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胡塞爾的表達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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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說英美哲學家試圖通過語言的邏輯分析來為知識體系奠定基礎的話,那么大陸哲學家胡塞爾也是從語言符號的分析入手來探索人類知識大廈的基礎。他一開始便把自己的研究集中于對表達的理解上,通過表達概念的分析來揭開“意義”世界的奧秘,從而為其構造現象學理論體系開辟道路。因此,對現象學的探討不能不使我們首先考察胡塞爾的表達概念。
      一、表達與表示
  對表達(expression)與表示(indication)概念的劃分是胡塞爾在《邏輯研究》中批判了心理主義之后為建立自己的理論體系所走出的第一步。我們認為,這也是關鍵性的一步。
  胡塞爾認為,雖然不是所有的符號都有意義,但是所有的符號都是某種東西的符號,它都代表某種別的東西。他說:“只要某人確實知道某物或某事件的真實情況,那么該物或該事件對他來說則表示它物或其它事件的真實情況。這就是說,他對自己在進行體驗這樣一個事實的信念促使他相信或推測其它事實的存在”〔1〕。例如, 國旗是一個國家的符號,紋面是奴隸的符號。所有這些符號作為一種特征有助于我們認識與之相關的對象。如果我們確信它們之中任何一個事實的存在,那么我們也會因此確信其它事實的存在。在胡塞爾看來,如果確信一個事實會促使我們確信另一個事實,那么這表明在我們的判斷行為中存在著“描述性的統一”。對思維主體來說,在這種“描述性的統一”中,表示者與被表示者被構造起出,從而使思維領域中存在著與外部事實相對應的關系。表示在本質上就是這種“描述性的統一”。換句話說,表示在本質上就是指在我們的判斷行為中兩種信念或判斷(判斷經驗)的統一或一致。
  那么,這種統一是不是意味著一個事件與另一個事件之間存在著必然的聯系或因果關系呢?如果一個事件明顯地是由另一個事件引起的,或者說一種狀況明顯地可以由另一種狀況推導出來,我們并不能因此說后者表示前者或后者是前者的符號,而應該說兩者之間存在著由直覺所提供的嚴格的邏輯推導關系。這是因為在因果聯系的推論過程中,原因和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與我們推導過程中的主觀活動是相對應的,統一的。但是這種統一性并不是“描述性的統一”,而是他們的理想內容的統一。因而,無論誰在進行推論,他都能夠證明原因和結果之間的必然聯系。在表示中,這種情況是不存在的。例如,當我們說事實“A ”表示事實“B”時,我們必然會期望“B”是真的。但是,在我們的語氣中并不包含著A和B之間的客觀的必然的聯系。在這里,我們的判斷內容并不像原因和結果的聯系那樣具有客觀必然性。即使有時候存在著必然聯系,我們也稱之為表示。胡塞爾舉了下述例子來說明這一點。某一個數學家會說,某一個代數式至少有一個實數根存在。在這里,我們假設,他或許并不懂得如何進行嚴密的邏輯和數學推論過程,而只是用這個代數式推測和假定該代數式具有某種相關性質,而這種性質可以為他的某種目的服務。在這種情況下,雖然代數式和根之間存在著必然聯系,但是對于該數學家來說,后者仍然只是“表示”前者,是前者的符號。因為,對他來說,前者并沒有作為后者的邏輯基礎起作用〔2〕。
