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晚清洋務思想家的近代外交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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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K256.1;D82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438 —0460(2000)04—0125—08
  19世紀后半葉,隨著社會的變遷和中西文化的沖突與交融,一批先進的知識分子作為新的觀念的接受者和傳播者,在近代中國步入轉型社會的歷程中,以其卓越的才識和敏銳的洞察力,接納外來知識,服務于社會發展變革的需要,積極推動傳統中國向近代社會轉型。在第二次鴉片戰爭以后,沿海及沿江港口紛紛被迫開放,中外交往的日益頻繁促使人們的外交觀念也不斷發生變化。以郭嵩燾、王韜、馬建忠、薛福成、鄭觀應等人為代表的洋務思想家作為這一時期知識階層的精英,由于他們所處的環境、地位等因素的影響,比同時代人有更多的對外交往機會。他們充分運用自身所具有的優勢條件,通過細致深入的觀察及對外交往中實踐經驗的總結,提出了許多建設性的意見,由此形成了一套較為系統的外交理論。
   一、對主權觀念的認識
  主權“是一個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對內對外事務的最高權力,是國家的根本屬性”。[1]自鴉片戰爭以來, 中國逐漸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國家主權日益喪失。特別是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的簽訂,使中外雙方存在著一種不平等的外交關系。西方國家強加給中國的領事裁判權、片面最惠國待遇、協定關稅等條約,嚴重地侵犯了中國的國家主權,使清政府在對外交往中處于不平等的地位,無法獨立自主地處理本國的對外事務。因此,這一時期洋務思想家對國家主權觀念的認識,主要反映在要求廢除不平等條約這一問題上。
   1.揭露不平等條約給中國帶來的危害性
  《南京條約》等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的簽訂,破壞了中國的領土完整和主權獨立。對此,洋務思想家進行了深刻的揭露。馬建忠在《擬設翻譯書院議》中,控訴了列強侵略中國的罪行,他指出“竊謂今之中國,其見欺于外人也甚矣!道光季年以來,彼與我所立約款稅則,則以向欺東方諸國者轉而欺我。于是其公使傲昵于京師,以凌我政府;其領事強梁于口岸,以抗我官長;其大小商賈盤踞于租界,以剝我工商;其諸色教士散布于腹地,以惑我子民。”[2](P89)王韜深入分析了中外交往中的大量不平等現象。他說:“夫額外權利不利于歐洲,而獨行于土耳機、日本與我中國。如是則販售中土之西商,以至傳道之士,旅處之官,茍或有事,我國悉無權治之。此我國官民在所必爭,乃發自忠君愛國之忱,而激而出之者也。”[3](P25)薛福成在討論條約問題時,將“利益均沾”的片面最惠國待遇和領事裁判權視為危害最大的兩項不平等條約,同時指出,由于清政府在立約之初沒有認識到其危害性,結果“視若尋常而貽患于無窮”。[4](P528)
   2.主張以中西律法的統一消除中西司法上的不平等
