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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什么是城邦
城邦制度,是希臘文明一系列歷史條件演變的結果。究竟是一些什么歷史條件,演變出來這樣一種制度,正是本文所要探討的。在探討這個歷史過程以前,有必要先把城邦這個概念弄清楚一下。
城邦的自治
前面已經說過,城邦,是以一個城市為中心的獨立主權國家。這里所說的“以一個城市為中心”,顯然就排除了領土廣闊,包含多個城市的國家。那種國家是“領土國家”,而不是城市國家了。領土國家因為疆域廣闊,人民之間不可能有緊密的政治生活,或者換一句涉及到下面將要詳加討論的“政體”問題的話來說,領土國家設法實行主權在民的“直接民主”制度。所以,城邦首先是迥異于“領土國家”的“城市國家。”
城邦是“獨立主權國家”,不過這里所說的“獨立主權”的意義是相對的,因為按照希臘人的概念,甚至“參加”在某個“帝國”內的城邦,只要有自己的法律,有自己的議事會、執政官和法庭,它還是一個城邦。這里需要特別說明一下,我們中國人一說到帝國,總不免要把它等同于我們歷史上秦漢以來的郡縣制的大帝國。可是希臘人所稱的“雅典帝國”、“斯巴達帝國”之類的帝國,其實不過是以雅典和斯巴達為盟主的“聯盟”,有點像我國春秋時代齊桓、晉文的“霸業”。盟主向加盟國家征收貢賦,要他們出兵加入盟軍,在不同程度上干涉加盟國家的內政等等。不過,第一、盟主沒有周“天王”那樣神授的最高王權(五霸時代的政治,至尊和至強不是集于一人的。至強的是霸主,至尊的是天子即周天王。“尊王室”是霸主的霸業所必不可少的政治口號。希臘歷史上這樣的王權是有過的,后面還要說到,不過,至少從公元前11世紀起,就樣的全民族的“神授”的政治權威就已經不再存在了。);第二、至少在形式上和理論上盟主不能委派加盟城邦的執政者,雖然扶植加盟城邦內親附自己的政派和人物總是少下了的。帝國既非郡縣制的帝國,參加在某個帝國內的城邦起碼還是一個自治共和國;另一方面,希波戰爭以后,亞歷山大征服以前,一百四五十年間希臘的“帝國”亦即“霸業”,變動實在頻繁,“霸權”從雅典手里轉移到斯巴達手里,又從斯巴達手里轉到提佛手里等等,可是域邦還是這些城邦,滅亡了的是有的,例如米羅斯(Melos),但那是極少數。于是,城邦的意義也就大大超過了一個帝國內的自治共和國,以后亞歷山大征服結束了城邦分立的狀態,但是,城邦政治的流風余韻,在羅馬時代和歐洲中世紀時代,一直流傳不衰,還對近代西方歷史產生了極其強烈的影響……
所以,要理解希臘城邦制度,首先不要和我國春秋時代及其以前的小國林立相混淆。春秋以前諸小國,雖然政制各異,各專征伐,然而從有史時代開始,就有一個凌駕他們之上的神授的最高政治權威,在周代,是周“天王”;在殷代,是有時稱為“帝”的殷王朝:在夏代,是稱為“元后”(相對于稱為“群后”的“諸侯”國家)的夏王朝。希臘遠古時代有過這樣的最高政治權威(亞該亞人的“萬民之王”——邁錫尼諸王),然而從多里安人征服以后,這樣的最高政治權威就已經不存在了。其次,春秋及春秋以前,諸小國一直處在相互兼并過程中,這種兼并過程,直到秦始皇的大一統的郡縣制的大帝國才告結束。在此以前,雖有孔子的“興滅國,繼絕世”的絕望號叫,兼并一直被認為是偉大的王業。希臘有史時代,也有過這樣的兼并,斯巴達征服美塞尼亞即其一例,然而兼并受到極其強烈的抵抗,以至例如斯巴達就不得不很早就從兼并轉為“同盟”政策(見后第四章)。自此以后,希臘世界內部政治上的集團化,一般都采取“同盟”形態,甚至事實上結束了希臘城邦制度的亞歷山大,他之對待希臘本土諸國,表面上也只能采用同盟的方式。
主權在民與直接民主
