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卷:西周的禮法和西歐的習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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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師和法學家》從網增強版)

迄今已知的歷史和考古證據告訴我們:人類文明在六千年前產生于肥沃新月地帶,也就是今天以色列到伊拉克的地區。耶利哥出土的小麥、宮室和城墻比半坡村的半地窖式村落古老得多。亞伯拉罕時代的烏爾城邦市民住在前后花園圍繞的洋房里,西漢長安的列侯沒有這樣的待遇。大洪水時代的烏魯克共和國,國王、貴族和平民展開了一系列雅典式、英格蘭式的憲法斗爭。一千年多后,文明擴散到希臘和印度。再過一千多年,文明擴散到歐洲和中國。第三個一千多年過去,文明擴散到西非和美洲。此后,新文明沒有產生。我們有理由相信:除了肥沃新月地帶,所有的文明都是在原生文明的直接或間接刺激下產生的。西歐封建是人類最古老、最豐富文明的嫡系繼承者,保障多中心化的三種力量是她得天獨厚的遺產、而非自我作古的創造。華夏文明位于人類文明的邊緣地帶,年齡只相當于兩希文明的一半,文明積累遠為單薄。晚清士大夫為了保護誤置的虛榮,試圖將古典華夏描繪成古典諸文明平起平坐的一員,因此給諸夏設置了有失公正的苛刻標準。殷商沒有猶太-基督教和羅馬法的深厚沉淀,周禮社會的習慣自然產生不了普通法。

周禮社會的貴族訓練包括庠、序、辟雍、泮宮多種名目。戰國以后的儒家解釋說:庠是國人的鄉校,序是土著的鄉校,辟雍是射、御的競技場,泮宮是樂、舞的會所。祭祀、武士和社交的內涵融為一體,人格和舉止互為表里。他們通常會主持家族的祭祀、封地的祭祀,組織同儕的民社。三者都有柔性規訓小共同體的意味,然而沒有任何證據表明:禮制具有類似西歐的“司法國”功能。畢竟,禮樂的教育意義多于法律意義。禮樂教人怎樣適應最適社會地位,可以造就優秀的仲裁者,但自身并不構成仲裁的具體依據。春秋時期的成文法產生以前,各地肯定存在針對類似情況的習俗或慣例;但周人的階級復雜性較低,沒有分化出法學利益攸關集團。從演化模式的角度考慮,沒有利益集團守護的演化路徑最有可能廢棄。相反,禮樂產生了強大的教育利益集團。儒家和這種集團形成了演化意義上的共生關系,擠占了習慣法利益集團一度似乎有可能占據的生態位和演化路徑。

周禮社會的仲裁位于德教和甲兵之間,三者都以德性-巫術思維為基礎。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是契約的后繼,產生于確定的因果關系。交感巫術依靠內外環境的相關性模擬,對因果性的概念極為陌生。周禮的仲裁需要以下的條件,才能達到最佳效果。禮樂發揮精神熏陶和指導作用,最大限度地發揮具體情況的自由裁量權。裁量依據仲裁者對當事人性格和環境的綜合模擬,裁斷純乎一心,優先考慮對人的規訓后果,而非具體事務的后果。因此,周禮以粗不宜細。慣例的積累和細密化對禮樂的藝術-巫術效果有害,基于德教巫術的仲裁者藝術只能是一種依靠經驗習得或傳授的秘傳心法。仲裁者應該具備巫師和藝術家的特征,而非法學家的特征。兩條路徑在起點相去不遠,在終點就無法溝通了。原始禮法類似原始習慣法,猶如草本植物的幼苗出土時類似木本植物的幼苗;但習慣法每隔百年就會上升到新的高度,禮法卻始終在相當于、甚至低于周禮的層次上橫向蔓延展開。我們必須注意:真正的巫術絕對不是什么騙局,嚴格的程度不在科學之下。巫師在其經驗訓練的范圍內,個案操作的效果并不比實驗技術員更糟,問題在于不能重復和積累,因此集體效果不如實驗人員,而且層次永遠停留在初始水平上。例如:如果你根據體液學說或陰陽五行學說鑒別不同性格類型,相應地推斷社交和博弈后果;就不能付諸實驗證據,但推斷的效果不見得會因此不可靠。現實生活中有許多人擅長用交感巫術知人論世,面對缺乏這種天賦和能力的其他人,經常能夠獲得重大利益。這種人如果生活在另一種社會中,很可能變成巫師。

