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新發布的“公允價值計量”準則及其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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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2006年9月,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在經過三年多的研究和討論之后,發布了單獨的第157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告“公允價值計量”(SFAS157),目的是統一和改進美國公認會計原則(CAAP)中的公允價值計量指南及相關披露,為進一步拓展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用做好鋪墊。2005年9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也將“公允價值計量”項目列入議程。SFAS157發布以后,IASB從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角度對其主要理論和方法進行分析研究,初步形成了對一些關鍵問題的看法;2006年11月,IASB將這些看法與SFAS157一同發布,作為其“公允價值計量”項目的討論稿[1]。SFAS157及IASB的相關研究將對國際財務會計計量領域產生深遠影響。我國新準則體系將公允價值列為基本計量屬性并在許多具體準則中應用,因此,了解FASB的公允價值研究成果對我國改善公允價值應用,推動會計國際協調有重要意義。
   二、SFAS157的主要內容
  SFAS157包括范圍、計量、披露和有效日期四部分,計量是核心,披露是亮點。
  (一)適用范圍
  SFAS157適用于現有GAAP中要求或允許公允價值計量的會計文告,但以下例外:1.SFAS123“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及其解釋文告;2.一些會計文告允許主體在實務中免除公允價值計量的情況;3.要求或允許的計量近似于公允價值,但卻無意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
  (二)計量
  1.定義
  公允價值是指在計量日市場參與者之間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資產收到的或轉讓負債支付的價格。資產或負債是指進行公允價值計量的特定資產或負債,計量時要考慮其性質(如,條件、位置等)。它們可能是單項資產或負債,也可能是組合資產或負債,判斷是單項還是組合要依據核算單位。價格是指出售資產收到的或轉讓負債支付的價格(脫手價),而不是購置資產支付的或承担負債收到的價格(買入價)。公允價值計量假定資產或負債在市場參與者之間進行有序交易。有序交易是指主體在計量日前做了必要市場宣傳后所進行的交易,不是強迫交易。該交易是計量日的模擬交易,是從持有資產或承担負債的市場參與者角度考慮確定的。另外,公允價值計量假定市場參與者在資產或負債的主市場中交易,或者沒有主市場的情況下在其最有利市場中交易。主市場是指主體出售資產或轉讓負債交易金額最大,交易活動最活躍的市場。最有利市場是指主體在扣除市場交易成本后,出售資產收到價格最高或轉讓負債支付價格最低的市場。主市場或最有利市場應從主體角度考慮確定,它因主體或主體交易活動的不同而異。如果資產或負債存在主市場,公允價值計量就是獲得該市場的價格(不論該價格是直接可觀察還是需要通過估價技術獲得),即使另一不同市場的價格在計量日對主體更有利。主市場(或最有利市場)價格不應因交易成本而調整,交易成本是資產或負債在其主市場(或最有利市場)中出售或轉讓所增加的直接成本,交易成本不應歸結于資產或負債,它是交易所特有的并因主體交易方式的不同而不同。然而,交易成本不包括將資產或負債運抵(運離)主市場(或最有利市場)而發生的成本。如果位置是資產或負債的一種屬性(如實物商品),用于計量公允價值的主市場(或最有利市場)價格應根據運輸成本進行調整。市場參與者是指資產或負債主市場中的買家和賣家,他們獨立于主體(不是主體的關聯方),熟悉市場情況,有能力并自愿進行交易。公允價值計量要依據市場參與者在資產或負債定價時可能使用的假設,在推導這些假設時,主體不必具體分析特定的市場參與者,但應識別那些對市場參與者進行一般性區分的特征。對資產而言,公允價值計量假定市場參與者考慮了物理上、法律上和財務上的可行性之后,對資產進行最高最佳使用。最高最佳使用是指市場參與者能夠使資產或資產組價值最大化的使用,它確定了計量資產公允價值的兩個估價前提:(1)在用,如果資產主要通過與其他資產聯合使用方式給市場參與者提供最大價值,該資產的最高最佳使用是“在用”(某些非金融資產即是如此),其公允價值通過“在用”這一估價前提確定。