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制度變遷理論與制度變遷方式劃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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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F091.34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5656(2002)01-0041-06
  傳統西方經濟學在分析經濟問題時,總是把經濟制度看作是既定的前提,假定市場經濟具有無摩擦交易、完備的信息和明確界定的產權等暗含特征。因此,制度在傳統經濟學分析中就被理所當然地忽視了。后起的新制度學派意識到這些暗含假設特征的嚴重缺陷,指出無摩擦交易、完備的信息和明確界定的產權在現實市場經濟中是不現實的。由此,新制度學派及其后繼者尋回了失落的制度,把制度正式納入經濟學分析,強調制度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從而孕育出五彩斑斕的制度變遷理論。筆者根據制度變遷的動因,嘗試將制度變遷理論作一個分類概述,然后進一步闡述有關中國制度變遷的理論假說,并作出簡要評析,在此基礎上,重點針對制度變遷方式劃分標準不一致問題提出可行的解決辦法。
   一、制度變遷理論分類
   1.經濟增長推動說
  這種假說認為,制度變遷是由于經濟增長所造成的,經濟增長是推動制度變遷的動力源泉。舒爾茨和拉坦持這種觀點。 舒爾茨(Schultz,1968)在《制度與人的經濟價值的不斷提高》一文中,認為廣義的制度是指管束人們的一種行為規則,限制到經濟學領域內,制度是一種具有經濟價值的服務的供給者,是經濟領域里的一個內生變量,因對經濟增長動態的反應而發生制度變遷。盡管如此,舒爾茨也承認并非所有的制度變遷都可以這樣來分析,如一些不依賴于經濟增長的制度變遷就不能。拉坦(Ruttan,1978)也認為,“制度變遷不僅會影響資源的使用,而且它本身也是一種資源使用性的活動。制度變遷可能是由對與經濟增長相聯系的更為有效的制度績效的需求所引致的”(注:拉坦(RUTTAN).誘致性制度變遷理論[A].1978.科斯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C].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6.333。)。
   2.利益格局調整說
  這種假說認為,制度是經濟主體或行動團體之間的一種利益安排,制度變遷是指由于制度環境的變化導致經濟主體或行動團體之間利益格局發生變化,通過相互博弈所達成的新的制度安排。 戴維斯與諾斯(Davis and North, 1979)持這種觀點,他們在《制度變遷的理論:概念與原因》一文中,分析了影響制度變遷的五種因素:(1)制度環境;(2)制度安排;(3)初級行動團體;(4)次級行動團體;(5)制度裝置,指行動團體所利用的文件和手段。在此基礎上,他們認為,在現有的制度結構下,由于規模經濟、外部性、風險和交易費用等制度環境發生變化,導致經濟主體或行動團體之間利益格局或收入發生變化,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行動團體)預期的凈收益超過預期的成本,一項制度安排就會被創新”(注:戴維斯,諾斯(DAVIS AND NORTH).制度變遷的理論:概念與原因[A].1979.科斯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C].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6.274。),即發生制度變遷。
   3.技術決定論
