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文化與中國農村基層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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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D442.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30(2008)01-0015-06
  一、非正式制度
  非正式制度一詞是1993年由D·C·諾斯在《制度變遷的理論》一文中首次提出的,在這之前的1981年諾斯在《經濟史的結構與變遷》一書里指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來的規則、守法程序和行為的道德倫理規范,它旨在約束追求主體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個人行為”。在1990年的《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一書中諾斯又指出:制度界定和限定了個人的選擇集。一個社會的制度主要功能在于——通過建立一個人們交往的穩定的結構來減少不確定性。但是,制度的這種穩定性決不意味著它們不變化,從慣例、行為規范到成文法、普通法和個人之間的契約,所有這些制度不斷地演進著,從而不斷地改變著對人們來說可能的選擇。在《制度變遷的理論》中諾斯對“制度”給出了最詳盡的解釋:制度是人們所發明設計的對人們相互交往的約束,它們由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實施機制構成。非正式制度是指從未被人有意識地設計過的規則,是人們在長期交往中無意識形成的行為規則,主要包括意識形態、價值信念、道德觀念、風俗習慣等,其中意識形態居核心地位。正式制度是指約束人們行為關系的有意識的契約安排,包括政治規則、經濟規則和一般性契約。實施機制是指一國貫徹正式制度的體制安排。
  1934年,康芒斯在他的《制度經濟學》一書中對制度的定義為“控制個人行為的集體行動”,或“限制、解放的擴大個人行動的集體行動”,但沒有提到非正式制度。T·W·舒爾茨在1968年的《制度與人的經濟價值的不斷提高》一文中對制度的定義是,一種與具體選擇集和行為集有關的規范體系,并進行了分類:一是用于降低交易費用的制度;二是用于影響生產要素的所有者之間配置風險的制度;三是用于提供職能組織與個人收入之間聯系的制度;四是用于確立公共物品和服務的生產與分配的框架制度。但也沒有提到非正式制度。現在看來,諾斯對“非正式制度”的定義是比較準確的,并且被許多人認可。
  在一個社會內部存在的非正式制度有:社會規范、宗教信仰、慣例、習俗、道德倫理等。這些非正式制度對社會的存續極其重要,它將生物的人變成社會的人,并將分散的人凝結成合作群體和有序社會。一個社會可能沒有正式制度,但不能沒有這類非正式制度。
  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一方面,非正式制度由于下列幾個原因,可以看做是正式制度的實施機制的一個組成部分:(1)非正式制度(如道德規范)由于本身缺乏有約束力的實施機制(如在現實生活中并不存在著一個所謂的“道德法庭”),因此它本身并不構成一個獨立的能真正發揮其效能的制度形態;相反,只有借助于正式制度(如贍養法),它才能真正像一個“制度”那樣發揮其效能并使之變成可預期的行為準則。(2)與制度環境和制度安排不一致的非正式制度(如滯后的意識形態),還會阻礙新制度的貫徹實施,增大制度創新和制度實施的阻力和成本。(3)非正式制度(如信仰體系)只是個人認知體系用以解釋外部社會(制度)環境的內部表象,沒有良好的制度環境便沒法形成穩定的制度文化(或者說是先有制度結構而后有制度觀念而不是相反);而人們之所以自覺形成和強化一定的制度觀念,是因為外部制度環境決定他不這樣做就會受損的必然結果。(4)與正式制度相一致的非正式制度(一致性意識形態)有助于降低正式制度的運行成本(交易費用),或者國家對道德教育投資的目的不過是為了減少或替代投資于法治(國家機器等)的國家治理成本①。因此,非正式制度只有與正式制度相一致或成為正式制度的一個補充(替代)因素才能發揮作用。
