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找失落的秩序——李雙元教授“國際民商新秩序”理論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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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于國際秩序的認知存在著這樣一個基本范式:它可以分解為國際政治秩序和國際經濟秩序。從邏輯上來看,這也意味著國際秩序這一“種概念”是由國際政治秩序和國際經濟秩序兩個“屬概念”構成的。對此學術界均予以認同。實際上大多數學者也是從這兩個不同的角度、方位、層面去闡釋國際秩序的。作為一位法學家,李雙元教授以多年研習國際法之功,從轉換國際私法功能的獨特角度出發,對國際秩序的這種“二分性”提出了大膽的質疑,并原創性地引入“國際民商新秩序”的新概念。從1996年發表的《重構國際民商新秩序中的國際私法》(注:該文載《法學評論》1996年第3期。)首次提出這一概念直至1998年問世的力作《國際民商新秩序的理論建構——國際私法的重新定位與功能轉換》對這一概念所作的較為深入、全面的闡釋(注:參見李雙元、徐國建主編:《國際民商新秩序的理論建構——國際私法的重新定位與功能轉換》,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61頁以下。),李雙元教授一直在不斷深化、發展、完善自己提出的這一新構想。
  建立世界政治新秩序,同變革世界政治舊秩序緊密相聯,它必須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為基礎,以和平與發展為主要內容,堅持民主政治,實行競爭共處。也就是說,建立政治新秩序,必須變戰爭與革命的世界為和平與發展的世界,變強權政治的世界為民主政治的世界,變社會制度尖銳對立的世界為競爭共處的世界。這種新的國際政治秩序的形成,從法律上看,有賴于國際公法在國家關系中的良性運作,這也應該是國際公法在當代國際社會的崇高追求。現代國際法與近代國際法的本質區別也在于此。近代國際法所包括的“勢力范圍”、“保護關系”、“領事裁判權”、“租借地制度”等內容是對舊的國際政治秩序的反映和產物。而現代國際法所確立起來的一系列原則、規章和制度,諸如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不干涉內政原則,國際合作原則等等,無不是為建立國際政治新秩序服務的。
  建立世界經濟新秩序,也是同變革世界經濟舊秩序緊密相聯的,其主要內容是:實行各國主權與經濟權益平等;建立公平互利的貿易制度;確立國際金融機構中大小國家平等的決策權;調整國際經濟結構,改革世界范圍內的不合理的工業生產體系和貿易的單軌格局等等。早在1981年姚梅鎮先生在《關于國際經濟法概念的幾個問題》一文中,已指出了國際經濟法在當代國際社會中的任務和目標應是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注:該文載武漢大學法律系、國際法研究所編:《法學研究資料》,1981年第6期。)國際經濟法學者一般也認為國際經濟法“是促進變革舊國際經濟秩序,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注: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8頁。)從國際經濟新秩序所包括的主要內容可以看出,它旨在建立一種新的國家之間的經濟關系,這是國際政治新秩序的含義在經濟領域內的衍生、引申和拓展,從法律上來看,新的國際經濟關系只能是一種公法關系,而不是私法關系,只能是國家因對國際經濟進行調節而產生的主權國家之間的關系以及國家和私法主體間的關系。而令人困惑的是,學者們都認為國際經濟法既調整公法關系,也調整私法關系,其法律淵源既包括公法規范,也包括私法規范。國際經濟法成為兼具公法、私法特征的“混合法”。在理論研究中國際經濟法重心發生易位,國際經濟法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宗旨和目標被淹沒在對各種具體的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探討之中了,這無疑降低了法律工作者在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中的地位和作用。
  李雙元教授在其著作中為我們提供了一個解讀國際社會關系和法律的基本范式:“從構成當今國際社會基本內容的各種社會關系來考察,國際社會關系大體可以區分為相互獨立又相互聯系的三個層面,即國際政治關系,國際經濟關系及國際民商關系。前兩種國際關系均是一種國家間的關系,也可以說是一種公的關系,后一種則是一種私的關系。這三個層面的國際關系在法律上分別表現為國際公法,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私法,共同構成規范國際關系的國際法律體系。”(注:注②引書,“序”,第1-2頁。)
  那么國際民商秩序是一個什么概念呢?它對當代紛繁復雜的國際社會作了一種什么樣的詮釋呢?它和國際社會關系和國際法律體系之間有何內在聯系呢?實際上國際民商秩序是對當代國際社會頻繁的跨國民商事活動的一種折射,是國際民商事關系高度發達所產生的必然的法律要求。而法律是秩序的固定化和強制化。秩序是內容,法律是形式;秩序是目的,法律是手段;法律和秩序之間的這種密切關系,是具有普遍性的,它不但存在于一國范圍之內,而且存在于國際社會中。因此而可以認為國際民商事關系經過法律的調整之后便形成國際民商秩序。
  從國際社會關系這一層面來看,國際民商關系作為國際關系的“盲點”是如何被發現的?作者原創性地在國際秩序中引入“國際民商新秩序”之概念,其立論根據何在?
