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教育權作用的再認識

>>>  史地研究雜志方面文獻收集  >>> 簡體     傳統


  〔中圖分類號〕G40-011.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5226(2000)02-0062-07
  伴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發展,我國的教育事業正在從高度集中統一的計劃體制向部分市場體制演變。在教育事業高度集中統一的計劃體制條件下,國家教育權因其不成為問題反而不易引起人們的注意。隨著計劃經濟體制逐漸轉變為市場經濟體制,教育事業的部分市場化已成為一個必然的趨勢。伴隨這一發展趨勢而出現的現象之一,是隨著我國教育實踐的不斷發展和深入,不可避免地觸及到了教育權和國家教育權的問題。教育權問題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而日益凸顯出來。它已經成為人們不能不討論的一個話題。它需要理論和理論工作者的正確闡釋和解答。
  有關的問題,大致可歸納為三個層次:
  第一個層次的問題,本質上是反映了人們對什么是教育權及其基本性質的認識,諸如“教育權到底是一種權力,還是一種權利”;
  第二個層次的問題,實質上是反映了人們對教育權的本質屬性的認識,諸如“教育權是不是學校的權力”、“教育權是不是教師的權利”等等;
  第三個層次的問題,是對國家教育權的作用機制和強調范圍的認識,諸如“教師在按照教學大綱的基本要求所進行的課堂教學中,自然科學、技術科學與人文社會科學特別是政治類學科的教學內容,教師在表現創造性和自由發揮的程度上,是否應有所差異和區別”等等。
  上述三個層次的問題,構成了在教育權問題上的各種不同見解和爭論。本文力圖針對這三個層次的問題,按三個層次的順序循序漸進地展開討論。
  一、教育權包括法定的教育權利和依法行使的國家權力
  現代社會的教育權,指由當今世界各國法律所普遍規定、確認和維護的教育權利和依法行使的國家權力。它不是理論上的、抽象的,而是由各國法律所具體規定和維護的教育權利或權力。概括和歸納世界各國法律所普遍規定、確認和維護的教育權利和權力,現代社會的法定教育權,包括國家教育權、家庭教育權和社會教育權。
  國家教育權是國家依法行使的公權力,包括國家的施教權和對教育的統治權、管理權;社會教育權是社會成員或社會組織依據法律規定所直接行使的社會教育權利,它主要指各種社會力量依法享有的教育舉辦權和對教育活動的參與權、監督權;家庭教育權則主要指由法律所確認和維護的父母對其子女的教育權利。
  (一)家庭教育權是法定的教育權利
  家庭教育權因其所具有的原生性的義務與權利,受到一切文明社會法律的確認和保護。從原始社會始,家庭教育權就以一種自發的適應生存和生活需要的道德意義上的義務和權利的狀態而普遍存在。現代社會的家庭,依然是影響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人的發展的一個普遍存在的重要影響源。正是基于對這種任何社會、任何時代都不得不作為立法基礎的具有原生性的義務與權利的確認和保護,形成了法定的家庭教育權。現代社會中,家庭教育權是父母依法具有的教育子女之權利。家庭的教育權利和義務,主要表現為家長(一般指雙親)的教育權利和義務。雙親對子女的教育權利和義務是基于子女的出生而自然產生的。德國法律哲學家康德,在18世紀末(1797年)出版的《道德形而上學》一書中,就闡述了他關于父母與子女關系的法哲學觀點。他認為:“根據繁殖的事實……就產生了保護和撫養子女的責任……為此,兒童作為人,就同時具有原生的天賦權利——有別于僅僅從繼承而來的權利——去獲得父母的細心撫養,直到他們有能力照顧自己為止。”[1](P414)
  由于子女與父母之間存在著使父母享有權利和必須承担責任的不可割斷的自然聯系,同時基于家庭在教育兒童的過程中所難以替代的特殊作用,所以,家庭教育權是現代社會中受到各國憲法保護的一種基本權利。許多國家的憲法都把父母對子女的教育,規定為公民的基本權利。一般規定在婚姻家庭關系的權利和義務之中。例如:1947年意大利憲法第29條規定:“共和國承認以婚姻為基礎的自然聯盟——家庭——之各項權利”;第30條規定:“父母的義務與權利為撫養、教導、教育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在內)”[2](P144)。我國的憲法和婚姻法都明確規定,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權利和義務[3]。
