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理想國的覆滅 第六章 1789-1792:盧梭思想從背景走向前臺 二、“法蘭西制憲之父”——西耶士轉述盧梭教義

>>>  讀書—連接古今充實信仰  >>> 簡體     傳統

  二、“法蘭西制憲之父”——西耶士轉述盧梭教義

  盧梭思想與冉森主義合流后的聲勢,在下級教士、第三等 級代言人西耶士的宣傳小冊子中強烈表現出來。

   西耶士,網球場誓約的起草者、人權宣言的作者,后來又是1791年憲法、1799年憲法的設計者,人稱“法蘭西制憲之父”、“頭號政治設計師”。他最成功的宣傳憲政的作品,是1789年1月發行的那本小冊子——《第三等級是什么?》,兩個月內行銷3萬冊,確曾轟動人心。西耶士自稱“完成了政治這門學科”,“我們革命的重大發展都是根據這部教材行動的”。④

   讓我們看看這本法蘭西革命教科書中,浸透有多少盧梭思想的汁液。

   第一,否定英國憲政制度。

   西耶士在此書有限篇幅中特意安排兩節(第六節、第七 節)回答這一問題。可見在當時各種街頭演講,沙龍辯論中,有 關英國憲政制度是否可以借鑒,確實成為一個尖銳的爭論熱 點,擾攘人心,不容迴避。

   西耶士的態度十分鮮明。第六節發問,題為:“有人提議仿效英國憲法”,第七節回駁,題為“仿效精神不會把我們引向正確道路”。西耶士的反駁基本上是從笛卡兒——盧梭式的原理至上出發,并帶有濃厚的法國文化自我中心主義色彩:

   我很懷疑,這個被人吹噓以如此厲害的杰作能否經 得住按照真正的政治秩序的原則來做的公正檢驗。也許 我們會承認,它是偶然性和機遇的產物。

   將立法權分為三部分,其中只有一部分被認為是國 民的代言人,這種想法是否從真正的原則汲取來的? 我在英國憲法中并未看到井然的秩序,而只發現為 防止混亂而建立的疊床架屋式的提防設施。

   從外表看,它很接近社會組織的正確原則。這是一個判斷各種進步的善和美的模式。對這個社會技藝方面的模式,不能說我們今天比1688年的英國人更不熟悉。然而,若是我們有了真正的善的典型,為什么非要仿效一個復制品不可呢?讓我們立即樹立雄心壯志,把我們自己變成各國的榜樣吧!⑤

   第二,道德共同體至上,個人意志不容存在。

  西耶士如盧梭一樣,置道德于政治之上,置道德共同體于個人意志之上。只不過名詞上稍有變化,盧梭的“公共意志”變為西耶士的“共同意志”而已。但是對這一概念的定義與推演,西耶士與盧梭并無二致。公平地說,在當時,西耶士借助這概念是想創造一個“多數優勢”,迫第一、第二等級的少數特權者就范,確也收到了短期社會功效。但是這一概念逐漸沉淀為具有長期效力的憲政觀念,其負面因素則隨著時期的推移,愈益突出:

   他們把社會事務中的公正和自然的手段看得無足輕重,唯獨重視人為的、或多或少不公正的、或多或少復雜的手腕(此處指英國式的制度性操作性安排,同時也指舊式政治中的種種權術謀略——本書作者)……至于我們,我們決不離開道德;道德應當調節人與人之間與其個別利益、普遍利益或社會利益相聯系的各種關系。應由道德告訴我們應該做些什么,而且歸根結蒂,只有道德才能告訴我們。任何時候都必須回到簡單的原則,因為這比一切天才的努力更有力量;

   共同體必須要有共同意志;沒有意志的統一,它便根本不能成為有意志、能行動的一個整體。……個人意志始終是其本源,并構成基本成分;但是若分開來考慮,他們的權力便化為烏有。

   在這里,個人利益應該毫無影響,事實也正是如此,因為個人利益各不相同,結果都不能發生影響。⑥

   第三,以公共利益取消社團黨派的存在。

  西耶士如盧梭一樣,推演人心中有三種利益:第一種利益使人們彼此相似,它給公共利益規定適當范圍;第二種利益使個人僅與若干他人聯合,此即集團利益;最后,第三種利益使每個人自我孤立,只考慮自己,此即個人利益。故而西耶士說:

   最大的困難來自那種使一個公民僅與若干他人相一致的利益。這種利益促進人們共同商議,結成聯盟;由此策劃出危害共同體的計謀;由此形成最可怕的公眾的敵人。

   因此,社會秩序嚴格要求普通公民不組成行會,甚至要求那些勢必組成真正集團的受命掌握行政權力的人,在他們任職期間,不謀求被選為立法代表,……

   沒有其他辦法,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公共利益支配個人利益。

   必須按照一個不允許議會養成集團意識并蛻化為貴族的計劃,建立代議制議會本身。⑦

   第四,民眾意志產生憲法,但高于憲法、不受制于憲法。這是西耶士思想在當時最能博得大眾歡迎,因而也是最危險的部分:

   很明顯,憲法只同政府相聯系。國家通過規章和憲法來約束其代理人,因此,設想國民本身要受這些規章和憲法的制約,這是荒謬的。……國民惟有通過自然法形成。政府則相反,它只能隸屬于人為法。

   政府只有合于憲法,才能行使實際的權力;只有忠實 于它必須實施的法律,它才是合法的。國民意志則相反, 僅憑其實際存在便永遠合法,它是一切合法性的本源。 國民不僅不受制于憲法,而且不能受制于憲法,也不 應受制于憲法,這仍無異于說它不受制于憲法。