  自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規定了列強在華的領事裁判權以來,中國的司法主權即遭到破壞。尤其是中外在司法上的不平等現象,激起了國人的不滿。鄭觀應的看法在當時頗有代表性。他認為:由于中外在量刑定罪上的不同,“顧有時華、洋同犯命案,華人則必議抵償并施撫恤,無能免者。至洋人則無從論抵,僅議罚鍰……此尤事之不平者。”[5](P118)如何改變這種不平等的狀況, 洋務思想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薛福成認為,鑒于中外實力的對比,用中國法律制裁外人已不可行,他主張與各國立約,“凡通商口岸,設立理案衙門,由各省大吏遴選干員,及聘外國律師各一人主其事,凡有華洋訟件,均歸此衙門審辦。其通行之法,宜參用中西律例,詳細酌核;如猶不能行,即專用洋法亦可。”[4](P529 )鄭觀應也提出:“以洋法治洋人使之無可規避,以洋法治華人罪亦同就于輕。庶幾律持平,無分畛域。 ”[5 ](P119)他們希望通過中外律法上的統一, 將領事裁判權的危害消除于無形之中。
   3.要求修改稅則并收回海關行政權
  自《南京條約》規定中外雙方協定關稅以來,清政府沒有充分認識到關稅自主權的重要性,而對于關稅自主權喪失的危害,洋務思想家卻有清醒的認識。他們對關稅問題的看法,主要集中于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稅則問題。馬建忠在討論洋貨免厘問題時指出:“乃歐洲各國垂涎已久,尋端犯順,構兵恫喝,乘我非及深悉詳情,逼我猝定稅則,各種貨物,除鴉片外無所軒輊,正子兩稅不過值百抽七有半之數……是利源盡為所奪矣。”[2](P76—77)鄭觀應、薛福成則紛紛指出中國的稅額過輕,和西方各國相比,“有輕至四、五倍,七、八倍者。”[4 ](P549)[5](P70)因此,他們主張利用修約之機重定稅則,提高稅率,并特別強調:這是中國的自主之權,反對外人的干涉。[2](P79)[3](P90)[4](P549)[5](P70 )鄭觀應和馬建忠還提出了重征進口稅,輕征出口稅的主張,[2](P79)[5](P70)以保護華商的利益。另一方面是海關行政權問題。自1858年《中英天津條約》規定外國人“幫辦稅務”以來,中國的海關行政大權就一直掌握在外國人手中。1867年,時任三口通商大臣的崇厚曾注意到海關稅務司權勢日重、沿海利權外移的問題,[6](P5107—5108)但并沒有引起清政府的重視。對外籍稅務司的工作,清政府內部普遍持肯定態度。[6](P4595,6033)但是,隨著對關稅主權問題的重視,海關行政作為國家主權的一種重要表現形式,開始受到洋務思想家的關注。1879年,薛福成在討論赫德兼任總海防司問題時即明確指出:“彼(赫德)既總司江海各關稅務,利柄在其掌握,已有尾大不掉之勢。”[4](P125 )鄭觀應則更為系統地分析了海關任用洋員的危害。他說:“稅則既定專條,章程盡人能解,何用碧眼黃發之儔,越俎而代治乎?且既設一總稅務司以轄之,則凡為稅司者皆以為不歸關道轄治,儼成分庭抗禮之勢,輒以細事動致齟齬。而所用洋人插手,類皆袒護洋商,而漠觀華商。”[5](P547 )因此,他主張收回海關行政權,“擇三品以上官員曾任關道熟悉情形者為總稅務司。其各口稅司,幫辦等漸易華人,照章辦理,庶千萬巨款權自我操,不致陰袒西人阻撓稅則,不特榷政大有裨益,而于中朝國體所保全者為尤大也。”[5](P546)
   二、對使節制度的建言
  使節制度作為近代西方外交制度的產物,在近代中國的產生是緣于列強的對華交涉需要。為了直接和清廷中央政府打交道,1858年的《天津條約》規定了外國公使駐京的權利,同時也規定了中國有權派遣駐外使節。但由于清政府缺乏近代外交意識,對通使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再加上經費、人才的短缺以及外交禮節等問題,派遣駐外使節的事一拖再拖,直到1875年馬嘉理一案發生,才促成了郭嵩燾的第一次使英。但也正因為如此,近代中國的使節制度才逐漸形成。1876年,清政府規定了出使人員的俸薪,頒布了《出使章程十二條》,包括駐外使節的任期、使館的編制和經費的使用等規定,[7](P3—4)使節制度初具雛型。但是,由于對外交往的經驗不足,以及制度管理上的弊端,早期的使節制度仍然存在許多問題。對此,洋務思想家依靠他們在對外交往中的經驗和敏銳的觀察力,提出了許多建設性意見,對于完善近代中國的使節制度有重要作用。
