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與青少年犯罪的關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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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號B848
  青少年犯罪行為是一種極端偏離社會行為規范、道德規范和觸犯法律的行為[1]。近年來,青少年犯罪已經成為一種日益嚴重的社會現象,引起了全社會的共同關注[2]。影響青少年犯罪的因素非常復雜,研究者一般將之分為環境因素和個體因素兩大方面[3]。以往的研究主要關注于家庭、學校等社會環境因素,而關注個體差異的研究被認為具有“還原論”傾向,但是自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越來越多的研究者開始重新關注個體差異對犯罪的作用[4]。很多研究表明,在同樣容易導致犯罪的環境下,不同個體是否犯罪存在很大差異[4]。人格是最重要的個體差異變量,也是研究者關注最多的領域。本文簡要介紹了有關青少年犯罪的人格理論,然后綜述了近10年來人格與青少年犯罪的關系的研究,以期為推動我國青少年犯罪的個體差異研究提供借鑒。
  1 有關青少年犯罪的人格理論
  有關青少年犯罪的人格理論比較有影響的主要是精神分析理論和艾森克的犯罪理論。
  1. 1 青少年犯罪的精神分析理論
  有關犯罪的精神分析理論是較早從人格角度闡述青少年犯罪原因的理論。精神分析學家一般都把犯罪歸因于內在沖突、情緒問題,以及無意識的不安全感、無能感和自卑感[2]。瑞士精神分析學家Aichorn于1925年提出潛伏性少年犯罪(latent delinquency),認為除非個人已有犯罪的傾向或稟賦,否則就不會產生犯罪行為[5]。具有潛伏性犯罪行為的少年,其人格特征會迫使他們:(1)以沖動的方式尋求欲望的即時滿足;(2)認為滿足自我的需要比滿足他人的需要更為重要;(3)滿足本能的需要而不考慮對與錯,即缺乏罪惡感。美國精神病學家、少年犯罪研究的著名先驅者Healy和Bronner于1936年進一步提出情緒障礙犯罪說,認為情緒障礙是引起少年犯罪的最主要原因[5]。少年正常的欲求、愿望和沖動的實現受到妨礙時就會產生長期的、嚴重的情緒不正常問題,即情緒障礙。這些被歪曲了的情緒,具有向代償性滿足的沖動發展的強大趨勢。在沒有長期、嚴重的情緒問題的情況下,個體通過社會性行為就能得到充分的滿足。但是,在具有嚴重的情緒障礙的情況下,由于個人的自我理想和自我控制很差,不能自覺地受社會的約束和控制,因而不能抑制違法犯罪行為的沖動。
  后來的研究者一般會贊同情緒障礙與犯罪行為有關的觀點。例如,Yablonsky根據青少年犯罪與情緒問題的關系將青少年犯罪劃分為四種類型:(1)社會化的犯罪(socialized delinquents),即沒有多少情緒問題,由于社會背景因素習得了犯罪價值而犯罪;(2)神經癥型犯罪(neurotic delinquents),主要由于人格歪曲而犯罪;(3)精神癥型犯罪(psychotic delinquents),這類青少年犯具有嚴重的人格障礙,對社會和他人的知覺嚴重歪曲;(4)社會病理性犯罪(sociopathic delinquents),這類青少年犯具有自我中心的人格特征,很少同情他人從而導致犯罪[2]。但是,研究者注意到,情緒障礙并不是犯罪的主要原因[2]。精神分析理論忽略了卷入犯罪對人格紊亂的反向效果[3]。而且,情緒障礙與犯罪的關系很可能只是因為情緒障礙在犯罪審判時受到了更多的關注,從而將犯罪過多地歸因于情緒障礙,也許正常人也同樣多地具有這些情緒障礙[2]。現有的證據也表明,神經癥患者和精神病態者只占犯罪人的一小部分,不過,大多數持續性少年犯都具有一些適應不良的表現[3]。
