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文書與唐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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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敦煌遺書的發現至今百年。1907年春,英人斯坦因首先劫走大部分,現藏倫敦大英圖書館。1908年,法人伯希和又盜劫一部分,多為精品,現藏巴黎法國國立圖書館。俄人之劫取敦煌遺書雖稍后,但數量甚多,現藏俄羅斯圣彼得堡東洋學研究所分所。1912年,日人橘瑞超等劫奪一小部分,現藏龍谷大學圖書館及京都有鄰館等地。外國人盜劫之余尚遺存近萬卷,現藏北京中國國家圖書館。
  敦煌遺書數萬卷,內容至為豐富,為我國一般古籍、文學、史學、哲學、宗教、自然及技術科學增加了大量新資料,用之以研究我國傳統學術文化,則必獲得豐碩光輝成果。小文為篇幅所限,不能論述敦煌文書在多方面的研究狀況,僅舉以下二例,以說明敦煌文書對我國傳統學術文化研究的重大意義。
   一 研究唐代前期均田制的新材料
  大唐帝國的前期是以國家管理小農私有土地制度為主要基礎之一,在敦煌文書發現之前,唐史研究者不可能對此有具體認識。關于唐前期的土地制度,《唐六典》卷三戶部、《通典》卷二食貨二田制下大唐條、《舊唐書》卷四八食貨志、《新唐書》卷五一食貨志均有記載,茲移錄《通典》的記載如下:
  大唐開元二十五年令……丁男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給,老男、篤疾、廢疾各給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各給口分田三十畝,先永業者,通充口分之數。黃、小、中、丁男女及老男、篤疾、廢疾、寡妻妾當戶者,各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二十畝。應給寬鄉,并依所定數;若狹鄉新受者,減寬鄉口分之半。其給口分田者,易田則倍給。(寬鄉三易以上者,仍依鄉法易給。)
  根據這樣有普遍性的史料,不少研究者認為唐前期為土地國有制,土地掌握在國家手中,由國家按制度向農民普遍授田。也有不少研究者進一步認為,掌握在國家手中的土地,依據制度向農民平均分配,如所有的丁男都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此即平均分配,故曰均田制。也有的學者認為,在大量有關唐代的史料中,看不到均田制的實行,田令乃一紙具文,田令所規定的制度并未執行。上述意見是否正確,抑應另立新說,以下引錄敦煌文書有關唐田制者,試圖對唐代前期土地制提出不同的見解。
  (一)“周大足元年(701年)沙州敦煌縣效谷鄉籍”(伯3557[a]、伯3669[b],據池田溫著《中國古代籍帳研究》錄文部分移錄,只移錄戶主一行及有關此戶所有田畝諸行,其他均從略,以下引文均如此。因篇幅所限,只移錄三戶。原文有武則天所造字,今徑改為通用字,下同):
  1. 戶主邯壽壽年伍拾陸歲 白丁 課
   戶見輸
  8. 廿畝永業
  9. 肆拾肆畝已受 廿三畝口分
  10. 合應受田壹頃叁拾壹畝 一畝居住
   園宅
  11. 八十七畝未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戶主索@①才年伍拾歲 衛士 課
   戶見不輸
  3. 十八畝永業
  4. 拾捌畝已受
  5. 合應受田壹頃叁拾壹畝 一畝居住
   園宅
  6. 一頃一十三畝未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戶主張玄均年叁拾肆歲 上柱國子
   課戶見不輸
  4. 冊畝永業
  5. 柒拾伍畝已受 卅五畝口分
  6. 合應受田貳頃叁拾壹畝
  7. 一頃五十六畝未受
  (二)“唐天寶六載(747 年)敦煌郡敦煌縣龍勒鄉都鄉里籍”(伯2592[a]、伯3354[b]、[c],羅振玉舊藏[c]末部,斯3907[c]末部,此殘籍二十戶,茲移錄三戶):
  1. 戶主徐庭芝載壹拾柒歲 小男 不
   課戶
  7. 合應受田壹頃壹拾貳畝(叁拾畝已受,二十畝永業,一十畝口分,八十二畝未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戶主劉智新載貳拾玖歲 白丁
   下下戶空課戶見輸
  2. 合應受田壹頃陸拾叁畝(陸拾捌畝已
   受,廿畝永業,冊七畝口分,一畝居
