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傳統形式邏輯的研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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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現行的邏輯科書關于傳統形式邏輯的研究對象表述,主要有三種:
  一是認為它是“一門以思維形式及其規律為主要研究對象,同時也涉及一些簡單的邏輯方法的科學。”[1]
  二是認為它“主要是研究推理形式和證明形式的科學。”[2]
  三是認為它“主要是研究思維的邏輯形式,同時也研究思維的邏輯規律和簡單的邏輯方法。”[3]
  以上界說都把注意力集中在“形式”問題上,這顯然是要對接“形式邏輯”,但其具體表述都有不易解釋和處理的問題。
  首先,把傳統形式邏輯說成主要是研究思維形式及其規律的,涉及到“思維形式”和“思維形式的規律”兩個基本概念。而這兩個基本概念都不足以表征傳統形式邏輯應該研究的主要對象。
  傳統形式邏輯研究所謂的思維形式,是指“凡S都是P”,“凡M都是P,凡S都是M,所以,凡S都是P”等形式。這些形式拋開了命題或推理的具體內容,因而被公認為傳統形式邏輯不研究思維內容,只研究思維形式。其實,并非如此。因為,傳統形式邏輯研究所謂的思維形式,不是日常用語中所說的事物外殼或事物外形。日常用語中表示事物外殼或事物外形的思維形式,可以與表示事物內核的思維內容分開存在,就像新瓶裝舊酒,或舊瓶裝新酒,瓶可以與酒分開存在一樣。但是,傳統形式邏輯所研究的思維形式就不能與思維內容相分離。思維形式本身是思維內容各要素所具有的穩定組織方式。它與思維內容是構成思維的兩個方面,不存在沒有思維內容的思維形式。“凡S都是P”、“凡M都是P,凡S都是M,所以,凡S都是P”等形式,雖說是拋開了命題或推理的具體內容,但它只不過是撇開了“S”、“M”、“P”等字母符號所指稱的語詞內容,轉而研究“凡……都是……”、“……并且……”、“或者……或者……”、“如果……那么……”等聯結詞的內容。傳統形式邏輯所研究的概念、命題、推理、邏輯四律和論證五部分內無一不牽連思維內容。概念主要是講概念的基本特征和明確概念基本特征的邏輯方法。概念的基本特征即概念的內涵和外延,而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就是從質和量的不同角度表述思維內容的。明確概念基本特征的邏輯方法,包括定義法、劃分法、概念間關系的確定法、分類法、限制和概括法。這些不同的邏輯方法都是從內涵或外延的不同角度明確思維內容的。命題主要是講命題的分類和命題的真假。命題的分類依據思維內容,命題真假的判定也離不開命題內容。推理主要是講推理的形式和規則。推理形式的區分同樣依據思維內容,如關系推理不同形式的區分就是依據關系的對稱性、傳遞性和自返性進行的,而關系的對稱性、傳遞性和自返性正是關系推理內容的三種不同的屬性。推理規則只是推理形式的改述形式,因此也間接反映了思維內容。邏輯規律和論證更與思維內容聯系密切,有的邏輯規律如充足理由律本身就無形式而言。總之,把本來不能也不可能絕對拋開思維內容的思維形式單獨作為一門學科的主要研究對象,這恐怕是傳統形式邏輯所不及的。
  傳統形式邏輯研究的所謂“思維形式的規律”,即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把這邏輯四律概括為思維形式的規律,其出發點是要保持傳統形式邏輯體系的統一性和協調性,但這種概括的結果卻適得其反。因為,邏輯四律是講真假二值的。同一律被表述為“A是A”,即任一思想是真的就是真的,是假的就是假的。矛盾律被表述為“A不是非A”,即兩個互相否定的思維至少有一假,不得同真。排中律被表述為“要么A,要么非A”,即兩個互相否定的思維必有一真,不得同假。充足理由律被表述為“A真是因其B真,并由B能推出A真。”這就是說,一個思想被確定為真,只有具備那些使人承認它為真的理由,不能是假理由,或者是真理由但與推斷無邏輯聯系。由此可見,邏輯四律無一不是講真假的。但傳統形式邏輯所研究的“凡S都是P”,“凡M都是P,凡S都是M,所以,凡S都是P”等形式,只是對具體思維形式的一般抽象,是邏輯變項和邏輯常項的搭配方式,其本身并無真假可言。它只有通過解釋,成為具體的思維形式后,才有所謂真假。用單純講真假二值的邏輯四律作為傳統形式邏輯的主要內容,這就不稱其為傳統形式邏輯了。