  1. 2 艾森克的犯罪理論
  有關青少年犯罪的精神分析理論主要用于解釋犯罪行為發生之后的臨床診斷和犯罪審判[3]。艾森克的犯罪理論(theory of criminality)則是有關青少年犯罪的人格研究的主要理論,對青少年罪犯,乃至成人罪犯的人格研究產生了較大影響。艾森克于1964年提出了這一專門解釋犯罪機制的人格理論,試圖解釋某些人不能服從社會規則的原因,并揭示反社會者與遵從者之間的差異[3]。他認為,存在著犯罪人格,即實施犯罪行為的一種傾向。個體間的人格在與氣質相關的三個獨立維度上存在差異:神經質(Neuroticism, N)、精神質(Psychoticism, P)和外傾性(Extroversion, E)。這些人格特質具有生物學基礎,反映了特定的大腦皮層的活動。不同人格特點的個體通過不同的條件反射習得不同程度的遵從行為。因此,犯罪青少年具有與正常青少年截然不同的犯罪人格。例如,在艾森克人格問卷(Eysenck Personality Questionnaire, EPQ)的P維度上得分高的個體可能會發展出反社會行為;犯罪者也更可能是外傾者,表現出低喚醒水平和較差的條件反射能力;犯罪者在N維度上的得分也會較高,表現出情緒性和非理性特征,具有強烈的反社會傾向;犯罪者一般還會在效度量表(Lie scale, L)上得分較低,因為高分表明個體在進行印象管理,低分表明個體對社會期望漠不關心,常常被解釋為個體社會化很弱。
  艾森克的犯罪理論是一種本質相異論,認為犯罪人在生理上、心理上與守法公民相比較,是本質上完全不同的人。后來有犯罪心理學家企圖找到某種“犯罪人格”(criminal personality),作為發動犯罪行為的心理動力和機制。例如Yochelson和Samenou于1977年曾經宣稱他們發現了“犯罪人格”,其特征是:有犯罪意念,經常尋找違反紀律的興奮,怨恨生活安定、富裕條件下的人,與犯罪團體有密切交往聯系,利用一切機會為自己謀利,表現出不正常的和自私的工作態度[5]。但是后來的研究者大多數并不關注是否存在犯罪人格,而是采納了艾森克的基本人格特質會影響犯罪的觀點,考察易于引起犯罪的人格特點。
  2 人格與青少年犯罪的關系的實證研究
  在人格與青少年犯罪的關系研究中,青少年犯罪的數據來源主要有兩種:官方記錄和青少年的自我報告,青少年的人格評估則主要是采用自我報告的問卷法。其中,明尼蘇達多相人格測驗(Minnesota Multiphasic Personality Inventory, MMPI)、艾森克人格問卷、卡特爾16項人格因素測驗(16 Personality Factor Test, 16PF)和加利福尼亞人格問卷(California Personality Inventory, CPI)是發展歷史比較悠久、運用頗多的測量工具;近二十年來發展起來的“大五”人格模型,被認為很好地代表了人類的基本人格維度,也在包括青少年犯罪在內的各種領域中得到了迅速而廣泛地運用。青少年犯罪的人格研究采用這些不同的人格測量工具,并運用不同的青少年犯罪理論,得到了各異的研究結果。下面按照研究中所采用的不同的人格測量工具對人格與青少年犯罪的關系研究分別予以介紹。
  2. 1 以MMPI為測量工具的研究
  MMPI是由明尼蘇達大學的臨床心理學家和精神治療師于1942年發展起來的,最初是為了精神分析和臨床診斷,屬于診斷精神疾病的專業量表,包括10個臨床量表。1989年修改后的MMPI-2包括14個基本臨床量表,之后隨著社會的發展和臨床的需要而不斷發展出新的補充量表(supplementary scales),其運用范圍也越來越廣泛,用于評估許多其他非精神病和非醫學的人群。但是用MMPI測查犯罪青少年人格特征的研究一般受精神分析理論的影響,認為犯罪青少年多少具有一些精神病態[6,7]。多數用MMPI的臨床量表(clinical scale),對法庭審判的男性青少年進行臨床診斷,以進行心理治療[6,8]。也有研究將臨床量表與其他補充量表相結合來預測青少年犯罪,這些研究多數采用精神病理性(Pd)、精神分裂性(Sc)和躁狂性(Ma)量表,被統稱為“興奮性量表組”[8]。
