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企業為蘋果公司的App Store開發軟件如何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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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2012年12月29日,上海市注冊會計師協會理事、上海銘瑞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汪本良注冊會計師應查立(新浪微博:http://weibo.com/himalayabear)創辦的起點創業營(新浪微博:http://e.weibo.com/istartincubation )的邀請為孵化企業做了一次《高新技術產業和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公益性公開課,課后有創業者詢問到“境內企業為蘋果公司的App Store開發軟件如何享受有關稅收優惠?”的問題,故專門撰文予以分析說明。歡迎各位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同行以及稅法制定者、創新企業、軟件企業的財務總監對本文提出有關指正和補充,也歡迎有此業務的創新企業或創業者Email給我與蘋果公司簽訂的開發者協議,讓我進一步完善本文。

 

蘋果公司剛推出App store時候,我記得新聞報導過美國的斯坦福大學(Stanford University)就開設了相關課程培訓學生寫一些應用軟件在App store售賣。隨著中國國內消費者購買蘋果的iPhoneiPod TouchiPad以及Mac產品用戶越來越多,國人也開始在App store下載一些應用軟件,當然國人下載免費軟件較多,但是也有部分國人開始在App store中購買軟件產品。國內IT專業的青年學子看到了此商機,有的選擇為蘋果公司的App Store開發軟件作進行創業,但是根據我的了解很多為 App Store開發軟件創業公司無法實現盈利,可能與國人喜歡下載免費軟件的習慣有關;但是如果國內的開發者是以美國的消費者為目標客戶開發一些合適的收費的軟件應用,可能有一些蘋果公司分來的收入,下載量達的話則可能能夠有一些盈利。下面我將討論國內開發者從蘋果公司取得分成收入是否需要在中國納稅的問題。

 

App Store的產業鏈簡介

 

App Store的產業鏈簡單明晰,共涉及三個主體,即蘋果公司、開發者、用戶,此外還包括第三方支付公司,但只是作為收費渠道,不是產業鏈的主要參與者。

App Store建立了用戶、開發者、蘋果公司三方共贏的商業模式,各自在產業鏈中的角色與職責表現如下:蘋果公司:掌握App Store的開發與管理權,是平臺的主要掌控者。其主要職責包括四點:一是提供平臺和開發工具包;二是負責應用的營銷工作;三是負責進行收費,再按月結算給開發者。此外,蘋果公司經常會公開一些數據分析資料,幫助開發者了解用戶最近的需求點,并提供指導性的意見,指導開發者進行應用程序定價、調價或是免費。開發者:應用軟件的上傳者。其主要的職責包括三點:一是負責應用程序的開發;二是自主運營平臺上自有產品或應用,如自由定價或自主調整價格等。用戶:應用程序的體驗者。用戶只需要注冊登陸App Store并捆綁信用卡即可下載應用程序。App Store為用戶提供了更多的實用程序,良好的用戶體驗及方便的購買流程。

App Store的產業鏈簡介的內容參考了“百度百科”的相關介紹內容,更多內容也請參考“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2771827.htm?fromId=3972824

 

有關稅務法規文件摘錄

 

財稅[1999]273

 

199911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稅[1999]273號),該法規摘錄如下:

 

    為了貫徹落實<</span>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中發[199914)的精神,鼓勵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現對有關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關于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件產品,可按法定17%的稅率征收后,對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

    ()屬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生產銷售計算機軟件按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屬商業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計算機軟件按4%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并可由稅務機關分別按不同的征收率代開增值稅發票.

    ()對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的軟件產品,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如果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計算機網絡或計算機硬件以及機器設備等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予退稅.

    ()計算機軟件產品是指記載有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的存儲介質(包括軟盤,硬盤,光盤等).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計算機軟件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關于營業稅

    ()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

    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是開在同一張發票上的.

