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權力產生于差異    ——兼與葉國文博士商榷

>>>  史地研究雜志方面文獻收集  >>> 簡體     傳統


    葉國文博士在2003年第五期的《理論與改革》上發表了《權力合法性:一種權力起源模式的思考》一文,人大復印資料2004年第一期的《政治學》轉載了此文。葉博士引用了物理學中的勢能理論來分析權力起源的問題。把“占有勢能”作為一種權力起源模式。我認為勢能的相關分析在此無足輕重,而對權力產生而言“占有”概念才顯得極其重要。但在讀完全文之后,競發現“占有”一詞所代表的并不是一種新穎的權力起源模式的論述,而基本上是在某一個范圍內的循環而已,與馬克思對權力起源的分析對比來看,葉博士的分析程度沒有超越馬克思的起源范式,從其論證過程來看反而給人一種降格的感覺。
      一、占有是權力的過程與結果
    首先,分析“占有”概念。“占有”一詞本身就不足以證明權力起源的因素。因為“占有是一種狀態,這種狀態具有排他性。”在此,葉博士首先把“占有”當作了一個事實,但在論證時卻引用了1804年《法國民法典》第2228條的規定“對于物件和權利的持有或享有稱為占有”。從占有是一種狀態來看,占有的出現是以權利的擁有為前提或基礎的,也就是占有只是對權利或物件享有分配的結局而已。而并非占有本身就是權利分配或物件享有的主導因素。葉博士在這里似乎落入了自身論證過程中的陷阱而不自知。進而繼續引用1896年《德國民法典》第854條之規定:取得物的占有時,由于取得對于物的事實上的支配力。而這一規定同樣只能證明事實上的支配力與取得物的占有之間誰因誰果的關系。因果關系之所以能成立,最基本的一條就是遵循了時間的一維性原則,否則不可能有前因后果等言辭。從《德國民法典》的854條可見事實上的支配力成了占有的原因或前提,而占有卻不是支配力產生的原因。然而葉博士卻在稍后給出了這樣的“占有”定義:占有是指通過對物體的管理、支配而排斥別人享有某種資源的行為。下面將對葉博士的“占有”概念進行剖析。
    “占有”的方式是通過對物體的管理、支配。管理與支配之所以能夠存在的前提是什么?如果不是對物體擁有所有權或有權力、能力通過一定的方式來影響這種所有權關系,又可能是什么呢?因為管理與支配本身就是物體所有者或其他外力在物體身上的權力過程的體現,也就是管理與支配本身就是權力表現的形式。雖然又可能管理權和支配權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但“分離”一詞本身就表明了二者之間的主仆關系。因為如果沒有所有權、管理權與支配權的結合,而且是自身的結合,又何來分離之說呢?從權力層級來看,所有權是管理權與支配權的權源,而所有與占有之間的差異,我認為應該是微乎其微的。按照葉博士把占有定義為一種行為,那么所以與占有之間的區別就只是過程與結果之間的區別,即占有是有的過程,而所有是占有行為的結果。但就從這層關系來看,用“所有權”的兩個附屬或衍生概念“管理權”、“支配權”來分析占有這一行為過程似乎在邏輯是混亂的。
    “占有”的目的是排斥別人享有某一資源。從葉博士的定義來看,似乎占有的目的就是這種排斥他人享有某種資源。但如果我們認可前面的管理權、支配權的合理性,那么似乎二者之間有些矛盾。管理與支配的對象雖然是物體,但物體自身是沒有意義的。只有與人的行為相關,物體才可能構成其意義潛能呈現的過程。而人與物體的關系有四種:一是所有;二是管理;三是支配;四是使用、享用或處置。其中所有的行為關系是最核心的,而管理、支配的行為關系在物體意義呈現的過程中就和享用資格或處置權相關聯了。因為管理、支配的不再是物體本身,而是物體的享用資格了。但這種管理與支配并不一定是把享用資格全部留給所有者,而且也不可能如此。因此,排斥的不是別人享有某種資源,而是享有這種資源的資格認定權或授予權。如果真的是排斥享有這種資源,那么一切占有之后的行為都將不可能存在。因為如果根本不可能存在資源的分配主體的多元化,享用主體的擴大化問題,也就不可能有主仆關系或君臣關系的實質存在。君王若完全排斥別人享用其領土內的所有資源,那么臣民又何必去認可君王的權威,并盡忠盡孝呢?正因為君王的一切并不完全排斥其臣民享有,才有了社會資源的分配的可能性,才有可能突破等級層次的有無二元化。