  運用MMPI對罪犯進行的研究發現男性犯罪青少年大多具有精神病態人格。我國研究者發現,青少年犯人群中存在人格類型差異,神經質型人格特征占38%,表現為內向、焦慮、抑郁,缺乏主見,軀體不適感,易對外界刺激產生強烈反應而難以自制。精神病類型占31.75%,表現為思維方式古怪、固執己見、缺乏同情心、行為孤僻、缺乏犯罪感和內疚感[7]。蘇月桐等人對16~17歲的男女少年犯的研究發現,犯罪少年表現出愛社交,精力充沛的特點,但是道德意識欠缺,做事不考慮社會規范、輕率,缺乏目的性,易發怒,利己主義,即主要人格特征是精神病理性高分和社會責任感低分[9]。研究還發現,青少年的犯罪行為越嚴重,則社會責任感、自我強度、控制性越低;犯罪青少年的攻擊行為與冷靜、男性化和尖刻相關,財產犯罪與心理病理偏離、異常性、自主性問題和社會責任感相關[6]。
  2. 2 以艾森克人格問卷為測量工具的研究
  迄今為止,艾森克的犯罪理論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證明,未發現穩定的犯罪人格,而且在人格三因素與犯罪的關系上,艾森克主要關心外傾性的預測力,研究卻表明,犯罪行為與精神質的聯系比與外傾性的聯系更緊密[3]。這使得艾森克理論在解釋犯罪的適宜性方面受到了質疑[3]。但是,近10年來研究者并不再關注艾森克理論的驗證,而是采用其關于人格具有生物學基礎并會影響犯罪的觀點,具體考察三個人格維度對犯罪的預測力。這些研究一般采用艾森克人格問卷(EPQ)或者項目精簡過半的艾森克人格問卷修訂版(EPQ-R)為測量工具。
  研究者發現,在三個人格維度中,精神質與青少年犯罪有最穩定的相關,能顯著地預測青少年犯罪。Heaven通過橫斷研究和縱向研究都發現,只有精神質對青少年自我報告的犯罪行為具有顯著的預測力[10,11]。在一項為期5年的追蹤研究中,精神質預測了官方報告的少年犯罪[3]。研究還發現,精神質的預測力會隨年齡而改變[12],在平均年齡為15歲的高中生中,精神質對大多數自我報告的犯罪行為都有預測力,而在19歲的大一學生中,精神質只對比較嚴重的犯罪行為有預測作用,例如吸毒、被警方警告、破壞財產等。我國的研究一般以男性在押犯人為對象,結果發現,13~19歲少年犯的精神質和神經質顯著高于普通群體[13,14],而15~25歲罪犯的精神質、外向性與正常常模不存在差異[15]。雖然這些研究未嚴格區分青少年與成人等不同年齡群體,但是從中可見,精神質對青少年犯罪的預測力比對成年罪犯的預測力更強。
  外傾性和神經質對青少年犯罪的預測結果不穩定。犯罪程度不同,個體的外向性水平不同。以在校青少年和少年犯為被試采用自我報告犯罪行為的研究發現,外向性與輕微犯罪相關,即較少犯罪者比非犯罪者和嚴重犯罪者具有更高的外傾性[4]。研究者認為,可能犯罪較少的多數為青少年期犯罪者,犯罪嚴重的多數為長期犯罪者,而青少年期犯罪者往往具有更高的社交能力,更自信,能影響他人[4]。神經質與年齡更小的青少年的犯罪行為相關更強[16]。Heaven對高中生的研究發現,神經質與男生的破壞行為有關,與女生的暴力行為有關;而對大學生的研究卻發現神經質與以上兩種犯罪行為都無關[16]。另外,不同犯罪類型的青少年具有不同的人格特征,盜竊犯、搶劫犯和數罪并罚型的青少年主要人格特征是高外傾性、高神經質和低掩飾性;強奸犯主要具有低精神質和高外傾性[17];暴力犯罪者的神經質性最高,即情緒最不穩定[13,17]。我國關于神經質的研究結果比較一致,可能主要因為研究對象都是在押犯人。Farrington曾指出,被拘捕的犯罪者傾向于高神經質,而自我報告的犯罪者傾向于高外向性[18]。
