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腔、戲曲作品與戲曲電影作品的著作權問題  ——由“《天仙配》案”引發的思考

>>>  史地研究雜志方面文獻收集  >>> 簡體     傳統


  一、問題的提出:從“《天仙配》案”① 談起
  戲曲電影《天仙配》于1955年由上海電影制片廠拍攝成電影,它以黃梅戲《天仙配》為基礎拍攝,主演為嚴鳳英、王少舫。其中,嚴鳳英為七仙女的許多經典唱腔做出了巨大貢獻,使之成為膾炙人口的佳作。嚴鳳英1968年4月8日去世。其繼承人為配偶王冠亞、兩個兒子王小亞和王小英。2005年11月,王小英在上海新華書店靜安區店發現正在銷售由中國唱片上海公司出版發行的、刻錄有嚴鳳英表演的黃梅戲《天仙配》內容的光碟和錄音帶。對此王小英認為,以上光碟和錄音帶的出版均未向嚴鳳英之著作權(及鄰接權)的合法繼承人征得許可并支付報酬,因而是對他們合法權益的侵犯。依據《著作權法》第47條、第48條及第52條的規定,王冠亞、王小亞和王小英將上海新華書店靜安區店、中國唱片上海公司起訴至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其停止銷售、消除影響及賠償損失。
  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中國唱片上海公司辯稱,其出版發行的光碟和錄音帶是根據戲曲電影作品《天仙配》制作的,且已征得了著作權人“上海電影制片廠”的同意。在此基礎上,被告進而提出兩個觀點:其一,唱腔著作權本質上與作曲著作權相同,其并非為獨立的著作權客體;其二,嚴鳳英所享有的表演者權應當被上海電影制片廠(對本案中的電影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所吸收,原告并不能單獨主張這項權利。②
  歸納起來,雙方當事人主要是在“唱腔是否能構成獨立的著作權客體”,“電影演員的表演者權與電影作品的著作權是何種關系”等焦點問題上存在分歧。也正是基于此,該案引發出了著作權法領域中一系列獨特而又有重要意義的理論問題。
  二、唱腔著作權(及鄰接權)的認定及其與戲曲作品、戲曲電影作品著作權的關系
  1. 基于唱腔設計和唱腔表演而分別產生著作權及鄰接權
  從戲曲的專業角度而言,唱腔分為唱腔設計和唱腔表演,很顯然,前者產生著作權,后者產生鄰接權。在我國的諸多戲曲作品中,一些經典唱腔(尤其是那些具有強烈個人色彩的著名唱腔)應由誰享有上述這些權利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實踐中許多糾紛的發生也正是因為在這些問題上還不甚明確。
  就我國傳統戲曲發展的過程來看,許多地方曲種能夠呈現出如今這種繁榮的局面,離不開一個個戲曲藝術家在唱腔設計和唱腔表演上的藝術創造。例如:嚴鳳英是公認的黃梅戲的一代宗師,她的唱腔亮麗沙甜、委婉動聽、韻味濃郁,吸收了京劇、昆劇、越劇、評劇、評彈、民歌等唱腔之長,將它們融會貫通、自成一家,被譽為“嚴派”;又如京劇旦角的四大流派(梅派、程派、荀派、尚派),③ 他們亦有其獨到之唱腔。既然唱腔設計和唱腔表演中融入了藝術家們的實質性貢獻(使之具有獨創性),那么這些創作者對于唱腔設計和唱腔表演也就應當享有相應的著作權(唱腔設計顯然也滿足獲得著作權的其他實質要件)和鄰接權。
  但眾所周知,當戲曲作品被搬上銀幕時,該電影作品的字幕僅僅將這些對唱腔作出了實質性貢獻的藝術家們作為主演來表現,④ 與真實的情況并不相符。在很多情況下,戲曲作品中一些經典的唱腔設計和唱腔表演都可以找到相應的創作完成者,應由他們依法享有著作權(及鄰接權)。從我國已有的幾部拍攝成電影的戲曲作品來看,電影字幕并沒有反映真實的著作權權屬狀況。雖然,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1條第4款的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為作者”,但就大多數戲曲作品而言,我們能夠找到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具體某段唱腔的創作者,繼而能夠明確相應的著作權和鄰接權的歸屬。
  2. 唱腔與戲曲作品、戲曲電影作品的著作權權屬關系
  應當說,戲曲作品主要是由若干唱腔組合而成的,戲曲電影作品同樣也是如此(因而其基本上是戲曲作品某種意義上的再現),因此,“唱腔與戲曲作品、戲曲電影作品的著作權權屬關系”成為我們必然需要研究的對象。