我國古代的小國林立,和希臘城邦究竟還有某些相同之點,可是,希臘城邦制度的另一個特點,亦即使得這些蕞爾小邦頑強堅持其獨立的主權在民與直接民主制度,則是我國古代從來不知道的東西了。所謂直接民主制度,是指城邦的政治主權屬于它的公民,公民們直接參予城邦的治理,而不是通過選舉代表,組成議會或代表大會來治理國家(即所謂代議制度)的那種制度。在這種制度下:
“凡享有政治權利的公民的多數決議,無論在寡頭、貴族或平民政體中,總是最后的裁斷具有最高的權威。”(亞里土多德:同上書,第199頁。)
直接民主制度,可以以伯里克理斯時代的雅典(公元前443—429年)為例。雅典的全體公民都要出席“公民大會”,“公民大會”每月舉行二至四次,解決城邦的一切重大事件:宣戰與媾和問題,城邦糧食問題,聽取負責人員的報告,握有國家的最高監督權,審查終審法庭的訟事等等。每個公民在公民大會中都有選舉權,每個公民都有可能被選為“議事會”的成員,每個公民都要輪流參加陪審法庭。陪審法庭的成員多達六千人,而當時雅典的公民總數,最高的估計也不會超過六萬人。當時的實際政權由“十將軍委員會”掌握,將軍任滿離職要接受審查,有叛國行為或作戰失敗的要受到裁判,法庭和公民大會可以沒收其財產,可以加以放逐或處死等等。
直接民主制度唯有在領土狹小的城市國家中才有可能。在這些國家中,鄉居的公民進城參加公民大會可以朝出暮歸,人們相互間比較熟悉,一國政務比較簡單,易于在公民大會中討論和表決。在領土廣闊的國家,這些條件是全不具備的。所以,城邦制度和直接民主兩者是互相依賴,互為條件的。
公民與公民權
那么,什么是“公民”呢?從字源上來說,“公民”(Polites)原意為屬于城邦的人(參見前面談到的“波里斯”(polis)衍生出的幾個重要名詞)。不過,在古代希臘的任何時代任何城邦,它決不是指全體成年居民而言。婦女不是公民,奴隸不是公民,農奴不是公民,邊區居民不是公民,外邦人也不是公民。即使除去奴隸、農奴、邊區居民和外邦人而外,祖籍本城的成年男子,能夠取得公民權利的資格,在各邦的各個時期也寬嚴不一。比如說,古典時代的雅典,凡是自備甲胄武器和馬匹,參加公民軍當騎兵和重裝步兵的富裕階級或中等階級的成年男子是公民,參加海軍當槳手(希波戰爭前后,希臘戰艦兼用風力和人力。當時比較舊式的戰艦,每艦有五十個槳手,比較新銳的戰艦稱為三列槳戰艦,槳手分布于高低三排坐位上,每艦備槳手一百五十人。)的貧民階級,領取國家發給薪餉的,也是公民。但在伯羅奔尼撒戰爭中“三十僭主之治”的時期,僭主們規定雅典公民只能有五千人。“三十僭主之治”被希臘人看做政權被僭奪的時期,當時的五千人連名單也未公布,所以只能稱是變態,不能算是常態。在通常狀態下,希臘諸城邦的公民資格雖然有種種差異,凡是自備甲胄武器,不領薪餉地參加公民軍的那部分成年希臘居民,包括已經退役的老年人在內,總是它的公民,或至于是它的公民中的主要成分。這并不是說,無公民權的外邦人、農奴如斯巴達的黑勞士(Helots)就沒有從軍義務了。他們也要從軍,不過在軍中參加輔助部隊或任軍中雜役。在戰爭的緊急時期,也有征召“買來的奴隸”當戰艦的槳手這類事情發生,不過這終究是少數。
“公民”、“公民權”等等,不見于我國古代,也不見于埃及、兩河流域等早于古希臘或與古希臘同時的“東方”各帝國。要詳細考證這種政治法律概念在希臘起源于何時何地,怎樣進一步演變到古典時代那樣明確的程度,即使在直接繼承了希臘文明的西方,那里的史學家擁有大量文獻碑銘和地下文物資料,這個任務也許也不是容易的。看起來,這是在長期歷史演變中不知不覺地形成的,正如Polis一詞從城堡變成城市,變成城市國家一樣,“組成城市國家的人”即“Polite”,也在漫長的歷史時期中,一次又一次發展它的涵義,同時也加上一重又一重的限制,逐漸變成了亞里士多德下述定義中的公民和公民組成的城邦:
“(一)凡有權參加議事或審判職能的人,我們就可以說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二)城邦的一般涵義,就是為了要維持自給生活而具有足夠人數的一個公民集團。”(亞里士多德:同上書,第113頁。)
亞里士多德上述定義,是從公民權利方面來界說公民的涵義的。假如我們參照希臘城邦的兵制即公民軍或“民兵”制度,把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兩方面一起來考慮,那么我們可以構成這樣一個概念,即公民是城邦的主人,他們有“執于戈以衛社稷”的義務,同時有權參加城邦內議事或審判的職能,這一方面可以借此理解城邦的“主權在民”及直接民主制度的詮釋,借此理解“公民是自己的主人”,“公民是輪流地統治或被統治”,或用吳壽彭的譯語(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叫做“輪番為治”的意思,希臘有過以中小農公民為主的農業城邦,它們的基本人口是公民及其家屬,在歷史的某個時期發揮過很重要的作用,“輪番為治”的直接民主顯示出來過強大的威力。然而,我們也應該把“主人”一詞,理解為公民是城邦內一切非公民——農奴、奴隸、外邦人、邊區居民,甚至他們自己家里的婦女與小孩子的“主人”。希臘的奴隸制(包括農奴制)固然有其自己的歷史,后面我們還要專節介紹,不過城邦及其公民的涵義,本來也不可避免地要引導出來奴隸和奴隸制的概念來的。
兵制——公民軍
前面已經指出,希臘諸城邦的軍隊是公民軍,它是戰時征集,平時離營的民兵,每個戰士的甲胄、武器、馬匹,都是由自己出資購辦,而不是由國家供給。戰時在營時期,給養通常也由戰士自備。戰時給養自備看起來是離奇的,但是只要想到,在著名的幾次大戰爭以前,在漫長的歷史時期中,希臘諸城邦所碰到的“戰爭”,多半是相鄰的兩個城邦或幾個城邦之間的局部沖突,戰爭不過比一比勝負借以解決某項爭端,通常不致發展到有關城邦存亡的地步。那就可以設想,這種制度完全是行得通的。希波戰爭以后,尤其是伯羅奔尼撒戰時及戰后,戰爭愈來愈頻繁,這種公民軍制度也愈來愈行不通。開始是公民軍領薪餉,以后是雇傭軍逐漸取代公民軍,隨之而僭主政治逐漸代替“主權在民”的政體,那時希臘的城邦制度也已經奄奄一息了。
公民軍不是常備軍,雇傭軍才是常備軍。一般說來,公民軍的統帥是選舉的,唯有斯巴達有常任的統帥——它的兩個王。(參看塞爾格耶夫:《古希臘史》第162頁。斯巴達的兩個王產生于兩個有勢力的氏族,即阿基太族(Agidae)與歐里篷提泰族(Euripontiadae)。王——巴西琉斯——統率國軍(征戰時由二王之一統率),審判主要有關家族法的案件并執行某些祭禮的職權。——編者注)在古希臘史籍中我們常常讀到,著名的統帥如彼奧提亞(Boeotia)的埃帕梅農達斯(Epaminondas)在他當過將軍,任期已滿而未被連選為將軍的時候,就以普通戰士的身份從軍作戰,順便說說,古希臘的軍隊人數一般并不太多。亞歷山大出征波斯,出發時全軍不過三四萬人。除此而外,戰爭雙方各有三五千重裝步兵的戰役就是很大的戰役了。一方面因為軍隊人數較少,一方面因為希臘人重視個人勇武和體育鍛煉,所以戰爭中的統帥都列在軍陣內參加戰斗,而不僅僅是“指揮員”。
古希臘的公民軍制和我國春秋戰國時期的兵制顯然大有區別,這里不打算作詳細比較。軍制不同,武器供應方式也隨而不同。希臘公民軍武器甲胄既由從軍公民自備,所以武器制造作坊是一項重要的私人企業;我國則自殷代以來,武器制造就由王家壟斷,所以有“食官’的“百工”……
官制
