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歐法律傳統與資本主義的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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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本主義啟動的基本條件之一,是要有一定數量的社會資金與財富,而后者不可能一蹴而就,總是需要相當一段時期的有效積累以及有助于積累的生產環境和社會環境。歷史表明,西歐中世紀晚期和近代早期出現的具有劃時代意義的經濟增長,與法律及法律制度之間存在著深刻的內在聯系。本文僅從有助于經濟增長的外部環境的角度探討西歐的法律傳統,即將其當做生產過程中的或間接或直接的一個重要環節來探討。順便說明一下,這里所說的法律,不僅僅作為一個約束人行為的規則體,而且包括法律活動和使法律得以運行的制度、程序、規范以及思想價值觀念。
      一
  我們首先看一看資本主義興起以前西歐是否經歷了社會財富的普遍積累。
  資本主義一詞(capitalism)的詞根是資本(capital)。 雖然人們早已認識到資本不是單純的貨幣,貨幣需要一定的社會條件才能轉化為資本主義意義上的資本,但資金的積累與集中畢竟是資本形成也是資本主義生產啟動的前提之一。
  西歐資本主義興起時,資金從何而來?曾經頗為流行的一種說法是,對外來自海外殖民與掠奪,對內來自對小生產者尤其對農民的剝奪。此說不無理由,但不是充足的理由。將有限理由認定為充足理由,勢必造成歷史知識乃至歷史觀的誤區。關于海外殖民與掠奪問題可以西方為例。上古的希臘城邦、羅馬帝國,中古早期的北歐海盜維金人,都有過著名的海外掠奪與殖民的歷史,但所獲財富似與資本主義無緣。近代以來,英國最先興起資本主義,但進行海外殖民與掠奪的帶頭羊不是英國,而是葡萄牙和西班牙。后者并未因成功的、大規模的海外掠奪而產生資本主義,仍然步履蹣跚,久久地滯留于農業社會。英國的海外殖民與掠奪促進了國內的資本主義,首先是因為國內已具備了資本主義生長與生成的機制與環境。這些例證從正反兩方面說明,海外掠奪僅是西歐資本主義發生的外部條件之一,根本依據則在于本國的內部環境。倘若不是把資本主義膚淺、簡單地僅理解為一筆財富而是視做一個有系統的社會機制的話,那么我們說,逐漸形成的社會機制不可能在一個早晨靠暴力掠奪而出現。
  對農民的剝奪也是如此。自有階級社會以來,就有對臣民、對生產者的暴力剝奪。這種剝奪已有幾千年的歷史,在世界各地區都有發生,但剝奪本身并不產生資本主義。用巧取豪奪的手段剝奪農民并將土地大規模地集中起來,曾在中國封建時代的歷史上多次出現,但它從不產生新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英國的圈地運動尤其是后期,不時伴有對農民的暴力驅逐,從而加快地產集中,應當承認,對資本主義農場的形成有一定的促進作用。不過,不應夸大其作用。農業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出現,是英國農村上百年乃至幾個世紀發展的結果,在圈地運動前業已基本形成,圈地運動中的暴力不過是促進劑;而且,最新研究成果表明,圈地運動中的暴力規模遠不像人們以往渲染的那樣大。圈地運動是農業生產方式的變革,主要是靠經濟的、市場的手段完成的。此外,如果說圈地運動使一部分農民與土地相分離并成為雇工的話,那么首先應當說明農民此前已經歷了較為普遍與充分的發展,其中一部分人積累起可觀的動產和不動產,并成為有一定經濟實力的雇工經營的農業經營者。
  原始積累是指資本主義正式確立前一種帶有某些強制色彩的資金聚斂活動,西歐的海外殖民和圈地運動,即屬此類。西歐的原始積累之所以能夠成功,是因為在所謂原始積累之前,西歐已經經歷了長期的普遍積累,筆者認為可稱之為“前原始積累之積累”。下面,我們將用包括一系列數據在內的史實表明,說到底,發展資本主義的資金,主要不是來自海外掠奪,也不是圈地運動中對農民的掠奪,而是取決于國內整個農業生產力水平,取決于基本生產者個體的生產、消費、剩余與積累的狀況,以及與之相應的生產、流通機制和相應的法律契約關系。
  以英畝、公頃等為單位,將同等面積的產量進行不同年代的比較,不失為一種理想的方法。可是這種方法一走出英國就很難行得通,原因是缺乏系統的資料,也很難準確地把握當時西歐各地所使用的度量衡。所以,西方通常確定土地產出率差別的方法即將播種量與收獲量進行比較,以估計單位面積產量的變化。
