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自由與平等的現代人倫的道德哲學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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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B82—0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579(2007)01—0095—06
  自由和平等是人類為之長期奮斗的社會政治目標,同時它們也應該成為現代人倫關系的本質特征。所謂倫理,從本源上說,是有著深層人格、深層自由的個人們相互對待的道理,也就是尊重各自的自由意志并平等相待。自由和平等的現代人倫關系的合理性及其價值應該從道德哲學上得到徹底的闡釋和確證,這能夠讓我們在人的生存論層次上來感受自由、看護自由、培育自由,并在社會政治層面促進人們的自由和平等,從而從道德上徹底摒棄古代的等級特權和統治型的人倫關系。
  一、對自由的道德哲學闡釋:深層自由與社會自由
  近代西方對個人自由的論證有著某種宗教性前提,即從所謂“天賦人權”出發,也就是認為“人生而自由”,從而樹立起自由的信念。在政治學理論上,對自由和平等的論證多從所謂“自然狀態”出發。洛克、孟德斯鳩和盧梭等人都認為這個前提所導致的是個人之間自由平等狀態。洛克認為,自然狀態是一種“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他們在自然法的范圍內,按照他們認為合適的辦法,決定他們的行動和處理他們的財產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許可和聽命于任何人的意志”。他還認為,“這也是一種平等狀態,在這種狀態中,一切權力和管轄權都是相互的,沒有一個人享有高于別人的權力”[1](P4)。他們都認為要保衛個人的基本平等權利,即生命權、財產權和自由權,需要人們訂立契約,建立國家,國家的主要作用在于供給公共法律和抵抗外來侵略,即保衛社會的內外安全。許多批評者認為這種狀態從來不是真實的狀態,并不存在每個人對自己都有絕對主權的原始(自然)狀態,國家的建立起初也許是強力或野蠻威權的結果,所以契約論學說被視為憑空穿鑿之論。
  我們認為,契約論的確是非歷史性的,然而,它卻指明了人的基本尊嚴之所在,也指明了個人的自由和平等是人類所要爭取的普遍的價值目標。并不是因為歷史上存在這么一個狀態,我們才要重新回到這么一個“黃金時代”,而是因為這是人類的一個現實理想,所以,我們要盡力追求它。它并不是人的本性的產物,而是應該這樣去理解:與等級制度和統治型的人倫關系相比,它除去了野蠻、粗鄙的成分,成為理性、教養、文明、人性豐滿的標志。
  但是,從政治學的層面對自由和平等進行論證是為了適應當時新興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要求,所以,這種論證是政治性的,而沒有落實到生存論的層面上。比如說天賦人權或“人生而自由”說更多地帶有政治宣傳的意味,而利用假定的“自然狀態”來論證的“自由”和“平等”則只是一個理論模型,所導向的契約論同樣是一種關于國家起源和國家職能的政治學說。但是,這種學說卻堅定地、毫不含糊地捍衛人的自由與平等,把它們看作最高的政治目標和社會理想,所以,才會有“不自由,毋寧死”的錚錚誓言,才會有“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二者皆可拋”的矢志不渝。
  我們看到,在整個西方近代時期,對于自由和平等的論證都局限在政治學層次上,引起了許多問題,本質上說,這些問題是由于沒有根本解決自由和平等的哲學基礎所必然出現的。我們認為,在進入到社會政治層面的自由和平等之前,我們先應該論述作為人倫關系的自由和平等,它的恰當基礎應該是生存論哲學。只有通過生存論的考察,我們才能在人生存的深層次上同自由和平等打照面。這就要從道德哲學的高度證明自由與平等為什么是人倫關系的正常狀態。
