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子·外物》“兩陷”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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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B22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5019(2007)06-0027-04
  莊學以其對世俗人事的深邃反思和徹悟超脫卓然于傳統文化之林,《莊子》灑脫恣肆文句背后的睿思哲辯在中華民族文化心理形成的軌跡中刻下了深深的印記。無論是認同還是批判,解讀和玩味《莊子》總能給我們的思想以啟迪。本文謹就如何理解《莊子·外物》篇“兩陷”之意略陳陋見,就教于方家。
  一
  《莊子·外物》云:“外物不可必,故龍逢誅,比干戮,箕子狂,惡來死,桀、紂亡。人主莫不欲其臣之忠,而忠未必信,故伍員流于江,萇弘死于蜀,藏其血,三年而化為碧。人親莫不欲其子之孝,而孝未必愛,故孝己憂而曾參悲。木與木相摩則然,金與火相守則流,陰陽錯行,則天地大駭,于是乎有雷有霆,水中有火,乃焚大槐。有甚憂兩陷而無所逃,B5S201.JPG蜳不得成,心若懸于天地之間,慰暋沈屯。利害相摩,生火甚多,眾人焚和,月固不勝火,于是乎有B5S202.JPG然而道盡。”對于這段話,如何理解首句“外物不可必”,直接關系到其后文句的疏解。陳鼓應說:“‘必’謂必然(成疏)。這話是說外在的事物不能有定準。”[1]702這種解釋自然不錯,但“外物不可必”并非泛泛之談,顯然是就人倫道德而言的,意謂我們信奉的價值原則和倫常觀念沒有定準,善惡是非不一定分明,好人壞人其終無別,故有龍逢、比干被戮,箕子佯狂,惡來之死和桀紂之亡。接下來,莊子進一步闡明這一道理:從歷史人物的遭遇看,人們的價值觀念“不可必”,忠未必信,如伍員、萇弘,孝未必愛,如孝己、曾參;從木與木、金與火、陰與陽等自然現象看,事物的發展也不一定存在必然性。因此,莊子最后說:“有甚憂兩陷而無所逃,B5S201.JPG蜳不得成,心若懸于天地之間,慰暋沈屯。利害相摩,生火甚多,眾人焚和,月固不勝火,于是乎有B5S202.JPG然而道盡。”
  通觀整段話,“有甚憂兩陷而無所逃”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如何解讀“兩陷”的意蘊,不僅直接關系到對本段話的理解,也關系到對莊學精神的把握。以往學者見仁見智,對“兩陷”的解釋各有所云。
  郭象:茍不能忘形,則隨形所遭而陷于憂樂,左右無宜也。[2]922
  成玄英:不能虛志而忘形,域心執固,是以馳情于榮辱二境,陷溺于憂樂二邊,無處逃形。[2]922
  司馬彪:兩,謂心與膽也。陷,破也。畏雷霆甚憂,心膽破陷也。[2]922
  林希逸:甚憂者,極憂也。“兩陷”,非有人道之患,則有陰陽之患也。《人間世》云:“是兩也”,即此意。[3]
  王先謙:人亦有甚憂者,利害是也。利固害,利亦害也。固常兩陷而無所逃。[4]61
  鐘泰:“有甚憂兩陷而無所逃”,轉入人心言。不陷于陽,則陷于陰,《人間世》篇葉公子高所謂“有陰陽之患”是也。“甚憂”云“大患”。[5]
  諸家之說雖有出入,但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以“兩”為相反相成的兩方面,如“憂樂”、“陰陽”、“利害”,因此所謂“兩陷”也就是陷于“憂樂”、“陰陽”或“利害”。諸家注解中,以王先謙釋“兩陷”為“利害”影響最大,許多《莊子》的注本,大都采納王說。如陳鼓應在其《莊子今注今譯》中以“陷入利害兩端”解釋“兩陷”,[1]704意指利害交錯,使人們在選擇時陷入兩難境地。
  筆者以為,以“利害”釋“兩陷”有失妥當。人在面臨利害時,趨利避害乃人之本性,故僅從利害抉擇而言,比干、孝己、伍員等人不會陷入兩難的困境,莊子所說的“兩陷”當有更深層的含義。
  從《外物》篇來看,“利害”當是針對“眾人”而言,所謂“利害相摩,生火甚多,眾人焚和”,是說眾人因沉溺于利害爭執而焚傷了內在的和氣,造成彼此之間的緊張關系。眾人為何會“利害相摩”呢?《莊子·列御寇》云:“圣人以必不必,故無兵;眾人以不必必之,故多兵。”“兵”意指“紛爭”,圣人把有定準的事看作沒有定準,故能消弭紛爭;眾人則把沒有定準之事視為有定準可循,所以多起紛爭。《外物》中的眾人,顯然是把利害這種沒有定準的事當作有定準的事來對待,所以他們才會把利與害看得涇渭分明,斤斤計較,結果陷入紛爭,傷了和氣。王先謙注解“外物不可必”說:“凡物之自外至者,其利害皆不可必。”[4]61站在“圣人”的立場上來看,王先謙的注釋是對的,即“圣人以必不必”,但從“眾人”的立場上來看,則是“利害皆可必”,因為“眾人以不必必之”。
