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公權力應在開放程序中以理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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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兵臨

來源|京華時報


連日來,廣東羅定村民抗議建垃圾焚燒廠,并與警方發生沖突一事,在網上引發熱議。羅定市政府8日發布通告稱,由于村民對未實施的項目產生誤解,為消除誤解,市政府決定取消。一場旨在爭取環境權的沖突,最終以政府讓步收場。


古老的自然法則告訴我們,任何人作出不利于他人的決定時,應當充分聽取他人的意見。現代行政法上,正當法律程序更是要求政府在公共決策中,必須遵循民主法治程序,不能主觀臆斷、閉門造車。羅定市政府最終決定取消項目,固然體現出遵從民意的善意;但值得反思的是,為何非要等到遭受民眾激烈反對甚至爆發沖突之后,才選擇從善如流呢?


這些年,一些項目因為環境權益問題而引發民眾抗議的事件不少。從2007年廈門市民“集體散步”抵制PX項目,到2009年廣州番禹業主反抗建垃圾焚燒廠,沖突的最后,政府部門不僅沒有順利達成行政目標,而且削弱了自身的公信力,造成官民矛盾的裂痕。從這些事件中,我們早就應當汲取到一個教訓:現代法治社會,涉及公共利益尤其是與百姓切身利益的決策,不可能再像計劃經濟時代那樣由政府單方面說了算。缺乏詳細的信息公開,缺乏充分的意見商討,缺乏正當的法律程序,即便有益于公共利益的決策,也可能遭致誤解和反對。


不妨以最大的善意推測,政府在類似決策中并沒有犧牲市民的環境權益,但正當法律程序也包含了這樣的道德義務:政府應在公開透明的程序中,以平等的地位與担心利益受損的民眾展開平和溝通,以最大的誠意和耐心尋求民眾的理解與支持,借助開放程序進行說理、吸納不滿情緒。遺憾的是,教訓總是不停地在復制,公共決策大有“不撞南墻不回頭”的蠻勁,凸顯出決策程序中公權力不善講理的一面。


總投資約1.13億元的“垃圾焚燒”項目,究竟對附近村民的身體健康影響多大,對當地的生態造成多少破壞,這些通過客觀公正的環評不難作出評估。只要恪守政府的公共責任,充分放下身段以理服人,斷不至演變為村民與警方的沖突。從后果上判斷,警民沖突足以說明當地政府在這一事件的公共治理上是失敗的。更為遺憾的是,面對這種原本不難意料的后果,當地政府只簡單發布一個“取消”的通報。這樣的應對或許折射出政府對待教訓的態度,不是將整個事件過程和信息向公眾開放,不是反思自身在事前決策中的說理不足,而是在事后一味呼吁民眾依法依規表達訴求。回到一個再簡單不過的道理:你要別人尊重你,你首先得尊重別人。



天涯觀察 2015-08-23 08: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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