“主權在民”的希臘城邦的“官制”,也具有它自己的特色。一般城邦所設行政官員,亞里士多德介紹為:(一)將軍或統帥,(二)市場監理,(三)城市監護,(四)公共水源管理,(五)鄉區監護,(六)司庫,(七)登記民間契約或法庭判決的“注冊司”,(八)執行法庭判決刑罚的“執罚員”及“典獄官”等等(均見《政治學》,第329—338 頁)。這些行政官員都是義務職,不支薪金。其中,執罚員或典獄官有青年公民幫助他們執行職務。其他行政職務,在小邦無須常任吏員,在大邦如雅典,因為政務繁忙,常任吏員不可缺少的,這些吏員就由國家奴隸充當。尤其有趣的是,雅典有常備警察,他們是國家買來的奴隸,通常是斯基泰人(居于黑海北岸南俄草原的一個民族),稱為“弓手”,或稱“斯基泰人”。然而,這些奴隸的待遇倒還不錯,每人每天領取的“給養”相當于出席公民大會或陪審法庭的公民所領的津貼,也可以自行覓取居住的地方等等……
希臘城邦行政官制的另一個特色是,全部行政官員并不組成為某個行政首腦統一領導之下的“政府”。各種行政官員任期不一,全都由公民大會或其他相應機構直接選出,各自獨立對公民大會或其相應機構直接負責。這樣的做法,公民大會就要宜接處理許許多多具體行政事務,不免有輕重并列本末倒置的危險。為了補救這種缺點,于是由議事會(它由公民大會選任,或由城邦的每一個基層組織如村坊(Demos)各別推選定額人員組成)對應該提交公民大會的各項議案和報告先行預審,分別輕重緩急,也許還附加處理意見,然后提交大會。公民大會人數眾多,無法進行詳細討論,通常只能就議事會提出議案加以批準或否決,所以議事會是一個實際掌握行政權的機構。
以上介紹,實際上已經超出我國傳統的所謂“官制’,亦即行政機構(或者按照西方傳統稱之為“官僚機構”)的職掌、分工、品級、編制等問題,而涉及到整個政制問題了。確實,希臘城邦政制,不許有單個政府首腦統一領導下的無所不能的行政權力,使得公民大會或議事會只成為“陪襯”這個行政權的“清談”的議會,這是直接民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如此,法庭也是由公民大會選任的,法庭也得對公民大會及議事會負責,重大訟案的上訴和終審機構是公民大會本身。近代西方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制度,是古代希臘所不知道的。理解希臘城邦政制的這個方面,再來讀馬克思的《法蘭西內戰》和列寧的《國家與革命》,確實可以使我們對于馬克思和列寧何以倡導直接民主制,何以猛烈抨擊“議會清談館”,獲得深一層的理解。
正如希臘的兵制一樣,希臘的“官制”也和我國古代“官制”有原則上的區別。從遠古時代起,我國專制君主下就已經有十分發達的行政機構(或“官僚機構”)了。《周禮》列舉的龐大的行政機構固然是戰國和漢代官制的雜湊,西周初期周王廷下面的龐大政府機構,從郭沫若考釋的西周金文也可窺見一二,這種傳統大概還可以推溯到殷代……
城邦的自給和閉關主義
現在再回過頭來看看亞里士多德的定義。
亞里士多德的定義中有“自給生活”一語,這在理解希臘城邦制度時也是極端重要的。自給(Antarkeia,Antarky)是指經濟上的自給自足。一個城市國家,除非像斯巴達那樣禁止貴金屬流通。嚴格禁止奢侈,當然談不到現代所謂的經濟自給,即沒有原料與市場的對外依賴。上面所謂的自給,既指通過某種經濟政策保障城邦的糧食供應(如在雅典)之類的經濟問題,也指限制外邦人購買地產,借以保障公民的財產權的法權問題,恐怕也推及于城邦的一般的閉關主義:外邦人沒有公民權,也不能入籍為公民,力謀使城邦成為它的“特權公民的特權公社”。變例是有的。從“放寬”一方面講,梭倫立法允許外邦人入籍(見后),因為那時雅典力圖發展它的手工業,借此吸收外國藝匠(其中有許多是埃及人)到雅典來。從“抓緊”一方面來說,斯巴達為了害怕外邦人帶進來有礙于它的嚴峻的軍營生活和軍事紀律,實施排外條例,禁止外邦人無故入境。除此而外,希臘城邦如雅典允許外邦人入境,甚至允許希臘的或非希臘的蠻族外邦人世世代代在那里居住下去,然而不得入籍為公民,不得購買土地,與本國女子結婚不得視為合法婚姻,還要交納雅典公民不交的人頭稅等等。我們只要想到希臘諸城邦實際上一般超不過我國一個縣,其中有些城邦是全希臘的經濟中心,是古代的大城市,它的經濟中心的地位不可避免地要吸引大量人口到那里去,我們就可以想見,這種閉關主義和自給自足,造成了公民和外邦人間怎樣的嚴格界限,又怎樣不可避免地促成奴隸經濟的形成和發展了。在并非經濟中心的農村地區如斯巴達則有農奴制和邊區居民制度,它們的存在,是這個“維持自給生活……的公民集團”性命攸關的前提條件,所以斯巴達要有十分嚴峻的制度來維持這種殘酷的階級統治。
