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倫理與生物技術及生物安全研討會”于2001年4月2-4日在中國杭州召開。會議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杭州市政府及華大基因研究中心共同資助。出席會議的代表近170人,其中外國代表約20人,大多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倫理委員會委員。國內代表來自遺傳學、倫理、法律、宗教、新聞媒體、國家部委等有關方面。會議圍繞以下六個議題展開:保護人類基因組——關于人類基因組與人類權力的全球宣言;人類基因組研究與全球和睦;人類基因與基因專利;人類基因組研究與人類尊嚴;“基因恐慌癥”和“基因禍害”;基因與我們——生命倫理學教育普及。討論的主要倫理問題有:
一、國際合作與知情同意
這是本次會議討論的熱點問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生命倫理學委員會委員、中國科學院遺傳研究所研究員、華大基因研究中心負責人楊煥明教授認為,在國際合作方面要基于四個標準:在發達國家不允許做的研究,不應在發展中國家進行;加強發展中國家的參與能力;合理分配發展中國家的利益;進行科學知識、科學信息的自由交換。
新華社中國特稿社記者熊蕾女士作了“我們有權知道——來自大別山的個案”報告。她認為,哈佛大學公共衛生學院中國代表徐希平教授,與哈佛大學合作在中國安徽省做的研究項目,在執行知情同意原則時存在比較嚴重的問題。徐希平教授的兩名代表,安徽醫科大學的陳常中和王濱燕在“生物醫學試驗中的倫理實踐”的報告中,談到了與哈佛大學合作科研項目中執行知情同意的情況。但對此會議代表爭議很大。與會代表普遍認為,國際合作中的知情同意非常重要,如果利益不能分享,中國大量的基因血樣流到國外,對我國的相關研究會帶來嚴重的影響。一個更重要的問題是,今后如何對基因研究項目進行是否執行了知情同意原則的監督和如何保證國際合作中的利益分享。
北京海淀區培智中心學校家長委員會成員(兼)韓萬川女士作了題為“血樣提供者的知情權、受益權和隱私權”的報告。她指出,醫生的抽樣過程必須讓抽樣者清楚,為什么要提供血樣;血樣的用途是什么,不能擅自改作他用;當基因研究取得成就以后,患者應從中分享其應得的利益,血樣提供者的隱私權也應該得到必要的保護與尊重。
在百家論壇中,代表們還探討了知情同意原則在中國農村執行難的問題。但大家認為,無論怎樣困難,都應探討以何種方法進行為好。操作的時候也決不能存在欺騙的行為。
英國駐華辦事處的D.考維格(David Cowhig)先生指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基因技術研究方面都要貫徹知情同意原則。發達國家的合作研究不應在發展中國家經濟落后、文化不發達的地區進行。德國漢堡亞洲研究所代表多林(Ole Doering)先生認為,知情同意理解起來容易,應用起來很困難,但應盡量設法達到。如果受試者對知情同意不理解就不要參與試驗。G.詹妮(Gwenodolyn Zahner)女士以大量的事實,談到了美國某些侵犯受試者權利的案例。她認為,在保護受試者權利方面要遵循三個原則:一是尊重個人;二是有利的原則;三是公正原則。她指出,外國科學家對他國科研的參與更要執行知情同意原則。試驗不能僅由資助單位自己進行,必須有獨立的監督機制。
二、基因研究與專利
會議代表對基因到底該不該有專利及基因研究與專利應用發表了不同觀點。發達國家強調基因資源應在全世界范圍內共享,而發展中國家卻對發達國家利用發展中國家的遺傳學材料搞科學研究持有不同觀點。由于世界的生物資源多樣性,世界上的基因資源分布很不平衡,保護專利有可能使基因資源利用更不平衡,就基因來說,全球僅5個公司就擁有全人類95%的基因專利。面對如此嚴峻的形勢,與會的某些代表號召所有國家都重視這一問題,以防止基因資源不平衡及專利所帶來的更嚴重的危害。
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張清奎先生指出,“基因爭奪戰”產生了一些十分棘手的問題。例如,怎樣確定給予專利保護的范圍;如何定義科學發現和發明;怎樣達到與相關技術領域標準的一致性等。目前,一些國家的專利法和實踐是非常不同的。
張清奎先生重點談了中國專利局對生物技術領域專利申請審查和保護的實際做法。他認為第一次用技術的手段將DNA片段分離出來或者克隆出來,使其顯示出特有的應用價值,就不再僅僅是科學發現,而是變成了技術發明。我國多數專家的意見是,只有當所申請的基因具有通過生物學實驗證明的確定的功能時,才能認為具備了實用性,可依法授予專利權。對于基因資源的保護問題,他認為,基因資源和基因技術缺一不可,發達國家必須和發展中國家密切合作,同時,發展中國家要加強對基因資源的保護。