    葉博士在論證權力產生的原因時認為有兩個:一是資源的稀缺性;二是人的本性。看起來這兩個因素似乎足以證明占有的原因了。但若假設有一種稀缺的資源,而且這種資源對某人是非常重要的或急需獲取的,而他本人從內心也想獲得,但結果是有可能所有的努力都是徒勞。因為人的能力與獲取這種資源所需求的能力或要素是可能存在差別的,而且這種差別還是因人而異的。葉博士提出的兩個原因卻正是基于人的所有可能性能力差別為零或不存在,占有只要有外在的因稀缺性而導致的誘惑力以及這種誘惑力激發的獲取欲望就可能實現。于是葉博士寫道“廣泛的資源稀缺,加上人的欲望饑餓,促使人為了滿足這種欲望不斷占有更多的資源,于是在不斷占有中出現了占有的差距”。從這句話可見,葉博士完全把人的個體差異排斥在分析的大門之外,而只從“物”的角度去分析人手中的權力起源問題。這也是較為普遍的一種分析視角。但我認為這種視角注定會把人的個體差異忽略,因為在討論“物”與“人”之間的關系時,“物”是既定的,而且“物”是抽象概念,當然“人”也是抽象概念。但我認為這種抽象的過程正是“人”的差異性被忽略的過程,也就是鮮活的人被模糊的抽象化了,把人當作與“物”一樣的既定的狀態來分析權力是如何產生的。因而我認為在分析權力的起源的時候,應首先分析物與人自身的因素對權力的出現或產生的可能性情況。
    葉博士引用馬克思的——“不論是什么社會,誰占有生產資料和經濟資料,誰就可以決定生產的目的,控制生產和經營管理的過程,支配勞動產品和財富分配的形式,從而獲得一種支配他人意志的權力基礎。”——試圖證明勢能運動之后才能產生力,即占有在經過決定、控制和支配等單向度運動才能獲得權力。葉博士的引證材料并沒有錯,從物理學的角度來看結論也沒有問題,這種比喻的表達方式也是正確的。但錯在引證的材料并不能證明這種單向度的運動產生權力的結論。因為在馬克思的話中用的是“獲得”一詞而不是“產生”。產生就意味著占有動能有可能產生權力。但“獲得”卻只能證明占有動能只能使權力在不同的所有者之間流動而并不能產生權力本身,也就是“獲得”的前提是“權力”已然存在的。馬克思在這里分析的是權力分配形式的影響因素,而不是分析權力產生的因素。通過分析之后,葉博士得出了“權力來源于占有”的結論,而且還得出權力的合法性問題也來自“占有”。
    葉博士所舉的水的動能通過運動之后轉化為水力的事實反而證明了物體有可能產生權力的潛能性因素。物的有用性因素促使人的對物的占有的本性產生行為,這種促使作用就是權力來源因素中的物的因素的體現。因而占有的第一原因不是稀缺而是有用性。由于物都具有這種潛在的有用性,因而權力的起源因素之一的物的因素可以視為一個差異性不大的因素,而人卻在權力來源的因素中是個變數,而且這個變數還能引發物的因素的有限變動。因為人的差異性是必然存在的,畢竟物的存在意義是要靠人來體現的,顯然人的差異性對物的意義的表現是有影響的進而得到最本質的結論。但人與物有一個共同的特征就是“存在者”。而正是當這一共性面對人的差異時必然導致了物的有用性差異,這才使得權力來源的因素模糊不清、難以明晰。
      二、權力與權力的多元性
    葉博士在談論權力的時候居然沒有給出權力的定義,也就是沒有界定他的文章中的所謂的權力到底是什么,也就是在沒有說明什么是權力的情況下去分析產生權力的因素。這在邏輯上是錯誤的。從其引證的法典和著作就可以證明葉博士文中的“權力”是指政治領域的權力。政治的產生的確是建立在權力出現的基礎之上的。這在政治學研究的過程中可以明顯的感受到權力與政治之間的關系。但權力是不是只能存在于政治領域呢,或者權力是首先存在于政治領域呢?