  與此相聯系,家庭對子女接受學校教育亦享有相應的法定權利。國家和家庭共同承担教育兒童的責任,已成為現代社會的一條普遍的法律原則。許多國家的法律在規定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義務教育的同時,亦規定了家長在其子女接受學校教育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例如:在美國最高法院1925年的皮爾斯判例中,最高法院宣布家長在公立與私立學校之間的“選擇自由”,就是有關學校教育方面家庭權利的教育法原則。該項判決宣布,教育是一項給予那些“養育兒童并引導其命運之人”的個人權利。國家與家長共同承担著教育的責任,二者都必須為兒童的利益而盡其職責。“在這項裁決中,最高法院表述了那些也曾激勵著《聯合國人權宣言》(1948)和1950年《歐洲人權宣言》的作者的思想。前一項宣言提出:‘人人有教育的權利……家長有為其子女選擇教育形式的先決權’。后一項宣言提出:‘不能剝奪任何人的教育權利。國家在行使任何它認為與教學有關的職能時,應尊重家長確保此類教育和教學與他們自己的宗教與哲學相符的權利’。教育權和家長的選擇自由是通行于所有西方國家的憲法原則”[4](P166)。美國《1974年家庭權利和秘密法》,還對學校教育中涉及的“家庭教育權和隱私權”[5](P92)作出了詳細規定。概括起來有:查閱子女的受教育檔案的權利;要求子女所在學校舉行聽證會的權利;公開子女的受教育檔案的權利;審查教學資料的權利;就學校的教育和教學問題提出看法和建議的權利等等。
  (二)國家教育權是國家依法行使的國家權力
  現代社會的國家教育權,由抽象的主權和具體的職權構成。抽象的國家教育權是統一的、無所不包的國家主權的一部分。首先,它表現為國家的統治權,即通過教育的方式,實施和維護國家的統治。它是國家對其統治的社會成員特別是年青一代進行教育的權力。如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我國《教育法》規定:“國家在受教育者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制、國防和民族團結的教育。”另一方面,它又表現為一個國家對在其領土上所進行的一切教育活動的管轄權,對內具有至上性,對外具有獨立性。任何外國組織或個人,不經我國政府的批準,就不具有在我國領土上實施教育的權利。否則,他就侵犯了我國的國家主權。
  為了實現包容于國家主權中的教育管轄權,必須將其具體化為國家機構(廣義的政府)的職權,使后者成為前者的載體和具體實現手段。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國家教育權,由分立并相互制約的國家立法權、國家行政權和國家司法權來構成和保證。在我國,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教育權作為一種國家權力,其權力源頭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全體人民的共同意志。這種人民主權中的權力意志,首先是通過憲法制定權的方式與國家權力相關聯的,并通過憲法規范的形式,將權力內容具體化和規范化。我國是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核心的國家機構體系,根據權力機關和執行機關的職權劃分,行使國家教育權。其中,國家對于教育的行政權,是國家教育權力存在的最主要形式。國家的教育立法權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權及其統轄下的各級地方立法權和行政立法權。由國家主權的代表機關以國家名義制定教育法律的權力,是國家教育權體系中的最高權力,也是國家教育主權的直接體現。應該說,正是國家教育權的依法存在和行使,使教育成為現代國家依法履行的重要公共職能之一。
  (三)社會教育權是國家和家庭之外的法定教育權利
  由于家庭教育權和國家教育權已經從廣義上的社會教育權中分解出來,分別以權利與義務和權力與職責的統一體而為各國法律所規定,成為現代社會中普遍存在的法定的教育權型態,所以,這里所說的社會教育權是一種狹義概念,特指廣義上的社會教育權中,分解出國家教育權和家庭教育權之后,由其它社會主體所直接行使的社會教育權利,并形成與國家教育權和家庭教育權相對應的,由法律所確認和保障的第三種教育權型態。
  現代各國法定的社會教育權,一般指除國家和家庭之外的各個社會主體依法享有的從事教育活動的權利。如:聯邦德國憲法規定,公民在忠誠于憲法的前提下,有自由從事教育的權利,“開設私立學校之權予以保障”。法國的《國家與私立學校關系法》宣布,國家尊重教育自由,承認私立學校的合法存在,并鼓勵私立學校逐步納入公立教育體系。此外,一些國家還規定了各種宗教團體平等地從事教育活動的權利。在有些國家,家庭教育權被歸入法定的社會教育權之中,家庭成為法律所列舉的社會教育權利主體之一。
