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規范化與學術環境的建構    ——對《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范(試行)》之合法性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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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世紀90年代初始,亦即當中國的學術研究和教育事業被產業化的時候,當中國的學術研究和教育事業被納入追逐以各種指標為判準的“一流水平”之軌道的時候,當然也是在其他一些因素的影響下,各種學術腐敗現象演化成了中國學術界必須直面的最為重要的大問題之一。一些知識分子或者是主動地或者是“不得不”放棄了學術倫理而不擇手段地用學術和教育資源去換取金錢、住房、職稱、官位、獎品等等;他們拋棄了知識生產所應當遵循的邏輯而采納了市場商品生產所遵循的邏輯或者政治活動所遵循的邏輯,在與市場場域、社會場域或政治場域進行共謀的同時也出賣了學術的品格。從學者剽竊抄襲,到教授行賄丑聞;從考博成績的操作,到文憑上的權錢交易;從個人學術履 歷和研究成果的偽造,到學術單位研究成果的謊報;從教師的“非學術”走穴和兼職, 到教授的不教書卻雇學生干活——這類令人發指的學術腐敗現象在學術界可以說是比比 皆是,并且使中國學術界的聲譽受到了極大的損害。
    正是面對上述情形,在《學人》和《中國社會科學季刊》的最早倡導下,此后又在《中國書評》的強力推進下,中國學術界逐漸掀起了一場以“中國學術規范化”為名的運動。自此以后,不同學科的論者和諸多學術單位也都從不同的維度或立場、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對這個論題做出了積極的回應,并且構成了這場運動的真正的主體。(注:據一般統計,首先,除《中國書評》1994年集中發表了大約20多篇專門討論有關學術規范化問題的論文以外,截止2003年,《學人》、《中國社會科學季刊》、《東方》、《現代與傳統》、《歷史研究》、《美國研究》、《社會科學論壇》、《中國社會科學》、《江蘇社會科學》、《探索與爭鳴》、《美國史研究通訊》、《自然辯證法通訊》、《讀書》、《世界歷史》、《民族研究》、《廣西民族學院學報》、《學術界》和《經濟學季刊》等學術刊物又陸續發表了近百篇論文,在學術界引起了極大的反響。其次,學術界迄今為止還成功地舉辦了數次全國性的有關學術規范化問題的學術討論會,即1994年11月《中國社會科學季刊》和《中國書評》主辦的以“社會科學的規范化與本土化”為題的學術討論會;1998年9月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歷史》雜志社和南京大學聯合舉辦的有關遵循學術規范、加強學風建設的專題研討會;1999年4月《中國社會科學》和《歷史研究》編輯部聯合舉辦的有關遵循學術規范、推進學術對話的學術討論會;1999年12月《自然辯證法通訊》和山西大學聯合主辦的以“重建學術規范、整飭學術道德”為主題的學術討論會;2002年3月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和《經濟學季刊》主辦的“中國經濟學學術規范座談會”,等等。第三,除了《中國書評》長期開設了有關學術規范化的專欄以外,《學人》(創刊號)、《中國社會科學》(1999年第4期)、《江蘇社 會科學》(1999年第6期)、《自然辯證法通訊》(2000年第2期和第3期)、《東方文化》( 1999年第6期和2000年第3期)以及《社會科學論壇》(2002年第9期)等學術刊物也就學術 規范化的問題開設了專欄。第四,學術共同體還就學術規范化的問題采取了一些聯合性 的行動。比如說,在史學界,《歷史研究》、《中國史研究》、《近代史研究》、《世 界歷史》、《當代中國史研究》和《中共黨史研究》等六家權威性學術刊物,于1996年 聯合開展了有關推進學術書評工作的活動;本世紀初,它們又聯合《史學理論研究》雜 志一起發表了《關于遵守學術規范的聯合聲明》。關于這方面的討論,請參見拙文:《 知識生產機器的反思與批判:邁向中國學術規范化討論的第二階段》,載鄧正來主編《 中國學術規范化討論文選》,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版。)