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關系中的美國售臺武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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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問題曾是阻礙中美兩國關系正常化的關鍵問題。兩國建交后,臺灣問題仍是籠罩在中美關系上的陰影。美國一直沒有放棄利用向臺灣出售武器干涉中國內政。“冷戰”結束后,美國大規模擴大對臺灣的軍事銷售,提高與臺灣關系的級別,嚴重影響中美關系的健康發展。本文擬對美國售臺武器及其對中美關系的影響作較為系統的探索和敘述,力圖能為全面認識和正確對待這一問題得出一些有益的看法。
    一 
  美國售臺武器的歷史演變
  1.中美建交前美國對臺灣的軍援和軍售
  新中國成立后,美國出于政治、戰略考慮繼續將自己同崩潰于大陸而竊據于臺灣的國民黨政府綁在一起,對之進行了大量的軍事和經濟援助。由于臺灣島內當時的經濟形勢,在50年代,美國對臺灣的援助絕大部分是無償的贈予性援助;同時,為了阻止中國人民解放臺灣,“遏制”共產主義在亞洲的“擴張”,美國這一時期對臺灣的援助主要以軍事援助為主。這些援助的數額隨著臺灣海峽局勢的緩和或緊張而有消長,在兩次“臺灣海峽危機”時處于頂峰。[(1)]
  60年代,除1962年臺灣當局借大陸自然災害之際發出反攻大陸的一陣叫囂,引起臺灣海峽局勢一度緊張外,其余時間臺灣海峽地區的局勢基本上是平靜的。隨著臺灣經濟的發展,美國對臺的援助政策發生根本性變化。最重要的表現是1965年6月30日,美國對臺灣的經濟援助完全停止。軍事援助計劃也大量削減,平均每年僅5300萬美元。[(2)]而且主要用于補充軍事裝備和維護現有裝備。
  70年代至中美建交前,美國對臺的軍事裝備支持的方式有明顯改變,售臺武器問題開始引人注目。從新中國成立到尼克松訪華的22年中,美國主要以軍事援助支持臺灣,數額高達24.4億美元,軍事銷售很少,僅有2.239億美元。[(3)]而1971年以后,美國則開始采取貸款的形式向臺灣出售武器,以政府間的“軍用品外銷計劃”為主要方式,少量武器則通過交易銷售。從1972年財政年度至1978年財政年度,美國對臺灣的軍事援助總額下降為1.1億美元,而軍事銷售總額卻增加到6.7億美元。[(4)]美國對臺灣的軍事支持以軍售和軍援兩種形式代替單純的軍事援助,而軍售成為聯系美臺軍事關系的主要紐帶。                      
  2.中美建交過程中的美國售臺武器問題              
  70年代末,國際形勢出現了有助于推動中美兩國關系正常化進程的勢態。1977年1月上臺的卡特政府認為,中美兩國建立合作關系有利于美國在全球范圍內同蘇聯競爭;從美國全球戰略考慮,美中關系正常化是十分可取的。[(5)]因此,總統責成下屬“盡快擬定”對華政策的“重大突破辦法”。[(6)]中國政府對此表示歡迎。1978年2月,中國總理在五屆人大一次會議的政府工作報告中重申中國的立場:“要實現兩國關系正常化,美國政府必須斷絕同蔣幫的所有外交關系,撤出美國在臺灣和臺灣海峽地區的一切武裝力量和軍事設施,廢除美國同蔣幫的所謂‘共同防御條約’”。[(7)]即,“斷交”,“撤軍”,“廢約”。對此,美國表示難以接受。
  1978年5月,美國總統國家安全事務助理布熱津斯基訪問中國,再一次向中國領導人表示,卡特總統下決心要同中國實現關系正常化。[(8)]隨后,中美雙方進行了長達半年的談判,為了表示美國對談判的積極態度,6月30日,美國宣布,不向臺灣出售60架F-4鬼怪式戰斗機,這是臺灣3年來一直要求提供的飛機。11月6日,又拒絕臺灣提出的購買先進的噴氣式戰斗機的要求,代之以48架F-5E戰斗機。                
