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思想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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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思想自由是一種絕對自由
  思想自由,亦稱精神自由、意志自由、觀點自由等。與行為自由相對應,是人的意識的內向領域里的自由。包括獨立自主地進行思維和判斷的自由,不受干涉地接受、持有某種見解或觀點,不受干涉地進行思想交流的自由。談到自由,人們總是首先想到其相對性,即自由不是放任,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高興怎樣生活就怎樣生活。正如孟德斯鳩所說:“自由是做法律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的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1〕自由必須接受法律的約束,遵循理性的指導。但是, 自由的相對性僅是針對行為而言的。人的行為是其意志活動的外化,必然影響、涉及他人的利益,只有“無害于他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才是自由的。如果超出法律許可的范圍侵害了他人和社會的利益,其自由就會受到限制和剝奪。而就人的意志活動本身而言,其自由卻是絕對的,除受主體認識能力的限制外,不受他人的干涉,法律只應限制人的行為,而不應限制人的思想。因為純粹的思維活動不會危害他人,在人們的思想變為公開行動之前,也不會破壞社會秩序。實際上,人的思想是無法控制的,不論一個人的權力有多大,都永遠無法阻止人們接受或持有某種見解。統治者可以剝奪人的生命,卻無法剝奪人的思想和信仰。
  對封建社會中的思想專制和精神壓迫,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曾給予尖銳批判,對思想自由的絕對性給予充分肯定。荷蘭哲學家斯賓諾莎說:“每個人都是他思想的主人”,“想法子控制人的心的政府,可以說是暴虐的政府,而且規定什么是真的要接受,什么是不真的不要接受,或者規定什么信仰以激發人們崇拜上帝,這可算作誤用治權與纂奪人民之權。”〔2 〕“政治的目的絕不是把人從有理性的動物變成畜牲或傀儡,而是使人能有保障地發展他們的身心,沒有拘束地運用他們的理智。”〔3〕德國古典哲學家黑格爾則從唯心主義的立場出發, 論述了思想自由的絕對性。他認為,自由的本意是自立、自為的存在,能夠達到自立從而具有自由的只有精神。他說:“精神一般來說就是思維”,“在思維里我是自由的,因為我不在他物中,而完全保持在我自身中,并且,那對我是客觀存在著的對象,也是為我而存在的,與我有不可分離的統一。”〔4〕
  無產階級的革命導師們,在創立馬克思主義思想體系的過程中,也對思想自由的絕對性作過大量論述,留下寶貴的精神財富。馬克思認為:法律調整的直接對象是人的外在行為,而不應懲罚人的內在思想方式,懲罚思想方式的法律是“恐怖主義的法律”。因為這樣的法律沒有規定任何懲罚的客觀標準。他說:“我只是由于表現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現實的領域,我才進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圍。對于法律來說,除了我的行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根本不是法律的對象。我的行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領域,因為行為就是我為之要求生存權利,要求現實權利的唯一東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現行法的支配”。〔5 〕馬克思分析道,懲罚思想的法律在歷史上曾經出現過:在羅馬帝國時期,國家在腐敗不堪的情況下所制定的法律就是這種法律;在法國大革命的羅伯斯庇爾時期,國家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所制定的法律也是這種法律。歷史事實表明:“凡是不以行為本身,而是以人的思想方式作為主要標準的法律,無非是對非法行為的認可”。〔6〕馬克思認為, 當時的普魯士書報檢查令也是這種法令,因為該法令懲罚的客體不是行為,而是“傾向”,“這種追究傾向的法律不僅要懲罚我所做的,而且要懲罚我所想的,不管我的行為如何。所以,這種法律是對公民名譽的一種侮辱,是威脅著我的生存的一種陰險的陷井。”〔7〕