  我國的《教育法》專列“教育與社會”一章,第52條規定:“國家鼓勵社會團體、社會文化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有益于受教育身心健康的社會文化教育活動”。同時,社會各主體依法享有關心、支持、參與、監督各項教育事業的權利和義務。在我國,社會教育權主要包括各社會主體依法享有的舉辦教育事業、進行教育活動的權利,以及關心、支持和參與對國家的教育事務進行管理與監督的法定權利。
  首先,我國的法律賦予并保障各社會主體的教育舉辦權。我國憲法規定:“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這一規定確立了國家鼓勵各種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的憲法原則,賦予了除國家外的各社會主體以舉辦各種教育事業的權利。因此,我國由憲法所確認和保障的社會教育權,體現為多個社會主體辦學的合法性。80年代中期以來,在《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的精神指導下,我國自50年代中期以后形成的國家教育權一統天下的辦學體制,開始出現變化,伴隨《義務教育法》、《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教育法》的先后頒布,我國社會力量辦學的具體權利和義務,不僅在政策上,而且從法律上得到了進一步的明確。因此,進入90年代后,我國由社會團體及其它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等的社會力量依法辦學,呈現出加快發展的勢頭。1997年國務院頒布《社會力量辦學條例》,使我國社會教育權的依法行使,進一步獲得了具體的法律規范。
  其次,我國法律規定并保障各社會主體參與對國家教育事務的管理和監督的權利。我國憲法第2條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我國《教育法》第46條規定:“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可以通過適當形式,支持學校的建設,參與學校的管理。”
  同時,我國法律規定了全社會都應關心和支持教育事業發展的義務。社會是影響人的發展的重要影響源,特別是對青少年的教育,不僅是家庭和國家的責任,而且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許多國家在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中,規定了社會各方面關心和支持教育活動的義務和權利。我國《教育法》首先在“總則”中規定“全社會應當關心和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繼而專列“教育與社會”一章,對各社會主體應當依法履行責任和義務作出了規定。
  二、教育權的本質屬性是社會權利
  無論是依法行使的國家教育權,還是法定的社會教育權、家庭教育權,本質上都不是一種自由意志的表現和自然的權利,而是反映著經濟關系的意志關系,是通過意志關系的形式對由經濟關系所決定的教育關系的公開認可。因此,它們本質上都不過是由法律所確定、區分和維護的社會權利。現代各國教育法所普遍規定的一些教育基本原則,如:“教育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全社會關心支持教育事業”的原則、“教育不得以贏利為目的”的原則、“教育機會均等”的原則、“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等等,正是反映了教育權的社會權利屬性。
  (一)家庭教育權的社會權利性質
  康德關于孩子不僅屬于父母,而且同時屬于他們自己和社會的法哲學觀點,構成了現代法律關系中家庭教育的權利與義務的法哲學基礎。他在《道德形而上學》一書中寫道:“由于父母生育出的是一個人,不能把一個享有個人自由的人,設想成僅僅是經過一種物質程序產生出來的一個生命。因此,在實際關系中,把傳宗接代的行為看成是未經他本人同意而把一個人帶進了這個人間世紀的過程,而且由別人的自由意志負有責任地把他安排在人間,這是很正確的,甚至是一種十分必需的觀念。因此,這種行為就加給父母一項義務——盡他們力量所及——滿足他們的孩子應有的需要。父母不能把他們的孩子看成是他們自己的產物,因為不能這樣看待一個享有自由權利的生命。同樣,他們也無權像對待自己的財物那樣可以毀棄孩子,甚至也不能讓孩子聽天由命;因為他們把一個生命帶到了人間,而這個生命將成為世界的一個公民,即使根據權利的自然概念,他們已經不能對這個生命置之度外,漠不關心。”[1](P414)
  1.家庭教育權既是受法律保護的基本權利,又是由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的基本義務
