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論生態倫理建構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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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人和自然的關系本質上是人對自然的實踐關系,生態倫理作為人對自然的實踐關系的“應當”,其價值建構和價值目標的落實都理當以“人”為中心,即以人類持久生存和發展的生態要求為其價值系統確立的現實基礎和本位,以“人類精神的自律”為其達成價值目標的主體基礎和力量。這在實踐上就意味著人類按照其在自然界持久生存和更好地生活的要求來處理人和自然的關系。
  關鍵詞 人和自然的關系 生態倫理 生態倫理“中心”。
  生態倫理作為人際社會倫理在人與自然關系中的延伸和發展,直接看來,是有關人與自然的倫理。大約與此相關,就有所謂“人類中心”論與非“人類中心”論,反“人類中心”論的種種爭議。這些爭議涉及對生態倫理的基礎、本質和價值目標等問題的把握,關系到生態倫理的主體建構和落實。本文試就此談些個人見解,以參與討論。
     一
  生態倫理是否理當有一個“中心”,如果當有其“中心”,那么這個“中心”該是什么呢?說到底,這是人與其他自然存在物關系的性質問題。為說明這一問題,首先必須厘清:(1)人與自然存在物(含與其他生物)在事實上究竟是一種什么關系。(2)人與自然存在物是否理當確立平等的權利義務關系。
  應當說人與自然存在物存在著相互依賴、相互作用和共生共榮的生態關系,這是客觀事實,也是生態規律所使然。尊重這一事實和規律乃是生態倫理確立的科學前提。但能否因此將人與自然存在物的關系提升為互為主客體的關系呢?應當承認,人與自然的關系本質上是人對自然的實踐關系,這種關系是“人”通過有意識的改造利用自然的實踐活動建立的。在這種關系中,“人”始終是能動、積極和主導的方面。而自然存在物之所以是自然存在物,根本就在于它不是有意識的“理性存在物”和“社會存在物”,它在與“人”的關系中始終是本能對應和被動的方面。實際上并不存在著自然物對“人”的實踐關系。嚴格說來,人與自然的實踐關系只是人對自然存在物的實踐關系,即人對自然存在物的主客體關系。因此并不存在人與自然存在物之間雙向互動、平等對應的主客體關系。這是基本常識。否認這一點,便會滑向“萬物有靈論”的荒謬。至少,依照人與自然存在物互為主客體的觀點,將人與自然之間的緊張沖突狀態的造成歸諸人的責任,并通過調整人對自然的態度和行為來緩和人與自然的關系的倫理主張,也就難以成立了。值得注意的是,那種實際上建立在“萬物有靈論”世界觀基礎之上的使自然萬物人格化或是使人自然化、非人化的生態倫理觀點,仍在這樣那樣的地傳播著。
  生態倫理當然必須強調人對其他生物乃至整個自然存在物的尊重,甚至還可以強調同其建立一定的“精神聯系”。但這能否理解為是人對“自然的權利”的尊重呢?并且是人對自然(效應于人的義務)的回報呢?這里我們不討論“自然的權利”這一在生態倫理學中被濫用的概念是否科學,以至也將人類社會有關保護各種自然存在物的法律規定姑且稱之為賦予自然存在物以存在的所謂“權利”。不過必須看到的是:第一,自然存在物既不因此構成行使“權利”的主體,也不因此構成盡行與權利相適應的義務的主體。自然存在物固然有其維護自身存在的本能。但畢竟不能將其理解為維護其自身存在的“權利”或者行使其存在的“權利”。自然存在物的存在對人也構成一定的積極效應關系,但也不宜視為自然對人盡義務。因此,嚴格說來,人與自然存在物之間并不存在象人與人之間一樣的法理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人對自然的保護義務實質上不過是人對人的義務的表現形式。不然,我們便無法解釋“人”因為損害某一生物或自然景物而觸犯某一環保法規而獲“罪”的現象,以為是“人”不如一般的自然存在物。顯然,用權利義務關系來解釋和指稱人與自然的生態關系是說不通的。第二,人類社會通過法律手段對自然存在物進行必要的保護,并不是因為自然存在物具有“天賦”的所謂“權利”,而是出于人類整體持久生存的客觀需要。第三,由所謂“自然的權利”也無法推出人類應當把道德關懷擴大到自然存在物的義理規定。即使人對人的尊重和責任在義理上也不是由人際之間彼此都有“權利”所規定的,人對自然的尊重和責任怎么會是因為“自然的權利”呢?