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的監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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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監察機關,沿襲唐制,中央設御史臺,下設三院,《宋史・職官志四》說:“其屬有三院:一曰臺院,侍御史隸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隸焉;三曰察院,監察御史隸焉。”御史臺設有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御史大夫名義上是御史臺的最高長官,但宋初不除正員,只作為加官,授予其他官員。檢校官帶憲銜的,有檢校御史大夫。元豐改官制后,一并除去。因而御史中丞便成為御史臺的真正長官,稱為臺長;副長官是侍御史知雜事。御史官的職掌是“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大事則廷辨,小事則奏彈。”上至宰相,下至一般小官,都在御史監察彈劾之列。官階低而任殿中侍御史,或監察御史者,稱“監察御史里行”。此外,還設推官二員,專管審理刑事案件。三院御史上疏言事,評論朝政或彈劾官員,按規定必須先向中丞報告。仁宗時,劉筠任中丞后,御史言事就不必請示本臺長官了①。

地方官的監察,由通判負責。同時,皇帝還經常派遣轉運使、按察使、觀察使到各地去監察,這些都屬于外任御史。轉運使本來是管理財政的,但也兼任監察官吏。南宋時,地方監司官職權加重,安撫使稱帥臣,宰相外出巡事時,雖說是典州,亦必兼此職。后來在安撫使之上設宣撫、制置二使,不領州而位在諸路帥臣之上,成為一路之長官。開元代行省承宣布政司,開明代按察司制度之先聲。

宋代的御史官人數沒有定制,可多可少,隨皇帝意旨而定,除御史中丞較固定外,其他御史可隨時增減。

宋代的諫官稱為司諫、正言。諫官的職責是向皇帝提出批評和建議,但實際上空有其名,未能履行其職。最終便混同御史,專司監察官吏。按規定,諫官每月要向皇帝報告一次,稱為“月課”。他們可以把平時隨便聽到的一點情況就向皇帝報告,不必是否有據,當時稱為“風聞彈人”。若奏彈不實,諫官不必受到懲罚。如果御史臺的諫官上任后百日之內無所糾彈,則罷作外官或罚“辱臺錢”。這種規定更助長了御史濫用彈劾權。例如宋神宗時御史唐垌(d^ng,音洞),曾面彈王安石,胡說一通,但神宗也不加責怪。所以,宋代的宰相大受牽制,無可奈何。按規定,臺諫官不能由與宰相有關系的人來担當,更不能由宰相提名推薦,因此,臺諫官與宰相的關系極為緊張。當時人說宰相與御史臺是敵對的營壘,互相仇視。對于這種關系,王夫之在《宋論》卷4有一段評論說:

宰相之用舍聽之天子,諫官之予奪聽之宰相,天子之得失則舉而聽之諫官;環相為治,而言乃為功。諫官者,以繩糾天子,而非以繩糾宰相者也……仁宗詔宰相毋得進用臺官,

非中丞知雜保薦者毋得除授,曰:“使宰相自用臺官,則宰相過失毋敢言者。”嗚呼!宋以言語沓興,而政紊于廷,民勞于野,境蹙于疆,日削以亡,自此始矣。御史官在宋代以前與臺諫官分開,宋代實際上合二為一,主要用以監察官員,看其是否忠于皇帝,而不察其是否忠于職守。雖然歷代均如此,但宋代尤為突出。宋代隨著專制皇權的加強,諫官對皇帝的過失更不敢有所規勸,因而諫官與御史官實際上并沒有什么區別,都是以彈劾官員為責,這種變化導致了后來臺諫的合流。由上所述,宋代中樞機構的行政、軍事、財政、監察這四種大權分得十分清楚,而總之于皇帝。宋朝統治者的這些集權措施,日趨嚴密,甚至達到“細者愈細,密者愈密,搖手舉足,輒有法禁”的程度。楊萬里的《誠齋集》卷69記載了這樣一件事:宋太祖曾令后苑造一薰籠,數天未成,太祖怒責左右,臣僚答以此事必須經過尚書省、本部、本寺、本局等許多關口,等到逐級辦齊手續后覆奏,得到皇帝的批語“依”字,然后方可制造,宋太祖聽后大怒,問宰相趙普說:“我在民間時,用數十錢即可買一薰籠。今為天子,乃數日不得,何也?”趙普回答說:“此是自來條貫,不為陛下設,乃為陛下子孫設,使后代子孫若非理制造奢侈之物,破壞錢物,以經諸處行遣,須有臺諫理會,此條貫深意也。”太祖聽后轉怒為喜說:“此條貫極妙!”可見,宋代統治者訂立各種“法制”的目的有二,一是使“政出于一”,“權歸于上”,“一兵之籍,一財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為之。”①百官不過“奉法遵職”而已。于是,從中央到地方,“上下相維,如身使臂,如臂使指”,達到空前集中和統一;二是定為“祖宗之法”,要求子孫“謹守”,以保證趙家皇朝的長治久安。


網載 2013-09-10 20: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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