  這種假說將技術視作為推動經濟增長與制度變遷的動態原因,主張技術變遷決定制度變遷。持這種觀點的有馬克思(Marx)及其后的馬克思主義者、老制度主義者凡勃倫(Veblen)及其追隨者。在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中,生產方式的變化(即技術變遷)決定著生產關系的變化(即制度變遷),盡管后者在一定條件下對前者具有一定程度的反作用,但是真正的馬克思主義者都相信前者是提供社會制度變遷的更為基本的動態力量。老制度主義者凡勃倫(Veblen )及其追隨者阿里斯(Ayres)提出了老制度經濟學研究的第一個主要綱領,“該綱領集中考察了新技術對制度安排的影響,考察了既定社會慣例和既得利益者阻礙這種變遷的方式”(注:盧瑟福(RUTHERFORD).經濟學中的制度:老制度經濟學和新制度經濟學[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3。 )。因此,他們也認為,技術是推動經濟增長與制度變遷的動態因素,技術變遷導致制度變遷。
   4.制度變遷自我循環累積論
  這種假說認為,制度變遷本身是經濟發展的動態原因,具有自我循環累積機制,即主張制度決定論而否定技術決定論。 諾思與托馬斯(North and Thomas,1973)持這種觀點, 他們反復強調了制度變遷比技術變遷更為優先且更為根本的觀點。在他們看來,荷蘭和英國在1500-1700年間發展比法國和西班牙更快的原因,就在于當時荷蘭和英國進行了有效的所有權制度變遷,而法國和西班牙“這兩個專制君主國家在被卷入的爭奪政治統治的斗爭中不能創建一套提高經濟效率的所有權,它們的經濟結果陷入了停頓”(注:諾思,托馬斯(NORTH AND THOMAS).西方世界的興起[M].北京:華夏出版社,1999.150。)。
   5.技術與制度互動論
  這種假說認為,制度變遷是技術變遷與制度變遷之間的一個互動過程,不應該把兩者割裂開來只強調其中一極,而應該把兩者統一起來看作為一個互動的過程。拉坦(Ruttan,1978)持這種觀點,拉坦認為,“導致技術變遷的新知識的產生是制度發展過程的結果,技術變遷反過來又代表了一個對制度變遷需求的有力來源”(注:拉坦(RUTTAN).誘致性制度變遷理論[A].1978.科斯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C].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6.327。)。拉坦主張,“技術變遷與制度變遷之間相互依賴性很高,必須在一個持續的相互作用的邏輯中來進行分析”(注:拉坦(RUTTAN).誘致性制度變遷理論[A].1978.科斯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C].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6.338。)。
   二、有關中國制度變遷的理論假說
   1.制度變遷二元并存論
  林毅夫(1990)用“需求——供給”這一經典的理論構架把制度變遷方式劃分為誘致性變遷與強制性變遷兩種。這里需要指出的是,這種假說不僅僅是針對中國制度變遷而言的。林毅夫認為,在技術條件給定的前提下,交易費用是社會競爭性制度安排選擇的核心,用最少費用提供給定量服務的制度安排將是合乎理想的制度安排。從某種現行制度安排轉變到另一種不同制度安排的過程,是一種費用昂貴的過程;除非轉變到新制度安排的個人凈收益超過制度變遷的費用,否則就不會發生自發的誘致性制度變遷。由于靠自發的誘致性制度變遷存在著較高昂的交易費用,且存在著“搭便車”問題,導致提供的新制度安排的供給大大少于最佳供給,因此,就需要政府采取行動來彌補制度供給不足,從而產生強制性制度變遷。林毅夫認為,“誘致性制度變遷指的是一群(個)人在響應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獲利機會時所進行的自發性變遷;強制性制度變遷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變遷”(注:林毅夫.關于制度變遷的經濟學理論:誘致性變遷與強制性變遷[A].1990.科斯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C].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6.374。)。由定義可知,誘致性制度變遷必須由某種在原有制度安排下無法得到的獲利機會所引起,而強制性制度變遷則不需要,只要政府預期收益高過費用時,政府就愿意進行制度變遷,但由于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如意識形態剛性、集團利益沖突以及社會科學知識的局限性等,政府又不一定能夠建立起最有效的制度安排。因此,兩種制度變遷方式應并存互補。
