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命題的重新反思  ——我們需要什么樣的“公平”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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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論
  “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多年來一直是中國經濟學家提出政策建議的價值判斷基礎。但我認為,這是一種有重大缺陷的、甚至錯誤的觀點。這種觀點主導的政策建議對現實中產生的許多不公平現象負有很大的責任,甚至給實踐中某些毫不顧及公正的不良行為提供了良好的借口。這種觀點之所以是錯誤的,根源就在于它對“公平”的狹隘的、不恰當的理解,進而賦予效率以一種完全優先于任何其他社會經濟目標的追求的地位。
  中國社會經濟中的矛盾和不平等現象不僅引起了各界人士的普遍關注,也已引起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視,并提出建立“和諧社會”的時代性課題。和諧社會的根本基礎是:制度應該體現社會正義,而公平則是社會正義的核心!缺乏社會正義正是轉型過程中的致命弱點。
  “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觀念,試圖通過簡單地斷言社會的“公平”觀與可行的市場經濟之間不相容的方式,一開始就取消了進行論辯的可能性。恰當的思考方式是:從確定和澄清關于效率和社會公平的標準開始,然后依據這些標準,檢視現實的制度安排。
  經濟學中,最通行的“效率”概念是帕累托最優。這一概念最顯著的特征是在不涉及分配的情形中來定義出一種效率標準:如果某種經濟狀態在使一部分人致富的同時并未使任何人更窮,那它就是最優的狀態。無疑,這是經濟學獲得的、關于效率標準的精巧構思。這一概念的政策含義是:如果某項經濟政策在使一部分人致富的同時并未讓其他人更窮,那它就是最佳的經濟政策。這種效率標準是與追求GDP的高速增長分不開的。經濟持續增長時期可能是帕累托最優最適用的惟一時機,此時,即使一部分人得到所生產出來的所有剩余價值,而其他人不會損失其原來的物質條件。
  我無意否定帕累托最優作為評價經濟制度的一種效率標準的合理性,但堅持認為,評判一種經濟體系應綜合多種標準,除效率之外,還有其他分配性的標準,最重要的是羅爾斯所說的“公平即是正義”。帕累托最優所能說明的最多也只是:一種滿足帕累托原則的經濟體系是一個尚未失去實現互利機會的體系;一旦互利交易的區域消失,則可判定此經濟體系已達到有效率的狀態。
  也就是說,帕累托最優的標準并不保證一種有效率的資源配置在任何意義上是公平的。但這并不意味著它必然是與“公平”相沖突的。這與我們如何理解“公平”或正義有關。所謂社會公平或正義,是一種理想的社會關系。它把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理想化,并根據對實現這種社會理想起推動作用還是阻礙作用,作為判斷現實中的社會制度、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標準。因而,它是一個批判性的觀念,一個向我們提出以更大程度的“公平”的名義改革現行制度和實踐的挑戰,但不應使它落入烏托邦式的陷阱!
  但是,這種標準是什么?并不是完全清楚的問題。為了回答這一問題,我們需要對“社會公平”做一定義,它應包含四個要素:(1)個人的公民權和政治權利的平等;(2)必須滿足的“基本需要”(即生存權);(3)“公平的機會”;(4)“應該降低或盡可能消滅不公正的不均等”(主要是以收入和財富分配來定義的)。對(1)和(3)項,幾乎不存在爭議。對(2)項卻需要進行某些說明。第(1)項所包含的權利屬于法律上的權利,而第(2)所包含的權利卻屬于道德上的權利,是從某些道德準則中派生出來的。在西方社會中,受教育、健康(healthy)、最低生活保障的權利,被統稱之為“福利權利”或“經濟權利”,被視為是對基本公民權的拓展。
