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理想國的覆滅 第六章 1789-1792:盧梭思想從背景走向前臺 三、“公意”鉗制下的憲法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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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意”鉗制下的憲法辯論

  革命未始,1789年5月5日,盧梭“公共意志”論就在首發事件——三級代表合廳議事這一事件上打下了它的烙印。

   按歷史慣例,三級會議開幕后三個等級的代表應分別議事;三個等級中,各省代表亦應分組討論。這一慣例被第三等級代表認為是對“公共意志”的分割,理應否定。5月5日當晚,第三等級從分組討論中首先得出了一個“一致同意”的決定:為了服從全國公意之故,舊日等級之分已不存在;因此,須邀請另外兩個等級的代表來共同審查代表資格;在此之前,第三等級拒絕組成英國式的下院。同時則規定:議會如集會,當不設秘書處,辦不需紀錄,只需一個議長來主持議程;英國式議會的技術性安排是束縛代表反映民意的繁文褥節,統統排除在外。

   于是三級會議尚未議事,首先在議事程序上陷于僵持。第三等級等待另外兩個等級的代表來合廳議事,遭到拒絕。五個星期的等待、調停皆無結果。西耶士建議第三等級宣布,最后一次邀請對方合作,并于6月12日單方面開始對三個等級的代表委任狀審查。6月17日,經過審查獲得通過的第三等級代表宣告,他們已是法蘭西民族的代表;另外兩個等級的代表未受審查前,不予承認;第三等級代表單獨組建國民議會。在既成事實脅迫下,兩天之后,第一等級內部經過激烈辯論,終于決定加入第三等級,即加入國民議會。貴族等級除了反抗,以及隨后的大流亡,已別無出路。第三等級堅持“合廳議事”,堅持“公共意志”不可分割,初戰勝利。盧梭的教導,幫助他們打贏了第一個回合。

   值得注意的還有下一個動作。合廳議事的國民議會,通過首項決議就宣布:“立法權不可分”。在當時階級沖突氛圍中,此決議有現實考慮:把特權階級限制于第三等級的意志之下,不得分裂。若從法國近代憲政發育的角度看,此舉則可認作盧梭政治哲學的深入一步:主權不可分割,維持公共意志的一致同意,各階級、階層利益不得分殊;因而,也就堵死了利益分殊在憲政制度層面上的安排:英國式的上、下兩院制。

   自此以后,從1789年6月20日網球場誓約“不制定憲法,決不解散”,至1791年9月30日法國近代第一部憲法終告誕生,國民議會始終處在盧梭政治思潮與孟德斯鳩、伏爾泰政治思潮的左右牽制下,左顧右盼,前后徘徊。兩年零三個月內,制憲過程風雨飄搖、險象環生。

   制憲第一個辯論焦點是“國王否決權”。

  正是在這一辯論中,大革命完成了它在塑造法蘭西風格政治文化過程中的一個世界性創舉。他們不同意按階層利益的分殊,劃議院為二元橫向對待——上、下兩院,而是堅持合廳議事;與此同時,則同意按政治觀點的激進與否,把一元性的合廳議事縱向地劃分為內戰式的對峙局面——反對國王擁有否決權者坐在議長左邊,贊成否決權者坐在議長右邊,左、右分列。這就是后來世界各國政治生活中慣用的“左派”、“右派”分類法的起源。這種合廳議事下的內戰格局,暗含著盧梭哲學中這一道德政治的概念:政治營壘的分列表現著道德判斷上的分列,一方代表“正義”,另一方代表”“邪惡”,兩者間的關系是摩尼教式的光明與黑暗的關系,你死我活,不能兼容。不是東風壓倒西風,就是西風壓倒東風,只能是一元性的縱向 “壓倒”,不能是二元性的橫向“并立”。這種道德化的政治劃分,塑造了后來法蘭西政治文化的基本性格,并超越法國一國界限,蔓延至近代各國,對后來近、現代各國政治生活甚至國際政治生活,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所謂國王否決權,牽涉到主權結構的問題,在當時的英 國,王權與立法權是橫向排列:王權代表行政權,設在立法機 構之外,與立法權對峙,互相制約平衡。但在法國,由于分權學 說始終受到盧梭思潮、冉森教義、西耶士理論的抵制,王權不 可能安置于立法權外,只能歸屬于統一的行政、立法一院制內 安排。1789年8月14日,議員凱斯努瓦首先提出了這一問 題:王權在立法方面是否擁有否決權?是有限否決,還是無限 否決?如此提出問題,說明法國人的憲政建設,一開始就走歪 了路,以后只能越走越窄。