值得我們注意的是,“中國學 術規范化”運動完全是一場因學者或學術機構關注自己的學術研究而掀起的“民間性” 的學術運動。它是“學在民間”在20世紀90年代的特定形式,其目的就是要對學術規范 問題以及產生這個問題的各種原因進行追究和反思,并由此形成一種符合知識生產之邏 輯的“活”的學術規范,進而建構起中國學術自己的自主性。當然,我們必須坦率地承 認,這場“中國學術規范化”的運動雖說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就,但是它還沒有徹底地 遏止住中國學術界中的那些學術腐敗現象。為此,我認為,我們還必須通過把我們的關 注力從知識研究領域的檢討和批判擴展至知識生產機器的反思和批判來進一步推進“中 國學術規范化”的運動。(注:參見拙文:《知識生產機器的反思與批判:邁向中國學 術規范化討論的第二階段》,載鄧正來主編《中國學術規范化討論文選》,法律出版社 2004年9月版。)
    然而,也正是在這個時候,“中國學術規范化”的運動中出現了一種新的值得我們關注的自上而下的趨向,即國家權力開始以某種方式進入了此一原本以邁向學術自主性為 主旨的領域。國家教育部于2004年6月下旬將《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范(試 行)》(以下簡稱“《規范》”)正式印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有關部 門教育司(局)和有關高校。(注:參見靳諾(教育部社政司司長)在教育部《高等學校哲 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范(試行)》新聞發布會上的發言;時間:2004年8月27日;來源 :教育部網。)該《規范》共七大部分、二十五條。除了“總則”和“附則”以外,其 余五部分分別是“基本規范”、“學術引文規范”、“學術成果規范”、“學術評價規 范”和“學術批評規范”。(注:關于引文問題,該《規范》明確規定:“引文應以原 始文獻和第一手資料為原則。凡引用他人觀點、方案、資料、數據等,無論曾否發表, 無論是紙質或電子版,均應詳加注釋。凡轉引文獻資料,應如實說明。”關于學術成果 的問題,該《規范》則規定,“學術成果的署名應實事求是。署名者應對該項成果承担 相應的學術責任、道義責任和法律責任,”而且“學術成果不應重復發表”;另有約定 再次發表時,應注明出處。關于學術評價的問題,該《規范》規定,學術評價應堅持客 觀、公正、公開的原則,應以學術價值或社會效益為基本標準:“對基礎研究成果的評 價,應以學術積累和學術創新為主要尺度;對應用研究成果的評價,應注重其社會效益 或經濟效益;”此外,評審意見慎用“原創”、“首創”、“國內領先”、“國際領先 ”、“世界水平”、“填補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詞語。而關于學術批評的問題 ,該《規范》也規定,學術批評應以學術為中心,以文本為依據,以理服人;被批評者 有反批評的權利,但不得對批評者壓制或報復。)然而需要強調指出的是,該《規范》 雖說以維護學術尊嚴、凈化學術環境、保護學術成果、提高學術質量為己任,但是它卻 只是一部有關學術活動的自律性守則,因此該《規范》建議,各高校可以結合各自的具 體情況,制定相應的學術規范及其實施辦法,并對侵犯知識產權或違反學術規范的“學 術不端行為”(注:該《規范》正式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襲、剽竊或侵吞他人學 術成果,”而且偽注、偽造、篡改文獻和數據等行為也將被劃為“學術不端行為”。) 加以監督和懲處。
    該《規范》一發布,就引起了輿論界的廣泛注意,當然也引起了學術界的一定注意。從一般的角度上講,我們可以從人們的回應當中發現這樣兩種主要的傾向(注:關于這樣的傾向,至少可以參見豐捷(《光明日報》記者):《學界首部“學術憲章”問世》,光明日報2004年8月27日;原春琳和樊未晨(《中國青年報》記者):《學術規范能規范誰——專家呼吁加大對學術不端行為的懲處力度》,中國青年報2004年8月27日;施芳( 《人民日報》記者):《首部“學術憲章”應對學術失范》,人民日報2004年8月27日; 郭少峰(《新京報》記者):《教育部發布首部“學術憲章”》,新京報2004年8月27日 ;張穎:《教育部祭出反腐殺手锏:一紙規范能管學術腐敗嗎?》,北京晨報2004年8月 28日;盧麗君(《中國教育報》記者):《解決學術道德問題的起點——專家談新發布的 《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范(試行)》,中國教育報2004年8月28日;靳諾(教 育部社政司司長)在教育部《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范》新聞發布會上的發 言,教育部網2004年8月27日。):第一,歷時三年完成的這部《規范》,具有很強的針 對性和重要的現實意義,而且對于促進我國哲學社會科學的繁榮發展、加強學風和學術 道德的建設也無疑具有重大的意義。