  從上述定義性的考察中,可以看出,公平與效率之間存在著廣泛的組合。即使考慮到最差的情形,公平與效率之間的關系也是不確定的。這直接取決于在哪一種空間來考察這二者。以下,我將力圖說明,構成社會公正的(1)、(3)項的改善,決不會與我們合理的效率和增長目標發生沖突,只不過這樣的改善有一個漸進的過程而已,但這也絲毫不意味著我們可以暫時輕視它們的改進。第(2)項,雖然受限于社會的財力,但也不能把它視為與效率相沖突的選項。因為(2)項代表的是經濟發展的實質性目標,而增長不過是實現這種目標的手段。至于第(4)項,要更為復雜得多,涉及再分配的公平觀念。
  二、平等的基本公民權利與效率
  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觀念,效率與公平完全不在同一個層面上,前者具有絕對的優先權。難道就不存在必須超越于效率考慮的公平領域?我認為,是存在的,那就是公民基本權利的平等。
  公民基本權利的平等,這一公平的內容既具有其自身固有的非工具性價值,體現著現代文明的基本價值,也具有工具性的價值,構成一個競爭性市場的最基本的制度基礎。
  有學者在純理論上給出證明:甚至奴隸制度也可以出現競爭性均衡,實現帕累托有效率(Bergstrom, 1971)。如果“效率優先”的話,我們是否應該允許奴隸制的存在?其實,經濟學家對美國南北戰爭結束時的某些事實的分析,就對此給予了否定的答案。在Robert Fogel和Stanley Engerman(1974)的一項經典性研究中有一曾經使人們驚嘆的發現:南部的奴隸在以實物計量的消費量要高于自由農業工人,其壽命期望值“遠遠高于美國和歐洲自由的城市工業工人”。但是,奴隸制被廢除之后,莊園主試圖以更高的工資待遇召回奴隸,卻沒有獲得成功:“莊園主發現,只要他們被剝奪了使用暴力的權利,就算給予額外的工資,也不可能維持那種奴隸式的生產制度”。為什么呢?這表明,人們對超經濟強制的強烈反感和對基本權利被任意剝奪的強有力反抗。
  針對這類情形,森曾評論說,“一個國家可在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的同時仍陷于罪惡的泥潭”(A. Sen, 1996)。難道我們在自己的實踐中沒有看到某些類似的影子?
  如果一個社會必須通過違反公民的基本權利的方式來滿足其物質發展的要求,那么,最好的狀態也必然是:在滿足這種要求的同時,也堵塞了讓人們更充分地發展的進步之路。而更可能出現的、較惡劣的局面卻是:農民工被拖欠工資、城市改造中的強制拆遷等領域中所展現出的那種畫面。
  如果以某些人的效率標準來看,這類行為也許是高效率的,它們可以利用很少的資金擴大建設規模,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改善城市的形象,等等。但這種效率背后的支撐點卻是對人們的基本權利的肆意侵犯。以農民工為例,且不論其工作環境之惡劣、工資之低下,① 僅僅就工錢被拖欠而言,就是對獲得個人勞動成果的直接侵犯。據全國總工會不完全統計,到2004年11月中旬,全國進城務工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約1000億元。為了索要這些欠款,整個社會至少要付出3000億元的代價。除了拖欠工資外,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被侵犯,還表現在工作環境惡劣、缺乏勞動保護、超強度工作等方面。
  更具有典型意義的是:有些地方政府出臺追究“惡意討薪”法律責任的政策,但問題在于:如果不對無故拖欠工資造成勞動者違法受罚的老板也進行處罚,那么,最可能的結果就是我們的法律事實上是保護了違法的或說侵權的“欠薪老板”的利益。在某種意義上,“民工荒”正是市場懲罚這種基本權利不平等的行為的表現。
  為什么這類基本權利的侵犯集中表現在農民工身上呢?“所有人生而平等”的名言的實質性含義所體現的,首先應當就是個人的基本權利方面的內容。法律面前平等意味著法律不承認與人的某種社會地位有關的差別。平等地對待所有人的個人權利的行為規則,構成程序性的正義。在這種意義上,“正義即公平”。這些規則必須能保障個人的私人空間,尤其是財產權和受益權免受他人的侵犯。如果僅僅從程序上評價分配公平(程序公平或形式公平),只要個人的基本權利得到尊重,就可以認為是公平的。這類權利包括生存權、獲得個人勞動成果的權利、自由選擇權等。
  這些規則也能給社會的有效運行提供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安全、穩定、預期和公平環境。簡言之,正義就是法治:它維系著社會秩序,是市場經濟得以維持和獲得成功所必不可少的。或者說,市場的整體成就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政治和社會制度安排。
