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國家被害的初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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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D917.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31X(2001)-02-0030-06
  我國對被害人學的研究是從對自然人的具體侵害入手的,隨著研究的深入,逐步涉及到法人(單位)被害問題。到目前為止,自然人與法人(單位)均是犯罪侵害的對象等問題已在學術界達成共識。但是,圍繞著是否應將國家和整個社會都視為特定犯罪的被害人,卻存在著一定分歧。而且,有一種令人十分担憂的現象是,法學理論和實踐部門對國家被害的理論研究重視不夠,而在現實生活中直接侵害國家的犯罪卻愈演愈烈。強化國家意識,保護國家利益是公民應盡的義務,這一點盡管在理論上并無人反對,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個人利益、小集團利益被強調到了不適當的程度,國家利益被個人利益排擠得難覓“正位”的現象卻時可見到。國家工作人員侵吞國家資財、玷污國家形象、蠶食國家利益的犯罪案件正在不斷發生,而對侵害國家利益的犯罪在總體上還處于打擊不力的狀態。
  一、必須正確科學地認識國家的職能
  國家職能除對外防止侵略與顛覆之外,對內的職能至少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實行階級的統治(似可簡稱為“政治統治職能”),二是組織國內政治、經濟、人口等諸方面的協調發展,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的良性運行,保護全體人民的利益(似可簡稱為“社會管理職能”)。如果說,政治統治職能強調的主要是對敵對階級破壞活動的鎮壓,側重維護的是統治階級的利益的話,社會管理職能主要強調的是建立正常的社會秩序,側重維護的是全體人民的利益。在我國,統治階級的利益與全體人民的利益是統一的,所以,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與維護全體人民的利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國家的雙重職能相輔相成,缺一不可,也不能厚此薄彼。
  當我們以百倍的努力強化國家的政治統治職能,以一切必要的手段確保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穩固時,必須同時看到強化社會管理職能的極端重要性。尤其是在知識經濟時代,一個國家綜合實力的強弱,主要取決于該國社會管理職能的實施水平。恩格斯早就說過:“政治統治到處都是以執行某種社會職能為基礎,而且政治統治只有在它執行了它的這種社會職能時才能持續下去。”[1]聯系我國目前嚴重存在的干部腐敗和國有資產流失現象,筆者以為,國家的政治統治必須以社會管理職能的有效實施為基礎,調整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關系的手段有多種,刑事處罚是最后的手段。如果國家的社會管理職能長期處于偏弱的狀態,又迫不得已用刑法來調整已經失衡的社會關系,效果總是難以理想的。比如,當前群眾中對貪污賄賂打擊不力的呼聲甚高,但是靜下心來想一想,打擊不力的原因之一是貪污賄賂案件頻頻發生,檢察機關已經感到打不勝打了。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國家的政治統治職能不能得到強有力的實現,社會管理職能就會在無形之中患上“軟骨病”。這是因為,國家的政治統治職能既是國家職能之首,又是國家職能中最具強制性、權威性的部分。“刀把子”一軟,社會管理職能的全面軟弱就在所難免了。無數事實證明,在和平年代“刀把子”變軟往往是從對國家工作人員犯罪的打擊不力開始的。當國家機器不能準確、及時、有力地懲處直接危害國家利益的“白領犯罪”的時候,民心就會渙散,承担社會管理職能的各個環節就會發生懈怠,以致問題叢生,司法機關不堪重負。