  雙方建交談判過程中臺灣問題仍然是個障礙。對美國向臺灣出售武器問題,中方表示,實現中美關系正常化后,美國同臺灣之間可以繼續保持民間來往,但不應該繼續向臺灣出售武器。11月底,美國總統在發給美國駐北京聯絡處主任伍德科克美方的最后幾項建議中提出,美臺防御條約期滿后,美國將繼續對臺灣銷售一些武器。這一項內容,連卡特本人也估計到“中國人很難接受”。[(9)]                            
  12月13日,鄧小平副總理親自同伍德科克進行了會談。當時美方接受了中方所提出的建交三原則。中方在堅持原則的基礎上也作了若干讓步,但在美國售臺武器問題上雙方仍未能達成一致。為了不影響中美關系正常化的大局,這個問題被“掛了起來”。這一分歧,在中美建交公報中沒有提及。
  美國向臺灣出售武器問題雖然沒有得到解決,但是在該問題上雙方都明確表明了各自的態度。公報公布的當天,中國總理在答記者問時指出:中美建交后,“美國人民將同臺灣人民保持文化、商務和其它非官方關系。其中,商務關系問題,我們在討論中是有不同意見的,美方在談判中曾提到在關系正常化后將繼續有限地向臺灣出售防御性的武器,我們是堅決不能同意的。”“我們認為,在兩國關系正常化后,美方繼續向臺灣出售武器,這不符合兩國關系正常化的原則,不利于和平解決臺灣問題,對亞太地區的安全和穩定也將產生不利的影響。這就是說,我們之間有不同的觀點,有分歧,但我們還是達成了公報。”[(10)]
  至于美方,據《紐約時報》透露,在中美建交公報達成協議以前,卡特就指示五角大樓起草了一份長達60頁的“第九號聯合指示”的秘密文件。文件認為,雖然臺灣做了很大努力來加強它的防御和經濟,它在很大程度上仍須依賴美國,除了加布里埃爾式地對地導彈部件外,它的一切主要的武器系統都來自美國。文件提議“繼續向臺灣提供防空裝備、武器零件和其它物資。”1978年12月19日,卡特總統在同記者談話時說:“我們已向人民共和國明確指出,今年過后,當明年條約失效后,我們要向臺灣出售武器。”[(11)]同一天,美國國防部發言人宣布,臺灣當局向美國購買武器的訂單已經預定到1983年,總額為6.25億美元。[(12)]
  3.美國售臺武器的“法律化”
  卡特政府接受中國條件,在保證做到“斷交、廢約、撤軍”后與中國建交,遭到了國會中除右翼保守派外,還包括主張中美建交的議員在內的相當多的議員的反對。他們叫嚷所謂“臺灣安全失去了”保障。因而在討論卡特總統向國會提出修改美臺關系的綜合法案時,議論紛紛,發出非難之聲。為此,美國國防部長布朗1979年2月5日在外委會的證詞中用了很大篇幅來論證,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大陸中國“對臺灣采取進攻的可能性極小”。他還說,“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同意,我們表示打算繼續向臺灣有選擇地提供軍事裝備,包括對過去已經供應的武器系統的補充供給”。[(13)]然而,他未能說服議員們。最后,由于國會通過并經總統簽字生效的《與臺灣關系法》規定,美國應“向臺灣提供防御性武器”和“向臺灣提供使其能保持足夠自衛能力所需數量的防御物資和防御服務。”[(14)]這樣就為美國今后向臺灣出售武器提供了“法律”“保障”,成為此后美國售臺武器的借口。
  在該法的討論過程中,中國通過多種渠道向美方表明中國的關注和反對。《與臺灣關系法》通過后,鄧小平在接見美國參議院外委會訪華團時也指出,中美兩國正常化的基礎就是只有一個中國,現在這個基礎受到了干擾,中國對美國國會通過的《與臺灣關系法》是不滿意的。美國大使館復照中國政府表示,國會通過的美臺關系法并不是在每個細節上都符合政府的意愿的,但它為總統提供了充分酌情處理的權力,使總統得以完全按照符合正常化的方式來執行這項法律。總統就是在這個基礎上簽署了該法,使之成為法律的。[(15)]事實證明,在卡特任期內,美國處理售臺武器問題是謹慎的,沒有采取大規模向臺灣出售武器的行動。
  4.《八·一七公報》及執行情況