  在12世紀中期以前,西歐根本沒有任何資料可用,13世紀以后除個別地區(如英格蘭)外也沒有連續一貫的資料。區域的差別,再加土壤質量和氣候條件的不同,收成數量的變動非常大。例如,在克呂尼阿兩個非常接近的莊園,從12世紀中期的財產登錄上判斷,小麥收獲量與種子量的比例各為6:1和2:1。勃艮第的同一村莊1380年的收獲與種子比例為10:1,1381年則為3:3。在意大利佛羅倫薩的一塊小地產上, 收成比例從每年的平均4:1或5:1到1348年跌至1.6:1。 考慮到所有這些數字,卡洛·奇波拉嘗試做出一個公平的估計:在13—14世紀前后,大部分歐洲農民的糧食收成可以達到所播種子的3倍與4倍;而在9 世紀時平均收成很少能超過種子的2倍。也就是說, 中世紀中期的糧食單位產量比中世紀早期增加100%以上(注:奇波拉:《歐洲經濟史》第一卷, 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第153-154頁。)。 關于中世紀晚期和近代早期的情況,斯利歇爾·巴特作了大量的研究并繪制了數十頁的統計表,顯示了歐洲各國各種農作物的播種與收獲之比。該統計表明,土地產出率的增長是顯而易見的,僅以16世紀荷蘭與比利時的小麥收獲率為例,產量已比中世紀中期翻一番有余(注:轉引自奇波拉《歐洲經濟史》第二卷,第529頁附錄表3。)。可惜,巴特的統計表過于冗長和零碎,而奇波拉引證時也未作出概括性的估計。幸好另一位經濟史家克里德特也提供了這一時期西歐各地區主要農作物的種子產出率,并頗為簡要,可使我們獲得這一時期土地產出率增長的基本概念。克氏與巴特的研究結果十分接近:16世紀西歐農作物產出率比中世紀中期(13-14世紀)增加1倍以上,而比早期(9世紀)則增加2-3倍以上;最先興起資本主義的英格蘭和尼德蘭在農作物增產方面明顯地走在了前頭。請看下表:
  1050—1800年歐洲各地區小麥、黑麥、大麥每粒種子的平均產出率     英格蘭/ 法國/西班牙/  德國/瑞士/   俄國/波蘭/     尼德蘭   意大利   斯堪的那維亞  捷克/匈牙利1500—1549 7.4     6.7     4.0       3.91550—1599 7.3     —      4.4       4.31600—1649 6.7     —      4.5       4.01650—1699 9.3     6.2     4.1       3.81700—1749  —     6.3     4.1       3.51750—1800 10.1    7.0     5.1       4.7
  中世紀的西歐農民不僅逐漸提高了單位產量,還不斷開拓墾殖面積。到11世紀末,西歐已經積蓄了足夠的經濟實力發動對中東的軍事殖民,這就是1095-1099年第一次十字軍東征。繁榮發展的另一個方面就是大規模的開墾荒地和移民運動。在11世紀和12世紀,歐洲人清除荒廢的城堡,排干積水的沼澤,走向荒蕪已久的田野、人跡罕至的森林和山地,進行了一場史無前例的拓荒與移民,不僅原有的村落、耕地、牧場的邊界不斷延伸,而且新墾區亦一片一片地涌現,因而被稱為“拓邊運動”或“邊疆運動”。當時西歐大部分土地都是原始狀態的森林、荒地和沼澤。在意大利和西班牙,只有很小一部分土地有人耕種。法蘭西土地的一半以上,低地國家和德意志土地的2/3,英格蘭土地的4/5,都沒有開墾。據說,11世紀的傳道士獨自騎行時,常常在5 天之內看不到一點人煙。西歐偉大的墾殖運動持續了三個半世紀,誠如法國史學家布瓦松納指出,歷史上沒有一個時期的墾荒曾經以這樣的規模和熱忱進行過,“這是歷史上的重大事件之一,雖然歷史學家們對它通常都不注意”(注:布瓦松納:《中世紀歐洲生活和勞動》,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第922頁。)。在此期間,大量的森林、山地和沼澤被開辟為耕地和牧場,西歐大地古老的風貌,由于拓荒者的工作而改變了模樣,大體確定了今后500年的耕地面積。
  盡管土地單位產出率明顯增長和墾殖面積大規模擴張,有人可能認為人口的增長會削弱甚至會完全抵消這些經濟成果。從11世紀中期到14世紀初期這段時間,法國的人口從大約700萬驟增至2000萬; 在同期,英格蘭的人口從大約200萬增至約350萬。從宏觀上看,西歐中世紀人口一直在緩慢發展。雖然14世紀的黑死病使前一時期過快膨脹的人口銳減,但人口不斷增長的大趨勢沒有改變,到15世紀末葉西歐人口已超過黑死病前的水平。值得注意的是,人口在發展,但有助于生產增加的因素也在發展。后者不僅包括土地的開墾和有效使用,還包括社會分工規模的不斷擴大和深化,如新興城鎮的出現和鄉村市場的發展,勞動力的自由流動和遷徙,貨幣地租和商品經濟的流行等。更為重要的是,到16世紀末葉,荷蘭和英國第一次出現了現代意義上的經濟增長。這是人均產量的增長,諾斯等稱之為“真正的增長”。英、荷雖然人口持續增長,實際生活水平仍分別提高了35%和50%(注:道格拉斯·諾斯等《西方世界的興起》,學苑出版社1987年版,第161—162頁。)。這是史無前例的。無論在歐洲歷史還是在人類歷史上,兩個國家第一次能夠持續向不斷增長的人口提供不斷攀升的生活水準。
  其實,現代意義上的經濟增長,即人均產量的增長,就是勞動生產率的增長。筆者曾對英國中世紀中期和晚期兩個階段的農業勞動生產率進行考察與比較,以觀其動態變化。這里所說的農業勞動生產率僅限于農耕范圍,即指一個中等典型農戶在一年內生產出多少農產品。根據推算,英國13—14世紀農戶的勞動生產率為103蒲式耳即2369公斤;15 -16世紀的勞動生產率為240蒲式耳即5520公斤,提高130%。又據推算,15—16世紀,一般英國農戶產品的商品率達到80%,也就是說,大部分產品進入流通市場(注:參見拙著《現代化第一基石——農民個人力量與中世紀晚期社會變遷》第二章,天津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年版。)。我們推算的數據或許有誤差,但不會與實際相差太遠。