    要回答這個問題,就必須從分析權力的概念開始。權力(power)一詞,在英語中通常用作能力(capacity)、技巧或稟賦(talent)的同義語,對外部世界產生某種效果的能力以及潛藏在一切人的表演中的物理或心理能量。丹尼斯·朗的定義:權力是某些人對他人產生預期效果的能力;安東尼、吉登斯和米歇爾·福柯把權力視為產生效果或結果的高度一般化的能力;霍布斯認為權力是獲得未來任何明顯利益的手段;羅素認為是預期效果的產生。[1]從羅素、丹尼斯、朗等人對權力概念的界定來看,他們是從人的角度去定義的,即從權力產生的人的因素去定義權力,從人的意向性、能力等角度去定義的。無論是把權力當作主宰還是潛能,都有一個“意向性”的字眼。了解人類發展的歷程的人都知道,政治并不是從猿到人的轉變完成之后就立即出現的。如果上述定義是可以成立的,那么在時間序列上權力就必然要比政治早出現在人類社會中。也就是權力并不一定只能存在于政治領域。
    從丹尼斯·朗的定義可見,體現人的“意向性”的“預期效果”在外延上是廣泛的。這種廣泛性表明了權力存在的多元性,而不是僅僅存在于政治領域之中的。因為任何人如果實現了影響他人的預期目的,我們就可以說他對某人在這一方面具有權力。影響他人達到預期效果的過程雖不能證明權力的實現,但至少可以證明權力的潛在因素的存在。這類似于把權力視為一種才智,即權力就是潛能(Potency)。因此可以這樣認為人人都有潛能,都有影響他人的能力。若從這個角度來看,權力在個體意義上是普遍存在的,是平等的。當然這種平等不是量上的,而是其存在的可能性緯度上是平等的。力大無窮者可以依靠自身的體力實現影響他人的預期效果;聰慧者以智慧實現這種預期效果。而平凡之輩也可以依靠自身的特點來實現影響他人的預期效果。例如,幾乎任何人都可以通過不停的制造噪音的方式實現不讓他人休息的預期目的。如果用丹尼斯、朗等人的定義,權力就被無限的擴展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這也是為什么社會學家也熱衷于權力研究的原因所在。這一擴展就表明了權力的另一個特征——存在的多樣性。“權力無處不在,不僅因為它擁抱一切,而且因為它來自一切”。[2]如果權力來自一切,那么權力不平等也只是在不同緯度上的量的差異,而這種量的差異并不表明必然存在個體作為一個多緯度權力集合體的差異性。這種多樣性的外在表現就是各個領域的權力現象,最本質的表現卻是個體能力的差異。因此權力并不是產生于潛能,而是產生于這些潛能之間的差異。因為個體能力本身就是一個比較模糊的概念,就從簡單的腦體能力來說,我們也不能說腦力能力一定優于體力能力;我們也不能說歌唱能力遜于寫作能力。由于其來自一切,而不同的來源之間是不可能通約的。也就是不能通過某一特定的標準來評價優劣。因此,即使我們認為權力產生于差異,也不會帶來宿命論的傾向。因為人們可以在不同的權力緯度上實現權力的影響力。
    從羅素到丹尼斯、朗的權力定義方式都是把權力視為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這種關系的特殊性在于其一方對另一方的影響作用。但他們的定義都是從有影響力的一方出發的(在這里我暫且把它稱為A,另一方成為B),他們研究了A產生權力的可能性潛能以及這些可能性轉變成權力過程的方式。不論是把權力起源歸結為潛能,還是認為權力起源于潛能的實現過程,都必然的忽略了受到權力作用的B。而當權力與合法性聯系時,B的認同就顯得極其重要了。為什么中外學者在如此定義權力時都拋開B的認可而單向的研究權力問題呢。雖然權力關系具有單向性或非對稱性,但影響的相互性——社會關系本身的定義準則——從來沒有完全被破壞過,除非采用對肉體暴虐的形式。[1]丹尼斯·朗所提出權力產生效果的性質問題:是否必須是明顯的和行為的效果?純粹主觀的、內心的效果是否也算在內?我認為還應該追加一問:權力的有效性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是否具有一致性——B是因為認同A的權力而接受影響還是因為迫于各種壓力而忍受其影響。如果一致,那么我們可以在研究權力起源時理所當然的拋開B的認可。明顯這兩者之間不可能具有完全的一致性,至少在有效的穩定性上,“接受”要比“忍受”體現出更強的穩定性。正因為存在這種差別,才會產生管理方式的多元化。甚至可以再追加一問:當B自身就認為自己應該如此,而這時A試圖通過各種方式影響B如此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能說A影響了B了嘛?能說A實現了權力了嘛?