   什么叫與自己締結契約?既然雙方均屬同一意志,這 個意志便可隨時解除所謂的契約。

   當國民還能做到時,它不應該將自己置于人為形式的束縛之中。這樣便會使自己面臨永遠喪失自由的危險 ……我們應該將世界上的各國國民理解為身處社會聯系之外的個人,或像人們所說,處于自然狀態的個人,他們行使自己的意志是自由的,不牽涉任何民事組織。⑧

   無可否認,西耶士上述主張反映著革命前夕和革命初期法國民眾的普遍心里:對特權等級在議會活動中集團傾向的正當警惕,對政府由來已久的不信任心理,以及渴望永久捍衛自由以防政府擴張侵權的真誠愿望。這些主張在當時的歷史環境中,具有情境邏輯⑨的合理性,否則就難以解釋西耶士這本宣傳作品何以贏得那樣廣泛的擁護支持。然而危險就在于,法國民眾政治性格的特征總是表現在這種地方:把情境邏輯中的具體應對,超拔為抽象的原則、原理,反過來指導并貫徹于后來已經變化了的具體情境,形成超具體情境的先驗要求,形成先驗高于經驗、抽象高于具體的高邁格局。這種格局一旦發生,情境與邏輯之間的合理性很快失落,走向邏輯高懸于情境之上的高調局面。法國革命后來的種種危險、曲折,很大一部分就是這種高調懸空居高不下的局面造成的。

   除此以外,西耶士上述主張,即使從邏輯本身而言,也有 種種令人不安的成份,而這些令人不安的成份,恰恰是與盧梭 思想的影響緊密聯系在一起的:

   首先,西耶士對盧梭思想的復述,盡管有所取舍,如他堅持設代表代議制,但他在另一些方面則大大發展了盧梭。如憲法只約束專制權威,不約束人民;政府行為處于·社·會·狀·態,接受法理限制,人民行為處于自然狀態,不接受法理限制等主張,是盧梭意中所屬然而筆下尚無的大膽結論。依此邏輯,人民和政府締約制憲的過程,無異于強迫政府接受一份“不平等條約”的過程。這樣的政治邏輯,對于法國民眾形成健康合理的憲政觀念極為不利。這一點,不僅在法國1789年革命中不斷表現出它的危害,而且在1871年的巴黎公社原則中也有所流露。它幾乎形成了某種政治傳統,對于法國民眾在以后的政治生活中輕言革命動輒起義的積習,有著相當程度的歷史影響。

   其次,西耶士在此所言,預示了法國革命社會政治心態中一個深刻矛盾:一方面視憲法為須臾不可離的根本保障—— 法國革命的序幕即在呼喚立憲聲中開幕,另一方面又要在憲法之上再凌駕一個不受約束的權威——法國革命的整個過程都不斷發生憲法危機,發生人民對憲法的沖擊事件,以至越益呼喚憲政,憲政越益不得穩固。高毅先生所發現的那一病癥 ——”“當時的法國人雖然對憲法寄予無限的愿望,可在還未得到一部憲法之前,他們就已莫明其妙地對這種憲法的功能表現出了一種隱隱約約的不信任感”D E,這個“莫明其妙”的病 根,觀念方面的原因可能就在這里。

  其三,西耶士此處所開列的政府與人民關系模式,是典型的法國式自由模式。自由固自由矣,激進固激進矣,卻是一個無法整合、因而也難以持久的自由模式。社會不可能在一部分人處于社會狀態、另一部分人處于自然狀態的分裂狀況中長久運轉。西耶士思想中的烏托邦成分,使他的另一部分寶貴思想——設代表代議制在實踐中困難重重,既預示了他在制憲辯論的第一回合(后文將述)處于尷尬處境;也預示了他在革命大潮洶涌而來后的被迫沉默;最后,甚至預示了他在革命后期復出,終于轉向拿破侖,要求在權威之上,再加“一把利劍”——拿破侖軍事專政。這是西耶士的多變,也是西耶士的無奈。法國式自由的歷史進程,恐怕正是通過西耶士個人多變的角度,折射出更為宏觀的內容,折射出這場革命以自由始以專制終的詭譎命運。

   大革命失敗后,托克維爾仔細閱讀包括西耶士上述作品 在內的1789年民間宣傳品、陳情書沉痛說道:

   當我把所有這些個別的要求匯集在一起時,我驚恐地發現,人們所要求的乃是同時而系統地廢除所有現行的法律和慣例;我立即看列,這是有史以來一場規模最大最為危險的革命。那些明天就將成為犧牲品的人對此全然不知;他們認為,借助理性,光靠理性的效力,就可以毫無震撼地對如此復雜、如此陳舊的社會進行一場全面而突然的改革。這些可憐蟲!他們竟然忘掉了他們先輩四百年前用當時樸實有力的法語所表達的那句格言:誰要救過大的獨立自由,誰就是在尋求過大的奴役。D F


朱學勤 2013-08-20 15:34:24

[新一篇] 道德理想國的覆滅 第六章 1789-1792:盧梭思想從背景走向前臺 一、革命初期的憲政觀念——冉森主義與盧梭思想合流

[舊一篇] 道德理想國的覆滅 第六章 1789-1792:盧梭思想從背景走向前臺 三、“公意”鉗制下的憲法辯論
回頂部
寫評論


評論集


暫無評論。

稱謂:

内容:

驗證: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