  平等與自由是一對孿生兄弟。但在我們看來,自由在生存論層次上來說更為根深。從理論上說,有兩個層次的自由。一個是個人內在意志的自由,一個是個人在社會現實生活中的政治、經濟、社會自由。前者要向后者開放,后者以前者為根源。從實質上說,自由是人的最深存在,不是理性所能認識的,或者說,理性只是向外,在應付人類認識外在世界、形成工具合理性和社會交往、形成共識等方面大有功效;而在內,對生命的親證,就只能靠體驗和直覺。在思想界一直有學者把人的最深存在懸擱起來,從而使關于人的心理和行為的理論自然科學化,比如說新老行為主義學說就是如此。他們認為,人的道德行為與動物通過“刺激—反應”機制而獲得某些行為習慣,在原理上是相同的,這就意味著可以在倫理道德領域中完全取消自由意志問題。我們認為,雖然在人受到“刺激—反應”的因果機制支配的層次上,這種關于人的行為的知識是有效的,特別是在一個高度社會化、個人處于平均化狀態、并由科學和技術來提供我們的欲望和需求的時代是很有效的,但是,就人的存在本質來說,這種知識是有缺陷的,因為它漠視人的行為現象的本源自由。于是,我們應該探討一下我們的深層自由問題。在這個層次上,自由的含義是我們的存在不受到任何其他東西的支配,也就是說,去存在、去活(to live)是最本源的。在我們脫離日常的行為打算和理性求知方式,而直接面對生命本身、體驗生命之流時,會有各種超越感性和理性的意愿,它們是不能被理性所理解的。對于我們的日常知性來說,這個層次是一種混沌,或是一種虛無。但是我們知道,它就是我們的生命本身。除了人的生理基礎以外,它是各種觀念、欲求、情感、情緒、意向等的流動的、滲透性的、生長式的整體。我們的外在環境因素、社會交往因素、各種文化教育因素等等都會滲透到我們的深層存在之中,組建著我們的人格。
  我們認為,柏格森對這個問題有著深刻的洞察。在他看來,在深層自我的層次上,自由就意味著自我生長。深層自我的生長方式是我們的理性所不能清楚地理解的。柏格森對自由意志做了非常原則性的闡述,包括以下幾層意思:(一)自我不是意識狀態的堆積,而是心理狀態相互滲透、溶化、變化生長著的整體。(二)所謂自由動作,是指這動作是整個內在心靈的外在表現,“因為只有自我是這動作的創作者,又因為這動作把整個自我表示出來”[2](P112)。這表明,自我作為一個整體,并不是受某種意識狀態的支配,而是自足地作出動作,是自我決定。因為自我就是情感、意識狀態相互滲透、溶化的整體。(三)這種自由不是絕對的,而是有著程度上的差異。也就是說,自由的程度取決于各種意識狀態的相互滲透、溶化的程度。意識有深層與淺層之分,也就是說,在社會層面上,自我要經常與形式化的、空間性的東西發生關系,這樣,自我也會在表面上發展,這上面可以長出各種彼此無關的雜物。如果種種漂浮在意識表層的因素老是不能與自我的整體完全混合在一起,就會使得我們的基本自我之內形成一個寄生的自我,后者不斷侵犯前者,這種生活就很難說得上有多大自由。
  這種自由意志學說啟示我們,第一,人的深層心理如果是一個相互滲透、融合、生長著的整體,則它就是我們行為的整體的、起始的原因,而不受其他東西的支配或決定。這就說明,我們的深層自我是自由的。如果我們的理智觀念等等沒有與深層心理融合在一起(而理智觀念又很容易漂浮在深層自我的表層),就會對深層自我的自由造成妨礙;第二,我們的自我、人格、靈魂是需要教育的,因為它要成長變化,得到塑造,但是,教育要得法,那就是要用各種辦法使教育所灌輸的觀念與情感跟整體靈魂打成一片,這樣靈魂就成功吸收了教育內容而得到生長,從而使我們的自由程度增大,因為引起人們做出自由決定的正是整個的靈魂。我們的基本自我越活潑、越豐富、越能表現自己,我們的動作就越自由。
  自由意志由對深層自我的體驗而被感覺到。誠然,在日常生活中,主要是表層自我在活動,因為社會活動特別需要形式性的、空間性的東西,即要把意識狀態和觀念弄成固定的、僵硬的,為的是要傳達給他人,而語言也在加強這一趨勢,因為語言一說出來,就已經是普遍的,它所反映的情感、事實就失去了活力和自我成長性。這種日常生活的表層自我會逐漸形成包裹深層自我的厚殼。對深層自我的體驗通常能發生在面對緊急關頭而做出決定的時候,在某些時候,我們在對最合理的勸告進行最合理的考慮的同時,另外還有一種什么東西在進行活動,這就是我們深層自我的意識狀態在不知不覺地醞釀著,所以,我們有些時候會沒有明顯理由地突然改變主意。這似乎是不可理解的,然而,這樣做出的動作卻可能有著最好的理由:它們“符合我們全部最親切的情感、思想、期望,符合那能代表我們整個過去的人生觀,簡言之,符合我們個人關于幸福與榮譽的看法”[2](P116)。它們不是那種膚淺的、幾乎外于我們的、清楚而易于說明的觀念,而是我們的最深層自我。
