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出版集團改組改制問題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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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隨著我國出版產業的快速發展,產業經營集團化已經成為業內人士的共識。但是,絕大多數已經組建的出版集團,無論組織形式還是管理體制,都與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相差甚遠。因此,出版集團的改組改制問題,就成了進一步加快出版產業發展亟待解決的一個重大現實問題。
      一、我國出版產業集團組織的現狀
  出版產業組織是產業經濟活動的主體,是為求得自身生存和發展而投入出版經濟活動的利益實體。適應出版產業生產力發展的組織規律和相應的組織形式,是出版產業發展、壯大的重要保證,而出版業專營與競爭并存的市場結構,客觀上要求各出版經濟組織之間聯合形成新的集團組織,去尋求更大的市場份額。集團化經營的趨勢,導致了我國出版產業組織的裂變與聚合。成立地方性的大型出版集團,組建橫向型的出版(發行)經濟合作組織,建立區域性經營聯合體,已成為越來越普遍的產業發展現象。近幾年來,山東、江西、湖北、四川、遼寧等省已先后組織了地方性出版集團。“全國科技出版社聯合體”、“全國文藝出版社發行聯合體”、“全國大中城市新華書店發行聯合體”等多種形式的經濟聯合組織也日益增多。出版產業的集團化經營趨勢,無疑促進了出版生產力的發展。但就目前已組建運行的出版集團來看,與集團的規范化要求還有較大差距,尤其是與現代企業制度和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相比差距更大。
  企業集團是以資產聯合或資金聯合組成的現代企業群體組織。從企業集團的規范化要求看,我國出版集團目前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主要是:①多數地方出版集團是以原來的行政隸屬關系為主,由政府授權管理組建而成,而不是以產權關系建立起來的,集團核心企業與緊密層企業和半緊密層企業間尚未形成控股參股關系。②出版集團雖有一個能起主導作用的核心企業,但由于尚未建立控股參股關系,不完全具有統一投資決策,統一運用資金的功能。③出版集團核心企業雖有政府有關部門對集團成員企業國有資產經營和管理的授權,但實際上在經營上并未得到落實,核心企業對成員企業的資產沒有處置權。對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沒有決定權。④企業集團核心企業與成員企業之間缺乏一種科學處理集權與分權關系的規范。有的核心企業采取變相手段,過度集權,束縛了成員企業的自主權;有的核心企業則無法制約成員企業,集團處于松散狀態。上述問題,說明我國出版集團發育還不成熟,而這種不成熟的根本原因又在于核心企業與成員企業間沒有建立起以產權關系為紐帶的控股參股關系。因此,需要按規范化方式對現有的出版集團進行公司制的改組改造。
      二、出版集團改組改制的模式選擇
  出版企業與一般企業一樣,都要講經濟效益,但前提是要講社會效益。出版企業的目標不能與一般企業一樣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出版集團的改組改制,必須在符合國家政策法規的基礎上,從各自的實際出發來選擇改組改制的模式。
  從我國目前企業集團的公司制改造的情況來看,主要有以下兩種模式:一種是整個集團進行股份制改造,成為上市公司;另一種是將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改造成為國有控股公司,成員企業改造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行業性的企業集團,則多數采用后一種模式。筆者認為,從出版集團的實際情況看,第二種模式是出版集團應當作出的正確選擇。其理由是:
  (一)從產權關系上看,出版集團按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改組為國有控股公司,明晰了產權關系,實現了改制的目標,從而有利于企業集團由以傳統的企業組織形式為基礎向以現代公司制度為基礎的根本性轉變。
  (二)從集團內部關系看,出版集團改造為控股公司后,強化了集團內部管理,增強了集團化經營的內部凝聚力。出版集團改造為控股公司后,核心企業的職能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一是國有產權管理的職能,有權對集團的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和調整。二是決定重大投資的職能。主要包括制定總體發展規劃和投資戰略方針,作出投資決策等。三是選擇管理者的職能。對被控股子公司的重要人事任命有決定權。四是審計監督職能,強化系統內的約束監督機制。五是協調服務的職能。這些職能為出版產業的集團化經營奠定了基礎,有利于出版產業的發展。
  (三)從集權與分權的關系看,集團改造為控股公司后,核心企業與成員企業的集權分權關系建立在產權關系基礎之上,使集權與分權更趨科學和合理,既調動了核心企業的積極性,又調動了成員企業的積極性,也明確界定了核心企業和成員企業各自的法人責任,從而使整個集團在體制和機制上保持蓬勃的生機和旺盛的活力。
  (四)從計劃與市場關系看,集團改造為國有控股公司后,一方面適應了市場經濟以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要求,另一方面又保證了國家對出版業一定程度的宏觀調控,從而確保社會效益目標的實現。
