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濤:公檢機關為何不宜成立聯合調查組

>>>  深度觀察清末民初精神脈絡  >>> 簡體     傳統

撰文|楊濤

來源|中國青年報


2010年9月16日,云南昆明尚同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少斌在代理一起發生在云南省昭通市彝良縣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因涉嫌“妨害作證罪”被逮捕,后被判處有期徒刑。而對他實施逮捕,并對案件進行調查的,是一個由彝良縣政法委協調組成的“聯合調查組”。此案經再審后,劉少斌被法院宣告無罪釋放。(《中國經濟周刊》4月8日)


幸好經過法院再審,這個錯案才得以糾正,不過,這也賠上了律師的幾年的自由和多年的奔走。人們不禁要問,如此嚴重違反程序的冤案為何還會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


這本是一個簡單的民事案件,一切按照法律程序辦事,但是,在彝良縣政法委介入后,事情就發生了逆轉。據報道,2010年6月12日,時任彝良縣政法委書記的彭澤高接待了上訪人、吳家灣加工廠股東吳朝斌等,彭澤高當場批示,“按相關程序成立調查組,由(彝良縣公安局)副局長張任云牽頭,如調查結論與判決相符,就按判決處理;如調查結果是辦案人員不作為,調查不實,要嚴肅追究辦案人員責任,要嚴肅處理。同時請(時任彝良縣檢察院)仝副檢察長協助配合。上訪人都在,請張副局長今天就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取證。”接訪記錄顯示,彝良縣政法委隨后通知了當地公安局、檢察院,對調查組的成立進行協調。


這里面存在兩個問題,均與違反法定程序和破壞法治有關。


其一是,地方政法委參與個案。正是彝良縣政法委的親自批示,才讓這個案件發生驚天逆轉。而在許多冤假錯案中,都有政法委領導插手個案的陰影,比如佘祥林、趙作海等案件。法院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公檢法分工負責、相互制約才能確保案件的質量,政法委介入具體個案,不僅妨礙獨立審判,而且極易造成冤假錯案。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在一次會議中就曾對中央政法委的官員表示,領導們就不要對具體個案作出批示了,讓各個司法機關放手去做就行了。


其次,這一案件程序違法的還在于,組成了公安、檢察的聯合專案組,共同來查處一個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并非不可以成立專案組,但是,這種專案組只能在某一案件既涉及公安機關管轄又涉及檢察機關管轄的罪名。否則,檢察機關介入到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進行偵查,本身就沒有偵查權,違反法律的規定;并且,由于事先介入偵查,批捕和起訴也成了走形式,缺乏對公安機關的監督與制約,極易造成冤假案。最高法院在2013年11月公布《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指出,法院“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職責審判案件,不得參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聯合辦案”。不過,目前,并沒有文件明確指出,檢察機關不得參與到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中進行偵查,令人遺憾。


領導一次批示,就讓一位公民蒙冤失去幾年的人身自由,而他要經過艱難申訴才能重獲自由,但制造冤假錯案的領導卻安然無恙,這實在有違社會公平正義。因此,對于云南的這起案件,希望能啟動追究領導責任的程序,當然,更重要的是,如何來避免黨委、政法委領導干預個案,如何避免公檢專案組的橫空問世。



綜合 2022-01-09 20:22:06

[新一篇] 畢一福劍必須得感謝那個所謂的小人 他幫了你一把 組圖

[舊一篇] 柯文哲受訪時的后半句話很給力(圖)
回頂部
寫評論


評論集


暫無評論。

稱謂:

内容:

驗證: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