  1981年1月,里根入主白宮后,聲稱要“充分實施”《與臺灣關系法》,揚言向臺灣出售性能有所提高的武器。同時,美國又表示,仍然希望與中國發展全球的戰略關系。為表明這種愿望,美國政府表示愿意根據具體情況向中國提供軍民“兩用”高技術產品。美國新聞輿論認為,這是為了換取中國對美國向臺灣出售武器的認可。在這種氣候下,6月10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發表聲明:“我們已多次聲明,我們寧可不要美國的武器,也絕不同意美國繼續干涉我國內政,出售武器給臺灣。如美國竟然不顧我一再堅決反對,繼續賣武器給臺灣,我勢必作出強烈反應。”[(16)]此后,中美雙方就售臺武器問題從1981年至1982年上半年進行了長期接觸,但問題仍無進展。1982年1月和4月,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強烈抗議美國政府向臺灣出售包括飛機在內的“防御物品”,以及價值6000萬美元的“與軍事有關的零配件”的決定。因為有荷蘭向臺灣出售潛艇而引起中荷關系降級的先例,美國也意識到中國可能做出的反應。當時任美中貿易全國委員會主席的菲利蒲就寫道,“幾乎可以肯定,美國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系將倒退到1979年兩國建交前的那種緊張的棘手的狀態”。[(17)]1982年5月初美國副總統布什訪問中國,帶來了里根總統致中國領導人的署名信函,中美之間又經過頻繁接觸,于當年8月17日發表了針對售臺武器問題的第三個中美聯合公報--《八·一七公報》。該公報載明:“美國政府聲明,它不尋求執行一項長期向臺灣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臺灣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數量上將不超過中美建交后幾年供應的水平,它準備逐步減少它對臺灣的武器出售,并經過一段時間導致最后的解決。”[(18)]
  在公報中,雙方未就今后美國售臺武器不能超過的具體基數達成協議。中國曾提議以1980年和1981年兩年的平均數4.2億美元作為基數,但遭到美國的拒絕。[(19)]1983年3月,美國國務院辯稱對臺軍售額應以“通貨膨脹指數”為基礎,按1979年度軍售5.98億美元折現值8.3億美元為最高限額。據此,美國宣布的數字為每年遞減2000萬美元。如依此進程遞減,要到2024年才能最后終止。據統計,從1979年至1990年度,美國對臺實際軍售總額已達78.76億美元。[(20)]另據1993年10月8日公布的數字,美國對臺的武器出口額,1990年(以下均為財政年度)為5.1億美元,1991年為4.7億美元,1992年為4.7億美元。[(21)]
  在這同一時期,美國除利用“技術轉移”等方式變相向臺灣出售武器,在售臺武器的質量上略有提高,如,小牛式空對地導彈,麻雀式空對空導彈、SMI標準式艦對空導彈,C-130型運輸機、S-70G型直升機等,性能均高于美國以往供應臺灣的同類武器。但在總體上,美國在對臺出售武器問題上還是持謹慎態度,沒有大規模、高性能的軍售。因而,沒有引起中美關系大的波動。
    二
  “冷戰”結束后美國對臺軍售問題
  80年代末國際形勢發生了急劇演變。一方面,至90年代初,歐洲的社會主義陣地基本上喪失;另一方面,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國力的增強,中國的社會主義事業有長足的發展。以美國為首的一些西方國家借所謂“民主”、“人權”和民族問題干涉中國內政的事端日見增多。美中關系出現新的波折。從1990年至1994年5月,美國主要利用最惠國待遇對中國施加壓力。在這樣的國際形勢和中美關系氣氛下,美國政界出現了要求改善美臺關系的議論,美國總統批準向臺灣出售大量過去從未出售過的F-16戰斗機。