假使真有所謂“自然的權利”,人為什么非得尊重這種“權利”呢?這里的“為什么”才是生態倫理立論的根本依據。第四,依照人與自然之間的權利義務觀來協調和平衡人與自然存在物的關系,表面看來似乎是可能的,實際上卻因為抹煞了人參與自然進化的能動作用而失之于虛幻想象之中。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平衡關系確實是生態倫理所追求的目標,但卻不是規定了人與自然之間的平等權利義務關系就能達成的。也許在生態關系上人與其他自然存在物是平等的,可在人對自然的實踐關系中人與其他自然存在物實際上談不上平等與否的問題。
  人對自然的實踐關系也即人對自然的主客體關系決定人與自然無所謂雙向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決定據此立論的生態倫理的荒謬。
     二
  從目前已經出現的爭議看,根本點也不在于生態倫理是否理當有一個“中心”,而在于這個“中心”理當是什么。例如,“人類中心論”將人類的生存和社會發展以及子孫后代的利益視為生態倫理的“中心”,并以此作為其立論的基礎和基點;“生態中心論”將整個“生態系統的完整”作為生態倫理關注的中心點,并以此建構自己的標準價值體系;“生物中心論”則把所有“生物的內在價值”和存在權利作為其立論的“中心”,并以此為基礎建構自己的倫理價值系統。那么生態倫理的“中心”點也即它的價值建構的本位、基礎和立足點究竟置于何處才更為切實在理呢?這一點,比較分析一下如下一些“三段論”的義理邏輯的是非曲直,便可得出明確的結論。
  (1)“人類中心”論--三段論
  A  人類必須持久生存下去(大前提)
  B  人類生存與其他生物生存和整個生態系統的完整是利害攸關的(
  小前提)
  C  所以人類應當尊重其他生物的生存,維護整個生態系統的完整。
  (結論)
  (2)“生態中心”論--三段論
  A  整個生態系統的完整是最高的善或價值(大前提)
  B  整個生態系統部分善取決于該整體的善(小前提)
  C  人類作為生態系統的一部分,應當維護整個生態系統的完整。(
  結論)
  (3)“生物中心”論--三段論
  A  生物在生態系統中具有內在價值和存在的權利(大前提)
  B  人類是生物中唯一具有作為道德代理者資格的主體(小前提)
  C  人類應當尊重其他生物的存在。(結論)
  不難發現,上述“生態中心論”--三段論和“生物中心”論--三段論,其大前提本身都是需要一系列證明的主觀價值判斷,能否成立還是大有問題的。生態系統的完整為什么是最高的善(價值)呢?賦予整個生態系統及其完整以價值和最高價值的根據何在呢?難道人類僅僅因為自己是生態系統的一部分及其同生態系統整體的關聯而應當維護生態系統的完整嗎?按照這種抽象的大善小善論能夠培植大眾的生態責任意識嗎?至于“生物中心論”--三段論,其大前提“生物的內在價值和存在權利”需要證明的是:生物的內在價值究竟是什么呢?是相對于什么而言的呢?是純粹自在的東西嗎?生物的權利是天賦的還是人類社會賦予的?如果生物的內在價值和存在權利是自在的或天賦的,那么人類為什么就得尊重這種價值和權利呢?難道僅僅是因為人類是具有“道德代理者”資格的主體嗎?如果生物的內在價值和存在權利是人類所賦予的,那么人類社會為什么要賦予其他生物以存在的價值和權利呢?如此等等。顯然,由此推出的結論(應當)是沒有說服力的。按照唯物辯證的觀點,唯有“人類中心論”--三段論的前提是不證自明的,其所推結論也是切情切理、順理成章的。這就是說,生態倫理關注的對象雖然直接地是其它生物的生存和生態系統的完整,它直接強調的也是人對其他生物和生態系統完整的態度和責任,但從根本上說,它所關注的實際上是人類持久生存下去的生態要求或者是人類持久生存所必須的且存在于生態系統中的“公共利益”。人類之所以應當將道德關懷推置于其他生物和整個生態系統,根本在于人類生存有這種生態學意義上的客觀需要。人類尊重其他生物的存在,維護生態系統的完整,實際上就是尊重自身的存在、關注自身存在的利益、幸福和命運。因此,生態倫理的“中心”理當是“人”,生態倫理所強調的人對其他生物的友好態度以及維護生態系統完整的責任,不過是人對自然的依賴關系轉化與升值為人對人的依賴關系的倫理表現,是人對人的友好態度和責任的倫理表現。