  以上研究大多是將不同犯罪水平的群體(包括犯罪者與非犯罪者)在人格特征上比較,這樣不能看到不同人格特征的個體的犯罪水平的差異,以及各個人格維度的聯合作用。Center等人以11~15歲的學生為被試,將P、E、N高于平均分和L低于平均分的被試分為一組,分數相反的為另一組,比較了兩組在自我報告的外化問題行為上的差異,結果發現差異顯著,即精神質、外向性和神經質以及低掩飾性的青少年具有更多的攻擊、犯罪等外化問題行為。研究還發現,精神質與外向性的交互作用與低掩飾性一起能夠最大程度地預測青少年的外化問題行為[19]。
  由上可見,精神質能夠穩定地預測青少年犯罪,外傾性和神經質的預測力需要對青少年犯罪在不同年齡、不同犯罪類型和犯罪嚴重性、甚至是自我報告的犯罪還是官方記錄的犯罪上進一步區分。但是,精神質的含義比較復雜,具有多面性,其行為風格主要表現為敵意、自我中心、情感反應遲鈍、很難控制自己的脾氣等[4]。而且,艾森克人格三因素被認為過于籠統,不能很好地代表人格的基本維度。因此,許多研究者傾向于采用更多的人格因素考察犯罪青少年的人格特點。
  2. 3 以16PF和CPI為測量工具的研究
  16PF是基于卡特爾對描述人格特質的形容詞進行因素分析得到的16種人格特質而發展起來的人格測驗。卡特爾認為,這16種特質反映了人類的基本人格維度,比艾森克的三因素更具有代表性。CPI主要用于測量“民俗概念”(folk concept),即人們理解人格的日常觀念和維度,包括20個民俗量表,被分為四類測量:鎮靜、自信和人際傾向,規范和價值,認知和智力能力,角色和個人風格[20]。采用這兩種測驗工具的青少年犯罪研究者一般都不是臨床心理治療師,他們不像使用MMPI的研究者那樣認為青少年犯具有精神病態人格,也不如持艾森克犯罪理論的研究者那樣強調人格的生物基礎,認為犯罪青少年多少具有一些生理基礎性的病理性人格特征,表現出社會偏離性特征。他們多數為人格或者犯罪學方面的理論研究者,強調運用多因素人格測量以更準確、更細致地對犯罪青少年的人格特點進行描述。
  16PF在國內修訂較早,較為成熟,廣泛運用于正常人群,因此在國內研究青少年犯罪與人格的關系中被廣泛運用。這類研究結果比較一致。如,男性戒毒勞改人員表現出“四高二低”的人格特點,即高興奮性,高敢為性,高樂群性,高幻想性,低有恒性,低獨立性,另外智慧性也比較低[21]。對包括了多種犯罪類型的在押犯人的研究[22,23] 發現,男性犯罪人員上述特征中只有幻想性不一致,沒有包括吸毒人員的研究發現罪犯的幻想性低于常模[22],而且發現,青少年犯還具有高憂慮、高緊張,高敏感以及低穩定性、低自律性、低實驗性等人格特點。不同犯罪類型的罪犯具有不同的人格特點:暴力型罪犯有恒性最低,緊張性、焦慮性最高;物欲型罪犯懷疑性、緊張性、適應性、有恒性較其他二型低,但是果斷性最高;性欲型罪犯懷疑性、緊張性、焦慮性等因素上偏高[22]。有研究還對由16PF的基本特質歸納出的次級因素和預測因素與犯罪的關系進行了分析,結果發現,在次級因素上,20~25歲的青年罪犯表現出比在校青年更為外向的特點,表明他們追求刺激,勇于冒險,容易沖動,善于交際;在預測因素上,青年罪犯的新環境成長能力因素得分較低,說明他們社會適應能力薄弱[24]。
  運用CPI對男女青少年犯的研究發現,規范測量中的社會性量表,即遵從規則或者拒絕規則,最能區分犯罪青少年和正常青少年;將規范和人際取向測量聯合起來得到四種不同的生活風格類型和自我整合水平,結果發現,所有四種生活風格上,更低的自我整合與更多犯罪相關,不管是人際卷入還是人際分離,犯罪者都具有質疑社會規范的特點,更多自我貶損和沖突,表現出人際不接納的行為[25]。
