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觀的中西文化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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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B84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5184(2008)01-0012-04
  社會中的每個人對國家、集體、他人和自我都負有一定的責任,構成了各種各樣的責任關系。王健敏認為,社會成員間責任依存關系的建立是社會得以生存與發展的前提[1]。由此可見,責任是人們社會生活中極其重要且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然而,在不同的文化中,人們對“責任”有著不同的認識。
  1 中西文化中“責任”的語義比較
  中國傳統文化歷來重視個人的責任。孔子的“當仁不讓”,孟子的“舍我其誰”,張載的“為天地立心,為生民立命,為往圣繼絕學,為萬世開太平”,顧炎武的“天下興亡,匹夫有責”,李大釗的“鐵肩担道義”,都顯示了中國人獨特的責任觀。《漢語大詞典》中對責任的解釋是“①使人担當起某種職務和職責;②謂分內應做的事;③做不好分內應做的事,因而應該承担的過失”[2]。沈國禎提出,責任是有勝任能力的人在社會生活中應承受的負担,以及對自己選擇的不良行為所承担的后果[3]。趙興奎等認為,責任是人應主動承担的角色義務和對其因過失所造成的后果應承担的責罚,它有義務和后果兩層涵義[4]。
  在西方文化中,責任的概念來源于義務(accountability或answerable)。accountability至今仍被看做是責任的同義詞。古希臘哲學家Plato,Aristotle和Zeno在分析正義、職責和對過失的懲罚時,已經使用了責任的概念。McKeon(Schelenker等,1994)指出,責任(responsibility)一詞最初出現在17、18世紀的英語、德語和法語中,意思有:對國王或議會的管理負責,值得信賴或有能力履行自己的義務,負責精神[1]。
  從心理學角度分析“責任”的上述含義,可以看出:“責任”實質上屬于認知范疇,是人們對自己分內應做的事的認知,以及對做不好分內事而應承担的過失的認知。因此,可以把責任理解為責任認知,是個體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下,按照一定標準對自身所承担的義務及其行為后果的認知,包括應該承担哪些任務,是否應該完成所承担的任務,應不應該對共同活動的過程與結果負責,等等。
  為了更好地理解責任的含義,可以將責任分為對任務的責任和對過失的責任。前一類責任是個體對自己分內應做的事的認知;后一類責任是個體對做不好分內事而應承担的過失的認知,是對過失的歸因過程。這也是當代哲學和心理學中“責任”一詞仍然保持的兩層主要含義:對過失的歸因和承担義務。
  2 中西文化中責任觀的相似比較
  歸因是指個體對某一事件或行為結果的原因的知覺,也就是判斷誰應對事件或行為的結果承担責任的過程。從責任歸因和承担義務的角度來看,處于中西方文化背景中的人們的責任觀存在一些相似之處。
  2.1 相似的責任歸因模式
  西方心理學家F·海德、E·E·瓊斯、H·凱利、B·維納都提出過責任歸因模式,其中以維納的動機歸因模式最受關注。他認為,人們通常會從原因源、穩定性和可控性三個維度來分析事件和行為的原因。國內外許多心理學家都對這一模式的文化適用性進行了研究。孫煜明[5]比較了美國加州大學分屬中國、日本、朝鮮、南亞、美洲、歐洲的留學生的歸因特點,發現雖然各個文化組都具有獨自的歸因特點,但在覺察到的主要原因、原因知覺在維度上的特性等方面,不同國家的被試都具有共同性。McCormick等的研究[6]也表明,中國教師和澳大利亞教師對與自我密切相關的事實有相似的歸因模式,責任歸因模型有一定的跨文化普適性。
  2.2 相似的動機功能
  維納的歸因理論尤其關注責任歸因的動機功能,他認為歸因是通過情感影響行為的,當他人認為成敗的原因是當事人可控的,則會產生憤怒的情感反應,從而產生拒絕行為;當他人認為原因是當事人不可控的,則會產生同情,從而產生接受行為。