  可以說,柏格森對深層的自由意志問題作了非常明確的闡述。這種學說的功績就在于它證明了個人意志的高度私人性、獨特性和難以公共化的特質。它是個人內在的生存意愿,需要加以高度尊重,并促使它得到自由的生長。所以,意志的深層自由意味著個人的獨特性,而個人的獨特性意味著個性的內在尊嚴。同時,這種深層自由也是我們的政治、經濟和社會自由的基礎,政治、經濟和社會自由就是一種公共自由。這種公共自由本質上應該為深層自由服務,也就是說,給個人的深層自由提供一種能得以自由生長和表達的社會環境和制度體系,反過來,這種自由環境和制度又能促使經濟的繁榮和豐富多彩的精神文化之花的盛開,從而能很好地滲透并溶化到個人的深層自我之中。
  這些公共自由包括公民自由、財政自由、人身自由、社會自由、經濟自由、家庭自由、地方、種族和民族自由、國際自由、政治自由和人民主權等①。其本質是在公共法律的前提下,人們有表達自己愿望的自由。自由是以公共法律的約束為前提的,也就是要對自由的無限性的一面進行限制,從而使無限自由變成有限自由,這表明公共法律是對自由意志加以公共理性的限制和引導。所以,在公共生活的層面上,自由的意義是讓個人能夠獲得個人自己的獨特經驗,從而滲透到深層自我之中,并源源不斷地滋養著深層自我。于是,個人內在心靈的生長就會更加強健,并更有責任能力,從而使個人成為更加平等的個人;如果失去了社會自由,而處處是社會強制,那么,個人所獲得的經驗都將不是本己的,而是強加的。強制所影響的就只是表層的自我,并最終封閉表層自我與深層自我的溝通渠道,導致個人人格的委頓,責任感的喪失和責任能力的缺乏。這就能理解,為什么在一個相對自由的社會中,人們思想的深度會增加,精神之花也會更加豐富多彩,而在一個思想受到鉗制的時代,精神文化領域就會經歷某種程度的荒漠化。特別是在目前經濟與技術時代,經濟生活中的物質文化、技術活動中的工具理性,都有把個人拉平為一個個平均數的傾向,也就是說,由這種追求普遍有效性、標準化、批量化的方式所形成的文化,其本質是越來越適應公共交往秩序不斷擴展的趨勢的,從而具備了某種文化專制的傾向(這種專制是不知不覺中形成的,并且曾是社會的目標)。這種經濟與技術文化的主要特征就是非個人性的普遍理智觀念,在它們成為一個社會體系性的觀念存在,而且塑造著人們的生活方式并對人們的行為有專制傾向的時候,就不能與個人的深層心理很好地融合。在這個時候,有著深厚自由思想傳統的思想家們就會感覺到這種工具理性、平均化的文化的形成,將對人們的自由造成一種剝奪,從而損害人們的深層自由,于是發出了強烈的反異化呼聲。由此我們也可以理解,為什么在一個個人自由觀念還不太深入人心的社會體制中,人們會幾乎是非反思地把發展物質文化和技術文化當作自己社會的最重要目標;而在注重個人自由的社會體制中,物質文化和技術文化卻時時受到反省與批判,人們要求在這么一個時代更加深入地體驗本真自我、自由地追求多元性價值。
  二、人倫的平等:超越信念層面而進入知識性考量
  在對自由的哲學闡釋的基礎上,我們才能更加清楚地理解人與人之間的平等。西方在古代、近代對平等的論證,基本上停留在信念層面,而沒有從生存論層面來理解平等。我們看到,西方平等人際關系的觀念有悠久的傳統,比如在古希臘城邦民主制度下的公民政治權利的平等;在中世紀上帝文化的熏陶下,西方人也培養了一種平等意識,那就是在至高無上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人都是上帝卑微的造物,都帶有原罪,所以,人人在上帝面前有一種“負”的意義的平等;而以文藝復興為開端的西方近代啟蒙則追求人與人之間的“正”的意義的平等。近代啟蒙學者以感性生活的個人性、理智思考的獨立性反對神性統治,獲得個人的自決權利。這種個人平等自由的信念,實際上成為了近代的社會化生活特別是經濟秩序的擴展,以及民主政治和國家生活的文化基礎。所以,他們對平等的關注與自由問題一樣,都是政治信念上的,而沒有深入到存在層面,不能真正維護個人的個人性,所以還不是一種直達本根的知識。
