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編號:1003—6636(2007)06—0037—05;中圖分類號:F831.6;文獻標識碼:A
腐敗不僅是各國國家體制和政府治理的首要議題,也是經濟理論研究的焦點之一。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關于腐敗對經濟影響的研究開始大量涌現,并且形成腐敗的“潤滑效應說”和“摩擦效應說”:Leff(1964;1966),Huntington(1968)以及Braguinsky(1996)認為腐敗不一定會制約經濟發展,因為在某些情形下,腐敗潤滑了制度并且使之趨向帕累托最優(Rashid,1981)。Myrdal(1968)則認為腐敗是低效率的根源,它誘使政府機構人為地設置各種阻礙,從而使得經濟增長陷入泥沼。Shliefer和Vishny(1993)[1],Mauro(1995)[2],Rodrik(1996)[3] 以及Kaufmann(1996)[4] 等也支持“摩擦效應說”,認為腐敗會降低增長率、惡化產權制度和擾亂經濟秩序。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此類研究出現一個新的焦點:從腐敗等制度因素的角度解釋國際資本流動,其中,關于轉型國家和MENA國家的腐敗與國際直接投資之間的關系,更是引起不少學者的關注與研究。截至目前,相關研究圍繞著四個方面進行:腐敗對國際資本流動類型的影響;東道國腐敗對FDI總量的影響;東道國腐敗對FDI構成的影響;東道國和投資國腐敗程度差異對FDI的影響。本文在回顧腐敗界定的基礎上,針對上述四個方面,對已有的研究成果進行梳理和總結,以期對后續相關研究提供一定的幫助。
一、腐敗及其度量
腐敗的定義有很多,但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比較普遍地將其界定為政府官員濫用政府權力以謀求私人利益的行為。[5][6] 腐敗的產生源于公眾和政府官員之間缺乏監督的委托—代理關系,所以,在管理機構擁有過多的權力、法律及其執行程序都缺乏透明度的國家,腐敗盛行。[6]
腐敗行為之所以會發生是因為某公務員掌握了某種被私人部門看重的東西,該公務員有決定如何分配這些東西的處置權。腐敗發生頻率和其主要類型將隨政府的規模、結構和類型以及腐敗發生的領域的變化而變化。克利特格德把“腐敗的基本要素”總結為下面的這個公式:
腐敗=壟斷+處置權-責任
從腐敗來源的證據來說,衡量國家間官僚的處置權是很困難的,但是潛在壟斷的量化指標——政府的大小、工業政策的重要性、貿易限制和其他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對于許多國家來說是可以得到的。公務員的責任,這一決定腐敗將被如何懲罚的因素,更加難以客觀衡量。但是,責任部分是由公共官員所處的政治結構中派生出來的,而且許多國家相對的政治公開性的量化指標也可以得到。
由于腐敗的非法性以及非公開性,其衡量比較困難,很多時候都只能憑借問卷調查、專家評估等主觀性判斷。目前有幾種比較常見的腐敗衡量指標。
1.澄清國際,或譯作清廉國際、透明國際(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TI)提出的腐敗評價指數(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CPI)。這是目前使用最廣泛的一個腐敗衡量指標。TI是一個旨在全球范圍內反腐敗的非官方國際組織,從1995年開始,每年都公布CPI,平均三年更新一次。CPI建立在15種不同的民意測驗和9個獨立機構的調查之上,這9個機構收集并測量國內外商業界和評估家對腐敗的評價,然后進行加權平均,在此基礎上將腐敗分為1—10個等級。2002年,由世界上200多個主權獨立國家中有102個國家進入澄清國際的CPI評價體系。盡管CPI體系中各種指標都有一定的主觀性和不準確性,但長期來看它們還比較穩定,所以CPI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同時這些指標與腐敗的其他測量方法也是高度相關的。[7]
2.國際國家風險集團(International Country Risk Guide,ICRG)使用的腐敗評價指數。由一家提供國際投資風險評估服務的公司Political Risk Services提出,從1982年開始使用,每年公布一次。ICRG腐敗指數主要依靠專家的評估,描述政府官員在涉及進出口許可、交易控制、稅收、政策保護或貸款方面時收受賄賂的程度。ICRG指數基于對其變量界定,將腐敗分為0—6個等級,但實際上,當一個國家排名最低或最高時,一般得分為1和5,所以,ICRG指數實際上只有1—5的等級。
