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一峰:版權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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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阮一峰

  最近,有兩起全國關注的版權糾紛。

  第一起是瓊瑤起訴于正。

"......擅自采用其作品《梅花烙》的核心獨創情節,改編創作電視劇本,并聯合其他四個被告,共同攝制了電視連續劇《宮鎖連城》并播出。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定于正對瓊瑤進行事實抄襲,要求于正賠償瓊瑤 500 萬,并在公開媒體刊登致歉聲明,停止《宮鎖連城》一切發行傳播行為。"

  第二起是美國電影協會投訴國內最大的字幕網站"射手網",侵犯影視作品和字幕作品著作權案。

"射手網由上海射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經營,該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自 2013 年開始在"射手網"登載《馴龍高手》等影視作品的字幕,用戶無需注冊即可瀏覽、下載和使用,但該公司無法提供上述影視作品字幕文件的相關著作權許可證明材料。射手網在上海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開展調查后,于 2014 年 11 月 23 日關閉,并接受罚款 10 萬元的行政處罚。"

  這兩起案件有一個共同之處:都涉及新型的、非傳統的侵權形式,第一起案件涉及情節抄襲,第二起案件涉及字幕侵權,判例將對相關產業產生重大影響。本文無意對案件本身發表評論,只想探討在版權保護越來越嚴格、權利邊界越來越大的今天,怎樣才能不侵權。

  《版權法》有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實體的產品才擁有版權,無形的思想不擁有版權。你有了一個想法,這個想法是沒有版權的,你不能因為其他人也有類似的想法,就控告他們侵權。但是,如果你把這個想法寫成文字、譜成歌曲、拍成影視,總之讓其具有實體形式,事情就不一樣了,其他人未經允許使用這些實體產品,就是侵權。這種規定是合理的,因為《版權法》保護的是創作行為,如果規定思想也受版權保護,他人的想法不得非法使用,將禁錮人類思考,從而影響創新。

  可是,現實生活中,有時你很難分清楚,想法與實體產品的區別。讓我來舉幾個例子。

(1)朋友聚會的時候,有人說了一個很好笑的段子,你一下子就記住了,第二天又說給其他人聽。請問你有沒有侵犯版權?

(2)某廣告有一句很妙的廣告語,你原封不動地、或者略加改動地把它用在自己的作品里。請問你有沒有侵犯版權?

(3)你很喜歡某首流行歌曲,把歌詞抄在筆記本上,請問你有沒有侵犯版權?

  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我可以一口氣說下去。它們共同的特征就是,你使用了他人的內容(實質是使用了他人產生的想法),這算不算侵權?如果你說,上面的例子都是個人合理使用(fair use),沒到《版權法》追究的程度,那我改一下,假定當事人把內容用于商業產品,并廣為傳播,比如把笑話編成書出版、把他人的廣告語用在自己的廣告里、把歌詞做成 lrc 文件放在網上供人下載,版權法要不要追究?

  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的發展,使得傳播的速度和范圍指數式擴大,而傳播成本卻急劇下降,這其中蘊含的巨大商業利益,造成權利人傾向于追究"引用內容"引發的侵權,而根據目前的判例,法院很可能會支持權利人的訴求。所以,思想實際上是受到現行《版權法》保護的,如果他人使用了你的想法,你有很大機會追究對方的責任。

  這意味著什么:美國有電視劇《老友記》,你能不能照著拍一部三男三女的都市言情喜劇?韓國有一個歌手比賽節目,你能不能模仿搞一個中文版的《我是歌手》?你自己動手,為最愛的電影寫了一個劇本,詳細到每一個分鏡頭都做了精確的記錄,或者你把每句對話都聽寫下來,變成了字幕文件,你能不能把它放上網?......

  如果沒有得到權利人的許可,目前的答案是不能。因為你侵犯了他人的創意。

  其實,某種想法得到版權保護,在計算機領域早有先例。有一些非常令人震驚的專利,限制后來者不能使用某種創意。2004 年 4 月,微軟公司得到一個專利,內容是計算機上,在一個特定時間內按下多次按鍵來啟動應用程序,即微軟為雙擊鼠標啟動程序申請了專利。你能想象嗎,從今以后,每次雙擊鼠標都要向微軟付錢嗎?幸好微軟沒有動用這項專利......但是,蘋果公司就真的用了。2012 年 8 月,蘋果起訴三星侵犯專利權,其中有一條是將手機做成圓角矩形!全世界這才發現,原來除了蘋果公司,其他人是不能將手機做成圓角矩形的......

  如果你問我對這些事情的看法,就像前面說過的,我認為思想不應該受到版權保護,這會影響到創新。另一方面,古語說"太陽底下無新鮮事",你又怎么能保證某個想法是你先有的,其他人再用都是受你影響?可惜,當代的《版權法》實踐沒有采納這種觀點。

  于是,我們就面臨了一種可悲的局面。一方面,思想的融合和激蕩空前容易,另一方面,《版權法》越來越嚴,邊界越來越寬,限制你使用別人的想法。1790 的美國《版權法》規定,版權保護期是作者死后 28 年,1831 年改為死后 42 年,1909 年改為死后 56 年,1976 年改為死后 75 年,1998 年改為死后 95 年,這還不包括版權涵蓋范圍的擴展。幸好數學公式無法申請版權(因為這屬于發現自然界規律,不屬于創造),否則我們連算術都沒法做了。

  [說明] 本文原發表于 2015 年 1 月 5 日的《新世紀周刊》


阮一峰的網絡日志 2015-05-19 00: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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