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黨人文集 第八十三篇(漢密爾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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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篇
  (漢密爾頓)
  致紐約州人民:
  在本州,可能還在其他數州中,對制憲會議的憲法草案最大的意見是指責憲法缺少民事案件由陪審團審判的規定。持此異議通常所用的虛妄不實之詞曾被多次揭露、駁倒,而仍不斷流傳于憲法草案反對派的口頭、書面言論中。憲法中未提到民事訴訟被解釋為廢除陪審制度,為在辯論中尋覓借口,此輩千方百計使人相信在憲法中陪審制不僅在各種民事訴訟中,而且在刑事訴訟中均已全面廢除。但后者之無需爭辯正如力圖證明物質的存在,或說明某些意義明顯、不解自明之理是同樣徒勞無益的。
  反對派不惜借用詭辯以為論據,妄行斷言凡無明文規定的制度即是從此全部廢除。任何有識之士當可察覺緘默與廢除實在大有區別。但既然此一謬論的發明者企圖以若干曲解的法理常規作為理論根據,對之作一考查亦非全無補益。
  此輩所依據的法理常規,其性質不外:“個別事項的列舉即對一般的排斥”,或“列舉一端即排除另一端”。據此說法,憲法既規定刑事案由陪審團審判,而未提民事案應當如何,則此處的緘默意即在民事訴訟中已將陪審制予以廢除。
  解釋法律的準則就是法庭據常理所作的推斷。因此,法庭能否正確解釋法律端在于其是否符合常理。筆者因而請問據常理判斷,憲法要求立法機關將刑事案交由陪審團審判,是否即為剝奪立法機關對其他各類案件指令或允許以同樣方式審判之權?指令做一事即禁止做另一原屬權限范圍之內且不違反原指令的事,難道是合乎情理的設想?既然此種設想并不合乎情理,則無法堅持認為規定某類案件由陪審團審判即禁止他類案件以相同方式審判。
  凡擁有設立法庭之權者,自當擁有規定審判方式之權;因此,如憲法中無陪審問題的明文規定,則立法機關自然擁有采用或不采用陪審制的自由。在刑事訴訟方面,由于憲法有明文規定,一切刑事案件由陪審團審判,立法機關自無選擇的自由余地;但在民事訴訟方面,憲法既未作明文規定,立法機關自可權宜行事。憲法特為一切刑事訴訟規定特定的審判方式確系對民事訴訟必須采用同樣方式的排除,但并未剝奪立法機關視情況需要采取同一方式的權力。因此,所謂國會將無權將聯邦司法的一切民事案件交由陪審團審判之說,實為毫無根據的妄言。
  綜合以上分析的結論是:民事訴訟的陪審制將不會廢除;反對派對前文引用之法理常規的解釋乃違反事理與常情之說,是不能接受的議論。即使此類法理常規具有確切的技術含意,符合目前用以作為論據之人的想法,亦不能應用于一國政府的憲法上。在憲法問題上,條文的自然明顯寓意是衡量其意義的真正標準,不能受任何技術常規的約束。
  此輩所依據的法理常規既不能在此處應用,吾人可試就其正常用法與真正含意加以說明。此處最好舉例說明。憲法草案規定國會權力,即國家立法機關權力,應及于若干列舉事項。此處個別事項的列舉自系對國家立法機關擁有普及各個領域的立法權的排除。因為憲法意欲授予普遍性的立法權,則逐項授與其各別權力即為荒唐無用之舉。
  聯邦司法機關的司法權同樣亦?憲法明文列舉。所列各項即為聯邦司法的確切范圍,此外則非聯邦法院權力之所及,因其受理的各類案件業已逐項列舉,如不排除此外的任何權力,則所列舉的各項權力即失去其意義。
  以上兩例足以闡明前文涉及的法理常規并已明確其正當應用。(但為排除對此點的任何誤解,筆者現再補充一例借以說明其正當應用以及其如何為人所濫用。)
