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結社自由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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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防最高委員會在一月二十八日通過廢止的三十八種法令中,屬于集會結社自由的,有十四種之多。其中應由國民政府明令廢止的有《非常時期取締集會、演說辦法》、《共產黨人自首法》、《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綱領》共三種,規定由原公布機關廢止的還有十一種。到現在我們還沒有看到國府及各原公布機關的廢止這些法令的明令。想來總該馬上能做到。讓我們來看看究竟為什么這些法令要廢止,廢止了對人民有什么好處。

  所講《共產黨人自首法》,自然是在各黨派不能取得合法平等地位時的產物,和民主原則根本違背,當然應該廢除。至于別的十三種法令,也都是對于人民集會結社的自由加上了一重嚴格的束縛。所以的確是非廢除不可的。我們可以指出這些法令最重要的,也是最有害的幾點內容:首先,這些法令對于人民的集會結社加上了極嚴格的特許制度的束縛。本來集會結社自由是人民基本權利之一,不能稍加侵犯的。英美民主國家的人民集會結社,是無論性質,地點及參加者的職業性別如何,事前均無須請求警察許可,亦無須報告警察。假如參加集會結社者有違犯普通刑法的行為,則亦按普通刑法治罪;否則,聽其自便,在所不禁。但是,在我國就與這完全兩樣;“各種人民團體組織之成立,無論下級團體或上級團體,均應先經政府之許可”(《人民團體組織綱領》第四條)。在《人民團體開會規則》第二條也有同樣的規定:“……每次開會應于會期前將開會事由、時間、地點等呈請該主管官署及目的事業主管官署……”。

  這就是把人民的基本自由交給行政機關控制,人民要集會結社,必須去請求“恩準”,反之,就構成“犯法”行為。可是,現在既然廢除了這些法令,那么這種不合理的“特許”制度就不應存在了。人民可以自由集會結社,不受單行法令的束縛。

  其次,這些法令又賦予軍警憲兵及行政機關以任意干涉和解散人民集會結社的權力。所謂《非常時期取締集會、演說辦法》,就是在民國二十九年為此目的而設的。規定警察可以有權隨時命令一個集會一個人的演說中止。又如《非常時期團體組織綱領》第一條上規定:“各種人民團體,除受中國國民黨之指導、政府主管機關之監督外……并受軍事機關之指揮”;同時也有“明令解散”之權。這樣,凡主管官署認為不適合的就可任意加以刁難或解散。以如此廣泛的權力交給官署,便是給以侵害人民自由的全部權力。所以英美警察在平時就根本沒有解散人民集會結社之權的,只有認為某種集會可能發生騷亂時,英國警察才可以稟準內政部,當場宣讀騷動法,使會眾自動解散;假如警察機關判斷錯誤,還須負一定責任。美國的法律亦大致如此。顯然地,兩相比較,英美是合理得多了,我國的作法是要不得的。這次政府當局既已通知過廢止,當然就是把所謂“主管官署”的這種權力取消了,不再給軍警機關以侵害人民自由的“令法”權利。

  最后,由行政官署委派民眾團體中重要主持人員的制度,也是在這些法令中規定的。人民集會結社,原本是自己的事情,他們有權根據自己的意志來決定組織的形式和選舉與任用一切負責人員,而不應該遭受外力之牽制與干涉。可是,我國過去就不是這樣的,政府硬要指定職位,派遣人員,比如在《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綱領》第十條確定:“各種職業團體應設書記一人,以曾經特種訓練合格之人員充任,……得由政府指派”,其職權是:“負推進各該團體各種活動之責任”。這一來,縱然除指派職員外,民眾團體另外還選出了大家信任的人物,也還是沒有用處,因為已給政府指派的“書記”一攬大權,全都包辦了,這還說得上什么人民團體呢?這種制度當然也不是應該可保留的了。

  從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在這些法令未廢止前,中國人民的集會結社自由既受到特許制度的束縛,又隨時會受軍警和“主管官署”的干涉,經常會務也常為官派人員所把持;另一方面在廢止了這些法令以后,一切束縛人民自由的行為已失去法律的根據,那么,人民就應該努力把已失去多年的自由拿到手,而且立即把它運用起來。

  我們希望,政府方面趕快把這些已決定要廢除的徹底廢除,并且繼續審查是否還有別的同類的法令也應廢止,在這次決定要修改的法令中,有三種是關于集會結社的。當局到底準備如何修改,也希望快快公布,因為這三種法令原文也有種種極不合理的定規。如《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中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向主管官署申請許可”(見該法第十條)。這和已決定廢止的《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綱領》中的規定也是一樣的,也應該廢除才好。又如工農組織團體,在《工會法》、《農會法》尚未廢除的今天,也照樣有法可憑而加以限制的。因此我們希望徹底廢除這些法令的束縛;我們人民也盡量幫助政府,搜集這方面的法令,提供出來,請求政府以明令廢止。

  在人民方面,在恢復了自由的時候,為了運用這些自由,就應該充分運用起來,因此,就可以成立各種必要的團體會社,并且依法改造和充實原有的人民團體。過去的人民團體,內部的組織與人事,可能有很多地方是不合民主原則的,不適合各該團體會員的要求,就可以根據各該團體會員的意志來加以改造過,使它成為名符其實的人民團體。集會結社自由的根本權利,又重新回到人民手里來了,我們應該好好的運用它,發展它,讓他在整個民主建設事業中,表現出更輝煌的成果來。

——《新華日報》社論1946年2月18日


新華日報 2012-08-21 17: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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