      三、社會契約論存在的一個必然假設
    現在我們回到政治學領域來探討權力產生的因素。霍布斯把人性歸結為兩條人性公理:“自然欲望”,“渴望攫取占有他人皆有共同興趣之物”[3]而他又認為人們為了共同的目的而理性的控制自己的欲望。霍布斯、盧梭等社會契約論者在闡述通過契約的方式形成政治權力或國家的時候,并沒有明確的指出當時的人們為什么會把自己的天賦人權讓渡給這些人,而不是讓渡給其他的某些人。他們都天才的設想了各種理由來說明為什么人們愿意讓渡自己的天賦人權,但他們并沒有說明接受讓渡的那一部分人為什么會讓別人心甘情愿的讓渡自己的權力。按照盧梭的設想居然還要讓渡全部的天賦人權,這就不得不仔細的思慮這一部分人為什么會被當時的人認為他們有全權代理人的能力。因為這種讓渡完全是一種對未來預期的人身自由的投資。這種預期的風險是極高的。
    現在的問題是當時的那些人可能會被認為有資格承担行使這些讓渡出來的權力。由于讓渡的普遍性和公共目的性,造成了這個權力的公共性。因此行使公共權力者必然是得到大家的認同的社會精英。從上面對權力定義的分析和人類學的發現來看,處于從自然狀態向文明狀態過渡的人們對身體素質的要求比較高。由于當時主要是以狩獵為生,身強力壯者自然可能獵物比較多。長期以往就可能被視為英雄。后來這種英雄的標準逐漸從獵物數量轉移到了戰爭中的敵人首級數。由于這種英雄的偉大,致使他們成了神在人間的象征。于是很多英雄取得這種神圣的光環之后就開始了集國王和祭司于一身的合法的領袖活動。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這種暴力型的權力形式逐漸讓位于智慧型的權力模式。因為人類文明不應該是暴力的競技場,而應該是和平競爭的展覽廳。這也是社會達爾文主義在權力產生過程中的體現。因此社會契約能夠在霍布斯或盧梭的設想下存在,必然要求個體差異是自然存在的,而且這種差異是得到認可的。
    只有存在這些優秀的成員才可能使當時的人們認識到把自己手中的天賦人權讓渡出來仍然可以維持這種自由的生活,自己的權利與自由不會受到損失。這也是盧梭認為人們愿意讓渡的根本原因所在。如果只要認識到應該形成一個統一的權力中心來抵御外來的危害,維持種族的存在,就能夠通過契約的方式讓渡產生一個公共權力組織。那就意味著由于個體之間差異所帶來的巨大的影響差異已經被公認了。也就是早就產生了承担行使公共權力的優秀的社會成員。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這種通過契約的方式讓渡出來的公共權力并不是來源于天賦人權,也不是來源于契約讓渡,而是來自社會上出現了使這種契約讓渡可能產生的個體成員或一些成員。
    社會契約論的邏輯前提是天賦人權。“天賦人權”就把個體權利的來源定位于上天或上帝的賦予,也就是來自彼岸世界。那么對“天”、“上帝”的信仰就成了個體權利存在的形式。但這種權利關系并不是人與人之間的權力關系,而是存在于人與上帝之間的。由于在人與神之間是不能直接對話的,因此必然要求一個具有特殊能力的個體充當中介。這就是巫師與祭司產生的原因。美拉尼亞的酋長們享有權力完全是來自人們相信他們和魔鬼有來往,并能夠憑著魔鬼產生的影響去支配超自然的力量。在南非的酋長與祈雨師的職務關系的描述:古代的酋長曾是部落中的大祈雨師,有些這樣的酋長不許別人跟他競爭,唯恐一個成功的祈雨師也會被選為酋長。傳說總是把祈雨法力作為古代酋長和英雄的基本榮譽。[4]《金枝》中的森林之王的權力好像是從林神狄安娜的神權中衍生出來的。但他獲得權力的途徑卻是值得深思的。因為他必須殺死前一任森林之王并獲得象征神權的“金枝”。手握金枝的他可以從逃跑的奴隸搖身一變成為林神狄安娜的使者。因為狄安娜圣殿規定:一個祭司職位的候補者只有殺死祭司以后才能接替祭司的職位,直到他自己又被另一個更強或狡猾的人類殺死為止,并獲得“森林之王”的稱號。[3]權力產生于差異不是同義反復。差異是自然的或先天的,但這種先天性的差異并不一定就會導致權力也是先天的或自然的,也就是差異不能直接和權力等同。因為其中還需要加入人的欲望等因素才可能使差異產生權力。這也是為什么霍布斯要先行分析人性問題之后開始討論權勢的兩個來源的原因。“人的權勢普遍來講就是一個人取得某種未來具體利益的現有手段,一種是原始的,另一種是獲得的。自然權勢(原始權勢)就是身心官能的優越性…獲得的權勢則是來自上述的優越性或來自幸運、并以之作為取得更多優勢的手段或工具的權勢。”[5]
