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語》邏輯思想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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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來,中國邏輯史研究專家們對“孔子在中國邏輯史上的地位”研究較多,但多限于對孔子“正名”邏輯思想的理論意義及其對中國古代邏輯的影響的探討。筆者認為,“正名”理論確實是孔子邏輯思想中最重要的內容,但孔子的邏輯思想不限于“正名”理論。本文似從概念、判斷、推理和邏輯規律四個方面,對《論語》中所包含的豐富的邏輯思想作一些初步探討。
   一、關于概念
  孔子的“名”即相當于今日的概念,正名理論主要是關于概念的理論。除此以外,孔子在概念方面還第一次提出了內涵和外延問題。孔子的政治倫理思想中有一些概念,如“仁”、“恕”、“智”、“孝”等等,在《論語》中,孔子用類似于定義(實為語詞定義)的方法揭示這些概念的內涵。例如:關于“仁”,顏淵問仁,孔子說“克己復禮為仁”(《里仁》);樊遲問仁,孔子說:“仁者愛人”(《顏淵》)。關于“恕”,孔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衛靈公》)。關于“智”,孔子曰:“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智)也”(《為政》)。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為政》篇中孔子答子游問孝的一段話:
  子游問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于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
  孔子先引用了他人對孝的定義:孝就是能養。然后提出這個定義不正確:如果孝就是能養,那么人們對犬馬也能養,這能叫做孝嗎?對父母長輩不尊敬,能養父母與能養犬馬有什么區別!孔子這里實際上指出了他人對孝的定義犯有“定義過寬”的錯誤,定義項(能養)的外延大于被定義項(孝)的外延,因為對于犬馬皆能有養,但不能算是孝;對于父母長輩,只有養而不敬,也不能算是孝,孝的實質(內涵)是“敬”,而不僅僅在于“有養”。
   二、關于判斷
  判斷在孔子的言論中叫做“言”,孔子第一個提出判斷要恰當、合乎情理(言順)的要求。“言不順則事不成”,“君子于其言,無所茍而已”,就是說判斷必須恰當,而要做到這一點,下判斷必須慎重,不可隨便。
  孔子不但提出了判斷恰當的一般要求,而且注意到運用不同形式的判斷來表達不同的思想。在《論語》中,我們可以看到近代普通邏輯中的各種判斷形式。下面舉例說明。
  直言判斷(S是〈不是〉P):“克己復禮為仁”,“政者,正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顏淵》)
  關系判斷(aRb):“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樂之者。”(《雍也》)
  聯言判斷(p并且q):“可與言而不與之言,失人;不可言而與之言,失言”(《衛靈公》);“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懷之”(《公治長》)。
  充分條件假言判斷(如果p則q):“學而不思則罔,思而不學則殆”(《為政》);“恭而無禮則勞,慎而無禮則葸,勇而無禮則亂,直而無禮則絞”(《泰伯》)。
  必要條件假言判斷(不p不q):“不學思,無以言;不學禮,無以立”(《季氏》);“不憤不啟,不悱不發”(《述而》)。
  值得指出的是,《論語》所記述的孔子言論中,假言判斷和聯言判斷運用特別多。假言判斷通常反映事物的規律性,聯言判斷則從多方面全面反映事物的屬性,這兩種判斷形式運用得多,說明了孔子理性認識具有深刻而全面的特點。
  無可否認,孔子沒有從純形式的角度來討論判斷,但由于他是我國歷史上第一位大學問家,學說流傳極廣,他所使用的判斷形式也必然對后世學者產生很大影響。因此,我們不可低估孔子所使用的判斷形式在客觀上的邏輯意義。
   三、關于推理
  孔子第一個把“思”作為認識對象,他所說的“思”主要指推理。孔子多次論及推理的作用。《學而》篇說:“告諸往而知來者”,朱熹《集注》:“往者,其所已言也;來者,其所未言者。”告往知來,就是從過去推知未來,從已知推出未知,這正是推理的功能。可見孔子已自覺地認識到推理對認識的巨大作用。在《為政》中所說的“溫故而知新”也是強調推理有由已知推出新知的作用。
  孔子在推理方面另一重大貢獻就是提出了“能近取譬”和“舉一反三”的類比推論方法。“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能近取譬,可為仁之方也已。”(《雍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子在這里是將自己和他人進行類比,但“能近取譬”的原則決不限于己和人的類比。己和人之所以能進行類推,是因為己與人屬于同類,性質相近的東西(同類)才可以類比,因此,“能近取譬”不僅是類比的方法,也是類比的原則,這與一百多年后《墨經》提出的“異類不比”的原則是相通的。
  “舉一反三”是孔子對學生治學的要求,他說;“舉一隅不以三隅反,則不復也”。(《述而》)房間有四只角,告之一只角的情況,如果不能推知另外三只角的情況,就不再教他了。孔子要求學生善于類推,他的學生中有“聞一知二”的,有“聞一知十”的(《公治長》),這都是根據孔子的要求學會舉一反三的類推方法的結果。
  《論語》中還有一些完整的演繹推理形式,如《子路》篇關于正名的議論中包含了一個典型的假言聯鎖推理:
  如果名不正,則言不順;
  如果言不順,則事不成;
  如果事不成,則禮樂不興;
  如果禮樂不興,則刑罚不中;
  如果刑罚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以,如果名不正,則民無所措手足。
  這是一種形式比較復雜的演繹推理,孔子把它表達得如此規范,可見孔子實際思想中所運用的演繹推理形式是非常廣泛的,可惜這方面沒有留下全面的記錄。
   四、關于思維規律
  在《論語》中,我們可以看到同一律和矛盾律思想的萌芽。
  孔子非常注意運用概念的準確言,主張概念(名)應有確定的意義和用法,對表面相似而實質不同的概念不能加以混淆。例如:
  冉子退朝,子曰:“何晏也?”對曰:“有政。”子曰:“其事也。如有政,雖吾不從,吾其于聞之。”(《子路》)
  孔子嚴格區分了“政”(決策大事)和“事”(日常事務)兩個不同的概念,指出冉子把“事”說成“政”混淆了概念,應該糾正。
  類似的例子還有很多,如孔子嚴格區分“和”與“同”(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一《子路》)、“周”與“比”(“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一《為政》、“達”與“聞”(“是聞也,非達也。夫達也者,質直而好義,察言而觀色,慮以下人……夫聞也者,色取仁而行違,居之不疑”—一《顏淵》),等等。
  孔子把相近的概念加以嚴格區分,要求概念具有確定性,不容混淆,正是形式邏輯同一律對運用概念的要求,因此,可以說孔子的邏輯思想中已經有了同一律的思想萌芽。
  孔子言論中對思維中的矛盾現象也有所涉及。“愛之欲其生,惡之欲其死,是惑也。”(《顏淵》)這里的“惑”就是思維中的錯誤,“惑”不在于“愛之欲其生”,也不在于指“惡之欲其死”,它指的是把二者對舉,對同一對象既“愛之欲其生”又“惡之欲其死”這種自相矛盾的現象,這種錯誤顯然是邏輯錯誤,即違反了形式邏輯的矛盾律。
  從以上對《論語》的分析可以看出,孔子的邏輯思想是十分豐富的,其內容涉及到概念、判斷、推理和邏輯規律等各個方面。
                  (責任編輯:成卉)
  
  
  
廣東社會科學廣州063-065B5中國哲學史楊樹森19951995 作者:廣東社會科學廣州063-065B5中國哲學史楊樹森19951995

網載 2013-09-10 21: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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