  雖然林毅夫從供給與需求角度提出的兩種制度變遷方式——誘致性制度變遷與強制性制度變遷具有經典的理論價值,但是僅僅用這兩種制度變遷方式來解釋中國制度變遷的現實路徑還是不夠的。為此,國內學者針對中國制度變遷的現實路徑提出了諸多極富理論創新的假說。
   2.制度變遷三階段論
  這種假說以楊瑞龍(1998)為代表,它把具有獨立利益目標與擁有資源配置權的地方政府引入制度經濟學的分析框架,提出了“中間擴散型”制度變遷方式的理論假說,并主張我國在向市場經濟過渡中制度變遷方式的轉換將依次經過供給主導型、中間擴散型和需求誘致型制度變遷三個階段。改革之初,我國選擇的是政府供給主導型制度變遷方式,但由于存在“諾思悖論”(注:在使統治者及其集團壟斷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權結構與降低交易費用和促進經濟增長的有效率體制之間,存在著持久的沖突。),表現為制度變遷方式(供給主導型)與制度選擇目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之間發生沖突,由此,楊瑞龍認為,供給主導型制度變遷方式是難以逾越“諾思悖論”的障礙,無法完成向市場經濟的過渡。但是,在權力中心主導制度變遷的條件下,微觀主體要進行“自下而上”的需求誘致型制度變遷同樣面臨著難以逾越的障礙,如高昂的談判費用、搭便車問題和意識形態剛性等。這樣,需求誘致型制度變遷方式也無法完成向市場經濟的過渡。據此,楊瑞龍提出了“中間擴散型”制度變遷方式理論假說,即由具有獨立利益目標的地方政府担當溝通權力中心的制度供給意愿與微觀主體的制度創新需求的中間環節,以化解“諾思悖論”,并逐步完成向需求誘致型制度變遷方式的轉換。但是,楊瑞龍提出的制度變遷“三階段論”也引發了學術爭論(參見制度變遷主體角色轉換說)。
   3.制度變遷主體角色轉換說
  這種假說以黃少安(1999)為代表。他認為,制度的設定和變遷不可能發生在單一主體的社會里,社會中不同利益主體都會參與制度變遷的,只是他們對制度變遷的支持程度不同而已。根據支持程度的不同,可區分出“主角”和“配角”。但是,這些主體在制度變遷中也會發生角色的轉換,而且角色轉換是可逆的。在此基礎上,黃少安提出并運用“制度變遷主體角色轉換假說”闡釋了中國經濟體制變遷的歷程;并且,他據此批評了楊瑞龍所提出的“三階段論”和“中間擴散型”制度變遷方式假說。針對“三階段論”,黃少安認為,“中國制度變遷的過程及不同制度變遷主體的角色及其轉換遠非‘三階段論’那么簡單和分明,基本上不存在所謂的‘三階段論’。中央政府即‘權力中心’、‘地方政府’、民眾及其他主體的角色定位和轉換的情況要復雜得多,在不同方面的改革中,在改革的不同階段上,都是變化的。而且角色轉換是可逆的”(注:黃少安.制度變遷主體角色轉換假說及其對中國制度變革的解釋[J].經濟研究,1999,(1):70。)。針對“中間擴散型”制度變遷方式假說,黃少安認為,地方政府在其區域里也常常是其所需要的制度的強制供給者,并不是介于“自愿制度創新者”與“制度強制供給者”之間的中介性制度創新主體或組織,因而它主導的制度創新也不是介于“不同微觀主體自愿契約”與“權力中心強制供給”之間的第三種變遷方式。而且,雖然有“地方政府”充當制度創新“主角”的情況,但是并不存在一個特定的相對獨立的“中間擴散型制度變遷”階段(黃少安,1999)。
   4.制度變遷多元并存、漸進轉換說
  這種假說以金祥榮(2000)為代表,他以“溫州模式”及浙江改革經驗為案例提出了“多種制度變遷方式并存和漸進轉換假說”。他把制度變遷劃分為供給主導型、準需求誘致型和需求誘致型三種方式,并主張就全國來說,應走供給主導型、準需求誘致型和需求誘致型等多種制度變遷方式并存和漸進轉換的改革道路。在標準的市場經濟條件下,需求誘致型制度創新的解放思想的摩擦成本等于零,而他把解放思想的摩擦成本大于零的需求誘致型制度創新稱之為準需求誘致型制度變遷方式(金祥榮,2000)。
   三、簡要評析