這一時期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一向得到公認,俄國著名中世紀史專家科斯敏斯基十分肯定地指出:“有很多依據可以推論,當時農業勞動生產率有了提高,而耕地的產量也比以前多”(注:科斯敏斯基:《11—15世紀英國封建地租形態演變》,載《史學譯叢》1956年第1期,第87頁。)。 意大利史學家奇波拉對16世紀前后土地資產負債表的研究,也表明了這一時期西歐較高的生產效率及財產的有效積累。若將年收入定為100, 則位于布楚姆(低地國家)的赫梅于1569—1573年間,地產年均支出為72.4,盈余為27.6。位于哈韋爾(英格蘭)的洛德于1612—1620年間,地產年均支出36.6,盈余為63.4。位于意大利倫巴底平原上羅焦·達達的地產資料最為充分,1600—1647年間平均盈利為29.5。顯然,上述地產的儲蓄率是相當可觀的,平均可達到1/3至1/2(注:奇波拉:《歐洲經濟史》第二卷,第302—303頁。)。
  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勢必推動商品率和儲蓄率的增長。實際上到中世紀晚期,不論在英倫三島,還是在西歐大陸,不論在普通個體農民的份地上,還是有一定生產規模的地產上,農業勞動生產率、商品率和儲蓄率都有了實質性增長。 如《泰晤士世界歷史地圖集》的編者在概述1500年以后一個時期西歐農民的一般情況時提到:“絕大多數農民每年除養活自己一家、家畜和留作來年種子之外,大約還能多出20%的產品”(注:《泰晤士世界歷史地圖集》(中文版),三聯書店1982年版,第178頁。)。毋庸置疑, 當時絕大多數農民都能拿出相當比例的剩余產品來改善自己的生活質量并投入到再生產中去,農民個體財產普遍呈現出穩定、持續的正向積累,從而使農業成為資本主義生長的溫床。這是考察西歐資本主義產生時絕對不能忽視的一個基本事實。
  農民中間的一部分人成為英國約曼那樣的富裕農民,因而這一時期西歐小所有者的人數不斷增加,其中的佼佼者大量租進、購進土地,不斷擴大地產和經營規模,最后和一些商人、企業主一起匯入到資本家的行列。可是農民中間的大部分人后來則逐漸被資本主義所吞噬,淪為無產者。生產者個人財產和財富的有效積累和獨立發展,本是埋葬封建社會的決定性力量,可是當資本主義的新紀元果真降臨后,他們中的大多數卻一下子從“黃金時代”墜落到“黑鐵時代”,只有少數上層幸運者匯入到城鄉資產階級之中,逐漸成了新的統治階級成員。不過,社會總體上還是向前發展了。當人們完全自發地從事歷史創造活動的時候,這樣的歷史悲劇是不足為奇的,然而,完整的歷史過程不容割裂。
  英國、荷蘭等西歐國家的歷史證明,資本主義的原始資本首先來自國內生產的需求,而資本本身也主要來源于國內,海外殖民與掠奪只是外因條件。實際上,正因為國內有了最初的機制與需求,才有了近代意義上的海外殖民和海外貿易,以及后者對國內資本主義機制的進一步刺激和支援。由于當時西歐都是農業國家,國內資金無疑基本來自農業、農村和農民。痛苦、暴力與某種程度的無序確是西歐劇烈轉變時期的社會表象之一,這是新生兒誕生前的陣痛與不安。但它們并不是原始積累的本質,因為人類社會曾經歷過無數次的痛苦、暴力與無序,并沒有因此而產生資本主義。什么是原始積累?原始積累不排除暴力積累,但主要還是市場積累,更重要的是它開辟并導向市場積累,還有,也是筆者特別指出的,即所謂的“前原始積累之積累”。當然,不僅是物質的積累,同時也是精神的積累。顯然,這一積累是與整個西歐社會母體發育密切相聯的,其中,尤其不能無視基本社會成員農民個體的普遍發展——包括生產者個人財富的積累和個人權利的發展,以及與這種積累和發展密切相聯系的社會法律體系。
      二
  生產者個人財產和財富的有效積累,不僅源于勞動生產率的提高,還因其勞動成果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從而減少或避免了來自封建主和封建政府的任意侵奪。西歐歷史的研究成果告訴我們,在整個中世紀的大部分時間里,這種對任意侵奪的抵制基本是成功的。這集中表現在農民賦役量的限定上:假定每周為領主服役兩天,一旦規定下來,就成為慣例,記錄在案,幾乎很難改變,往往固定為一個“不變量”。但是生產者自己支配的每周其余幾天的生產效率,卻是一個“可變量”:隨著生產者勞動經驗的增多,產品市場的擴大,以及對這一部分勞動力的支配越來越有保證,都會不斷激勵他的勞動效率。因此,馬克思指出,即使在勞役地租的條件下,西歐農奴也有財產和財富的獨立發展(注:“不變量”、“可變量”概念是馬克思提出來的,詳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894頁。)。
  為什么西歐生產者能夠相對有力地保護自己的勞動成果,從而使個人和社會長期、穩定和有效地積累起財產和財富?為什么慣例一類的習慣法在人們的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中占有這樣重要的地位?這里將不得不涉及西歐的法律傳統。