3.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GCR)腐敗指數。1996年,哈佛國際發展學會(HIID)與眾多企業組成一個大學聯盟協定——世界經濟論壇(the World Economic Forum,WEF)發起了一項針對東道國競爭力評價的調查,來自58個國家的2381家企業評價了與進出口許可、商業許可、交易控制、稅收、政策保護或貸款等方面相關的腐敗程度,并以此將腐敗評定為1—7個等級。
4.The World Development Report(WDR)腐敗指數。世界銀行1997年《世界發展報告》中公布了1996年的一個企業調查報告,被調查的企業被問及關于腐敗水平的大量問題(與GCR調查的問題相同),并以此將腐敗評定為1—7個等級。WDR調查涉及70個以上的國家,對象多側重于中小型企業。
5.商業國際(Business International,BI)的腐敗指數。BI在1980—1983年間進行了一項關于各國風險評估的調查報告,腐敗就是其中一項。通過被調查者對商業活動中涉及腐敗或有問題的支付程度的評價,BI腐敗指數將腐敗評定為1—10個等級,等級越低代表腐敗程度越高。TI指數與BI指數高度相關,相關系數為0.89。
此外,Kaufman(1999)[8],Wei(2000,2001等)[9],謝平、陸磊(2003)[10] 在建立腐敗衡量指數方面都有各自的創新。
二、腐敗對國際資本流動類型的影響
過去15年內頻繁爆發的大規模貨幣危機不僅對全球經濟造成巨大沖擊,同時也引發了人們對危機根源的進一步探索。Frenkel & Rose(1996)[11],Rodlet & Sachs(1998),Rodrik & Velasco(1999),Wei & Andrei Shleifer(2000)[12] 等的研究表明,國際資本流動的類型與貨幣危機之間存在著一定關系。由于國際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和銀行貸款具有不同的風險特征,一般而言,FDI占總資本流入比例越高的國家,貨幣危機爆發的可能性越小;相反,證券投資、銀行債務占總資本流入比例較高的國家很有可能出現貨幣危機。然而,國際資本采取何種方式進入東道國,從某種程度上取決于東道國的制度風險①,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腐敗。
由于直接投資的沉沒成本較大,具有長期性和難以變動性,故直接投資者更易成為東道國官員索賄的對象;同時,國際借貸資本比FDI的流動性更強,東道國政府為了吸引前者,往往為私人借款作担保,但很少為FDI提供類似的保證,所以銀行比直接投資者更樂意與腐敗國家交易。于是,腐敗程度越高的國家,其吸納的證券投資和銀行貸款與FDI的比例都較高,爆發貨幣危機的可能性也越大。Wei & Andrei Shleifer(2000)假設只存在FDI和銀行貸款兩種國際資本流入類型,在此基礎上,建立了一個關于FDI和銀行貸款的兩階段模型,認為腐敗存在的情形下,k國政府在第二階段的支出G(k,2)=T(k,2)-R[B(k)]B(k)-[R*+θD(k)+ρ(k)D(k)]D(k),其中,R*是無風險債券的總收益,ρ(k)表示k國的腐敗程度,D(k)和B(k)分別是第一階段k國吸納的銀行貸款和直接投資,R[B(k)]B(k)和[R*+θD(k)+ρ(k)D(k)]D(k)則分別表示它們的總收益。G(k,2)對D(K)的B(k)一階求導為零時,實現政府支出的最大化,于是得到
B(k)/D(k)=[θ+ρ(k)]/θ
其中,θ是一個正的參數,ρ(k)說明腐敗程度越高,銀行貸款與FDI的比例越高。為了驗證這一結果,他們考察了13個發達國家和30個發展中及轉型國家的雙向FDI和銀行貸款的數據,發現腐敗程度較低的國家,如新加坡、新西蘭,它們的銀行貸款與FDI的比例以及證券投資資本與FDI的比例都較低;相反,腐敗程度高的國家,如阿根廷和泰國,它們的這兩個比例相應較高。