  反“人類中心”論的主要論據之一,就是以為“人類中心主義”導致了人對自然的狂妄自大態度和肆意掠奪行為,引起了人類所面臨的生態危機或生存危機。其實,那種不顧生態規律的制約而對自然所持的傲慢態度及其對自然的任意妄為,首先是由于人類對生態規律和自身生存的生態要求以及對地球自然資源的有限性的無知,和對科技力量的迷信等引起的。其次則是由那種可以主宰人類行為、切近人的自然本能(自利性、攻擊性和貪婪性)的狹隘利己主義和感性享樂主義引起的。如果說,在人類還沒有意識到生態規律的制約和地球生態資源的有限之前,在種種生態危機尚未打破人類對科技力量的過份崇信之前,人類對自然的任意妄為在主觀上是由上述兩個因素引起的,那么在人類生存面臨生態危機的嚴重威脅、在有關人類生死存亡的生態學呼喚和警鐘已經震聾發聵的今天,人類對自然的狂妄掠奪行為仍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有效控制,其根本原因則是被各種人際之間的生存競爭進一步強化了的狹隘利己主義和感性享樂主義,即那種個人的、集團的、階級的、地方的和民族的狹隘利己主義和那種貪得無厭地追求感官滿足和物質享受(方便、舒適)的享樂主義。其理由是很明顯的。當人們真正關注的只是一己的生存、私利、實力、成功和享受的時候,他們是無暇顧及人類整體持久生存的需要和子孫后代的利益的,自然更不會自覺約束自己的行為。相反,如果人們真正能夠站在有利于人類持久生存下去的生態要求的角度和高度來考慮處理自身與自然的關系,形成高度自覺的生態責任意識,并以此進行嚴格的“人類精神的自律”,那么,今天見諸各種傳播媒介的有關擺脫生態危機的呼喚和警戒,也許是多余的話題和打攪人們寧靜生活的噪音了。因此,可以說,對于必須擺脫生態危機、改善自己生存的生態環境的人類來說,真正危險的不是倫理上的“人類中心主義”,而是漠視人類整體生存的生態要求的狹隘利己主義和貪得無厭的感性享樂主義。
  此外,還有必要指出的是:生態倫理強調對其他生物的尊重和愛護固然是必要的,但對此不能作簡單抽象絕對化的理解和渲染,以致因此使生態倫理流為類似于“不準殺生”、“只準吃素”等準則性要求,甚至造成類似于圖騰崇拜式的現代生物拜物教!
     三
  我們主張生態倫理的“中心”是“人”,是人類整體持久生存的生態要求,或者說,肯定生態倫理的“人類中心主義”,那么,其倫理理論的蘊涵是什么呢?
  (1)這首先意味著我們在肯定人對自然的關系本質上是實踐關系和“人化自然”關系的基礎上,肯定生態倫理作為人對自然的實踐關系的“應當”或價值規定,本質上是人對人的倫理關系在人對自然的實踐關系中的體現。因此,倫理、道德的生態化并不意味著倫理、道德的“非人”化,或者并不意味著人與人的倫理關系的“自然化”,更不意味著“自然存在物”的主體人格化。那種認為“人同人的關系只是人同一般存在和一般的世界的關系的反映”(艾·施維策爾《文化與倫理學》,轉引自《哲學、生態學、宇航學》,第229頁)并以此作為倫理升華的“思想境界”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將人同人的關系等同于人與一般存在物的關系,與其說是倫理的進化與升華,不如說是倫理的退化。生態倫理所體現的倫理、道德的生態化,固然意味著倫理、道德的關懷對象擴大到自然界,意味著人同自然存在物將形成特定意義上的道德關系,但并不意味著倫理的人本價值和社會本質的失落和變異。
  (2)生態倫理作為人對自然的實踐關系的應當(含不應當),雖然是用來約束人們的行為,以維系生態平衡和生態系統完整的,但它的標準價值體系的建構卻必須以人類持久生存的生態利益要求或人類在自然生態系統中的“公共利益”為基礎和本位,即按照有利于人類在自然界持久生存下去且更好地生活的要求來確立人對自然的實踐行為的標準價值系統。它一般應當包括人們“利用占有”自然的正當范圍、合理路徑方式和優化自然生態系統或環境的義務。由此建構起來的生態倫理的價值體系的根本點,也就是要求人們在實踐上按照人類持久生存的生態利益要求來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這表明,生態倫理的基本原則就是“人類在生態系統中的公共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則,或者說就是“人類整體主義”的原則。為堅持和貫徹這一基本原則,以使人類擺脫生態危機的威脅,擁有美好的自然生態環境,不僅要反對上述各種形式的利己主義和感性享樂主義,而且還有必要警惕和反對工業化建設和公共決策中的淺薄功利主義。