  如果說在表示中符號與其所指的對象之間沒有必然聯系的話,那么在表達中,符號所涉及的是意義,它們之間存在著必然的聯系。在語言交流中,當一個說話者希望借助于語言符號表達某種東西時,他必須在意識活動中賦予語言符號以意義,并希望聽者與其共享該意義。如果聽者也把言者當作一個人并把他的話看作是對自己而言的,并把他的話看作是伴隨著某種賦予意義的思維活動,那么言者就完成了他的傳達的任務。但是,在這里我們必須進一步把表示與表達區分開來。在傳達過程中,話語一方面起到了表示的作用,它表示言者的思維、他的賦予意義的活動,以及傳達意向等。另一方面,它還表達意義,向聽者傳達一定的含義。例如,在我們表達愿望時,我們的陳述一方面表示內在的表達愿望的心理活動,另一方面又表達了關于愿望的內容。為此,胡塞爾說:“了解傳達活動并不要獲得關于傳達的概念性知識,并不是要判斷它是關于某事的。事實上它僅僅意味著聽者直觀地把言者當作一個表達這個或那個東西的人,或者如我們所說的那樣,感到他是如此”〔3〕。然而把握其含義或意義卻不是如此,我們必須對之有概念性的知識。胡塞爾舉例說,如果有人說“我頭痛”,聽者可以外在地聽到一連串的聲音,看到他皺眉頭等一系列外部表情,“看”到他痛,卻不能象言者一樣感到“頭痛”的實際情況。在這個意義上,“我頭痛”只是表示了上述情況。同時,我也能理解和把握這句話,這是因為這句話還表達了某種“意義”。換句話說,“我頭痛”這個陳述表示一串聲音、字符、表示“我”的賦予意義的活動,而所表達的卻是“我頭痛”的真正意義。只有對表達的意義的把握才是真正的把握,才能獲得“知識”,才能有“真理”。“表示”卻不可能給我們提供這種知識。這是因為,雖然我們也能感到言者所表現出的某種內在痛苦,但我們卻不能自己親自體驗這種痛苦。我們不能“內在地”感受“頭痛”,而只有“外在的”感覺。按照胡塞爾的觀點,作為表示,我對“頭痛”的感覺只是一種推測性的把握。“我頭痛”這個陳述并不是作為內在心理行為的邏輯基礎起作用。表示與被表示者之間不存在必然聯系,這種聯系只在表達中存在。
  按照上述分析,胡塞爾認為,即使不在傳達活動中,我們也能進行表達。換句話說,沒有表示也存在著表達。在個體的內在思維活動中的表達與傳達活動中的表達一樣有意義。只要我們能夠理解陳述或詞的意義,那么陳述或詞就表達某種東西。相反,如果我們僅僅對表示發生興趣,集中精力于字符串和音符串上,那么字詞就不再是字詞了。
  胡塞爾區分表達與表示的根本目的在于抓住“意義”這一關鍵性的因素。因為只有把握了“意義”才能真正地獲得真理,才能獲得客觀知識。相反,如果放棄對“意義”的關注,而僅僅關心符號與其所指的對象的關系,把注意力集中于外在對象上,那么我們就根本不可能獲得知識,而只有對外部對象的“外在的”感覺。這是把外部對象存在與否懸擱起來的重要原因。可以這么說,胡塞爾的這一區分為他建立嚴密的知識體系找到了立腳點。正如一位專家所指出的那樣,“胡塞爾所要建構的純粹的‘心理世界’的精神大廈,正是以這種獨立的‘意義’系列為磚石的。”〔4〕在方法論上,這也為他批判“自然主義態度”, 建立現象學方法奠定了基礎。我們看到,胡塞爾把表達與表示割裂開,實際上是企圖離開人的語言交往活動,即在人的內在心理領域把握純邏輯的意義。這表現了他把語言哲學奠定在邏輯基礎上的企圖。正如美國學者牛頓·伽佛(Newton Garver)所指出的那樣, 把語言哲學置于邏輯的最高權威之下的哲學運動歸功于包括早期胡塞爾在內的五位哲學家。通過這一區分,胡塞爾以對思維活動本身的分析來取代對對象本身的分析,從而把研究的目光轉向意義領域。
      二、表達與意義