  我認為,消除在公民的基本權利空間上的不公平,不會與帕累托最優的效率目標發生沖突。即使發生沖突,也應優先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平等。
  三、機會均等與效率
  接下來,我們看一看“公平的機會”與效率之間的關系。所謂“機會公平或均等”,其基本含義是:通過某些相對公平的規則和制度,給予每個人平等的機會,讓每個人都能憑借自身的能力和努力,取得相應的成就。經濟學家普遍認為,機會均等與效率之間存在一種良性的互動關系。
  機會均等是原則性的,不能完全按照字面來理解,視之為要求消除所有可能的不均等。個人能力的差異,一部分為天生的稟賦差異,另一部分為受制度環境影響而產生的差異。前者的優勢出于人力無法控制的基礎因素,而后者的優勢卻是出于那些我們完全有可能變更的制度因素。
  就前一類因素來說,我們可以用“出身”或“命運”一詞代表由家庭背景所決定的個人初始構成因素,包括遺傳特征、繼承的財產、由父母籌資進行的教育和培訓、由家庭的社會背景所決定的狹義“社會交際”關系等等。它們構成一個人的基本的初始天賦因素,對個人的前程發揮著巨大的影響。
  如何看待這類天生的不平等,以及這類因素在市場的收入分配中的合理性?這是一個艱難的問題。一種激進的觀點是,那些來自良好家庭背景的孩子不應得到市場高收入的獎賞,因為他們之所以獲得良好的能力并較容易成功,并非完全是其自身努力的結果,相反的,在很大程度上來自于家庭背景的力量。按照這類觀點,“家庭出身”構成的初始稟賦的不平等分配,在道德上是隨意的,不應當允許這類差別影響個人生活的機會。社會正義原則應該限于消除這些隨意性因素造成的不平等。
  不錯,如果不存在“效用血緣函數”,就可以實現“天生的”機會平等,所有人攜帶著相同的資源(即初始稟賦)進入“生存競爭”的過程。但事實上,這種“效用血緣函數”是客觀存在的,并且為社會所普遍接受。這種函數的存在確實破壞了“機會均等”的某些基礎,但卻是人類社會不可能消除的機會不均等。人類不可能廢除家庭制度!雖然如此,我們仍然可以用某些間接的方式(例如,對貧困家庭的子女的教育補貼),矯正這類不平等的程度。
  “家庭出身”雖然會破壞機會均等的基礎,但若無制度性歧視的存在,它并不會使其自身影響到市場分配不均等程度的永久化。特別是在家庭等級制比較弱的社會,更是如此。因為這種“遺傳”的最終累積結果,又受到許多隨機因素的影響。與“家庭出身”因素不同,制度性歧視是最不能讓人們忍受的,因為正是它們給予某些人提供了特殊的機會或好運。
  我們不可能在由“家庭出身”所決定的天賦條件上實現完全的均等,讓所有人在所有方面都擁有相同的起點;我們也不可能消除市場過程本身對收入分配的偶然性影響。機會均等的本質要求所強調的是:克服明顯人為的制度歧視和區別對待,讓才能成為決定一個人機會和前程的最主要因素。
  作為一種檢驗,我們可以考察一下機會均等的一個典型案例:② 教育。因地區差異和城鄉差別造成的教育資源分配不公,已經成為中國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2002年,占中國總人口60%以上的農村只獲得全社會5800多億元教育投入的23%。農村學校無論在財政投入的比例、辦學條件、教師待遇、師資水平、師生比例都遠遠低于城市,農村每個學生的平均教育經費比城市少60%至80%。中國尚未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地方都在農村,文盲人口也主要集中在農村,其文盲率是城市的2倍以上。在這種傾斜的教育體制下,優秀教師越來越不愿意到貧窮的鄉村任教,而已經在農村教書的老師一有機會就會選擇“跳槽”。
  機會均等主要是針對這類制度性不平等而發出的呼喚!注意:強調機會均等的目的在于設法消除制度性歧視所造成的那些所謂“運氣”因素的影響,而不是想消除市場過程本身對收入分配的不確定性帶來的“運氣”影響。