三、生物技術的安全性
保證基因技術研究的安全和有效是目前基因技術研究面臨的另一個重要的倫理問題。幾名代表就轉基因生物學的研究、應用生物多樣性公約、細菌研究和應用等方面進行了熱烈的討論。國家環保總局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的徐海根先生指出,轉基因產品本身就存在著潛在的風險,如,環境釋放所帶來的安全性、倫理道德的問題;對非目標生物的影響,生態多樣性可被破壞;基因產品對人體健康所產生的影響及公眾對轉基因產品沒有知情權和選擇權等。他提出的生物安全對策是:以預防為主,高度重視生物技術產品;建立健全的法律體系;建立風險評估體系;加強生物安全意識;加強對生物安全的科學研究。此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生物技術培訓中心的徐懷恕先生,以一項細菌活的非可培養狀態實驗說明生物實驗的安全性問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桑國衛先生談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為保證基因技術研究的安全和有效所采取的措施。
四、克隆人及胚胎干細胞研究
關于克隆人可否進行,邱仁宗先生認為,我們要思考是否有這個必要。他說目前科學界對人類是否可以復制有所質疑。《紐約時報》2001年3月16日發表文章指出,認為克隆是完全的復制是錯誤的。因為克隆人的過程中要重編程序,正常有性生殖的重編程序需要幾個月,幾年,克隆人僅需要幾分鐘、幾小時。這樣倉促的重編程序,可能產生嚴重的后果。我們希望克隆人研究者要負責任地向公眾、政府和有關機構提供不會產生不良后果的證據。對此有代表提出,目前的問題正是科學家對克隆人的利弊不好掌握無法提供證據。楊煥明教授認為,盡管科學發展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但倫理學也要對此進行制約。一定要在其它哺乳動物試驗成功率達到50%以上以后,至少是成功率在50%以上,再做克隆人。
北京師范大學生命科學學院博士后流動站的唐伯平先生認為,技術不成熟不能作為反對克隆人的理由,克隆人在家庭倫理關系上存在著不易定位的問題也能夠解決。克隆人數目較少,不會造成性別比例失調和性別價值判斷的偏頗。他認為在法律的限制、家庭的自由選擇、醫務人員嚴格遵守倫理原則的前提下,克隆人的社會問題可以解決。國家宗教事務辦公室宗教研究中心的雷麗華女士談到了宗教界對克隆人的態度。從道教信仰的角度來說,復制人的技術是絕對違反天道自然的。佛教認為,克隆違反了因果律。基督教認為,鼓勵人類借助科學技術進化到上帝境界是對基督教的極大歪曲。天主教會曾經發表聲明,克隆人應在倫理上受到廣泛的譴責。她希望科學界多聽聽對克隆人的不同反映。聯合國有關組織和各國政府應迅速制定研究對策,堅決禁止克隆人的試驗。
與克隆人的爭議不同,與會代表對胚胎干細胞研究表示贊同。
五、納粹的優生學與中國的優生實踐
邱仁宗先生的發言引起了關于納粹的優生學與中國的優生實踐的爭論。他談到,隨著基因研究的進展,出現了遺傳本質主義和基因決定論。事實上,人的發展不單單由基因決定,環境因素也起很大作用,因此要考慮基因研究成果用在何處。基因研究成果應用在治療而不是用在德國納粹的優生(Eugenics)。納粹的優生(Eugenics)的一個危害是政府用法律的辦法限制個人婚姻、減少殘疾人口。
有代表提問:中國也有政府用法律的辦法限制個人婚姻的實踐,如婚前檢查,限制近親結婚。如此看來政府對個人怎樣限制,限制到什么程度才符合倫理?某些遺傳診斷就是以遺傳方式減少殘疾人出生,遺傳學臨床實踐應怎么做?甘肅省的“限制殘疾人口出生的法律”是中國內部法律,有合理方面,幾年來此法的社會實踐是好的,您怎樣看?邱仁宗先生認為,限制嚴重的遺傳病病人生育應遵循知情同意原則,甘肅省好的效果不能為違反知情同意辯護。代表們還對與基因決定論、名人精子庫以及環境和行為與遺傳的關系等問題進行了探討。
《哲學動態》京25~27B8倫理學王延光20012001王延光 中國社會科學院應用倫理研究中心 北京 100732 作者:《哲學動態》京25~27B8倫理學王延光20012001
網載 2013-09-10 21:4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