  西歐中世紀法律政治體系最突出的特征,在于同一社會內部各種司法管轄權和各種法律體系的共存與相互制衡。多元的法律體系,在政治和經濟方面反映了多元的社會力量:教會與王權相對,王權與城市相對,城市與領主相對,領主與商人相對,等等。正是這種社會力量的多元性從而法律體系及司法管轄權的多元性,使法律的最高權威性成為必要和變得可能。恩格斯對西歐法律傳統曾明確地概述為“個人自由、地方自治以及除法庭干涉以外不受任何干涉的獨立性即古代日耳曼自由中的精華部分”(注:參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 年版,第395頁。)。多元的法律體系包括教會法、封建法、商法、 城市法、普通法和莊園法等,這些法律體系各有其不同的內容和不同的管轄范圍,不過在法制的基本原則如法律關系的互惠性以及包括“參與裁判制”在內的審判程序等方面,也有相同、相似或相互交叉的一面。諸種法律體系中,顯然莊園法與農民生產生活的關系最為密切。
  莊園法與西歐的其他法律在這一點上大多相似:它們基本上都是一部習慣法。在中世紀西歐人的觀念里,并不以統治者的意志或他們頒布的什么規定為當然合法,而是將過去存在了相當時期的事情和做法推認為合理、合法。最初時的統治者似乎也不完全反對這樣的觀念,他們在法律方面的工作,主要是搜集、整理在社會與民眾中業已實行的習慣做法,經修飾后置于某種“法令”或“條例”里,以期人人皆知,人人皆行。12世紀由私人編輯的懺悔者愛德華法律,記載著征服者威廉尋找盎格魯撒克遜習慣法的事跡,說他在征服后的第4年, 召集地方通曉法律的貴族,了解他們已在實行的慣例和習慣;同時,由各郡遴選出12人,用宣誓的方式忠實地說出他們實行的法律及習慣。英國王室頒布的普通法大約自13世紀開始通行,但普通法也是建立在村莊或莊園的習慣法基礎上的。1263年路易斯戰爭爆發,以開明貴族西門·德·孟福爾為首的大憲章派獲勝,直接導致第一次國會的召開。此時適值普通法形成時期,孟福爾的一名信徒寫了一首詩慶祝勝利,其中表明了對法律的看法,也表露了普通法的來源:“讓王國的各個社區提供慣例,并探詢一般人的意見,因為他們最明白自己的法律。他們對于世代相傳的習慣作法,不會糊涂到比外人更不清楚”(注:賽班:《西方政治思想史》,臺北幼獅出版社1978年版,第232頁。)。 布洛克指出:“習慣法已經成為唯一有生命力的法律淵源,君主們甚至在他們的立法中也不過要求對習慣法作出解釋而已”(注:M.Bloch,Feudal Society,London 1978年版,第110-111頁。)。所以,西方思想史專家賽班稱中世紀日耳曼人的法律是“發現”(Discover)的而不是“制定”(Make)的,似頗有緣由。
  莊園法是公眾認同的、很久以來通行的規則和習慣做法。它們世代沿襲甚至被賦予某種神秘色彩。這些不成文的慣例,最初存在于人們的“集體記憶”中,也存在于相傳下來的口訣乃至歌謠里。在一些地區,當發生疑惑或爭議時,往往請教村里公認的“智者”或“長者”,由他們澄清慣例的細節,做出解釋。他們關于慣例的解釋會對裁決產生重大影響,所以又被稱為“賢人法庭”。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要求習慣法以更明確的形式表現出來,然而,成文法在西歐各個國家和地區似乎都姍姍來遲,在莊園檔案資料最為齊備的英格蘭,人們發現最早的莊園成文法出現于13世紀下半葉;而且成文法并非像人們想象的那樣專門成冊,而是散見在莊園的有關文獻中。這些成文慣例(written customals),主要見于記載判例的莊園案卷(court rolls), 其次還有記載每個佃戶勞役量或貨幣租稅量的莊頭賬簿(reeve account)、 勞役慣例簿(custumal)和貨幣租稅清冊(rental)等處。這些文獻是法庭審理和判決的基本依據。
  在11世紀以前的數個世紀中,農奴和其他佃戶的勞役及其他義務是比較繁重的,雖然有對此給予限制的習慣法,但總的看數量不多,一些限制的規定也不甚明確。到11世紀和12世紀,各種類型的勞役和義務開始規定得更加具體。而且,人們還開始賦予這種限定一種普遍性,即不僅適用于個別莊園或個別地方,也適用于一個地區甚至一個國家內的全部莊園,在某些情況下,適用于西歐整個基督教世界內的所有莊園。
  除對每周勞役天數或折算后的貨幣租數量作出限定外,還對以往未做出限定的其他義務做出規定:例如,幫工(收割季節首先幫助領主收莊稼的義務)、搬運(為領主運送農產品或其他生活用品)、伐木、修路等。又例如,所謂人頭稅(capitagium,法語為chevage)、遺產稅,以及偶然征收的塔利稅(tallage,法語為taille)等。 如果是挖溝,則規定一日應挖多長、多深、多寬;如果是打谷,則規定一日應打完多少捆莊稼。例如,打谷一日的任務量為2蒲式耳小麥或1夸脫燕麥,割草一日為6英畝,割谷則為半英畝等等,都已成為難以更改的慣例。
  即使對可能偶然出現的情況,也做出相應的規定,以排除不確定性。比如,勞役日恰好中途遇雨,工作量如何計算?圍繞這個小問題,我們在莊園《慣例簿》中可發現許多具體規定:“如中途遇雨,須在本周內另安排活計,如已耕完了二、三佛浪就不能他日再安排活計(表示在特殊情況下已完成工作量),除非當天天氣放晴能重新耕犁”。在另一個莊園《慣例簿》里,我們發現了類似的規定:“關于秋季運谷問題協商后規定如次:假如下雨前已經運送了三担,那么他們就可以結束這一天的工作,假如運送還不足三担,那么他們必須還要去(屋內)脫粒或干其他活計”(注:H.Bennett,H.Bennett Life on the English manor,Cambridge 1938年版,第107、114頁注4。)。 對這些細枝末節都做出如此嚴密的規定,可見在勞役量上委實務求“固定”和“不變”;另外,還可以看出,在分配問題上,事無大小,佃戶與領主似乎都要經過一番激烈的討價還價!