  另一方面,正式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認為是非正式制度的法律化和政府形式化。非正式制度可以是正式制度形成的基礎,一些成文法就是在風俗習慣基礎上形成的。由于政府或組織制定的制度其交易成本和程序都過于復雜,而非正式制度的出現沒有交易成本以及非正式制度具有“生產成本較低的優勢”,所以,非正式制度是在這些習俗、習慣為大多數人所采用,并且這些習俗,習慣給人們帶來更大收益時,才成為正式制度。即正式制度來源于非正式制度,例如,晚清重商主義開始由一種思潮和地方經濟活動轉化為官方政策,此轉變對中國近代化進程產生了深遠影響。非正式制度為正式制度提供合法性的支持。
  二、儒家文化是中國農村社會最為重要的非正式制度
  “仁”、“禮”是儒家文化的核心。“仁者愛人”是“仁學”的基本思想。“仁”包括“忠”、“恕”、“克己”、“愛人”這四個方面,儒家文化中的“仁”是最高的道德標準,最高的人格追求和最高的精神境界。儒家文化所說的禮則是根本的國家制度。儒家為禮賦予了道德的基礎——仁。孔子以仁釋禮,孟子建立以禮治國的仁政學說,荀子則“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也”把禮推向了國家意識形態層次。仁是內核,禮是形式,“仁”和“禮”的結合,成為穩定社會秩序的主要規范。
  儒家文化作為一種傳統哲學主要通過兩種基本方式來固守自己意識形態的統治地位。首先在社會發展平穩期,儒家文化主要采取文化教化的方式,與官方意識形態合一,把倫理道德貫穿于社會生活之中,以規范普通民眾的日常生產、生活;在社會轉型期,采取文化專制的方式,與官方意識形態統一,把王者之道強加于社會生活之上,使社會各階級之間變成綱常之網,普通民眾的生產、生活不得不依其而行。
  傳統自然經濟是一種“無主體”的客體經濟,這種客體經濟是憑借著對于自然了解的經驗而自發地過著重復性的生產、生活。而這種“無主體”的客體經濟所孕育的是一種自然主義、經驗主義、感性的文化模式。這種文化模式的強大生命力,一方面是由于儒家文化內在的因素,另一方面的重要原因是中國傳統的鄉里制度、戶籍制度、宗親血緣關系把農民緊緊地束縛在對土地的依賴和嚴格等級的人身依附關系中。儒家文化正是誕生在這種小農經濟的土壤中,在歷代封建王朝改朝換代的過程中發展、豐富著自己,最終成為中華民族的主流文化。儒家倫理思想和觀念被形式化和普遍化為社會共同的價值意識,在很大程度上已經上升為國家意識。
  中國傳統社會的“法治”具有工具性、專制性、集體性、國家性的特點,這與儒家文化是密切相關的。中國傳統社會的“法制”與西方社會注重保障權利,建立在自由主義、理性主義和個人主義基礎上的法治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劍橋中國史認為古代中國法律的兩大特征是等級化的身份社會和“集體責任”即集體對其成員的犯罪負有不可分割的責任。古代中國的連帶責任是發達的,其原因在于它構成了社會的主要組織方式是家族、血緣關系為紐帶的集體性懲罚;官員的行為評判原則是基于血親關系的人倫和出于功利主義目的的人情原則,各種“裙帶關系”在官僚體系中起著重要作用。
  儒家文化由非正式制度演變成正式制度的最大體現就是法律的儒家化,在中國傳統立法過程中逐漸以儒家文化為根據和緣由,儒家的禮治主義精神被慢慢地貫穿到法律條文中。
  三、儒家文化作為非正式制度對中國農村社會的影響
  以上的論述說明制度是有倫理性的,對于中國農村社會而言,這種倫理性是由儒家文化的長期影響而產生的。中國農村社會的倫理主導型治理模式反映出儒家文化的價值觀,倫理治理模式的內在道德性判斷是以儒家文化為根據。