    ()免征營業稅的技術轉讓,開發的營業額為:

    1以圖紙,資料等為載體提供已有技術或開發成果的,其免稅營業額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以樣品,樣機,設備等貨物為載體提供已有技術或開發成果的,其免稅營業額不包括貨物的價值.對樣品,樣機,設備等貨物,應當按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轉讓方(或受托方)應分別反映貨物的價值與技術轉讓,開發的價值,如果貨物部分價格明顯偏低,應按<</span>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6條的規定,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

    3提供生物技術時附帶提供的微生物菌種母本和動,植物新品種,應包括在免征營業稅的營業額內.但批量銷售的微生物菌種,應當征收增值稅.

    ()免稅的審批程序

    1納稅人從事技術轉讓,開發業務申請免征營業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再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報當地省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境外向中國境內轉讓技術需要免征營業稅的,需提供技術轉讓或技術開發書面合同,納稅人或其授權人書面申請以及技術受讓方所在地的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經省級稅務主管機關審核后,層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2在科技和稅務部門審核批準以前,納稅人應當先按有關規定繳納營業稅,待科技,稅務部門審核后,再從以后應納的營業稅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內未發生應納營業稅的行為,或其應納稅款不足以抵頂免稅額的,納稅人可向負責征收的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

……

   ,關于進出口稅收

    ()對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引進屬于<</span>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所列的先進技術,按合同規定向境外支付的軟件費,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軟件費是指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為在境內制造,使用,出版,發生或者播映該項貨物的技術和內容,向境外賣方支付的專利費,商標費以及專有技術,計算機軟件和資料等費用.

    ()對列入科技部,外經貿部<</span>中國高新技術商品出口目錄>的產品,凡出口退稅率未達到征稅率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產品出口后,可按征稅率及現行出口退稅管理規定辦理退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稅[1999]273號)法規全文參考:

http://www.csj.sh.gov.cn/pub/xxgk/zcfg/zhsszc/200606/t20060613_290314.html

 

國稅發[2000]166

 

    201210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明確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66號),現摘錄如下: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span>關于貫徹落實<</span>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的規定,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為便于各地掌握執行,現對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取得的可免征營業稅的技術轉讓收入的范圍明確如下:

   ,免征營業稅的技術轉讓收入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及提供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所取得的收入.采取按產品銷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門費","提成費"等作價方式取得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收入,均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技術轉讓收入范圍.

   ,技術轉讓合同中的商標使用費或類似性質的收入,不屬于上述財稅字[1999273號文件規定免征營業稅的范圍.因此,納稅人應正確合理地劃分出合同中商標使用費等不予免稅的收入.如不能準確合理劃分,稅務機關可按照不高于合同總價款50%的金額確定免征營業稅的技術轉讓收入額.

   ,上述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的具體審批程序仍按照(財稅字[1999273)第二條第()項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明確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66號)全文參考:

http://www.tax.sh.gov.cn/pub/xxgk/zcfg/yys/200402/t20040218_288118.html

 

財稅[2011]111

 

2011111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3摘錄如下: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為實現試點納稅人(指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原享受的營業稅優惠政策平穩過渡,現將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有關增值稅優惠政策規定如下:

  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個人轉讓著作權。

  (二)殘疾人個人提供應稅服務。

  (三)航空公司提供飛機播灑農藥服務。

  (四)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1.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應當開在同一張發票上。

  2.審批程序。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試點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國家稅務局備查。

    (五)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六)自201211日起至20131231日,注冊在上海的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七)臺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八)臺灣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九)美國ABS船級社在非營利宗旨不變、中國船級社在美國享受同等免稅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國境內提供的船檢服務。

    (十)隨軍家屬就業。

    (十一)軍隊轉業干部就業。

    (十二)城鎮退役士兵就業。

(十三)失業人員就業。

2011111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全文參考:

http://www.csj.sh.gov.cn/pub/xxgk/zcfg/zzs/201111/t20111118_387828.html

 

國稅函[2009]212

 

2009527日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及本市貫徹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國稅所[2009]56號)摘錄如下: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實施意見如下,請一并按照執行。