  (3)生態倫理以“人”為其價值建構的本位或中心,還意味著它肯定人類整體的生存乃至發展是人對自然的實踐關系的“最高目的”,也是維護生態系統的完整、優化自然生態環境的最高目的或根本目標。這就是說,生態倫理的根本的、核心的和最高的價值目標乃是人類整體在自然界持久地生存和更好的生活。不過,這并不排除可以將“維系生態系統的完整、優化生態環境”等作為生態倫理實踐直接追求的價值目標。與此相關,在直接的意義上,生態倫理可以強調人們應當“愛護大自然”的義務責任,但卻不能將其視為僅僅是人對純粹自然存在物的道德義務和責任。依據上述對生態倫理的本質的認識,應當將人的生態義務和責任視為人類個體對人類社會、人類群體對人類全體、人類的現代人對人類的后代人、未來人的崇高義務和責任。這種崇高義務和責任的主體內化,則可以升華為人們的一種“終極關懷”或終極價值目標。
  (4)生態倫理以“人”為中心的上述理論蘊涵還表明,在不損害生態系統完整和生態環境的界限范圍之內,它還肯定人類對自然的征服和占有的正當合理性。因為這種對自然的征服和占有與人對自然的愛護和保護一樣,都是人類的生存所必需的,也是人對自然的實踐關系的重要方面。而且,正是人對自然的依賴關系和實踐關系決定了這種征服和占有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因此,從生態倫理的意義上說,問題不在于是否應當“征服”和“占有”,而是要規定“征服”和“占有”的合理或正當的范圍和方式,即馬克思所說的“人道的占有”的范圍和方式。那種一概地斥責人對自然的任何“征服”和“占有”的倫理立場是站不住腳的。在這一點上,那種將一切來自于自然界的“災難”一概歸之于自然對人類征服行為的“報復”的說法更是不科學的,甚至是有害的。實際上并非是今天的一切“自然災難”都是與人的行為有關的,今天的人類仍然面臨征服異己的自然力量的使命。再說,肯定“自然的價值”,實質上是相對于人類的主體需要而論的。由“自然的價值”這一概念可以推出“保護自然”的倫理必要性,也可以推出人類利用和占有自然的正當合理性。
  可見,我們肯定的生態倫理的“人類中心主義”和非“人類中心”論、反“人類中心”論的倫理學理論的根本分歧,不在于人類是否應當履行“尊重其他生物的存在”,維護“生態系統的完整”等義務,而在于將生態倫理建立在什么基礎和基點之上,以及如何引出和闡釋人類的生態義務及其性質。
     四
  “人類中心主義”所遭遇的似乎是最致命的攻擊之一,就是認為它實質上是“人類利己主義”。其實,一種“主義”的正確與否,不在于它的名稱,而在于它的實質內涵。如果將“人類中心主義”理解為上述按照“有利于人類整體在自然界持久地生存和更好地生活”的要求來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的倫理主張,雖然也可以稱之為“人類利己主義”,但并沒有從倫理上對其加以指責討伐的理由。因為這一意義上的“人類利己主義”恰恰是人與人之間在對待人類存在于自然生態系統中的“公共利益”的利他主義和整體主義。這種意義上的“人類利己主義”與通常意義上的利己主義,其倫理蘊涵實質上是根本對立的。不過,單純從人與純自然的關系的意義上講,用“利己”與“利他”來解釋說明人對純粹自然的態度和行為是不當的。因而,不宜將上述意義上的“人類中心主義”稱之為“人類利己主義”。
  進一步講,從有利于“人類在自然界持久生存和更好地生活”這一立場出發來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是否就不利于對自然的保護,甚至導致對自然的粗暴掠奪呢?實際上未必如此,這里首先必須指出的是:利己的不道德并沒有絕對倫理意義。即使是在人與人的關系中,以不損害他人為前提的利己行為,仍然具有道德上的正當合理性。為什么在人類與純自然的關系中就不該有人類的“利己”呢?應當說,在人類對自然的實踐關系中,“利己”不僅是必然的和必要的,而且具有更大程度的正當合理性。其次,在人類與自然的生態效應關系中,有利于人類持久生存且更好地生活與維系生態系統的完整、保持自然生態環境等等實質上是一致的。基于這種一致,由人類“利己”引出直接意義上的“人類利他”即利于自然,引出人們保護自然的義務和責任,不僅是必要和可能的,而且是更為切情切理、更為切實可行的。為什么非得強調純粹出于對自然存在物的虔敬心理的“利他”即利自然呢?讓人們形成把大自然當成人類生存的關切物去愛護難道有什么壞處嗎?應當明確,使人們把尊重其他生物、維護生態系統的完整當成對人類自身的整體生存所負有的神圣使命和崇高職責,比之于使人們將其當成外在于人類的純粹自然的使命和職責,執行起來要容易得多!因此,如果生態倫理只是一味地強調人對純粹自然的抽象的、“忘我”的“愛”以至因此將人們出于愛人類而愛護大自然的思想和行為斥之為不道德的“利己主義”,那么,維護生態系統的完整、優化自然生態環境等等,只能停留在生態學者和生態倫理學者們的美好想象之中,只能流于少數人的空洞呼喚和宣傳。