從微觀層面看,國際資本流動的類型可以看作跨國公司進入東道國的模式。其中產權關系較為松散的就是私人債務(包括國際商業銀行的借款、債券和其他私人債務),產權關系較為緊密的就是非債務流動(包括FDI和普通股投資)。在信息對稱和完全合約的情形下,由于直接投資存在著較大的沉沒成本,跨國公司在進入時,比較傾向于債務模式。在不對稱信息和不完全合約的情形下,這個決策取決于直接投資的合同執行后跨國公司能獲得收益與沉沒成本之間的對比關系,收益越大而沉沒成本越低時,進入模式就傾向于直接投資,相反選擇債務模式更有利。東道國存在的腐敗可以看作跨國公司直接投資需要付出的額外成本,會直接影響到跨國公司投資收益與成本的對比,進而影響其進入模式。Stephane Straub(2005)建立了跨國公司與東道國之間的討價還價模型,分析了不完全信息和不完全合約下東道國腐敗程度對跨國公司進入模式的影響。他們認為腐敗的存在使跨國公司更傾向于采取債務而非直接投資,但隨著腐敗程度的加深,這種替代關系的邊際效應會減弱直至消失。[13] Smarzynska & Wei(2000)使用東歐和前蘇聯企業的數據,也證實了腐敗使企業更傾向于以較松散的產權控制形式(例如:許可、出售等)進入東道國。[14] Wei & Wu(2001)的研究也表明腐敗降低了國際資本流動構成中FDI的比例,使東道國更加依賴銀行貸款,提高該國爆發貨幣甚至金融危機的可能性。
三、腐敗對國際直接投資流入總量的影響
腐敗是東道國制度風險的一種,腐敗程度越高,外國投資者面臨的不確定性越大;同時,腐敗也可看作為對投資征收的稅收,腐敗程度越高,外國投資者承担的投資成本越高。故此,投資者往往選擇腐敗程度較低的國家,換句話說,東道國的腐敗阻礙了FDI的流入。較早研究腐敗與FDI關系的文獻有Busse et al(1996),他們觀察FDI和當地媒體對腐敗的曝光情況,發現當媒體報道的腐敗越嚴重,東道國吸引的FDI越少,然而這個研究結果并不能得到有力的證據。Wei & Shleifer(2000)建立了一個固定效果回歸模型分析1994—1996年間14個投資國對53個東道國的FDI數據:
其中,FDI(k,j)是k國在j國的直接投資總量,控制變量除了稅收tax(j)和采用GCR/WDR腐敗指數衡量的腐敗水平corruption(j)外,還包括東道國對FDI的激勵和約束政策等。通過回歸分析發現,在5%的置信水平上,稅收和腐敗水平的對FDI總量的影響都很顯著。稅收的標準離散增加一個單位,會導致流入的FDI減少19.7%;相比較而言,腐敗對FDI流入的負效應更強:腐敗的標準離散增加一個單位,導致流入的FDI減少28.3%。尤其是新加坡流向俄羅斯的FDI,俄羅斯腐敗程度上升一個單位會導致其減少65%,這相當于提高企業所得稅32%。Habib & Zurawicki(2002)用TI的CPI衡量腐敗水平,通過OLS類似分析了1996—1998年間89個國家的FDI數據,控制變量包括人口、GDP增長率、人均GDP、失業、貿易占GDP比例、科技、文化差異、經濟聯系以及CPI,當置信區間為15%時,腐敗對FDI有著顯著的負相關效應。[15] Teks
z(2005)則分別采用OLS和2SLS分析了腐敗與FDI之間的關系,OLS回歸結果表明在1%置信區間上,腐敗對FDI有著顯著的負影響,其參數估計約為0.44,意味著腐敗狀態惡化一個級別,會導致FDI/GDP降低44%;2SLS的結果表明腐敗對FDI的負效應更強烈,在5%的置信區間上,腐敗的參數估計高達1.20以上。此外,Wei(2000),Lambsdorff & Cornelius(2000),Lambsdoff(2002)等分別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針對不同的樣本進行了分析,得出的結論都比較相似,即腐敗對FDI流入總量有著負影響。[16]
然而,當東道國存在既定的制度缺陷時,腐敗有助于外國直接投資者有效地避開管制和抵消法律體制的缺陷而進入該國市場,從這個角度來說,腐敗與FDI流入之間又存在著一定的正相關關系。與此同時,如果一國政府在進出口許可權的分配上存在腐敗,這種腐敗可能形成FDI對貿易的替代,即跨國公司為了繞開進出口壁壘,寧愿選擇以直接投資的方式進入東道國。從實證研究的角度來看,支持腐敗促進FDI流入的研究很少。其中,Back & Maker(1986)和Lien(1986)分別建立競價模型分析企業行賄的問題,發現最有效率的企業行賄最多。Lui(1985)采用序列模型,分析的結果表明腐敗產生有效率的結果,因為最傾向于行賄的企業正是等待機會成本最高的,所以行賄對企業的迅速決策具有一定的時間價值,意即腐敗提高了配置效率。[17] Feks
z(2005)參考2003—2004年世界經濟論壇公布的全球競爭力報告中對7741個國際商務總裁關于腐敗的調查,將腐敗分解為包括進出口許可、公用設施使用、稅收等在內的7個組成部分,通過回歸分析發現在5%的置信區間內,進出口許可方面的腐敗對FDI的流入有著顯著的正效應,而其余6個方面的腐敗有著相反的影響。