    無論是從對葉博士文章的分析來看,還是從權力概念的分析以及對社會契約論的邏輯推理來看,權力并不是產生于物的因素,也就是“占有”并不一定能產生權力,天賦人權的讓渡也必須是以先產生能承担公共權力的精英人物為前提的。[6]精英本身就說明了個體之間在影響力上的差異。因此可以這樣說權力來源于個體差異,表現為這種差異產生的外在的影響力。而公共權力卻是來源于這些個體差異的擴大化,表現為因個體差異性的擴大造成的影響程度和范圍的差別。當然這些個體差異主要是指有關行使公共權力方面存在的整云南行政學院學報昆明43~46D0政治學伍代春/陳昌文20052005目前學術界在分析權力起源時多從“物的因素”來分析權力產生的可能性,即主要認為“占有”或“私有制”對權力產生具有決定性作用。本文從《權力合法性:一種權力起源模式的思考》的反駁出發,結合權力概念的分析提出權力產生最本質的原因是個體差異。權力起源/占有/個體差異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04&ZD016)滴石李穎
    譯者李穎,法學博士,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副研究員。(北京 100080)   WANG Zhi/DING Jun-ping
   School of Politics & Public Administration,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Hubei,China
   WANG Zhi(1972-),male,Doctoral candidate,School of Politics & Public Administration,Wuhan University,majoring in history of Chinese Communist Party/DING Jun-ping(1955-),female,Doctor & Professor,Doctoral supervisor,School of Politics & Public Administration,Wuhan University,majoring in history of Chinese Communist Party.伍代春,四川大學公共管理學院03級行政管理研究生;(四川 成都 610064)
    陳昌文,四川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博導。(四川 成都 610064) 作者:云南行政學院學報昆明43~46D0政治學伍代春/陳昌文20052005目前學術界在分析權力起源時多從“物的因素”來分析權力產生的可能性,即主要認為“占有”或“私有制”對權力產生具有決定性作用。本文從《權力合法性:一種權力起源模式的思考》的反駁出發,結合權力概念的分析提出權力產生最本質的原因是個體差異。權力起源/占有/個體差異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04&ZD016)滴石

網載 2013-09-10 21:48:29

[新一篇] 論未來公共圖書館的功能裂化

[舊一篇] 論李佩甫的小說創作
回頂部
寫評論


評論集


暫無評論。

稱謂:

内容:

驗證: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