  收獲季節的幫工中,對佃戶、領主雙方的義務都做出嚴格的規定,也反映了這種情況。收獲期間,一般每戶派一名勞力,但如果去了兩人,干到中午就可收工。幫工后,領主常常提供較為豐盛的膳食,以后遂成慣例,而且對每頓飯的品種、數量和質量也做出規定,包括黑面包還是白面包,有無魚肉,有啤酒(稱為“濕餐”)還是無啤酒(稱為“干餐”)等等。如不兌現,佃戶有權拒絕幫工。奇切斯特主教的莊園《租稅清冊》中就有這樣的記載:“佃農自帶犁具履行兩天幫工,這兩天中,一天吃肉,另一天吃魚,還有足夠的啤酒。犁隊中凡使用自己耕牛的人,可在領主家中用餐。所有承担割麥的人其午餐有湯、小麥面包、牛肉和奶酪;晚餐包括面包、奶酪和啤酒。次日他們將有湯、小麥面包、魚、奶酪和啤酒。午餐時,面包不限量;早、晚餐面包每人限用一條。”(注:G.C.Hohmans,English Villagers of 13[th] Centery, Harvard 1942年版,第261頁。)記錄在案的這張食譜清單,對領主所提供的飲食規定之具體和詳細,實在令人瞠目。以上諸事實表明,領主和佃戶雙方都盡量不給對方的任意性留下余地,這對農奴的怠工是一種監督,但對領主的隨意克扣與盤剝無疑也是有法律意義的限制。
  中世紀的西歐人認為,這些由習慣限定的權利和義務,包括農奴占有土地的權利,都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發生爭議,即使領主與佃戶發生爭議,也應依據法律在法庭范圍內解決,如同領主制裁一個農奴也要在法庭范圍內解決一樣。而在法庭上,領主僅僅是主持人,法官則是全體出席人,被稱作“訴訟參加人”(suitors)。 一種流行的觀念認為,任何過失都是對共同體的冒犯,因此共同體的成員既是公訴人,又是法官,享有出席法庭并依法裁決的權力。司法是領主的特權,他收取敗訴人的罚款,他及莊官可以對侵犯領主特權的莊民進行指控,也可以對判決施加影響,但他卻不能代替法庭做出判決。法學家梅特蘭說:“在理論上,被告不是接受領主,而是接受法庭出席人全體的審判”( 注:F.Pollock & F.W.Maistland,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Edeward,London 1921年版,第593頁。)。 這就是西方法律體系中著名的“參與裁判制”。13世紀以后,有些地區的莊園法庭由12人組成的陪審團進行裁決,結果也是以法庭即整個共同體的名義做出的。在某案件中,莊園主試圖收回一個農奴的某塊地產,故在法庭上起訴該農奴持有的土地超過了他有權持有的數量。但該農奴爭辯說,他與其他情況類似的佃戶“此前一直根據情況持有幾塊地產,而無需特許狀,也未受罚和受指控”,他“準備通過佃戶(即莊園的全體佃戶)和其他必要的合法方法證明這一點”。這個案件記錄的結果是:“將這個問題擱置起來,直到達成更充分的協商……”(注:轉引自哈羅德·J ·伯爾曼《法律與革命》,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398-399頁。)。最后的結果不得而知,但我們至少可以得到兩點信息:一是如發生爭議,領主不能直接處置農奴的土地,必須經過法庭;二是莊園法庭在這里起碼暫時抵制了領主的企圖而支持了佃戶。另一事例也說明了同樣的問題:某莊頭指控一個農奴裝病不服勞役,在家干私活,而該農奴據理否認。法庭調查表明,莊頭的告發與事實相左,這樣做完全出于宿怨,結果莊官因誣告而被處以罚款(注:Bennett:Life on the  English manor,第174頁。)。此案表明, 即使領主及其代理人對莊園的日常管理及對佃戶的處罚,也要經過法庭。這并不是說,農奴不受壓迫和不貧困,而僅僅是說,他已根據法律取得了權利,他有條件堅持某些個人權利,從而獲得某種程度的保護。顯然,西歐中世紀莊園法庭實際上具有兩重性:既有保證封建主實行超經濟強制的一面,也有對封建主政治和經濟特權進行限制的一面。在莊園管理中表現出的除法庭以外不受任何干涉的司法獨立性傳統,使西歐農民即使在農奴制最嚴酷的時期也能夠或多或少地保持一些個人權利,這或許是農奴竟有財產財富獨立發展的最隱蔽的秘密之一。而包括農奴在內的農民個人財產的普遍、有效的積累,雖然是通過靜悄悄的勞動和有序的法律交涉,卻逐漸從根本上削弱著封建制度的統治基礎。如同伯爾曼教授指出的那樣:“在所謂封建制度下的法律,不僅維護當時通行的領主與農民的權力結構,而且還對這種結構進行挑戰;法律不僅是加強而且也是限制封建領主權力的一種工具”(注:轉引自哈羅德·J·伯爾曼《法律與革命》,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647頁。)。
  當佃戶的權利受到領主侵犯而又不能得到法庭保護時,自由身份的佃戶可以越過莊園法庭向領主的上司或王室法庭申訴冤情。在英格蘭的斯塔福德郡,有3個佃農與其領主進行了長達35年(1272—1307 年)之久的爭訟。由于佃戶耕種的土地曾經屬于王室,佃戶根據一個世紀前亨利二世的慣例上訴到王室法庭。佃戶宣稱,按慣例他們每年應支付地租5先令, 可領主要求的租金和勞役量大大超過了這個標準(注:轉引自哈德羅·J·伯爾曼《法律與革命》,第394頁。)。如果佃戶的身份是農奴,他們無權上訴,但他們可以集體對領主提出要求,有時還以集體拒服勞役的方式施加壓力。作為最后一種手段,他們可以逃離到城市、新墾區和另一個莊園。這種集體施加壓力的一個成功事例,是12世紀意大利某地農民的成功起義。起義后,意大利城市公社授予起義農奴權利特許狀,該特許狀保障農奴的賦役固定,而且確保未經法律程序不得監禁農奴。總之,習慣法、參與裁判制以及法庭內外的斗爭,保證了小農生產的連續性與正向積累,給農民帶來了緩慢的、但卻是巨大的經濟利益。