  政治信念層面的自由和平等如果缺乏生存論層面的自由的基礎視域,就有可能無法體驗到個人的真正自主和自由,最后發現個人不足以保衛自己的自由和平等,所以訴諸“公意”、“絕對精神”或作為“地上的神物”的“國家”來塑造個人的本質,而這種信念最后導致黑格爾式的國家高于個人,“個人的最高義務是成為國家的一員”的倫理定位,導致把個人視為社會機構的零件的觀點,這從原則上說,是在倫理本質上把社會組織包括國家看作高于個人,從而使個人的獨立和平等受到社會組織的褫奪。
  深層人格和自由意志學說揭示了一點:每個個體的深層人格是獨特的、不可通約的、高度私人性的。當然,人們必然要進行社會交往,而人們進行的經濟交往、理性理解、語言溝通等所能達成的共識就是公共領域的可能空間,然而,這種公共空間必須尊重個人的深層獨特性、獨立性、本真自由。要確立個人的真正平等,從知識的要求來說,就應該證明個人深層人格的獨特性甚至不可傳達性。從這個意義上說,自由是平等的存在條件,而平等是自由的社會表現。
  現代西方人文哲學的大多數派別都在力圖證明這一點。叔本華和尼采的意志主義認為世界的真正本質是意志,它是不可用理智范疇或概念來理解的,是一種不可名狀的、盲目的沖動。人也有意志,感性、知性和理性認知都只不過是對這種意志的表象。他們雖然沒有直接提出本真的個人性問題,但是他們反對了抽象理性一統天下的企圖,從而使個人性問題有得以提出的可能。柏格森則明確認為,人的智力認知方式是一種空間化方式,很適合認識死的、特別是固體的東西,它不能認識活生生的東西,對生命只能象征性地表述。它適于表達一種公共的意見,有著社會性的可傳達性,語言也加強了這種特點。但是人的深層自我卻是眾多的意識狀態相互滲透、溶化的自我生長,各種意識狀態不能被分割和固定,它們之間沒有明確的邊界,所以,根本就不能訴諸理智的理解。換言之,智力天生就不適于理解生命。這就意味著人的深層自我有著高度私人性。存在主義思想家們也體驗到了個人的內在、深層的孤獨。這種孤獨是個人的個人性的真實寫照,他們認為,個人只有在面對那屬己的、超不過的可能性——死的時候,才會從社會的鏈條中被震開,而成為一個孤零零的個體。只有有這種體驗的人,才能成為一個真正的個體。薩特說“他人是地獄”,并不是從“他人處處對自己是禍害”這種社會學意義上說的,而是從“個人之間有真正深層的隔絕”這個哲學倫理學意義上說的。然而,他們對個人的內在個人性的探索,當然不是讓大家始終停留在個人性的內部混沌中,而感受海德格爾所說的“畏”、“煩”、“向死而在”,體驗基爾凱廓爾所揭示的“恐懼與顫栗”、薩特所說的“虛無”感或加繆所說的“荒謬”,而是要在體驗這種不可傳達的個人性的基礎上,向社會性的生存敞開。這類哲學為個人在社會生活中的人倫平等奠定了堅實的哲學基礎。現代西方哲學中的人文主義派別都在鉚足勁地剖析個人的獨特性的存在基礎,并喚醒人們對自己的“個人性”的意識②。個人性是可貴的,是一個人的存在原點,是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剔除的。它既是一種意識,也是一種存在姿態,同時也是一種品質。它從哲學的高度論證了每個人都有其不可讓渡的獨特性,個人的深層人格是獨立、自主的。
  上面的哲學知識才是我們在現實的公共領域中人與人之間的平等關系的堅實基礎。既然個人的個人性是自主的、可珍視的,于是,就應該尊重個人的自由意志,人們都應該自尊而尊人,并從個人性的不可讓渡性的高度來理解人與人之間的平等性。從個人領域進到人倫領域,必須立于個人自己的獨特性的基礎之上。人倫現象是生活的必然,其本質是要追求物質生活條件的提升,尋求保護,并獲得精神成長的環境。個人的力量不足以獲得不斷發展的利益,也不能保護自己的利益,因而需要合作,需要組成社會。公共領域是一種人們協同行動的領域,它注重可傳達性,并進行普遍性的價值追求。其典型意象就是合同或契約。無怪乎一說起社會的和平交往形式,很多人就會信奉社會契約論,把國家看作人們出讓某些權利、締結契約而形成的,并期望國家保護個人的自由和平等。
  社會平等主要表現為基本社會權利的平等,比如說在自己國家范圍內,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平等,國家對每個國民給予平等的國民待遇,其實現過程要求規則的公平。當然,它不是指結果上的平等,因為天賦、教育、努力和機遇等因素而引起結果上的不平等是必然的。但結果上極端的不平等則是國家要加以扶正的。這種做法似乎違背了規則公平的原則,也的確有學者(如諾齊克)對這種做法提出了異議,但是,國家的公共目標與規則平等的市場制度應該處在某種平衡之中。