  在胡塞爾看來,表達與意義之間存在著必然的、觀念性(ideality)的聯系。這種聯系是始終如一、不會改變的。他說,那些隨時隨地都會被發出的一連串聲音是不斷變化的,這些聲音消逝之后絕不會以同樣的方式出現。表達的意義則不同,無論在何種條件下,無論誰表述它,它的意義都是一樣的。在這里,胡塞爾實際上又進一步把表達的意義與賦予意義的經驗活動本身區分開來。表達活動本身是賦予意義的行為。沒有這種行為,意義本身不會出現。但是,這種活動卻是暫時的,易逝的,并可以由表示展現出來。表達的意義始終如一。胡塞爾指出:“我的判斷行為是暫時的經驗:它產生,又消逝。但是,我的判斷所斷定的內容,絕不會產生和消逝。在嚴格的意義上,它是統一的,是一個并且是同一個邏輯真理。”〔5 〕這個真理正是胡塞爾期望通過表達的意義分析獲得的。在這里,我們又一次看到胡塞爾對表達與表示的劃分。胡塞爾強調,我們應當把表達的意義與表達活動區分開來,把判斷所傳達的與判斷所意謂的區別開來。在表示中,判斷被傳達,而意義卻不能被傳達。
  從上述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胡塞爾對表達的意義的分析首先把外在的可感知性質排除在研究領域之外,接著又把內在經驗排除在意義領域之外,企圖尋找“客觀的”、絕對的意義。但在胡塞爾看來,意義本身是在內在經驗中被給予的,又是在內在經驗中被證實的。這是與其意義意向(meaning—intention)與意義充實(meaning—fulling)密切相關的。
  胡塞爾認為,表達意義的意識活動可以分為賦予意義的活動和充實意義的活動。意義意向或賦予意義的活動使表達能夠意味某種東西。就意義總是關于某種東西的意向來說,表達總是與某種客觀對象相關聯的。但是,在意義意向中,對象仍然沒有被“直觀”。對象在這里既可以是直接呈現在我們面前而被直觀,也可以作為思維表象被直觀。由于對象既沒有作為表象也沒有作為直接呈現的對象被直觀,因此表達與對象的聯系仍然沒有實現,而僅僅是“空洞的”意義意向,或者說意義僅僅存在著。如果對象被直觀,那么表達與對象之間的聯系便實現了。因此,意義不再囿于意義意向之中,意義意向帶著特定的內容指向特定的對象,指向某個被提及、被斷定的對象。胡塞爾說,“如果最初空洞的意義意向現在被充實了,那么,它與對象的聯系便實現了,命名便成為名稱與被命名對象之間的、直接的、意識到的聯系。”〔6 〕對胡塞爾來說,盡管意義意向與意義充實密切相關,但是它們在表達中所起的作用是各不相同的。意義意向對任何一個表達來說都是必要的,基本的。這是因為一個表達要能被算作表達,表達的聲音必須被賦予意義。相反,意義充實對于表達來說卻不是必要的、基本的。表達沒有得到意義充實,沒有得到證明,仍然是有意義的。盡管如此,對于人類知識來說,意義充實卻是必不可少的。對象在直觀中被給予就是意義的充實。隨著意義充實的不斷增多,意義給予便完成,意義也被證實。
  與意義充實密切相關的是“失實”。當意義意向得到充實時,表達的內容(意義)與直觀是一致的。失實則相反,意義意向與對象的直觀不一致。意義意向的失實意味著表達的內容被證明為不正確,或者說,意義意向的失實是對意義的反駁和否定。必須說明的是,“失實”不等于“無意義”。許多人如邏輯經驗主義者把“無對象”與“無意義”混淆起來。某些人認為“金山”、“圓的四方形”等包含著矛盾和明顯不一致的陳述是無意義的。胡塞爾認為,這實際上是意義意向的“失實”,而不是真正的無意義。例如,人們可以說,“世界上不存在金山”等,這類的陳述明顯是有意義的。因此可見,一個表達究竟有無意義不在于與之相關的對象是否存在。換句話說,對象的存在與否并不影響表達的意義。因此不能把表達的有無意義與對象是否存在,或與意義意向能否得到充實等同起來。真正的無意義是表達式的“意義充實的先驗不可能性”。例如,某些具有詞匯的外表,而實際上根本不可能理解的東西“Abracadabra ”以及一些具有命題的外表而根本不可能理解的表達“黃帝綠色除了”等。這是真正的無意義。應該說,胡塞爾關于意義失實與無意義的劃分對我們分析邏輯經驗主義意義即證實的觀點、把意義與其對象的相關性等同起來是有一定啟發意義的。
  對表達概念的分析不是胡塞爾哲學的目標而是他的起點。在意義的理解和分析上是如此,對“意義充實”的理解也是如此。對于胡塞爾來說,意義充實過程,從廣義上來看也就是認識過程。或者說,對象認識與意義充實是同一件事。當意義意向在直觀中得到充實時,意義也就通過直觀被證實,認識因此便成為可能。這為胡塞爾先驗現象學的建立指明了方向。