   1.重視使職
  五口通商以后,國人的對外態度開始有所改變,傳統的天朝上國觀念開始逐漸淡化,對外來事物的吸收也能夠采取一些積極主動的態度,但傳統守舊觀念仍然產生著潛在的消極影響。最為典型的例子是,1876年郭嵩燾接受使英任務后,立即成為眾矢之的,朝野上下竟然由此掀起一股聲討這一“有辱國體之舉”的浪潮。思想觀念的轉變,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政府和社會輿論的引導。洋務思想家們認識到了這一點,因此,他們多次呼吁,要求清政府重視使職,以求改變舊有觀念。鄭觀應強調了使臣的重要性,他認為“今中國既與歐洲各邦立約通商,必須互通情款,然無使臣以修其和好,聯其聲氣,則彼此hàn@①格,遇有交涉事件,動多窒礙。是雖立有和約,而和約不足恃也。雖知有公法,而公法且顯違也。是則使臣之責任不綦重哉。”[5](P124 )郭嵩燾在給朝廷的奏折中也提出:“應請以后選派使臣,依照常例由禮部開列二三品以下堂官,年歲不滿五十者,聽候欽派,亦與尋常出使同等,期使廷臣相以為故常,不至意存輕重,而于洋情事勢不能不加研考,以備國家緩急之用。”[8](P1258—1259)他們希望通過政府人事制度的變革來改變以往輕視使臣的社會陋習,以達到轉變傳統外交觀念的目的。
   2.選拔外交人才
  對于使節制度建設討論最多的是有關外交人才的選拔問題。使臣出使,肩負國家重任,其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國家的利益和形象。正如薛福成所言:“當夫安危得失,事機呼吸之秋,無使才則口舌化為風波,有使才則干戈化為玉帛。”[4](P522)1876年, 清政府頒布了《出使章程十二條》,但并無出使人員的選擇標準,公使的隨員都是由本人自行挑選,這就產生了許多不良后果。1878年,馬建忠對出使人員的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瑪塞復友人書》中,他指出:“參贊隨員等名目,不過為調劑私交之具,而非為襄理公事之材。其得之者,亦自知僥幸而來,不過計數年積居薪水之資,為異日俯仰饔饗之計。如必考求實學,則當讀其方言。舌音初調,而瓜期已屆,倥傯返旆,依然吳下阿蒙。問所謂洋務者,不過記一中西之水程,與夫婦女之袒臂露胸,種種不雅觀之事。即稍知大體者,亦不過曰‘西洋政治,大都重利以尚信’。究其所以重利尚信之故,亦但拉雜瑣事以為證,而于其本源之地,茫乎未有聞也。”[2](P45)封建舊體制所帶來的種種束縛和人才的缺乏,嚴重影響到外交的成效。1892年,在上海頗具影響的《申報》曾對此問題做了深刻的揭露:“今我國使臣朝被簡命,而夕之登薦牘者已人浮于事。親戚、故舊、年誼、鄉情尚居其次,上憲之所委任,當軸之所推轂,即已充額而有余。卻之則不可,且恐攖其怨,受之則無當,且更慮時掣我肘……以朝廷出使大典,為徇情之用,調劑之具,使才何由而出哉!”[9]然而,馬建忠早在留法期間,就曾將法國1869 年所定出使章程(主要內容是考核外交人才的方法)譯出,供國內參考。[2](P40—42)鄭觀應還提出了具體的出使人員考核辦法,“似宜明定章程,毋得濫徇情面,援引私親,必須以公法、條約、英法語言文字,及各國輿圖、史記、政教、風俗,考其才識之偏全,以定去取。就所取中明分甲乙,以定參贊、隨員、領事之等差,不足乃旁加辟舉,有余則儲候續調。”[5](P393)
