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薦書 人參政治:專賣與官參局

>>>  探索博大精妙的傳統文明  >>> 簡體     傳統

撰文:蔣竹山

《東方歷史評論》微信公號:ohistory


《人參帝國》(浙江大學出版社,2015年3月出版)是對清代人參史展開的全面性研究。人參歷史的研究不僅是制度史、政治史及經濟史的課題,更是醫療史及物質文化史的重要課題。本書從物質文化史的角度,大量引用清宮檔案與東亞各國的人參醫書史料,分別從生產、消費與醫療方面分析了人參對整個清代政府政策的作用,表明了人參對清代社會的重要影響,展現了一幅清代人參帝國的景象。


以下內容摘自該書第四章。


引言


自康熙中葉起,清朝進人一個相對穩定、和平的發展時期,由于人口的大幅增加,到了乾隆初年時,全國人口已經突破一億大關,隨之而來的耕地與人口問題則陸續浮現。清政府所采取的解決方法主要是以移民及墾荒來增加耕地和疏導人口。乾隆五年(1740)頒令全國:“大力開墾閑曠地土,凡邊省、內地零星土地,嗣后悉聽該地民夷墾種,免其升科。”特別鼓勵中原人民向新疆、云南、貴州及臺灣等較偏遠的地區移民墾荒。相對于清政府對這些地區的大力開發,東北的發展就明顯緩慢許多,最主要是因為封禁政策的實施。


乾隆五年,清政府為了要加強旗人在東北地區的獨占與壟斷地位,首先由乾隆皇帝面諭舒赫德,正式提出了封禁東北地區的信號,舒赫德隨后提出了八項措施,其中一項就是與人參議題有關的規定,內容是“重治偷挖人參者”。乾隆六年(1741)五月,在吉林地區,首先宣布伯都訥地方,除了現有民人外,不再對外招募,將該處荒地讓與官兵開墾,作為牧場之用。并嚴厲查禁出產人參、東珠的吉林江與長白山、烏蘇里等處相通之水旱道路。九月,寧古塔將軍正式宣布所屬 地區全面實行封禁,“如有一人偷挖人參、私賣貂皮,擅墾田畝,隱匿熟田及賭博滋事者”,即遞解回籍。


在封禁政策的推動下,延續著雍正朝的人參管理政策亦有新的變化。在人參開采方面,乾隆朝有許多變革的地方,其中一項最明顯的差異在于提高盛京及吉林將軍對人參刨采的的權力,“官參局”的成立最能反映出這一時期權力轉變的特色。除此之外,參務章程的務實與彈性更是其中一大特色,針對這些變革,我們或許可稱為“參務管理的官僚化”。有關于官參局的研究,目前已有佟永功對盛京參務活動的初步研究,他所引用的資料主要是《黑圖檔》,筆者將進一步根據《黑圖檔》、《實錄》、《上諭檔》、《軍機處》《內務府檔案》,及一些官書, 探討雍正以來的清帝國,如何擺脫八旗采參的舊制,透過官僚化的制度,管理清初以來復雜的人參問題。


第一節 雍正時的采參制


以往有關清代初期的參務政策的研究,往往是簡略帶過,就直接談乾隆時期。最主要的原因,一方面是受限于資料;另一方面則是刻板地認為雍正朝大多沿襲康熙朝的做法,不值得細究。但隨著滿文檔案的翻譯,我們發現雍正朝的參務政策有其獨特的一面。雍正皇帝于1723年登基后,就立即打破成規及放棄官方的全面壟斷,開放人參的民間刨采。從雍正到乾隆的參務制度的轉變是我們要探討的重點。


一、參票制


雍正元年(1723),清政府鑒于“采參雖經嚴禁,盜挖究不能除,與其肆令盜挖,莫如定制收課” ,遂采取開放民間采參的參票制。參票制最大的特色在于清政府將參票發放給民間,然后依據參票多寡,每票征收定額的人參及銀兩,此外多采的人參則征收稅銀。征稅的數額則又可依據采參地區及采參者生活條件來征收,例如,烏蘇里、綏 芬等地區,有自備資金及工具的采參者,無論是旗人或一般民人,每張參票要交上用參二兩五錢,征銀十二兩,另外多余的人參,則每一斤人參征收稅銀二兩五錢。至于較遠的汪清等邊門外的額爾敏、哈爾敏、額赫諾、薩音諾殷等附近地方,有自備鞍馬的采挖者,每票要交上用參二兩五錢,也征銀十二兩;至于無力之人,不能遠采,免其交參,只征銀六兩,每參一斤,仍征稅銀二兩五錢。這個時期的參票發放數量是一萬二千張,吉林的烏拉及寧古塔四千張、盛京六千張、 額爾敏和哈爾敏共二千張。