  其次,把傳統形式邏輯說成主要是研究推理形式和證明形式的科學,也不適當。
  推理形式實際上是命題的邏輯特征的改述。推理的形式是由命題形式中的邏輯常項決定的。如“((P∨q)∧p)→q”這一相容選言推理之所以能夠從否定一個支命題到肯定一個支命題,就是由該推理中的選言命題聯結詞“∨”的邏輯性質決定的。“∨”的邏輯性質受制于被其連接的各個支命題的真假。當支命題有一個真,或者都真時,它為真;當且僅當各支命題都假時,它才為假。因此,否定了選言命題的一個支命題,就要肯定剩余的一個支命題。由此可見,推理的形式是從命題的邏輯含義中衍生出來的,它不過是通過銜接或轉換的方式轉述了命題的含義關系。
  推理形式是命題的邏輯特征的改述,還表現為任何推理形式都能夠表示為一個蘊涵式。這就是說,只要把一個推理的所有前提合取起來作為前件,把該推理的結論作為后件,就構成一個“如果……則……”形式的條件命題。這種形式的條件命題直接反映前后條件之間的蘊涵關系。傳統形式邏輯的創始人亞里士多德把他主要的推理形式理論就表示為條件命題。他在《前分析篇》中,把直言三段論推理形式表述為:如果A述說所有B,并且B述說所有C,那么A述說所有C。
  推理形式作為傳統形式邏輯的主要研究對象,不僅缺少特有的邏輯特征,而且還缺少克服自身缺陷的能力。例如,對于一個正確推理的判定,傳統形式邏輯講前提必須真實,推理形式必須有效,但由真實前提和有效形式組成的推理其結論卻不一定都正確。從“凡生物都是發展變化的”這一真實的前提,得出“有些非生物是不發展變化的”這一錯誤的結論,就采用了有效的推理形式,即:將前提按照直接推理的規則換質得“凡生物都不是不發展變化的”,再換位得“不發展變化的不是生物”,繼續換質得“不發展變化的是非生物”,繼續換位便得出“有些非生物是不發展變化的。”由此可見,傳統形式邏輯所講的推理形式,有它不能解釋的問題。用能夠陷入窘境的推理理論作為一門學科的核心部分,顯然是不適當的。
  傳統形式邏輯既不能以推理形式為主體對象,也不能以證明形式為主體對象。因為,傳統形式邏輯主要使用自然語言即日常語言表示和分析證明形式,當然,它也使用一些字母符號或者序數詞作證明形式的構成成分,但它畢竟不能作為證明形式的主要的和決定性的構成成分。這樣,傳統形式邏輯所表述的證明形式,與自然語言中表達的證明是一致的。自然語言往往是多義或有歧義的。用多義的或有歧義的語詞、語句會使得它所表示的證明形式意義不清,或表述不嚴謹,也難于制定有效的手段來判定較復雜的證明形式的正確性。證明形式本身也不具有特殊的邏輯意義,它只是命題形式、推理形式和邏輯四律的綜合運用。
  再次,把傳統形式邏輯說成是研究思維的邏輯形式,同時也研究思維的邏輯規律和簡單的邏輯方法,也未免失之偏頗。因為,這一界說既與辯證邏輯的對象劃不清界限,又與現代形式邏輯,即數理邏輯劃不清界線。辯證邏輯主要研究的辯證概念、辯證命題、辯證推理、辯證假說、辯證論證等,是具體思維的邏輯形式,而具體思維的邏輯形式也是思維的邏輯形式。同樣,辯證邏輯所研究的對立統一思維律、質量互變思維律、否定之否定思維律等,是具體思維的邏輯形式的規律,而具體思維的邏輯形式的規律也是思維的邏輯規律。現代形式邏輯(指限于兩個演算的現代形式邏輯)是在完全脫離抽象思維及其形式的內容意義上的聯系的前提下,只從邏輯值的真假方面研究抽象思維的邏輯形式及其規律的,這種抽象思維的邏輯形式及其規律不能不是思維的邏輯形式及其規律。
  為了使傳統形式邏輯與辯證邏輯和數理邏輯區分開來,說傳統形式邏輯主要是用自然語言研究命題形式及其銜接或轉換方式的科學,似更為妥貼。
  傳統形式邏輯主要的、起決定作用的部分不是概念,也不是推理、邏輯四律和論證,而是命題形式。命題形式作為基本的結構形式在其他結構形式及邏輯四律和論證中也起到了主軸的作用。