然而,城邦的自給原則和閉關主義,在發達的海上貿易和頻繁的邦際交往的狀況下,確實還發展出來了一套國際慣例,這就是后代國際法的萌芽。這些國際慣例中,首先是“外僑招待制度”,即規定公民根據互惠原則招待外僑的一種制度。塞爾格耶夫(Cepreea)引公元二世紀希臘作者波呂克斯(Pollux)的話說:(Ceepreen)
“招待外僑者乃是居于別邦(指本人的城邦)而對全邦(指外人的城邦)作一般性服務的人,例如,負責供給外來者的住宿,在必要時替他們找到公民大會的進程或者劇場的坐位。”(《古希臘史》,高等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下同),第227頁。——編者注)
招待者的服務是自愿的,也是榮譽的。這種招待者逐漸成為兩邦政府的中間人,外交談判通過他們進行,到城邦來的使節也先到本邦的招待所,這是后來的使館和領事館的萌芽形式,不過招待者不是外邦派遣的使節,而是本國公民為外國辦理他們的事務,并且始終保持著私人待客的性質而已。頻繁的國際交往又發展到兩邦間訂立等權協定,即許給一國公民在別國享有該國公民所享有的國家法和私法上的權利;它還發展成為商業條約,即規定不同城邦公民間有關商業、信貸業務、各種買賣契約的種種訴訟程序上的法規的條約;發展成為國際仲裁的慣例,仲裁者是爭端雙方同意的第三者等等。
同樣的原因,在希臘諸邦之間也逐漸發展出來一套關于宣戰媾和、同盟條約、和平條約、交換戰俘、為發還對方陣亡者尸體而協議休戰等等國際慣例。我們讀古希臘作家留下來的史籍,比如說修昔底德的《伯羅奔尼撒戰爭史》,往往不免懷疑,那里所說的一套國際慣例是不是把古史現代化了。然而作者確實是生在希臘的古典時代,而且是伯羅奔尼撒戰爭中雅典的一個方面軍的將軍,因戰敗撤職而從事寫作的。
“法治”的城邦
正如自給自足和閉關主義的城邦,在國際交往上要發展出一套國際慣例和國際法的萌芽來一樣,城邦公民集團“輪番為治”的原則,也使得它必須發展出一套國家法和私法來。換句話說,城邦必定是“憲政國家”或“法治國家”。城邦既然是“輪番為治”的公民團體,城邦當然高于它的每一個個別公民,也高于它的一切統治者,這是城邦的“民主集體主義”——一種以公民最高主權為基礎的民主集體主義,所以,它必須有規章,要按規章治理。同時,城邦既然是自給的和閉關的,它也必須有各種法律來保障這種自給的和閉關的生活,這就是說,城邦要有關于公民資格、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的法律,要有行政機構、議事機構和法庭的選任、組織、權限、責任的法律,這些是國家法,即憲法。還要有關于財產、繼承、契約等等的私法,以及把血族復仇的古代慣例,轉化為國家負責懲處犯罪行為的刑法,于是政治和法律兩者密切相關,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是同義語——柏拉圖的主要政治著作之一題為《法律篇》,亞里士多德同樣性質的著作題為《政治學》。“立法者’(Lawglver)是政治家,而不是法典的技術性的編纂者。