  早在1991年6月和7月,美國眾參兩院先后通過了《臺灣前途修正案》,成為1992年度美國援外法案的一部分。這是在《與臺灣關系法》通過后十多年后第一個關于臺灣問題的正式文件。1991年9月,布什總統在一年一度向國會提出的《美國安全戰略》報告中,5年來第一次專門論及臺,明顯提高了臺灣在“冷戰”后美國對外戰略中的地位。美國許多具有較高地位的人物紛紛赴臺活動。如前總統福特、里根和剛剛卸任的布什,以及許多前內閣成員都分別訪問了臺灣,更引人注目的是美國官方成員貿易代表希爾斯也訪問了臺灣,這是中美建交后內閣成員的首次訪臺。在1991年美國國會又一次討論中國最惠國待遇時,布什總統接受了一些親臺派議員的要求,表示“美國堅決支持”,并“將與其他成員國積極協調,以最有利的方式解決有關臺灣加入關貿總協定問題”。[(22)]總統的這一態度被認為是美國對臺政策的“重大突破”。
  美國對臺政策的變化對美國對臺軍售問題產生了嚴重影響--美國向臺灣出售武器的性能越來越高,數量也越來越大,1989年至1992年美國向臺灣出售的主要大宗武器(不完全統計)如下:
  1989年5月,售予臺灣一批E-2C鷹眼空中早期預警機。[(23)]
  1990年8月,臺灣向美國訂購一架C-130H飛機和一部Allison T-56發動機和其他零件,價值4500萬美元;10月又訂購24架AH-1“眼鏡蛇”攻擊直升機。[(24)]
  1991年7月,臺灣從美國購得10架先進的S-70C反潛直升機,每架5000萬美元。首批3架已交付臺灣。[(25)]
  1992年6月,美國國防部批準對臺灣兩批軍售,共計價值3.19億美元。第一批主要是海軍所需的武器和彈藥,費用共計2.12億美元;第二批主要是提供臺灣現有戰斗機和其他飛機的零件,包括F-5、F-104、C-130及C-119和三種雷達,以及一次性導航系統,價值1.07億美元。[(26)]8月,五角大樓決定向臺灣出售207枚SM-1標準導彈,價值1.26億美元。[(27)]9月,白宮決定向臺灣出售12架SH-2F拉姆普斯直升機和備用引擎,價值1.61億美元。[(28)]
  這段時間最引人注目的事件,是1992年9月2日布什總統宣布向臺灣出售價值52億美元的150架F-16戰斗機。臺灣爭購美國先進戰斗機的要求已非一日,過去都被拒絕。但“冷戰”結束后,先是得克薩斯州州長安·理查德批評布什政府不準向臺灣出售高性能戰斗機,使業已不景氣的國防工業部門增加了成千上萬的失業者。接著,兩黨部分議員在致布什總統的一封信里稱售臺F-16戰斗機將有助于維持美國航空航天部門的大量就業機會。1991年7月29日,美國通用動力公司宣布,鑒于F-16戰斗機訂貨的減少,該公司將在1994年前將它在得沃斯堡分廠的工人裁減5800名。次日,布什對上述理查德的批評作出反應,表示政府正在重新審查其政策,以便確定能否向臺灣出售F-16戰斗機。9月2日,在美國總統選舉的關鍵時刻,布什政府終于決定,批準通用動力公司向臺灣出售F-16戰斗機。
  這一公然嚴重違反《八·一七公報》精神的決定,遭到國際輿論界的強烈反對。9月4日,中國外交部副部長劉華秋召見美國駐華大使芮效儉,就此事向美國提出了嚴重抗議。克林頓總統一上臺,美國政府就明確表示,“美國將繼續出售武器給臺灣。”[(29)]更有甚者,1994年4月28日美國國會通過的《1994和1995財政年度對外關系授權法》(該法4月30日經總統簽署生效)宣布,基于臺灣防衛需要,國會聲明:1.《與臺灣關系法》再度被確定;2.該法第二及第三款要比美國(相關軍售)之政策聲明,包括公報、規則與指令等來得重要;3.在衡量中共追求“和平解決臺灣問題”的基本政策下,美國將考慮中共之(軍事)能力及用意;4.總統應定期衡量中共能力與用心之改變情形并考慮是否適度調整對臺之軍售。該項法案首次以國內立法的形式提出,《與臺灣關系法》重要性優于《八·一七公報》。[(30)]
  有人認為,布什總統決定向臺灣出售F-16戰斗機是他在競選總統連任形勢不利的情況下,為贏得競選而孤注一擲的作法。這種看法即使有點道理,也僅僅是表面現象。應該進一步看到,布什總統這一做法反映了美國售臺武器的一種新的做法,更反映了美國對臺政策的新動向,它將是一項長期的政策,不容忽視。
    三
  影響美國售臺武器的因素
