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朝鄉里制與村民的生活世界  ——以石刻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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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民戶,征賦差役,是中國歷朝歷代統治者關心的重要問題,為此,他們多采用編制“鄉里”的辦法。北朝時期(386—581年)似乎是個例外,這一時期城鎮中設立鄉里,而居住在城外那些名為“某某村”的聚落中①的百姓,自北魏太和十年(486年)至隋開皇九年(589年),則受到鄰、里、黨三長②的管轄,不存在鄉里編制。這基本上已成為中外學者的共識。其實不然。在實行三長制的同時,北朝鄉村依然存在廣泛的鄉里編制,這一點,僅個別學者曾經涉及,迄今未見專門論述③。本文試圖圍繞鄉里制的具體情況出現的背景及其與村民生活的關系做一初步探討。由于傳世文獻論述不多,墓志與造像記等出土石刻是討論的主要依據。
  限于資料,過去的制度史研究往往難以顧及制度實施的情況,本文希望對此做一嘗試性的考察,權當補苴。
      一 鄉里制考實
  北朝縣以下的行政設置,明確見于記載的只有三長制。“鄉里”編制,文獻中僅詳略不等地提到平城、洛陽、鄴城等都城的情況;農村中的情形只是史乘在記述其它問題,如旌異、表彰孝義的字里行間稍有觸及,但詳情難稽。但各地出土的墓志中相關內容不少,有助于認識這一制度。
  北朝墓志中出現的具體鄉里編制,大體分為三種情況:一是用以表示墓主的籍貫,如北魏司馬金龍墓銘云“代故河內郡溫縣肥鄉孝敬里……司馬金龍之銘”;北魏劉顏墓志云“君諱顏字思顏,中山蒲陰永安鄉光賢里人也”;北齊房周@①墓志云“處士房周@①字仁師,齊郡益都縣都鄉營丘里人”;北周李義雄墓志云“君諱雄,趙國柏仁縣陰灌里人”。類似墓志尚多。二是以鄉里的形式記載了墓主的卒地。北魏張玄墓志云“太和十七年(493年)薨于蒲阪城建中鄉孝義里”;寇猛墓志云“在正始三年(506年)……薨于洛陽承華里”;北齊司馬子如墓志則稱“以齊天保三年(552年)十二月廿五日薨于鄴都中壇里第”;薛廣墓志稱“(廣)以大齊河清二年(563年)薨于成安縣修仁里舍”等。能出錢刻墓志的多屬達官貴人,他們大都生活在作為不同級別的統治中心地城鎮中,因而這種語境中出現的鄉里大部分位于城鎮中,尤以洛陽、鄴城居多。三是用鄉里標記墓主的葬地。北魏李慶容墓志云“遷葬并州太原郡都鄉唐阪里之北山”;王普賢墓志稱窆于“洛陽西鄉里”;邵真墓志云“窆于明堂北鄉永貴里”;東魏崔令姿墓志記葬于“歷城縣榮山鄉石溝里”;西魏柳敬憐墓志云“合葬杜陵舊兆洪固鄉疇貴里”;北周□通墓志云“窆于束城縣東五十里崇德鄉平原”①,等等。
  三種語境中出現的“鄉里”是否均為當時實際存在的編制,尚有爭議。對于后二種學者基本無異詞②,第一種情況,不無疑問,或認為是漢晉遺制③,需做些討論。
  綜觀若干墓志對墓主籍貫與卒地、葬地的記載,有些是一致的。北魏李榘蘭墓志稱墓主為“勃海郡條縣廣樂鄉新安里人”,后“薨于新安里第”;東魏封延之墓志謂延之死后“歸窆于廣樂鄉新安里”,封柔墓志稱柔卒于“廣樂鄉新安里”④,無疑,北魏及東魏時“廣樂鄉新安里”的確存在。北魏李璧墓志記壁為“勃海條縣廣樂鄉吉遷里人”,“吉遷里”亦應存在。西魏柳敬憐墓志云“合葬杜陵舊兆洪固鄉疇貴里”,據此,其夫韋K22M205.JPG墓志稱其籍貫為“山北縣洪固鄉疇貴里”,亦應是時制,而非前朝舊制。北齊房周@①墓志稱墓主為“齊郡益都縣都鄉營丘里人”,齊河清三年(564年)九月十三日“卒于營丘里”,該里顯為實有。這幾例證明一些“籍貫”中出現的“鄉里”確是當朝行用的制度,非前代孑遺。
  另外,據《魏書·地形志》也可肯定一些墓主籍貫中出現的州、郡、縣名或相互統屬關系確是北朝制度,而非漢晉舊制。北魏張整墓志記整為“并州上黨郡刈陵縣東路鄉吉遷里人”,按《地形志上》,刈陵縣“二漢、晉曰潞,屬上黨,真君十一年(450年)改”,該縣改叫“刈陵”是北魏太平真君十一年以后的事①,張整墓志云“刈陵”而不稱“潞”,明示為墓主當時的籍貫所在,而非襲用前代制度。卒于北魏正光五年(524年)的檀賓的墓志稱賓的籍貫為“兗州高平平陽縣都鄉箱陵里”,依地志,平陽在二漢、晉名南平陽;晉時尚是侯國②,改名“平陽”并復為縣應均是北魏時的事。卒于北齊時的常文貴的墓志稱墓主為“滄州浮陽郡高城縣崇仁鄉修義里人也”,滄州乃北魏熙平二年(517年)分瀛、冀二州所置;浮陽郡為太和十一年(487年)分勃海、章武二郡置,后一度并入章武,熙平二年復置;高城縣二漢、晉均屬勃海③。顯然常氏籍貫中州、郡、縣均為北魏設置。這些墓志提到的墓主的籍貫中州、郡、縣名或三者隸屬關系均循北朝時制,縣下的鄉里亦應是當朝制度,而非前代遺跡。
  不過,墓志所述墓主籍貫中確有記魏晉舊貫的現象。典型的例子莫如隴西李氏墓志,李氏后人的墓銘若記籍貫,則為“隴西郡狄道縣都鄉和風里(或華風里)”,有些前面還綴上“秦州”,如卒于北魏正始二年(505年)的李蕤的墓志、卒于永平三年(510年)的李慶容的墓志、卒于正光五年(524年)的李超的墓志。據《晉書·地理志上》“秦州”條,西晉初年“狄道縣”確屬秦州隴西郡,晉惠帝時則分立狄道郡,前涼時改屬涼州,又以狄道縣立武始郡。北魏時該縣隸屬于fú@②罕鎮,該鎮后改為河州④。這三方李氏墓志所記籍貫中的州、郡、縣名及隸屬關系依據的乃是西晉初年的制度。類似的現象還見于勃海刁氏、瑯琊王氏、弘農楊氏、河東裴氏等的墓志中。這些墓主都是當時的高門子弟或假托為高門之后⑤,用來標明其身份地位的郡望多產生于魏晉時代,隨著時間的推移,那些州、郡、縣名稱與隸屬關系也不斷變化,到北朝時他們居地的名稱難免與舊有的郡望不合,這些名門后代為“高自標置”仍然抱著舊貫不放。此風不僅流行于安頓死者的墓銘中,世間也是一樣,國史正傳亦深受影響。《魏書·裴延@③傳》稱延@③為“河東聞喜人”,而不是“正平聞喜人”;同書《刁雍傳》云雍為“勃海饒安人”,而非“浮陽饒安人”;均是其例⑥。盡管如此,望族名門所鐘情的僅是門閥形成時期的州,尤其是郡名,縣以下的設置用的仍是時制,華陰楊氏墓志提供了這方面的證據。