  胡塞爾否定表達出來的語言符號本身有意義,把意義看作是言者賦予表達式的。這似乎為“私人語言”的存在留下地盤。關于這一問題,我們必須從胡塞爾本人對意義本質的理解來分析。雖然表達式、判斷本身作為物理現象是沒有意義的,其意義來自于意義意向,但是意義在意義意向中是自我呈現的(Self—present )(這是德里達批判胡塞爾的形而上學的焦點),具有意義的統一性,因而,它是可重復的、同一的,不會因時、因地、因人而異。無怪乎胡塞爾有時也把意義稱為“觀念的統一體”。在這里,我們仿佛體會到一個被胡塞爾忽視的,然而又被他作為思想前提而規定下來的內容:語言符號是歷史地繼承下來的、并因而形成其可接受的固定關系。
      三、表達與對象
  在胡塞爾看來,表達總是有所表達的,總是關于某個對象的表達。表達的意義在直觀中得到充實,并因此與對象發生聯系。那么與表達發生聯系并使意義意向得到充實的對象究竟是什么呢?
  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明顯的事實是,對實在對象的直接的感知并不能使意義意向得到充實。例如,當我們看到一個像人影的東西在黑暗中晃動時,我們后來卻發現這是一叢灌木。反過來,當我們觀察一個在手里擺弄的小盒子時,我們的感覺會不斷地變化,而我感覺著的東西卻仍是一樣的。因此,我們認為,對對象的直觀在胡塞爾那里并不意味著對個別對象的感覺。在胡塞爾那里,對象在外部世界存在與否并不影響其意義。因而,意義充實中的對象并不是上述意義上的對象,而是在對“感覺內容的客觀化理解”中形成的對象。在胡塞爾看來,任何感性的內容都是通過統攝(apperception)而產生的。借助于這種統攝,可感覺的客體的各個側面“一下子”直接地(直觀地)呈現在我們面前。可以說,正是在這種統攝中以及對感性內容的“理解”和“把握”中對象才呈現在我們面前。這就是說,“通過這種對感覺的‘把握’(感覺內容在其中經歷著一種‘客觀化的理解’)客觀性的對象出現在我們面前。它們是在這種活動中‘構成的’”〔7〕。由此可見,在胡塞爾那里,被表達的對象不是自在的,而是“構成的”,是在統覺中,在“客觀化的理解”中建構起來的。對象在主體之中的呈現是客觀的、統一的,對象與感性內容之間存在著的聯系是必然的聯系。在意識活動中,當主體意味著對象時,對象成為意向對象,表達也因此獲得意義。同樣,當表達與意向對象的聯系實現了的時候,意義便得到充實。
  在胡塞爾那里,對象的“被構造性”并不意味著不能對對象進行“直觀”。意識活動、對感性內容的統攝活動實際上也是使對象在把握中“自身呈現”出來。對于胡塞爾來說,對感性內容的統攝與對意向對象的直觀是一致的。在統攝感性內容的過程中,從而在建構對象的過程中,主體實際上也在直觀意向對象,在“看”被意味的對象。因此,“構造”對象同時也就是“直觀”對象、“看”對象。當然,這種“看”是“觀念地看”。我們認為,在胡塞爾對對象的“自我呈現”和“直觀”的這一理解中已經邏輯地包含著對“觀念對象”進行直觀的觀點。
  按照胡塞爾的上述理論,意義充實是在對象的直觀中實現的。毫無疑問,具體的、感性的對象能夠在意識活動中被建構起來并被觀念地“直觀”,然而對于抽象概念的意義,我們如何能夠直觀對象并使意義意向得到充實呢?例如,我們能夠在白色的知覺中使“白色”的意義得到充實,而對于“和”,我們似乎不能在“直觀”中使其意義意向得到充實。為此,胡塞爾指出,“我們可以描繪出A,也可以描繪出B,然而卻不能描繪出兩者,也不能描繪出A和B”〔8〕。 這便提出了對抽象概念的意義是否可以在直觀中得到充實的問題。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胡塞爾提出了“觀念的對象”的概念。