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外貿企業與國民經濟的利益差異及其調節

>>>  新興科技、社會發展等人文科學探討  >>> 簡體     傳統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以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的,而政府則以整個國民經濟利益最大化為調控目標,經濟政策的設計制定要考慮企業與國民經濟的利益關系,把二者盡可能統一起來,使企業追求利潤的努力有利于國民經濟整體效益的提高。下面按這一思路分析一下出口退稅與“假虧”出口商品問題。
      一、“假虧”與實虧”
  作為局部和個體的外貿部門和企業與作為全局和整體的國民經濟在經濟利益上并不總是一致的。外貿企業實現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雖能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但也會使雙方利益上的不一致表現得更為突出。“假虧”出口商品就是這一矛盾的反映。下面舉例說明:
     A商品   B商品   C商品 美元牌價  8.27元  8.27元  8.27元出口換匯成本 8元    9元   10元 外貿盈虧  0.27元  -0.73元  -1.73元生產部門利潤 1元    1元    1元國民經濟盈虧 1.27元  0.27元  -0.73元
  假設A、B、C三種商品的出口換匯成本分別是8元、9元、10元, 按照現行匯率(1美元=8.27元人民幣)計算,A商品是贏利商品,外貿企業愿意經營;B和C都是虧損商品,每換回1美元分別虧損0.73元和1. 73元,企業會停止經營。這是企業從自身的經濟利益出發來考慮問題。若從整個國民經濟的角度來看,盈虧的界限就不同了。假設A、B、C 三種商品每出口換匯1美元給國內加工業提供的純利潤都是1元人民幣,那么從整個國民經濟來看,B商品不是虧損商品,而是贏利商品,每出口1美元可以為國民經濟提供0.27元人民幣的效益(1元-0.73元=0.27 元)。這就是所謂的“假虧”出口商品,即從外貿企業來看是虧損,但從整個國民經濟來看是贏利的出口商品,很顯然,如果停止出口這種商品,雖然可提高外貿企業的效益,但對國民經濟是不利的。而C 商品則是“實虧”或“雙虧”商品,每出口1美元會使國民經濟虧損0.73元(1元-1.73元=-0.73元),一般來講,停止出口此種商品對國民經濟和外貿企業都是有利的。
  對“假虧”商品怎么辦?如果任由外貿企業選擇出口贏利商品,那么這部分“假虧”商品勢必會被淘汰,從而對國民經濟整體效益發生不利影響,進一步考慮國家稅收、社會就業、國內人均收入等因素,則減產或停產的負作用會更大;如果國家以行政手段促使外貿企業負虧經營,顯然不符合市場經濟原則;如果讓生產企業降價讓利,因為生產企業利潤微薄,且可能是由多個加工環節形成,加上目前國內工業企業虧損面和虧損額呈擴大趨勢,不少企業靠微利產品補償虧損產品以維護生產和就業,這部分利潤也很難擠讓;讓生產廠商自營出口可以部分避免假虧矛盾,但如果有些零部件是外購或委托外加工的,仍會出現假虧問題,況且不是所有廠家都愿意或能夠自營出口的,那樣可能會使許多商品的出口換匯成本升高。因此出路恐怕只有兩個:一是人民幣匯率下調,使“假虧”商品變為不虧;二是由政府對這類商品的出口給予扶持。
  用下調匯率來解決“假虧”出口商品問題是下策:首先,人民幣匯率下調會使進料加工的成本提高,而出口價格卻不能同步提高,從而使加工利潤減少或無利可圖,現今進料加工已占我國出口的1/3,我們不能“拆東墻補西墻”;其次,在我國目前的進口商品中,生產資料大約占85%,匯率下調后高價進口生產資料會推動國內產品成本和價格上升;最后,即使匯率下調不產生上述副作用,也不能根本解決“假虧”商品問題,它可以使原來的“假虧”商品變為不虧,但原來的實虧商品在新匯率下有一部分又成了新的“假虧”商品,該如何對待?因此,用下調匯率來解決“假虧”問題,“后遺癥”很多,且沒有止境。那么,解決辦法只剩一個,就是由政府對“假虧”出口商品給予扶持,讓外貿企業經營這些產品有利可圖,政府則用較小的代價換取較大的國民經濟效益。出口退稅就是政府扶持出口、協調企業與國家經濟利益的重要手段。