  平等權利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公民固有權利,包括人格尊嚴權、自決權、工作權、組織權和結社權、社會保障權、生活權、教育權;一類是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包括生命權利、人身權、遷徙權、法律平等權及其他權利③。所有這些平等權利都是就個人作為社會成員而言的公共權利。在這方面的平等,其基礎是個人的深層自我、深層人格的獨特性。國家要尊重、保護這種獨特性,所以,在社會公共生活的層面上,必須賦予個人以政治和社會的平等權利。不平等,扭曲的是個人的深層自我和人格;而平等,則能讓個人在自由發展自己的能力、表達自己的愿望、偏好,自決地選擇生活道路的過程中豐富自己的內在經驗,從而能更好地塑造自己的深層自我。外在的壓制、強迫,對于被強制者、被壓迫者來說,會讓他們獲得一種痛苦的經驗;而對于壓制者、強迫者來說,則會讓他們獲得居高臨下的權力感。這二者都將會極大地扭曲人們的深層人格。
  三、深層自由和平等概念的倫理學意義
  從生存論的角度論述了人的深層自由和平等,確證了個人的真正個人性之后,我們就獲得了對自由和平等權利的基本認識。這一認識在倫理學上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一,自由和平等是我們個體存在的實情,也就是說,我們的深層自我是自由和平等的,自由和平等是我們存在的本己特征,而不只是一種政治倫理信念。我們不能概念先行,也不能預先設定一種價值。從存在論到價值論,我們以為這是一個合理的理論進路。自由和平等的倫理學價值來自我們深層自我的存在特征。這一學說告訴我們,只有我們的深層自我是自由的,因為作為我們的各種心理觀念、狀態相互滲透、融合、生長著的整體的意志是我們行為的初始動因,所以,它是自由的。于是,它可以要求社會公共生活也有各種公共自由,在這種公共自由中,我們能夠從自己最本真的意愿出發,來進行選擇、生活和創造,并從社會生活和文化傳統中吸收符合自己最親切的價值觀和人生觀的思想觀念,使之滲透、融合進我們的深層自我之中,促使其生長、發展。倫理學必須關心如何使人們的深層人格得到統一性的發展,而不是讓深層人格與表層自我處于一種相互分裂的狀態。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把自由和平等權利作為公共倫理學的起始概念,就是要讓權利在現實的公共生活中得到制度化的實現,從而在越來越高的層次上塑造個人具有內在統一性的公共人格,豐富其社會本質,它們向人們的深層自由開放,并滲透到深層自我之中,參與組建個人的自由人格。
  第二,近代西方對自由和平等權利的論證主要是在政治信念的層次上進行的,從而只能把它們作為一個假設的前提:要不就是認為上帝就把人創造成平等自由的,要不就是假設在自然狀態下人是自由平等的。這些看法都會遭到反駁。人們甚至也可以說,人天生就不是自由平等的。論證等級制度具有合理性的思想家通常就采取這種立場。他們可以認為自己的觀點有經驗的證據,比如人的天生智力和氣質有高下,所謂“上智與下愚不移”,所謂“氣質有清有濁”等。我們現在在人的深層自我的生存論層面確證了人的自由和平等,就可以使各種否定人的本源自由和平等的思想無處遁形,也為我們展開公共倫理學說找到了一個最初空無內容,卻要在社會公共生活中吸取其本質內容的前提——即自由和平等權利。
  第三,人的本源自由和平等權利對社會公共生活、制度的倫理價值有著實質性的規范力量。也就是說,它要求我們的公共制度如家庭、市場、各種自愿團體、同業協會、政府、政治國家等等制度,從理想層次上說,應該具備如下人道的倫理性質:即它們要去除其強力、野蠻的特征,而能夠具備和平、文明的特征;要適合人的人格生長的需要,要能與人的深層心理相互滲透、融合,從而它們需要有一種人際的情理聯系,有著人道情懷,尊重人的權利,并促使人的權利得到多層次的整體實現。這一切,構成了公共制度的正義性價值。