第二,人們在認為該《規范》具有意義的同時,也 對該《規范》對于那些學術腐敗現象是否具有效力的問題表示了担憂,因為該《規范》 并沒有對違背知識產權和學術道德的行為及學術不端行為規定一個具體的處罚措施。甚 至有學者認為該《規范》在某種程度上只是規范好人的,而對于那些有意違反該《規范 》并為自己狡辯的人來說,它卻是無力的。因此,人們紛紛呼吁盡快制定《規范》的實 施細則和相應的懲處條例,并且加大懲處的力度。
    盡管我始終反對任何形式的學術腐敗現象,但是我卻對該《規范》的合法性持有一種基本的懷疑態度和批判態度。
    第一,我認為,那種呼吁國家機關發布這類《規范》的訴求本身就是大有疑問的,因為我們知道學術規范乃是由知識分子構成的學術共同體在其知識實踐的過程之中就如何進行知識生產及再生產和如何進行知識傳播及交流等具體的學術活動所達成的一系列共識。這些具有道德意義的規范性共識,不僅源出于學術界自身的實踐,而且也在其實踐中不斷地得到修正和調整。這里的關鍵在于,那些試圖與外部權力相結合而對學術界的活動施加規定的訴求,不僅會給遵循自身運行邏輯的學術活動和教育活動引入布迪厄所言的那種“異治性”,而且還會為其他權力干預學術活動確立一項“先例”并為之打開方便之門。
    第二,我認為,學術規范的產生和有效性也絕不淵源于任何外部性的權力,而源出于知識分子個人對它的承認,以及學術共同體對違背這些規范的行為所實施的道德譴責和相應的學術機構對它所實施的懲罚,正如任何學術評價及其判準都必須源出于學術界同 行一般。如果學術規范的有效性淵源于外部性權力,那么學術界長期以來所進行的“學術規范化運動”以及由此展開的對學術規范問題的大討論也就無甚意義了。因此,以任 何權力形式表現出來的學術規范,都會使它自身的合法性大打折扣。
    第三,更應該引起我們重視的是,在一定的程度上講,《規范》的發布還在客觀上誤導了人們對學術腐敗現象的認識,盡管這不是它的初衷。一如上述兩種傾向那樣,它們實際上都是以一種不甚正確的觀點為前設的,因為這種觀點誤以為當下的學術腐敗問題可以通過國家機構發布《規范》和相應的懲罚措施而得到解決。在我看來,這類《規范》的發布并不能夠有效地解決中國當下的學術腐敗問題,而它之所以無法做到這一點,關鍵并不僅僅在于它缺乏相應的懲罚規定和機制,而毋寧在于它從根本上就沒有涉及那些致使中國學術腐敗問題得已產生的原因。再者,從邏輯上講,該《規范》甚至認為學術腐敗的問題乃是一個個人自律的問題,因此我認為,它不僅沒有對致使中國學術腐敗問題產生的體制性原因進行追問,實際上還在一定程度上轉移了人們對這些體制性原因的“盯視”。
    我認為,剽竊抄襲、行賄交易等學術腐敗行為雖說是學者個人品質低下的表現,但是在這些學術腐敗現象的背后,卻一定存在著各種體制性力量的激勵。(1)當學術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對國家有限的科研經費進行的爭奪與學者個人對物質利益的牟取相互捆綁在一起的時候,必定會導致某些知識分子采取投機行為,而學術腐敗也就必然隱含于其間了。(2)我們的職稱制度不僅要求論著的數量、學位,而且還要求有一定數量的獲獎成果、項目等,而這些要求的提出則“逼著”那些因各種原因達不到這些要求但仍試圖 獲得相應職稱的知識分子去干那些學術腐敗的勾當;然而,在這些要求當中,有些要求 是必須的(如教學和科研的指標),但是有些要求卻純粹是沒有道理的(如論著數量、獲 獎數量、項目和學位等),因為它們只會導致一些人發表的文章和著作比他讀的文章和 書還多。(3)當國家和社會所確定的各種評比和評獎活動越來越多,而獲得這些獎項又 與評價知識分子的能力相聯系的時候,一些知識分子必定會為了獲獎和多發表成果而難 免在自己沒有精力進行研究的情況下去弄虛作假和抄襲剽竊其他學者的論著。(4)在根 本上講,中國當下的學術體制、評價判準和管理手段,充其量只適合于常規性的學術研 究和教學活動,但是卻不適合于那些需要足夠時間和足夠寂寞的基礎性理論研究和原創 性學術研究;進一步言,中國當下的許多與學術研究和教學活動緊密相關的政策和規定 只適合于管理者的管理工作,但卻不適合于被管理者(即廣大的知識分子和教師)的學術 實踐和教學活動。因此,我認為,學術腐敗問題之所以在中國學術界屢禁不止,除了個 人學術道德修養缺失這個因素以外,主要是因為我們的學術體制和教育體制不夠完善、 合理評價體系的缺乏、監督和制約機制的缺失所致。