  基于家庭在教育兒童的過程中所難以替代的特殊作用,許多國家的憲法在把父母對子女的教育,規定為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同時,強調它是父母或家庭必須履行的基本義務。把教育子女設定為家庭的基本義務,反映了家庭教育權的社會權利性質。較有代表性的如:德國魏瑪憲法第120條曾規定:“養育子女,完成其肉體、精神及社會的能力,為父母的最高義務,且為其自然的權利。”[6](P161)1947年意大利憲法第30條規定:“法律保證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合法家庭成員之權利同樣的全部法權與社會保護。”[2](P144)我國的憲法和婚姻法在規定教育子女是父母的基本權利的同時,都明確規定它也是父母必須履行的基本義務。1999年1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還規定,離異的父母,任何一方都不得放棄對孩子的教育義務。
  2.對子女進行符合社會要求的公民教育是家庭的法定義務
  由于家庭對于兒童、少年健康成長為一名合格社會成員的作用和影響至關重要,家庭教育權作為家庭的一種基本權利的行使,必須符合社會整體對社會的年輕一代進行教育的公共性原則的基本要求。這就是家庭教育權的社會權利屬性。正是這一社會權利屬性,決定了家庭教育權不可能不受到代表社會整體行使教育權利的國家教育權的影響和制約。
  許多國家,特別是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或其它法律,規定了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進行符合社會和國家要求的公民教育,是每一個家庭應盡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它的腐朽思想的侵蝕”;“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3.使子女接受法定的學校教育是家庭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
  許多國家的法律在規定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義務教育的同時,亦規定了家長在其子女接受學校教育過程中必須承担的義務。例如:《日本國憲法》第26條規定:“所有國民根據法律規定,均負有使其所保護的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義務”[7](P4);英國《1944年教育法》規定:“使屬于受義務教育年齡的所有兒童通過正規的上學或其它方式接受適合其年齡、能力和素質的有效的全日制教育是家長的責任”[5](P36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49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條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及其它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
  (二)國家教育權的社會權利屬性和社會職能性質
  1.國家教育權的本質屬性是社會權利
  國家教育權的權力源泉,是廣義的社會教育權。即從廣義上被人格化的社會整體,作為權利主體所享有和擁有的符合社會生活公共利益要求的教育權利的總和。
  廣義社會教育權中作為權利主體的“社會”,邏輯上應該是作為社會整體的全體社會成員。但在階級社會中,所謂社會整體利益的代表,不過是社會統治階級的國家意志。因此,國家教育權作為一種繼受性的權力,是特定國家中廣義社會教育權的功能載體,它導致廣義上被人格化的社會整體的教育權的權能分解,它使得國家機關成為獨立于一般社會成員和其它社會組織之外的行使教育權力的主體。
  在現代社會中,教育權作為一種國家權力,不是自發地生長出來的,它是繼受性的權力,其權力性質是一種受委托的權力,其權力源泉是人民主權和憲法制定權。人民主權的性質是社會權利,即是說,社會成員的共同意志構成了社會的最高權利——人民主權。由這種屬于全社會的權利即人民主權分解到國家權力的分解形式,是憲法制定權。因此,國家教育權只不過是廣義社會教育權在邏輯發展過程中的一種權能分解,是廣義社會教育權的分解物,是由憲法制定權所派生出來的。從教育權的最直接的法源來看,憲法是國家教育權的直接依據。因此,國家教育權的合理性首先是國家教育權的行使必須要有憲法根據。對于依法行使國家教育權的國家機關而言,凡是要具體地實現本屬于全社會的教育權力功能,皆以達到實現社會整體的教育權利為目的。因此,國家機關在行使國家教育權力時具有從屬性,其存在是以實現社會整體的教育權利并符合為其服務的要求為目的。同時,國家機關依據法律規定對國家教育權的具體行使,必須受到全體社會成員的監督。