  美國為什么始終不放棄向臺灣出售武器?促使和制約美國售臺武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1.國際戰略格局的影響。國際戰略格局或稱戰略因素是影響美國售臺武器的最主要的因素。中美對峙時期美國對臺灣的軍事保護,中美緩和乃至建交,美國在臺灣問題上的讓步,受國際戰略格局的影響十分明顯。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國際戰略格局的大變化使“中國在戰略上的重要地位”“下降”,美國國內一股勢力主張放棄“中國牌”,要求“布什政府不應該讓一個共產黨政權左右其外交政策”,也不要再用“創意的曖昧”手段來回避中美之間的臺灣問題。因此出現了美國向臺灣大規模出售高性能戰斗機問題。
  2.國內政治因素的影響。美國國內政治因素的影響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直接而且明顯的美國國內諸如戈德華特和周以德之類極右親臺勢力。他們是美國售臺武器政策的堅定支持者和每次武器出售的促成者。中美關系每前進一步,他們總極力反對。中美建交、中美達成《八·一七公報》之后,他們都對政府指責、詰問,迫使總統違反中美之間達成的協議,重新承諾對臺義務,違背這些協議向臺灣出售武器,使中美關系的發展進兩步,退一步,不能順暢。
  另一個則是國內不同機構、不同地區和不同的人物傾向的影響。例如,卡特政府時期曾決定諾斯羅普公司生產的F-5G出售給臺灣,而且已經基本決定,而國會得知后卻要使通用動力公司有機會來參加對這次有利生意的競爭,力主出售通用動力公司的F-5-J給臺灣。結果因臺灣一時拿不定主意這次生產流產了。又例如,里根政府在為是否向臺灣出售先進戰斗機猶豫不決時,國會議員中支持和反對這筆生意的國會議員分別給里根總統寫信,闡述其主張和理由,使這次出售拖了相當一段時間,在中國政府的強烈反對聲中被取消了。[(31)]
  在美國人中間,對待中國大陸和臺灣的態度是以本身利益為出發點的。代表不同地區利益的不同集團、不同的人有著不同的態度和主張。一般來講,西部、西南部財團的代表人物,他們著眼于向臺灣出售軍火武器給他們帶來巨額利潤,他們在臺灣有大量的投資,臺灣又是他們商品銷售的大市場,在那里他們可以賺到大錢,他們無論如何不忍舍棄臺灣這個“寶島”。如里根政府時期國家安全事務助理艾倫,白宮辦公廳副主任兼總統助理迪費,總統顧問米斯等人,他們素有“臺灣幫”之稱,且與西部大軍火商(包括承制F-5G的諾斯羅普公司)關系密切,因而主張向臺灣出售武器。另一些人則傾向于北京,例如里根政府時期的國務卿里格,副總統布什,前駐華大使伍德科克以及國務卿亞太助理霍爾德里奇等人,他們與東部財團有密切的聯系。而東部財團的投資遍于全世界,從西歐到非洲,從中東到東南亞,都是他們的利益所在。他們的勁敵只有一個,那就是蘇聯。假如美國不能有效地遏制蘇聯在全球的擴張,有朝一日西方戰略原料供應地和輸油通道將被蘇聯所占領,美國的全球利益就會喪失殆盡。基于這種現實,他們主張聯中抗蘇,不希望在售臺武器這個敏感問題上激怒中國,目的為的是全球戰略。但是,因為美國過份的實用主義,一切以它本身的利益為依據,在對華政策及對臺武器出售上矛盾重重,左顧右盼,才最后做出決定。
  3.中國政府的反應。中國政府對美國售臺武器問題可能的反應,是美國政府在每次作出向臺灣出售武器前常常不得不考慮的因素。無論《與臺灣關系法》如何規定,美國政府都不會在售臺武器問題上走得太遠以致于因中美關系的惡化而影響美國的切身利益。這就是為什么在卡特當政末期并沒有在售臺武器問題上采取大的行動。1981年12月中國政府對美國向臺灣出售價值9700萬美元的軍事零件所表現出的強烈反對態度,使美國政府不得不在作出出售先進戰斗機的決定時采取慎重態度,以致最后取消。
  布什政府1992年作出擴大對臺軍售的決定之前,也曾慎重詳細考慮了中國可能的反應。為此,美國國內還進行了一系列爭論。反對者指出,臺灣問題歷來是中國國內政治中一個十分敏感的問題,若出售F-16戰斗機給臺灣,可能引起中國非理智的反應,包括降低與美國的外交關系,在臺灣采取軍事行動,或在人權、武器擴散和其他問題上與美國對立或降低經貿關系,對美國對華出口與投資進行報復等。而支持者則認為,中國政府將被迫接受美國向臺灣出售F-16戰斗機的現實而不會采取惡化中美關系的重大步驟。若中國采取報復行動,其結果將對中國造成比美國更大的損害。[(32)]最后,布什政府從各方面綜合考慮作出了出售的決定。