  封建主并非不打算極力擴大地租額部分,然而,如上面我們所看到的,這種試圖打破習慣法的努力十分艱難并且很少成功。即使地租等封建賦役有所浮動,也是有限度的,而且地租的浮動趕不上農民收益的增長。經濟史學家陶內估計,“農民每交給領主1個便士, 就往自己口袋放進6個便士。”顯然,地租的增長遠遠不能吞掉農民增產的全部。 何況,許多莊園的地租長期穩定。陶內研究了英格蘭若干郡的27個莊園的檔案資料,統計了自13世紀末實行貨幣地租以來至16、17世紀之間的租金變化,其結果表明,在這300多年間,租金基本是穩定的, “一個佃戶的地租往往長達200年或250年保持不變,并非罕見”。這樣,隨著土地產出率的增長,地租在土地產值中所占的比例,由勞役地租時的1/3,縮減到1/5、1/6,甚至1/18, 而留在農民手里不斷增多的產品大部分送到了市場,其中一部分成為擴大再生產的資金,成為中世紀晚期西歐市場經濟蓬勃發展的廣泛基礎(注:參見R. Torny, The  Agrarian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London 1912年版,第120頁。)。我們看到,西歐法律傳統為生產性經濟活動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護機制,不論社會財富的積累,還是生產和市場的擴大,都與之密切相關。法律是觀念,是意識形態,同時它也是生產過程中的一個極其重要、不可或缺的環節。同樣的生產技術和生產條件,倘若沒有它的調節與規范,可能就會產生出完全不同的經濟效益。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哈羅德·J ·伯爾曼將法律與資本等同,他說:“這樣的法律調整本身就是資本的一種形式”(注:哈羅德·J·伯爾曼:《法律與革命》,第664頁。)。
      三
  馬克思有一個著名的觀點:消費也是生產。其意是指包括統治者在內的人們的日常消費對生產有重大意義和影響。西歐的法律與法律體系,一方面限定地租與勞役量,避免封建主的過分和任意侵奪,以保證小農經濟連續、穩定的有效積累;另一方面,限制全國性的賦稅,以抑制王權與封建政府的非生產性消費,從而有助于整個社會的生產性積累與開發。
  “國王靠自己收入生活”,是西歐封建時代的一個基本原則。按照這樣的原則,像其他封建領主一樣,國王及王室的一切花費均出自他個人的封建領地,即自己直接管轄和經營的王室領地。對于王室領地之外的土地和農民,國王無權謀取收益。這里沒有全國性的封建地租,更沒有常備的賦役制度。實際上,像其他封建主一樣,在中世紀相當長一段時期內,西歐的國王和皇帝沒有固定的住所。他終年在其所管轄的領地之間巡行,不僅為監督地產管理,也是為了維持自身和家庭的供給,因此被稱為“就食巡行”。食物不得不在當地消費,因為把食物運到某個集中地的費用過于昂貴,由此可見王室的一般消費水平。法蘭克國王、盎格魯—撒克遜國王、諾曼諸王、金雀花諸王無不如此。旅行是困難的,如果一個國王或貴族攜侍從巡視其封臣的地產,據說每天行20到25英里就是不慢的速度了。這說明了國王和封建主的許多莊園里都有一個臨時住處,即使某個莊園讓渡出去, 仍保留一個落腳地。 德皇康拉德二世1033年的行程是:從勃艮第旅行到波蘭邊境,然后返回,穿過歐洲到香檳,最后回到他的本土薩克森。 直線距離竟達1500 英里左右(注:M. Bloch,Feudal Society,London 1962年版,第62—63頁。)!國王或皇帝巡行時,一般說整個宮廷也隨之移動,而西歐國家的所謂宮廷在13世紀以前不過是國王家屬及一行侍從而已。
  一經定都,國王一般不再外出巡行,而由各地將應納物品送至王宮。例如1252年英國10個郡的郡守受命將應納物品送至國王駐地,這些物品是76頭公豬、60只天鵝、72只孔雀、1700只鷓鴣、500只野兔、700只兔子、4200只家禽、200只野雞、1600只云雀、60只蒼鷺、16000個雞蛋等(注:B.萊恩:《中世紀英格蘭憲政與法制史》,紐約1980 年版, 第394-395頁。轉引自馬克@①《中西封建社會比較》,學林出版社1997年版,第393頁。)。無論巡行消費,還是地方朝貢, 消費物品一般都來自國王個人領地。領地之外,國王不享有這種權力,臣民也無這種義務。
  西歐的王權機構比較簡單,在中世紀相當一段時期內,實際上沒有中央行政管理機關,沒有中央支配的財政系統,沒有中央司法機構,也沒有任何派駐地方的機構。政府官員就是幾名大臣和侍從。在地方,英國有郡守,法國有法官,他們負責征稅,主持地方法庭,維護社會治安等。國王向他們除發放津貼、薪俸之外,還有少量實物補貼,如面包、飼料、蠟燭等。一直到伊麗莎白一世時期,英國政府官員的薪俸都出自王室領地的收入。捐助教會,偶爾為之,且數額不大,所出皆為個人收入。建造、修建宮室一般也支自國王個人收入。這些都與“國王靠自己收入生活”的原則相符合:“收入”指國王領地的收入,“生活”的范圍應與“私人政府”的概念聯系起來考慮,指除戰爭以外的一切生活事務。而戰爭一般涉及全國和國內多數人的利益,所以不屬于國王私事,其花費也就必須從國王個人收入以外的國稅稅款中支付(注:參見馬克@①《中西封建社會比較》,第404—405頁。)。
