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處置刑訊:伍廷芳傾情描繪司法改良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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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欣、顧佳赟

2011年07月13日16:01  

 

伍廷芳對新政權下的刑訊感到失落時,一些地方的審判廳里還沒來得及取下墻上的光緒語錄——  那是1911年2月24日,清廷重申停止刑訊時的要求,這一天距辛亥革命爆發還有228天。

 

 

  本文原載于《了望東方周刊》2011年第7期,原題為“停止刑訊一小步”

  

    涂如松,湖北麻城人。

  妻楊氏失蹤,小舅子疑姐夫殺妻,官府查一年無實據。湖廣總督邁柱指示“從速”破案。于是大刑,涂肉爛骨露而不認;再跪燒紅烙鐵,遂于烤肉味中畫押。

  問及藏尸地,不人不鬼的嫌犯帶辦案人員在亂葬崗瞎指。挖開一座,空的;再挖,尸體長胡穿靴;終于找到女尸,骷髏卻白發蒼蒼。

  眼見百余荒墳挖盡還沒找到目標,涂母為求兒子解脫,剪下自己斑白頭發,挑出一綹黑發;因涂案牽連下獄的縣衙前刑書之妻為救夫刺破手臂,偽造血衣兩件,另砍下已故兒子的腳骨。長發、血裙、尸骨一起埋至河灘,被引去的衙役終于凱旋。

  涂立判死刑。這時,楊氏突然現身,已受刑若“鍋中烙餅、不成人形”的涂無罪開釋。沒有多年后的湖北老鄉佘祥林幸運,他未拿到一文錢國家賠償。

  一段雍正年案例,見于文人袁枚記載和麻城縣志。人物難考據,細節甚靠譜——  設時間、地點、名字為X、Y、Z,幾可穿越千年,得無窮之解。

  本土司法,貫來案以供定、供以刑求。

  1911年2月,立憲風聲日緊,回應法部針對刑訊逼供成風、冤假錯案頻發的匯報,清政府嚴肅要求各地停止刑訊,革除私刑非刑。令所有審判衙門恭錄光緒1905年關于停止刑訊的上諭,并懸掛在審判大廳,以示警戒。

  十年修律長跑,而今又在停止刑訊這個瓶頸處邁出一小步。

  糟糕的是,中央很著急,地方不給力。

  減少在監“XX死”

  案多、人少、壓力大。

  清代命案審結限期六個月:縣三月內結案解府州,府州一月內解司,司一月內解督撫,督撫一月內向皇帝咨題;重案時限更短,縣兩個月,府州20日,司20日,督撫20日。超期則罚俸、降級。

  1908-1913年在任的江蘇句容縣令許文,因一月訊結上控案5起、自理案29起被評勞模,“記大功二次”。而彼時縣衙每年收到呈詞約7000到15000份。即便一成立案,月應審案也在百件。

  問責苛如虎,基層于是化壓力為暴力。

  “信‘反是實’而逼囚吐實,知‘反非實’而逼囚坐實”,諸如“以布紙粘貼人身,向日曬干,帶肉揭起,片片血淋”,無所不用其極。

  基層這么搞,上級非不察,聞之亦驚心。1901年7月,兩江總督劉坤一、湖廣總督張之洞進呈“變法三折”,建議恤刑獄、省刑責、重眾證。

  方向有了,路徑依然模糊。真正給司法改革制訂實務手冊的人,次年才會走進聚光燈下——中國當學外國,“案以證定”,這是伍廷芳第一定律。

  1902年4月,劉坤一、張之洞和時任直隸總督袁世凱聯名保薦兩名修律大臣: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刑名精熟”;出使美國大臣四品卿銜伍廷芳“西率專家 ”。一中一洋,準備摸索出一條有中國特色的司法改良之路。

  伍、沈首先要求廢除凌遲等酷刑,嚴禁刑訊逼供,以及對小偷等輕罪者培養勞動技能。清廷全部照準。

  1905年4月,光緒發布上諭,責令各省認真遵行,倘有再蹈前項弊端者,從嚴參辦。當年7月和8月,“濫刑斃命”的巡城御史史瑞璐和廣東候補知縣劉宗翰遭查處。

  嚴禁刑訊,中央動了真格。此前刑部監獄犯人死亡率常過35%,“XX死”,“YY死”,花樣百出。到1911年,模范監獄在全國17省落地,搞獄偵采集非法證據致犯人死亡的事件大大減少。

  司法人才也在積極培養中,看守學堂畢業“司考”多為講究活學活用的主觀題。比如:假設囚犯因看守張三克扣一件棉衣表示抗議,看守李四毆擊該囚犯,典獄官經調查發現,棉衣值銀七錢,又查明囚犯帶傷,問張三、李四應受何處分?典獄官應否受處分?