雍正二年(1724),上述參務政策又改為交銀四兩,參二十四兩;對于到較遠的額爾敏與哈爾敏的負載徒行的采參者,清政府則有不同的征稅標準,每張參票征銀二兩、參二兩。到了雍正四年(1726),參票征稅的標準又改為每票收參二十六兩,并免其交銀。但這樣的標準并非一體適用于每個采參地區,例如奉天地區的人參刨采量較吉林地區要來得少,所以只需交參二十四兩。


參票制的實行,清政府需要花費較多時間及責任來承担采參、收參及收稅的職責和風險。首先是訂立連保制度對領取參票者進行某種程度的管控。其細節是領票的采參者,每十人要有一長,每五十人要有一位領隊,互相連保,將領票人數、姓名、旗分、佐領、居住地登記成冊,并根據這個名冊來征稅。若是有虧欠之項,就由保人償還, 若保人仍不能完結欠款,就扣押原保人的家產。至于參票的發放亦有一定的模式。首先是戶部領運照票,隨即印刷職等衙門印票一萬二千張,分為盛京六千張、額勒敏與哈勒敏各二千張、吉林烏拉和寧古塔四千張,這些參票由中央發至這幾地的將軍。其次是從開始的驗放照票到最后的收參及抽稅等工作,都由盛京內務關防佐領挑選賢能的協領及章京負責辦理。由這些地方的科道會同官員驗放,并造具清冊送至中央,以便抽稅,并上奏放票的總數。


雖然參票是開放給一般旗人或民人去采參,但有能力去領取參票者并非多數,大多數采參者還是通過某些資金較為雄厚的商人取得參票。例如雍正二年時,據包衣正黃旗佛倫佐領下人丁張國惠呈稱:“小的我于康熙五十五年,由鑲紅旗趙明道佐領下人丁王俊華具保,領取索柱之照票九張,巳納人參七十七兩,尚虧欠人參一百四十九兩事實。” [1]這種由佐領下人丁作保,虧欠人參及銀兩的領票采參者頗為普 遍,雍正二年閏四月,奉天將軍給盛京內務府官防佐領的公文中寫到 有好幾位采參者都是在拖欠銀兩。例如盛京刑部審問佐領下董良祿的 結果是,董良祿向王修德領了十一張參票,由高廷華及張國棟具保, 當年所繳納的參銀外,尚虧欠人參一百二十八兩。


對于無保人的雇工游民要領取參票,盡管在沒有其他人領票的情 況下,清政府也不愿降低標準,讓這些下層民眾領取參票。例如雍正 二年時,張承德等十人皆是往來各地無固定居所的雇工游民,他們沒有保人,雖呈文欲領取參票,但在無保人的情況下,最后還是無法領取參票。


官方在采參過程中,亦會派官兵陪同采參,官兵數量視采參區域的重要性而有增減。例如盛京及寧古塔一帶就派協領一名、章京四名、 兵丁八十名,而較遠的額勒敏及哈勒敏則派一名協領、章京及兵丁減半,由這些官兵組成護衛隊協同采參者一同采參。采參隊伍在經過邊門時,由隊伍中之協領及章京會同邊門章京驗票放行采參。


二、中央派員收參


雍正朝的收參方式因地區遠近有所不同,一般來說,寧古塔的重要性大過較遠的額勒敏及哈勒敏。中央另外專門派遣一名副都御史會同寧古塔副都統,設置卡倫,將采參者集合起來,查驗所采獲的人參,并從中挑選上等的御用人參。上繳中央后多余的人參則過秤后,交給原參主執照,并造立人參數目名冊。至于參場位置較靠近朝鮮邊境的額勒敏與哈勒敏的收參則是由派副都統比照寧古塔的方式辦理。這樣的區分僅局限于雍正元年,到了雍正二年時,隨著雍正皇帝對參務的重視,中央對盛京及吉林的參務控管變得更為嚴密,這從都察院副都御史的派駐至采參地區可以看出,這反映了雍正初期的參務管理除了盛京及吉林將軍担有重責大任外,中央對于地方的參務管理并不放心, 因此才會派遣一位中央級的官員至地方督導。


在諸位副都御史的坐鎮東北參場的例子中,永福算是較特殊的一位。永福除了都察院御史的頭銜外,另外封有威遠堡等六門總管及將軍協辦的頭銜,其職責主要是在專查逃人、作亂及偷挖人參等事,此外至采參地區收參亦是他的主要工作之一。以雍正三年為例,永福伙同副 都統額爾欽出英額門赴圖們河,從九月九日至十月二日,他們根據恩、石、中、外四字檔冊核查,共收選人參七千八百八兩,然后交給協領德格、章京巴顏保、噶禮等送往將軍衙門,這些是屬于票銀的部分,至于票頭徐明亮等七十一人多采的一萬七千四百四十四兩人參及參須 一萬一百零八兩,在發給用印執照后,派兵選送將軍衙門。有時中央官吏在挑參時,若見到有特別完整的人參,會將這種人參特別包裹起來,上呈給皇帝。例如永福曾在選人參時,發現有小圓人參六根, 因無法辨識,遂請教采參的老者,當時稱這種人參為“參豆”。