  此外,在其他方面,洋務思想家也提出了許多有益的建議。郭嵩燾抵達英國后,即“傳集隨侍人等,諭以五戒:一戒吸食洋煙,二戒嫖,三戒賭,四戒出外游蕩,五戒口角喧嚷”,[10](P98 )這可以說是中國最早定下的使館紀律。馬建忠提出了在上海設立外交學院的主張,并擬定了培養人才的具體方案。[2](P46—47)鄭觀應主張增加使館人員的活動經費,以適應日常交際的需要。[5](P394 )這些建議都反映出了他們在使節制度建設上的真知灼見。
   三、對交涉之道的探討
  英國著名外交家薩道義指出:“外交是運用智力和機智處理各獨立國家的政府之間的官方關系,有時也推廣到獨立國家和附庸國家之間的關系;或者更簡單地說,是指以和平手段處理國與國之間的事務。”[11](P3)以和平手段而不是以戰爭來解決問題的特點,促使人們對交涉之道的探討,利用有限的條件來獲取任何可能爭得的利益,由此減少國家的不必要損失。隨著中外交往的日益增多,對外認識的逐步深入,洋務思想家提出了較為系統的交涉之道。
   1.強調“知彼”的重要性
  “知己知彼,百戰不殆”是自古以來就流傳的一句名言,運用到外交斗爭中即點出了“知彼”的重要性。郭嵩燾、薛福成等人都非常強調了解“洋情”。在給朝廷的奏疏中,郭嵩燾認為:對外交涉“必能諳悉洋情,辦理始能裕如”。[10](P136)薛福成主張:“辦理交涉以外,自以覘國勢審敵情為要義”,[12](P45 )其目的都是為了通過對外情的了解,以便更好地適應近代外交的需要。鄭觀應更進一步指出:“今中國時事日艱,強鄰日逼,隨則病國,激則興戎。而敵勢洋情,尚多未諳,大小臣工意見又往往不同,以致辦理交涉事宜,動多窒礙,猶豫傍徨,莫衷一是。至于軍機大臣及南、北洋大臣,尤貴洞悉各國情形,思深慮遠。”[5](P119)馬建忠認為,杰出的外交人才, 必須“洞悉他國民情之好惡,俗尚之從違,與夫地利之饒瘠,始足以立和議,設商約,定稅則,而不為人所愚弄。”[2](P36)自鴉片戰爭以來,探查“夷情”成為朝野上下的共識,其手段也多種多樣,如譯書、游歷,通過外商了解等。1861年,清政府把翻譯各國在華報紙并按月咨報總理衙門作為一項制度確定下來。[13](P611—612 )隨著中外交往的擴大,尤其是駐外使館的設立,清政府了解外情的范圍和手段有所增加。因此,在這一時期,洋務思想家非常強調對國外報紙的利用。王韜指出:“西人凡于政事,無論巨細,悉載日報,欲知洋務,先將其所載各條一一譯出,日積月累,自然漸知其深,而彼無遁情。”[3](P31—32)馬建忠、薛福成也主張通過查閱國外報紙來達到“知彼”的目的。[2](P37)[4](P330)了解“洋情”是交涉之道的基礎, 洋務思想家強調“知彼”的重要性,其意義是不言而喻的。
   2.提出明確的外交指導方針
  在“知己知彼”的基礎上,如何使交涉獲得成功?馬建忠認為“尤宜先定所向,所向既定,而后心無旁營,力無旁貸,所謀則濟,所舉則成。”[2](P37)他以當時的法國為例,指出:“若法王那波倫第三世,始欲求逞于民,則附英而攻俄;繼欲示好于俄,則息戰而疏英;攻奧大利以沽恩于意人,伐墨西哥以修睦于奧國。方普人之攻丹也,陰圖其利;及普人之入奧也,轉懾其威。一旦普人修怨,法王孑然,無他國一師之助者,所向不定故也。所向既定,而后可與言交涉之道矣。”[2](P37)馬建忠所說的“先定所向”,也就是要求清政府在進行對外交涉時應先制定明確的外交指導方針,然后才談得上對外交涉。自鴉片戰爭以來,清政府在外交政策上的一個特點,就是篤守“以夷制夷”的傳統外交方針。“以夷制夷”的隨意性很大,缺乏明確的外交指導思想,雖然說這是一劑救急的藥方,但只能治標而不能治本,“以夷制夷”可以作為一種靈活的對敵策略,但卻不能作為根本的外交指導方針,它缺乏對國家利益的長遠考慮。馬建忠看到了外交中“先定所向”的重要性,這是他比時人高明之處。
   3.慎擇邦交