  按照西歐法律制度,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爆發戰爭而國王收入又遠不足用時, 才設法從一般的國民那里得到補貼, 所以稱作補助金(subsidy)。為了達到這一目的, 國王和他的代理人必須向征稅對象說明理由,在取得對方理解的基礎上,進而商議征收數量、方式等事宜,這就是西方征稅協商制的由來。最初的協商對象是貴族會議等,議會成立后,批準權轉到議會手里。關于征稅協商制,幾乎沒有什么常規,一次一協商,再征再協商。即國王在王室領地之外拿走每一個銅板,都要經過批準,而在王室領地內又受習慣法制約。總的看來,西歐各國王權征稅,主要是與本國的議會打交道。議會實際上是一種更高形式的征稅協商組織,在這種制度下,以第三等級為主體的納稅人通過更規范的法律手續審查、批準和監督國王的稅收,史稱“議會授予制”。
  關于征稅項目,在法國主要是商稅、戶稅和鹽稅;在英國,13世紀開始征收動產稅,到14世紀隨著進出口貿易的增加,王室愈來愈依靠關稅和貿易稅了。征收后,每次對稅款的用途都做出嚴格的規定,如1348年英國下院批準國王收1/15動產稅, 指定其“只能用于蘇格蘭戰爭”,即專款專用,嚴禁挪作它用,尤其不能用于王室的私人消費。每次議會都指定專門的工作班子,監督稅款的支出,其主要目的正是在于限制將國稅移用于王室成員及政府官員的生活消費。即使用于戰爭的征稅,議會也可以拒批,事實上英、法諸國都有過議會拒批國王請求的歷史。如1512年和1523年,亨利八世以對法國進行戰爭為由要求征稅,下院認為此戰不明智,于是拒絕批準。
  有時議會也討論和批準王室要求的某些特殊款項,但是討論過程中總是錙銖必較,國王難以如意。在1504年議會上,亨利七世要求補償因王子受封騎士及長女出嫁所用至少9萬英鎊(實際用去不到12500鎊)。議會大嘩。著名空想社會主義者,當時26歲的托馬斯·莫爾曾慷慨陳辭以反對此舉。最終亨利只獲3萬英鎊。 議會總是盡可能限制征稅次數,壓縮征課數額。即使在專制王權的都鐸時代,王朝財政一直處于拮據狀態。難怪傳說亨利八世一天在倫敦街頭遇到商人杰克的運呢車隊時,曾滿懷妒意地說,“這個紐伯雷的杰克,簡直比我還富有!”(注:P.芒圖:《十八世紀的工業革命》,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34頁。)伊麗莎白時期,貨幣貶值,但征稅數額仍大幅度下降,女王的多次抗爭均以失敗告終。女王深知,對于下院議員來說,要他們的命比打開他們的錢袋更容易些,所以她不得不時刻注視著政府的各項開支,并一再勒緊自己的錢袋,以至周圍大臣不斷抱怨、嘲笑她的吝嗇。女王迫于國庫空虛,以至大臣們經常不能按期如數領取薪俸,便賜給他們各種專賣權,讓他們憑此與國民爭利,轉嫁財政危機。專賣范圍從糖、鹽等日用品直至經營對外貿易,嚴重干擾、侵犯了國民正常的生產與經營活動。因此,自16世紀70年代起,下院即開始批評一些專賣人的非法勒索,到80年代,攻擊的矛頭則直指女王本人,斗爭非常激烈,議員們在議會指出專賣權“將全體人民的利益送給私人,最后將是人民淪為乞丐”。他們還指責專賣公司是“國家的吸血鬼”,認為“如果我們讓這些吸血鬼逍遙法外,……我們辛勤勞動所得的一切,都會因為最高權力簽發的一張特許狀而被剝奪殆盡”(注:轉引自趙文洪《中世紀英國議會與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原則的起源》,《世界歷史》1998年第1期。)。
  對王室特權的有力限制,經濟方面鄉紳受益最大,因為他們同一部分富裕農民與市民既是主要的生產經營者,也是最重要的納稅人。當然,作為生產者,他們也是限制領主特權的最大受益人。鄉紳的興起伴隨雇工階級的出現,并與貴族衰落形成鮮明對照。據斯通統計, 1561 年至1640年,英格蘭7個郡的鄉紳擁有的莊園數量增加了17.8%, 而鄉紳的人數則增加2倍;與此同時,他們的收入幾乎增長4倍( 注:L.Stone,The Causes of English Revolution,London 1979年版,第72頁。)。出身于自由平民的鄉紳,被稱為農村的“脊梁”。克里德特指出,“鄉紳顯然興旺起來, 他們和約曼一起成為現代農業的發起人”( 注:P.Kriedte, Peasants, Landlords  and  Marchant Capitalists,Cambridge 1983 年版, 第 56 頁。 )。 在荷蘭也是如此,鄉紳農場主(gentlemen farmers)通過經營農牧業發跡, 而“荷蘭資本主義是從土地中成長起來的”(注:布羅代爾:《15至18世紀的物質文明、經濟和資本主義》,三聯書店1996年版,第190頁。)。在政治領域, 鄉紳也成長為一支不可忽視的力量,尼爾稱這個階層為“中間等級”,并說“從這個階級中都鐸諸王選拔出他們最好的官吏”(注:J.E. Eeale,Queen Elizabeth,London 1934年版,第62頁。)。在財政部、樞密院等政府機構中,鄉紳正在分享貴族的權力。在議會中也是如此,16世紀議會已是具有權威的立法機構,在日益強勁的下院400多個席位中, 鄉紳占據絕對多數,造成鄉紳“侵占”議會的局面(注:S. T. Bindoft,The House of Commons 1509—1588,London 1982年版,第140頁。)。至于地方上的行政管理,幾乎完全被鄉紳把持。