  冷戰期間,美蘇兩大陣營尖銳對峙,互不相讓、互挖墻角,有時達到劍拔弩張的程度。兩個超級大國在全球各地爭奪勢力范圍,造成國際關系異常緊張。“東西”問題極為突出。在這種歷史背景下,國際社會關注的重心集中在國際政治層面,包含著國家主權原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等嶄新內容的現代國際法,是對以“兩極”格局為主要特點的國際政治生活的表征和反動,國際公法在國際法律體系中起著主導作用,國際秩序主要是一種政治秩序。與此相關的是,國家對國際經濟生活的調節和干預加強,具有公法性質的國際經濟法律規范大量增生,這些因素直接導致了國際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部門法的形成,各國為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努力是引人注目的。
  隨著東歐劇變,蘇聯解體,冷戰時代宣告結束。冷戰結果導致美蘇“一衰一亡”,世界格局走向多極化,國際關系民主化的潮流勢不可擋,和平與發展作為當代世界的主題進一步突顯其現實意義,市場經濟作為資源配置的合理性已經在全球范圍內達成共識,成為各國經濟體制的普遍存在方式。與此同時,進入80年代以后,由于發展中國家經濟增長緩慢,與發達國家經濟的強勁增長勢頭形成反差,在“南北對話”中發展中國家處于被動地位,發達國家居于主導地位。如在關貿總協定(現稱世界貿易組織)烏拉圭回合所達成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等一系列重要的國際經濟法規中,反映的主要是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的要求和利益。國際社會構筑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努力陷入低谷。
  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在當代國際生活中,國際民商事交流的發展卻是異常迅猛的,國際民商關系日益成為各國關注的重心,在國際關系的三個層面中,國際民商關系的基礎性地位正日益顯示出來,這也印證和揭示了物質生活條件作為人類社會發展的終極原動力的深刻內涵,這就客觀上要求調整國際民商關系的國際私法在調整國際關系中發揮主導作用,確立起其在國際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性地位。
  國際民商關系特指跨國性的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民商事交往關系,包括跨國性的貨物買賣、運輸和保險、知識產權轉讓、婚姻家庭繼承、民事責任等。而國際經濟關系主要是指作為權力主體的國家之間的經濟關系,包括國際貿易的法律管制,國際金融貨幣制度、國際稅收制度、國際投資制度等。可見,將國際民商關系先驗地、抽象地納入國際經濟關系范疇的做法顯然是錯誤的。在法律體系上,前者以國際私法為核心通過協調各國法律之間的歧異,以保障國際民商事流轉的安全運行;后者以國際經濟法和國際法為核心,通過協調各國不同的政治、經濟政策,通過國際組織的共同努力,制訂國際條約來規范、約束國家的主權行為,以保證各國經濟的穩定、持續、協調發展。
  國際民商秩序是指規范國際民商事關系的法律結構。國際私法可以說是國際民商秩序的法律方面。國際民商新秩序是對舊的國際民商秩序揚棄的結果,它必須克服舊秩序的無序性、封閉性、僵化性的弊端。國際民商新秩序是全球意識不斷加強的產物,它應謀求不同社會制度、不同發展水平的國家、人們之間民商事交流的開展和各法律主體民商權益的平等保護。當前應進一步推動國際私法在全球范圍內的統一化進程,包括沖突法的統一、民商實體法的統一、國際慣例的統一,努力構建以國際私法為核心的國際民商法律體系。在構建國際民商新秩序時,除國際公法、國際經濟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則,如主權原則、平等互利原則,也應作為指導國際民商事活動的重要原則外,更應突出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等私法原則調整國際民商事關系的功能和作用。