  4、國際經濟因素的影響。“軍售不僅被認為是獲得外匯,保持收支平衡的手段”,“而且被認為是在軍事工業提供就業機會的手段”。[(33)]在“冷戰”結束以前,經濟因素對軍售政策的影響不大,因為包括對外軍售在內的對外政策都是為取得“冷戰”的勝利服務的。“冷戰”結束后則不同了。國際形勢的緩和,美國國防開支下降,造成了與國防工業有關的工業部門大量就業機會的減少,從而對美國經濟產生了極為消極的影響。增加對外武器出口被看成擺脫困境、增強軍事工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維持就業的一種辦法。據通用動力公司估計,向臺灣出售F-16戰斗機可以在今后20年內贏利102億美元,其中52億來自直接的銷售收入,其余50億美元來自非直接收入。在維持就業方面,出售F-16戰斗機,不僅可在沃爾斯堡挽救3000個就業機會,而且將直接或間接地增加207559人的工作,即相當于20年內提供10萬全日制工作。[(34)]
  此外,臺灣擁有世界上數額最大的外匯儲備(1991年為842億美元),有能力在國際市場上進行大宗項目的采購。而且,臺灣正在實施一項大規模的建設項目,即在6年內耗資3030億美元來改善島內的基礎設施。在該項目中,外國企業可獲得的合同額約為450至500億美元。這是一個巨大的軍用品市場和投資場所。世界上其他國家,例如法國也在瞄準這一市場。據《簡氏防務周刊》1992年8月8日報道,美國之所以向臺灣出售10年來一直拒絕的F-16戰斗機,“是因為臺灣打算從法國購買100多架幻影2000-5型多功能戰斗機。如果法國政府與臺灣做成這筆交易,將意味著美國在出售F-16戰斗機上損失30多億美元”。[(35)]國會議員巴頓和皮特·格倫在聯合100名議員給布什的信中督促布什,“如果我們不允許向臺灣出售F-16戰斗機,他將購買法國的幻影式戰斗機”,“認真的談判正在進行”。眾議員羅伯特·多南在聯合7名議員給布什的信中也說:“如果美國不向臺灣出售這批飛機,那么這筆生意--還有這些就業機會--就會落到其它國家手里”。[(36)]美國在作出出售150架F-16戰斗機后,美國國務院發言人鮑徹在答記者問時說,布什總統“在授權出售F-16戰斗機時明確表示,美國是根據《與臺灣關系法》向臺灣提供僅僅用作防御性的飛機的”,“我們認為,防御性構造的F-16戰斗機會滿足臺灣防御性的需要的,此外,這些飛機對該地區的穩定不構成威脅”。[(37)]結果,臺灣不僅推遲了簽訂購買法國幻影2000-5型戰斗機的時間,最終也減少了數量,由原來的100架減為60架。隨著新時期政治軍事關系形勢的改變,經濟因素的影響會越來越大。                                 
    四
  美國售臺武器與美國對華政策                   
  縱觀美國對臺灣軍售的整個過程,可以清楚地看到,美國從未停止過對臺灣武器裝備方面的支持。在中美對峙時期是如此;在中美緩和時期是如此;在中美建交,美國承認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之后仍然是如此。雖然,在以上各個時期內因國際形勢的變化,隨著中美之間和海峽兩岸之間的緊張和緩和關系的不同,美國對臺灣的軍事支持的方式、性能和數量也有不同的變化,但總的政策是始終如一的。美國對臺軍售只不過是美國對臺軍事援助的延續。
  美國對臺灣軍事裝備方面的支持總是服從其總的保持臺灣與中國大陸脫離政策的。這一政策有其國家戰略方面的考慮,更深層次的則是意識形態、價值觀念和社會制度的考慮。前者在中美對峙的50年代和60年代表現得比較明確和直接;而后者在中美建交后表現得比較清楚。80年代和90年代之交國際格局突變,美國出于意識形態的要求,在反共反社會主義之外,更加上他們心目中的人權、民主等那一套,導致在對臺軍售上進一步擴大規模和提高性能。布什總統宣布向臺灣出售F-16戰斗機非常明顯地表現了這一點。因此,可以得出結論,只要中美都保持著各自的社會制度,那么美國就不會讓中國人民順利地實現海峽兩岸的統一,只要兩岸還沒有統一,美國對臺灣以軍售為代表的支持也就不會停止。克林頓入主白宮后,美國政府宣布繼續對臺灣的軍事銷售和1994年對外援助法中對《與臺灣關系法》和《八·一七公報》關系的規定,則更是預告了這種前景。這既有利用臺灣的有利地位對華進行和平演變的策略考慮,也有利用臺灣牽制大陸,縮小大陸影響的戰略考慮。