  由于州、郡的分合省并,北魏時楊氏所居的華陰已不屬司州弘農郡,而屬華州華山郡⑦,楊氏族人為標明自己的門第,墓志中仍記為“(司州)弘(或“恒”)農華陰”,縣下作“潼鄉習仙里”,比照墓志對葬地的記述,“潼鄉習仙里”確是當時的設置。楊穎墓志云“粵以[永平四年(511年)]十一月癸巳朔十七日己酉窆于潼鄉”,楊阿難墓志亦云“粵以永平四年(511年)歲次辛卯十一月癸巳朔十七日己酉返厝于華陰潼鄉”,楊范墓志則云“永平四年十一月十七日窆于里焉”,均是明證。
  綜合上述幾種情況,盡管部分墓主的籍貫包括一些魏晉舊制的成分,總體上看,縣以下的鄉里編制仍屬于正在行用的制度。
  因此,前文列舉的三種情況都可視為北朝城鎮、鄉村設立鄉里的證據。城鎮中的鄉里前人論述已多,無需詳論。反映鄉村中鄉里情況的墓志的時間,自北魏后期起一直延續到北朝末,表明在北朝的大部分時間里農村存在著鄉里制。由墓主的籍貫、葬地的具體位置看,北朝境內多數地區的鄉村設立了“鄉里”。僅北齊一朝鄴城周圍即京畿地區似乎無此類編制①。
  宮川尚志曾推斷村是人口新聚居地的稱呼,安定的地區只有里,兩者之間是村、里并名②,實難成立。北魏永熙二年(533年)安葬的張寧的墓志稱“窆于孝明皇帝陵西南二里,馬村西北亦三里”③,據郭玉堂《洛陽出土石刻時地記》64頁記載,該志出土于洛陽太倉村西北,西山嶺頭南。從現在地圖上看,該墓東南1公里左右正有一村名“馬村”,應是墓志中出現的“馬村”。該村東距北魏首都洛陽外郭城西墻二三公里,并非屬于人口新聚地,且也編入鄉里中,不存在宮川所說的區別。村、里應當是并存的,只是兩者產生的背景、使用的場合有別。
  北朝鄉里制創設的具體時間,尚無確切的答案。城鎮中設里坊,北魏遷都平城后不久就已開始,《魏書·太祖紀》記天賜三年(406年)“規立外城,……分置市里”,或為其濫觴。至晚到世祖時平城的里已置里宰,維持治安④。據敦煌文書P4506B金光明經題記,北魏獻文帝皇興五年(471年),定州盧奴縣縣城內也已存在“里”,稱為“西坊里”。其它城鎮當亦有類似設置。
  鄉村中的情況則更難稽考。上引敦煌文書中還記載了寫經者張@④主故鄉的鄉里“涼州武威郡租厲縣梁澤北鄉武訓里,方亭南,葦亭北”,似乎可以證明北魏太和以前農村中存在鄉里制度。但此處記載的似非北魏之制。據地志,祖厲縣,東漢稱“租厲”,西漢隸安定郡,東漢改屬武威⑤,在今甘肅靖遠東南,西晉時廢,前涼張軌時收其縣人于故武威縣附近別置祖厲縣⑥;前秦、北涼武威郡下均有此縣⑦;北魏時亦有祖厲縣,但屬涇州隴東郡⑧,在今六盤山以東,距武威尚遠。文書中出現的行政編制可能是亡于北魏的北涼的制度。北涼亡后,北魏曾移涼州民三萬余戶于平城,太平真君中朝廷又曾徙民實河北⑨,文書中云“又感鄉援(遠?),靡托恩戀”⑩,流露出張氏對故鄉的眷戀。張家北遷定州,非出于自愿,或與這一背景有關。北魏滅北涼在太延五年(439年)九月,移民開始于當年十月,間隔甚短,不可能另立新制。據吐魯番文書,北涼時有鄉里編制①,張氏所記應是它的遺制。
  另外,延興四年(474年)及太和八年(484年)安葬的司馬金龍之妻與金龍本人的墓志中都記述了金龍的籍貫,但二者不盡相同,前者云“漢內溫縣倍鄉孝敬里人”,后者云“河內郡溫縣肥鄉孝敬里”,而金龍之子司馬悅墓志卻稱其為“司州河內溫縣都鄉孝敬里人也”②。三種說法有的或許是筆誤,同時似乎也表明鄉里制處于調整、定型的過程中。最后司馬氏的籍貫落在都鄉,應在城內,前二條早出的材料還不足以證明鄉村中設置了鄉里。卒于太和八年(484年)的楊阿難的墓志稱阿難為“弘農華陰潼鄉習仙里人”,但因阿難原殯平城,永平四年(511年)返葬華陰,墓志書于永平四年,籍貫中的鄉里也不能肯定為太和八年之制。
  目前所知北魏太和十七年(493年)鄉村中開始出現鄉里編制。前引張玄墓志稱“(玄)太和十七年薨于蒲阪城建中鄉孝義里”,按慣例,城鎮所在的鄉稱為“都鄉”③,“建中鄉”既然有專名,應為城外之鄉,則張玄死于鄉村中的里舍。這是最早關于村落中存在鄉里的記載④。
      二 鄉里制的特點
  秦漢以來的鄉里,特別是“里”主要為戶口編制⑤,北朝鄉里的具體情況如何,是本節討論的重點。上文指出不少墓志用鄉里表示葬地方位,這提供了揭示當時鄉里制度特點的鑰匙。
  要了解這一制度,必須結合古人的喪葬習俗。新石器時代中期偏后階段起,中國境內的居民普遍地把墓地與居址分區安排⑥,早期分區安排但仍可位于同一城內。至少從漢代以鏈,漢人都是將死者葬于生者當時聚居的邑落、城池之外的特定區域⑦,這種習俗無論從墓志、文獻的記述,還是考古發掘,都能得到證明。
  北朝墓志中用不同的方法記述墓葬的方位,其中一種是以距離某個聚落遠近、方向的形式來表示。司馬紹墓志云,永平四年(511年)十月十一日遷葬“在溫城西北廿里”;李璧墓志說,“正光元年(520年)冬十二月廿一日遷葬冀州勃海郡條縣南古城之東岡”;司馬興龍墓志稱以興和三年(541年)十一月十七日“葬于鄴城西北十五里,釜陽城西南五里平岡土山之陽”;元子邃墓志云,天保六年(555年)十一月七日“與夫人李氏移窆于鄴城之西南,去城廿里”⑧;等等。還有個別墓志用村落加以標識。北魏永熙二年(533年)八月廿八日安葬的張寧墓志云“窆于孝明皇帝陵西南二里,馬村西北亦三里”;北齊□昌墓志則記葬地為“巖梁村東北三里,故扶風王寺之陰”;耿韶墓志稱“以武平六年(575年)……窆于涼上村南舊陵”①。根據這些墓志的記載,無論大到都城,小至村落,墳墓均在它們之外的某個地方,而不是在聚落中。
  一些文獻中也有這方面的記載。《白虎通·崩薨》“葬北首”說“葬于城郭外何?死生別處,始終異居”,表明這一做法為漢代經學家所接受,并予以解釋。《周書·孝義·荊可傳》曰荊家舊墓“塋域極大,榛蕪至深,去家十余里,而可獨宿其中”,顯然其家舊墓遠離人們居住的邑里。