使用“在用”這一估價前提時,資產的公允價值依據當前交易中的出售價格確定,并假定該資產與其他資產聯合使用。(2)在交換,如果資產主要以單獨形式為市場參與者提供最大價值,該資產的最高最佳使用是“在交換”(金融資產即是如此),其公允價值通過“在交換”這一估價前提確定。使用“在交換”這一估價前提時,資產的公允價值依據當前交易中單獨出售的價格來確定。資產最高最佳使用是從市場參與者角度考慮確定的。不論是應用“在用”還是“在交換”這一估價前提,公允價值計量均應考慮市場參與者在資產定價時可能使用的相關假設。對負債而言,公允價值計量假定負債在計量日轉讓給某一市場參與者(該負債沒有被清償,接受方繼續承担義務),與該負債有關的違約風險在轉讓前后沒有變化。違約風險是指不履行義務,影響負債轉讓價值的風險。負債的公允價值應反映與其相關的違約風險。違約風險包括主體自己的信用風險,但并不局限于此。主體在各期間對負債進行公允價值計量時,應考慮其資信狀況對公允價值的影響,該影響會因負債的不同而異。
  2.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
  SFAS157指出,實際交易中的交易價格代表買入價而公允價值代表脫手價。從概念上講,買入價和脫手價是不同的。主體不一定能以購置時的價格出售資產,也不一定能以承担時的價格轉讓負債。但是,在許多情況下交易價等于脫手價,能夠代表初始計量時的公允價值。在確定初始交易價格是否是公允價值時,主體要考慮交易和資產或負債的特定因素。下列情況中交易價格可能不是資產或負債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1)交易發生在關聯方之間;(2)交易在強迫下進行;(3)交易價格中的核算單位與公允價值計量中的不同;(4)交易市場與主體出售資產或轉讓負債的主市場(或最有利市場)不同。
  3.估價技術
  SFAS157指出,公允價值計量所使用的估價技術應符合市場法、收益法和(或)成本法。市場法依據相同或可比資產或負債的市場交易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進行估價;收益法運用某些估價技術將未來多筆金額(如現金流或損益)轉換成當前單筆金額(貼現后的);成本法使用當前重置一項資產的服務能力所需支付的金額進行估價(常指當前的重置成本)。主體應使用適合環境、信息充分的估價技術進行公允價值計量。有時單一估價技術是恰當的,有時多種估價技術并用是恰當的(如對企業估價)。使用多種估價技術時,要對各種技術的計量結果進行評價和權衡,考慮其合理性以確定公允價值。計量公價值的估價技術應得到一致的應用。
  4.估價技術參數
  SFAS157指出,參數是指市場參與者在資產或負債定價時使用的假設,包括有關風險的假設,如某一估價技術的內在風險和(或)參數本身的內在風險。參數可以是可觀察的也可以是不可觀察的:(1)可觀察參數反映市場參與者用于資產或負債定價的假設,是根據獨立于主體的渠道獲得的市場信息推導得出的;(2)不可觀察參數反映主體自己的假設,是根據環境最佳信息對市場參與者定價時可能使用的假設進行判斷得出的。計量公允價值所使用的估價技術應最大限度地應用可觀察參數,最小限度地應用不可觀察參數。
  5.公允價值級次
  公允價值級次將估價技術所使用的參數劃分為三個層次。活躍市場中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報價(未調整)是最高級,不可觀察參數是最低級。有時,公允價值計量所使用的參數可能歸屬于不同級次,則該計量整體所屬的級次以最低的且對計量影響重大的參數所屬的級次為基礎確定。評價某一參數對公允價值計量整體的影響程度,要考慮資產或負債的具體情況。參數的可獲得性及可靠性會影響恰當估價技術的選擇,但是,公允價值級次強調的是估價技術所使用的參數,而不是估價技術本身。
  一級參數是計量日主體準入的活躍市場中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報價(未調整)。活躍市場是指交易活動足夠頻繁,交易金額足夠大,能夠持續地提供定價信息的市場。活躍市場上的報價是計量公允價值最可靠的依據,在可以獲得的情況下應作為公允價值計量的首選,但以下情況除外:如果主體持有大量相同資產或負債(如債務證券)并對它們進行公允價值計量,活躍市場上可能有報價,但單項資產或負債不容易被市場接受,這是因為,主體可以采用不完全依據報價信息的其他定價方法(如矩陣定價),但替代方法的使用使計量降至二級;有時活躍市場報價可能并不代表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如收市后至計量日之前的時間內發生了重大事件(當事人對當事人交易)的情況即是如此,主體應制定識別這些重大事件的政策并一致地應用它們;如果主體持有某種金融工具的大額頭寸且活躍市場存在該工具的交易,其公允價值應在一級內計量,即單項報價乘以持有數量,禁止使用大額折扣系數。
  二級參數是一級參數之外,可直接或間接獲得的其他可觀察市場參數。如果資產或負債有(合同)期限,二級參數在整個期限內必須是可觀察的。二級參數包括活躍市場上相似資產或負債的報價、非活躍市場上相同或相似資產或負債的報價、報價之外的可觀察市場參數及其他得到市場證實的信息。