  對外交往不僅要考慮到外交政策的原則性,以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同時,還應該重視對中外大勢的了解,把握對敵斗爭中的靈活性,這一問題集中反映在對邦交選擇的討論上。1875年,薛福成在討論洋務問題時向清政府上《籌海防密議十條》,第一條就強調“擇交宜審也”。他通過對國際格局的分析,就中國與當時五個主要資本主義強國(英、德、俄、美、法)的關系提出了建議,主張與美國結為盟友,把俄國視為中國的強敵,與德國保持一種平常的外交關系,并特別指出了擇交的重要性:“蓋擇交之道得,則仇敵可為外援;擇交之道不得,則鄰援皆為仇敵。誠宜預籌布置,隱為聯絡,一旦有事,則援助必多。以戰則操可勝之權,以和必獲便利之約矣。”[4](P77)他的這一建議,受到了清政府的重視。馬建忠也認為:“自均勢之局定,而列國安危所系,莫大于邦交。第交不可無,而擇亦宜慎。”[2](P38)他以土耳其為例,“見俄國之日強,故附之,而俄已三削其地矣;見法人之喜功,故親之,而法已兩奪其權矣;又見英人之己護也,故私之,而英幾半分其國矣。”[2](P38)由于邦交的不慎,導致了喪權辱國的悲慘命運。馬建忠以與中國情形差不多的土耳其為例,正是為了警醒當政者,以免重蹈土耳其的覆轍。
   四、對國際外交準則的分析
  自鴉片戰爭以來,清政府在對敵策略上主要采取“以夷制夷”的方針,對外來勢力以“羈縻”為主。表現在對外交往中,以傳統的“誠信”原則作為應付之方。這一觀念最初也在一定程度上為洋務思想家所接受。郭嵩燾認為:“夫能以誠信待人,人亦必以誠信應之;以猜疑待人,人亦即以猜疑應之,此理無或爽者。”[8](P1260—1261)王韜主張處今日之勢,“惟有開誠布公,講信修睦”。[3](P30)但是,和曾國藩、李鴻章等人所倡導的“言忠信、行篤敬”以極力“保全和局”的“誠信”原則不同,洋務思想家所提出的“誠信”原則,是建立在對“理”、“勢”二者的深刻理解之上。因此也就具有更為明顯的近代意義,融入了更多的中外平等的因素。郭嵩燾曾對“理”與“勢”二者的關系做過深入分析,他指出:“勢者,人與我共之者也。有彼所必爭之勢,有我所必爭之勢,權其輕重,時其緩急,先使事理了然于心。彼之所必爭,不能不應者也;彼所必爭而亦我之所必爭,又所萬不能應者也。宜應者應之,更無遲疑;不宜應者拒之,亦更無屈撓,斯之謂勢。理者,所以自處者也。自古中外交兵,先審曲直,勢足而理固不能違勢,不足而別無可恃,尤恃理以折之……深求古今得失之故,熟察彼此因應之宜,斯之謂理。”[8](P1250—1252)也就是說,“勢”是中外雙方所共處的環境,在這樣一個環境中,雙方有著不同的利害沖突,必須分清輕重緩急,根據具體的情況來處理問題。而“理”是雙方都應遵守的原則,當形勢對自己有利的時候固然不能違背“理”,當形勢對自己不利時更應當依靠“理”來解決問題。鄭觀應也認為:“方今辦理洋務,雖不越理、勢二端,然當權其輕重,度其緩急。如勢足固不能以違理,勢不及尤當折之以理。”[5](P119)可以看出, 他們所強調的“理”、“勢”,即在處理外交關系時,一方面要有理可據,使自己站在正義的一方;另一方面,又要注意到中外實力和國際局勢的現狀。因此,必須做到順勢而循理。洋務思想家對“理、勢”的追求促成了近代外交“誠信”原則的形成。同時,也有助于人們理解近代國際外交準則——國際公法和條約的雙重性質。在這一問題上,他們提出了自己的主張:
   1.以國際公法和條約為基本的對外交往準則
  近代意義上的國際公法和條約,是近代歐洲政治發展的必然產物。它所倡導的國家主權平等、不干涉內政等原則,對于解決國際間的爭端,協調各國之間的相互關系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對新的世界格局的認識,促使清政府開始關注國際公法,以適應公法所維系的近代國際政治體系的需要。正如當時一位總理衙門大臣董恂所言:“今九州外之國林立矣。不有法以維之,其何以國。”[6](P3018)1864年,由美國傳教士丁韙良翻譯的《萬國公法》一書由總理衙門奏準刊印,“其于啟釁之間,彼此控制箝束,尤各有法”,[6](P2703)由此而獲得了清政府的認可。洋務思想家對國際公法也極為重視。郭嵩燾在使英期間,曾在其日記中介紹了萬國公法產生的歷史,并認為其“以信義相先,尤重邦交之誼”。[10](P11)鄭觀應也指出:“各國之借以互相維系,安于輯睦者,惟奉萬國公法一書耳。”[5](P66)并將其視為“萬國之大和約”。[5](P175)郭嵩燾、馬建忠、 薛福成在辦理對外交涉時,常常以國際公法作為辯論的依據。