  最近數十年的考古工作中發掘了數以萬計的漢以降的墓葬,也發現了眾多的城址,墓葬均位于同時代的城址之外②。
  不同性質的材料證明漢人恪守生死分界的習俗,雖然死者通常要葬于故鄉。因此,墓志中用鄉里記葬地的做法并不意味著葬地位于生者生活的聚落中,相反,揭示出鄉里乃是以聚落為核心,包括周圍一定范圍的地域的行政區劃,簡言之,北朝的鄉里具有實際的地域。
  《水經注》提到不少水流經具體的鄉里,卷9“淇水”有“又北徑白祠山東,歷廣陽里”,卷21“汝水”有“又東南徑下桑里”,卷26“淄水”云“淄水又東北徑蕩陰里西”,卷22“渠水”則有“沙水又東南徑牛首鄉東南”。酈道元在提及以上鄉里時未云“城”,當不是城邑,為鄉里之地域。這些亦是鄉里有實域的旁證。
  當時鄉里的面積,根據一些葬地可考的墓志可做些復原與推測。
  首先,北魏華山郡華陰縣潼鄉的范圍由弘農楊氏墓志的出土地可約略推知。據考古工作者介紹,北魏楊阿難、楊穎墓志均出土于今華陰縣西五方村;楊泰妻元氏墓志出于該縣東南孟原迪家;楊季女墓志則發現于潼關縣管南。這些墓志均將葬地記為“華陰潼鄉”或“潼鄉”③,說明諸墓均位于當時的華陰縣潼鄉境內。根據現勢地圖,可以確定諸墓的方位,從而了解潼鄉的大致范圍。
  附圖K22M206.JPG
     本圖據《陜西省地圖冊》華陰縣、潼關縣圖,陜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繪制。
  諸墓出土地基本位于一條直線上,難以確定該鄉的南北范圍,五方至管南約22公里,是該鄉東西的最小距離。
  其次,北魏洛陽西鄉里的規模也大略可知。王普賢、王紹、王翊三方墓志均出土于北魏洛陽城外,且均注明葬地為“洛陽西鄉里”,具體出土地點郭玉堂《洛陽出土石刻時地記》均有記載,詳見下表:
━━━┯━━━━━━━━━━━━┯━━━━━┯━━━━━━━┯━━━━━━━ 墓 主│    下葬時間    │ 葬 地  │  今 址  │  出 處───┼────────────┼─────┼───────┼───────王普賢│延昌二年(513)六月二日  │洛陽西鄉里│南石山村西南,│墓匯70頁,時   │            │     │鄭家村北一里 │ 地記27頁───┼────────────┼─────┼───────┼───────王 紹│延昌四年(515)閏十月二日 │洛陽西鄉里│南陳莊南   │墓匯83頁,時   │            │     │       │地記29頁───┼────────────┼─────┼───────┼───────王 翊│永安二年(529)二月廿日  │洛陽西鄉里│洛陽東北馬溝村│墓匯254頁,時   │            │     │       │地記57頁━━━┷━━━━━━━━━━━━┷━━━━━┷━━━━━━━┷━━━━━━━具體方位見下圖:
  附圖K22M207.JPG
  該圖參考了宿白《北魏洛陽城和北邙陵墓》,《文物》1978年7期,46頁所一:北魏長陵及其附近墓葬分布示意圖。
  王紹墓距王翊墓直線距離近4公里,距王普賢墓1公里,王普賢墓距王翊墓約3公里。三墓間的區域面積不到4平方公里。這是洛陽西鄉里的最小面積。
  復次,北魏、東魏時勃海郡修縣崇仁鄉孝義里的范圍也可推知。山東德州胡官營北出土的北魏高道悅墓志詳細記載了安葬高道悅的周折反復。道悅太和二十年(496年)八月被害于洛陽,九月:“遷葬冀州勃海郡條縣①之西南,以為定窀。但舊葬下濕,無可重厝,因此兇際,遷葬于王莽河東岸之平岡。神龜二年……春二月……廿日……穸于崇仁鄉孝義里。”②墓志出土地應是最后的定窀,即崇仁鄉孝義里,該里歸條(即“修”)縣所轄無疑。山西大同出土的延昌三年(514年)高琨墓志記琨的鄉里為“冀州勃海郡條縣崇仁鄉孝義里”③,是明證。至于這是否是墓志中說到的“舊葬”、“太和之世壙”,按趙超的斷句應是;但從方位上看,今墓位于北魏修縣正南偏東,而非西南,姑存疑。后遷葬至王莽河東岸,即所謂“大河故瀆”①以東,在今墓東,具體位置不詳。
  發現于河北景縣野林莊的東魏高雅墓的墓志稱雅“勃海條人”,“以熙平四年(?519年)構疾卒于孝義里……以天平四年(537年)……即安于孝義里。”②據此,高雅墓所在地當時屬孝義里。該里與高道悅墓志提到的“崇仁鄉孝義里”是否同屬一里?答案是肯定的。雖然北朝鄉里名稱中“孝義里”最多見,但一般一縣之內只有一個,不應重復。高雅墓志中二次說到“孝義里”而未及鄉名,該里在當地顯然只有一處,否則作者不會不加區別。此說若能成立,則二墓應均在“孝義里”范圍內。
  據現勢地圖,二墓直線距離約12公里。另外,出土于景縣封氏墓群的封延之墓志稱“(延之)以興和三年(541年)十月廿三日歸窆于廣樂鄉新安里”③,該墓位于今景縣安陵區前村鄉,距上述二高氏墓約18公里。孝義里的北界不會到封氏墓群,但二里間是否還有其他鄉里,已不可知。孝義里以二墓為直徑,南北計1公里,視為其面積,不應算無據,則該里至少方圓12平方公里。詳參下圖:
  附圖K22M208.JPG
  本圖參考了《河北省地圖冊》“景縣”,河北省測繪局,1981年。
  這三個鄉、里的規模能在多大程度上代表北朝的情況,需做進一步考察。關于“鄉”的資料不多,只好闕而不論。洛陽西鄉里位于都城輦轂之外,有其特殊性。修縣孝義里面積達12平方公里,目前二墓連線間分布20余個村莊,似又過大,有必要結合當時的人口狀況加以分析。
  《魏書·地形志》記載了部分州郡的戶口數。據該志序,這些數據依據的是東魏武定年間(543—550年)的統計,該志涉及的州郡廢置變化下及武定末年④,戶口數也應是武定末年的數據。武定二年(544年)冬十月,東魏朝廷曾遣孫騰、高隆之為括戶大使,在青州、河北等地搜括無籍之戶,獲逃戶六十余萬①。河北乃清理的重點地區,志中所錄戶口應包括這次括戶的收獲。因此,《地形志上》載修縣所在的勃海郡領戶“三萬七千九百七十二,口一十四萬四百八十二”,應為東魏時的峰值,用它來討論當時的人口狀況有足夠的代表性。當時勃海郡領縣四,若以該郡縣平均戶口數作為修縣的戶口數,則武定中該縣有9493戶,35120.5人。