  約曼一類的富裕農民,是僅次于鄉紳的一個迅速壯大的階層。約曼最初指具有自由身份并有資格履行榮譽服役的年輕人。但后來約曼一詞變成了一個經濟概念,用以指任何殷實富裕的農民。在許多情況下,約曼和鄉紳是不大區分的,16世紀的牧師兼歷史學家富勒在一首詩中說得好:“一個杰出的約曼,就是一位款步而至的鄉紳”。一名法國見證人把英國農場主描寫為“享有人生一切舒適”,是“地道的體面人”。“雖然親手扶犁,但他們的農莊與住宅不比城市的資產者遜色”;他的幫工“動身去犁地前先要喝茶”。又說“這個鄉下人冬天穿禮服,他的妻女穿戴俏麗,簡直可被當作我們傳奇故事中的牧羊女”。在荷蘭,稱上層農民為“富翁”。他們對農作物尤其對蔬菜已實行農場式的精耕細作,收獲后在阿姆斯特丹等城市出售。布羅代爾描述道,“鄉村富翁在各地均可遇見,他們一身穿黑,不加大衣,但他們的妻子則佩帶銀首飾和金戒指”(注:布羅代爾:《15至18世紀的物質文明、經濟和資本主義》,第190、651—652頁。)。
  鄉紳一農場主階級很快就與本來就有著千絲萬縷聯系的城市市民的上層結為一體,事實上融為一個階級即資產階級的前身。這樣,最先在英國和荷蘭,繼而在西歐大部分地區,傳統的社會結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以往,人們進入社會上層,依憑的是政治身份與特權,而且必須從事政治和軍事活動,但到16世紀前后情況就大不一樣了。盡管傳統的封建等級以及沿著等級擢升的方式依然存在,但包括貴族制度在內的身份等級制度已不那么顯赫,另一方面,出現了非特權身份的普通人以實業求發展的道路。無論從事農業還是手工業的商品生產與交換,也就是無論務農、從工還是經商,同樣使人發達與榮耀,可以和貴族一樣體面,一些人甚至比貴族還富有,他們同樣可以送子弟進牛津、劍橋讀書,從中同樣可以產生像培根那樣的著名國務活動家。
  如果說,在主要以權力支配一切的傳統社會中,社會分流只憑身份和政治這樣的惟一途徑,因而可稱為“單軌社會”的話(注:關于“單軌社會”概念的提出及其有關論述,見拙著《現代化第一基石——農民個人力量與中世紀晚期社會變遷》,第377—384頁。),那么,這一時期至少出現了身份與實業、政治與經濟這樣雙軌并存而且后者越來越強勁的趨向。這樣,在中世紀晚期和近代早期,西歐不僅改變了傳統的兩極社會結構,出現了使整個社會重心下移的中產階級;而且在政治與社會關系中也打破了主要依靠身份與特權進行統治的單一局面。西歐中世紀雖然有過王權、教權、諸候權,以及村社共同體等多種社會力量共存,并有一定程度的相互制約,然而諸種權力在一點上是相同的,即無一不是以身份特權為特征;但這一時期在西歐,也是在人類歷史上,第一次出現了以契約關系為依托、以新的生產方式為基礎而爭得政治發言權的社會集團。西歐的法律傳統在漫長的中世紀無疑推動了這樣的轉變,而新興社會集團的形成與壯大又反過來進一步發展了西歐的法治與法制,并成為現代西方民主政治的基礎。歷史正在掀開新的一頁。經濟支配力不斷削弱和不斷替代政治支配力,最終,契約關系、金錢貨幣關系完全替代了身份政治關系。不過,這已不是過渡時期的社會特征,而是資本主義正式確立后的事情了。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為土字下加兩土
歷史研究京117~130K5世界史侯建新19991999本文從有助于經濟增長的外部環境的角度,探討了西歐法律傳統與資本主義的興起。作者認為不能無視基本社會成員農民個體的普遍發展——包括生產者個人財產財富的積累和個人權利的發展,以及與之密切相關的社會法律體系。西歐傳統的法律及其體系,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生產者個人財產財富的有效積累,減少和避免了封建主和政府對其權利和勞動成果的任意侵奪;另一方面限制了全國性的賦稅,以抑制王權與政府的非生產性消費,從而有助于整個社會的生產性積累與開發。作者侯建新,1951年生,教授。天津師范大學歷史系 300071 作者:歷史研究京117~130K5世界史侯建新19991999本文從有助于經濟增長的外部環境的角度,探討了西歐法律傳統與資本主義的興起。作者認為不能無視基本社會成員農民個體的普遍發展——包括生產者個人財產財富的積累和個人權利的發展,以及與之密切相關的社會法律體系。西歐傳統的法律及其體系,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生產者個人財產財富的有效積累,減少和避免了封建主和政府對其權利和勞動成果的任意侵奪;另一方面限制了全國性的賦稅,以抑制王權與政府的非生產性消費,從而有助于整個社會的生產性積累與開發。

網載 2013-09-10 21: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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