  黃少安在批評楊瑞龍時,似乎過分強調了不同主體在制度變遷中的作用及角色的易變性,而沒有區分強制性制度變遷與誘致性制度變遷之間的差異,如黃少安認為,“制度創新總是涉及到多元利益主體,也總是由不同主體聯合行動(當然也有矛盾)才能完成。不同主體在制度創新中扮演的角色、所起的作用不同,而且在創新過程的不同階段或不同方面,這種角色是變化的”(黃少安,1999)。事實上,誘致性制度變遷可能如此,但是,由政府法令引致的強制性制度變遷就未必如此。
  一方面,筆者贊成黃少安所主張的觀點:就全國而言,中國制度變遷的過程遠非“三階段論”那么簡單和分明,基本上不存在所謂的“三階段論”;但另一方面,筆者認為,黃少安在批評楊瑞龍的“中間擴散型”制度變遷方式假說時不具有說服力,因為兩者討論的前提不一樣。楊瑞龍討論的是中國制度變遷方式,制度變遷參與主體主要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業及民眾,而黃少安在批評楊瑞龍時卻把范圍縮小到區域制度變遷,區域制度變遷參與主體主要為地方政府、企業及民眾(黃少安,1999)。事實上,就區域局部制度變遷而言,筆者認為,地方政府担當制度創新“主角”的“中間擴散型”制度變遷方式還是存在的。從浙江改革經驗中明顯可看出這一點,如“溫州模式”中地方政府對個體私營企業的自發制度創新所采取的包容和默許態度;又如浙江省衢州市(地級市)市政府就明確地提出了“服務于義烏”的口號,要與義烏市(縣級市)進行產業對接。顯然,這些都是“中間擴散型”制度變遷方式的典型代表。
  至于黃少安提出,“在具體分析制度變遷時,不能區分為制度的供給方、需求方,因為制度與其他商品、勞務最大的不同在于現實中不存在對立的制度供求雙方,沒有獨立的制度供給者和需求者”(黃少安,1999)。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如林毅夫(1990)指出,“因為制度安排是一種公共貨品而‘搭便車’問題又是創新過程所固有的問題,所以,如果誘致性創新是新制度安排的唯一來源的話,那么一個社會中制度安排的供給將少于社會最優。國家干預可以補救持續的制度供給不足”(注:林毅夫.關于制度變遷的經濟學理論:誘致性變遷與強制性變遷[A].1990.科斯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C].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6.394。)。因此,在林毅夫看來,雖然制度供給者不是國家,但國家天然是制度供給者;而且,從“溫州模式”及浙江改革經驗來看,非公有制經濟主體一直是制度需求者,可以說,每一次大的經濟發展都是制度供給者——權力中心進行了制度創新,滿足了制度需求者——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需要,而釋放出巨大的制度變遷效能的結果。因此,怎么能說沒有獨立的制度供給者和需求者呢?
   四、制度變遷方式劃分標準
  黃少安在批評楊瑞龍時指出:“三種制度變遷方式或類型的劃分,包括制度供求的劃分,標準不一致,有邏輯矛盾,不可并列”(黃少安,1999)。筆者贊同這種觀點,但遺憾的是黃少安先生在批評別人錯誤的同時并沒有給出一個一致的制度變遷方式劃分標準,只是提出了這一值得思考的問題。按照這種觀點,金祥榮教授(2000)在“溫州模式”研究中把供給主導型、準需求誘致型和需求誘致型三種制度變遷方式并列也存在著同樣的問題。因為其文中供給主導型與需求誘致型是從制度的供求關系角度劃分的,而準需求誘致型與需求誘致型又是從解放思想的摩擦成本角度來劃分的,顯然,存在著制度變遷方式劃分標準不一致問題;而且,筆者認為,供給主導型與準需求誘致型之間可能存在著交叉部分。所以,三者不宜并列。