  這也正是世界銀行《2006年世界發展報告》的主題。這份報告指出,公平不等于收入的平等,不等于健康狀況的平等,也不等于任何其他具體結果的平等,而是對一種機會均等的狀況的探求,在這種狀況下,個人的努力、偏好和主動性,而不是家庭背景、種姓、種族或社會性別,成為導致人與人之間經濟成就不同的主要原因。報告還強調,公平性的基本定義是人人機會均等,這應該成為任何發展中國家成功的減貧戰略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對現階段的中國來說,這種觀點的意義是重大的。盡管社會各界和弱勢群體都在不斷呼喚機會均等,呼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機會均等原則一直未能得到根本解決。由于社會總資源和總財富的有限性,由于改革過程中各個方面法律和制度的缺位和不健全,因此出現了種種不公正待遇和不平等的機會,進而導致了就業、任職、參政、受教育、受國家救濟等一系列的機會不平等和權利不平等。
  四、分配公平與效率
  社會公平的第(4)項內容涉及什么構成“一種公平的收入分配的基礎”的問題,或者說,是哪些因素使“收入和財富分配上的不均等程度”成為不公正的問題。
  對于什么是公平的收入和財富分配,不同的人有著不同的看法。但有兩點也許是可以達成相對共識的:第一,即使考慮到某些隨意性因素(包括家庭出身或運氣),只要個人在市場上獲取的收入主要取決于個人的能力和選擇,那么,由于個人的選擇和努力程度不同,必然會出現收入上的差距。可以猜想,這種收入差距的存在會得到廣泛的認同。第二,只要富人階層不是以非法的方式來獲得其財富的,那么,由此而形成的收入或財富分配不平等程度,就是可容忍的最低標準。
  問題在于:中國的現實還不能滿足這一最低標準。從20世紀80年代的“官倒現象”,到90年代的“權力資本化”、“內部人控制”和由此導致的國有資產流失,再到今天人們意見甚大的“行政性行業壟斷”,③ 中國目前的財富和收入的巨大差別部分地起源于這類因素。
  一個人所擁有的“初始資源稟賦”,對于他在市場過程中的前景有著重大的影響。就其稟賦中的財產部分而言,現有財產權的合理性依賴于最初占有這類資源的合法性。即便當代最著名的“自由放任主義者”諾齊克,雖反對任何再分配的政策,也強調獲得財富的“公平占有標準”。如果當期的財產關系是建立在前一時期的不公平占有和授予財產的基礎上,即通過非法或不正當手段(如偷竊、欺詐、強奪、腐敗性的受賄等)而獲取或轉讓的持有,應怎么辦?諾齊克認為,需要“矯正的正義原則”,以糾正以往的不公正的財富占有!
  如何“矯正”呢?在這一問題面前,諾齊克退卻了,只是承認自己不知道對這類問題的“一種徹底的或理論上精致的回答是什么”。正統新古典主義經濟學家在此點上一般都選擇保持沉默的態度。
  但是,中國的某些經濟學家卻不甘于沉默!當有人指出國企改革中有侵吞國有資產現象時,他們竟然打著“不要懲罚對民族經濟發展有所功勞的民營企業家”之旗號。問題在于:如果這些有功之臣有侵吞行為,也可以免除法律上之制裁嗎?更有甚者,提出“原罪免除”之論!他們只注意現在的財富是如何分配的,只注意當下的結果,不考慮分配和持有的歷史信息,不關心歷史過程。中國的現實表明,按照這種原則進行分配,就會侵犯人們合法持有的權利或資格。
  有趣的是,同樣是這類中國經濟學者,一直強調保持私有產權對于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性(這完全是正確的),但面對國有資產的流失,卻不管其間存在的對公有財產的侵犯,提出另一類解說,力圖證明這類流失的合理性。我很難想像:只要求對私有財產的保護,而對公有財產的侵犯可用“原罪免除”等借口免除其法律上的責任的社會,如何能建立起一個有效的市場制度?
  每當想到這類學者的這種觀點時,我都會情不自禁地想起西方經濟學家經常引用的一個民謠,它是形容英國圈地運動的情形的:“那些小偷小摸的人從公地上偷走了鵝,法律使他們飽受牢獄之苦;那些從鵝那里偷取公地的大盜們,法律卻讓他們一直逍遙法外”(丹尼爾·W. 布羅姆利,中譯本,1996,P217)。
  當然,要辨明過去和現在的所有非正義持有,是一件極其繁難的事。但諾齊克的“矯正的正義原則”,是改變歷史中特別是現實中經濟利益獲得非正當性的非常有效的原則,它為法治提供了更廣闊的視野,也為社會制度安排的合理化提供了努力的方向。當掠奪或偷竊成為激勵手段時,就不會有創造財富的激勵。例如,缺乏確保公司治理的法律,意味著那些能夠獲得某一公司控制權的人具有從少數股東那兒偷竊資產的激勵。在能夠如此容易地偷竊資產時,為什么要費力去創造財富呢?這難道不是對那些通過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且在道德上值得尊敬的方式積累起財富的人們的一種沉重打擊?這難道有利于一國經濟的長期增長?