  一、根據《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span>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和本市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國稅所〔200923號)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暫列入報批類管理。技術轉讓收入在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超過500萬元的項目,暫由主管稅務機關初審后報市局審批。

  稅務機關應隨時受理企業享受當年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申請,但受理的截止日期為年度終了后45日。

  二、企業發生技術轉讓業務,申報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發生境內技術轉讓業務:

  1、《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申請表》及其說明;

  2、蓋有“上海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技術轉讓合同認定專用章”的《技術轉讓合同》和復印件一份;

  3、蓋有“上海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章”的《上海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技術合同登記證明》和復印件一份;

  4、技術轉讓所得計算表(附后);

  5、實際繳納相關稅費資料和復印件一份;

  6、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二)發生向境外轉讓技術業務:

  1、《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申請表》及其說明;

  2、《技術出口合同》(包括中文譯本)和復印件一份;

  3、市商務委員會出具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和復印件一份;

  4、市商務委員會蓋章的《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和復印件一份;

  5、技術轉讓所得計算表;

  6、實際繳納相關稅費資料和復印件一份;

  7、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上述資料的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由主管稅務部門在受理時與原件進行核對,無誤的原件退還申請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21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規定,現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二)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三)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四)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五)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應按以下方法計算: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

  技術轉讓成本是指轉讓的無形資產的凈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后的余額。

  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

  三、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四、企業發生技術轉讓,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

  (一)企業發生境內技術轉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1.技術轉讓合同(副本);

  2.省級以上科技部門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

  3.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4.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企業向境外轉讓技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1.技術出口合同(副本);

  2.省級以上商務部門出具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許可證;

  3.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

  4.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5.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五、本通知自200811日起執行。

2009527日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及本市貫徹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國稅所[2009]56號)法規全文如下:

http://www.tax.sh.gov.cn/pub/xxgk/zcfg/qysds/200906/t20090604_286674.html

 

 

2000〕外經貿技發第680

 

    20011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信息產業部、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統計局發布了《關于軟件出口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外經貿技發第680號文件,該文件摘錄如下: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鼓勵我國企業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種資源,努力開拓兩個市場,促進軟件出口,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軟件出口有關政策

  ()軟件出口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采取通關或網上傳輸方式向境外出口軟件產品及提供相關服務,包括:

  1、軟件技術的轉讓或許可;

  2、向用戶提供的計算機軟件、信息系統或設備中嵌入的軟件或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應用服務等技術服務時提供的計算機軟件;

  3、信息數據有關的服務交易。包括:數據開發、儲存和聯網的時間序列、數據處理,制表及按時間(即小時)計算的數據處理服務、代人連續管理有關設備、硬件咨詢、軟件安裝,按客戶要求設計、開發和編制程序系統、維修計算機和邊緣設備,以及其他軟件加工服務;

  4、隨設備出口等其它形式的軟件出口。

  ()注冊資金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100萬元人民幣)的軟件企業,可享有軟件自營出口權。

  ()軟件出口企業可向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中小企業和國際市場開拓資金,以擴大軟件出口和開拓國際市場。

  ()凡需通過GB/T19000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認證的軟件出口企業,可向外經貿主管部門申請認證費用資助。GB/T19000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和CMM的認證費用資助,按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0467)執行。

  ()軟件出口納入中國進出口銀行業務范圍,并享受優惠利率的信貸支持;同時,國家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應提供出口信用保險。

  ()軟件出口企業的軟件產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稅率未達到征稅率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可按征稅率辦理退稅。

  ()軟件出口企業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憑有關單證直接到銀行辦理結匯和入帳。對于經出口收匯考核確認為榮譽企業的中資軟件自營出口企業,均可開立外匯結算帳戶,限額為企業上年出口總額的15%。對于年進出口額1000萬美元以上、資本金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中資軟件自營出口企業,仍按《關于允許中資企業保留一定限額外匯收入通知》(銀發〔1997402)執行。