      二、出口退稅政策的得失
  出口退稅是各國政府基于消費地征稅原則,為保持本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而把出口商品在國內生產經營各個環節所繳納的間接稅退還出口廠商。我國的出口退稅始于1985年4月,自1994年1月1 日國內全面推行增值稅后,出口退稅按照“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則也設置三檔稅率,即一般商品的退稅率為17%,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加工產品為13%,農產品、煤炭等為6%。后由于出口增速較快, 使財政部每年撥備的退稅資金與實際應退稅金額出現較大缺口,如1994年退稅預算為448億元,實際應退稅款715億元;1995年退稅預算550億元, 實際應退稅款(含上年結轉)達1100多億元,財政部難以負担和兌現,加上不少地區發生騙稅違法活動,政府不得不暫停辦理退稅,進行全面檢查整頓,并于1995 年7月1日和1996年1月1日兩次調低上述三類商品的出口退稅率, 分別調為14%、10%、3%、和9%、6%、3%。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發生后,一些國家的貨幣大幅貶值,為緩解我國出口產品面臨的沉重壓力,政府又小幅調高部分商品(如紡織品、船舶)的出口退稅率。
  對于出口退稅的利弊得失有兩種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出口退稅弊大于利,其理由一是外商往往以此為借口向我國出口企業壓價,出口企業并未獲得退稅利益,利益流失海外,徒增政府退稅負担,還有招致他國反傾銷之虞;二是騙稅難以禁絕,不如釜底抽薪,取消退稅。另一種觀點認為出口退稅確有必要,目前的退稅比率太低,出口商品達不到零稅率,使我國產品處于不利的國際競爭地位,應當按照“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則恢復到原先水平。
  筆者認為,出口退稅作為政府調控出口的一種有力手段,不應輕易放棄,退稅中發生的騙稅等問題,可以通過采用先進技術、完善退稅制度、加大懲戒力度來解決;至于退稅比率,并不一定要追求出口商品零稅率,而應以商品出口是否“假虧”以及虧損的幅度為主要考慮因素。
      三、政府選擇與國際慣例
  出口退稅與出口現金補貼同為政府鼓勵出口的措施,但前者基本為國際社會認可,而后者則被各國視作商品傾銷措施。出口退稅是政府把出口商品在生產流通環節所納稅款退還出口廠商,因為按生產地或消費地征稅屬一國主權,他國無權干涉,雖然這是一種有利于出口的稅制設計,但在性質上與現金補貼是不同的。烏拉圭回合達成的《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雖然把政府贈款、貸款、債務免除、退稅、免稅、外匯留成、政府采購等都籠統列為出口補貼形式,但對出口退稅基本認可,如附件Ⅰ和Ⅱ中規定:如果累進間接稅是對出口產品生產過程的消費投入(彌補正常損耗)而征收,則出口產品先前階段累進間接稅可以被豁免、減少或延期;允許出口產品生產消費投入品的進口稅費的減免或退還;補貼僅指對有關出口產品生產和分配環節的間接稅的豁免或減少超過對那些在國內市場上出售的類似產品的生產和分配環節的征稅。因此出口退稅一般不會招致進口國的反傾銷報復。
  我國取消出口補貼、實行出口退稅制度后,盡管這一制度還有待完善,但有兩點是應當肯定的:一是使用這種國際通行規則大大減輕了我國在國際貿易交往中所受壓力,發達國家不能借口“反補貼”任意實行貿易限制和制裁;二是作為一視同仁的出口扶持措施,對眾多出口企業是公平對待的,無論贏利還是虧損,都享受同樣的退稅比率,這與80年代不虧不補、虧多少補多少、獎懶罚勤的補貼政策相比是大大進步了。