還有一部分研究認為不能確定腐敗與FDI之間存在顯著相關關系。Wheeler & Mody(1992)和Henisz(2000)分別使用美國企業對外投資的數據,并未發現FDI和東道國風險因素(包括腐敗)之間的顯著相關性。[18] Hines(1995)雖然發現腐敗阻礙了1977—1982年間美國對外直接投資的增長,但他認為這主要是因為1977年美國反腐敗法的頒布,而不能因此證明東道國腐敗水平和流入的FDI總量之間存在負相關關系。[19] Okeahalam和Bah(1998)研究了非洲撒哈拉地區的數據,沒有得出結論性結果。Alesina & Weder(1999)通過分析跨行業數據,嘗試建立了各種模型,但仍然無法得出腐敗變量對FDI顯著的參數估計。Caetano & Caleiro(2005)運用模糊聚類分析,研究了97個國家的FDI流入與腐敗之間的關系,發現在腐敗水平較高的國家,腐敗與FDI之間存在負相關關系;但是對于腐敗水平較低的國家,腐敗對FDI的影響并不明顯。總之,大部分相關文獻支持腐敗對FDI有負效應的觀點,但總體上來說,這種關系尚不能定論。
四、東道國腐敗對FDI進入方式的影響
跨國公司以FDI方式進入東道國時,其資本、技術、管理經驗等資源的組合方式有多種,最常見的就是獨資和合資。基于企業層面,從交易成本、OLI、組織能力、資源整合等方面分析FDI進入方式的研究很多,但將腐敗作為影響FDI進入方式的因素研究非常少,從FDI理論研究的角度來看,這是一個值得深入和繼續的議題。目前為止,這方面研究最具代表性的就是Smarzynska & Wei(2000)。他們通過分析獨資和合資兩種情形下跨國公司的收益與成本對比,得出當
時,跨國公司會選擇獨資,否則會選擇合資。
其中,t是外國跨國公司的技術復雜程度,V[,JV]和V[,WO]分別表示合資和獨資方式的收益,q代表東道國腐敗水平,θ,γ和φ都是正常數。[14] 由此可以看出,t一定時,東道國腐敗程度越高,外國投資者越傾向于建立合資企業。為了驗證這一結論,Smarzynska & Wei進行了產權模式對腐敗的回歸分析,結果表明在10%的置信區間內,腐敗的系數比較顯著且為負數,表明腐敗的存在使外國投資者更傾向于與當地合伙人建立合資企業。例如,阿塞拜疆的腐敗系數為4.6(=7-WDR原來的腐敗指數),匈牙利的腐敗系數為2.6(=7-WDR原來的腐敗指數),外國投資者在阿塞拜疆建立獨資企業的可能性(約30%)比在匈牙利的可能性(44%)增加了14%。采用TI的腐敗指數,分析的結果完全一致:腐敗使建立獨資企業的傾向減小。Hines(1995)也曾以美國跨國公司為例進行了相關分析,認為與其他國家的跨國公司不同,美國跨國公司一般避免在腐敗的國家建立合資企業。Hines認為導致這一現象的原因在于1977年的對外腐敗法,該法認為如果美國跨國公司職員或合伙人涉及行賄,該公司的執行人有罪并應受到處罚。但是Smarzynska & Wei(2000)在其回歸分析中,特別分析了美國跨國公司的情況,得出了與Hines不同的結論,即在腐敗的國家,美國公司比其他國家公司更傾向于獨資。
五、東道國和投資國腐敗程度差異對FDI的影響
對外直接投資者進入新市場時,為了避免不確定性,往往優先選擇比較熟悉的投資環境,故東道國與投資國的所謂“精神距離”越小,越容易吸引FDI。“精神距離”包括文化差異、管理體制差異、地理距離以及經濟水平差異等。東道國和投資國腐敗水平的差異正是管理體制差異的一個方面,這種差異越大,越會限制FDI進入東道國。從資源稟賦的角度看,制度差異是比較優勢的來源之一,東道國和投資國腐敗水平相差較大,外國直接投資者優勢越小,因為它在進入時難以適應與母國不同的投資環境,必須花費更多的成本去應付不確定性和學習應對腐敗問題;相反,兩國腐敗水平相當時,這種“精神距離”較小,有利于FDI增長。Aizenman & Spiegel(2002)使用代理理論證實了這種觀點。在他們的分析框架下,當投資國制度比東道國制度更健全時,外國投資者在合同的事前和事后控制方面的成本非常高,由此會減少投資。這說明投資國和東道國的制度距離對FDI有負效應。Habib& Zurawicki(2002)通過對89個國家FDI數據的probit估計分析,發現投資國和東道國腐敗指數CPI的絕對差異對FDI有顯著負效應,即在10%的置信區間內,CPI絕對差異的系數為-0.09。Bénassy-Quéré,Coupet & Mayer(2005)建立了一個重力模型,分析包括東道國和投資國的GDP、人均GDP、制度距離等在內的因素對雙向FDI的影響,當采用2001年52個國家(其中45個是新興市場國家或轉型國家)作為分析樣本時,東道國與投資國在政府效率、稅收體制、R&D支持等13個方面的制度差異與雙向FDI之間存在正的顯著相關性,這表明制度差異促進雙向FDI。