不僅“樓脆脆”

  1906年10月,清廷嘗試司法與行政分離,推行司法獨立,刑部改稱法部,掌司法行政,不再具審判職能,原專司復核的大理寺改大理院,作為最高審判機關,在法部設置總檢察廳,作為最高監察機關,獨立行使監察權。

  十年修律,六法——  刑、民、商、刑訴、民訴以及1911年作為憲法宣布的“十九信條”均已備雛形。

  一路走來,“法學第一人”伍廷芳堪稱靈魂人物。

  1882年,英國法學博士伍廷芳自香港回國,從給李鴻章做私人秘書開始,到清廷下達修律大臣任命諭時,伍不過候補四品。1902年7月12日、10月26日、1903年9月7日、1904年1月14日,清廷4次頒旨超擢其官職。參與修律時,他已是外務部右侍郎。

  他是坐著直升機上來的海歸干部,飛機的燃料是清廷司法改革的火熱決心。

  伍廷芳不辱使命,《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大清商律》、《破產律》、《大清印刷物件專律》等多部新法都由其担當修訂。

  然而,政策制定者務虛時或欲脫胎換骨,政策執行者務實處仍積重難返。

  《大公報》一篇名為《論刑訊不停之害》的文章指出,自廢刑訊的命令頒布以來,官吏“紛紛焉各出其阻撓之手段,不曰與我民之程度不合,即曰與我國之習慣不宜??”

  詔書初下時,州縣官惴惴不安,向上級請示,督撫“輒以我行我法,詔書不必遵守覆之”。

  法部通令各省將所有監獄情況造冊上報,湖南省“時逾半載??又多不能合法”;江蘇省“皆敷衍塞責,并不實力奉行。余均任意玩延,殊屬不成事體”。

  浙江模范監獄興筑圍墻數十丈,尚未竣工,竟因雨倒去大半。此類事件接二連三,時評稱之坍塌“現象”。

  無才之難,較之無款更甚。1909年3月,法官考試時間為4月15日,但廣西全省報名合格者僅18人,延遲一月,也僅百多人報名,最后錄取32名,只夠省城審判庭之用。

  1910年9月,一心革新的伍廷芳在上海開剪發大會,被辜鴻銘罵“沒有辮子的食肉獸”。

  監獄的樓倒了,在變法實踐的各種挫折下,伍廷芳的心也漸漸碎了。革命未起,他已與清廷分道揚鑣。

  “食肉獸”走進新時代

  武昌起義后,南方光復的11省推舉伍廷芳為總代表,與袁世凱代表唐紹儀進行了史上著名的南北議和。是年12月25日,孫中山來上海,與伍相見恨晚。伍成為孫的得力助手,出任民國司法總長。

  “食肉獸”走進新時代,帶來大量法律草案。1912~1919年間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以及1928~1933年間南京國民政府的立法都以其為藍本。

  把民國當白紙,伍廷芳再次傾情描繪司法改良夢想:提出司法俸薪高于行政者,以示優厚養廉;廢止重刑主義和有罪推定;明確不用刑訊;建立公開審判、陪審制度和辯護制度。

  再一次,理想主義者被現實打擊。

  1911年11月17日,同盟會成員周實、阮式慘遭前清山陰縣令姚榮澤殺害。“民國第一大案”的審理在伍廷芳堅持下按近代西方審判制度進行。而民國元勛陳其美卻單方面委任滬軍都督府軍法司總長蔡寅為臨時庭長。

  “共和既然確立,人民之自由權自應極力保障,但聞各處官廳審訊案件,仍用刑罚,又不依法律逮捕拘禁,也有逮捕拘禁多日,還不解赴法庭詢問判斷,實屬蹂躪人民之自由權??”

  伍廷芳對新政權下的刑訊感到失落時,一些地方的審判廳里還沒來得及取下墻上的光緒語錄——  那是1911年2月24日,清廷重申停止刑訊時的要求,這一天距辛亥革命爆發還有228天。

  1912年4月,伍廷芳辭去司法總長職務。他最終形單影只。■

  (林歆、夏攀對本文亦有貢獻)

  復旦大學歷史系博士賈欽涵對本欄目策劃亦有貢獻

  本期參考文獻:張禮恒《從西方到東方:伍廷芳與中國近代社會》,張云樵《伍廷芳與清末政治改革》,尤志安《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研究》,李貴連《沈家本傳》,張德美《清末民初訴訟制度改革研究》,沈大明《〈大清律例〉與清代的社會控制》,蔡永明《論清末的刑訊制度改革——  以1905~1911年〈申報〉、〈大公報〉為中心的考察》,于曉青《清代刑訊制度考辯》,鄭定、楊昂《還原沈家本:略論沈家本與晚清司法場域之變遷》,《清史稿.刑法志》等。


張欣、顧佳赟 2012-03-30 21: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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