  人們往往把政府對出口產品的扶持與“大鍋飯”聯系起來,視作外貿部門高成本低效益的根源,實際上扶持與吃“大鍋飯”沒有必然聯系,仍然可以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比如政府對假虧產品提高退稅比率,使其成為可贏利產品,用經濟手段引導企業擴大這類產品的出口,并未干涉企業的經營自主權;按照平均換匯成本給各種假虧產品確定退稅額,企業出口同樣數額的產品,不論多虧、少虧或不虧,拿到的退稅數額是相同的,也就是說,為國家利益而發生的“政策性虧損”由政府補償,企業自身造成的經營性虧損由企業自己負責,這仍是自負盈虧。
  目前的關鍵問題是合理確定各類出口產品的退稅比率,實現國民經濟效益最大化。筆者認為:可以在對出口產品普遍給予較低比率退稅的基礎上(如目前的9%或更低),對假虧出口商品實行較高的退稅比率,這里需要解決退稅對象認定、退稅比率(金額)、退稅實行期限等問題。
    1.退稅對象
  退稅的對象是出口產品,而不是出口企業,因而需要對各種出口商品分別測算,算出其平均換匯成本及生產部門的平均加工利潤,了解哪些產品出口有贏利,哪些是“假虧”,哪些是“實虧”,再考慮合理利用資源和調整產業結構的需要,確定哪些商品該予以扶持,哪些商品不該扶持。一般來講,對“假虧”商品應予以扶持,對“實虧”商品不應扶持,但也應當有發展的眼光,要考慮產品的生命周期和動態比較利益,不能只看眼前利益。有些新興工業部門的產品,由于生產技術尚不完善,初期投入資金多,市場狹窄而不穩,目前出口可能是“假虧”甚至“實虧”,但從長遠來看有潛在比較優勢,換匯成本會不斷降低,將來能帶來大量出口利潤,則不但“假虧”要扶持,即使是“實虧”,只要其出口有利于國民經濟長期經濟效益的提高,也應該扶持。但有些“夕陽工業”產品由于生產技術陳舊,市場需求萎縮,價格下跌造成出口虧損,即使目前尚是“假虧”,也不應扶持,因為這類產品沒有發展前途,扶持的未來收益是零。
    2.退稅期限
  對特定出口產品實行較高退稅比率的期限,應主要根據各種產品的生命周期而定。退稅的主要作用是扶持某些出口產品度過其成本高于國際平均水平的困難階段,因此不應是長期的,而應是短期的,退稅的比率也應是遞減的。一般來說,對剛投產的新產品,期限可以長一些,對將進入成熟期的產品,期限應定得短一些。退稅期限的規定應能刺激生產企業迅速擴大生產規模,改進生產技術,降低生產成本和產品換匯成本,逐步減少直至取消特殊退稅待遇。
    3.退稅比率(數額)
  退稅比率(也可以技術折算為一定數額)應視具體商品而定,在該商品平均換匯成本的基礎上加一定利潤做為標準,核定退稅數額,使外貿企業經營該商品有微利可圖。譬如前述之B商品, 若政府欲使外貿企業出口1美元獲得0.20元人民幣的利潤,就應以9.20元(9元+0.20元)為標準給予該產品每美元出口0.93元(9.20元-8.27元)的退稅,企業不論多虧、少虧或不虧,都按出口金額取得這一定量補償。財政部門雖支出0.93元,卻保住了生產部門的1元利潤和外貿部門的0.20元利潤,因而整個國民經濟的贏利水平得到提高。
  由于各企業的經營狀況不同,經營好的企業出口1 美元收益會高于0.20元人民幣,經營差的企業收益則低于0.20元,甚至無利可圖,放棄經營。這樣,各種扶持產品的出口也會向出口該產品效益好的企業集中,從而有利于外貿部門經濟效益的提高,并為退稅金額的逐步減少以至取消創造條件。
  有一部分假虧出口商品在按最高比率(17%)退還增值稅后,外貿企業可能仍無利可圖,這就需要從我國實際出發給予進一步扶持。眾所周知,我國企業負担是稅、費各半,稅率并不高,但加上名目繁多的收費,企業負担沉重。收費主要是地方政府行為,可否由省級地方政府比照出口退稅率的一定比例(如1/2)確定出口退費率,在其限度之內對本省某些假虧出口商品給予進一步的扶持。由于維持假虧商品出口的主要受益方是地方經濟,能增加當地生產部門利潤,增加就業和人均收入,繁榮市場,增加稅收,因此地方政府承担一定的出口扶持責任是合理的,從效益分析來看也是舍小取大,得大于失。“出口退費”也不是沒根據的:既然可以采用消費地征稅原則,也就可以采用消費地收費原則,對出口商品退還其生產、分配、流通環節所繳納的各項間接收費是合情合理的。今后可以考慮在提高增值稅地方分享比例的基礎上,把出口退稅由中央財政移交到省級財政,這樣既有利于把出口企業與地方經濟結合為利益整體,充分發揮出口對地方經濟發展的帶動作用,從一個省區出發也便于計算平均換匯成本,進而確定假虧出口商品的種類和不同的退稅(費)扶持力度。這項工作因政策性強、技術性強,要統籌兼顧,不宜再分解到市、縣地方政府。