  我國大多數成熟而完整的戲曲作品都具備“作品的四項構成要件”——即具有獨創性,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范圍的創作,有一定的表現形式,能夠以一定形式固定下來并能予以復制。所以,戲曲作品屬于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所列舉的作品范疇,由此產生相應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同理,戲曲電影作品也產生相應的著作權。除了戲曲作品和戲曲電影作品各自作為整體分別產生一項著作權之外,二者還包括若干可以獨立使用的部分,也能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唱腔即是其中之典型。
  傳統曲目中的經典唱腔,是該戲曲作品以及據其而拍攝的戲曲電影作品的核心部分,其中具有獨創性的部分應當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獨立的作品,因而能夠產生獨立于(戲曲作品和戲曲電影作品)整體著作權的部分著作權。具體而言:
  (1)唱腔與戲曲作品的著作權權屬關系
  戲曲作品作為一個整體,其通常是由編劇、唱腔設計、唱腔表演、音樂、舞美等多個元素共同組成,而這些元素也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能夠獨立使用,產生著作權(及鄰接權)。因此,在權利行使的問題上,有必要對戲曲作品的整體著作權與各個可以獨立使用的部分的著作權之間的關系進行認定。
  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第15條第2款的規定“電影作品以及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部分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很顯然,這一規定主要是明確整體作品的著作權與其可以單獨使用的部分的著作權之間的關系。雖然戲曲與電影是不同類型的作品,但在整體與部分之間關系的問題上,二者應該是一致的。所以,根據擴張性的法律解釋的方法,戲曲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部分的作者也可以援引《著作權法》第15條第2款,得以單獨行使其著作權。具體而言之,戲曲作品中的唱腔設計和唱腔表演是該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部分,因而相應的唱腔設計者和表演者有權單獨行使其所享有的著作權和鄰接權。當然,可以單獨使用的部分在使用時不得影響整體作品著作權的行使。
  (2)唱腔與戲曲電影作品的著作權權屬關系
  從我國現有的幾部戲曲電影作品的制作過程可以看出,其不過是對相同題材的戲曲作品的再創作或者說就是再現(從《天仙配》到《女駙馬》莫不如此),因此,戲曲作品中的唱腔設計和唱腔表演同樣也是戲曲電影作品的核心部分,且屬于可以單獨使用的部分。相比較于戲曲作品而言,唱腔與戲曲電影作品的著作權權屬關系更應當是《著作權法》第15條第2款所調整的對象,即:唱腔的設計者和表演者,在不影響戲曲電影作品整體著作權的行使的前提下,可以單獨使用其唱腔設計和唱腔表演。
  三、戲曲作品和戲曲電影作品的著作權及其相互關系
  戲曲電影作品是以攝制電影的方法將戲曲加以固定而形成的作品,它是戲曲作品和電影作品相結合的產物。戲曲電影作品的著作權的行使,往往會涉及到戲曲作品的著作權的行使,二者之間存在的這種交叉關系,很容易導致糾紛的發生。因此,戲曲電影作品的著作權應如何行使,就成為解決糾紛的關鍵問題。
  就“戲曲電影作品”這一概念本身來看,按照邏輯上的種屬關系,其應為電影作品,那么依此推論,由此而產生的著作權也就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權人許可第三人使用其作品是當然之內容。但是我們認為,將戲曲電影作品與通常的電影作品簡單地等同起來并非妥當,無論從產生基礎、攝制方法,還是從作品內容來看,戲曲電影作品既不同于戲曲作品,也不同于通常的電影作品。關于戲曲電影作品的著作權問題,筆者欲從以下幾方面展開分析。