胡塞爾十分強調意識活動與意識對象的區別。他指出,“桌子”這一概念的意義根源于桌子這一可直觀的對象,而非根源于直觀桌子的意識活動。同樣,“和”這樣一個抽象概念的意義同樣也來源于可直觀的對象即事物之間處于一種結合狀態,而不是根源于實現這種結合關系的意識活動。胡塞爾認為,雖然直觀處于某種集合關系的對象需要一個實現這一集合關系的意識活動,但是我們卻不可能在直觀對象的同時直觀意識活動。這樣,他便提出了一個區別于實現某種集合關系的意識活動的意識對象——一個觀念的對象。這一對象不具有可感知的形態,卻能夠被直觀。這個對象是在意識活動中構成的,并且區別于意識活動的。它不是一個“實在的對象”(具體的、可感性地把握的對象),也不是一個現實存在的對象,而是一個“觀念的對象”。與“實在的對象”一樣,它也是意識活動中“自身呈現”的,并且可以被直觀地把握的。意識活動在建構對象的同時也使之“自身呈現”出來,并能夠被直觀地把握。
  這樣,胡塞爾便打開了一條通向“柏拉圖主義”的道路,從而否定和批判了自洛克以來的感覺論。自洛克以來的感覺論認為,包括“和”在內的抽象概念來自于對感覺活動的反思。通過這種反思,人們抽象出集合概念“和”以及其它抽象概念。在胡塞爾看來,這一理論的根本錯誤在于混淆了意識活動和意識對象,從而把抽象概念看作是來源于意識活動。應該說,“觀念對象”的引入在胡塞爾的思想體系的形成和發展中起到了革命性的作用,在他的面前展示了一個宏大的觀念對象的領域。雖然對“觀念對象”的直觀還不是“本質直觀”,但是它們在結構上是一致的。因而,正如一位專家所指出的那樣,“正是由于這種結構上的相似性,對范疇活動及其關聯者的發現成了本質直觀學說的催化劑。”〔9〕因此,我們可以說, 胡塞爾在《邏輯研究》中對表達問題的探索所取得的成果成為他后來思想發展的基礎。
  根據上述分析,胡塞爾便能夠在邏輯上進一步澄清為什么“圓的方”等矛盾概念和命題是有意義的。這是因為,與“所有的人”等經驗概念相似,這些矛盾概念也有在意識中建構起來的觀念對象,或觀念存在物。我們同樣可以通過意義意向的充實過程來澄清其含義。當然,這里也存在著區別,觀念對象是我們“邏輯關注”的對象,它不同于對個別對象的知覺和直觀,而是一種新的指稱形式和新的“意識樣式”。實際上,胡塞爾在這里已經把意義邏輯地強化了,并把它與人們的交往活動以及客觀存在著的外部世界割裂開來。可以說,關注語言的“邏輯方面”是胡塞爾前期哲學的顯著特點。這個意義、這個胡塞爾哲學的“硬核”也是以邏各斯(logos)為中心的西方形而上學的中心點。 正是在這一點上,他是與后現代哲學家德里達根本對立的,并因而成為德里達批判的中心目標。在德里達看來,胡塞爾關于表達的思想體現了傳統形而上學的最基本原則,是傳統形而上學發展的最高的、最終的和最典型的形態。今天,我們關注后現代哲學、關注形而上學的終結絕不能忽視這一點。
  注:
  〔1〕〔2〕〔3〕〔5〕〔6〕胡塞爾《邏輯研究》,英文版, 第270、272、277、285、281頁。
  〔4 〕葉秀山:《思·史·詩——現象學和存在哲學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8頁。
  〔7〕〔8〕〔9〕德布爾:《胡塞爾的思想發展》, 三聯書店1995年版,第132頁,第144頁,第150頁。
福建論壇:文史哲版福州44~48B6外國哲學王曉升19981998 作者:福建論壇:文史哲版福州44~48B6外國哲學王曉升19981998

網載 2013-09-10 21: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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