  依筆者陋見,莊子所云“兩陷”,并非指陷入利害兩端,而是指陷入道德困境。就忠信、孝愛而言,臣忠、子孝與君信、父慈必須相和而成,也就是說,有忠臣還必須有開明的君主,有孝子還必須有慈愛的父母。如果忠臣遇不到明君,孝子遇不到慈父,不僅忠孝的道德訴求無法實現,甚至連忠臣、孝子的生命都無法保全。莊子所舉木與木、金與火等自然之物的例子,對理解此點至關重要。其中“木與木”之例,注疏家多認為不符合五行生克的關系,應更正為“木與火”。[2]922其實不然,聯系是普遍的,自然界猶如一張綱目錯落的大網,其關系不僅局限于固定的事物之間,不一定都表現為生克對立。木與木協同,可以更加堅固,但如果相互排斥,則自然生火。金與火、陰與陽亦然,相和而成,相害則陷。不僅自然界的事物彼此和諧才能存在發展,人類社會也只有在和諧狀態下,道德倫常才能有實現的可能。人臣之忠與人主之信、人子之孝與人親之愛應該是相伴而生、相輔相成的。可現實中二者是脫節的,忠信、孝愛不僅沒有達到共生的和諧狀態,反而相互背棄,使君臣離間、骨肉疏離。《外物》篇說:“龍逢誅,比干戮,箕子狂,惡來死,桀、紂亡。”遭到可悲下場的不僅有忠臣龍逢、比干、箕子,還有佞臣惡來以及人主桀、紂。
  需要強調的是,莊子在《外物》篇舉出這些事例,并不是要喚醒人們的道德意識,而是要告訴人們道德倫常并沒有儒家所宣揚的必然性。盡管忠信、孝愛等是很多人信奉的道德準則,然而在踐行中,它帶給人們的可能是禍害,而不是福祉。《莊子·盜跖》篇對這一點說得非常清楚:“比干剖心,子胥抉眼,忠之禍也;直躬證父,尾生溺死,信之患也;鮑子立干,申子不自理,廉之害也;孔子不見母,匡子不見父,義之失也。此上世之所傳、下世之所語以為士者,正其言,必其行,故服其殃、離其患也。”由此,踐履忠信等道德準則可能招致禍害,而躲避禍害則可能背離忠信的倫常要求,許多人深陷其中,無法逃避。筆者以為,這就是《外物》“有甚憂兩陷而無所逃”的含義所在。林希逸注“甚憂”為“極憂”,鐘泰釋“甚憂”為“大患”,此“極憂”、“大患”即是“兩陷”之困。
  二
  莊子如此申論的意圖是以“兩陷”所面臨的道德困境來消解人的價值信念。他認為,如果沒有善惡是非的價值偏執,也就不會有道德抉擇上的困境以及由此而生的憂患。《莊子·齊物論》說:“物無非彼,物無非是。”就“物”自身而言,無所謂是非彼此。“彼”與“是”相互依存,“是亦彼也,彼亦是也。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如果在認識上把是非、彼此割裂開來,就會產生是非之辯,“故有儒墨之是非,以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欲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則莫若以明”。“是”就其肯定性而言,“非”就其否定性而言,有所肯定就會有所否定,有所“是”就會有所“非”,如果限于一隅,必然會出現認識上的偏執。《齊物論》說:“以指喻指之非指,不若以非指喻指之非指也;以馬喻馬之非馬,不若以非馬喻馬之非馬也。可乎可,不可乎不可。道行之而成,物謂之而然。惡乎然?然于然。惡乎不然?不然于不然。物固有所然,物固有所可。無物不然,無物不可。故為是舉莛與楹,厲與西施,恢詭譎怪,道通為一。”“指”與“非指”、“馬”與“非馬”、“可”與“不可”的區別,是由認識上的偏執而成。當我們有所指、有所為時,就會出現“道行之而成,物謂之而然”,即通過行為來成就“道”,通過名實來確定“物”,這都是確定事物“可”與“然”的方面。但是,在這種境遇中,忽視了事物自身“不可”、“不然”的方面,也就是忽視了事物自身的“彼”與“非”,正所謂只知“朝三暮四”而不知“朝四暮三”。
  同樣,在對待“外物”上也存在這種情況,外物既有所可,又有所不可,無論是認為“外物可必”,還是認為“外物不可必”,實際上都是一種偏執、一種陷溺。《莊子·庚桑楚》中南榮趎求問于老子:“不知乎人謂我朱愚,知乎反愁我軀;不仁則害人,仁則反愁我身;不義則傷彼,義則反愁我己。我安逃此而可?此三言者,趎之所患也。”從表面上看,似乎利害糾葛使南榮趎陷入選擇上的兩難,但實際上是因為他陷入了是非、善惡、好壞的價值偏執,即對好與壞、仁與不仁、義與不義有所分別,這樣就必須作出選擇,因而會面臨“無所逃”的狀況。