巫術思維不是周禮社會獨有的特征,而是幾乎所有原始社會和早期文明普遍的特征。在這方面,中美洲文明尤其酷似早期華夏文明。殷商的模式如果延續至近代,就會非常接近阿茲特克人。人類相信普遍性規則或契約,其實是非常困難和違反自然的事情。幾乎所有兒童都是交感巫術的信徒和語言魔法的巫師,無需任何訓練。相反,理性思維才是訓練的產物。甚至許多教育薄弱和意志薄弱的成年人都會經常退回到巫術思維中,面臨重大壓力的情況下尤其如此。目前已知的普遍性規則或契約傳統,大部分都可以直接或間接地追溯到猶太人的一神教和律法傳統。古代猶太人以此為認同標識,感到自己不同于多神教、巫術和人治的東方鄰邦。然而,隔絕巫術思維的華夏文明幾乎是一個不可想象的概念。誰能想象一種用肺呼吸的魚類呢?這種生物如果存在,大概應該屬于某種遭到誤解的鯨類吧。

周禮社會的貴族是精湛的巫師-表演藝術家,通過魅惑和催眠效應調節觀眾的心靈。節制和均衡的魅力超過力量和熱忱,故曰“先王耀德不觀兵”。①文王的仲裁權不是基于古老的判例,而是依靠禮讓之風的熏陶。各國君主無法抗拒德性的巨大魅惑,競相以體貼和藹的舉止提升階級地位,從而解決了戰爭解決不了的領土糾紛。大臣的任務是夔理天地,發揮自身的德性感染力,像優秀的音樂家調節舞者的步伐節奏一樣,誘使各等級心悅誠服地各安本位。仲裁是德教不足的證明,必須以柔性規訓代替自愿效仿。甲兵是仲裁失敗的證明,必須以剛性規訓代替柔性規訓。然而,即使戰爭也是德教魅惑法術的一部分。懲罰的嚴厲程度并不取決于主角演員的罪行輕重,而是取決于廣大觀眾的劇場效果。罪人可能得到與其罪行不相稱的寬大或嚴懲,只要這樣有利于德性影響力的最大化。紂王這種人之所以眾惡所歸,主要是演出的需要。最重要的是,沒有任何罪行僅僅屬于個人。觀眾如果竊竊私語,那是導演或指揮藝術不夠精湛的緣故。共同體出現任何混亂,都怪在上者德性不足。他應該根據交感巫術的原則,演出符合擾亂性質和程度的懺悔儀式。這些儀式能夠恢復天地德性循環的平衡,猶如人牲能夠平息殷商祖靈的怒火,血祭能夠防止阿茲特克太陽的熄滅。

日耳曼人習慣法得以匯集和體系化,得益于多重司法權威的競爭刺激。十一世紀以前,政教二元性和教廷對羅馬法的改造意義重大。教會法的示范作用足夠強大,壟斷作用又不夠強大。政出多門的封建法庭大多依靠訴訟當事方的訟費為生,有總結和改良司法程序、盡可能吸引客戶的強烈動機。亨利二世的普通法改革在這方面堪稱典范,但絕不是唯一的典范。如果說宗法封建是一座整齊有序的階梯金字塔,西歐封建就是一座三維網絡構成的迷宮。前者只要確定了親親關系,就能確定相互的權利義務。宗法的目的之一就是杜絕跨越層次的多重聯接,保證差序的穩定性。后者肯定包括大量跨越層次和節點的聯接,許多節點的權利義務不能依據血緣關系確定。多層次契約關系相互鎖定、相互沖突,不斷制造憲法危機。任何領主都要有所準備,為不同契約義務的優先級順序解釋權而發動戰爭。差序永遠不會穩定,封建網絡會像神經元網絡一樣自行演化產生新的聯接。聯接密度跨越閾值的時候,系統就會發生相變。相反,宗法金字塔的單線差序性為以后的官僚金字塔準備了原型。血緣的尊卑結構解體后,武斷的尊卑結構取而代之。在這兩種情況下,契約及其解釋都是不必要的。西歐封建是司法國,宗法封建是德化國。兩條歷史路徑在起點相去不遠,在終點已經南轅北轍。


2013-07-23 10: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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