  筆者認為,可行的解決辦法是引入“制度創新均衡價格”概念。“制度創新均衡價格”(附圖F132d01a.JPG)是指制度供給者供給制度預期獲得的收益與制度需求者需求制度愿意支付的成本相等時的均衡價格。制度變遷可能引發的摩擦成本(C )可區分為解放思想的摩擦成本或稱意識形態摩擦成本(C1)、直接的利益沖突引起的摩擦成本或稱經濟利益摩擦成本(C2),顯然有C=C1+C2。下面分4種情況分別討論:(1)當意識形態摩擦成本大于制度創新均衡價格時,即C1>附圖F132d01a.JPG時,發生的制度創新稱之為供給主導型制度變遷。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制度需求者發現意識形態摩擦成本過高,會望而卻步,因而不報希望也不愿意尋租、游說權力中心以求得制度創新,更不愿自我冒險進行制度創新,除非像當年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農民那樣活不下去才有可能冒險一搏。但是,當一個社會制度供給過少時,受壓抑的制度需求會累積成“革命性”的制度變革潛能,這樣,外在的壓力會迫使政府不得不供給制度,從而形成政府供給主導型制度變遷。(2)當意識形態摩擦成本小于制度創新均衡價格,且大于零時,即附圖F132d01a.JPG>C1>0時,發生的制度創新可稱之為準需求誘致型制度變遷。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制度需求者發現意識形態摩擦成本在其愿意支付的范圍內,因而會積極主動地
  附圖F132d01a.JPG尋租、游說權力中心以求得制度創新,甚至愿意自我冒險進行制度創新;而且,當權力中心發現其預期收益超過維持現狀時,也會半推半就進行制度變遷。雖然從表面上看,似乎仍然是政府在供給制度,但實質上是由制度需求者積極推動,因而我們把這種半自愿、半政府進行的制度創新稱之為準需求誘致型制度變遷。需要指出的是,在(1)和(2)兩種情況下,由于意識形態摩擦成本占據主導地位,制度創新其實對于制度供給者和制度需求者都會帶來經濟利益上的帕累托改進,因而經濟利益摩擦成本可忽略不計。
  (3)當意識形態摩擦成本等于零, 且經濟利益摩擦成本小于制度創新均衡價格時,即C1=0且C2<F132d01a.JPG時,發生的制度創新可稱之為需求誘致型制度變遷。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制度需求者不需要再考慮和承担意識形態摩擦成本,經濟利益摩擦成本成為衡量是否進行制度創新的主要標準。這樣,當經濟利益摩擦成本小于制度創新均衡價格時,即在制度需求者愿意支付的范圍內,則就會發生需求誘致型制度變遷,無論是購買政府供給的制度還是微觀主體自我創新制度。(4)當意識形態摩擦成本等于零,且經濟利益摩擦成本大于制度創新均衡價格時,即C1=0且C2
  附圖F132d01a.JPG時,發生的制度創新可稱之為供給主導型制度變遷。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經濟利益摩擦成本成為衡量是否進行制度創新的主要標準。這樣,當經濟利益摩擦成本大于制度創新均衡價格時,即超過了制度需求者愿意支付的成本,則微觀主體發現無利可圖,就不愿意自我創新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制度就成為了公共物品,因而只能靠政府主導來供給。
  因此,筆者認為,通過引入“制度創新均衡價格”概念后,就可按照統一的標準來劃分制度變遷方式,當然也就賦予了供給主導型、準需求誘致型和需求誘致型三種制度變遷方式新的內涵,在新的內涵基礎上,三種制度變遷方式是可以相互并列的。
經濟學家成都41~46F13社會主義經濟理論與實踐史晉川/沈國兵20022002本文根據制度變遷的動因將制度變遷理論作了分類,并對中國制度變遷的理論假說進行了評析。作者認為,引入“制度創新均衡價格”概念后,就可按照統一的標準劃分制度變遷方式,并賦予三種制度變遷方式新的內涵,在新的內涵基礎上,三種制度變遷方式是可以相互并列的。制度/制度變遷/制度創新均衡價格史晉川,沈國兵,浙江大學經濟學院,浙江 杭州 310027 作者:經濟學家成都41~46F13社會主義經濟理論與實踐史晉川/沈國兵20022002本文根據制度變遷的動因將制度變遷理論作了分類,并對中國制度變遷的理論假說進行了評析。作者認為,引入“制度創新均衡價格”概念后,就可按照統一的標準劃分制度變遷方式,并賦予三種制度變遷方式新的內涵,在新的內涵基礎上,三種制度變遷方式是可以相互并列的。制度/制度變遷/制度創新均衡價格

網載 2013-09-10 21: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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