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文書詞語考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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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蔣紹愚先生在論及近代漢語詞語考釋方法時,提出了“認字辯音”、“參照前人的詮釋”、“排比歸納”、“因聲求義”、“參證方言”、“推求語源”幾個方面(見《近代漢語研究概況》第五章第二節),給了我們極大啟示。現就敦煌文書中見到的疑難詞語,按以上方法試加考辨,選取六則,就正于方家。
      (一)得色得力
  唐慧超《往五天竺國傳》:“即從此國乃至五天,不多飲酒。遍歷五天,不見有醉人相打之者。縱有飲者,得色得力而已,不見有歌舞作劇飲宴之者。”(伯 3532)
  張毅校云:“得色得力”中“色”乃“氣”之訛。(《往五天竺國傳箋釋》,p.56)
  按:“得色得力”不誤,“得色得力”的說法最早見于漢譯佛典。如:“菩薩意念,欲先沐浴然后受糜。行詣流水側,洗浴身形。浴訖欲出水,天神按樹枝,二女奉乳糜,得色氣力充,咒愿福無量。”(后漢竺大力、康孟詳譯《修行本起經》卷下)“當令施家,世世得愿,得色得力,得瞻得喜。安快無病,終保年壽。”(吳支謙譯《佛說太子瑞應本起經》卷下)《說文》:“色,顏氣也。”段玉裁注:“顏者,兩眉之間也。心達于氣,氣達于眉間,是之謂色。”可見“色”是“氣”的外在表現,“氣”是“色”的內部支撐,兩者是相通的。從至今仍“氣色”連用這一點,就可看出它們的關系。故“色力”猶”“氣力”、“精力”,唐宋后亦常見。如:“其時,菩薩為平等故,并總受之;息貪欲故,按成一缽以受乳糜。食充色力,欲詣正覺山。”(《祖堂集》卷一“第七釋迦牟尼佛”)“時彼國王名天德,迎請供養。王有二子,一兇暴而色力充盛,一和柔而長嬰疾苦。”(《景德傳燈錄》卷二“第二十五祖婆舍斯多”)“吾有二子,一名德勝,兇暴而色力充盛。”(《五燈會元》卷一)“少年色力健,魔佛奈他何!”(明袁宏道《贈心湛一小師》詩)“當趁此色力,專心讀書。”(清黃宗羲《平陽鐵夫詩題辭》)由于“色力”常連用,久而久之,“色”也沾染上了“力”義,故到了后來“出力”亦可說成“出色”。如:“花榮拉起弓,大喝道:‘你這軍士們,不知怨各有頭,債各有主。劉高差你來,休要替他出色。’”(《水滸傳》第三三回)。
      (二)于
  敦煌寫本書儀:“舅母亡,外生吊:入屋靈前立哭五六聲。拜靈訖,退戶西頭,面向北跑,哭廿余聲。于捉內兄弟手出。”(斯1725號)
  周一良先生《魏晉南北朝史論集續編》“敦煌寫本書儀中所見的唐代婚喪禮俗”一文中引以上一段文字,最后一句作“于〔?〕捉內兄弟手出”,認為“于”字義不明,或“于”后脫一字。趙和平《敦煌寫本書儀研究》又將“于”改為“起”。