由此又派生出另外一種重要的后果。城邦的公民是分為階級的,政治權力的分配,各種政策的制訂和政務的執行,私法、刑法法典的制訂,重大訴訟案件的判決,都與相互沖突的各階級利益有關,一句話,城邦的法律反映統治城邦的階級的意志。雖然如此,凡包括在公民團體內的各階級,既然都有參預議事和審判的權力,這些階級相互之間的階級斗爭,在一定程度上就會在法律范圍內進行,表現為公民大會內、議事機構內、陪審法庭內的合法斗爭。唯有當階級對抗不可能在法律范圍內解決的時候,才會演變為政變或革命,亦即演變為法律以外的暴力斗爭。至于公民團體以外的,亦即在法律上沒有政治權利的那些階級對公民團體或公民團體內某個階級的斗爭,那只有一開頭就采取法律范圍以外的激烈形態,這就是斯巴達的農奴暴動,雅典等城邦奴隸逃亡和奴隸暴動等等。這也就是說,城邦制度使得公民團體以內諸階層組成為政治上的階級,組成為各有自己政綱的政黨或政派,使憲法范圍內的政治斗爭直接反映各階級之間的斗爭。階級斗爭的這種形態不見于專制主義的王政國家。在那里,相互對抗的各階級利益不可能表現為各政黨各政派的政治綱領,因為那里根本不可能存在什么政黨,斗爭也不可能在“憲政”范圍內進行,它在平時采取曲折得多隱蔽得多的形式,到矛盾尖銳到極點的時候,就要爆發為武裝起義和王朝更迭了。
城邦能夠發展成為帝國嗎?
本節一開始,我們申訴了城邦與領土國家的區別,然而必須指出,古代希臘并非沒有領土國家類型的城邦。這里所說領土國家類型的城邦,并不是指若干城邦的聯盟,因為聯邦內諸邦是自治的,它們都具有相對的獨立主權,這里指的是斯巴達,某種程度上特薩利亞(Thassaly)也是,拿斯巴達來說,它以萬人左右的特權公民統治區域廣闊的“邊區居民”所住的區域和市邑,統治為數眾多的農奴身分的黑勞士。“邊區居民”究竟處在什么地位呢?修昔底德(Thucydies)告訴我們,斯巴達南邊一個海島錫西拉(Cythara),為邊區居民所居住,有他們自己的城市,在這個城市范圍內他們有某種程度的自治權,然而,斯巴達的軍政大計他們無權參與,他們的城市還有斯巴達特派的“事務官”(總督),他們要交納貢賦。(參看《伯羅奔尼撒戰爭史》,商務印書館1960年版(下同),第297頁。——編者注)斯巴達的邊區居民占地遼闊,錫西拉不過是一個例子而已。以錫西拉的例子來推論,由萬人左右的公民組成的斯巴達國家分明是一個領土國家,錫西拉之類邊區居民城市則是這個領土國家的一個自治市。
斯巴達不是嚴格意義下的城邦,西方歷史家通常都贊同這種說法。它在古希臘史中是一個變例。有這樣一個變例,不足以變更希臘史上城邦制度的特點,何況它的政制中自治、自給、主權在民、直接民主等等特點,大體上和一般希臘城邦還是一致的。在這里,我們是想提出一個問題;既然古希臘的城邦,有的事實上是領土國家,那么,一般說來,強大的城邦可以通過征服建立一個帝國嗎?
古希臘的史實,對這個問題基本上作了否定的答復。斯巴達的“邊區居民”誠然是通過征服而臣服于它的,但是當斯巴達想進一步征服更多的地方時就碰了壁,而且,正是為了保持已經臣服于它的邊區居民和農奴,才使它不得不在它的公民集團中建立那么嚴峻的一套制度。變例是有的,今南俄克里米亞和塔曼兩半島上的潘提卡彭(Panticapaeum)和西西里的敘拉古(Syracuse)的希臘殖民城邦后來蛻變成了王國。上世紀英國希臘史家格羅脫(Grote)對此作了這樣的解釋:這兩個地方的環境有利于僭主招募非希臘人為雇傭兵,王國是依靠雇傭兵建立起來的。我覺得這種解釋是合理的,因為自治、自給、主權在民的城邦,邦與邦之間,本邦公民與非本邦公民之間的界線十分森嚴,這種制度本身和為建立一個帝國所必要的對被征服的民族采取兼收并蓄的政策是互不相容的。
當然,希臘史對這個問題的答復不是最后的,最后的答復是羅馬史作的——羅馬帝國分明是城邦羅馬在大征服中建立起來的。不過羅馬史同時也令人信服地證明了,城邦制度如果說還有不少長處,那么所有這些長處在它變成帝國的時侯,幾乎全都轉化成為反面的東西,成為丑惡不堪的東西了。
城邦制度是從氏族民主直接演變過來的嗎?