  傳統的國際私法學說,不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都認為國際私法的主要目標是解決法律沖突,求得判決結果的確定性、一致性和可預見性。此種理論因襲既久,導致沖突規范取代了國際私法全部法律機制的位置,實體法的地位和作用被漠視或降低。
  單單依靠沖突規范這一手段能調整國際民商事關系嗎?當某種國際民商事關系直接受統一實體法支配時,沖突規范無用武之地;當某種國際民商事關系并不直接受統一實體法支配時,這意味著沖突規范起著把一定的國際民商事關系與一定的實體規范聯系起來的橋梁作用。這種實體規范,應該是民商事實體規范,它包括統一民商事實體規范和國內民商事實體規范,其中統一民商事實體規范以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為依托。沖突規范不能最終解決國際民商事關系中的實體問題,它依賴于作為準據法的實體法規則,國際私法既然把國際民商事關系作為自己的調整對象,就無法忽視對實體法的研究,將自己局限于沖突規范也無異于作繭自縛。
  從構建國際民商新秩序出發來思考國際私法學的內容拓展和體系更新,這是一個獨特的視角、一個全新的高度,也是李雙元教授所作的“把國際私法學的研究提升到一個新的、更高的階段”的一種努力。“國際民商新秩序”概念之提出,對于國際私法的功能轉換和重新定位具有方法論上的指導意義,從而把對國際關系的研究引向了微觀的、實證的民商事關系的層面,大大豐富和發展了“國際秩序”的內涵,為多學科開拓了新的學術空間,提供了新的理論資源。
  然而,正如漢斯·多勒(Hans Dolle)先生在第42屆(1958年)德國法學家年會的專題演講《法學上之發現》中所指出的:“人文科學的新認識,其處境較為艱難,至少在開始的時候,不為眾人所知,必須經過相當長的時間,始能貫徹其說而被接受。”(注:轉引自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4)》,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5頁。)但愿“國際民商新秩序”——這一失落的秩序,被法學界乃至學術界所認同和接受,是并不太遙遠的事情。
《法制與社會發展》長春39~41,96D416國際法學譚岳奇20012001國際民商新秩序是不同于國際政治新秩序和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嶄新法律概念。國際政治新秩序和國際經濟新秩序是公法性質的法律秩序,而國際民商新秩序是具有私法性質的法律秩序。在當代國際關系中,國際民商關系的基礎性地位日益明顯,國際民商秩序作為國際民商事關系的法律反映,其重要性毋庸置疑,而國際私法則是國際民商秩序賴以建立的法律基石。國際民商新秩序概念的提出,對于國際私法的功能轉換和重新定位具有方法論上的指導意義,并把國際民商關系的研究引向了微觀的、實證的民商事關系領域。國際民商新秩序/國際民商關系/國際私法譚岳奇,男,1971年生,湖南衡東人,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武漢大學法學院,湖北 武漢 430072 作者:《法制與社會發展》長春39~41,96D416國際法學譚岳奇20012001國際民商新秩序是不同于國際政治新秩序和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嶄新法律概念。國際政治新秩序和國際經濟新秩序是公法性質的法律秩序,而國際民商新秩序是具有私法性質的法律秩序。在當代國際關系中,國際民商關系的基礎性地位日益明顯,國際民商秩序作為國際民商事關系的法律反映,其重要性毋庸置疑,而國際私法則是國際民商秩序賴以建立的法律基石。國際民商新秩序概念的提出,對于國際私法的功能轉換和重新定位具有方法論上的指導意義,并把國際民商關系的研究引向了微觀的、實證的民商事關系領域。國際民商新秩序/國際民商關系/國際私法

網載 2013-09-10 21: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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