  資本主義國家的廣義社會教育權及其分解物——國家教育權,同歷史上其它社會形態中的廣義社會教育權、國家教育權一樣,本質上都是統治階級的權利和權力。而社會主義國家的廣義社會教育權及其分解物——社會主義國家教育權,從理論上講,則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全體人民的教育權利和權力。因此,從廣義上講,社會主義國家的社會教育權,其權利主體應該是能夠逐漸成為作為社會整體的全社會成員。同時,作為其分解物的國家教育權,也就區別于以往由少數人統治的階級社會中作為統治階級的意志體現的國家權力,而成為一種具有社會主義特殊規定性的國家教育權力,即真正是以實現社會全體成員的教育權利為目的,并以滿足服務于這一權利的要求為目標。這是社會主義國家教育權區別于以往社會形態中一般意義上的國家教育權的本質特征。
  2.國家教育權的社會職能性質
  教育作為現代國家的一項重要職能,既是統治職能,又是社會職能。因此,國家教育權既是國家的一種統治權力,又是國家舉辦和發展教育這種社會事業和對教育這種社會活動進行管理的權力。
  作為一種社會職能,現代國家日益普遍地把發展本國教育事業、管理和協調各種教育活動作為自己的重要職責,并通過行使法律所賦予的舉辦、管理和監督本國領土范圍內的一切教育機構和教育活動的國家權力,使國家的教育職能發生效力。
  伴隨國家教育職能的發展,現代國家的憲法幾乎都有涉及教育的規定。這種由憲法法律規范調整國家、社會和家庭的教育行為而形成的權力與職責、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使教育權成為憲法法律關系的重要內容。同時,國家、社會和家庭的教育權利(權力)與義務(職責),又是教育法律關系的基本內容之一。在現代國家中,教育法不僅成為獨立的法律,是現代國家管理教育的基本手段,而且是現代國家行使國家教育權以履行教育職能的基本依據和重要內容。
  (三)法律列舉的社會教育權是社會個體從事教育活動的具體權利
  現代各國法律規定社會教育權的方式,一般為列舉各個社會主體從事教育活動的具體權利。例如:意大利憲法規定:“機關與私人均有權創辦無需國家負担之學校與教育機構”。日本的《教育基本法》、《私立學校法》和韓國的《私立學校法》,則規定社會教育權的權利主體是教育法律關系中的特殊法人,私立學校只有通過作為這種特殊法人的學校法人才能設立。各國的《學校教育法》或其它教育法律,一般都詳細列舉學校及其它教育機構在教育活動中依法行使的權利和同時應當承担的責任,規定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活動中依法享有的權利和必須履行的義務。
  我國《教育法》的第三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第四章“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分別列舉了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規定“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我國的《教師法》則具體規定了教師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教師法》規定我國教師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等項權利;同時規定,教師應當履行“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對學生進行憲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等項義務。
  綜觀各國的教育法律,實際上并不存在教育權意義上的“地方教育權”、“學校教育權”、“教師教育權”等等,它們不過是教育關系的各種主體在教育活動中依法享有的從事具體教育活動的權力或權利,而不是獨立存在的教育權型態。如地方教育權,在教育集權制國家中,它是國家教育權職權體系的組成部分;而在教育分權制國家中,各聯邦成員的教育權則是完全意義上的國家教育權。所謂“學校教育權”和“教師教育權”,其本質要么是國家教育權,要么是社會教育權,其性質的歸屬取決于教師所在的學校是公立還是非公立。因此,針對學術界這種把各種教育關系主體從事教育活動的各項具體權利或權力(如學校的辦學權、教師的授課權、地方對學校的管理權等等),與現代社會的教育權混為一談的情況,必須搞清楚:什么是教育權?教育權的權利主體意味著什么?必須弄明白:為什么說現代社會的教育權,就是指國家教育權和法定的家庭教育權、社會教育權。