  還有,肯定生態倫理以“人”為中心,是否可以與“生態唯意志論”相提并論,甚至就是主張“生態唯意志論”呢?不可否認,傳統的“人類中心主義”作為一種自然文化觀,存在著“生態唯意志論”的觀念和傾向。但生態倫理以“人”為中心并不必然導致“生態唯意志論”。其理在于,按照有利于人類在自然界持久生存下去且更好地生活的要求來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必然要求人們尊重生態規律,對自然采取科學慎重的態度。或者說,我們這里所說的“人類中心主義”就內在地包含著尊重生態規律的邏輯要求。因如上所述,我們這里所講的“人類中心”,是人類在自然生態系統中的“公共利益”,是人類整體生存的客觀生態要求,而不是“主觀意愿”。因此,生態倫理的以“人”為中心與人類對待自然的科學態度也是一致的。 
  生態倫理作為對現代工業文明的一種反省和檢討,如上所述,當然也包括對人類因“陶醉”于對自然的勝利而產生的狂妄自大態度的批判和糾正,與此相關、還必須打破人們對科學技術力量的過份崇信,即破除那種以為人類憑借科學技術力量可以解決一切生存問題的信念。否則,旨在規范人對自然的實踐行為的生態倫理便沒有必要。但是,這又并不意味著必須剝奪人類作為參與自然進化的管理者的必要自信和自尊,以至完全抹煞人在對自然的實踐關系中的主體地位和主體作用。不然,生態倫理所強調的人對自然的生態義務和責任,以及生態倫理所強調追求的生態價值目標,又靠什么力量去執行和達成呢?應當看到,人是生態倫理的主體,生態倫理目標的達成,取決于人類對于生態倫理精神的“自律”。我們肯定生態倫理以“人”為“中心”,不僅在于強調必須按照有利于人類整體持久生存下去和更好地生活的生態要求來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而且在于將此引為人們對人類整體生存的不可推卸的道德責任,從而形成生態倫理的“人類精神的自律”。
  總之,生態倫理是人類自我拯救的倫理。生態倫理以“人”為中心,主要意味著它以人類在自然生態系統中的“公共利益”為其價值標準確立的現實基礎和客觀依據”,同時又以“人類精神的自律”為其價值目標得以落實和達成的主體基礎和力量。據此,今天的人類可以確立這樣的信念:只要人類真正能夠有效地按照有利于自身持久生存下去和更好地生活的生態要求來調整對待自然的態度和行為,即對生態倫理進行“人類精神的自律”,人類就一定會在地球上持久地生存下去,并且會生活得更為美好!
      參考文獻
  ①馬克思《1844年哲學經濟學手稿》。
  ②ю·A·什科連科《哲學、生態學、宇航學》,遼寧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③劉湘溶《生態倫理學》,湖南師大出版社,1992年版。
  ④余謀昌《存在生態倫理學嗎》,見《天津大學學報》(社科版),199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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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⑥柯勇進《論生態倫理學的人觀》,《鄭州大學學報》(哲社版)1989年,第1期。
  收稿日期:1994-11-20
  
  
  
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長沙038-043B8倫理學龍興海19951995 作者: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長沙038-043B8倫理學龍興海19951995

網載 2013-09-10 21: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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