  美國對臺灣軍事裝備方面的支持,無論是為了“遏制”共產主義的“擴張”,或是為了對大陸推行和平演變的戰略,抑或是為牽制大陸,迄今為止,總的來看還是有所克制的,即尚未發現美國對臺灣軍備方面的支持的目的在于鼓動和指使臺灣進攻大陸。布什總統在宣布決定向臺灣出售F-16戰斗機的同時,強調此決定“并不改變本屆政府以及此前歷屆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表的三項公報中所承担的義務”,美國將“信守諾言,執行一個中國的政策,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克林頓政府也多次作過類似的保證。由此可見,美國對臺灣的軍售總是限制在這一范圍內,即維持臺灣不統不獨的局面,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更符合美國目前的利益。
    五
  美國售臺武器對中美關系的影響
  美國對華政策決定了美國所奉行的美國對臺軍售政策。美國對臺軍售則體現和反映了美國的對華政策。軍售問題是一個政治問題。它的存在表明美國對中國內政的干涉沒有停止。在中美對峙時期,它對中美關系的影響很小,而往往僅只是美國支持臺灣當局的反映;在中美走向緩和的過程中,美國把減少對臺軍援或拒絕臺灣的某些軍事援助要求作為對華姿態的一種表示;在中美建交后,它的存在會在中美關系發展不良時,進一步惡化中美關系;在中美為了更大的戰略利益而合作時,它會被放在一邊;當中美關系平穩發展時,它就會成為一個潛在的問題穩而不發。如在80年代的大多數時間里就是如此。然而,一旦中美之間有勢力違背中美關系所應遵循的原則而引起中美關系出現磨擦或矛盾時,美國售臺武器問題就會重新突出出來,影響中美關系,甚至有可能造成中美關系的危機。例如,在80年代初,里根上臺后,美國有一股勢力企圖使中美關系倒退,堅持向臺灣出售先進戰斗機,造成了中美建交后兩國關系的第一次危機。“冷戰”結束后,美國在取得“冷戰”勝利的狂熱中,又在中美關系中尋釁找岔,美國售臺武器問題在平靜近十年后又突出出來,給中美關系帶來極其不利的影響。可見,美國售臺武器決不是單獨、孤立地存在的,它往往隨著中美關系發展的水平,時而隱現,時而突出,成為影響中美關系的健康發展的不定時的“炸彈”。
  美國售臺武器所造成的直接影響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它為其他國家步其后塵,向臺灣出售高性能武器開創了惡劣先例。大大增加了我們阻止這類交易的難度,使這一外交難題復雜化。                   
  二是嚴重損害了中國的和平統一大業。近年來,臺灣當局,國民黨和民進黨都強調“正視兩岸分裂分治的現狀”,并想加以固定化。以此,國民黨主張“兩個對等的政治實體”,民進黨主張“一中一臺”,臺灣當局持續不斷地從美國和其他國家獲得武器,而且性能日益提高,就會取得與大陸對抗更為有利的地位;以武器交易為手段,擴展與西方大國的實質性關系,通過進一步實施海、空力量現代化的計劃,加強臺灣的軍事實力,在此基礎上謀求繼續拖延中國統一的時間,維持兩岸長期不統的局面。而美國則可以用向臺灣出售武器的方式阻撓中國人民和平解決臺灣問題,反過來又以臺灣因此不能統一于祖國作為繼續向臺灣出售武器的借口。這樣就大大增加了實現祖國統一,臺灣回歸祖國的難度。
             注    釋
  (1) 1954、1955和1956年,美國向臺灣提供的無償軍事援助分別為3.577億美元、3.796億美元和3.593億美元,是第一個高峰(陳瑞霞主編,《封鎖臺灣》,第二輯,香港,廣角鏡出版公司,第61頁)。1958年6月至1959年6月一年中,美對臺軍援為3.3305億美元,為第二個高峰(《國際軍事合作》,〔臺〕國防研究院圖書館剪報資料,摘自1960年2月25日《中央日報》)。