  目前河北景縣面積為1183平方公里,東魏時的轄區已不可考,但其東境已在今山東德州境內(高道悅墓志),據北魏太和二十一年(497年)的歷史地圖,比較修縣與周圍的諸縣距離和今景縣與周圍諸縣距離,知當時修縣西邊、西南略窄于今,北邊、東北與今接近,東南較今大。當時修縣境與今景縣境相當或略大。太和末正值北魏全盛,人口眾多,郡縣增置亦多,縣境應較小。以此時面積與東魏時處于峰值的戶口相除,得8戶/1k@⑤,30人/1k@⑤,這乃是高值。盡管如此,東魏時的人口密度也很低,1981年景縣的人口密度是353人/1k@⑤,是東魏的近12倍。以一里12平方公里計,不過96戶,360口人。據東魏時元孝友上奏,當時族正所掌為百家②,修縣孝義里的戶口數與之基本吻合。1981年景縣有901個自然村,村均464人,112戶③。東魏時一里的戶口僅接近于目前一村的規模。從這個角度看,“里”的面積并不算大。
  若較之其它地區,修縣孝義里的面積應當說是較小的。根據梁方仲先生的計算,東魏諸郡所領縣的平均戶數中,勃海郡居首④,換言之,該郡的人口密度最大,它的“里”的面積相對要小,其它州郡的“里”因人口密度小,要大一些。
  考諸前史,秦漢各代無不建立鄉里制度,但就“里”而言似乎未有確定的疆界,主要是編制戶口的一種辦法,多見于戶籍等官方文書中,而方位則用“亭”、“亭部”及“阡陌”表示⑤。長沙馬王堆漢墓出土的西漢初年的駐軍圖上“里”的注記與戶數聯在一起,《漢書·百官公卿表上》云“縣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則減,稀則曠,鄉、亭亦如之,皆秦制也”。班固指出漢承秦制,縣、鄉、亭之面積大小與民之多寡成反比,三者既有一定的人口標準,也有一定的地域范圍。他惟獨沒提到“里”,可知“里”的設置尚未與地域掛鉤,只是與戶數有關⑥。標準大概是一里百戶。東漢時規定“里魁掌一里百家”⑦,這應是西漢的制度。近年出土的西漢末年東海郡集簿所記該郡“里二千五百卅四”,“戶廿六萬六千二百九十”⑧,平均一里105戶,接近定制。
  北朝自太和中葉以后,立三長掌戶口,傳統里吏掌握的戶口、交納賦役等工作轉由三長負責,鄉里,特別是“里”被劃定了具體的地域范圍,而無職司,成為當時的一個特點。
  北朝的“里”不但具有確定的地域范圍,另一方面,當時“里”的名稱亦顯示出明確的教化色彩,朝廷常常通過更改“里名”來表彰孝義忠節。
  漢代“里名”多取嘉字,如萬歲、萬年、長樂、千秋、安漢、富貴等①,這與漢人的追求一致,而罕用帶儒家色彩的字詞,如東郡白馬縣下“仁德里”,魏郡武安縣下“茲仁里”之類的“里”名不多②。新出長沙三國吳簡中出現的近五十個里名,與漢代情況相近,未見強調孝道仁義的名稱③。
  北朝鄉村中的不少鄉里名稱則是依據儒家思想確定的。常見的有“孝義里”、“修義里”、“崇仁里”、“光賢里”、“仁信里”、“孝敬里”、“崇德鄉”、“崇仁鄉”等,與二漢的情形差異較大。不僅是農村,北魏洛陽城的里坊命名便是選取反映儒家所倡導的道德準則的字詞或含有褒義的字詞,這是孝文帝漢化改革的產物,也是北魏朝廷以儒家思想治國的一個具體表現④。鄉村中鄉里的命名當是這一背景與做法的延伸。
  現實生活中北朝統治者不僅為鄉里取蘊含儒家思想的嘉名,他們還經常用為鄉里改名的辦法來弘揚儒家觀點,推行教化,所謂“宜賜美名,以顯風操”。《北史·李靈傳附李謐傳》載:北魏延昌四年(515年)謐卒,朝廷“表其門閭,以旌高節”于是“表其門曰文德,里曰孝義”。《魏書·列女傳》載,神龜元年(518年)李宗卒,朝廷下詔追號為“貞孝女宗”,“易其里為孝德里”。正光中還曾表河東女子姚女勝門閭,“比之曹娥,改其里曰上虞里”。類似的事例史書中記載不多,但實際生活中應不少。統治者以此來移風易俗。三長中有“里長”,更改“里名”似乎不一定是鄉里的“里”。實際上三長中受重視的是作為三長的個人,所以時人稱“斛斯己奴黨”、“黨司徒始隆”、“族正皇大朗”⑤等,相應的里長應稱為“里某某(人名)”,并無確定的名稱。更改“里”名針對的是鄉里之“里”,應無疑義。
  這種做法并非北魏首創,南朝劉宋時就已開始采用,蕭齊亦行之⑥。北魏當是仿自南土。
  因此,“鄉里”在北朝政治生活中所包含的意義不單是擁有一片地域,鄉里的名號對統治者來說也有特殊的用途成為推廣教化的一種工具。
      三 鄉里制出現背景的推測
  北朝鄉里制的一個特點是鄉,特別是“里”有實際的地域⑦,這一特點出現的背景,值得探討。但是史書并未正面記載北朝存在鄉里制,自然也不會對此有所解釋。這里只能根據后代的情況做一些臆測。
  北朝鄉里有實土的一個重要原因可能就是北魏太和九年(485年)以來實施的均田制。兩者間的關系,北朝史料中無明確的記載,倒是唐代的材料提供了一些線索。
  唐中葉以前一直實行均田制,唐初頒布的《唐律》不少內容涉及該制,其中規定,里正要負責部內土地的開墾、登記等,該律卷13《戶婚》“部內田疇荒蕪”條云“諸部內田疇荒蕪者,以十分論,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罪止徒一年”,疏議曰“‘部內’謂州縣及里正所管田”。據此,里正所轄應有確定的地域,換言之,當時的“里”也有實土。《唐律》同卷還有“給授田課農桑違法”條,規定:“諸里正,依令授人田,課農桑。若應受而不授,應還而不收,應課而不課”要受處罚,疏議則進一步規定“應收授之田,每年起十月一日,里正預校勘造籍。”①根據《唐律》規定,各里所管的田地必有明確的劃分,并直接落實到地域上,否則,難以掌握里內土地狀況,也難行收授。從實施均田制的角度看,“里”應有確定的地域。另外,唐代均田令規定每戶授田“諸給口分田,務從便近,不得隔越”②,且有具體的授田標準,從理論上講,相鄰聚落居民的田地應有所劃分,以保證每戶都能在居址附近分得一定數額的地。確定里界適應了這種要求。