  目前,國內有關責任歸因的研究多是集中在其動機功能的文化普適性上。林鐘敏[7]研究了大學生對他人發生事件的責任歸因特點,發現控制程度是責任判斷和幫助行為的重要原因成分,控制程度和責任判斷有時是間接地通過引起的情感來影響行為的。潘佳雁[8]從他人知覺的角度來驗證動機歸因模型在中國文化中的適用性,發現不管是在可控情境還是在不可控情境,可控性→憤怒→拒絕和不可控→同情→接受之間存在聯系,責任歸因不能直接影響行為,而是通過情感和期望影響行為的。
  3 中西文化中責任觀的差異比較
  雖然責任歸因模型具有一定的文化普適性,但也不可忽視文化差異的影響。目前,責任的兩層含義正在不斷擴大,不僅包括對過失的歸因,而且包括對積極行為結果的歸因。因此,從責任歸因和承担義務的角度來看,處于中西方文化背景中的人們的責任觀存在顯著的差異。
  3.1 內外歸因差異
  又稱為特質歸因與情境歸因的差異。中國文化背景中的個體傾向于把事件或行為結果的責任歸因于外部因素(外歸因或情境歸因),而西方文化背景中的個體則傾向于把事件或行為結果的責任歸因于內部因素(內歸因或特質歸因)。
  許多國外研究都發現,“東亞文化傾向于促進對觀察到的行為的外部歸因,而西方人傾向于做出內部歸因”[9],“現代西方歸因理論把行為的責任主要定位于個體,有內部傾向主義的趨勢,這和東亞歸因理論聚焦于行為的整個背景,即所謂的情境主義或背景主義形成對比”[10]。
  Morris and Peng研究[11]發現,英國報紙把一個謀殺者解釋為由心理不穩定和他的其他消極傾向導致的,而中國報紙則把同一個謀殺者解釋為由背景的、情境的,甚至是社會因素導致的。此外,Norenzayan等的研究[12]也發現,東西方人都會從內部傾向的角度思考,在內部傾向信息被用來解釋和預測他人行為的程度上,東西方文化聚合在一起;在考慮情境信息的程度上,東西方文化有分歧。不論情境信息如何顯著或有預測性,西方人完全不考慮情境信息;然而,當情境信息是可用的,特別是顯著的時候,東方人會重視情境因素。
  3.2 成敗歸因差異
  對于成功與失敗這兩種典型的事件或行為結果,中國文化背景中的個體傾向于把成功與失敗的責任歸因于能力和努力等內控因素,而西方文化背景中的個體則傾向于只把成功的責任歸因于能力和努力等內控因素,卻把失敗的責任歸因于運氣、任務難度等外控因素。
  已有不少國內外研究證實了成敗歸因上的文化差異。張進輔等研究[13]發現,中國人主要將成敗歸因于神靈命運、機遇運氣、報應、能力努力、他助、難易程度;其中,最重視能力和努力等現實因素。韓仁生等[14]對我國中小學生學業成就歸因的特點進行分析發現,中小學生能夠覺察到學業失敗是由努力不夠造成的,敢于在失敗面前承担責任。董圣鴻等對我國大學生的成敗歸因特點進行的研究[15]表明,師范大學本科學生在學業成就和人際關系上都傾向于對成敗進行內控歸因。此外,Fry,P.S.等的研究[16]也發現,西方人把成功的責任更多地歸因于個人特質,把失敗的責任歸因于運氣,而亞洲人則對失敗給予更多的個人責任。
  3.3 對責任范圍的認知差異
  首先,中國文化背景中的個體傾向于對更大范圍的事件和行為結果承担責任,不僅承担最直接結果的責任,而且對間接的、末梢的結果給予更多的責任。而西方文化背景中的個體傾向于對事件和行為的最直接結果承担更多的責任。這一點已經在Maddux和William W.的研究[17]中得到了證實,他們發現,東亞人比西方人對行為做出更廣泛的歸因。
  其次,中國文化背景中的個體傾向于對更多的人和事承担責任,而西方文化背景中的個體傾向于只對自己承担責任。中國文化一向強調個體的社會責任,強調“天下興亡,匹夫有責”。而在西方文化中,個體的責任是以自我為中心的,如果要求個體承担社會責任和義務,就被視為阻礙個體成為機能完善的人(Kasser & Ryan,1999)。
  3.4 對內、外集團責任的認知差異
  在內集團與外集團成員發生沖突時,中國文化背景中的個體傾向于把更多的責任歸因于外集團成員,而西方文化背景中的個體不太可能有這種傾向。Au等的研究[9]證實了中西方文化中的對內集團與外集團責任的認知差異。他們讓中國學生和加拿大學生閱讀一個服務提供者處理顧客投訴的情景,并對此進行反應,結果發現,以顧客身份定位的中國人比加拿大人更可能責備服務提供者,并把更多的責任歸因于服務提供者。
  4 中西文化中責任觀差異的社會文化根源
  這種在責任觀上表現出的文化差異存在豐富的社會文化根源。中國人是在具有幾千年歷史文化底蘊的中國傳統文化下成長的,中庸、和諧、兼愛的傳統文化對其責任歸因方式有很大影響,使得中國人具有不同于西方人的對事件和行為結果的體驗,形成了獨特的責任觀。
  4.1 獨特人格觀
  馮友蘭指出:“中國傳統文化比較重視人與自然、人與人之間的和諧與統一;西方近代文化則比較重視人與自然、人與人之間的分別和對抗”[18]。由此,中國傳統文化更加關注群體或社會人格,認為個體只是群體的一分子;而西方文化則更加關注個體人格,認為群體只是獨立個體的組合。