  ()符合條件的軟件自營出口企業可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申請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

  二、軟件出口管理

  ()為落實國家有關軟件出口的各項政策措施,結合軟件出口的特點,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會同信息產業部、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統計局和中國進出口銀行在中國電子商務中心的 MOFTEC網站上設立專門的《軟件出口合同在線登記管理中心》,對軟件出口合同實現在線登記管理。

  ()軟件出口企業在對外簽定軟件出口合同后,須在《軟件出口合同在線登記管理中心》上履行合同的登記手續,為國家各管理部門對軟件出口的協調管理和落實國家有關軟件出口政策提供核查依據。

  ()在國家扶持的軟件園區內為承接國外客戶軟件設計與服務而建立研究開發中心時,海關對用于仿真用戶環境的進口設備按暫時進口貨物辦理海關手續。

  ()國家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的計算機技術和屬于國家秘密技術范疇的計算機技術,按《限制出口技術管理辦法》和《國家秘密技術出口審查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會同國家統計局、信息產業部和海關總署對軟件出口進行統計、分析,并納入國家有關統計。

  ()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和中國軟件行業協會共同負責協調和維護軟件出口的經營秩序。

  ()自覺地遵守國家規定的軟件出口企業,可享受國家促進軟件產業發展的有關投融資、稅收、產業政策、進出口等優惠政策。對虛報軟件出口業務、不辦理在線登記、有不良行為記錄的或經軟件協會年審不合格的軟件出口企業,不得享受有關優惠政策。觸犯國家法規規定的,將追究有關責任。

()對通過網絡直接傳輸出口的軟件的進出境管理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信息產業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統計局《關于軟件出口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外經貿技發第680號)全文參考 :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889.htm

 

財稅[2011]100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11013日發布《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就摘錄如下:

  一、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單純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

  (三)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征收增值稅。

  二、軟件產品界定及分類

  本通知所稱軟件產品,是指信息處理程序及相關文檔和數據。軟件產品包括計算機軟件產品、信息系統和嵌入式軟件產品。嵌入式軟件產品是指嵌入在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中并隨其一并銷售,構成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部分的軟件產品。

  三、滿足下列條件的軟件產品,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1.取得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2.取得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四、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

  (一)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方法:

  即征即退稅額=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3%

  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17%

  (二)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

  1.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方法

  即征即退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3%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可抵扣進項稅額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項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17%

  2.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的計算公式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當期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

  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按照下列順序確定:

  ①按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②按其他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

  ③按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

  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 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成本×(1+10%)。

  五、按照上述辦法計算,即征即退稅額大于零時,稅務機關應按規定,及時辦理退稅手續。

  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軟件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對于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應按照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軟件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對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生產設備及工具的進項稅額,不得進行分攤。納稅人應將選定的分攤方式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自備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變更。

  專用于軟件產品開發生產的設備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軟件設計的計算機設備、讀寫打印器具設備、工具軟件、軟件平臺和測試設備。

  七、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一并銷售嵌入式軟件產品,如果適用本通知規定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的,應當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別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可根據本通知規定,制定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管理辦法。主管稅務機關可對享受本通知規定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納稅人凡弄虛作假騙取享受本通知規定增值稅政策的,稅務機關除根據現行規定進行處罚外,自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增值稅政策的資格,納稅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九、本通知自20111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第一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第一條第一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電子出版物屬于軟件征稅范圍的通知》(國稅函[2000]16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三款、《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嵌入式軟件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嵌入式軟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9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第一條同時廢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11013日發布《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全文參考如下:http://blog.sina.com.cn/s/blog_7f1704f60101ge41.html

 

財稅〔201227

 

    20124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文件現摘錄如下:

  三、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12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四、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七、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十、本通知所稱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或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是指以集成電路設計或軟件產品開發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201111日后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并經認定取得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資質或軟件企業資質的法人企業;

  (二)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軟件企業的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其中軟件產品擁有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