  吾人可以假設根據本州法律一已婚婦女不具有轉讓其財產的能力,立法機關為解除其困難,制定法律使其在地方司法官員監視下以契約方式轉讓其財產。本例所作的規定顯然排除此人以其他方式轉讓財產。因該婦人原不具備轉讓財產的能力,故對其轉讓方式作出具體規定。但如進而假設此條法律后文又規定任何婦女未經三個最近親屬簽字同意不得轉讓一定價值的財產;是否即可推論已婚婦女訂約轉讓較小價值的財產時不必取得其親屬之同意?此說誠屬荒唐不經,不值一駁,但此種立場正是堅持因刑事訴訟明文規定陪審制,則民事訴訟陪審制即被廢除論者所持的立場。
  據此,毫無疑問可以看出,憲法草案并未在任何情況下廢除陪審制;同樣,在人民普遍關切的私人間爭訟中,其審判制度與在州憲法下的情況無異。(各州憲在憲法草案通過之后將毫不為之所變更或影響。)以上結論的根據是:聯邦司法無此司法權,此類案件當然仍援前例由州法院按照州憲法及法律所規定的方式審判。除持有不同州發給土地證有關爭訟以外,其他一切土地爭訟及一切同州居民間其他爭訟,除非所根據的州立法機關法律與聯邦法律?牾,均純屬州法院的司法范圍。此外,在本國政府制度下,海事訴訟及幾乎全部衡平法訴訟均不由陪審團干預。總括以上諸點應可認為:就現有陪審團制而論,擬議中的政府制度的變更不可能產生多大影響。
  憲法草案擁戴者至少可以同意的一點,是持此異議者對陪審制的重視;在此點上如果認識上有所區別,則在于:前者視陪審制為對自由的有價值保證;后者則認為陪審制為自由政體的守衛神。至于筆者個人,對陪審制見識愈多則愈給予更高的評價;考察陪審制在代議制政府中的價值與重要作用,或者去比較其在世襲君主制中防止專制壓迫與在庶民政府制度中防止群眾擁戴的行政首長的專權的相對價值如何等問題不免失于空泛。此類議論多屬空談,實際價值不大,因爭論雙方均承認陪審制的價值及有利于自由。但應說明筆者并未發現自由的存亡與在民事訴訟中維持陪審制有何不可分割的聯系。歷來司法的專橫主要表現在武斷起訴、以武斷方法審判莫須有的罪行,以及武斷定罪與武斷判刑;凡此均屬刑事訴訟范圍。刑事訴訟由陪審員審判,輔之以人民保護令立法,似為與此有關的惟一問題。此二者均已在憲法草案中作了最充分的規定。
  亦曾有人提出陪審制乃防范濫用課稅權的保障。此一論點值得分析。陪審制對立法機關有關稅額、課稅對象或分配原則等法令無涉。有關的只是課稅方式、稅收人員的行為等方面。
  考諸本州憲法,凡有關稅收的多數案件的審判,本州均不設陪審制。與未交地租案相同,未完稅款案通常均用簡單的財產扣押與拍賣法處理,公認此乃實施財政法令所必需采取的有效辦法。以法庭審判方法追索私人未完稅款,拖延時日,既不利滿足公用急需,亦不利于廣大公民,其訴訟費用常形成較?稅款更大的負担。至于稅收人員的行為,刑事案用陪審制的規定應能確保其預期的效果。政府官員濫用職權、敲詐勒索、壓迫納稅人等行為,乃對政府的犯罪,政府得依法對其起訴,并得視情況予以懲處。
  民事案設陪審制的優點似與維護自由并無關系。主張設陪審制者,其最大理由為可以防止受賄行為。因對常設的司法官員應較對為一事臨時召集的陪審團,當事人應有更多時間、更好機會進行賄賂,故可設想對前者較對后者更易施加腐化影響。但除此之外,尚有其他種種考慮足以抵銷此點。做為普通陪審團召集人的縣司法官員及負責特設陪審團提名的法院書記官,皆為常設官職,獨立執行職務,可以設想此輩應較集體執行職務的法官更易受到腐蝕。不難看出,與腐化的法院一樣,此類官員有權選擇陪審員以達到循私枉法的目的。其次,亦可設想,拉拢任意從公眾中遴選的陪審員較諸拉拢政府所選擇的品德高尚的官員更為容易。