  決定社會接受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及其實施績效的是個人的心智模型(Mental Model)。諾斯在“共享的心智模型:意識形態和制度”一文中,指出心智模型是由認知系統建立的有關問題空間的模型,它為人腦所運用與操縱,從而產生出對環境的預期和事物發展的既定看法(Norh,1994)。這種預期與既定看法是由于人的感知是建立在價值基礎上的,并且文化充滿了價值的編碼,這樣對環境和問題的認識就變成一個基于價值判斷的過程。儒家文化是一個強調自身修養境界的文化,但它又將自身境界鎖定在“家”這個第一層面和“國”這個第二層面,所以,儒家文化中的個人是需要社會認同的個人,個人的思想和行為極大程度地受到社會的影響。在儒家文化的熏陶下,個人會不斷調整自身的偏好順序、心智模型和行為方式,取得社會認同。當個人的調整逐漸變為集體的調整時,蘊涵儒家文化的社會制度就會被確定下來。因此,倫理治理模式從某種程度上看是儒家文化在社會過程中的外化。
  從制度績效的兩方面因素,即制度的合法性和制度中個體行為的合意性看,儒家文化完全滿足以上兩方面的要求。所謂制度的合法性是“指被構建的正式制度中所蘊含的制度倫理與演進而來的非正式制度約束的倫理規范間的契合程度。”②儒家文化以其巨大的包容性和兼容性,使中國農村社會歷經千年,依舊是“鄉土社會”,鄉村城鎮化的步伐到當代才快了起來,這說明儒家文化下的中國農村社會的治理秩序達到了制度合法性要求。所謂制度中個體行為的合意性是指“個人行為是否滿足制度的規范要求”③。在中國傳統農村社會,鄉紳、宗族人家對農村基層社會的治理是得到村民認可、推崇和擁護的,這說明鄉紳、大族人士的個人行為是社會制度規范要求的典范,他們之所以要按儒家文化的方式行為是因為他們的預期選擇是在一定儒家文化濡化的機制中④,這種濡化機制決定他們的個人知識和信念與個人理性是一致的。
  中國古代社會的宗族自治大大簡約了中央政權的管理范圍,提高了中央政權的管理能力,節約了中央政權的大量財力,并有效地防止了中央政權的過分龐大和官僚體系的無效運轉。具體地說,宗族可以通過“家法”、“族規”維護農村社會的一般秩序,抑制宗族成員的違規行為,調節宗族成員之間的矛盾糾紛,從而使鄉村社會大部分矛盾用不著國家機器調節,宗族組織自身就可以調解好;宗族通過“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和“同族相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農村貧困和抵御天災人禍;宗族自治有利于國家賦役的提取,在某種意義上,中國古代王政所面對的并非一戶戶小農,而是一個個宗族。例如,許多“族規”、“家法”規定“完納錢糧,成家首務,必須預為經畫,依期完納”等。
  宗族治理的規范要求是來自宗法制,“所謂宗法指的是宗族內部的規范體系,而尤其指合族之人所奉宗主的繼替規則。”⑤宗法制是一種在宗族內部區分尊卑長幼,并規定繼承秩序以及不同地位宗族成員各自不同權利和義務的法則。“天尊地卑,君臣定矣;卑高已陳,貴賤位矣;動靜有常,大小殊矣;人以類聚,物以群分,則性命不同矣;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如此,則禮者天地之別也。”宗法制度是一種家天下的統治模式,社會基本經濟單位是家庭和宗族,財產所有制形式是“可有制與貴族領有制,而非私有制”⑥。中國宗法制度保留了原有的血緣關系,把氏族內部的親屬關系直接轉化為國家的組織方式,國家權力并不表現為公共權力,而是族姓之間的征服和統治⑦。
  四、儒家文化對現階段農村基層治理的影響
