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論市場經濟中政府經濟行為立法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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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史和現實生活都證明,市場經濟決不是無政府的自由主義經濟,市場經濟的存在和發展本質上需要通過一定的政府經濟行為,以矯正其運行中的偏差。國家只有通過建立和完善宏觀調控的法律制度,才能保證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
  市場經濟中政府經濟行為,有特定的含義。確定市場經濟中的政府經濟行為,關鍵是看這種行為是否通過市場機制來發揮作用,其行為目標是否通過市場來實現。我們這里所說的市場,是與國際相聯系的全國統一開放的大市場,政府作為國家管理者,其經濟行為作用于市場后,將引起全局性反映。所以,市場經濟中政府經濟行為,必定具有駕馭全局的宏觀性特征。市場,是政府與生產經營者之間的中間環節,政府行為只有經過市場才能影響經營者,所以市場經濟中政府經濟行為,必定具有間接性的特征。概括地說,市場經濟中政府經濟行為,就是政府通過市場和利用市場機制實現對社會經濟活動的宏觀調控。
  以間接性宏觀調控為主要特征的市場經濟中的政府經濟行為,具有對社會經濟活動實行總量調控為主、調控范圍廣泛和調控手段靈活性強、調控形態上以控制價值平衡為主等優點。當然,我們強調市場經濟中政府經濟行為干預經濟生活的必要性,絕不意味著這種行為是隨意性行為或自然理想化的行為。一方面,市場經濟中政府經濟行為,必須對市場經濟活動的每一個合法主體的權益給予尊重、認定和保護;另一方面,市場經濟中政府經濟行為應該掌握在相應的范圍內和程度上,采取相應的方式和方法,以維護和保障市場經濟按效益最優化的原則運行。這就從客觀上提出了市場經濟中政府經濟行為必須規范化、法制化的要求。
      一、法制手段是市場經濟中政府經濟行為的重要手段
  現代經濟生活史表明,經濟法制手段是政府實施經濟政策的一種重要工具,是政府干預經濟的產物。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各國政府在經濟上基本上是以古典政治經濟學的“自由放任”理論為指導,采取的是放任政策,各種經濟關系主要是通過私人經濟自主和契約自由的法律原則來進行調整的,政府對社會經濟生活一般以不干預為原則,只是以民法、商法來調整一些普通的財產關系和其他經濟關系。這個時期基本上不存在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上個世紀末到本世紀初,資本主義開始向壟斷階段過渡,新科學技術的產生和發展,生產和資本的高度集中,使社會關系日益復雜,為了避免壟斷資本之間的激烈競爭造成的整個社會經濟生活的動蕩,各國政府開始憑借其國家權力制定和頒布經濟法律,干預社會經濟生活,這就導致了現代意義的經濟法制的產生,并逐漸成為政府宏觀調控的一種手段。但是,作為一種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制手段被廣泛采用并對社會經濟生活產生重大影響,則是在本世紀30年代初資本主義世界范圍的經濟危機之后。在嚴重的危機面前,古典經濟學的自由放任理論不攻自破,凱恩斯學派應運而生,它認為造成危機的根源在于有效需求不足,生產相對過剩,單純依靠市場不能實現經濟的長期穩定增長,因此政府必須干預經濟。這樣,以凱恩斯主義為理論依據,各國政府全面開始經濟法制建設,以法律手段作為對經濟運行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
  以法律手段作為市場經濟中政府經濟行為的重要手段。最早產生于資本主義國家,是資本主義國家干預經濟生活的產物。但是,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必要性,同樣決定了政府必須重視法律手段的運用。
  強調以法律手段作為市場經濟中政府干預的重要手段,并不排斥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應該說,無論是現階段還是將來我國市場經濟發達階段,經濟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都是市場經濟中政府經濟行為的必要手段。盡管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調控手段也相應從行政手段為主轉向以經濟手段、法律手段為主,但是在糾正有害傾向、安排戰爭和救災急需的產品、及時處理難以預料而且無法可循的矛盾,在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發生矛盾無法兼顧等等方面,行政手段仍然是必要的。由于現階段存在著多種經濟形式,多元化的利益關系,同價值規律和物質利益規律相聯系的經濟手段,作為市場經濟中政府經濟行為的重要手段,將較多地需要采用。但是法律手段與行政手段、經濟手段相比,具有更突出的優越性和重要性。因為,法律手段不但具有強制性、嚴密性,而且還有一定的靈活性和較大的穩定性。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越來越要求把更多的政府經濟活動準則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成為政府實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法律手段不僅適用于市場經濟中宏觀變量的某些不斷重復的現象,而且可以防止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的濫用。所以,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往往要通過法律手段體現出來。同時,法律手段有利于保證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的有效運用和堅強有力。總之,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都是市場經濟中政府經濟行為的具體手段,三者是辯證統一的關系。但是,從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的要求來說,法律手段較之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更具有重要地位。