  但縱然如此,陪審制仍為防止受賄行為,使之難以得逞的有效辦法,因既設陪審制,則需對法院與陪審團進行雙重腐蝕,如陪審團的判決有明顯差錯,法院通常將宣布重新審判,是則如僅施賄賂于陪審團,不在法院方面暗通關節,則不能收到效果。如此則為一雙重保證;不難看出此一復雜體制有助于維護雙方的聲譽。達到目的的可能既然減少,也就會預先制止向任何一方行賄的企圖。法官在需取得陪審員合作的情況下面臨受賄的誘惑,較其對一切案件均獨享裁判權,其被收買的可能定當大為減少。
  因此,縱然筆者對民事訴訟設陪審制以維護自由的必要性表示懷疑,但承認在大多數情況下,在若干適宜的規范內,陪審制乃審判財產訴訟的良好方式;僅此一點,如有可能為之確定一應用范圍,亦值得在憲法中加以規定。問題在欲做到此點甚為困難。凡不宥于過分熱情者應能察覺在一聯邦政府之下,聯邦的各成員州在思想上、體制上各異,解決此一問題更為困難。從筆者本人而論,每就權威方面提供的情況重新思考,便更加相信在憲法草案中作此規定,障礙確曾存在。
  各州應用陪審制范圍所存在的差異并非眾所周知。既然對憲法草案中未提此點的評論具有相當影響,似有必要略加解釋。與其他州比較,本州司法體制更與英國近似。本州所設的法庭有習慣法法庭、遺囑查驗法庭(在若干方面與英國的教會法庭類似)、海事訴訟法庭與衡平法法庭。在以上諸類法庭中,僅在習慣法法庭上多由陪審團審判,且有一些例外情況。其余各類法庭均由單一的法官主持,按照教會法規或民法程序進行審判①。新澤西州亦設有與本州類似的衡平法法庭,但未設海事訴訟法庭與遺囑查驗法庭,其有關訴訟統由習慣法法庭審理,所以新澤西州陪審范圍自較紐約州為廣泛。賓夕法尼亞州因無衡平法法庭,由習慣法法庭審判衡平法訴訟,情況更是如此。該州設有海事訴訟法庭但無遺囑查驗法庭,至少其后者與我州不同。特拉華州在這些方面均仿照賓夕法尼亞州作法。馬里蘭州更接近紐約州,弗吉尼亞亦然,惟后者規定衡平法法官以多數票判決。北卡羅來納更接近于賓夕法尼亞,南卡羅來納接近弗吉尼亞。但筆者相信設有獨立的海事訴訟法庭各州,海事訴訟亦可由陪審團審判。佐治亞州僅設習慣法法庭,自然,其上訴方法為由一陪審團上訴至由特委陪審員組成的特設陪審團審理。康涅狄格州無衡平法法庭及海事訴訟法庭;其遺囑查驗法庭無審判權,而習慣法法庭有權審理海事訴訟案件及一定范圍之衡平法案件。其國民大會為惟一之衡平法法庭,審理重大案件。因此,事實上,康涅狄格州的陪審制應用范圍較以上提到的各州均為廣泛。筆者相信,羅得島在這一方面與康涅狄格州情況頗為類似。馬薩諸塞州及新罕布什爾州在民法、衡平法及海事訴訟審判權上其混淆之處亦與之類似。東部四州陪審制的應用不僅較其他各州更為廣泛,且有一項特殊規定為其他各州所未全面實施者,即:案件由一陪審團當然上訴至另一陪審團,到三次判決中有兩次一方勝訴為止。
  從以上簡介中可以看出各州民事訴訟陪審制的運用變化及應用范圍存在具體差異;由此事實可明顯得出以下結論。第一,制憲會議不可能訂出符合所有各州情況的一般規定;第二,如采取一州體制作為標準,與目前之不作任何規定,將此問題留待立法解決,可能引起的爭論如不更大,至少相同。
  亦曾有人建議不提不好,結果不但并未排除困難,反而突出擺出了這一困難。賓夕法尼亞少數派曾建議用以下方式加以說明:“陪審制應援舊例”。筆者認為作此規定既無意義,又無作用。合眾國以其統一或集體的身分乃是憲法草案一切一般性條款的授權對象。陪審制的應用盡管有不同范圍,但各州均有舊例可提,而合眾國因聯邦政府尚無司法權而并無案件與體制之舊例可援。故作此規定實無確切意義,亦無法實施。
   一方面此規定并不能實現建議者的意圖,另一方面,如筆者理解該項意圖無誤,其實該項意圖本身并無權便之處。筆者設想此建議的原意是:如聯邦法院開庭所在之州的州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用陪審制,則聯邦法庭亦由陪審團審判;即:海事訴訟在康涅狄格審理時設陪審團,在紐約州審理時則不設。同一政府審判同類案件用如此不同的審判方式,此法足以使任何具有理性判斷力之人感到不安。由是,則一特定案件是否由陪審團審判在多數情況下將視法庭與當事人雙方的偶然情況而定。