  按:原寫本不誤,“于”自古可單獨作承接連詞,相當于“于是”之義。清劉淇《助字辨略》卷一云:“訓‘于’為‘于是’者,以‘于’為省文也。”如:“百姓昭明,協和萬邦,黎民于變時雍。”(《尚書·堯典》)孔疏云:“百姓蒙化皆有禮儀昭然而明顯矣,又使之合會調和天下之萬國,其萬國之眾人于是變化從上,是以風俗大和。”這就是以“于是”訓“于”的。《漢書·成帝紀》引此句作“黎民于蕃時雍”,應劭曰:“言眾民于是變化,用是太和也。”不過,前人言及者,僅先秦一、二例,故不為人熟知。其實同樣的用法,劉宋時撰集的《觀世音應驗記》中亦數見(該書為劉宋北地尚書令傅亮、太子中舍張演、齊司徒從事中郎陸杲所撰集),如:
  既被錄付獄,便至心誦《觀世音經》。得十余日,白晝見觀世音,問李:“何以不去?”具答:“不能得。”又曰:“但起。”而鎖即已脫地。于(是)徑直歸家。獄官及守防人都自不覺。”(《觀世音應驗記三種》,p.32)
  日本京都東山區粟口青蓮院《吉水藏》寫本原作“于徑直歸家”,即“于是徑直歸家”之義,本不誤。而中華書局點校本在“于”字下補一“是”字,誤甚。
  “郭宣曰:‘卿但如我至念,自應降神,若得解脫,當各出十萬錢,與上明寺作福事也。’言此,復于興厲心,經得少何,事遂并散。”(同上,p.36)此例中“復”寫本原作“后”(繁體字“復”“后”形近)故當標點為“言此后,于興厲心”,“于興厲心”即“于是即興厲心”之義。
  “誦《華嚴》者,即下地叩頭,頭面流血,懺悔謝過。事畢,欲別去。此人止曰:‘常有一老翁餉我食,子可少待。’而久之不來,〔終〕(于)別而去。”(同上,p.66)此例中的“終別而去”,寫本原作“于別而去”。“于別而去”即“于是分別而去”。中華書局點校本因不明“于”義,臆改為“終”。
  同樣的用法,亦見于圓仁所撰《入唐求法巡禮行記》(《入唐求法巡禮行記校注》卷三,開成五年六月廿一日,p.297), 如:“因送今年供,來于(此處),同見光瑞,注淚而云:‘……’。”
  日本東寺抄本、池田本原均作“因送今年供來于同見光瑞”,全句為因果復句,“因送今年供來”為表原因的分句,“于同見光瑞”為表結果的分句。故當標點為“因送今年供來,于同見光瑞。”“于是見光瑞”之“于”即“于是”義,為連詞。小野勝年先生因未明“于”有“于是”義,遂校點為“因送今年供,為于(此處),同見光瑞。”在“于”后憑空加上了“此處”兩字,并將“來”字誤屬下讀。
  其實“于”的這一語法功能用法,和“因”類似,“因”可作介詞,亦可作承接連詞。
      (三)博諺
  “干長〔子〕嗣業,自天聰明,博諺經史,訓諸方岳,愛好琴書,令問久彰,清聲遠著。”(《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第一輯,“五、敦煌名族志殘卷”伯2625號,p.100)
  按:“博諺”不詞,當為“博該”之訛。寫本“亥”常俗寫為“彥”“@①”,如“菩薩相隨皆躍躍,聲聞從后樂@②@②(咳咳),未容開眼分明看,早到維摩會里來。”(《敦煌變文集·維摩詰經講經文》)其中“咳咳”寫本正作“@②@②”。“同名同姓有千@③,煞鬼交錯枉追來;勘點已經三五日,無事得放卻歸回。”(同上《目連變文》)其中“千@③”即“千孩”之俗寫。“金言大啟,玉偈宏諺”(同上《秋吟》)中。“宏諺”亦為“宏該”之訛。故“博該”就寫成了“博諺”。“博”、“該”乃同義連文,均有“廣博”之義,如:“后乃博覽書記,該涉古今。”(《晉書·祖狄傳》)“博”、“該”相對為文。“博該經史”中之“博該”已作動詞,乃“通曉”、“通達”之義,“博該經史”即“博通經史”。又可倒文作“該博”,如:“唯靖該博經史,兼通內諱。”