中央派員至地方收參的慣例一直延續到雍正七年。收參官員為了要將發放出去的參票,收回等質的人參,在不同的據點設立哨站,花費一兩個月的時間等待采參者繳回人參,是常有的事。如數收齊人參,是中央對派駐到地方收取人參的基本要求,若是未能完繳,就必須像下文的散秩大臣永壽一樣,除了將由地方的奉天將軍查明另奏外,還須通過奉天將軍繼續向人參冊中的采參者追繳人參。


雍正四年時,中央派遣散秩大臣永壽前往烏蘇里收參,他從七月二十八日自京城起行,八月十四日抵盛京,隨后赴烏蘇里收參,當年該地額定票數二千張,后因正紅旗下阿爾泰佐領遺失了二十六張參票, 所以總發出的參票是一千九百七十四張,若以每票收參二十四兩來計 算,應收人參四萬七千三百七十六兩,永壽從十月十六日開始收參, 至十一月初三日,只收得人參二萬一千九百三十五兩三錢,仍欠人參二萬五千四百四十兩七錢。永壽為了要將剩余的參票收齊,甚至假設剩余的采參者是走錯山路,所以改到寧古塔,在該地,他待到十二月 三日,仍未見到前往調查的協領佛保的回報,遂于十二月三日啟程, 十二月二十二日回到盛京,并將此情況稟報盛京將軍噶爾弼。同年到 額勒敏及哈勒敏收參的太仆寺陳安策的運氣就較永壽來的好,他所要收的一千八百五十七張參票,合計七千四百二十八兩的人參,在短短時間內,就巳如數收齊,送交內務府。至于每兩人參另外要加收的四兩銀子,則是由盛京將軍收齊后,送繳盛京戶部。


雍正六年時,中央派遣了侍郎王朝恩前往額勒敏地區收參。至此,中央與地方官員聯合收參的制度似乎已經建立。例如,雍正七年時,奉天將軍多索禮在額勒敏地區一共發放了一千一百九十九張參票。到了八月十五日要收參以前,尚要求中央派遣協領一員及官兵同至地方立營設哨,以待采參者到達后收取人參。收參完畢后,則由上述官員 押送人參至盛京,然后照應納的錢糧、稅及參票一起繳納。完稅及錢糧后,才發給照票,任由采參者自行販賣人參,這些參夫多采的人參經過山海關時,則照例征稅。繳納的錢糧及人參最后被送至總管內務府,所收回的參票則于年底送繳院部,若有短缺,則將該將軍大臣交往刑部查議。


三、參商


雍正即位后,康熙末年時所施行的招商刨采制有了明顯的變革。《欽定大清會典事例》中雖然將參票制內容按年份詳細記載,但卻未說明變革的原因。通過盛京的《黑圖檔》及《滿文朱批奏折》,我們發現 這項變革與招商刨采制中的商人角色有密切關系。


雍正二年(1724)三月初三日,奉天將軍衙門發給盛京內務關防佐領的一封公文,文中透露出當時清朝對商人主導挖參卻又對國家稅 收沒有幫助的抱怨,所謂:“參務原本甚是煩瑣,雖然商人王惠明、王 紹德等每年刨挖,但與國課無甚利益,今將軍唐保柱等會同詳細議奏 刨參獲益,照依所奏不計旗民,若有情愿自行前往烏蘇里、綏芬、額 勒敏、哈勒敏惡訥殷、賢訥殷等處刨參者,發給照票遣去刨挖。


雍正八年,盛京將軍那蘇圖上奏雍正皇帝,表示參票制自雍正初年施行以來的缺點。主要是由于烏蘇里及綏芬地方所發出的采參官票,要繳交二十四兩人參,如此重的負担,以致常見領票無人領取。盡管 額爾敏、哈爾敏地方的參票,只要交銀四兩,人參四兩,而每年領票者也有數百張,但仍然有許多越境偷刨的民眾,最主要還是因為“領 票采取之利,不如偷挖之利”。久而久之,大家都潛逃出邊挖取,以致數年來,沒有領取烏蘇里、綏芬地方官票的民眾。