  在莊子看來,必須放棄對外物“然”與“不然”、“是”與“非”、“彼”與“此”的區別與偏執,既看到外物的“然”,又要看到外物的“不然”,才能體悟“道”,這就是“圣人和之以是非而休乎天鈞,是之謂兩行”。[1]62具體到倫理價值觀念上,“與其譽堯而非桀,不如兩忘而閉其所譽。反無非傷也,動無非邪也,圣人躊躇以興事,以每成功。奈何哉,其載焉終矜爾!”[1]711類似的話在內篇也有明確表述,如《大宗師》說:“與其譽堯而非桀也,不如兩忘而化其道。”可見,莊子試圖通過“兩忘”、“兩行”來消解是非善惡等價值觀念的偏執,從而實現對世俗倫常的超越。
  由此看來,《外物》篇的“兩陷”是與“兩忘”、“兩行”對應而來的。所謂“陷”,指的就是陷入是非善惡的偏執而造成的道德抉擇上的困境。在莊子看來,由于認識和實踐上偏執一端,才會落得“B5S201.JPG蜳不得成,心若懸于天地之間,慰暋沈屯”的下場。有些被困擾者因為有像伍員、萇弘、孝己、曾參一樣的價值信念,陷于是非善惡的偏執,才有“兩陷”之患。莊子《外物》篇正是要為這部分人找到恰當的出路。
  三
  如果我們進一步追問,僅僅伍員、萇弘、孝己、曾參的價值偏執就能造成“兩陷”之患嗎?如果伍員、萇弘對人主以忠,而人主對他們回報以信,孝己、曾參對父母以孝,父母對他們回報以愛,未嘗不是兩全其美的事情。但這種結果為什么沒有出現?我們還必須進一步分析“利害相摩,生火甚多,眾人焚和”。
  在前面的論述中,我們指出,以“利害”解釋“兩陷”不當。但從另一個層面上來講,“利害”又的確是疏解“兩陷”困境的關鍵。在《外物》篇看來,以“利害”為價值判斷的標準和行為依據,亦是人類的失足之處。當眾人“必”于利害時,道德原則不再是人們追求的最終目標,而只是計算利害得失的籌碼。人臣之忠、人子之孝可能被人主、人親視為包含利害之心的算計,因而“忠未必信”、“孝未必愛”。比干忠于紂王而被剖心,“曾參至孝,而父母憎之,常遭父母打,鄰乎死地”。如此悲凄景象,發人深省。這正是忠孝等道德原則在社會生活中所遭遇到的尷尬,也就是“兩陷”之患。忠孝異化所導致的災患不僅限于臣子,而且也殃及人主、人親。“人主莫不欲其臣之忠”,“人親莫不欲其子之孝”,但由于人主、人親以利害之心對待臣下之忠、子女之孝,下場同樣凄慘,“桀紂亡”就是其例證。《莊子·外物》篇的作者正是試圖以此解構人們所共同遵循的道德原則。
  《莊子·外物》篇的“兩陷”所折射、引申出來的問題,是人類在不同歷史時期的現實生活中反復遭遇的一個悖論:對美好事物的憧憬、對理想價值的追求,是人類的共同愿望,然而現實中,往往是謀之不得又落入相反的境地。由于彼此的不信任、猜忌和利害得失的算計,合理的價值理念遭到懷疑和否定。由此,許多人不再從既有的價值、道德原則去行事,而僅僅從自身的利害得失去計較,這便是莊子所說的“利害相摩,生火甚多,眾人焚和”,“于是乎有債然而道盡”。
  莊子顯然過于悲觀地認識了功利效應對道德的消解作用。在他眼里,“兩陷”的窘困促使世俗之人完全從利害的角度計算是非得失,于是以仁義為虛位,假仁義之名,牟取私利。莊子不愿意因謀算利害得失而喪失心靈的寧靜和快樂,也不愿意偏執于是非善惡觀念,所以他“外物”、“兩行”,試圖通過消解善惡是非觀念來獲得精神的解脫。
   四
  《莊子》之后的《呂氏春秋》亦談及“兩陷”的話題。《呂氏春秋·必己》多處摘錄《莊子》,還直接引用《莊子·外物》篇的第一段話,但其最終結論則是:“君子之自行也,敬人而不必見敬,愛人而不必見愛。敬愛人者,己也;見敬愛者,人也。君子必在己者,不必在人者也,必在己無不遇矣。”君子不“必”于物,而“必”于己,這顯然與《莊子》不同,更多地表現為儒家“為己”的倫理傾向,肯定了道德主體的責任與担當意識。
  《呂氏春秋·勸學》篇還說:“先王之教,莫榮于孝,莫顯于忠。忠孝,人君人親之所甚欲也;顯榮,人子人臣之所甚愿也。然而人君人親不得其所欲,人子人臣不得其所愿,此生于不知理義也。”這顯然已經意識到,忠孝道德原則得不到實現,并不是道德原則本身的問題,而是因為人君人親、人子人臣沒有真正明白忠孝的所以然之理。在這里,我們已經讀出了把道德原則和現實功利分別看待的意味。
  到漢代的《淮南子》,這種價值取向變得更為清晰。《齊俗訓》對“以功成為賢,以勝患為智,以遭難為愚,以死節為戇”的世俗之人持批評態度,認為他們是“各致其所極”的自私自利者。《淮南子·齊俗訓》還指出,如同鳥獸都有自己的巢穴,“趨舍行義,亦人之所棲宿也,各樂其所安,致其所蹠,謂之成人”,明確肯定了道德生活對于人的意義。對福禍功利,《淮南子》持一種較為理性的態度,認為應該“求之有道,得之在命”,因為“君子能為善,而不能必得其福;不忍為非,而未能必免其禍”。