  唐代的法律與均田規定在很多方面都繼承了北朝制度。北朝時鄉村立三長(北周似為“二長”)而無“里正”,隋唐“里正”的職責全由三長承担,包括土地的收授。《通典·食貨·田制下》引《關東風俗傳》云,北齊時有懶人,“雖有田地,不肯肆力,在外浮游,三正賣其口田,以供租課”,正是明證。
  北魏太和九年(485年)頒布的均田令中已有“諸一人之分,正從正,倍從倍,不得隔越他畔。進丁受田者,恒從所近”③的規定,在具體的操作中通過注明每戶每塊田的大小、四至來體現。敦煌文書S0613提供了這方面的例證。結合唐代的情況看,這些都要求“里”有實土。
  北朝以前的鄉里,特別是“里”無實土,可能與當時的賦稅制度有關。漢代田租名為“十五稅一”、“三十稅一”,實際是計畝按定額征收,官府只需掌握每戶擁有的耕地數額及其品質,無須知其方位,且官府對百姓的耕地數量亦無限制,敦煌懸泉漢簡《田簿》可證,長沙三國吳簡與北涼貲簿的情形亦相近④,因此,官府不必劃定“里”的具體地域范圍。只是隨著帶有均分田地理想的均田制的出現,才開始劃分“里”部,關心百姓田產的方位,記錄地塊的四至。這也意味著官方土地登記、管理的細密化。
      四 鄉里與村民生活
  “鄉里”作為官方劃定的區域,與均田制的實行有密切關系,同時,“鄉里”固定化為一種所指,頻頻出現于官方場合,表示與官場相對的原居地。這些具體的鄉里劃分在普通人生活中起何種作用,他們是否接受、運用官方的地域概念,并利用它們去組織日常活動,既涉及官方制度在鄉村的具體運作,也包含民眾對官方設計的態度,從中可以透視朝廷、官府與村民的關系。下面就此做些討論。
  一千多年前的普通村民如何看待朝廷的鄉里設置,缺乏現成的、直接的資料,不過,現存當時佛徒們出資修造佛像后刻下的銘文,即習稱的造像記,不經意間透露出一些信息,通過比較可找到解決這個問題的線索。
  筆者收集的1800余種北朝時期的造像記中,有一些造像者注明了他們的“空間位置”,通常使用的是縣或村落的名稱。北魏正始元年(504年)三月九日高洛周等70人造像稱:“涿縣當陌村維那高洛周七十人等為皇帝陛下造釋迦石像一區。”永安三年(530年)八月九日比丘惠輔一百五十人造像稱:“青州齊郡臨淄縣高柳村比丘惠輔、比丘僧□……法義兄弟姊妹一百五十人等敬造彌勒尊像二軀。”又如發現于山西陽曲的北齊天保元年(550年)六月十五日僧通等造像云:“洛音村清信諸邑義長幼僧通等八十人,……造四面石像一區。”不僅村民以邑義形式組織造像常書“村名”,一些個人造像也以“某某村人”相標示。韓愿造像云:“正始元年(504年)十一月三十日高平村韓愿為亡女敬□造觀世音像一區。”河北靈壽縣出土的一尊銅造像上的記文云:“永熙三年(534年)四月八日東比村張僧珍為姊夫韓郎造像一區。”①類似的造像記還有幾十例②。
  與這兩種情況相對,在造像題記上標注鄉里的情況卻極少見。目前所知僅三例,一是北魏武泰元年(528年)四月八日陳天寶造像,文云:“有揚州丹陽郡溧陽縣右鄉西里佛弟子陳天寶因茅齊都,輸官魏闕,……乃于中練里私宅造塔三級,并建石像一區。”③陳氏本為南人,北入在魏為官,書故土鄉里以示自己的出自,這例較特殊。二是永安三年(530年)三月七日李黑城等十人造像。該碑出于陜西省洛川縣,記文云:“大魏永安三年……北華州敷城郡敷縣土西□□鄉北原里十人造像□”云云,下面詳列造像者的官職④。此外,東魏興和二年(540年)敬史君碑的題名中敬鴻顯不僅詳列本人官職,還刻上了籍貫“晉州平陽郡晉秋鄉吉遷里人”⑤。在1800余種造像記中這些是僅見的例子。后二例都有官吏背景。
  北朝村落很早就進入了朝廷的視野,《魏書·釋老志》載,北魏延興二年(472年)頒發的一道關于約束僧尼游化的詔書中說“比丘不在寺舍,游涉村落,交通奸猾,經歷年歲”,就已明確指出村落為比丘游化的主要對象,村落便已受到朝廷的關注。《周書·明帝紀》載,北周明帝即位初,示民以仁政,在一道詔書中要求“魏政諸有輕犯未至重罪、及諸村民一家有犯乃及數家而被遠配者,并宜放還”,使用了“村民”一詞。不僅如此,地方官為政也開始利用村落。《魏書·李崇傳》載,北魏孝文帝時李崇任兗州刺史,為消除當地劫盜,下令“村置一樓,樓懸一鼓,盜發之處,雙槌亂擊。四面諸村始聞者,撾鼓一通,……諸村聞鼓,皆守要路,”收到盜發頃間,聲布百里,盜犯旋即落網的效果。這套辦法的基礎便是“村”。
  盡管如此,“村”在官方制度中尚無正式的位置,屬于“俗稱”。官方縣以下的行政建制一是“三長”,一是“鄉里”。戶籍文書中用“三長”⑥,表示籍貫用“鄉里”。如上所述,至晚從北魏太和年間開始,各地鄉村普遍設立鄉里,百姓聚居的村落均被劃入具體的鄉里中,村民個人也都從屬于特定的鄉里。“鄉里”史書中也偶見,《北齊書·文苑·劉逖傳》記逖“彭城叢亭里人也”即是。這種編制與“三長”一樣體現了朝廷與官府對村民的統治與管理,故時人有“普天之下,誰不編戶”⑦的說法,從制度上講不存在“化外之民”。官方正式確認“村”的地位則要到唐初。《舊唐書·食貨志》云“武德七年(624年)始定律令,……百戶為里,五里為鄉,……在邑居者為坊,在田野者為村”,并開始設立“村正”①。
  在這樣的制度背景下,村民造像書寫題記表示自身的所屬時當然可以有不同的表達方式:或通過“三長”,或采用“鄉里”,但大多數情況下,他們卻用“村”來界定造像活動的參與者,陳述自身的空間方位。他們在造像題記中用何種方式書寫自己的居址,并非小事一樁,這上面的取舍既記錄了他們的生活實際,也反映了他們的態度與好惡。從中不但可以看出民間活動的組織形式、空間范圍以及朝廷、官府統治在民間影響的大小,也可以了解百姓對以鄉里為載體的官府基層統治的態度。