  在社會主義國家,非但不能用法律懲罚思想,而且不能用行政命令等強制的方法解決思想認識分歧。對此,毛澤東同志曾說過:“我們主張有領導的自由,主張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這在任何意義上都不是說,人民內部的思想問題、是非的辨別問題,可以用強制的方法去解決。企圖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強制的方法解決思想問題、是非問題,不但沒有效,而且是有害的。……凡屬于思想性質的問題,凡屬于人民內部的爭議問題,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決,只能用討論的方法、批評的方法、說服教育的方法去解決,而不能用強制的、壓服的方法去解決。”〔8〕在談到“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文化方針時, 他又說:“藝術上不同的形式和風格可以自由發展,科學上不同的學派可以自由爭論。利用行政力量,強制推行一種風格,一種學派,禁止另一種風格,另一種學派,我們認為會有害于藝術和科學的發展。藝術和科學中的是非問題,應當通過藝術界科學界的自由討論去解決,通過藝術和科學的實踐去解決,而不應當采取簡單的方法去解決。”〔9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針對文革期間解決認識分歧的錯誤做法,鄧小平同志重申了“三不主義”,即“不抓辮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并說,糾正錯誤的思想傾向,“不要隨意上綱,不要人人過關,不要搞運動”。〔10〕等。經典作家的論述,一方面表明思想自由的絕對性,即不受法律調整,也不能用行政命令等強制手段壓制。同時又給我們指出了解決思想分歧的正確方法,那就是討論、說服和教育等民主的方法。
      二、思想自由是一項基本人權
  思想禁錮是封建法的特征,專制主義的法律不僅要限制人的行為,還要控制人的思想。在歐洲黑暗的中世紀,宗教裁判制曾把哥白尼關于太陽系的學說、達爾文的進化論等視為異端邪說,并殘酷迫害過持有進步思想的科學家。中國的封建統治者更把控制思想作為維護專制的有效手段。公元前213年,秦始皇焚書坑儒,開了懲罚思想的先河, 到了漢朝專門設立一種純思想的罪名,稱為“腹誹罪”,并形成“腹誹之法”。清朝在統治異端思想推行文化高壓政策方面,更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突出的表現形式是“文字獄”,文字罪人,常因一言一語而妄加臆斷,然后一律定為大逆罪橫加屠戮。
  在西方資產階級革命的過程中,思想禁錮受到啟蒙思想家的抨擊,是否允許思想自由,成為區分政府善惡的標準。他們認為,凡把意見當作罪惡的政府是暴虐的政府,允許自由思辯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思想自由被當作天賦人權, 首先為當時的資產階級政治宣言所肯定。 法國1789年《人權宣言》最早規定了“意見不受干涉的自由”,其中第10條寫道:“意見的發表只要不擾亂法律所規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見,甚至是信教的意見而遭受干涉。”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思想自由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體現在資產階級憲法中。不過,在早期的資產階級憲法中,多沒有關于思想自由的明確表述,只是規定了作為思想自由延伸的言論、出版等表達自由和信仰自由。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思想自由才成為一項獨立的權利,為新制定的資產階級憲法明確宣告。如日本國憲法(1947年)第19條規定:“思想及意見之自由不得侵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1947年)第4條規定:“信仰自由、 良心自由、世界觀自由不受侵犯。”等。據對世界142部成文憲法的統計, 有18部憲法規定了觀點自由,22部憲法規定了思想自由,16部憲法同時規定了觀點自由和思想自由。〔11〕思想自由還被載入一些國際人權公約。如《世界人權公約》中規定:“人人有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之權”,“人人有主張及發表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保護主張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經由任何方法不分國界以尋求、接受并傳播消息、意見之自由。”此外,《公民政治權利國際盟約》和其他國際法文件中也有類似規定。
  應當說,思想自由成為法所保護的權利,禁止以思想為法律懲處的標準,是社會進步和法律文明的標志。因為思維是人腦的機能,是人區別于動物的標志,是人類認識世界、改造世界的起點。思想自由不僅具有不可剝奪、不可限制性,而且還是進行科學研究、文化藝術創作的基礎,是真理傳播乃至整個社會進步的動力。限制思想自由,也就限制了人類認識和創新的能力。沒有新思想、新觀念的產生,真理性的認識不能傳播,必然延緩社會的發展。正如斯賓諾莎所說“若是一個人判斷事物不能完全自由,沒有拘束,則從事于科學藝術就不會有什么收獲。”〔12〕歷史的每一重大進步,往往是在原有的精神枷鎖被打碎之后。歐洲歷史上的文藝復興運動,我國十一屆三中全會前后進行的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的討論,都曾深刻地啟發了人們的頭腦,為社會的發展和變革做好了思想準備。如果沒有自由、平等、民主、人權等觀念的傳播,沒有對專制、等級和特權的批判,西方資產階級的民主共和制度就不可能建立。同樣,不破除“兩個凡是”對人們思想的禁錮,倡導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我國的改革開放事業也不可能順利進行。