  儒家文化對現階段農村基層治理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宗族復興上。自1949年新中國建立后的三十來年間,在持續性政治運動的沖擊下,宗族在鄉村的治理者角色業已喪失,而淪為非正式影響者角色。在20世紀80年代以后,特別是在90年代以來,隨著宗族組織的重建與農村基層民主建設的推進,兩者之間產生了不同程度的互動。宗族只要一經重建,就往往會對農村基層治理發生影響力。宗族對選舉的影響是以基層治理對宗族的刺激為條件的,兩者呈現出一種互動狀況,這種互動是非正式的非組織行為,是自發的個人行為,是一種心理的傾向。隨著人民公社體制的解體、社會正統觀念在農村有組織的傳播頻度和力度的減弱,農民的社會歸屬感也出現了迷茫。因此,尋求社會歸屬感也是村落家族文化、雜神崇拜等傳統文化卷土重來的原因。不少地方的農民自愿捐資繕譜、修祠、祭祖、修廟、拜神等行為,既表現了他們心理歸屬的尋求,也暴露了農村的愚昧習俗。
  宗族復興的原因:
  (1)上世紀80年代農村家族的復興也是農村經濟向農民家庭本位回歸的產物。土地承包的實質意義是重新確立農民家庭的社會經濟主體地位。當農民家庭成為農村基本經濟單位的時候,村集體組織也就基本上失去了經濟控制權,除非村集體能夠通過鄉村工業化來提取更多的經濟資源。實際上,大部分農村在非集體化之后,村級正式組織所能控制的權力資源減少,在農村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不足的同時,農民的負担有增無減,導致干群關系緊張。這就在客觀上促使農民求助于傳統家族力量,來抗衡那些不受歡迎的政策。
  在市場經濟的沖刷下,村莊內部的宗族和宗族聯系的日益理性化是非常明顯的。在通過復興宗族和宗族力量可以在新的社會時空條件下獲益的地區,宗族和宗族的聯系實際上通過市場的力量以一種類似傳統的方式出現(劉義強,2004)。但是,這種合作只是短期的,由于外部世界被打開,農戶不再將宗族和宗族作為當然的社會聯系范圍,而是尋求家庭利益的最大化,這就導致傳統的基于血緣的宗族和宗族這種首屬群體的社會聯結機制日漸消解。宗族和宗族意識淡薄,即使親兄弟之間也很難進行一些長期的合作(劉義強,2004)。
  宗族的復興是由于農戶能夠通過“宗族”形式下的合作獲得更大的收益,包括從生產、談判和自我保護中得利。也就是說,宗族的復興表明了在很多領域,農戶之間存在“合作”以獲得更大剩余的動力。因此,宗族組織的形成和發展可以看做是一個村民為獲得更大的剩余而相互合作的過程。同樣,以農戶自愿合作為基礎的新型農村治理也可以看作是農戶為獲取更大的剩余而相互合作的過程。華中師范大學“中國現代化進程中農村與發展研究”課題組的成果《中國農村穩定與發展》指出:“在土地承包到戶經濟解體的情況下,農民只能求助于地區私人團體,而宗族則以其血緣的近親性而成為農民的最好選擇。”而且“中國農民對宗族有一種‘本體性’的需求——歷史感、歸屬感、道德感、責任感”(錢杭,1995)。
  (2)事實上,宗族出現和復興的另一個原因是農村數百年以來的聚居格局。而且,農戶聚居的村落一直以來都是封閉的。相對封閉的世居和人們在生活中的各種來往和聯系強化了有關宗族的意識和觀念,在農村中人們為爭奪各種資源的斗爭和沖突則明確了宗族或宗族的邊界(楊善華等,2000)。封閉的聚居格局就構成了我們通常所說的“熟人社會”。熟人社會最重要的含義首先在于單個農戶的信息在村莊中是公開的;其次在于村莊是封閉的,農戶不可退出村莊。韋伯也認為傳統中國是“家族式的社會”,宗族組織在社會生活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在同一地域生息勞作的家族依靠地緣關系組成村落共同體,構成以共同風俗習慣和規范為紐帶的自治組織⑧。因此,熟人社會的真正要義在于把農戶之間的博奕從單階段博弈變成了重復博弈。
  農戶之間難以形成長期合作,與“外部世界被打開”密切相關。從博弈的結構看,農戶之間進行重復博弈,意味著農戶即使在某一個階段受到損失也不要緊,因為他更看重長期利益,農戶會珍惜自己的“愿意合作”的聲譽而不至于為了短期利益采取不合作的態度:“外部世界被打開,農戶不再將宗族和宗族作為當然的社會聯系范圍”使得農戶決策時面臨的是一個一次性博弈。對于一次性博弈而言,只有當合作的收益肯定大于不合作的收益,即合作是農戶的占優策略時,農戶才會采取合作的行動。在現代由于國家難以有效提供傳統家族給予農民的那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主要是集體安全、道德秩序、經濟與社會互助)的時候,家族這種社會形式就會被農民再利用。