  表達方式的取舍體現了人們的認同與歸屬對象,被取用的必符合當事人的心愿,被舍棄的則反之。村民利用“村”而非“三長”或“鄉里”在活動中標識自己或構建組織,并記述到記文中,說明在非官方的場合,百姓并不理會作為地域概念的“鄉里”與作為戶口組織概念的“三長”,更談不上用它們來界定組織與人群。他們對世代生活其中的實際聚落“村”普遍顯示出強烈的認同,相形之下,對帶有官方色彩的“三長”、“鄉里”卻是漠然乃至漠視。
  “村”不止是一種標識,也是百姓組織活動的依托。他們基于共同的信仰,建立起“邑義”之類的組織。“邑義”或以村落為單位,或由村內部分民眾組成,或由若干鄰村民眾共同組建,其活動不限于造像,還包括舉辦齋會、法會,寫經,造橋鑿井,建設寺院,施舍救濟等②。換言之,在官方統治系統之外,還存在圍繞“村落”展開的民間組織與活動,這類“邑義”并非借助官方基層組織來構建,而是另起爐灶,看來當時民間活動仍有廣泛空間,朝廷對基層的控制也有限。
  自另一角度觀察,朝廷與官府通過立三長、設鄉里將境內所有百姓置于統治網絡之中,制度上看似十分嚴密有力,但在基層實際的統治往往是軟弱無力的。不但“國之命脈”的戶口管理時常受到侵蝕,就是那些賴以為治的制度也難以得到百姓的認可,朝廷處心積慮地希望通過改“里名”來弘揚主導思想,在百姓的漠視面前難以發揮作用,三長的命運也大體相近③。
  在造像活動中北朝村民對自身居住的村落的認同與歸屬遠大于對朝廷鄉里制的認同,但這并不意味著當時存在自治性的“村落共同體”。村民們盡管對官方的基層制度不屑一顧,卻對皇帝與朝臣作出熱切的祝愿。這類造像頗多,即便是那些不理會鄉里、三長的百姓也是如此。前引當陌村的造像便云“上為皇帝陛下造釋迦石像一區”,河北曲陽出土的東魏天平四年(537年)三月廿八日朝陽村邑儀男子母子卅人等造像亦提到“上為皇家祚隆無窮”,東魏武定五年(547年)七月十八日并州樂平郡石艾縣安鹿交村邑儀王法規合廿四人造石窟題記云“上為佛法興隆,皇帝陛下,勃海大王,又為群龍(僚)百官,守宰令長,國土安寧,兵駕不起,五谷熟成,人民安樂”④,等等。這種現象說明村民并非置身于世外桃源中,視之為自治性的“村落共同性”并不合適。這些記文亦體現了村民對朝廷、官府認識上的矛盾性:越真實、切近的,越忽視;越遙遠、虛幻的,越認同。這種矛盾心理曲折地表達了他們對生活其間的基層政權的不滿與對美好生活的期冀。
  放眼前瞻,漢晉時代同樣存在各種民間組織與活動,如漢代的各種“里社”、“@⑥”,東漢洛陽附近“侍廷里”民所立的“父老@⑥”,西晉洛陽當利里居民建立的“里社”等①,這些往往依托于當時的行政編制“里”,顯示了朝廷行政制度在形塑民眾組織、活動上發揮的重要作用,亦體現了民間對朝廷“里”制的認同。北朝時缺乏這種認同或許與十六國時期的長期動亂有關,這里不能詳論。
  隋唐以后歷代朝廷在基層都設立鄉里一類的組織,但“里”最終還是漸被人們所淘汰,“鄉村”成為日常用語。這一變化過程的細節還需研究,而變化的起點,即“村”認同的萌生,或許就在北朝。
      五 結語
  通觀全文,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北朝約自太和年間開始在城鎮外的村落編制鄉里,一直到北朝末,除北齊時畿內不設外,均如是。不同于前代,北朝的鄉里具有劃定的地域,這可能與實行均田制有關。朝廷亦利用鄉里名號來彰表孝義,施行教化。當時鄉里的方域不小,華陰潼鄉東西至少22公里,洛陽西鄉里不小于4平方公里,修縣孝義里則在12平方公里以上,一般的“里”的面積應大于此,這與當時人口稀少有關。
  鄉里編制雖然普遍存在,但在生活中似乎未受到村民的積極認同,相反,他們對世代生活其中的村落表現出更強的歸屬感,并依托“村”組織活動,官方設置在村落受到架空。同時,他們又對皇帝做出熱切的祝愿,在對待朝廷與官府上表現出矛盾性。
  一些日本學者重視研究六朝時代的村落,將它的出現與整個社會的變遷聯系起來,并強調村落“自治性”的一面。實際上情況是復雜的,新發現的長沙三國吳簡證明在東漢末年鄉里制未崩壞時就已廣泛存在“丘”一類自然聚落,而北朝的情況也表明“村落”與“鄉里”并行于世。“村”的出現是否意味著社會的變革,還有待進一步的研究。
  ①具體的情況參見宮川尚志《六朝時代的村》,《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4卷,中華書局,1992年;拙文《北朝村落考》,《何茲全教授九十華誕祝壽論文集》,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1年。
  ②各朝三長名稱有所變化,北周似乎只設二長,參見福島繁次郎《北周の村落制》,收入《中國南北朝史研究》增訂版,名著出版,1979年。
  ③參見宮川尚志前引文,97—98頁;越智重明《漢魏晉南朝の鄉·亭·里》,《東洋學報》53卷1號,1970年;福島繁次郎《北齊の村落制》,《中國南北朝史研究》,416—417頁;張金龍《北魏洛陽里坊制度探微》,《歷史研究》1999年6期。關于北魏洛陽里坊制討論頗多,較早的有楊之廬《后魏里名考》,《中國學報》2卷1期,1944年;最近有劉淑芬《中古都城坊制試探》,《史語所集刊》61本2分,張劍《關于北魏洛陽城里坊的幾個問題》,載葉萬松主編《洛陽考古四十年》,科學出版社,1996年,及張金龍上引文等。
  ①分見趙超《漢魏南北朝墓志匯編》(以下簡稱《墓匯》,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35—36、88、430、493、280、49、391、426頁,《考古學集刊》1集,《墓匯》70、115、326頁,《文博》2000年2期,《墓匯》482頁。
  ②見前引張金龍文、張劍文。
  ③見前引張金龍文、張劍文。
  ④分見《墓匯》103、345、370頁。
  ①按《魏書·地形志上》,北魏末立襄垣郡,此縣改屬之。
  ②見《魏書·地形志中》;《晉書·地理志上》。
  ③見《魏書·地形志上》。
  ④見《魏書·地形志下》;《元和郡縣圖志》卷39《隴右道上》“河州”,中華書局點校本,1983年,989頁。