      二、政府經濟行為立法是使國家宏觀調控意圖在經濟生活中得以有效貫徹的客觀要求
  市場經濟中政府經濟行為的直接作用是糾正和彌補市場經濟的偏差和不足,當這種政府行為以具有國家強制力的立法形式介入經濟生活時,就會起到強烈和靈敏的高效作用。因為,沒有法律形式或其它具有強制力形式的政府行為的介入,社會經濟生活的整體運行調節,是單純依靠市場機制的反饋作用實現的,時間持續較長,而且易于造成經濟震蕩和資源浪費。而政府宏觀控制政策借助國家強制力量以法律形式干預經濟生活,直接糾正宏觀經濟的偏差,顯然要比單純通過市場機制的反饋作用調整宏觀經濟變量,進而再調節市場運行,在效果上要優化得多。這說明,以立法形式出現的市場經濟中政府經濟行為,具有內在的客觀必然性。
  首先,市場經濟中政府經濟行為一旦以法律法規形式出現,便成為國家意志行為,具有普遍的約束力,成為社會經濟生活的行為準則。雖然市場是一個由為數眾多的經營者組成的龐雜體系,但是在其中從事經濟活動的每個當事人在進行某種經濟活動時,都不得不考慮自己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并考慮為自己行為產生的后果所應承担的法律責任。法律形式的這種強制作用具有持續性,當經濟活動主體的經濟行為適應它的要求時,它是作為潛在的強制力量而存在的。當經濟活動主體的行為違反它的要求時,它便立即作為一種現實的強制力量而發揮作用,對違法者采取強制措施使之承担法律后果。法律手段的這種高強度的強制性,是使市場經濟中政府經濟行為能夠有效實施的最顯著優越性。
  第二,市場經濟中政府經濟行為一旦以法律法規形式出現,便對宏觀經濟具有較強的事前調節作用。這些法律法規,是在把握市場經濟運行的一系列規律,總結市場經濟發展的各種經驗教訓,并適應國家宏觀經濟發展目標的基礎上產生的。它所規范的是市場經濟活動主體的大致活動準則和方向,使他們懂得在一定條件下必須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并通過規定法律責任來迫使人們依法行事,因而使經濟運行符合國民經濟發展的總體要求。這種事前調節的作用,既減少了經濟活動主體的失誤,也從宏觀上避免了市場經濟自發運動中可能產生的嚴重損失。
  第三,市場經濟中政府經濟行為一旦以法律法規形式出現,便具有嚴肅性和穩定性。這些法律法規所調節的是經濟活動中最穩定的經濟關系,而且都是法律化了的經過實踐驗證有效的經濟政策,其制訂、修改都須遵守嚴格程序,不得隨意變動,因而具有相對穩定性。同時,由于它只有唯一的解釋,不允許隨意理解和隨意執行,因而具有明確的規范性。這種相對的穩定性和明確的規范性,都為市場經濟中政府經濟行為的有效貫徹實施提供了有力保證。
      三、政府經濟行為立法是保證市場經濟中政府經濟行為在最優化原則范圍內活動的客觀要求
  作為國家對宏觀經濟進行干預的市場經濟中的政府經濟行為,關系著全局的利益和命運。一旦決策失誤,影響巨大而深遠。這就從客觀上要求市場經濟中政府經濟行為必須最優化和法制化。最優化是法制化的基礎,法制化是最優化的保障,同時,最優化的形成過程,往往是通過法制手段來實現的。
  首先,市場經濟中政府經濟行為所實行的經濟干預,必須以實現市場運行效益最優化為原則,并以法律化為保障。當市場自身運行具有效益和效益最優時,政府行為就是多余的甚至是有害的。當市場自身運行不能帶來效益或不能使效益最優時,政府行為的干預就成為必要。所以,市場經濟中政府經濟行為的標準,應該限定在實現市場經濟運行效益的最優化范圍內,正如真理邁出半步即變成謬誤一樣,如果超出了這個范圍,哪怕“越雷池一步”,都會落入無效益的深淵。因此,對市場經濟中政府經濟行為的范圍和界限,只有以立法的形式加以限定才是最好的保證。
  第二,作為宏觀調控決策的市場經濟中政府經濟行為的確定,必須是不同利益之間反復協調的結果,并依靠法律手段加以鞏固。市場經濟中政府經濟行為按最優化原則確定,固然有賴于政府領導人的智慧,同時需要專家和各種先進科學技術加以論證,但僅有這些還不夠,它還必須同時是由不同利益部門代表參加的利益協調和尋求利益共同點的過程,是各種利益代表之間進行必要磋商的過程。最終形成的宏觀經濟決策應該是經過相互利益妥協,求得利益共同點,各方面在原則上共同認可的東西,而且,這種東西往往只有以法律形式加以固定,才能得以順利貫徹實施。
  第三,按實現市場運行最優化原則確定的政府經濟行為,能否不受干擾地順利進行,必須依靠法律手段。效益的最優化,是市場經濟的最高原則,因而是市場經濟中政府經濟行為的活動標準。政府經濟行為必須以宏觀經濟發展目標和市場的整體利益為出發點,為此,它可能犧牲局部利益而照顧整體利益,可能放棄暫時利益而照顧長遠利益,可能舍棄地方利益而顧全全局利益,可能不重視市場競爭結果的平等而謀求市場主體資格、競爭條件的平等。要做到這一點,市場經濟中政府經濟行為準則,就必須不因政府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以政府領導人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這樣,政府經濟行為才能不受任何干擾地順利貫徹執行。要做到這一點,立法是最可靠的手段。尤其是在經濟體制轉軌時期,為了防止舊體制的影響和新體制誕生后的混亂,政府經濟行為立法就更為重要。市場經濟中的政府行為一旦成為法律法規,就使國家整體行為在公開化民主化的基礎上有了制度保障,成為共同執行和相互監督的工具。
  市場經濟中政府經濟行為是宏觀經濟行為。調整宏觀經濟的法律法規一般不以公民和法人的行為為調整對象,而是政府在一定時期內宏觀經濟政策的法律化。而國家對宏觀經濟的調控,主要是通過計劃、財政、金融三個方面的政策實現的,因而表現為市場經濟行為立法的內容,主要也就是計劃、財政、金融等方面宏觀經濟政策的法律化。
             (作者單位:湖北省政府法制辦公室)
                   責任編輯 宋敬華*
  
  
  
理論月刊武漢6-9F13社會主義經濟理論與實踐李次彬19961996 作者:理論月刊武漢6-9F13社會主義經濟理論與實踐李次彬19961996

網載 2013-09-10 21: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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