  在國際事務中,條約作為“國家及其他國際法主體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并確定其相互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一種國際書面協議”,[1]在協調中外關系方面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自鴉片戰爭以來, 清政府被迫與西方列強簽訂了一系列喪權辱國的不平等條約,但我們也無庸諱言,在當時中外實力懸殊的情況下,以所定條約作為處理中外關系的依據,在一定程度上能暫時遏制列強欲壑難填的無理要求。在此問題上,兩廣總督瑞麟的意見,頗能代表當時清政府中部分官員的這種心態。他在1867年的奏折中指出:“第自立條約以來,沿海各口,遇有華洋交涉事件,皆以條約為權衡,使各國洋人漸就范圍,咸資遵守。雖間有約外要索,一經援照原約,持平理論,剴切勸阻,未始不折服中止,幸獲相安。是前此議立條約,實為羈縻善法。”[6](P4943)為此,清政府多次頒布命令,要求地方官員遵照條約辦事。[14](P135)[6 ](P7795)洋務思想家對此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郭嵩燾曾就洋人游歷問題發表意見,認為條約已明文規定外人可在內地游歷,如果以一時義憤陰拒洋人,那么則是自己首先違約。[15](P19—20 )薛福成在其《應詔陳言》中,主張“條約諸書宜頒發州縣也”,使地方官員能清楚地了解條約內容。這樣,在中外交涉的過程中,就可以援引條約,駁斥外人的無理要求,而不致因昧于條約,臨事時茫然不知所措。[4 ](P81)但洋務思想家并非一味強調遵守不平等條約, 在上述認識的基礎上,他們通過細致深入的分析,指出了公法、條約在近代國際政治格局下的不足恃。
   2.強調公法、條約的不足恃
  對于維持國際外交關系重要手段的公法和條約的普遍重視,是晚清朝野的一項共識。但在此共識的基礎上,洋務思想家卻更具外交家的眼光。他們不同于曾、李等洋務大員,完全依賴公法、條約維持暫時的和局,而是更為清醒地看到了公法、條約在強權面前的不足恃。王韜指出:“國強則公法我得而廢之,亦得而興之;國弱則我欲用公法,而公法不為我用。”[3](P33)薛福成在評論國際法時認為“然所以用公法之柄,仍隱隱以強弱為衡。”[4](P414)對于和列強簽訂的條約,馬建忠在巴黎留學期間就曾致書友人,指出:“交涉之道,始以并吞相尚而不明,繼以譎辯相欺而復失,終以均勢相維而信未孚,徒恃此載在盟府一二無足重輕之虛文,安足以修和于罔替!”[2](P35—36)王韜也通過對條約的分析,警告說:“不可恃此區區之約,慶相安于目前也。”[3](P128—129)洋務思想家對國際公法、條約雙重性質的深刻分析表明,在近代中國國勢日趨衰弱的情況下,西方殖民者在中外交往中飛揚跋扈,以強凌弱的慘痛現實,使他們認識到公法、條約并不完全可恃,只有依靠自身實力的強大,才能使公法、條約成為一個行之有效的維護利權的法律武器。正如鄭觀應所說:“惟有發憤自強,方可得公法之益。倘積弱不振,雖有百公法何補哉。”[5](P389)
  從洋務思想家對國際外交準則——國際公法和條約的深入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他們對這一外交準則的雙重性質已做出了較為客觀和全面的評價。這種認識是緣于對“理”、“勢”兩者的深刻理解。循理使他們希望通過公法和條約,以合法的外交手段參與國際社會的交往,維護國家的利權;順勢又使他們認識到了公法和條約在國際強權政治下的軟弱無力。能夠對近代國際政治做出如此清醒而準確的判斷,正反映了他們超越時人的外交見識。