  概念就是命題形式的濃縮和省略。概念包括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這兩個方面的構成都是命題形式,概念與概念之間外延關系的確定和表示也是命題形式。如A概念與B概念有“全同”關系,即“凡A是B”并且“凡B是A”。因此,用語詞形式表示的概念,實際是緊縮、簡略的命題形式。
  推理就是命題形式的轉換和伸展。命題形式與命題形式之間存在著含義關系,包括等同、蘊含、交叉和全異四種。推理反映的是前提命題形式與結論命題形式之間的含義蘊含或等同關系,這種含義上的蘊含、等同關系具有真假依存性。因此,命題形式的轉換和展開形式即為推理。
  邏輯四律就是命題形式的原則和要求。亞里士多德最先提出矛盾律。他在《形而上學》中指出:“同樣屬性在同一情況下不能同時屬于又不屬于同一主題。”[4]“兩個互相矛盾的判斷不能同時對同一對象為真,兩個反對判斷也是如此。”[5]這就是說,任一對象不能同時既具有某屬性又不具有某屬性;對于一個命題形式及其否定不能持兩可的態度。亞里士多德在論述排中律時指出:“兩個相反顯然不能同時都真,──另一方面也不能一切敘述都是假的。”[6]顯然,這是從另一角度提出命題形式確定性的原則要求。同一律是從正面直接體現命題形式確定性的原則要求。即如果在考察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某一命題成立,則它陳述的客體是怎么一個事態,就不會又是另一種事態。黑格爾在評述這條規律時說:它能使命題形式,包括命題形式成分具有“堅定性和確定性”,從而能“加以充分確切地把握”,“不以混沌模糊的印象為滿足”[7]。萊布尼茨最先提出充足理由律,他在《單子論》中指出:“憑著這個原則,我們認為,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實的,或實在的,任何一個陳述如果是真的,就必須有一個為什么這樣而不那樣的充足理由,雖然這些理由常常總是不能為我們所知道。”[8]可見,充足理由律是在前三律的基礎上要求進一步明確命題形式與命題形式之間具有聯系的必然性。
  論證就是命題形式的認定和解釋。論證即確認某一命題形式為真或假的過程。如果某一命題形式是未經檢驗為真或假的,其論證就是對該命題形式的一種認定。這種認定帶有科研性。如果一個命題形式是已由別人論證為真或為假的,其論證就是對該命題形式的一種解釋。這種解釋帶有宣示性。不對命題形式作出某種認定或解釋的論證,不稱其為論證。
  總之,命題形式在概念、推理、邏輯四律和論證中都起到支撐和決定作用,用自然語言研究它的形式特征及其配置方式正是傳統形式邏輯研究的主要對象。
  [注]
  [1]金岳霖主編《形式邏輯》,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頁。
  [2]諸葛殷同等:《形式邏輯原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8頁。
  [3]《普通邏輯》編寫組:《普通邏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頁。
  [4][6]亞里士多德:《形而上學》,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62、81頁。
  [5]轉引自楊百順:《西方邏輯史》,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04頁。
  [7]黑格爾:《小邏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85頁。
  [8]轉引自《中國大百科全書·哲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7年版,第100頁。
  
  
  
山東師大學報:社科版濟南26-28B3邏輯李小虎19951995 作者:山東師大學報:社科版濟南26-28B3邏輯李小虎19951995

網載 2013-09-10 21: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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