  因此,中國文化背景中的個體會有一種降低自我價值、提高他人或群體價值的傾向,并形成“謙虛”的人格特質。王登峰、崔紅[19]研究了中西方人不同的人格結構,發現“淡泊知足—功利虛榮”是中國人獨有的人格維度之一。從而,中國人進行責任歸因時,傾向于先進行外歸因或情境歸因,其次進行能力和努力等內控因素的歸因。
  4.2 獨特的思維方式
  從文化心理學的角度看,一種文化之所以有自身的特色,就其成因而言,說到底在于思維方式的差異,因為思維方式是民族文化心理傳統的深層結構[20]。Nisbett等人[21]研究發現,東方人的思維方式是整體性的,強調事物之間的聯系;而西方人的思維方式是分析式的,強調事物本身的特性。侯玉波等[22]通過實證研究,從聯系性、變化性和矛盾性三個維度編制了中國人整體思維方式量表。
  而且,中國人一般采用“圍攻式”的思維方式,即先意識到事件或行為結果的核心,再從多方面尋找事件或行為結果的原因。為了尋找真正的原因,中國人不僅會關注到事件或行為的直接結果,更可能關注間接的、最終的結果。而西方人的思維方式是“目標性”的,即首先確定一定的目標,再努力驗證這一目標,所以往往只注重與成敗有直接關系的現實因素。
  4.3 集體主義傾向
  中國文化孕育了集體主義的傾向,強調在對國家和社會的奉獻中體現出個人價值;而西方人的自我中心和獨立意識很強,強調只要對自己負責。傅根躍等[23]運用兩難故事研究了中國小學生的集體主義意識,發現集體主義意識在小學2年級學生中已占主導地位,到6年級集體主義意識發展相對成熟并趨于穩定。
  受其影響,中國人不但能夠承担對自己的責任,而且愿意承担對國家、集體等的更多的責任;而西方文化中的個體只關注對自己的責任,不太可能注重對國家、社會等的責任。另外,中國文化中的個體更加聚焦于社會背景,更可能追擊和提升與外集團成員的沖突。相比之下,西方文化中的個體對內集團和外集團的界限不敏感,可能以更加相同的方式處理內外集團的爭論。
  4.4 中國文化強調人際關系
  中國傳統文化非常注重人際關系,在人際交往中講人情、重面子,希望通過各種方式來保持與他人的良好關系。而西方文化強調個人利益,在個人利益與人際關系發生沖突時,他們會舍棄人際關系而選擇個人利益。佐斌[24]對中國人的關系取向進行了概念界定和測量,他提出,關系取向是人們以關系作為對自己和對他人認識的依據或線索,并依此對自己的角色進行界定和作出相應的行為反應的一種心理傾向和行為風格;與典型的西方人相比,中國人具有明顯的關系取向。
  然而,中國人保持良好人際關系的對象多數是和自己處于一個集團內的成員,對外集團成員卻會形成強烈的不信任感,這種對內、外集團成員截然相反的態度,就使得在內、外集團發生沖突時,中國文化中的個體傾向于把責任更多地歸因于外集團成員,從而使內集團成員免受傷害,保持與內集團成員的和諧關系。而對西方人來說,人際關系不是他們最關心的,他們對內、外集團的界限不敏感,因此對內集團與外集團的責任歸因模式沒有顯著差異。
  心理學中的“責任”可以看作是一種歸因過程,主要有兩層含義:對事件與行為結果的歸因和承担義務。文化是影響責任歸因的主要因素之一,中西文化交流的增多使得文化的影響逐漸被掩蓋,但是,Morris and Peng的研究[11]仍然發現,雖然在給予足夠思考的情況下,中西方文化中的個體對事件和行為結果的責任歸因不存在顯著差異,但在不給予時間思考的情況下,中西方文化中的個體仍然呈現出情境歸因與特質歸因的差異。這說明,在全球化的今天,文化對責任歸因的影響可能轉變為潛在的、不可覺察的集體潛意識,但是這一點還要進行進一步的研究和驗證。
心理學探新南昌12~15B4心理學陳碧云/李小平20082008
責任觀/中西文化/社會文化根源
The Comparison of Responsibility in Chinese and Western Cultures  Chen Biyun Li Xiaoping責任是人們社會生活中極其重要且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該文首先比較了中西文化對“責任”的不同界定,提出“責任”的兩層主要含義:對過失的歸因和承担義務。在此基礎上,從責任歸因模式、內外歸因、成敗歸因等維度比較了中西文化中責任觀的異同,并探討了責任觀差異的社會文化根源。
作者:心理學探新南昌12~15B4心理學陳碧云/李小平20082008
責任觀/中西文化/社會文化根源

網載 2013-09-10 21:4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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