  以往的多數研究是對犯罪群體與正常群體進行人格特征的比較,近來有研究分析了犯罪群體內部的人格特點。Donnellan和Wenk運用CPI測驗比較了不同初犯年齡和犯罪頻率的罪犯的人格特征,結果發現,初犯年齡和犯罪頻率主要與規范和價值維度相關,即初犯越早、犯罪頻率越高的個體順從行為越少,他們責任感低,社會化程度不高,不愿接納他人,人格傾向于不健康;認知和智力維度上也有幾個側面與之顯著相關,初犯年齡越大、犯罪頻率越低的個體,對與智力相關的事物更感興趣,也更易于在結構良好的成就環境中成功;另外,初犯年齡越大,個體的靈活性越低,越保守[2]。我國也有研究運用CPI測驗對在押毒品犯的人格特點進行了描述,因素分析發現,女性毒品犯的人格結構主要由遵從性、外傾性和靈活性組成,其中遵從性和靈活性與國外的規范和價值維度以及靈活性維度比較一致,外傾性主要反映了社交行為[26];男性毒品犯的人格結構比女性毒品犯多一個成熟性維度[27]。研究者認為女性毒品犯與中國正常人群的人格結構沒有區別,而男性毒品犯具有不成熟性的獨特人格特征。
  2. 4 以“大五”人格問卷為測量工具的研究
  人格五因素包括神經質(Neuroticism, N)、外向性(Extroversion, E)、開放性(Openness, O)、宜人性(Agreeableness, A)和謹慎性(Conscientiousness, C)。一般認為,O的含義是對內部和外部世界都好奇,愿意接受新異的思想和非傳統的價值,N和E與艾森克的三因素結構所確定的含義相同,A和C被認為與艾森克的精神質重合,高精神質就是低宜人性和低謹慎性的結合[16,28],不過Costa和McCrae認為這五個因素本質上是正交的,不可再削減[16]。研究發現,16PF中的緊張性、憂慮性、敏感性與神經質相關,興奮性和敢為性與外向性相關,有恒性和自律性與謹慎性相關,持強性和實驗性與宜人性相關[29]。CPI的規范和價值維度也有幾個側面與大五人格的謹慎性和宜人性有關[20]。因此,運用大五人格結構可以很好地整合犯罪與人格的關系研究。同時,大五人格問卷的二階子量表還可以獲得對人格更細致的了解,能夠更準確地預測青少年犯罪。
  持大五人格結構觀的研究者并不關注是否存在犯罪人格,也不強調犯罪青少年的病理性特征,而是更多地考察哪些人格特征會使青少年更容易犯罪。大五人格與犯罪的關系研究歷史較短,結論還不盡一致。一般發現,青少年犯罪主要與謹慎性和宜人性呈負相關,開放性與犯罪無關[30]。但是不同犯罪類型、不同人格維度的不同側面上,以及不同性別之間,其相關會有不同。
  有研究者運用大五人格問卷的NEO人格量表(NEO Personality Inventory, NEO-PI)對高中生進行的研究發現,謹慎性和宜人性與男生、女生的人際暴力都相關;宜人性和神經質與男生破壞財產相關,與女生人際暴力相關;外向性和開放性都與犯罪無關[11]。但是采用包含了更細人格側面的NEO人格量表修訂版(Revised NEO Personality Inventory, NEO PI-R)對大一學生的研究發現,外向性中的刺激尋求與上述兩種犯罪行為都相關,而且謹慎性和宜人性各維度的不同側面與上述兩種犯罪有不同程度的相關,即外向性的刺激尋求顯著地正向預測暴力行為和偷竊行為,宜人性的信任、利他和服從顯著地負向預測暴力行為,謹慎性的自律,宜人性的信任、利他顯著地負向預測偷竊行為[16]。
  Laak等以12~18歲被拘留的女孩為對象的研究發現,謹慎性與犯罪具有顯著的相關,而宜人性與犯罪無關,開放性與犯罪相關,特別是與欺騙和打斗行為相關,外向性與犯罪沒有顯著的相關,但是身份犯罪與外向性相關[28]。研究者認為,宜人性的差異主要與性別有關,其他研究的被試一般都是男性(少年犯或在校生),可能男生的不良行為更容易被社會接受,因此報告了更多犯罪的青少年具有更少的宜人性;另外,離家出走這樣的身份犯罪對于女孩可能也是一種刺激尋求行為[28]。
  3 人格與青少年犯罪關系研究的新趨向
  以往的研究一般都屬于變量中心法研究,即探討普遍的人格維度與青少年犯罪行為的關系,并且往往單一地考察人格變量對于青少年犯罪行為的主效應。近年來,研究者趨向于進一步采用個體中心法研究以補充變量中心法研究,即考察各個人格維度在個體內部的特定組合,以及這種特定人格類型對于青少年犯罪的危險性或者保護性,并聯合個體變量和環境變量綜合考察各個變量對于青少年犯罪的交互效應,以便更準確地理解人格對于青少年犯罪的影響。