  但是,在資本主義國家,思想自由形式上是絕對的,但對其保護卻很有限。資產階級思想自由在政治活動中的最高表現是“政見自由”,即保持、接受、傳播某種政治觀點和見解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允許政治上的反對派和持不同政見者的存在,并由此形成了資產階級的政黨政治。但資本主義的政見自由是以不危害其統治秩序為前提的,當某種政見的傳播危及資產階級的根本利益時,統治者就會撕掉罩在臉上的溫情面紗,禁止該政見的傳播,并殘酷地迫害持不同政見者。19世紀,馬克思主義的創始人因為揭露北方統治的腐朽和黑暗,主張砸碎資產階級的國家機器,建立無產階級政權,而遭到反動政府的迫害和驅逐。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社會主義革命在許多國家取得勝利,資本主義國家中的工人運動風起云涌,引起各國壟斷資產階級的恐慌,他們把馬克思主義的傳播視為洪水猛獸,就連號稱是最民主國家的美國,50年代前后也通過一系列反動法令,限制憲法規定的民主權利。如1946年的霍布斯法,1947年的忠誠調查令,1947年的塔夫脫—哈特萊法,1948年的蒙特—尼克松法等。根據這些法令,美國共產黨被宣布不受法律保護,并喪失了法律賦予政治團體的權利,剝奪了人民聽取各種政治見解和在不同政黨的綱領中進行自由選擇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可見,資本主義國家的“政見自由”,只能是持有和傳播資產階級見解的自由,與此相反的思想則被視為對社會秩序和國家安全的威脅,禁止人們持有和傳播。
      三、我國憲法對思想自由的體現和保障
  新中國成立后,先后制定了1954年憲法、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在這幾部憲法中,均未出現思想自由這個術語。那么,是否可以據此認為,思想自由不是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或者我國的憲法和法律不保障思想自由呢?不是的。正象不能因為我國憲法沒有使用“人權”術語,而認為我國不保障人權一樣。在我國憲法中,思想自由有多處體現。首先,我國現行憲法第35條規定了公民的言論、出版、集會、游行、示威的自由,即公民有權利用語言表達自己的意見,如公民在會議上的發言、發表演講、講學等;有權利以文字、繪畫等書面形式系統、完整地表達自己的思想;還有權利以集會、列隊行進、靜坐等方式表達共同的愿望和要求。言論、出版、集會、游行和示威都是人們思想和見解的外現,稱之為表達自由。而表達自由是以思想自由為前提和基礎的,沒有思想的形成,就不可能有思想的表達,沒有思想的自由,就不可能有表達的自由。思想自由是表達自由的必然要求,憲法規定的表達自由中已經暗含著思想自由。從另一方面說,思想自由要以表達自由來體現和保障。人的思想只有表達出來,才能為他人和社會所知曉,科學的、真理性的認識才能推動社會的發展,從而體現出思想的價值。如果一個人因為說了自己的心里話而受到懲罚,今后必然會小心翼翼,思維活動的創造性受到限制,其他人也會引以為戒,就會形成萬馬齊喑的局面。思想是無法限制的,而表達則屬于法律調整的范疇。從歷史發展的過程看,統治者總是通過控制表達,進而控制人們的思想。可以說,一個社會表達自由實現的程度,正是人們思想自由實現的程度,兩者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
  其次,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一切宗教都有兩項內容:一為宗教的信條,即宗教教義中包含的思想和見解;二為宗教的儀節。與此相應,宗教信仰自由也包括兩種自由:一為信仰自由,所謂信仰,即對某種宗教教條非常確信和崇拜,作為自己的人生目標和理想而執著地追求。二為禮拜自由,任何信教的人有履行其宗教儀節的自由。這其中的信仰自由就屬于思想自由的范疇,西方社會的思想自由正是從信仰自由發展而來的。對于人們精神世界的問題,不能采用簡單的強制的方法對待,那種認為依靠行政命令和其他強制手段,就象文化大革命那樣“破四舊”的暴力手段,就可以消滅宗教,是完全錯誤和非常有害的。只有通過大力發展生產力,普及文化科學知識,不斷提高人們的文化水平,才能使人們逐步擺脫宗教思想的束縛。