  從《莊子》到《呂氏春秋》再到《淮南子》,展示了一個對道德信念從懷疑到重新肯定的思想軌跡。
  擺脫人類面臨的道德困境,重建和諧的社會秩序,我們必須重樹道德主體的自覺意識和價值信念。這不僅是一個思想史問題,也是一個重大的現實問題。面對既成的社會關系,人們只有遵循共同的價值規范,才能維持一定的社會秩序。進行價值判斷、明辨是非善惡是人類“無所逃于天地之間”的道德選擇。因此,我們不能由道德生活中所面臨的困境而懷疑和否定價值原則的合理性和踐行的可能性。相反,我們應從道德主體自身出發,不把道德價值的踐行完全寄托在價值客體上,而是以明智的選擇、合理的行為方式來踐行價值信念,使人們所崇尚的道德觀念和價值準則得到發揚。
  收稿日期:2007-06-15
安徽大學學報:哲社版合肥27~30B5中國哲學張連偉/郭君銘20082008
莊子/外物/兩陷
  Zhuangzi/the external thing/two biases
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cept of "Two Biases" in "the External Thing" of Zhuangzi  ZHANG Lian-wei, GUO Jun-ming  (The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Forest University, Beijjing, 100083)"The Two Biases", an important concept put forward in "the External Thing" of Zhuangzi. The "Two Biases" by no means refers to "falling into the two ends of gains and losses", but refers to falling into the biased value judgment of what is right and wrong and what is good and evil, thus resulting in the dilemma of one's choice. Zhuangzi attempts to dispel the biased idea of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good and evil, right and wrong and sticks to the principle of "No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right and wrong", therefore extricating people from their moral predicament. However, although this idea meets the spiritual needs of the hermits, the harmonious social order must be based on the proper moral relationship. Only after the moral perceivers reconstruct their self-consciousness and the faith of value, could the problem of the "two biases" be truly solved.
《莊子·外物》中的重要概念“兩陷”,并非指“陷入利害兩端”,而是指陷入是非善惡兩端的價值偏執,從而造成選擇上的困境。莊子試圖消解善惡是非觀念的偏執,“不譴是非”,擺脫人們所面臨的道德困境。這雖然滿足了一批隱逸之士的精神需要,但就社會整體而言,和諧的社會秩序必須以良好的道德關系為基礎,只有重樹道德主體的自覺意識和價值信念,才能真正解決“兩陷”問題。
作者:安徽大學學報:哲社版合肥27~30B5中國哲學張連偉/郭君銘20082008
莊子/外物/兩陷
  Zhuangzi/the external thing/two biases

網載 2013-09-10 21: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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