  (六)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電路或軟件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提供有效運行的過程文檔記錄;

  (七)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或者軟件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合法的開發工具等),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技術支撐環境;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六、本通知所稱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是指軟件企業從事計算機軟件、信息系統或嵌入式軟件等軟件產品開發并銷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統集成服務、信息技術咨詢服務、數據處理和存儲服務等技術服務收入。

  十七、符合本通知規定須經認定后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應在獲利年度當年或次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取得相關認定資質。如果在獲利年度次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該企業可從獲利年度起享受相應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如果在獲利年度次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該企業應在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起,就其從獲利年度起計算的優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應的定期減免優惠。

  十八、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企業,應在年度終了之日起4個月內,按照本通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在辦理減免稅手續時,企業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全文參考:http://blog.sina.com.cn/s/blog_7f1704f60101ge27.html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主要涉及文件

 

●企業所得稅法第30條規定:

  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f1704f60100rvn9.html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5條規定: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f1704f60100rx9d.html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f1704f60100s96v.html

 

●關于做好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滬國稅所[2009]19號)

http://www.tax.sh.gov.cn/pub/xxgk/zcfg/qysds/200902/t20090227_286641.html

 

●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滬國稅所[2010]11號)

http://www.tax.sh.gov.cn/pub/xxgk/zcfg/qysds/201003/t20100303_286726.html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f1704f60100s97k.html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Q&A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f1704f60100s96g.html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操作流程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f1704f60101dedp.html

 

 

境內企業為蘋果公司的App Store開發軟件如何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綜合上面的法規,并結合目前境內企業的軟件出口是通過網絡直接傳輸出口到境外的蘋果公司的服務器的實際情況,汪本良注冊會計師認為:

一、境內的開發者受托為蘋果公司的App Store開發軟件產品,如果著作權屬于境內企業,則應當算是軟件出口,境內企業應當按照軟件出口辦理出口退稅。應當重點參考200114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信息產業部、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統計局發布了《關于軟件出口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外經貿技發第680號)文件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11013日發布《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文件。

該境內開發者企業應當根據20124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申請進行軟件產品和軟件企業認定,享受有關軟件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在201712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另外該軟件企業也要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5條規定和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有關規定進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二、如果著作權屬于委托方蘋果公司或屬于蘋果公司與境內企業(開發者)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應當重點參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11013日發布《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文件。

該境內開發者企業應當根據20124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申請進行軟件產品和軟件企業認定,享受有關軟件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在201712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另外該軟件企業也要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5條規定和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有關規定進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三、如果與蘋果公司的開發者協議是境內企業(開發者)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則可以免增值稅(未進行營改增試點的地區則免營業稅):

  1.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應當開在同一張發票上。

  2.審批程序。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試點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國家稅務局備查。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暫列入報批類管理。技術轉讓收入在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超過500萬元的項目,暫由主管稅務機關初審后報市局審批。稅務機關應隨時受理企業享受當年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申請,但受理的截止日期為年度終了后45日。

哪些項目屬于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請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以及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及本市貫徹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國稅所[2009]56號)文件的法規原文。

 

另外該境內企業(開發者)也要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5條規定和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有關規定進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備注:研發費用如何加計扣除,汪本良注冊會計師會在2013年春節前后專門撰文進行指導,請經常關注汪本良注冊的新浪微博:http://weibo.com/shanghaicpa 并添加公眾微信號:china-cpa (中間劃線)為好友,及時獲得有關資訊。

 

汪本良注冊會計師201210月開始就通過新浪微博和騰訊的微信平臺與社會分享青年創業、外商來華投資、稅務、會計、審計、財務管理有關的專業知識和一些有用、有趣的內容,歡迎關注公眾微信號:china-cpa (中間劃線),或在微信中“掃一掃”以下二維碼添加汪本良注冊會計師為好友。

 

 

境內企業為蘋果公司的App <wbr>Store開發軟件如何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新浪微博:@汪本良注冊會計師 2014-07-08 12: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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