  但此點尚非筆者預料到的最大缺點,筆者深切感到,許多案件實不宜采用陪審團審判,特別是有關公共安全之涉外案件——此類案件大多涉及國際法。所有處理繳獲品案件均屬之。對于陪審員,很難期待其勝任需具備各國法律與慣例知識的專業性調查工作;陪審員有時單憑印象,不能從國家政策種種考慮指導審訊,自有觸及外國權益的危險,以至造成外國采取報復性行動,乃至引起戰爭。固然,陪審團的正常工作領域在于判定案情,但在大多數情況下,法律與案情混淆不清,實難加以區分。
  應提到,更能補充此一論點者為在歐洲各國間所訂條約中有關繳獲品司法案件的審理,各國曾認為應有特殊規定。根據上述條約,大不列顛規定此類案件須最后送呈英王在樞密院中就案情與法律兩個方面進行親自復審。僅此一點即足以說明:憲法中將陪審制作為基本條款、以各州體制充為聯邦國家體制的不智。這一并非全無爭論的問題,一經列入憲法,必使聯邦政府有受其掣肘的危險。
  同樣,筆者認為,對衡平法與普通法律訴訟加以區分的益處甚大,屬衡平法訴訟不應由陪審團審判。衡平法法庭的首要作用在于使特殊性案件得以例外情況的緣故不按普遍性規則的審理辦法。如將此類案件與一般案件同樣處理必將使一般規則遭到破壞,致使一切案件均沿用特殊方式審理;而如對二者加以區分可造成一種相反效果,即兩種審理方式互相監督使各自不超越其正當范圍。此外,適于衡平法法庭審理的案件案情往往復雜,非陪審團審理方式所能解決。此類案件常須作長期深入的調查,不宜由兼職人員從事。陪審員為早日返回?崗位毋需被迫匆忙作出決定。陪審制宜于審理簡單明顯之案件;而衡平法訴訟案件時常需處理許多互不關聯的細節問題。
  衡平法訴訟與普通法律訴訟的區分確為英國司法制度的特有形式,為我國若干州所采用。而衡平法與普通法律混淆的案件從無用陪審制審理者亦為實際情況。區分二者實維持陪審制本來做法所必須。衡平法法庭審理范圍可以擴大到包括普通法律訴訟案件,但按本州體制,民事法庭范圍如擴大到包括審理衡平法案件則不僅將使衡平法法庭的優點喪失,且將逐漸使民事法庭的性質產生變化,民事法庭由于受理過于復雜的訴訟將使陪審制的原有作用遭到損害。
  以上所述似可推倒摻合各州體制以形成國家司法制度的論點。據推測此乃賓夕法尼亞少數派的企圖。而馬薩諸塞州為補救上述缺陷所提的建議,現在亦可作如下探討。
  此項建議規定:“不同州公民間的民事訴訟,凡涉及習慣法訴訟案情的事實部分,如訴訟雙方或一方提出請求,可由陪審團審理。”此項建議至多不過限于一類案件,據此推斷,馬薩諸塞州國民大會似認為此乃聯邦司法范圍中惟一可設陪審制者,不然則馬薩諸塞州?擬作一更加詳盡的規定,但力不從心。如系第一種情況,則憲法未作此細節規定絕不能視為缺點。如系后一種情況,則恰好說明作一詳盡規定的極端困難。
  不僅如此。如注意到前述聯邦各州現有的各類法庭,以及各類法庭的不同權力,不難看出前述應由陪審團審理的案件,其性質非常不明確。本州習慣法訴訟與衡平法訴訟的區分系按照英國現行制度,而在其他各州則不如本州明確。有若干州中一切案件均在習慣法法庭審理,因而一切案件均可視為習慣法案件,?訴訟雙方或一方請求即均可由陪審團審理。因此,如采納以上建議,將與賓夕法尼亞建議一樣造成混亂,此點筆者上文已經論及:同一案件在一州經訴訟雙方或一方請求可由陪審團審判,而在另一州,因習慣法法庭司法范圍不同,則不由陪審團審判。