  (3)儒家文化的影響。儒家文化對中國農村基層治理結構的影響主要是宗族復興。宗族的復興屬于一種農村社會發展的客觀情況,是一種自然、傳統、本能的選擇。中國鄉村社會的雛形就是在宗族制度下形成的,“中國家庭是自成一體的小天地,是個微型的邦國,社會單元是家庭而不是個人,家庭才是當地社會政治生活中的負責的成分,村子里的中國人是按家族制組織起來的。”⑨傳統的宗族制度決定著鄉村中人們的社會活動,這種制度是鄉村實行經濟、政治和法律控制的主要工具。
  宗族有頑強的生命力或韌性,宗族組織不可能在較短的時間內很快消失,一種可能情況是宗族不斷對自身進行調整,使之與不斷變化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環境相適應。宗族原本具有社會互助、發展公益、輔弼國家等無法否定的積極作用,而且宗族的社會韌性,使得它可以隨著時代的發展而不斷地進行自我更新。宗族的復興說明:第一,由于社會還沒有為回應農村家庭的求助而建立的正式的生產經營支持機構,于是家庭與家庭之間的合作就成了農村生產經營合作最主要的方式;第二,生產經營與家庭利益的緊密聯系又在不斷地壓縮農戶可能信賴的合作對象范圍,有血緣連帶的宗族家庭遂成為農戶最主要的合作選擇對象;第三,農民委員會與原來的生產隊相比,其對農戶生活的介入及對社區運轉的調控能力大為弱化,這最終導致了農村社區生活的組織真空,宗族因而有可能以同宗家庭的利益保護者和利益協調者的面貌出現,這是宗族在農戶間較易取得信任也較易擴展勢力的領域;第四,農村社區的很多方面缺少社會的保護、國家的干預和法律的覆蓋,這也為宗族的活動提供了生存依據。
  五、建立與農村現代化相適應的非正式制度
  中國社會經濟正處于從傳統向現代的轉型期,過去我們把注意力集中在生態環境、正式制度、科學技術發展水平等問題上。如今應在完善正式制度的基礎上,關注非正式制度影響和變遷的軌跡,遵循自下而上原則,使農村各項改革成本最小、阻力最小,為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在農村對接提供基本條件。目前,要促進農村非正式制度的現代化轉換,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重新認識傳統文化與農村經濟發展的關系,是改造和重構傳統文化的基礎。我國傳統文化部分內容由于具有較強可塑性,通過改造和創新,可將其消極成分轉化成促進經濟發展的積極因素,以適應農村現代化的要求。如“忠、信、誠、義”等處世為人理念對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交易者之間的信任、降低交易成本有積極作用;父慈子孝等家庭倫理關系對市場經濟下減少“邊緣人群”的數量與社會安全成本具有積極作用;“內省”、“克己”等道德修養的觀念對規范市場經濟主體的行為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注重集體觀念是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價值支撐。
  (2)推進社會教育和主流文化的傳播,消解農村社會非正式制度與正式制度之間的不相容度。通過教育,讓農民接受知識,掌握技能,開闊視野,改變傳統的思維方式并內化為一種適應時代發展的內在素質。政府應在對非正式制度理性分析、評判和把握的基礎上,通過對各種價值信念、倫理規范、道德觀念、意識形態的重新選擇和組合,形成與制度變遷方向相一致的社會主導價值體系,逐步改變鄉村社會固有的不合理觀念,發揚光大合理的觀念,使其變成正式制度的一部分。主流文化不僅是正式制度的一部分,而且承担著解釋和宣傳正式制度的功能。通過不同途徑在農村社會傳播主流文化,對農民進行潛移默化影響,有利于促進整個農村社會價值觀念的變遷。