      三、出版集團改組改制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清產核資,明晰產權
  企業集團公司化改造的性質在于:適應企業集團中用現代公司制度來取代傳統的公有制企業的組織制度,在企業集團內部形成以產權關系為紐帶的母子公司關系;在政府與企業集團之間形成政府以企業集團核心企業(集團公司)為國有資產經營組織的國有資產授權關系。也就是說,政府授權部門代表國家將成員企業中的國有資產委托、授權給集團公司,使這部分國有資產轉化為直接的集團公司的國家資本金。政府對集團其他成員企業的國有資產不再擁有直接所有權,其國家所有權的性質間接地通過政府對集團公司的直接所有權體現出來。因此,清產核資、明晰產權就成了集團公司制改造的基礎和關鍵。公司制改造,可以說是實行資產的組合。資產所有者對投入資產的風險和收益承担完全的資產權益和責任。在企業集團的公司制改造中,資產所有者投入的不管是存量資產還是流動資產,其所有權仍為投入者。要以資產評估的結果作為資產所有者的投入量,做到公平合理,明晰投資者的產權關系,為規范公司制的領導體制、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奠定基礎。
  (二)調整股權結構,構建母子關系
  在母、子公司的關系上,一般有四種:①A公司能控制B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本;②A公司擁有相對控制B公司多數表決權的股本;③A公司能實際控制B公司的董事會;④B公司是A公司所擁有的子公司的子公司。凡符合上述任一條件者,B公司即為A公司的子公司。倘若成員企業現有國有資產不足于控股要求,核心企業則應相應注入國有資本金。在出版集團的改制中,可以把改組工作結合起來,進行資產重組,比如,就地方出版集團而言,新華書店、外文書店可以合并,直屬印刷企業和印刷物資公司可以組建為股份制的公司,各專業出版社可組建為圖書出版公司、音像電子出版公司、期刊出版公司等。通過改組改制,使集團產權關系清晰,聯系緊密,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三)理順管理體制,明確職權范圍
  企業集團公司化改造后,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規定,企業集團改組成的控股公司,其性質是特殊法人,采用國有獨資公司形式。由于國家是惟一股東,因此沒有必要設股東會,由董事會行使集團公司的重大決策權。集團公司董事會是公司最高層次的決策機構,董事長是集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集團公司董事會成員在母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中選聘,主要公司的董事長由集團公司董事兼任。集團公司的總經理由集團公司董事會聘任。
  控股公司是從事產權管理職能的經濟實體,其領導體制應是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董事會是有效管理國有控股公司的重要組織形式。集團公司在取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其所屬子公司國有資產經營的授權后,具有以下主要職責:①依照國家有關制度和法規,制定本集團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辦法;②決定集團公司的組織管理體制、機構效益和資產經營方式,享有對所轄企業國有資產經營者人事任免權;③依據國家經濟政策制定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的經營戰略、發展規劃、企業集團商品(產品)和勞務價格;④審批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年度財務預決算,負責集團公司及其所屬企業收益分配和國有資產所有權收益上繳;⑤決定集團一定范圍內的國有資產投資活動;⑥決定屬于集團公司產權范圍內的國有資產配置包括企業兼并、合并、租賃、轉讓等:⑦考核所屬企業資產運營情況等。
  (四)規范財會制度,加強財務管理
  控股公司必須按照《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執行國家統一規范的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此外,控股公司作為特殊的公司法人,在財務管理上還有一定特殊規定,主要是:①其財務報表上的“實收資本”科目反映為百分之百的“國家資本金”,而其他一般公司法人均反映為“法人資本金”。②在利潤分配上,控股公司按照投資比例向下屬企業收取利潤或股利分紅。控股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產權收益,統一上交同級人民政府,連同控股公司出讓子公司產權或股權的凈投入,納入國有資產經營預算進行管理。③在稅收方面,控股公司的子公司的利潤應分別繳納所得稅,由子公司上交控股公司的稅后利潤或股利,不再重復交納所得稅。④控股公司本身需要的經費,在子公司上繳的稅后利潤或股利中提取,其用于本身生產經營活動的費用,從成本中列支。
  
  
  
中國出版京17~18Z1出版工作、圖書評介許志銳19991999 作者:中國出版京17~18Z1出版工作、圖書評介許志銳19991999

網載 2013-09-10 21: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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