  3. 1 人格類型與青少年犯罪
  研究者們采用個體中心法研究確定了具有相似的人格模式的個體類型,能夠看到不同人格維度的組合與青少年犯罪行為的關系,而且特別適于應用,以確定出可能會發展心理病理性的危險人格類型[31]。對人格進行分類曾經只是精神分析師和臨床心理學家感興趣的事情。最近的幾項研究從養育模式的角度整合兒童的人格特征,一致地發現了三種人格類型:(1)有彈性者(resilent),4個維度都是平均分,神經質低于平均分;(2)過度控制者(over-controller),神經質高分,外向性低分;(3)低控制者(under-controller),宜人性和謹慎性上低于平均分[32]。研究發現,低控制青少年比有彈性青少年具有更多的犯罪行為,另外,過度控制的青少年比有彈性青少年具有更多的內化行為,而有彈性青少年幾乎沒有任何問題行為[31,33]。
  3. 2 人格與環境因素對青少年犯罪的聯合作用
  研究者逐漸認識到,從生態系統觀來看,青少年鑲嵌于一個復雜的相互聯系的網絡中,片面地強調人格或者環境的作用,忽視人格—環境的交互作用,會導致人格與問題行為的虛假相關,可能會隱藏條件性的關系。因此,近來的研究傾向于將人格因素與其他環境因素,特別是父母養育行為和犯罪同伴交往的作用聯合起來考慮人格對于青少年犯罪的影響作用。
  Van Leeuwen等人研究發現,宜人性和謹慎性與父母的消極控制在預測父母報告的青少年犯罪上具有顯著的交互作用,積極養育也與宜人性有交互作用。即低宜人性和低謹慎性的青少年處于消極控制的父母養育中會有更多的犯罪行為,而高宜人性和高謹慎性的青少年同樣處于消極控制的父母養育中卻幾乎沒有犯罪行為;低宜人性的青少年缺少父母支持時也更可能犯罪[31]。Prinzie等人研究發現,宜人性能夠緩沖過激的父母養育對于青少年犯罪的危險作用,強制性養育與低謹慎性兒童的犯罪行為相關最強[33]。另外,低控制青少年處于消極控制養育時,會與有彈性青少年的犯罪行為差異更明顯[31]。
  Gibson和Wright認為,大量研究顯示低自我控制與犯罪有很強的關系,但是低自我控制不能解釋同伴犯罪對于犯罪的強大影響,犯罪研究都忽略了低自我控制和犯罪同伴在預測犯罪上的交互作用。該研究以高中二年級兼職學生為對象,結果發現,低自我控制和共同犯罪的交互作用是職業犯罪的很強的預測變量[34]。Raffaelli和Crockett的研究發現,自我控制和冒險性對于青少年危險性行為都具有顯著預測作用,但是當加入同伴壓力變量之后,冒險性不再具有顯著預測作用[35]。Wills研究發現,冒險性對青少年物質濫用具有直接的作用,同時,冒險性和自我控制通過不良同伴交往間接地影響了青少年的物質濫用[36]。
  4 小結與未來研究方向
  目前關于犯罪者的人格特征的研究一直有很多爭論,是否存在犯罪性人格仍值得懷疑,但已有研究還是發現了犯罪者共有的一些人格特征,即高精神質、高緊張性、敏感、沖動、愛冒險、低服從、缺乏自律、自我中心、對智力活動不感興趣等。總體來說,犯罪青少年具有社會適應不良的特點,少數的確具有精神病理性人格。
  在青少年犯罪研究的人格測量上,MMPI對于具有嚴重精神障礙的犯罪青少年可以起到鑒別診斷作用,為法庭審判和心理治療提供指導。艾森克人格問卷的精神質維度能夠有效地鑒別和預測青少年犯罪,神經質和外向性維度的作用卻不穩定。16PF主要適用于16歲以上的成人,因此,對于青少年并不是很好的測量工具。而且,16PF和CPI一樣具有很明顯的缺點:包含了過多的人格維度,各維度之間有許多重疊。從已有研究來看,大五人格結構能夠較好地鑒別和預測青少年犯罪。它不僅適用于成人研究,也適用于少年兒童研究,其人格結構彼此獨立,很好地代表了人類基本特質,同時,大五人格問卷五個維度的二階量表能更準確地對不同犯罪行為進行預測。因此,關于犯罪的人格因素的研究如果運用五因素人格測量,將會獲得更多可以相比較的結論。