  其實,說白了,之所以對追究非法積累的財富問題不能達成政治上的共識,那是因為:如果政府要向那些負有“原罪”的暴富者追究法律責任,自然會有其辯護者威脅說,這樣做,將會使這些“市場精英”離開中國,把其產業轉移到他國,最終會對中國經濟增長潛力造成致命的打擊。如果帶有“原罪”的財產轉移,足以對中國經濟形成致命的打擊,可見其規模是非常巨大的。
  五、“基本福利權利”與效率
  其實,“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觀點,只有在把“公平”僅僅理解為主要以收入和財富來衡量時,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即使是在這種意義上,對“公平”的理解也要小心翼翼。
  可以肯定,把初等教育、基本醫療保健、最低標準的物質生活等類資源的分配納入“基本福利權利”,是任何社會正義理論所關心的重點。在聯合國《人權宣言》中,第22條規定:每個人都有實現與其個人和家庭的健康和福利相適應的生活水準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食品、衣服、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等。第26條規定:每個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至少在初級和基本的階段應當是免費的。這些權利一般稱之為“福利條款”。在西方社會中,受教育、健康、最低生活保障的權利,統稱之為“經濟權利”,被視為是對基本公民權的拓展。
  自然地,與正義相關的基本福利權利的邊界的位置,既取決于人們能夠在特殊的最低生活標準的價值上達成什么樣共識的程度,也取決于我們的經濟能力。
  就前一方面而言,即對于作為一種基本人權的拓展的“福利權利”,其實,可以在兩個層次上進行辯護。較弱的解釋基于類似于羅爾斯的“差別原則”,即:每個人的某些生存需要必須運用公共資源來滿足到一種社會確定的最低值,不應使任何人跌落到營養、住房、醫療、教育等方面的臨界值之下。其經濟學上的合理性證明是:把這種努力視為是人們針對經濟生活中某些不確定性而表現出來的“風險厭惡”的社會偏好的反映。這種解釋,要求向每一個人提供一種基本標準的醫療、教育等“公共品”的同時,也保留著讓有些人自己掏錢去購買優質的醫療等服務的可能性。
  另一層面的辯護卻是,在上述較弱的解釋(一種完全獨立于其經濟后果之外的原則性要求)的限制基礎上,力圖調和“公平”與經濟效率的論證:把基礎性的教育、醫療保健的提供視為一種生產性的投資。對個人來說,這是其未來獲得較好的生產能力和追求較好的生活的基礎;對社會來說,這種投資也是提高社會生產率的基礎。在這種意義上,“基本福利權利”與整體經濟效率并無沖突。效率方面的考慮補充了公平方面的論證。
  一個社會能夠提供什么樣水平的“基本福利權利”,還取決于其經濟實力。在西方社會中,把基本福利權利拓展為“基本公民權”是二次大戰之后的事。即使在這些社會中,不同的國家對這一基本權利包括的具體內容,也有極大的差異。例如,美國與西歐國家之間就表現出明顯的不同特征。西歐比較重視財富和收入方面的不平等,把基本醫療保障、教育等等視為公民的基本權利,提供廣泛的福利。相比之下,在美國官方的優先選擇中,完全沒有為全民提供基本醫療保健的承諾,對窮困群體的幫助也非常有限。支撐這種政策差異的是對社會和個人責任態度的不同。美國人更多的是強調個人的責任和經濟自立的觀點;而西歐人更注重社會的責任。
  福利國家也在反思它們的“福利國家政策”對其經濟的負面影響。我國自然應吸取它們的經驗教訓,但吸取教訓并不意味著可以放棄應有的責任。“共同富裕”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規定的“制度性偏好”!雖然說我們還很難實現“共同富裕”的基本性目標,但比這更弱得多、卻也更為根本的基礎教育、醫療保健等福利權利的目標追求,卻是不能放棄的。如果連這類基本需要都得不到保障,還談得上“共同富裕”嗎?