  就一個國家而言,其一旦陷入了政治統治職能鈍化導致社會管理職能弱化、社會管理職能弱化誘使政治統治職能鈍化的“怪圈”,最終的和最大的受害者一定是該國的平民百姓。“所以,人民一方面對國家充滿深情,另一方面也充滿期待,他們熱愛自己的國家,對國家寄予莫大的期望,希望國家能盡保護、關心自己的責任;他們不歡迎軟弱、失職,只保護少數特殊利益集團,而把絕大部分人民當作專政、鎮壓、榨取、欺騙對象的國家。”[2]筆者認為,科學正確地認識國家的職能,全面地理解人民對國家的深情與期待,國家才能真正成為全民族人民利益的保護神。
  二、必須正確界定被害人學的研究范疇
  對被害人一詞,在學理上有廣義與狹義兩種不同的解釋。筆者同意這樣的觀點:狹義的被害人主要是犯罪被害人,即因他人的犯罪行為而使其合法權益受到直接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國家。[3]如果將刑事被害人(或簡稱被害人)限定為“專指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所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那么,這種研究只是在最狹義范圍內進行的。有犯罪就有被害,被害人是犯罪人的對應面。如果不加以特別注明的話,被害人學應當研究犯罪人的所有侵害對象——自然人、法人(單位)、國家和社會。
  正如對被害人這一概念有廣義與狹義的解釋一樣,對被害人學也存在廣義與狹義的不同認識。筆者認為,當前存在的廣義過“廣”、狹義過“狹”問題亟待解決。有的“廣義學”把犯罪侵害的間接承受者以及自然災害、瘟疫、戰爭等非犯罪侵害都囊括到研究范圍之中,顯然是不妥的。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間接的被害者很難在理論上作出明確清楚的界定,雖然在研究直接被害人時可以有限地涉及間接被害現象,但將間接被害作為研究對象就過于泛化了。至于非犯罪行為的受害問題,已經由民法學、行政法學、災害學、預防醫學等學科分別進行研究,我們注意借鑒其研究成果即可。被害人學在研究對象上只研究被害人個體(自然人),或僅將研究對象擴大到被害的自然人和法人(單位),既與學科定義不相吻合,也與現實斗爭的需要不相符合。
  國家被害客觀存在。在現代社會,偷稅罪、抗稅罪、逃稅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干擾無線電通訊罪、叛逃罪、間諜罪等,以及妨害國(邊)境管理罪、妨害文物管理罪、危害公共衛生罪、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類型犯罪的被害人都是國家。形象地說,如果承認侮辱國旗、國徽罪(刑法第299條)的存在,就應當承認國家是該罪的被害人。因為國旗、國徽只是國家尊嚴的象征,國家才是真正的被害主體。被害人的最顯著的特征是合法權益直接遭到犯罪的侵害。自然人有其法定的合法權益;法人(單位)自從依法成立之日起也有合法權益;國家作為被害主體,同樣具有合法的權益。從法律上看,自然人、法人、國家均是享有權利又承担義務的實體,將國家被害置于被害人學研究范圍之外是缺乏根據的。
  考慮到有些犯罪侵害的后果具有跨國家、跨地域的特征,我們有時將國家被害與社會被害相提并論。例如,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和破壞環境資源的犯罪,其危害后果絕非國界所能阻隔,被害者往往并非一個或數個國家。為此,我們概括地稱之為國家與社會被害。當然,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和高科技的發展,超越國界的犯罪會日趨增多,未來的社會被害問題會更加突出。但是,國家被害是社會被害的基礎,社會被害是國家被害的擴大。當某一犯罪侵害了若干個國家的利益時,國家依然是被害人,凡是被害的國家都有權成為被害國家聯合體的成員。若干國家聯合起來所形成的超國家政權或國際政府(如歐共體)雖然更加突出地強調社會利益,但也并不是否定國家利益。