  近年來的研究不僅注意分析不同維度的人格特點與青少年犯罪的關系,而且注重探討不同人格類型與青少年犯罪的關系;在研究設計上,不再單純地考慮人格與青少年犯罪的相關關系,而開始強調人格與環境變量的交互作用,這使得人格與青少年犯罪的關系研究水平得到提升。但是總體來說,目前人格與青少年犯罪的關系研究仍處于較低的水平,還有待進一步改進。
  4.1人格測量需要進一步的比較研究
  已有研究發現,大五人格問卷中的謹慎性和宜人性與青少年犯罪有很強的相關,艾森克的精神質維度對青少年犯罪也具有很好的預測作用。那么,謹慎性、宜人性與精神質的關系到底是怎樣的,謹慎性和宜人性在預測青少年犯罪方面,是否可以完全替代精神質的作用呢?未來的研究需要對此可能的替代關系進行直接的檢驗。另外,大五人格問卷的評定來源有自我報告和他人報告兩種方式,大五結構的最初發現主要是通過他人評定的方法[29],而自我報告方法被認為會低估大五人格結構的真實預測效果[37]。但是已有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卻很少采用他人報告法,未來的研究需要對兩種評定方法的預測效果進行比較,這樣才能確定如何更有效地預測青少年犯罪的人格。
  4.2應注重人格對青少年犯罪的作用機制的研究
  人格與青少年犯罪的關系研究一般都有一個基本假設:人格是影響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但是已有研究更關注于描述青少年罪犯的人格特點,卻很少關注人格如何影響青少年犯罪,即關于行為機制的問題,其研究方法和研究設計也阻礙了對于該問題的正確回答。首先,人格是否對青少年犯罪存在影響作用目前還不清楚。在研究人格對于青少年犯罪的預測作用時,大多采用的是橫斷研究,得到的只是兩者的相關關系。只有更多地采用縱向研究,才能真正看到人格對青少年犯罪的影響作用。而且,已有研究未注意控制無關變量的作用,例如,在考察犯罪青少年的人格特點時,多數將罪犯與普通人群直接對比,可能會混合監禁對人格的影響。Romero等人專門對此進行了研究[4],對具有同種程度犯罪行為的在校男生和少年犯的人格進行比較后發現,被拘留的少年犯的抑制性更低,這說明了監禁會影響人格。
  其次,需要考慮各種調節變量從而更準確地考察人格對青少年犯罪的影響程度。已有研究大多數還停留在人格與整體犯罪行為的關系上,較少在犯罪群體內部,對不同犯罪類型、犯罪程度和頻率、初犯或累犯、初犯年齡以及青少年本身的年齡等進行區分,而在這些變量的不同水平上,人格對青少年犯罪的影響作用必然不同。例如,有研究表明,許多人格變量對犯罪的預測力會受到年齡的影響[14,16],甚至人格本身也會隨著年齡而發展變化[38]。從已有研究推測,至少可以將被試區分為12歲以下,12~15歲,16~18歲以及19歲以上幾個年齡組。另外,已有研究缺乏對女性犯罪者的考察。有研究顯示,女性罪犯具有不同于男性罪犯的人格特征[27,29],而女性罪犯的人數正在增多,危害性也較大,對女性犯罪者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只有納入女性犯罪者,才能全面地了解人格對青少年犯罪的影響。
  最后,關于人格影響青少年犯罪的過程研究非常欠缺。青少年犯罪只是一個結果變量,某種人格特征或者人格類型如何導致青少年犯罪,其間的過程是怎樣的,是否有其他變量的中介作用或交互作用等,還很少有研究。為了提升研究的理論和實際運用價值,為青少年犯罪干預研究提供指導,未來的研究應該加強人格影響青少年犯罪的過程研究。而且,需要注意的是,研究者不能僅僅局限于考查人格與犯罪的關系,還應該注意到影響青少年犯罪的某種人格特征本身的發生發展特點,因為人格本身,尤其是青少年的人格,不僅僅受制于遺傳因素,也受制于社會文化因素,即是遺傳與環境交互作用的結果。因此,關注遺傳或者環境在人格影響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將有助于發現導致青少年犯罪的人格形成和變化過程,從而為青少年的健康人格塑造提供可能性。