  再次,我國憲法第47條還規定了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該項自由也是以思想自由為基礎的,是思想自由的最高表現形式。一方面,科學研究和文學藝術創作是一種創造性的思維活動,需要研究者具備較高的文化水平和研究能力,對于個人來說,是一種高層次的精神生活。另一方面,進行科學研究和文學藝術創作的過程,也是人們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過程,其成果是推動人類進步所必需的精神生產。正如鄧小平同志指出,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則向人們提供優秀的文化食糧。實行科學研究和文學藝術創作的自由,應當鼓勵人們進行創造性的思維活動,尊重人類的認識規律,允許人們犯認識上的錯誤,允許并保護不同學派、不同學術觀點的存在、交流和爭鳴。不能運用行政命令甚至“群眾運動”、“大批判”等手段支持某一學派和學術觀點,打擊另一學派,壓制其他學術觀點。要實行科學領域無禁區和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徹底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主張思想自由,并不是要放棄或削弱無產階級對意識形態的領導。在兩種意識形態共存競爭的今天,堅持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我們是堅定不移的。實行思想自由,有利于更好地開展意識形態領域里的斗爭。對于資產階級的意識形式,我們應該按照辯證否定的觀點,剔除其中的糟粕,批判其腐朽、沒落、反動的思想觀念。同時還要吸取其中的精華,學習、借鑒反映人類文明的優秀成果,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民主政治建設服務。這兩者都只有在自由的思考和討論中才能完成。沒有思想自由,就容易把優秀的成果當糟粕剔除,而把腐朽的東西當精華引進。就社會主義的意識形態而言,作為其指導思想的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也是不斷發展著的思想體系,我們在堅持的同時,還要豐富和發展。沒有思想自由,搞一言堂,就不能完整、準確地把握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不能豐富馬克思主義的思想寶庫,就會犯教條主義的錯誤,使得假馬克思主義橫行。在我國的社會發展中,經常遇到“左”的思想和資產階級的自由化思潮的干擾,但是,用行政命令等強制手段,并不能從根本上消除這些錯誤認識,只有通過充分自由的討論,通過思想的交流和碰撞,才能使人們認識到這些思想對國家、社會的危害,從而使這些思想失去市場。
  對于思想自由的保障,我國經歷了一個曲折的過程。曾受到極左政策和文化大革命的嚴重干擾和破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了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人們才逐步從個人迷信和教條主義的精神枷鎖中解放出來,黨內外思想活躍,人們努力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推動了我國科學文化事業的迅猛發展。正如鄧小平同志所說:“一個黨、一個國家、一個民族,如果一切從本本出發,思想僵化,迷信盛行,那它就不可能前進,它的生機就要停止了,就要亡黨亡國。”〔12〕思想禁錮必然導致思想的僵化,導致迷信和盲從。總結歷史的經驗教訓,應更加明確思想自由的憲法地位。思想自由作為一項獨立的自由權和文明民主社會的標志,應在我國憲法中做出明確規定。
  注釋:
  〔1〕《論法的精神》,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上冊,第154頁。
  〔2〕〔3〕《神學政治論》,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270頁,217頁。
  〔4〕《精神現象學》,商務印書館1979年版,上卷,第133頁。
  〔5〕〔6〕〔7〕《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6、17頁。
  〔8〕《毛澤東選集》,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5卷,第368頁。
  〔9〕同上,第388頁。
  〔10〕《鄧小平文選》,第336頁。
  〔11〕《成文憲法的比較研究》,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49 頁。
  〔12〕《鄧小平文選》,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33頁。
當代法學長春28~31D411憲法學、行政法學王德志19981998作者 山東大學法學院       作者:當代法學長春28~31D411憲法學、行政法學王德志19981998

網載 2013-09-10 21: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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