  理解個體的自由和平等有一個歷史過程,一方面,它會受到歷史傳統的影響,另一方面,又會受到現實社會組織的復雜結構的遮蔽。然而,個體自由和平等是一種基本權利,它有深厚的生存論基礎。關于個人自由和平等的思考之所以成為公共倫理學的一種基礎知識,原因也在于此。
  收稿日期:2006—09—10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公共管理倫理研究”(02BZX056)
  注釋:
  ① 根據霍布豪斯的總結,見《自由主義》第二章,朱曾汶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4。
  ② 可以說,這是對西方近代啟蒙思潮的再啟蒙。如果說,西方近代啟蒙思潮是啟神性對人性之蒙和封建等級制度對人的社會平等之蒙,那么,現代西方人文哲學的主流就是啟近代哲學對個人性造成的社會性之蒙。
  ③ 根據仲大軍的論述,見《國民待遇不平等審視》第4章所列舉的國際公約視野中的公民權利。中國工人出版社2002年出版。
江西師范大學學報:哲社版南昌95~100B8倫理學詹世友/雷斌根20072007
深層人格/自由和平等/現代人倫
  deep personality/freedom and equality/modern ethical relationship
Moral Philosophical Interpretation on Modern Eth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Freedom and Equality
We have regarded freedom and equality as a political belief for a long time, in reality, it is an existential fact in ourselves, that is to say, we are free and equal at the level of existentialism or deep personality, which has a normative function for constructing modern ethical relationship of freedom and equality. If we base our public ethics on it, we will not think about freedom and equality only at the level of belief, but get a existential presupposition. Therefore, the essence of modern ethical relationship should be able to protect people's basic rights of freedom and equality, in doing so, the outcome of our social behavior will penetrate our deep ego and cultivate our deep personality.
我們長期以來把自由和平等作為一種政治信念,實際上它是一個生存論的事實,也就是說,人們在生存論即深層人格的層次上是自由和平等的,這對我們在現實中建構自由平等的現代人倫關系有一種實質性的規范作用。我們的公共倫理學應該以此為基礎,才不會只停留在信念層面,而是獲得了生存論前提,所以,現代人倫關系范型的實質應該是保衛和實現人們的基本平等自由權利,從而讓人們的社會活動成果能夠滲透到我們的深層自我之中,滋養我們的深層人格。
作者:江西師范大學學報:哲社版南昌95~100B8倫理學詹世友/雷斌根20072007
深層人格/自由和平等/現代人倫
  deep personality/freedom and equality/modern ethical relationship

網載 2013-09-10 21: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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