  筆者堅持這樣的觀點:凡是享有權利與履行相應義務的法律實體都可能成為被害人,被害人學都應當將其列入研究范疇之內。被害人學,在我國另有一個名稱叫“被害者學”。主張“被害者學”提法的學者強調“者”系助詞,當其用在形容詞或動詞后面時,表示有此屬性或做此動作的人或事物。我們只是考慮到被害人這一提法比較符合現代漢語的習慣,才采用犯罪被害人、刑事被害人、被害人這類用語的,這并不表明我們贊同將被害人局限于純粹意義上的“人”上。從生物學意義上講,法人并不是人。但從法學角度看,法人具有相應的權利與義務,只要依法批準成立,就具備民事主體的資格,可以虛擬為法律意義上的人。顯然,國家也是如此。在國際法律關系中國家是經常被虛擬為人的,如,在國際會議投票表決時的“一國一票”制。
  三、必須強化對國家被害的研究與防范
  最近一個時期以來,全球的犯罪特點,尤其是經濟犯罪、計算機犯罪、毒品犯罪、環境犯罪等方面的嚴重情況正在提醒我們,必須開闊視野,將國家與整個社會納入被害人學的研究范疇。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利益與人民利益在根本上的一致性為我們研究國家被害提供了得天獨厚的條件。例如,偽造貨幣的被害人中盡管確有自然人與法人(單位)存在,但是,最大的最直接的被害人卻是國家。任何一國的貨幣被犯罪人大量偽造后,首當其沖的被害人是貨幣的發行者——國家。大量偽幣的涌入必然首先使該國的經濟秩序發生混亂,致使大量持幣人向市場求購商品,造成搶購風潮。當該國政府無力迅速控制局面時,一輪又一輪的惡性貨幣貶值必然出現,引發社會秩序的混亂,情況嚴重時將危及政權的穩固。諸如此類的問題還有走私、盜竊古墓文物、逃稅、漏稅、騙取出口退稅及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法規的犯罪等。可見,被害人學如果不研究國家被害,而只討論自然人、法人被害,就是“只見樹木,不見森林”。正如一位法國學者所說:“國家是白領犯罪的最突出的被害人。”“我們必須對國家蒙受了巨大的損失這一事實予以關注。實際上,國家因詐騙行為的存在而損失大量金錢,國家機構因此而成為被害人。”[4]此外,相當一部分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都會出現自然人、法人(單位)、國家多重被害重疊的現象。例如,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所涉及的具體罪行。明顯可見自然人與單位的被害,但絕不可忽視該罪對國家的侵害。深入分析黑社會組織犯罪與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活動可以發現,自然人、法人(單位)是該罪的顯性被害人,國家是隱性被害人,國家被害的后果更為慘痛和嚴重。與此相類似的還有組織和利用邪教的犯罪,從表面上看受害者是誤入邪教或受到邪教蒙蔽的人。但是,邪教所傳播的反人類、反社會邪說直接危害的是國家的利益和國家政權的穩固。
  任何學術研究只有順應歷史發展的潮流,符合社會的需要,能對現實問題的解決給予科學的指導,才會有蓬勃的生命力。從現實而言,自然人、法人、國家的被害事實俱在,如果我們主觀上將國家排斥在被害主體之外,就大有置事實于不顧的味道了。據資料,1998年1至7月份,我國對外貿易順差達267億美元,直接利用外資240億美元,而同期國家外匯儲備僅增加了7億美元。導致這一現狀的主要原因是騙匯、逃匯案件的急劇上升。[5]顯然,騙購外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的犯罪給國家造成了極大的損失。直到1998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這股犯罪惡流才初步得到遏制。顯而易見,相對于犯罪而言,自然人、法人、國家同屬于被害主體,拒不對國家被害進行研究的被害人學決不可能是完整成熟的學科。一門學科在其發展初期往往比較注重對具體現象的研究,故抽象程度較低。被害人學起步時,主要是對殺人、傷害、盜竊、強奸等個體被害人的研究,由于受研究視野的限制,誤以為被害人就是自然人是情有可原的。但時至今日,被害人學已經走完了僅對明顯的具體表象進行研究的初始階段,無論在研究方法和研究對象上都開始進入了更加抽象、概括的階段。我們怎么可以對國家被害視而不見呢?!