  三級參數是資產或負債的不可觀察參數,它們只在可觀察參數無法獲得時才用于公允價值計量,以便于計量日市場活動較少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但公允價值計量目標沒有改變,即獲得從市場參與者角度考慮的脫手價格。不可觀察參數應反映主體對市場參與者所使用的定價假設的判斷,應根據環境最佳可得信息推導得出。在推導過程中,主體不必盡全力去獲得市場參與者假設的信息,但不應忽視不需額外成本和努力即可獲得的假設信息。如果合理可得的信息表明市場參與者將使用不同的假設,主體應對自己的假設數據進行調整。
  (三)披露
  SFAS157對初始確認后連續和不連續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和負債提出了不同的披露要求。
  對于連續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和負債(如交易性證券),主體在每個中期和年度報表中對主要資產和負債分類,單獨披露下列信息:1.報告日公允價值計量的情況;2.各項公允價值計量整體所屬的級次;3.三級估價要提供期初和期末公允價值計量的余額變化明細表,分別列示(1)實現和未實現利得或損失總額、收益中的利得或損失及其來源,(2)購銷、發行和結算時發生的金額,(3)轉入或轉出三級估價的金額;4.報告日仍持有的資產或承担的負債所產生的未實現利得或損失對當期收益的影響金額;5.年度報表中還要披露公允價值計量所使用的估價技術,如果有變化還要說明原因。
  對于不連續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和負債(如減值資產),在每個中期和年度報表中對主要資產和負債分類披露下列信息:1.本期公允價值計量的情況及計量的原因;2.各項公允價值計量整體所屬的級次;3.三級估價要說明估價參數及推導參數所依據的信息;4.年度報表中還要披露公允價值計量所使用的估價技術,如果有變化還要說明原因。
  此外,SFAS157還要求所有數量披露以表格形式列示。
  (四)生效日期
  SFAS157對2007年11月15日以后開始的年度和中期財務報表有效,鼓勵提前采用。
   三、對SFAS157的評價
  (一)SFAS157的主要貢獻
  SFAS157對國際財務會計將產生深遠的影響。統一的計量框架和充分的公允價值披露會提高財務報表質量,更好地為報表使用者的決策服務。SFAS157在以下幾方面有積極意義。
  1.明確具體的定義為正確理解和應用公允價值奠定了基礎
  新定義保留了原定義中“公允價值是交換價格”理念,但明確該交換價格是出售資產收到的或轉移負債支付的價格,即脫手價。將公允價值定義為脫手價是迄今為止對公允價值最具體的界定。脫手價反映市場對資產未來現金流入或負債未來現金流出的預期,它與公認的資產和負債定義一致。定義中或定義涉及的其他術語,如有序交易、市場參與者、主市場和最高最佳使用等,也被具體界定。這些術語確立了“公允價值是以市場為基礎的計量”的理念。新定義內涵明確,易于理解并能夠與其他計量屬性(如重置成本或在用價值)區分,與原定義比較有很大改進,為正確應用公允價值奠定了基礎。
  2.統一詳實的計量指南大大提高了公允價值計量的可操作性
  公允價值是在市場參與者之間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資產或轉讓負債的價格。這種交易是計量日從持有資產或承担負債的市場參與者角度考慮確定的模擬交易,是主體想繼續控制資產或承担負債而又急于獲取市場評價的一種操作。因此公允價值計量的目標就是確定資產或負債在計量日的脫手價格。為達到該目標主體應遵循以下操作步驟:(1)確定作為計量對象的具體資產或負債(核算單位要一致);(2)對資產而言,確定恰當的估價前提(與其最高最佳使用一致);(3)確定資產或負債的主市場(或最有利市場);(4)確定恰當的估價技術。SFAS157對公允價值計量過程中涉及的主要問題,如估價前提、主市場、估價技術、估價參數和公允價值級次等,都進行了詳細的論述,所提供的指南基本上能夠滿足各種情況下公允價值計量的實務操作需要。統一詳實的計量指南對改善公允價值計量的實務應用具有重要意義。
  3.全面充分的披露有利于報表使用者對公允價值計量的影響做出正確判斷
  SFAS157要求主體披露公允價值計量的詳細信息,主要涵蓋三方面的內容:(1)主體應用公允價值計量其資產和負債的范圍;(2)主體計量公允價值所使用的技術和所依據的假設;(3)公允價值計量對主體當期損益的影響。此外,SFAS157還要求主體在所有中期和年度報表中對數量披露以表格列示,在所有年度報表中對公允價值計量使用的估價技術及其變更進行說明。這些披露全面充分、便于閱讀,能夠使報表使用者全面掌握主體公允價值計量的情況,對主體的財務狀況和收益做出正確的判斷。
  (二)SFAS157的不足之處