    據此我想指出的是,中國學術規范化的運動必須植根于學術界自己的土壤之中,由廣大的知識分子自己通過對各種學術腐敗現象及其原因進行討論、反思和批判來實現其目 的。當然,我們不是拒絕那些主管教育和學術的行政管理機關的參與,而是希望這些機 構能夠通過對它們自己啟動的各種旨在推動學術和教育發展的措施進行更深層的反思、 對它們發布的各種管理措施、評價指標和它們確立的各種制度安排進行嚴肅的批判來參 與這場偉大的“中國學術規范化”運動。而且我也相信這些行政管理機構能夠做出它們 的貢獻,因為正如靳諾在有關《規范》的新聞發布會上已經表示的那樣,該《規范》的 發布還只是建立學術規范的“重要一步”,離實現純潔的學術環境和完善的學術規范還 有一段距離要走。(注:參見靳諾(教育部社政司司長)在教育部《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 學研究學術規范(試行)》新聞發布會上的發言;時間:2004年8月27日;來源:教育部 開放時代廣州124~128D411憲法學、行政法學鄧正來20052005呼吁國家機關發布這類《規范》的訴求本身是大有疑問的,因為學術規范乃是由知識分子構成的學術共同體在其知識實踐的過程之中就如何進行知識生產及再生產和如何進行知識傳播及交流等具體的學術活動所達成的一系列共識。本文系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2003年度所級課題《西方監獄罪犯個案分類與管理技術 研究》的成果之一。作者曾在2004年10月于浙江警官職業學院舉行的“中國監獄學科建 設暨監獄制度創新論壇”上以“論個別化矯正模式”為題作了一個發言,本文便是在該 發言基礎上經進一步充實和完善后形成的。本文之所以用“個案矯正模式”代替“個別 化矯正模式”,主要考慮到兩點,一是“個案”的著重點在個人、個體本身,在外延上 包括了與他人的不同點與相同點兩個方面,而“個別化”更多強調的可能是個人或個體 與他人之間的區別和不同點,顯然,使用“個案”更加貼近本文中的涵義;二是“個別 化矯正”與通常所說的“個別教育”比較容易混淆。滴石張長浩,西安政治學院武裝沖突法方向碩士研究生On the Harmonized Application of the Provision of Limite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Subject
   LIN Wei
   Law School,China Youth University for Political Sciences,Beijing 100089作者單位: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長春 130012) 作者:開放時代廣州124~128D411憲法學、行政法學鄧正來20052005呼吁國家機關發布這類《規范》的訴求本身是大有疑問的,因為學術規范乃是由知識分子構成的學術共同體在其知識實踐的過程之中就如何進行知識生產及再生產和如何進行知識傳播及交流等具體的學術活動所達成的一系列共識。本文系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2003年度所級課題《西方監獄罪犯個案分類與管理技術 研究》的成果之一。作者曾在2004年10月于浙江警官職業學院舉行的“中國監獄學科建 設暨監獄制度創新論壇”上以“論個別化矯正模式”為題作了一個發言,本文便是在該 發言基礎上經進一步充實和完善后形成的。本文之所以用“個案矯正模式”代替“個別 化矯正模式”,主要考慮到兩點,一是“個案”的著重點在個人、個體本身,在外延上 包括了與他人的不同點與相同點兩個方面,而“個別化”更多強調的可能是個人或個體 與他人之間的區別和不同點,顯然,使用“個案”更加貼近本文中的涵義;二是“個別 化矯正”與通常所說的“個別教育”比較容易混淆。滴石

網載 2013-09-10 20: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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