  三、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教育權作用機制的增強
  (一)市場經濟條件下必須強調國家教育權的統一性
  伴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市場競爭機制正在逐步進入教育領域,在教育的資源配置、教育的結構調整等方面發揮作用。教育投入由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單一的政府投資,向政府、集體、個人多元投資轉變。這個轉變,使得各種社會力量辦學空前發展。由此出現了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方面,在發揮市場機制正面效應的同時,如果不加強國家的宏觀調控和管理,市場機制的自發性、盲目性和滯后性的缺陷,同樣會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帶來負面效應。因此,國家權力中的教育管轄權必須加強。另一方面,教育投資和辦學主體的多元化趨勢,并不等于教育內容特別是涉及到政治、價值觀念、思想意識等精神文明方面教育內容的自由化。作為國家主權的教育統治權,在一個國家的范圍內,必須是統一的。也就是說,國家教育權作為一種統治權力,是不可分割和動搖的。
  國家教育權的統一性,是由教育權的社會權利屬性決定的。在一個統一的國度內,社會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世界各國的教育權發展實踐中,國家教育權的統一性,經常面臨諸如民族、地方、政黨、宗教等不同方面的挑戰,正是在解決這些不斷出現的矛盾和沖突中,世界各國的國家教育權不斷發展。維護國家教育權的統一性,必須反對下列傾向:
  1.教育權的民族化傾向。它主要是指在民族自治地區的教育活動中,出現的與國家統一的政治教育、民族問題教育的內容相背離的“地方民族主義”傾向。在民族自治地區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管理和實施的教育,是國家代表全社會實踐教育的一個組成部分。因此,我國《教育法》第10條規定:“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事業”。在民族地區教育事業發展和教育活動中的自主權,是以維護國家教育權的統一性為原則的。因此,任何違背憲法和國家法律的教育內容,都是不允許的。
  2.教育權的地方化傾向。它一方面是指在單一制國家中,隨著地方政府在發展教育事業和管理教育活動中權限的擴大,教育內容的地方主義和不執行國家統一的教育政策的傾向;另一方面,還指在聯邦制國家中,由于教育的分權制而導致的各聯邦成員間,在教育內容等方面差異的增長以及與聯邦基本法(憲法)的沖突。這種傾向危害國家的統治權,增長地方的分離主義傾向,因此是必須反對的。
  3.教育權的政黨化傾向。它主要是指在多黨制國家中,學校教育中宣傳政黨主張的各行其是的做法。政黨教育有時出現在普通學校中,較多地則是出現在由政黨投資或興辦的學校中。這種傾向破壞國家教育權的統一性,危害國家的政治統治。因此,很多國家的法律規定了“教育的政治中立性”或“教育與政黨相分離”的原則。我國憲法規定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中國共產黨代表了全體中國人民和全社會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因此,在我國,“忠誠于黨的教育事業”與國家教育權的統一性原則是完全一致的。
  4.教育權的宗教化傾向。它主要是指宗教教育出現在普通教育中的傾向。很多國家特別是那些有著長期宗教傳統的國家,法律規定了“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規定禁止在普通學校中開設宗教課程,有的甚至規定禁止宗教團體開辦學校。從而避免教育的宗教化傾向,維護國家的政治統治。
  對于上述問題的解決,或者說在同上述傾向的不斷斗爭中,各國有關教育權的立法在不斷完善。
  (二)對全體社會成員進行政治教育是社會主義國家教育權的重要職能
  國家教育權作為國家的一種統治權力,對全體社會成員特別是年輕一代進行符合社會公共性原則要求的政治教育,是國家教育權的一項重要職能。