      四、思考與建議
  如果我們不采取扶持措施,隨著假虧商品的減少或停止出口,外貿企業為完成出口指標、維持或擴大經營規模和贏利,勢必要爭奪其他贏利商品的貨源和客戶,“過度經營”會加劇對內抬價搶購、對外削價競銷,必然使部分贏利商品進入假虧或實虧商品的行列,對國民經濟利益造成進一步損害。
  當然,區分假虧商品、確定退稅比率是一項復雜的工作,從各種商品國內(或省內)平均換匯成本的計算,到生產加工環節利潤的厘定,需要做大量瑣細具體的工作,如果再考慮產品生命周期、就業影響、資源消耗等因素,則計算必定會更為復雜,有些也難以精確,恐怕要依靠技術經濟專家的測算或估算。筆者在這里主要想指出假虧商品問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引起大家重視,至于問題的解決還希望有關方面專家提出具體可行的方案,因為這一矛盾靠市場機制本身是難以解決的,經濟規律自發作用的結果會損害國民經濟利益。
  依筆者淺見,如果我們能大致認定某種出口商品為假虧,就應當給予退稅扶持;如果估算的退稅比率可高可低,應當就高不就低。因為維持假虧商品出口是我們的主要利益所在,假如退稅比率高估,這部分利益為出口企業所得,從國民經濟來看不是損失;假如退稅比率低估,不足以讓企業“扭虧為盈”,使這些產品的出口中斷,國民經濟必然蒙受損失。當然,對那些虧損幅度大的實虧商品不應給予任何退稅,因為那些是“雙虧”商品,停止出口利大于弊,退稅既消費財政資金,又誤導資源配置,影響國民經濟的整體效率和效益。
  筆者也不反對一些同志提出的出口退稅“馬太原則”,即對出口效益好的商品應提高退稅比率以鼓勵擴大出口,目前國內生產能力過剩和商品供給過剩的情況日趨嚴重,增加出口可多實現一部分商品價值并對國民經濟有良好的乘數推動作用。但相對而言,筆者認為對假虧出口商品的扶持鼓勵更為重要,因為對于贏利商品,出口企業在經濟利益驅動下自然會想方設法增加出口,政府可以順水推舟,給予鼓勵,也可以順其自然,聽任市場機制去引導企業,出口不會減少;而假虧商品卻如逆水行舟,如果沒有政府的支持推動,出口必然減少或停止,其結果得失是不言自明的。
  再分析一下“少征多退”問題,即退稅金額會超過征稅金額。事實上,在執行足額退稅、商品零稅率出口的許多國家,“少征多退”是一種普遍現象,因為納稅是企業行為,難免有少數企業瞞報少繳,而退稅是政府行為,本意是鼓勵出口,自然不會“逃避”退稅責任,征不足與退足之間必然形成差額。對“少征多退”這種“制度滲漏”各國一般是默認的,不致產生貿易糾紛。關鍵是財稅部門對退稅的“收支”分析判斷,以一部分退稅支出換取生產規模擴大的稅收增加和市場繁榮的稅收增加,是以小換大,并不單純是一種“支出”,如果不愿支出這筆費用,坐視“假虧”商品減少以至停止出口,從表面上看出口虧損減少,外貿企業經濟效益提高,政府也沒有花錢,但實際上將加重財政在其它方面的補虧負担,顯然不符合國家全局利益。應在各方面達成共識的基礎上,參照國際規范,制定適當的退稅辦法,確保假虧商品的出口,提高國民經濟的整體效益。
國際貿易問題京11~15F52外貿經濟、國際貿易蘭宜生19991999蘭宜生,復旦大學 作者:國際貿易問題京11~15F52外貿經濟、國際貿易蘭宜生19991999

網載 2013-09-10 21:31:58

[新一篇] 試論國際政治經濟學的理論構建

[舊一篇] 試論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經濟職能限度的歷史演變
回頂部
寫評論


評論集


暫無評論。

稱謂:

内容:

驗證: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