那蘇圖因此提出了改進之道,他的辦法是,將烏蘇里及綏芬地區的參票,參酌數目,招募首領商人,管轄領票之人。這項辦法在大學士張廷玉等人的討論后,最終得以實行。其內容是在奉天招募可靠的商人,給票一萬張,再通過這位商人雇用一萬名參夫,每位參夫攜帶 一張參票人山刨參,刨參所得,每張參票收參十六兩,十兩上繳政府, 六兩給商人當作資本,刨夫多刨的人參則可自行變賣。這個辦法實行 之后,雍正九年(1731)、十年(1732),則由參商郭正義前往烏蘇里及綏芬刨參。


事實上,那蘇圖給票一萬張的建議,似乎只是個理想而已。雍正 十年,官商郭正義一共領了參票5915張,總計應繳官參59150兩,進貢人參2000兩,由官兵護送,郭正義親自押解至內務府。此外,郭正義自留人參、刨頂17718兩、參須7580兩,由郭正義招募而來的刨夫 所得的商參79670兩、參須38993兩。郭正義所得商參則必須行文給山海關稅務監督,由戶部發給執照,按照規定抽稅。


清政府除了對采參者的采參流程有一定的控管外,對于私參的查緝亦訂出辦法。當時許多偷渡私參者,大多逃往蒙古,清政府規定凡是拿獲三十人以上者,照例將所得馬匹牲口賞給查緝的兵丁。此外,清政府還將所得人參六成充公,四成賞給兵丁,以示獎勵。有功官員 則以敘獎,規定了山海關等關口,“除查獲參須、參末及分兩無多者,無庸給賞外”如果查獲人參達二十斤,該管官記錄一次,四十斤記錄 二次,六十斤記錄三次,八十斤加一級;反之查獲不力,以致民人私 帶人參人關者,“該管官照失察律,降三級調用”。各關口查獲人參 者,除了記功外,還給予每斤人參賞銀一兩的獎勵。至于私藏人參逃走者,則比照偷刨之罪。雖然雍正初年的參票制度訂立許多獎賞及懲罚的規定,但由于人參的高經濟價值使得無論是旗人或漢族人,無所不用其極地從事私采及走私的活動。


雍正元年九月時,盛京將軍唐保住向雍正皇帝上奏請求在邊門增添士兵以防范私采人參的問題擴大。從該封奏折中,可推究出康熙末年到雍正初年,清政府對于人參刨采的問題采取的是封山及停采官參 的政策,但這樣的政策并未能阻止民眾的私采問題。這些私采人參者常成群結隊,經由興京、鹼廠、璦哈、英額及威遠堡五門,前往深山密林中采參。


采參者領了參票,在每張參票要上繳二十四兩人參的壓力下,必須艱苦地在深山峻嶺中找尋人參。通常地方官員會碰到幾種形態的采參者。一種是像上面所列的完繳人參的采參者,這些采參者占了大 多數。另外兩種狀況分別是采到人參未按照時間繳回私自逃走的采 參者,以及將上繳人參從中作假的采參者。以雍正三年盛京將軍綽 奇的奏折為例,據左都御史永福所查獲的隱藏人參而逃的張福德等 二百十四人的口供,他們所藏的人參都不足十兩。


采參者將人參混雜其他物品的情況相當嚴重。以雍正二年九月 二十八日永福的奏折為例,領催門德順于伊墨頓地方拿獲票頭延慶等 七十八人,人參兩百兩九錢、官票八十六張、參須十兩,放置在人參中的鉛、圖書、假人參一兩四錢。在永福的詢問下,得知當地人習慣將名為火山頭(或和尚頭)的根與硬木皮合煮后,就像真的人參一樣。除了用樹木仿充之外,摻雜鉛石及碎石亦是方法之一,最主要的目的即在增加上繳人參的重量。


雍正朝對私參的管制對象不僅是一般民眾,即使是經過邊門的官家,亦一律受檢。雍正六年七月,管理威遠堡邊門事務的員外郎費昌呈報說,七月九日,泰寧知縣戴兆明因公欲前往盛京,經過邊門時,接受值班領催批甲的查驗,隨團人員尚有跟役15名,車3輛,馬騾23匹。 守門人員在知縣座車內搜得人參15兩,遂將知縣的家人吳亮及其人參一并解往侍郎衙門。經衙屬人員過秤后為上等人參16兩。七月十四日, 戴兆明私下來到費昌的寓所,要求隱匿不報,并跪求一筆注銷。最后官府以“知縣戴兆明,非但不查拿私參,嚴禁販賣,反將一斤好參藏 于自乘車內,偷人邊門”的罪名,還是將他移送盛京兵部侍郎議處。




東方歷史評論 2015-08-23 08:48:52

[新一篇] 周五人物 男神拿破侖的終結

[舊一篇] 啟蒙運動案例:喬治·華盛頓的假牙
回頂部
寫評論


評論集


暫無評論。

稱謂:

内容:

驗證: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