(《晉書·索靖傳》)更為有力的佐證是:“草堂和尚嗣圓禪師,師諱宗密,未睹行錄,不敘終始。師內外諺瞻,朝野欽敬。”(《祖堂集》卷六“草堂和尚”)其中“內外諺瞻”亦為“內外該贍”之訛。“內外”指內典與外典。佛教徒稱佛經為“內典”,稱佛經以外的典籍為“外典”。“贍”有“豐富”之義,如:“惟此馬生,才博智贍。”(晉潘岳《馬qiān@④督誄》)“該贍”即“淵博豐富”之義,“(到)溉下車,欣然就席,便申問難,往復從容,義理該贍。”(《南史·賀琛傳》)《祖堂集》中“內外該贍”即指草堂和尚博通內典外典,知識豐富,故使“朝野欽敬”也。又可作“博贍”、“贍博”,如:“辭章博贍,玄黃成采。”(《南史·劉bān@⑤傳》)“今鍾陵秀士陳用拙,出其宗人岳所作《春秋折衷論》數十篇,贍博精致,足以下視兩漢迂儒矣。”(唐司空圖《疑經后述》)
      (四)詣實 指實 的實 指的 指適(的的 適適)
  《入唐求法巡禮行記》卷四“會昌五年三月三日”條:“又令勘檢天下寺舍奴婢多少,兼錢物斛斗疋段,一一指(詣)實具錄,令聞奏。”
  [校勘]〔指〕抄本作“詣”,從小野本改。(見《入唐求法巡禮行記校注》,p.458)按:“指實”,日本東寺本、 池田本均作“詣實”。小野勝年改為“指實”,并注云;“‘詣’為‘至’義,‘詣實’可認為是‘真實’的意思。如把‘詣’作為‘指’的音同通假,作‘指實’,那么就能理解為‘照實’的意思。這里據后說。”(《入唐求法巡禮行記の研究》第4卷,p.124)
  其實,抄本作“詣實”不誤,“詣實”乃唐五代常語,為“確實”、“分明”之義。張涌泉先生在《敦煌文書疑難詞語辨釋四則》一文中舉例甚眾,如:“辛未年五月六日,沙彌善勝,于前都師慈恩手上,見領得函柜……鎖鑰,一一詣實,抄錄如后:……”(《辛未年五月六日沙州凈土寺沙彌善勝領得歷》伯 3638號)“右通前件算會,出見破除,一一詣實如前,仗表處分。”(《后唐長興二年正月沙州凈土寺直歲愿達手下諸色人破歷算會牒》伯2049號)“社人名目詣實如后:社官尼功德進,社長侯富子……”(《后周顯德六年正月三日女人社再立條件》斯527號,見《中國語文》1996年第1期)
  字又作“指實”,用例亦眾”。如“或有兇事榮親者,告保錄事,行文放帖,各自兢兢,一一指實,記錄人名目。”(《戊辰年正月廿四日旌坊巷女人社社條》伯 3489號)此例中“一一指實”與前數例“一一詣實”句形全同。“不以指實為本,而以浮虛為貴。”(《舊唐書·薛登傳》)此例中“指實”與“浮虛”相對為文,故“指實”亦為“確實”、“分明”義明甚。但《漢語大詞典》將“指實”釋為“指明實際情況”,似有望文生義之嫌。
  實際上,“詣實”、“指實”即“的實”,“的實”亦為“確實”、“分明”義,唐宋常見。如:“自憐心的實,堅固等金剛。”(《寒山詩》之二八七)“車匿愁切,跪申太子,固訴陳言:‘奉旨回而不辛(幸),慮王妃之勿信。空將白馬,由恐狐疑。車匿鄙詞,難為的實。’”(《敦煌變文集·八相變》)“王聞此語,喜悅難任:‘卿雖選德此能,猶未表其的實‘須得對面試諫,然可定其是非。卿之所師,敵得和尚已否?’”(同上《降魔變文》)“臣竊詳適若曾用水平打量見的實丈尺,必不謂之約量。”(宋蘇軾《奏論八丈溝不可開狀》)就是《行記》一書中,亦有用例:“每向諸僧尋問持念知法人,未得的實。”(卷三,開成五年八月廿五日,p.347)指,古音“章”母“脂”韻;的,古音“端”母“錫”韻。古音“章”母歸“端”,“指”、“的”雙聲,韻部“脂”、“錫”為旁對轉關系,故得相假。“詣”、“指”又均從“旨”得聲,故亦得通。