   住園宅,九十五畝未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戶主鄭恩養載肆拾叁歲 白丁 下
   中戶空課戶見輸
  2. 合應受田貳頃叁拾肆畝(壹頃壹畝已受,
   冊畝永業,冊七畝口分,一十二畝買田,
   二畝居住園宅,一頃卅三畝未受)
  敦煌戶籍很多,所載農戶以百計,茲取戶籍兩件,所載各三戶,其所有土地之情況可以說明兩點:①唐田令已實行,非具文。②所有農戶之已受田均甚少,且多少不一,非平均分配。蓋已受田即各農戶之原有自耕田,亦即私田,非由國家平均分配者也。據此可知,均田制下農民之土地,非土地國有。茲簡要釋證如下。
  上引敦煌六戶籍均有應受田若干畝,均在百畝以上,按唐田令,丁男、中男給田一頃,老男、篤疾、廢疾給田四十畝,寡妻妾給田三十畝,后四種人當戶者給田五十畝。田分為二,一曰永業,一曰口分。此即戶籍所載之合應受田也。邯壽壽戶合應受田131畝,因戶主邯壽壽56 歲為丁男,戶內有寡1人,合應受130畝,加1畝居住園宅,共為131畝。索@①才戶合應受田131畝,與邯壽壽戶情況相同。 張玄均戶合應受田231畝,因戶主張玄均34歲為丁男,戶內另有丁男1人,寡1人, 合應受田230畝,加居住園宅1畝,共為231畝。徐庭芝戶合應受田112畝,因徐庭芝以小男代姊承戶,即戶主,戶內有寡2人,合應受田110畝,加居住園宅2畝,共為112畝。劉智新戶合應受田163畝,因戶主劉智新29 歲為丁男,戶內有寡2人,合應受田160畝,加上居住園宅3畝,共為163畝。鄭恩養戶合應受田234畝,因戶主鄭恩養43歲為丁男,戶內有18歲中男1人,老寡1人,合應受田230畝,加居住園宅4畝,共為234畝。合應受田與田令規定相同。有些研究者據此認為,此即國家向全國農戶平均分配土地。但上引六戶之已受田皆不相同,多少參錯不一,這一實際情況完全否定了國家向農戶平均分配土地之說。
  “合應受田”非實際受田,乃國家規定農戶中之丁男及18歲以上之中男占有土地不能超過百畝。此乃限田,非平均分配田畝也。按“均”,可解為“遍”,即無所遺漏而皆有也。如《周書》卷二三蘇綽傳(《北史》六三蘇綽傳同)略云:
  其六,均賦役,曰:……夫平均者,不舍豪強而征貧弱,不縱奸巧而困愚拙,此之謂均也。故圣人曰:“蓋均無貧。”
  “均賦役”,謂無論豪強或貧弱,皆應納稅服役,據此推論,均田者,無論豪強還是貧弱,皆應有田,丁男、中男18歲以上者,占田無過百畝,此限田也。總之,國家以其行政權力,實行均田,亦即豪強貧弱皆有田可耕,但限制之,保持全國民戶中,小自耕農占絕大多數,成為國家富強基本條件之一,因國家之財賦及服各種徭役之人力均來自小自耕農也。研究歷史以求真實為第一要義,長時期中,均田制之真實均無從求得,直至有關田制之敦煌文書出,均田制之真實始得而知。敦煌文書之重要可知也。
  國家實行限田政策,自漢代以來,多已如此。蓋自秦漢始,儒家之大一統思想為治國安邦之思想之一。土地高度集中,形成大土地所有制,易于出現地方割據勢力,破壞國家之統一。唐代前期,多次括田括戶,即為保持小自耕農在全國民戶中占絕對多數之形勢,使大唐帝國長治久安富強文明。《資治通鑒》卷二一二唐玄宗開元九年條略云:
  春正月丁亥制:以宇文融充使,括逃移戶口及籍外田,所獲巧偽甚眾。
  此處之“籍”即“戶籍”,“籍外田”即戶籍所載“合應受田”之外田畝,亦即超過“合應受田”之田畝,亦即丁男、18歲以上中男百畝外之田畝也。史籍多不載此“籍外田”,《通鑒》雖有記載,亦不易了解,展視敦煌文書中之戶籍則一目了然。括籍外田即限田政策之具體實施,亦即保護小自耕農土地所有制之措施。敦煌文書中之戶籍,使讀史者易于了解此一措施,亦即易于了解唐代前期國家富強形勢形成原因之一,據此,敦煌文書實為研究唐代之史最重要之資料。“史”,乃求真實之學也。敦煌資料之出世,使我們對唐代前期均田制獲得真了解,其重要意義可知也。
   二 研究唐代前期水利的新材料
  唐代水利事業,主要包括水上交通和農田灌溉。唐代前期,這兩方面都很發達,觀《新唐書·地理志》所載京兆府與各府、州、縣灌溉溝渠之多,可知也。觀《唐六典》卷三度支郎中員外郎條、卷七水部“凡天下造舟之梁”及“石柱之梁”條所述舟船之運輸及橋梁之建造,亦可知也。但《新唐志》及《六典》的記述大多簡略而不能深切著明,必須有新材料之詳悉記述,方能對唐代前期之水利事業有完備具體了解。敦煌文書誠為研究者所急需之新材料,茲舉出一條以明之。
  伯2507“唐開元水部式殘卷”現存144行,限于篇幅, 不能引錄文書全部,只能間或引用并簡述文書之主要內容。
  文書1至42行記述京兆府、關內道、東都、河西道、 揚州等地灌溉田地的情況,關于京兆府者特別詳盡。1行至11行概述安裝斗門,即4行至5行所云:“其斗門皆須州縣官司檢行安置,不得私造。 ”也概述澆田之規則,即6行至9行所云:
  凡澆田,皆仰預知頃畝,依法取用。水遍即令閉塞,務使均普,不得偏并。諸渠長及斗門長,至澆田之時,專知節水多少。其州縣每年各差一官檢校。
  所謂“依次取用”,即《唐六典》卷七水部郎中員外郎條所云:
  凡用水自下始。
  《六典》水部條取材于“水部式”,此句乃“水部式”之文也。
  文書12行至42行詳悉記述京兆府等地安裝斗門、修理渠堰及用水澆溉情況,34行之“聽百姓依次取用”亦即“凡用水自下始”也。
  文書43至45行,簡略記述洛水中橋、天津橋的保護措施,50 行至51行,簡要記述對諸州運船向北太倉從子苑過者所采取的措施。此后,敘述對會寧關船只的管理。
  文書對會寧關所有船之管理,應加解釋,錄文如下:
  54. 會寧關有船伍拾只,宜令所管差強了官檢校,
  55. 著兵防守,勿令北岸停泊。自余緣河堪渡處,亦
  56. 委所在州軍嚴加捉搦。
  永興按,嚴耕望著《唐代交通圖考》第二卷河隴磧西區第一篇十一“長安西通安西驛道上:長安西通涼州兩驛道”,有兩處論述會寧關,茲引其一。嚴氏引“水部式”會寧關條(見上文)之后云:
  關近黃河,在南岸。在唐盛時,備船五十只,可見津渡之規模。
  所說誠是。但對式文所云“宜令所管差強了官檢校,著兵防守,勿令北岸停泊”,未加解釋。“著兵防守”,以防劫盜,但何以“勿令北岸停泊”耶?展視譚其驤主編《中國歷史地圖集》第五冊唐京畿關內道圖及隴右道東部圖,會寧關及其所在之會州,在黃河南岸,渡河至北岸,距東突厥不遠。“水部式”制作時間約在開元中,時東突厥毗伽汗國相當強大,唐船不停泊黃河北岸,恐為突厥所劫奪也。
  唐代海運相當發達,有關唐代史籍,鮮有記載,“水部式”記述海運制度稍詳。如文書57至66行記載海運河運(文書中之“平河”)水手共5520人,所出滄、瀛、貝、莫、登、萊、海、泗、魏、德、晉、絳等十二州及其課役等項,特別是帖助夫的性質,均為難得水運資料,文書誠可貴也。
  文書67至74行、86至92行、113至144行均記述造舟為梁的具體情況。“造舟為梁”最遲始于西周(見《詩·大雅》大明篇)。唐代造舟為梁相當普遍,見于《唐六典》、《元和郡縣圖志》等書,但以“水部式”的記載最為詳悉,特別是造舟為梁的技術,是它書記載所不及的。此敦煌文書所載造舟為梁技術,應是我國科技史的重要篇章,非此小文所能詳。據此可見,敦煌學的研究不僅對我國文史之學具有重要意義,對我國科技之學也具有重要意義。小文所舉“水部式”所載造舟為梁,僅為一例也。
  值此敦煌文書面世百年之際,回顧我國敦煌學研究的歷史,雖有少數學者的著作,可以傳世不朽,但就全面的研究情況詳論,實有愧有負于可視為國寶的數萬件文書也。今后應如何改變如此落后狀態,我認為最應注意以下二端:
  1.獨立與自強不息的精神。在我的敦煌文書研究與教學過程中,經常閱讀王重民先生主編的《敦煌遺書總目索引》,我略引王先生所撰“后記”中對我們有教誨意義的一段:
  這部“敦煌遺書總目索引”是積累了五十多年的經驗,根據我們自己的需要,由我們自己的專家編成的……雖說還有不少的缺點,它的特征是反映著敦煌遺書發見后六十年來第一部完整的總目錄,而且是由我們自己編成的。
  以上引文中三處“我們自己”,表現了重民先生獨立的思想,也表現了華夏民族獨立的思想,這與陳寅恪先生所倡導的“獨立之精神”是一致的。出于《易經》的圣言“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是從事于一切學術研究必須遵循的教誨。敦煌學研究也必須如此。一份敦煌文書中的一個字一天時間不識不懂,就要用十天,一件敦煌文書用一個月讀不懂,就要用十個月一年,直到能識能解,否則,絕不放下,絕對不能不懂裝懂,此乃自強不息也。
  2.“讀書不肯為人忙”。此即圣言“古之學者為己”也,亦寅恪先生讀書治學之“秘方”。讀書為己,即為修養自己的道德學問,使之提高,再提高。讀書為人,即以讀書為裝飾,以取悅于人,因而得名得利得權勢,這樣的研究者不可能對敦煌學有真實的了解,不可能成為如寅恪先生所希望我們的“勉作敦煌學之預流”。就目前的學風而論,圣言讀書為己的教誨,應大力弘揚,使之成為學風中的主流,則我國敦煌學研究尚可有光輝之前途,愿共勉之。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為鞏去點下加言
  
  
  
文物京41~45K1歷史學王永興20012001王永興,北京大學歷史系 教 授 作者:文物京41~45K1歷史學王永興20012001

網載 2013-09-10 20: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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