我們把什么是城邦制度在概念上略加澄清以后,緊接著的一個問題是,這種制度是從哪里演變過來的,又怎樣演變過來的?接下去,我們還要對它的發展和消亡過程,它的長處和弱點,它對后來歷史的影響略加探討。
許多著名的歷史家對上述第一個問題有十分肯定的答復:城邦制度是從原始公社的氏族民主制度直接演變過來的。如果我們接受這個解釋,我們就不能不問,一切民族都經歷過原始公社階段,氏族民主是原始公社的共同特征,我國當然也不例外,那么為什么我國古代史中找不到一點城邦制度的影子呢?如果我們再進一步涉獵一下中國以外幾個歷史悠久的古代文明——埃及、兩河流域、以色列和敘利亞、印度、波斯等等的歷史,我們發現在那里也同樣找不到什么城邦制度的影子。我們就不能不懷疑,城邦制度的希臘在世界史上是例外而不是通例,而在古代東方史中,政制的演變倒是具有某種共同之處的。
共同之處是,它們都存在過“神授王權”——有一個身兼軍事領袖和最高祭司,或者用我國史籍的語言來說,叫做“國之大事,唯祀與戎”——的最高統治者,即君主。他的權力是絕對的,人民是他的“臣民”。這種王權起源于部落王。原始公社性質的部落的王,也許是氏族民主制度下的民選軍事領袖,因為那在遙遠的古代,不可能見于史籍。部落王通過兼并建立起來一個王國,他自己部落內與他一起從事征服的戰士成為新王國的貴族,被征服部落的人民成為新王國的臣民。隨后這種“殺人盈野、殺人盈城”的征服業績被渲染為神的業績,在征服中建立起來的王權也被渲染為神授的王權。王權所依靠的是軍事力量,但唯有當“手執寶劍”的王同時又是“受命于天”的王,他才具有精神上的權威,王權才世襲得下去。王權是神授的,所以我國周代的王稱為天王,他是“天子”——“天的兒子”。古代東方諸國各有不同的宗教,王權神授所用的說法五花八門,各盡其妙,實質上是完全一致的。這種“神授王權”歷久不變,“神授王權”的“政體”,按黑格爾的說法叫做“東方專制主義”,其性質和城邦制度是截然不同的。
既然東方各國政制演變有其通例,希臘城邦制度則是例外,那么何以同樣從原始公社的氏族民主出發,后者直接演變成為城邦制度,前者都幾乎沒有任何例外地走上“東方專制主義”的道路了呢?從亞里士多德起,許多西方史家對此作了幾乎完全一致的斬釘截鐵的解釋,言詞雖不盡一致,卻可以亞里士多德下引幾句話為其代表:
“蠻族王制(是)僭主性質(按即東方專制主義式)的王制……因為野蠻民族比希臘民族為富于奴性;亞洲蠻族又比歐洲蠻族為富于奴性,所以他們常常忍受專制統治而不起來叛亂。”(《政治學》,第159頁)
看起來,身為亞洲人的中國人的我們都沒法“接受”亞里士多德和與他一致的一切西方史家的上述解釋的。
“沒法接受”,多少有點感情用事,就是我們在感情上接受不了這樣侮辱性的解釋。感情當然不能代替歷史事實。如果歷史事實確實如此,感情上接受不了又有什么辦法?可是,歷史研究確實證明了這樣的史實:遠古希臘一樣存在過“神授王權”,城邦制度是“神授王權”在一種特殊環境下演變出來的東西,它并不是直接從氏族民主遞嬗過來的。于是,我們東方人在比較我們古代的專制主義政體和希臘古代城邦制度的截然區別之后,理該進一步探索:是什么環境,通過什么方式使希臘的“神授王權”演變成為城邦制度,還應該進一步探索,城邦制度怎樣發展演變,它對后代歷史留下了什么影響?這也就是本文的目的。
以下,我們就來逐步展開這一探索。
顧準 2013-08-21 16: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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