  《廣韻》入聲二十三“錫”韻:“的,指的。”可見“指的”乃同義復用,“指的”也為“分明”、“確實”之義,六朝已見。如:“今秋犬羊輩越逸者,其亡滅之徵。吾今亦行密纂集,須有分明指的,便當有大處分。”(《南齊書·武十王傳·晉安王子懋》)“故愚謂前英已早識宮商,但未屈曲指的,若今所申論。”(《南齊書·文學傳·陸厥》)以上兩例“指的”均為“分明”、“確實”之義。又“巴人相傳云:‘百五十年已來如此,似在隋唐之間,但不知指的年號耳。’”(《太平廣記》卷40“巴邛人”,出《玄怪錄》)“夜夢一神人,以烏角如意與之。雖是寤中,殊自指的。既覺,便在其頭側。”(宋劉敬叔《異苑》卷七)“青提夫人欲似有,影向(響)不能全指的。”(《敦煌變文集·大目乾連冥間救母變文》)由此引申,作為名詞,又可表“確實證據”之義。如:“不當密條者,不須勘當。密條灼然,有逗留者,即準律掩捕,馳驛聞奏。如無指的,不須浪追及奏。”(《敦煌吐魯番唐代法制文書考釋》,p.250)“若處分明了,眾事克條,歲幕綸功, 自升上第;必暗指的,物務虧違,非直目下科繩,考日亦當貶降。”(同上,p.465)
  “指的”又作“指適”。“的”、“適”同為《廣韻》入聲二十三“錫”韻,且同一小韻,均為“都歷切”。故“適”、“的”亦音同相假。古文獻中,“的的”有“分明”、“確實”義,字又作“適適”。如“吾昨夜亦夢與人爭錢,如卿所夢,何其太的的也!”(《搜神記》卷十“謝郭同夢”條)“天明,母重啟侯:‘雖云夢不足怪,此何太適適,亦何惜不一驗之?’”(《三國志·魏志·蔣濟傳》注引《列異傳》)。清黃生《義府》卷下云:“‘適’與‘的’同,言夢中事雖未可信,然何的的分明如此。”故“指適”亦為“分明”、“確實”義。如:“某等以其夢指適異常,試往相問,而果各得此夢,符協如一。”(《搜神記》卷五“蔣山祠”條)所謂“指適異常”即指夢境異常分明。“或文繁理富,而意不指適。”(晉陸機《文賦》)所謂“意不指適”即指文意不明確。《漢語大詞典》“指適”條下收此兩例,將“指適異常”之“指適”釋為“猶指歸”;將“意不指適”之“指適”釋為“合乎主旨”,皆未明同音通假之理,而望文生義,失之。
      (五)拋敲
  “自雇已后,便須驅驅,不得拋敲功夫。”(《敦煌資料》第一輯《癸未年樊再升雇工契》)
  蔣禮鴻先生主編《敦煌文獻語言詞典》校“敲”為“dí@⑥”,注:義同“擲”。(p.261)
  按:原文不誤,《方言》卷十:“拌,棄也,楚凡揮棄物謂之拌,或謂之敲。”“拋敲”為同義連文。《方言》中無“敲”表“拋棄”義的用例,敦煌文書中的這一例子雖晚,但正可作一旁證。
      (六)日別
  “婦人親迎入室,即是于夫黨相識。若有吉兇覲問,曰即作書也。近代之人多不親迎入室,即是遂就婦家成禮,累積寒暑,不向夫家。或逢誕育男女,非至一二。道途或遠,不可日別[?]通參舅姑。其有吉兇,理須書疏。婦人雖已成禮,即于夫黨元不相識,是名疏也。”(《唐五代書儀研究》,p.290, “敦煌寫本書儀中所見的唐代婚喪禮俗”)
  “不可日別通參舅姑”一句,周一良先生于“別”字下加一[?]號,以為“別”字不可解或有誤。《敦煌寫本書儀研究》將此句校為“不可曰別通參舅姑”(p.408)。