  因此,在各州的習慣法與衡平法司法范圍尚無統一規劃之前,馬薩諸塞州的建議不能作為一般規定甚為明顯。而欲作出統一規劃則需時日方能醞釀成熟,乃非常艱巨之工作。提出聯邦諸州均能接受并能符合諸州體制的建議如非不可能,亦為十分困難的事。
  有人不免問道:既然筆者認為本州憲法較好,何不提出即以之作為合眾國憲法的藍本?筆者的答復是:其他各州對本州體制的看法與我等不甚可能相同。彼等各自傾向于本州體制而競相推薦乃自然之理。如果制憲會議曾設想以一州體制為其楷模,可以設想各州代表團由于偏愛本州政府而致使草案難以獲得通過,究以何州為楷模將難以定奪。前已論及,許多州的體制作為楷模甚不相宜。至于是否可能在某種情況下以紐約州或其他一州的體制為楷模則是純然揣測之事。但應承認,即使在制憲會議上選擇適當,亦難免遭到其他州的嫉妒與反感,從而為憲法草案反對派提供許多口實,以煽動地方偏見,以致危及憲法的最后確立。
  曾有熱心之士建議:為避免對適設陪審制案件規定確切范圍,可以規定一切訴訟均設陪審制。此議在聯邦各成員當中無例可循;筆者在討論賓夕法尼亞州少數派論點時所作分析,應使一切頭腦清晰之士相信,在一切訴訟中設陪審制實在是不可原諒的錯誤。
  綜上所述,吾人愈經深思熟慮,愈會認為:作一既達到要求又不過份的規定,而同時又不增加建立一穩定之全國政府這一偉大與重要目標的阻力,實在是很困難的。
  而另一方面,筆者不得不相信,經過本文多方面研究此一問題之后,審慎之士對之所抱疑慮應已解除。本文說明:陪審制對自由的保證只牽涉到刑事訴訟由陪審團審判問題,而此點記在憲法草案中作了充分規定;甚至在民事訴訟中,絕大多數案件,特別是為社會公眾所關注的重要案件中,陪審制將一如州憲舊制,不受憲法草案的影響,絲毫未因憲法草案而廢除。在合眾國憲法中對此作出確切與恰當的規定,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
  對此問題最有判斷力者,最不急于在憲法中列入以陪審團審理民事訴訟,最能看出由于社會的不斷變化,將來可能出現新方式審理目前用陪審團審理的財產糾紛。至于筆者,本人相信即使本州陪審團審判范圍可能擴大到包括目前尚未采用陪審制的某些訴訟,在另外一些訴訟中則可予以廢除。一切有識之士均能同意陪審制不能在一切訴訟中適用。我國諸州及大不列顛對陪審制應用范圍的削減例證均可說明過去辦法有不便之處,將來亦可發現其他可作例外處理的情況。從此一性質出發,筆者估計陪審制應用范圍不可能予以確定,而這正是將之留與立法機關權益決定的有力論據。
  吾人均甚清楚大不列顛如此、康涅狄格州亦如此;同樣清楚,本州自革命以來,盡管本州憲法明文規定需由陪審團審理的案例,其廢棄不用者反較在康涅狄格州與大不列顛為多。而且,此處可附帶提及,在某些案例中廢棄陪審制之人亦即自稱為自由保衛者,此輩并未受憲法的束縛。實際情況是:只有政府的一般特質,才是具有永久效用的,個別規定雖非完全不起作用,但較一般人認為的重要性與效用要遠較為小;有識之士均能看到,憲法中缺少個別規定決非決定性問題、不能作為對可以建立一良好政府具有的主要特征加以反對的理由。
  認定憲法中既然明文規定刑事犯罪由陪審團審判,而民事案件未作同樣規定,即會危及自由,自然純屬苛求與反常之舉。眾所周知,康涅狄格州對二者均無明文規定,而康涅狄格乃公認聯邦中最得人心之一州。
  普布利烏斯
  
  原載1788年麥克萊恩版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約翰·杰伊、和詹姆斯·麥迪遜 2013-08-23 08: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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