   9月4日,議員穆尼埃代表憲法委員會提出報告,聲稱: “為了保證行政權力不受任何立法權力的任何侵犯”,“最好的辦法是使其成為立法機構的一個組成部分。”因此,“應規定議員們的決議在成為法律以前,必須經國王批準。”這一立場,比6月17日國民議會宣布國王不得否決議會通過和將要通過的一切決議,是一大倒退,至少是向著起點以前的一次徘徊:議會是為了限制王權專橫才召集起來,為的是制定憲法,然而憲法尚未制定,怎么又辯論起如何維護王權對立法權的最高地位呢?

   但是,這一倒退要求卻暗含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的理 論構想,或者說能夠與盧梭式的激進抗英政治思想主張建立 一種奇異的支援關系:英國式的分權制是割裂主權的橫向排 列,王權代表行政權,議會代表立法權;但在道德理想國內,主 權不能分割成橫向分列,應該呈縱向疊加,議院代表立法權, 但在立法權上,還要凌駕一個不露聲色的最高主宰,擁有在議 會幕后的最后一手:否決權。用這一派議員的話來說,國王不 能創議,但是國王能夠否議!

   西耶士當時顯然還未醒悟到對方的立場中也有盧梭意識。9月7日,西耶士起來痛斥這一主張:“任何否決權,延緩的也好,絕對的也罷,在我看來只能是一道專橫的命令,一封對付民族意志和整個民族的密札。”

   然而在9月11日的表決中,議會仍以673票對325票的多數議案,通過了“這一封密札”,繼以728票對224票的多數,否定了國王否決權只有一屆議會有效期(兩年)的議案,通過了兩屆議會有效期(至少四年)的決定。

   與國王否決權有關的另一個辯論焦點,是“一院制”還是 “兩院制”問題。

   9月4日,同一個穆尼埃在提出國王否決權的同時,也提出了一個美國式的兩院制方案:“眼下這個議會,肩負著確定權力組織和建設自由大廈的使命,應當是一個單一的機構,為的是更有力量一些,辦事更快一些。但這種力量,若是在制定了憲法之后仍保持下去,最終會把一切都給毀了的……而分別議事的兩院呢,則可以保證各自作出理智的決定,并能使立法機構按其必要的凝重而莊嚴的步調行事”。D G但是這一次穆尼埃遭到了失敗。盡管他當時想繞著矛盾走,提出一個富于平民色彩的美國兩院制以代替富于貴族式的英國兩院制,避免刺激法國議員普遍存在的“抗英情結”,但是他的美國式方案還是洗刷不了舶來色彩,避免不了法國文化自我中心主義的反對。在9月10日的表決中,他的兩院制方案經激烈辯論,仍以849票對89票(122票缺席)的壓倒多數,慘遭否決。結果,1795年的憲法還是保持了一院制的議會結構。

   穆尼埃議案一勝一敗,從表面上看,似乎無一致邏輯可 尋。但究其內里,不難發現,成也盧梭,敗也盧梭,勝敗皆可從 盧梭思想的兩方面影響找到某種統一性解釋:國王否決權得 以通過,反映了盧梭在公共意志之上需有半神半人最高主宰 之主張;兩院制方案被否決,則反映了盧梭對主權不可分割的 執拗立場。

   從1789年至1792年,革命初期各種思想錯綜復雜,交相 呈現,但是盧梭影響則在多種思潮中越來越占上風。它不僅能 在左派議員的聲音中高唱主旋律,甚至能從對立的另一方也 得到回應。這種歷史現象,在后面發生的各種事件沖突中,我 們將會不斷看到。


朱學勤 2013-08-20 15: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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