  僅以社會保障為例,我國的覆蓋面還很窄,不足以解決群眾的“后顧之憂”。包括4000多萬已經退休人員在內,我國養老保險的參保人數只有1.6億多,不及勞動人口的一半,覆蓋率不到世界水平的一半。和養老保險一樣,同我國13億人口基數相比,參保人數分別為13341萬、10546萬、7810萬、5085萬的基本醫療、失業保險、工傷、生育保險等都還顯得“相對單薄”。在廣大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還基本上處于“空白地帶”。截至2005年9月,社保在農村的普及率只有13%,且多數集中在少數城市和沿海地區。
  有學者力圖證明:中國政府目前的財政能力無法實現“基本的福利權利”!言下之意,應推遲這種福利權利的追求,直到政府有充足的財政能力時再來考慮。但是,問題的實質在于:第一,總得在有限的財力范圍內起步,才可能隨著財力的增強而擴大之。“共同富裕”是一個理想的終極目標,要走向這種理想的社會,我們至少現在就必須實施以“最少疾苦”為基本原則的公共政策,盡可能消除最迫切且可以避免的苦難。第二,更何況,我們還可以對現有財政收入的使用結構的合理性提出質疑,是否優先把有限的財力放在提供“基本福利權利”方面!今年在“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劉光復就此提出了強有力的質詢:每年各級政府官員公車私用的費用達2000多億元,幾乎與2006年的國防開支相近;每年以出國培訓和考察的名義支出的公款也達2000億元。這些還不包括每年數額也達數千億元的公款招待費用和其他浪費。
  與中國相比,印度的經濟實力要弱得多,但它自1947年獨立以來,一直致力于免費醫療服務,現在全國所有的國民,不論是政府公務員,還是事業和企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甚至于無業人員,都可以在政府醫院享受免費醫療;占人口72%的農村居民也與城鎮人一樣,享受國家提供的免費醫療!④ 這種精神難道不值得我們學習嗎?
  六、結束語
  在理論上,市場制度不僅具有提高效率和促進經濟增長的良好機制,而且也會對消除奴役勞動和人身依附關系,拓展個人享受的自由權利,做出重大的貢獻(森:2002,P21-22)。但在實踐中,市場能否充分實現這些功能,卻主要取決于我們所實施的廣泛制度塑造出來的是什么類型的市場制度?市場無法自動解決公平問題。公平的社會需要市場安分守己。而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是政府,因為它是社會中主要制度及其安排的制定者和實施者。
  目前,中國在實踐中所面臨的許多有關“公平”問題,并非出自市場制度的存在本身,而是其他政策原因引起的。這類原因既包括市場發育的不健全(行政性壟斷者能利用其強勢來謀取不正當利益)、實際市場運行過程中的權錢交易等,也包括市場制度的泛濫化,即把市場機制引入其不應該出現的領域,例如,所謂“教育產業化”、醫療市場化等。
  對所有這些問題的認識和解決方法都滲透著不同利益集團及其學界代言人的政治斗爭。效率與公平之間的討價還價范圍、實施這類組合的社會制度之設計,都反映著政治力量的平衡。
  注釋:
  ①據國家統計局公布,2004年全國農民工的月平均收入為539元,而同期城鎮工人是1335元。也就是說,因為雇用農民工,雇主對每個雇員可節省支出796元。這還不包括福利、保險方面的節省。
  ②這種資源對于每個人來說都是極為重要的,因為獲得什么樣的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一個人的社會經濟地位:獲得什么樣的職業、多少收入、多高的社會地位等。因此,教育成為現代國家的一項主要由政府來提供的公共資源,它應遵守平等的原則。
  ③電信、電力、鐵路運輸、自來水等行業,政府控制著大量資源,進入門檻很高,通過行政力量進行壟斷經營,獲得高額的壟斷利潤。以中國電信為例,在沒有引入其他電信運營商之前,電話的初裝費需要5000元,而隨著中國聯通等公司的成立,初裝費就大幅度降低。可見其壟斷利潤之高。這些行政壟斷部門和企業中的成員,將企業獲得的壟斷利潤轉化為自身的高額收入,甚至有的成員還將企業消費轉化為個人消費。據統計,2001年行業收入水平前四位的是金融保險、電力、電訊、交通運輸,這些行業職工收入水平比全國平均收入水平高出30%左右。
  ④見李北陵:《看印度如何解決百姓就醫難》,《中國青年報》,2005年3月3日。
經濟學動態京21~26F11理論經濟學楊春學20062006
楊春學,中國社科院經濟所。
作者:經濟學動態京21~26F11理論經濟學楊春學20062006

網載 2013-09-10 21: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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