  目前看來,SFAS157的公允價值定義和部分指南還缺乏理論支撐。FASB現有概念框架的公允價值理論非常有限:1.沒有對公允價值的相關性進行全面論述,雖然FASB認為公允價值是一種相關的計量屬性,但是除了金融工具外,公允價值對非金融工具和負債是否相關還未得到證實;2.沒有對缺乏交易價格情況下如何保證公允價值計量的可靠性進行闡述;3.沒有就如何權衡可靠性和相關性提供理論指導。相關性和可靠性是會計信息的兩個根本質量特征,財務會計最高目標不是追求任何一個極端,而是尋求兩者的最佳均衡。SFAS157將公允價值視為對資產和負債都相關的計量基礎。在權衡可靠性和相關性方面,提出了要最大限度地使用可觀察市場參數,最小限度地使用不可觀察參數,并建立了公允價值級次。在缺乏市場交易價格情況下強調公允價值計量的目標不變,即獲得脫手價格,從而保證計量的可靠。SFAS157在上述方面已經突破了現有概念框架,這將直接導致概念框架的修訂(尤其是SFAC5和SFAC7)。但是,準則終究不同于概念框架,其側重點是在操作層面,理論層面的深度不及概念框架。FASB先發布準則后修訂概念框架是一種本末倒置的做法。
   四、SFAS157對我國的啟示
  我國新會計準則將公允價值列為基本計量屬性并在準則中具體運用。我們應在借鑒SFAS157并結合國情的基礎上,對公允價值應用展開進一步研究。筆者認為應重點關注以下幾方面:
  1.對公允價值定義進行具體界定
  《基本準則》界定了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五種計量屬性,公允價值定義沒有變化。我國會計界對公允價值與其他計量屬性(尤其是與現值)的關系一直爭論不休,其中“復合計量屬性”之說是主流。該說法源于SFAC7,因為它認為若無反證,歷史成本也是公允價值。IASB最新研究認為,現值只是一種計量技術,它為一些計量屬性服務,幫助它們完成計量活動[2]。如果將現值排除在外,主要計量屬性之間的關系應該可以清楚界定。理清公允價值與其他計量屬性的關系對改進公允價值的應用非常重要。FASB和IASB目前正在積極進行這方面的研究。筆者認為,在我國當前市場條件下將公允價值具體界定為“當前市價”比較恰當。“脫手價”要考慮交易或運輸成本,比較復雜,可以在容易操作的資產項目中引入(如金融工具),但不宜將其視為公允價值的一般定義[3]。
  2.研究制定全面統一的公允價值計量指南
  制定全面、統一的計量指南是提高公允價值計量操作性的重要途徑。在IASB要求直接應用公允價值計量的17項準則中,有12項提供了具體的計量指南[4];在我國新準則17項直接要求應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準則中,僅“資產減值”、“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年金基金”三項提供了具體計量指南,且前兩項的指南還不一致。“資產減值”將銷售協議價格作為確定公允價值的首選,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將活躍市場中的報價作為首選[5]。缺乏全面、統一的指南可能會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實務操作性和計量的可比性。為此,我們應跟蹤國際公允價值應用研究的最新動態,借鑒其成熟經驗并結合我國國情,制定統一的公允價值計量指南。
  3.擴大公允價值計量的披露
  SFAS157的披露要求有三個特點:一是區分連續和非連續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和負債的披露;二是強調公允價值計量范圍、計量方法及計量對收益影響的披露;三是要求本期所有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和負債在列表集中披露。在當前經濟環境下,在進行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和負債中,存在活躍市場的是少數,沒有的是多數,公允價值計量的理論和技術也不成熟。全面充分的披露可以彌補公允價值計量的缺陷,維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知情權。我們應在借鑒國際成熟經驗的基礎上,研究進一步擴大公允價值披露的政策,提高公允價值計量的信息含量,更好地為報表使用者的決策服務[6]。
審計與經濟研究南京61~65F101財務與會計導刊(理論讀本)于永生/汪祥耀20072007
于永生,浙江財經學院會計學院副教授,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博士生;汪祥耀,浙江財經學院會計學院教授,博士,浙江 杭州 310018。
作者:審計與經濟研究南京61~65F101財務與會計導刊(理論讀本)于永生/汪祥耀20072007

網載 2013-09-10 20: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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