  ⑤據唐長孺先生考證,楊播一家雖住在華陰,但未必為弘農楊氏的后人,可能是假托高門,見所著《〈魏書·楊播傳〉“自云弘農華陰人”辨》,《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5輯,武漢大學歷史系魏晉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1983年,14—15頁。這種情況無礙于文中的討論。
  ⑥劉知幾在《史通·內篇·邑里》中抨擊了史書中存在的這種風氣,并認為其成因在于典午南遷,僑置州郡以及世重高門。不過他沒有注意到北方這種風氣也很盛行。王仲犖先生在《北周地理志·序言》亦指出了這一點,中華書局,1980年,5—6頁。
  ⑦據《魏書·地形志下》,太和十一年(487年)以前屬泰州,同年分立華山郡,隸華州,見該志及校勘記36、40。
  ①參見馬忠理《磁縣北朝墓群——東魏北齊陵墓兆域考》,《文物》1994年11期;張子英《磁縣出土北朝墓志簡述》,《北朝研究》1996年3期。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趙永洪先生在與筆者的交談中也指出過這一點。
  ②宮川尚志前引文,98頁。
  ③《墓匯》306頁。
  ④《魏書·甄琛傳》,琛追述所云。
  ⑤據《三國志·張繡傳》,張繡便為“武威祖厲人”。
  ⑥《漢書·地理志下》,《續漢書·郡國志五》;《水經注》卷2《河水》,楊守敬等注疏本,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年,185—186頁;《元和郡縣圖志》卷4《關內道四》“會州烏蘭縣”,98頁。“武威縣”漢武帝時置,在休屠澤南,姑臧(今武威)東北,東漢沿設,西晉廢,因此稱“故”。參《水經注》卷40《禹貢山水澤地所在》,3356頁。張軌這次移民是《晉書·地理志上》所記他徙秦雍流人于姑臧附近的一部分,只是漏載設該縣事。
  ⑦見洪亮吉《十六國疆域志》卷4,4145頁;卷9,4178頁,《二十五史補編》3冊,中華書局,1955年。
  ⑧《魏書·地形志下》及校勘記19。
  ⑨見《魏書·世祖紀上》;同書《世祖紀下》。
  ⑩錄文據池田溫《中國古代寫本識語集錄》,東洋文化研究所叢刊11輯,1990年,91頁。
  ①見《吐魯番出土文書》1冊,59頁,“北涼真興七年(425)宋泮妻隗儀容隨葬衣物疏”;176—177頁,“北涼緣禾六年翟萬隨葬衣物疏”,文物出版社,1981年。
  ②分見《墓匯》35—36、57頁。
  ③參見俞偉超《中國古代公社組織的考察》,文物出版社,1988年,133—134頁。
  ④張金龍前引文提到這一點。《洛陽出土歷代墓志輯繩》8頁“晉故以左丞相都督諸軍事南陽王妃墓志銘并序”[建興三年(315年)3月9日]云“窆葬于洛陽郡仁義里之原壤也”,但此志為偽刻,其紀時干支、地名、官職、史事均有漏洞,不可信據。同書頁14“北魏靳英墓志”[始光二年(425年)8月22日]云“葬于北邙永平里”,此志亦為偽刻,趙超《墓匯》列入“偽志目錄”。
  ⑤參見王毓銓《漢代“亭”與“鄉”“里”不同性質不同行政系統說》,《歷史研究》1954年2期,后收入《萊蕪集》,中華書局,1983年,23頁;日比野丈夫《鄉亭里についこの研究》,《東洋史研究》14—1、2,1955年,后收入《中國歷史地理研究》,同朋舍,1977年,150—151頁;張春樹《漢代邊地上鄉和里的結構——居延漢簡集論之二》,《大陸雜志》32卷3期,1966年,1—5頁。晉代情況未見研究,參見《晉書·職官志》。
  ⑥任式楠:《我國新石器時代聚落的形成與發展》,《考古》2000年7期。
  ⑦遼寧遼陽三道壕西漢村落遺址便如此。該聚落所發現的居住址與兒童甕棺墓區就是分開的。東北博物館:《遼陽三道壕西漢村落遺址》,《考古學報》1957年1期。
  ⑧分見《墓匯》59、119、349、402頁。
  ①分見《墓匯》306、467、470頁。
  ②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李裕群先生、趙永洪先生向筆者指出這一點。
  ③參見杜葆仁等《華陰潼關出土的北魏楊氏墓志考證》,《考古與文物》1984年6期。
  ①史書中記該縣或做“tiáo@⑦”縣,或做“xiǖ@⑧”縣、“tiáo@⑨”縣,古“tiáo@⑦”、“xiū@⑧”音同可混用。具體考證見陸耀yù@⑩《金石續編》卷1“高貞碑跋”。
  ②標點據秦公《釋北魏高道悅墓志》,《文物》1979年7期。《墓匯》105頁亦有釋文,斷句不盡相同。
  ③見王銀田《元淑墓志考釋——附北魏高琨墓志小考》,《文物》1989年8期。
  ①見《水經注》卷5《河水》,421頁以下,并參譚其驤《西漢以前的黃河下游河道》,《長水集》(下),人民出版社,1987年,66—86頁。
  ②《墓匯》322—323頁。
  ③《墓匯》345頁。
  ④參《魏書·地形志中》“南青州義塘郡”條等。
  ①《魏書·孝靜帝紀》;《北齊書·孫騰傳·高隆之傳》;《隋書·食貨志》。
  ②《北史·元孝友傳》。
  ③有關景縣的統計數字據《河北省地圖冊》,河北省測繪局,1981年,77頁。
  ④梁方仲:《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59—68頁。
  ⑤如《漢書·外戚傳》記孝武陳皇后死后“葬霸陵郎官亭東”;帝陵位置則多用“亭部”,《漢書·成帝紀》建始二年“以渭城延陵亭部為初陵”,同書《哀帝紀》建平二年“以渭城西北原上永陵亭部為初陵”;民間買賣土地表示方位則用“亭”及“阡陌”,見東漢的買地券,茲不詳引。
  ⑥關于這一問題,重近啟樹《秦漢の鄉里制をめぐる諸問題》(《歷史評論》403,1983年11月)有所討論,周振鶴《從漢代“部”的概念釋縣鄉亭里制度》(《歷史研究》1995年5期)也涉及這一點,可參看。王毓銓以為“里”有區域,但未提供證據,見氏文《漢代的“亭”的性質和它在封建統治上的意義》,《萊蕪集》,30頁。