  (3)培養優秀的農村干部隊伍,促進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在農村社會的融合。通常被譽為“社區精英”的村干部,承担著舉足輕重的中介作用。他們對外直面政府,占有較為完整、充分的外部文化信息,具備了成功地解釋正式制度的前提條件;對國家和社區負有雙重責任,既具有國家承認,同時又有獲取小社區認可的意識和心態。他們是外部正式制度最直接、最先期的接觸者。經過他們的初步理解和口傳身教,正式制度到了農民那里,在形式上已成為接近非正式制度的東西;他們是農村社會的代言人,最了解地方社會,也最有能力向正式制度的設計和安排者解釋非正式制度的具體情況,從而為正式制度的安排提供可靠的現實依據。因此,在國家實行“村民自治”的偉大實踐中,培養一支具有正義感、責任感和使命感的優秀農村干部隊伍迫在眉睫。
  (4)創造機會,增強區域內和區際社會流動,對農村一系列制度和組織進行創新。通過社會流動,流動者在另外一種亞文化群體中生活,接受到不同非正式制度影響,在不同非正式制度的碰撞和沖突中,與時代發展不相適應的非正式制度就會逐漸得到改變,促進非正式制度的現代轉換,建立起非正式制度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良性互動關系,進而促進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努力消除城鄉隔離的戶籍制度,給進城農民完全的“國民待遇”,使農民成為現代思想觀念的接受者和傳播者,最終從農村社會的多層面、多角度真正構建一個與農村現代化相適應的非正式制度。
  注釋:
  ①王建國:《國家的治理成本》,《經濟學消息報》1998年4月號(總第368期)。
  ②③張含宇:《制度的倫理性探尋》,《生產力研究》2005年第7期。
  ④文化濡化(Encul uration)是由美國文化人類學家赫斯科維茨提出的,其核心是指人特有的文化習得和傳承機制。
  ⑤謝遐齡主編:《中國社會思想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6頁。
  ⑥楊師群:《東周秦不駐社會轉型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34頁。
  ⑦梁治平:《法辨——中國法的過去、現在與未來》,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74~75頁。
  ⑧蘇國勛:《理性化及其限制——韋伯思想引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53頁。
  ⑨費正清:《美國與中國》,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1999年,第22~25頁。
新疆社會科學烏魯木齊15~20D4中國政治胡曉霞/陳彤20082008
非正式制度/儒家文化/農村基層治理
中國“三農”問題的復雜性、嚴重性和解決的艱巨性,堪稱世界之最。中國的“三農”問題是由制度因素引起的,所以解決方法從制度入手。新制度經濟學中非正式制度與正式制度的關系理論說明在中國構建社會主義新農村中,重新審視非正式制度對農村基層治理正式制度的作用具有理論和現實意義。文章將分析中國社會非正式制度的主流儒家文化與中國農村基層治理的關系,從而更好地完善中國農村基層治理。
作者:新疆社會科學烏魯木齊15~20D4中國政治胡曉霞/陳彤20082008
非正式制度/儒家文化/農村基層治理

網載 2013-09-10 20: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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