  第一,戲曲作品通常先于戲曲電影作品產生。戲曲作品是在傳統文學藝術的基礎上,通過一代又一代藝術家們的創造和傳承而發展起來的,雖然其具有傳統基礎(例如故事情節、曲牌都是民間代代相傳的),但正是通過藝術家們所做出的實質性貢獻,才有了如今完整的戲曲作品,并深受社會大眾的喜愛。唱腔作為戲曲作品的核心,它的優美與否決定了該戲曲作品能否深入人心,可以說,經典唱腔造就了經典的戲曲作品。當經典曲目的社會影響力達到相當之程度,也就促成了戲曲電影作品的產生,戲曲作品是拍攝戲曲電影作品的基礎和范本。例如:1955年拍攝的電影《天仙配》就是以1954年參加華東會演的黃梅戲《天仙配》為藍本的。因此,戲曲作品通常是戲曲電影作品的在先作品。
  第二,戲曲電影作品是對戲曲作品的再創作。從上文內容可知,戲曲作品在戲曲電影作品之前已經存在,而且,就兩部作品的內容而言,后者只不過是以攝制電影的方式、幾乎原封不動地再現了前者。另外,戲曲電影的拍攝方法也不同于一般的電影作品,其主要是完整地記錄戲曲表演,從外觀上來看,戲曲電影與戲曲表演沒有太大的區別。再考慮到我國大多數戲曲電影作品的拍攝方法十分簡易,幾乎沒有什么創作的成分,所以,戲曲電影作品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就是對戲曲作品的“復制”(再現)。以上這兩點充分說明了戲曲電影作品與普通的電影作品不同,其與戲曲作品存在密切關聯,依照著作權法的解釋,戲曲電影作品的拍攝是基于對戲曲作品的使用。
  第三,戲曲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在先權利。既然戲曲作品和戲曲電影作品都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二者所產生的著作權都應當獲得保護,但這兩部作品的著作權并非截然分離。正是因為戲曲電影作品是對戲曲作品的使用,所以,戲曲作品的著作權構成戲曲電影作品的著作權的在先權利;只有經過在先權利人的同意,方能創作后一作品、產生相應的著作權,且其在行使過程中亦不得損害在先權利。
  第四,根據上文對戲曲作品與戲曲電影作品之間關系的分析,我們不難得知,第三人若要使用戲曲電影作品,其必須既征得該電影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也要征得在先之戲曲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當今社會,第三人利用戲曲電影作品主要有兩種方式,以下,我們分別來探討其中所涉及的著作權問題:
  (1)制作DVD和VCD。
  對于這種行為,如果第三人僅僅獲得了戲曲電影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其仍然有可能對戲曲作品著作權人構成侵權。正如前文所述,戲曲電影作品不過是戲曲作品的再現,戲曲作品的著作權是戲曲電影作品的著作權的在先權利,因此,第三人作為使用人還必須取得在先權利人的許可(可以適用《著作權法》第39條第1款)。另一方面,既然戲曲電影作品的拍攝是基于對戲曲作品的使用,那么我們可以認定,戲曲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了戲曲電影作品的制片者使用其作品,使用方式即為拍攝電影,權利人并沒有授權制片者以其他方式使用該作品;結合我國大多數戲曲電影作品的拍攝歷史來看,在拍攝當年,人們也不可能預見到制作DVD和VCD等使用作品的方式,因此,依據著作權法來解釋,戲曲電影作品的著作權人不得以拍攝電影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戲曲作品、更不能許可第三人來制作DVD和VCD,否則,即構成對在先著作權的侵犯。
  (2)制作戲曲唱段的錄音帶。
  制作錄音帶顯然不同于拍攝電影,這是兩種不同的作品制作方式,所以,第三人若要利用戲曲電影作品來制作戲曲唱段的錄音帶,必須獲得戲曲電影作品和戲曲作品兩方著作權人的許可。
  如果戲曲作品著作權人只是授權戲曲電影作品的制片者拍攝電影,那么,無論是該制片者本人,抑或其“授權”的第三人都無權制作戲曲唱段的錄音帶。如果該第三人根據戲曲電影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來制作錄音帶,其行為顯然是對在先之戲曲作品的著作權的侵害,而與此同時,在后之戲曲電影作品的著作權人同樣也侵犯了戲曲作品的在先著作權。
  以上四方面的核心內容是,將戲曲作品著作權作為戲曲電影作品著作權的在先權利,以此作為處理這兩類作品的著作權人與戲曲電影作品的使用人之間關系的法律基礎。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情形下肯定戲曲作品著作權的在先權利之地位,同時也有利于保護我國傳統文學藝術,尊重老藝術家的合法權益。