  ⑦《續漢書·百官志五》。
  ⑧《尹灣漢墓簡牘釋文選》,《文物》1996年8期。
  ①見周振鶴《新舊漢簡所見縣名和里名》,《歷史地理》12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165頁。
  ②見《居延新簡》EPT58.1,EPT51.441,文物出版社,1990年。
  ③見王素等《長沙走馬樓簡牘整理的新收獲》,《文物》1999年5期。
  ④張金龍前引文。
  ⑤分見敦煌文書S0613,唐耕耦等編《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1輯,書目文獻出版社,1986年,117頁;《敬史君碑》,王昶《金石萃編》(以下簡稱《萃》)卷30,中國書店,1985年;《巨始光造像》,魯迅《魯迅輯校石刻手稿》(以下簡稱《魯》)二函三冊,上海書畫出版社,1987年,536頁。
  ⑥見《宋書·孝義傳》、《南齊書·孝義傳》。這種做法東漢時已露端倪,見《后漢書·荀淑傳》及《鄭玄傳》,但此時尚無一定之規,也無須經過朝廷。這兩條資料承胡寶國先生示知。
  ⑦南朝鄉里似乎也有類似的情況,但其原因已不可考。
  ①《唐律疏議·戶婚》,劉俊文箋解本,中華書局,1996年,990、993頁。
  ②見《通典·食貨·田制下》,中華書局點校本,1988年,32頁。
  ③《魏書·食貨志》。
  ④分見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懸泉漢簡內容概述》、《敦煌懸泉漢簡釋文選》,《文物》2000年5期;前引王素等文及朱雷《吐魯番出土北涼貲簿考釋》所附貲簿,《敦煌吐魯番文書論叢》,甘肅人民出版社,2000年,17—24頁。
  ①諸記分見《北京圖書館藏中國歷代石刻拓本匯編》(以下簡稱《拓》)3冊,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年,76頁;《魯》二函一冊,175頁;《拓》7冊,3頁;金申《中國歷代紀年佛像圖典》,文物出版社,1994年,460頁;《文物》1993年12期,36頁。
  ②參見拙文《北朝村落考》。
  ③《拓》5冊,81頁。
  ④《考古與文物》1984年5期,32頁。
  ⑤《萃》卷30。
  ⑥《魏書·盧同傳》;敦煌文書S0613號。
  ⑦《北史·元志傳》。
  ①《荔非明達等四面造像題名》有“典坐村正荔非仲祥”,該造像無紀年,馬長壽考為北周時,實難成定案,見《碑銘所見前秦至隋初的關中部族》,中華書局,1985年,74—75頁。
  ②詳參郝春文《東晉南北朝時期的佛教結社》,《歷史研究》1992年1期。
  ③至于墓志中為何頻頻使用“鄉里”,全面分析需另文專論。簡言之,要綜合考慮死者住地與卒地的位置,城鎮內只有鄉里無村落,墓主的身份及他與其家庭對朝廷的態度,墓志的行文格式,人們對死后世界的想象與墓志的作用等因素。
  ④分見楊伯達《埋もれた中國石佛の研究》,東京美術出版社,1985年,166—167頁;《魯》二函二冊,411頁。
  ①詳情分見俞偉超前引書,俞氏將“單”視為“農村公社”的殘余,不妥,說參杜正勝《漢“單”結社說》,《古代社會與國家》,允晨文化出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954—970頁,特別是960頁以下;寧可關于“社”的研究,收入《寧可史學論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
歷史研究京16~29K22魏晉南北朝隋唐史侯旭東20022002學界一般認為:北朝時期,鄉村因實行三長制而不存在鄉里編制。其實在實行三長制的同時,北朝鄉村依然存在廣泛的鄉里編制。約自北魏太和年間開始直到北朝末,除北齊時京畿地區不設鄉里之外,均設有鄉里編制。不同于前代的是,北朝的鄉里具有劃定的地域,這可能與實行均田制有關。鄉里編制雖然普遍存在,但在實際生活中似乎未受到村民的積極認同;相反,他們對世代生活其中的村落表現出更強的歸屬感,并依托“村”組織活動,官方的鄉里設置在村落受到架空。北朝/鄉里制/三長制/村民生活/石刻本文是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北朝鄉村社會研究”的階段性成果。論文初稿完成后曾在本所學術沙龍討論過,得到諸多同仁的指正,謹此致謝。侯旭東,1968年生,副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 100732 作者:歷史研究京16~29K22魏晉南北朝隋唐史侯旭東20022002學界一般認為:北朝時期,鄉村因實行三長制而不存在鄉里編制。其實在實行三長制的同時,北朝鄉村依然存在廣泛的鄉里編制。約自北魏太和年間開始直到北朝末,除北齊時京畿地區不設鄉里之外,均設有鄉里編制。不同于前代的是,北朝的鄉里具有劃定的地域,這可能與實行均田制有關。鄉里編制雖然普遍存在,但在實際生活中似乎未受到村民的積極認同;相反,他們對世代生活其中的村落表現出更強的歸屬感,并依托“村”組織活動,官方的鄉里設置在村落受到架空。北朝/鄉里制/三長制/村民生活/石刻本文是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北朝鄉村社會研究”的階段性成果。論文初稿完成后曾在本所學術沙龍討論過,得到諸多同仁的指正,謹此致謝。

網載 2013-09-10 20: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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