  19世紀中后期是近代中國步入國際社會的一個重要時期。正當大清帝國由康乾盛世走向日趨衰退的嘉道年間時,西方資本主義正經歷著一個快速的發展時期。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新的世界格局正逐步形成。其對中外關系的影響,就是將大清帝國納入了近代國際政治體系。然而,對世界形勢的變化,晚清政府反應遲鈍,仍以固有的“天朝上國”觀念看待已經變化的中外關系。由此,中西方在外交上的接觸和沖突,導致了近代西方外交體制對中國傳統“朝貢”體制的猛烈沖擊。其最重要的結果,就是引起了中國傳統外交觀念的變化。
  西力東侵下傳統外交觀念的變化,在鴉片戰爭前后體現于時人對于域外地理、歷史知識的探求,這種變化趨勢最初是基于對了解“洋情”的需要。第二次鴉片戰爭以后,隨著對外認識的深入,一批得風氣之先者已開始將目光轉向西方近代外交體制,掀起了一股傳播近代西方外交觀念的熱潮。晚清外交觀念的這種變化,一方面固然是清政府被動適應不斷變化的國際形勢,建立近代外交體制的嘗試;另一方面則是得力于以郭嵩燾、王韜、馬建忠、薛福成、鄭觀應等人為代表的洋務思想家的積極倡導。他們在辦理洋務、出使國外、留學、游歷的過程中,增加了對外國的了解,也接受了更多的外交知識和近代外交觀念。而民族危亡的緊迫現實以及中國在對外交往中所表現出的種種不適應,促使他們利用各種可能的方式,推動傳統外交觀念的變革,以適應近代國際間交往的需要。
  然而,在近代中國這樣一個特殊的歷史時期,傳統觀念的變革和近代外交觀念的誕生必然充滿著艱辛和曲折。洋務思想家的近代外交觀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著許多不足。這種不足一方面是由于傳播者自身的缺陷阻礙了其對近代外交觀念的認識,如洋務思想家由于受到傳統外交觀念的束縛,往往以中國古代春秋戰國的歷史成例來比附和說明近代國際政治格局,由此而導致了他們對近代外交的傳統性解釋等等。雖然如此,晚清洋務思想家仍通過上疏、著書、辦報等形式,將其對主權觀念的認識,對使節制度的建言、對交涉之道的探討以及對國際外交準則的分析,傳播于晚清朝野,并將自己的理論知識運用于具體的交涉活動中,試圖以此來影響政府和社會,從而推動晚清外交觀念的近代化。晚清外交制度上的某些變化以及傳統外交觀念的變遷,是和洋務思想家對近代外交觀念的傳播分不開的。
  收稿日期:2000—05—08
廈門大學學報:哲社版125~132K3中國近代史蔡永明20012001鴉片戰爭以后,隨著中西交往的日益頻繁,洋務思想家的外交觀念也發生了變化。他們通過對主權觀念的認識、對使節制度的建言、對交涉之道的探討以及對國際外交準則的分析,提出了一套較為系統的外交理論,由此形成了他們的近代外交觀,并推動著晚清外交觀念的近代化。晚清/洋務思想家/近代外交觀蔡永明,廈門大學學報編輯部,福建廈門361005  蔡永明(1971—),男,江西南康人,廈門大學學報編輯部助理編輯。 作者:廈門大學學報:哲社版125~132K3中國近代史蔡永明20012001鴉片戰爭以后,隨著中西交往的日益頻繁,洋務思想家的外交觀念也發生了變化。他們通過對主權觀念的認識、對使節制度的建言、對交涉之道的探討以及對國際外交準則的分析,提出了一套較為系統的外交理論,由此形成了他們的近代外交觀,并推動著晚清外交觀念的近代化。晚清/洋務思想家/近代外交觀

網載 2013-09-10 21: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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