心理科學進展京241~248B4心理學張春妹/鄒泓20062006
青少年/人格/犯罪
  adolescent/delinquent/personality
Relations Between Personality and Delinquency in Adolescence
  Zhang Chunmei, Zou Hong
  ( Institute of Developmental Psychology,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5, China)
The theories on the personality factors in adolescent' s delinquency were briefly introduced, then the researches on the relations between personality and delinquency in adolescence in recent ten years were reviewed according the different personality measures in the area: Minnesota Multiphasic Personality Inventory, Eysenck Personality Questionnaire, 16 Personality Factor Test and California Personality Inventory, and Big-Five Inventories. The researches in recent five years had the trends of using person-centered method and varible-centered method at the same time, and linking personality factors with circunment factors to research personality' s effect to adolescent' s delinquency. Future research should improve personality measure and study design to deeply explore the mechanism how personality influence adolescent to delinquent.
簡要介紹了有關青少年犯罪的人格理論,然后按照研究中所采用的不同的人格測量工具:明尼蘇達多相人格測驗、艾森克人格問卷、卡特爾16項人格因素測驗和加利福尼亞人格問卷,以及大五人格問卷分類綜述了近10年來人格與青少年犯罪的關系研究。近五年的研究主要采用大五人格結構,將變量中心法和個體中心法相結合,以及將人格和環境因素相結合來研究人格對青少年犯罪的影響作用。進一步的研究需要在人格測量和研究設計上予以改進,深入揭示人格對青少年犯罪的影響機制。
作者:心理科學進展京241~248B4心理學張春妹/鄒泓20062006
青少年/人格/犯罪
  adolescent/delinquent/personality

網載 2013-09-10 21: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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