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治 與 人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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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立法必須依據人民的公意創制

  衡陽《大剛報》:“……一般對法治往往有所誤解,以為法治之極,只在要求人民守法。其實法治和非法治(人治)之分,初不在法律之有無,亦不在人民之是否守法。真正的法治和非法治的分別,是在于這所謂法,是否最后淵源于民主的公意?這所謂守法,是否執法機關的本身行為也須依照一定的法律?而法治之極,則不在人民是否守法,而在執法機關的政府本身的一舉一行,是否悉合法度?”“法治的真義,不在人民是否有法為‘守',而在政府官員之是否依法為‘治'。然則怎樣才算真正的法治?從政治學的一般的觀點看來,至少有下列幾點:(一)法治狀態下的所謂法,最后必依據于人民的公意而創制,故法治必須以民主為其內涵,倘法律最后決定于個人或少數人的意思,則一切依法,便成為毫無意義……。(三)最后而最重要的一點,即在法治之下,一切合法進行的公私行為,非依法律,絕對不能變更之。因為法治的起碼要求,在于建立合法的社會秩序,合法的社會秩序之所以能建立,在于一切合法的行為,受到法律的保障”。

  二 真法治必須建立在民主的基礎上

  云南《正義報》:“所謂法治,即建立一個健全的法度,這個法度是全國人民所共同議決的,也就是全國上下,都要在這個法度的規范之內行動,任何人不得違反,任何人不得加以變更”。“我們認為今天問題的關鍵,倒不是要不要法治的問題,而是要哪一種法治的問題。因為法治有真法治和假法治之分,這是我們不能不加以分別清楚的。什么是假法治呢?我們且看封建時代,同樣有一套法律,可是這個法律是為了便利控制人民而設的,皇帝及其特權階級是站在這個法律之上的,他們可以執行法律,也可以拋棄法律;他們可以創造法律,也可以毀滅法律。換言之,法律的執行是他們束縛人民的工具,而他們本身則可以不受法律的支配”。

  “什么是真法治呢?概言之就是建筑在民主政治的基礎之上,而作為民主政治之表現形態的法治,它必須具有這幾個特征:第一、國家必須有一個真正上下共守的根本法——憲法;而從這個根本法所派生出來的一切法律,也為全國上下所一體共守……,第二、憲法的作用,主要在保障人民的權利,而限制政府的權力,防止其濫用權力。故國父中山先生說:‘憲法者,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也'。……在這種原則之下,誠如中山先生所說,政府只是人民的公仆,它沒有無限制運用法律的權力,它必須受憲法的支配。同時,在憲法的規范之內,它必須保障人民的權利,不得侵犯。第三、選擇保障人民權利的憲法及其所派生的一切法律,其制定權、修改權及廢止權,應當掌握在人民手中,或委諸代表人民的民意機關。同時,政府當局不僅要受人民的監督,而且人民應有選舉及罷免之權。一名話,要認真實行中山先生的‘民權主義',要行使直接民權,使人民獲有選舉、復決、罷免、創制之權。”

  三 應有一可守的法

  柳州《陣中日報》:“厲行法治,先要養成守法的觀念及具備完善的法典,人民方能了解法律的重要,然后有所重知所守。惟有法可守而人民能守之,方夠得上真正的法治,其所遵守者方為真正有價值的法律”。“中國歷史輾轉于封建專制的束縛之下,政治上從來就沒有出現過一部完美的法典。……封建時代,‘天下一家',帝王為一切人的主上,即區區一個縣官,也號稱‘民之父母';‘圣旨'便是法律,‘憲諭'盡成典章。民國以來,諸法紛立,可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至今沒有正式產生。……欲期法治真正建立,則于逐漸養成法治精神以外,一部為人民共同要求的良好憲法決不能不早日具備”。“抑法治和治法互為因果,不是說法律產生于先,法治即必然興起于后,須知徒法不足以行,法律究竟是死的條文,非另有一種制度,即法治和實行法治所寄托的根本——憲政實行以后,法律固難以發生充分的實效。”“官吏的敢于違法,人民莫從檢舉,就政治的角度視之,又為法治制度的根本——憲政沒有實施之故。所以重申法治精神,誠為實施憲法的張本。但最后完成法治,仍有賴于憲政的實現。二者互為結果。也互為前提。”

  四 立法精神要大公無私

  成都《華西日報》:“要想國民虔謹奉法,必須對于立法與執法的各個方面,均須詳為考慮,乃能收效。先就立法而論,應當以‘立德'作基礎。所謂‘立德'也者,一種法令精神,應當以最多數的最大幸福為出發,而不能含有任何偏私之用意,同時還應當切實體檢國民之實際生活環境,勿使法令有任何扦格難通之處。”“其次談到執法,政府當首重‘立信'……,假使朝令夕改,假使不能公平貫徹,某甲可以逍遙法外,而某乙卻又盡法懲治;或者今日之諾言,明日即成廢話,而不能使人民發生堅強之信賴,則人民之玩法惡習,必難根除”。

  五 先決的問題是保障人權

  成都《新中國日報》:“要變憲政、談民主,必先要保障人權;要人權得到保障,則必須有一定的法紀,所謂法治軌道是也……。”“要建立法軌、保障人權,行得徹底、行得普遍,不只是一道命令、幾番條告便可以成功,便可以使玩法違法者有所畏懼”。“要法軌和人權被尊重,必須人民自己起來監督官吏,必須實現民主的監察制度。人民一日沒有權來監察政府、特別是下級機關的行動,則人民身體自由的保障,雖重申、三申、四申其法令也是空話”。“要建立法軌、保障人權,必須先使人民有言論的自由。違法犯紀的事無論大官小官,人民都不能秉筆直書,把他宣布于報紙,則貪頑之徒,不啻得著了保障,而社會輿論便不能表示公是公非……。因之言論自由和人身自由是不可分開的,我們希望言法軌與人權者同時加以注意”。

——《新華日報》1944年7月20日


新華日報 2012-08-21 17: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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