  四、戲曲作品中唱腔著作權(及鄰接權)的保護
  在通常情況下,如果第三人未征得戲曲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而將戲曲電影作品制作成光碟和錄音帶并予以銷售,那么顯然,其行為應當是侵犯了該戲曲電影作品著作權的在先權利——戲曲作品的著作權;但是,如若(戲曲作品)整體著作權的權利人沒有向侵權行為人追究侵權責任,那么,作為戲曲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部分,相應的著作權人能否向侵權行為人主張權利呢?筆者認為應當可以。理由如下:其一,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部分仍然是作品的組成成分,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既然是對整體作品著作權的侵犯,則必然也構成了對該部分著作權的侵犯;其二,既然是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部分,那么其著作權相對于整體著作權來說,具有一定程度的獨立性——該項著作權可以單獨行使,在其受侵犯后自然也可以單獨主張救濟。
  前文論述過,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部分必須在不影響整體著作權的條件下予以使用,對于權利救濟來說也是如此。如果整體著作權的權利人已經向侵權行為人追究了侵權責任,那么此時的救濟已足以保護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部分,相應之著作權人就不應再提出權利救濟的主張;而如果整體著作權的權利人沒有追究侵權責任,則單獨部分的著作權人得以就自己的權利來主張權利。具體到戲曲作品之中,如果整體著作權人——戲曲作品的著作權人——沒有向侵權行為人主張權利,而戲曲作品中存在可以單獨使用的唱腔設計和唱腔表演,則這些可以單獨使用之部分的著作權人及鄰接權人即可依據自己的權利向侵權行為人提起權利保護之主張。
  注釋:
  ①“《天仙配》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其引發了著作權法領域中一類獨特的、同時也具有重要意義的問題,即“唱腔、戲曲作品與戲曲電影作品的著作權(及鄰接權)行使與保護”。本文僅僅是針對該案所引發的前述理論問題進行探討,而對于案件本身,筆者不做任何分析和評價。
  ②關于本案的基本情況,多家媒體均有報道,如《深圳商報》(2006年3月9日)、“新浪網”(2006年3月12日)、《深圳特區報》(2006年6月6日)等,本文此處進行了簡要概括。
  ③參見“中國國學網”:《京劇旦角流派》,來源于http: //confucianism. com. cn/Show. asp? id=4843,2006年12月26日訪問。
  ④以黃梅戲《天仙配》為例,該部戲的作曲者時白林先生以及上海音樂出版社出版的《嚴鳳英唱腔選》都曾評價過,嚴鳳英對于《天仙配》的唱腔設計和唱腔表演做出了實質性的貢獻。她是黃梅戲演唱藝術家和改革家,而且被公認為是黃梅戲的象征。提到黃梅戲就想到七仙女,提到七仙女必然想到嚴鳳英;反之,提到嚴鳳英就想到七仙女,提到七仙女也必然想到黃梅戲,真可謂“三位一體”。

知識產權京58~61D412民商法學楊明20072007
唱腔/戲曲作品/電影作品/著作權
當戲曲作品被搬上銀幕熒屏之后,有時會發生涉及唱腔的著作權糾紛,2005年12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天仙配》案即是一個典型案例。戲曲電影作品上標明的著作權人往往只是制片人等有關主體,唱腔的設計者通常僅作為主演出現,唱腔的著作權問題被忽視了。在我國眾多的戲曲作品中,對于一些著名唱腔,是能夠找到證據來證明其設計者和表演者的,故應當由唱腔藝術家們享有相應的著作權和鄰接權。
作者:知識產權京58~61D412民商法學楊明20072007
唱腔/戲曲作品/電影作品/著作權

網載 2013-09-10 21:42:55

[新一篇] 唉!女人!!!

[舊一篇] 商代青銅器紋飾的審美特征
回頂部
寫評論


評論集


暫無評論。

稱謂:

内容:

驗證: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