  (2)〔臺〕林人南譯:《對第三世界的軍火貿易》,瑞典斯德哥爾摩國際和平研究所:《一份摘要報告的摘要》,1971年11月23日,四海出版社,第43頁。
  (3) 張睿壯:《美國向臺灣出售武器的歷史與現狀》,載《世界經濟與政治內參》,1982年,第5期,第5頁。
  (4) 現代國際關系研究所《簡訊》,第60號,1981年5月23日。
  (5) Zbigniew Brzeziski,Power and Principle,第196、198頁。
  (6)(11)(12)(13) 張海濤:《吉米·卡特在白宮》(上),四川人民出版社,第357、461、462、463頁。
  (7) 冬梅編:《中美關系資料選編》,時事出版社,第278-279頁。
  (8)(15) 韓念龍主編:《當代中國外交》,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第228、234頁。
  (9) 《中美建交前后--卡特、萬斯、布熱津斯基回憶錄》,現代國際關系研究所編,時事出版社,第16頁。
  (10) 《人民日報》,1978年12月17日。  
  (14)(18) 李長久:《中美關系二百年》,新華出版社,第330、339頁。                          
  (16) 《人民日報》,1981年12月31日。
  (17) 《美國國內紛紛議論向臺灣出售武器問題》,載《人民日報》,1981年12月18日。
  (19) 陳瑞霞編著:《封鎖臺灣》,第二輯,香港廣角鏡出版有限公司,第55頁。
  (20) 《臺灣總覽》,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研究所編,中國友誼出版公司,第541-542頁。
  (21) 古森義久:《美國政府著手重新研究對臺政策,將密切與臺灣的關系》,〔日〕《產經新聞》(晚報),1993年10月9日。
  (22) 《美國政權接近臺灣》,〔日〕《讀賣新聞》。
  (23) 〔臺〕《中央日報》。
  (24) 徐景芳:《臺灣軍貿概覽》,載《亞太資料》,1992年9月21日,第38期。                        
  (25) 胡遜:《S-70 C反潛機,我們等了十年》,載〔臺〕《聯合報》,1991年7月29日。
  (26) 〔臺〕《中央日報》,1992年6月3日。
  (27) 王嗣佑:《美決售我校準艦對空飛彈》,〔臺〕《中央日報》。
  (28) 〔英〕查爾斯·阿爾丁杰:《布什宣布向臺灣出售武器》。
  (29) 1994年3月美國國務卿克里斯托夫訪華前夕,美國國務院發言人麥克里在華盛頓答記者問。
  (30) 冉容:《對臺灣軍售,臺灣關系法優于政府公報》,〔臺〕《中國時報》,1994年4月21日。
  (31) Martin L.Lasater,The Taiwan Issue In SinoAmerican Strategic Relations.A. Westview Replica Edition,第184頁。
  (32)(34) 張也白:《在美國售臺F-16戰斗機決定的背后》,《美國研究參考資料》,1993年,第3期。
  (33) Andrew J. Pierre,The Global Politics of Arms Sales,第24頁。                               
  (35) 新華社倫敦1992年8月8日電。            
  (36) 美聯社華盛頓1992年8月18日電。            
  (37) 路透社華盛頓1992年9月8日電。
  
  
  
外交學院學報京084-092D6中國外交張清敏19951995 作者:外交學院學報京084-092D6中國外交張清敏19951995

網載 2013-09-10 21: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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