[20] 這個結論令人驚訝,但Bénassy-Quéré,Coupet & Mayer(2005)將此歸因于樣本的選取。在更換樣本空間后,他們使用縱列數據重新進行回歸分析,結果表明制度差距對雙向FDI有著顯著負效應,意即東道國和投資國之間制度越接近,雙向FDI越頻繁。此外,Levchenko(2004)從行業角度出發,一些行業相對于其他行業而言是制度密集型,所以會導致更多的貿易流動,此行業中的跨國公司會竭力運用這種比較優勢以吸引更多的FDI。關于制度距離對雙向FDI的分析結論存在差異,原因在于衡量制度質量的變量選取上存在爭議。一方面有關制度數據的收集往往通過專家評估、觀察報告等形式,所以并不準確;另一方面不同學者在分解制度變量時,并未采用同一標準,所以只能描述制度特征的某些方面。
六、結語
腐敗與FDI關系研究是制度與經濟增長關系研究的一個新興分支,也是近年來新制度經濟學和國際投資理論研究的前沿問題,無論在工具的選擇和分析的緯度上,都值得進一步深入。目前,相關研究大多針對腐敗對FDI影響的分析,且實證研究的結果一般支持腐敗對FDI流入的負效應。該結論對于引資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和轉型國家的政策含義很明顯:完善產權制度,提高制度運行的透明度,盡量縮小與發達國家在制度完善方面的差距,對于吸引FDI至關重要。新近的相關研究中出現一個新的方向:反向探討FDI對腐敗的影響,代表性的文獻是Larrain B.& Tavares(2004)。他們運用1970—1974年間跨國FDI數據,分析了FDI對腐敗的影響,認為FDI/GDP腐敗水平之間存在顯著負相關關系。該文獻為此類研究提供了新的方向和思路,值得深入探討。
奧斯特羅姆(1988)提出一個有力的事例證明,由少數人設計的用以最大化政治控制和尋租活動的政體,不可能為個人提供因為要努力解決他們自己的經濟問題以及更大地提高效率和增長所帶來的個人機會而進行制度實驗的要求。道格拉斯·諾思(1990)對為什么一些國家富裕而另一些國家貧困進行了分析,他的結論是:“由于缺少進入有法律約束和其他制度化社會的機會,造成了現今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長期停滯不前。”對腐敗與國際直接投資關系的研究可以使我們更好地認識發展中國家制度與經濟增長關系研究中的深層次問題。腐敗對國際直接投資的影響及分析思路也可以用于腐敗對國內經濟發展的影響。
收稿日期:2007—09—27
注釋:
① 此類研究中,Eaton & Gersovitz(1984),Doyle & Van Wijnbergen(1994),Thomas & Worrall(1994)和Bond & Samuelson(1989)分別研究了政府征用風險、稅收優惠、政府誠信與FDI類型和數量之間的關系;Albuquerque(2003)和Schniztzer(2002)則探討了合同被迫中止的可能性以及主權風險對國際資本流動構成的影響;Bénassy-Quérér,coupet和Mayer(2005)研究了東道國制度因素以及東道國、投資國制度距離對FDI的影響。
貴州財經學院學報貴陽37~41F8世界經濟導刊盧現祥/徐靜20082008
腐敗/國際資本流動/國際直接投資
Corruption an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A Review腐敗與FDI關系研究是制度與經濟增長關系研究的一個新興分支,也是近年來新制度經濟學和國際投資理論研究的前沿問題。目前學術界的研究主要圍繞四個方面進行:腐敗對國際資本流動類型的影響;東道國腐敗對FDI總量的影響;東道國腐敗對FDI構成的影響;東道國和投資國腐敗程度差異對FDI的影響,且實證研究的結果一般支持腐敗對FDI流入的負效應。對已有的研究成果進行梳理和總結,有助于后續的相關研究。
作者:貴州財經學院學報貴陽37~41F8世界經濟導刊盧現祥/徐靜200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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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載 2013-09-10 21:4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