  表面上看來,只有我國和前蘇聯、東歐等社會主義國家的教育,才具有以法律確定和維護的鮮明的政治性,使政治教育或政治文化成為國家教育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因而國家的教育職能與國家的政治職能密切相關,教育活動十分具體地為國家現實的政治決策、政治過程和政治行為服務,即鮮明地體現出“教育為無產階級政治服務”的原則。而一些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則確認和維護所謂“教育的政治中立性”原則,似乎教育是與政治毫無關系的“純粹的社會職能”。事實上,日本出現的一系列國家干涉教師“學術自由”的政府行為和法院判決;瑞士和德國的法律,規定教師必須擁護其憲法的指導思想,在已有的教育判例中,法院批準可以因政治原因解雇教員等,一再說明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任憑教育不去維護它的政治統治。在現代社會中,國家教育權與公民個人所依法享有的文化教育權利(如學術自由、教育自由等)之間,本質上是一種法律關系。所以,現代國家普遍重視法律的調整作用,從法律上保證具有國家政治職能作用與功能的國家教育權與公民個人文化教育自由權利之間的協調一致。
  我國在改革開放以后,人們的思想解放程度不斷提高,各種思想空前活躍。面對這樣一種新的形勢和新的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全體社會成員特別是對年輕一代,進行符合社會公共性原則的政治教育,是我國的社會主義國家性質所決定的,同時,也是社會主義國家不能放棄的教育權力和國家職能。長期以來,政治教育的效果和我國改革開放的進程不相適應,法輪功的如此泛濫,更是說明了這一點。中央領導同志最近指出,素質教育的問題首先是德育。鄧小平同志指出的“最大的失誤是教育”的問題,已成為不能不加緊解決的一個重要課題。
  中國自古以來就有良好的德育傳統。這種德育傳統的形成,與強有力的國家教育權是密切相關的。綜觀古今中外,顯現和強調國家教育權力的突出領域,基本上都是有關政治思想教育方面的內容。對全體人民進行必要的政治思想教育,是國家的重要權力與職責。伴隨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教育領域空前活躍。在教育事業發展的大好形勢中,也相應地出現了一些問題。在見諸報端的事例中,有的民辦學校每天舉行效忠儀式,教育學生效忠于投資人或校長;有的私立學校,在教育活動中,宣傳封建迷信思想;在大學課堂上,有的教師宣講違反憲法的言論,還誤以為是“學術自由”。法輪功的泛濫,同樣也有個教育問題。針對這些問題,需要加強對于國家教育權的宣傳,增強人們對于教育不是某個民族、地方、團體、學校或個人的行為的認識,自覺地使之符合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同時,必須進一步通過立法和依法行政等手段,強化國家教育權的作用機制。
沈陽師范學院學報:社科版62~68G1教育學秦惠民20002000教育權不是自由意志的表現和自然的權利,而是反映著經濟關系的意志關系,是通過意志關系的形式,對由經濟關系所決定的教育關系的公開認可。因此,教育權本質上不過是由法律所確定、區分和維護的社會權利。國家教育權是國家依法行使的公權力,它包括國家的施教權和對教育的統治權、管理權。國家教育權是繼受性的權力,它的統一性,是由教育權的社會權利屬性所決定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教育權的職能和作用機制不應削弱而應加強。教育權/國家教育權/社會權利屬性/社會職能性質/市場經濟/政治教育〔收稿日期〕1999-12-08秦惠民(1955-),男,北京人,中國人民大學教育科學研究所研究員、所長,中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學會常務理事兼學術委員會副主任,法學博士。 中國人民大學 教育科學研究所,北京100872 作者:沈陽師范學院學報:社科版62~68G1教育學秦惠民20002000教育權不是自由意志的表現和自然的權利,而是反映著經濟關系的意志關系,是通過意志關系的形式,對由經濟關系所決定的教育關系的公開認可。因此,教育權本質上不過是由法律所確定、區分和維護的社會權利。國家教育權是國家依法行使的公權力,它包括國家的施教權和對教育的統治權、管理權。國家教育權是繼受性的權力,它的統一性,是由教育權的社會權利屬性所決定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教育權的職能和作用機制不應削弱而應加強。教育權/國家教育權/社會權利屬性/社會職能性質/市場經濟/政治教育〔收稿日期〕1999-12-08

網載 2013-09-10 21:56:58

[新一篇] 對工業化的追求與當代中國的歷史走向

[舊一篇] 對建國后17年我國成人教育體系變革和發展的回顧與思考
回頂部
寫評論


評論集


暫無評論。

稱謂:

内容:

驗證: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