  按:原卷不誤,“日別”為中古習語,乃“每日”之義。最早的用例見于北魏賈思勰的《齊民要求》:“春、夏中生,隨時放牧;糟糠之屬,當日別與。糟糠經夏輒敗,不中停故。”(“養豬第五十八”)這句話的意思是:“春天、夏天出生的(豬),隨生隨時放出去(吃野食)。每天還要喂一點新鮮的糟、糠。糟糠等,在夏天過了夜就會敗壞,不能久擱”。“當日別與”即“應當每天給予”的意思。敦煌文書中,亦有“日別”、“季別”的例子。如:“必自中門,不得側門來去,日別受事。”(《敦煌吐魯番唐代法制文書考釋》,p.271,“TIIT 垂拱后常行格斷片”)此為斷片,故語意不完整,但“日別受事,”即指“每天領受公事”明甚。“京兆府灞橋、河南府永濟橋,差應上勛官并兵部散官,季別一人,折番檢校。”(同上, p.333,“慨元水部式殘卷”,p.2507)所謂“季別一人”即“每季派一人”之意。以上是時間名詞后加“別”,普通名詞亦可與“別”結合,這時的“別”亦表“每”義,這類例子則舉不勝舉。如:“槐既細長,不能自立,根別豎木,以繩欄之。”(《齊民要求》“槐、楸、梓、梧、柞第五十”)“根別豎木”即“每株槐樹苗邊豎一木棍”之意。又“成樹之后,樹別下子一石。”(同上)“樹別下子一石”即“每棵樹能落下一石種子”之意。又“先刻白木為卵形,窠別著一枚,以誑之。不爾,不肯入窠;喜東西浪生。若獨著一窠,復有爭窠之患。”(同上“養鵝鴨第六十”)“窠別著一枚”即“每個窠里放一枚(假蛋,以旅使鵝鴨生蛋)”之意。另如敦煌文書中“新任(妊)不滿一年,而有死、失者,總計一年之內囝別應除多少,準折為罪。”(《敦煌吐魯番唐代法制文書考釋》,p.53,“垂拱職制戶婚廄庫律殘卷”,伯 3608、伯 3252)“仍堰別各于州縣差中男廿人、匠十二人分番看守,開閉節水。”(同上,p.328 ,“開元水部式殘卷” , 伯 2507)“諸州運船向北太倉,從子苑內過者,若經宿,船別留一兩人看守。”(同上,p.329) “灞橋番別五人,永濟橋番別二人。”(同上,p.333)以上各例中 ,“囝別”即“每囝(每一羊羔)”,“堰別”即“每一水堰”,“船別”即“每條船”,“番別”即“每一班”。由于對“別”的這一用法未引起足夠的注意,故每有誤校誤解者。如北魏楊xuàn@⑦之《洛陽伽藍記》是:“景陽山南有百果園,果列作林,林各有堂。”(卷一“城內,景林寺”)“果列作林”乃“果別作林”之訛。此言:百果園中,按果樹的種類,每一種果樹成為一片林子。《太平御覽》卷九六五引此句正作“果別為一林”可證。又如圓仁《入唐求法巡禮行記》:“維那師出來于高座前,讀申會興之由,及施主別名、所施物色。”(卷二,開成四年十一月廿二日,p. 192)其中“及施主別名”一語,目前見到的國內外的注本均未加注,因而有人誤認為是“施主的別名”。其實在這里“施主別”單一單位,即“每個施主”之義。“施主別”乃定語,“名”為中心語,“施主別名”即“各位施主的名字”。如這類容易引起岐解之處,還是不要怕煩,以下一注為善。
敦煌研究蘭州131~135H1語言文字學董志翹19981998 作者:敦煌研究蘭州131~135H1語言文字學董志翹19981998

網載 2013-09-10 21: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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