  我國有的學者依據被盜竊財物的歸屬者的不同,將盜竊案件劃分為盜公(盜竊公共財物)、盜私(盜竊私人財產)兩類。這就是說,在犯罪人侵害的被害人合法權益中客觀上存在著個人的、集體的、國家的三方面利益。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個人、集體、國家三者的利益沖突客觀存在,地方的局部利益與國家整體利益發生嚴重沖突的情況也會出現,法律對國家利益的保護亟待加強。以走私犯罪為例,走私侵害的是國家的稅收和外貿管理制度,在暴利的推動之下,相當一部分法人走私、武裝走私都是在地方黨政官員的指揮、協調下完成的。一個時期以來,“走私致富論”在某些地方盛行,而國庫的收入卻急劇減少,國家的整體利益受到了嚴重的損害。我們可以肯定地說,走私狂潮中的局部獲利,既掩蓋了個別人的暴富,更是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偷逃國家稅收、破壞國家經濟、擾亂外貿管理、摧殘民族工業的瘋狂犯罪。走私罪的被害人就是國家。
  四、犯罪學工作者應當成為保衛國家的勇士
  筆者認為,應當謹防國家利益淡化的傾向,規范國家權力與保護國家的合法權益同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題中應有之意。如果說,律師坦言“我為我的當事人說話”理所當然的話,法學工作者“我為國家服務”更是天經地義。法學工作者雖然不能通過從事物質生產直接充實國庫的儲備,但通過對國家利益的捍衛能夠使國家的實力不斷增強卻是毫無疑問的。為此,筆者愿大聲疾呼:法學界(尤其是犯罪學界)必須強化對國家被害的研究,犯罪學工作者應當成為保衛國家的勇士。對人民而言,在和平時期保衛國家的任務主要不是抵御外敵的入侵(當然抵御外敵入侵的任務不容松懈,但此任務的主要担當者是軍隊),而是防止內賊的破壞與內賊與外敵勾結而為的犯罪。對法學工作者而言,既然有保家衛國之心,就應當勇敢地站在與危害國家利益的犯罪斗爭的前沿。
  近幾年來,我國在對個人利益的尊重以及允許合法地實現個人利益方面已經有了長足的進步。但不容忽視的是,輕視甚至損害國家利益的濁流已經造成了相當嚴重的危害結果。國家被害既是被害人學研究中亟待深化的課題,又是一個充滿挑戰的領域。與研究相對比較深入的自然人被害相比,國家被害的多數表現形式都是隱蔽的、非傳統的。例如,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其罪名本身就是從該類國家被害事實中抽象出來的,而犯罪人主要是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中的工作人員。這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國家利益的犯罪,在一定意義上反映了個人與國家之間、局部與整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已經激化到了必須用刑法加以調整的程度。如何主動預防國家被害發生以至惡化的任務,已經歷史地落在了我們肩頭。2000年2月15日,原江西省副省長胡長清因受賄罪、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死刑,3月7日已執行槍決。毫無疑問,胡長清所為給國家造成了巨額財產損失,處以極刑是罪有應得。但是,類似胡長清這樣的貪官有多少,他們已經和正在給國家造成的危害有多大,卻是值得我們深思的。
  有人認為,反腐敗的難點之一是來自知情人的舉報太少。而黨政干部腐敗的主要知情人必定是黨政干部,平民百姓至多只能看到一些表面現象,其舉報的線索能觸及腐敗核心機密的可能性甚小。當前,來自中高層領導干部的反腐敗舉報甚少的現象至少說明,國家意識、國家利益在黨員領導干部心目中被弱化、虛化的情況十分嚴重。現在提出打一場國家利益保衛戰的口號并不是危言聳聽。
  我們在強調對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團體的合法權益嚴加保護的時候,必須同時強化對國家利益的保護。當前,尤其要防止虛化、淡化國家利益的傾向,立法、司法、執法機關切不可忽視、漠視對國家利益的保護。國家的利益既是無數個體、團體利益的集合,又高于個體、團體的利益。國家的利益遭受侵害后,全部損失最終還是分散地由個體、團體承担。在允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區先富起來的同時,必須對“坑眾人富一人”、“損整體富局部”的犯罪行為予以堅決打擊。以逃稅為例,犯罪人逃避交納的稅款越多,國庫收入就越少,而國家貧窮衰敗的結果必然是民眾的窮困。“國將不強,民焉能富”,這個道理是明白無疑的。法學界如果不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強化對國家利益的保護,只注意對個人和單位利益的研究和保護,不僅在理論上是荒謬的,在實踐上也是十分有害的。
  我國1997年修訂的《刑法》第167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近幾年來,我國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被詐騙的案件不計其數,國家財產的損失大得驚人。此類案件從表面上看被害的是單位,實質是國家利益受損。按照以往的思路,只要查不到直接負責主管人貪污賄賂的真憑實據,國家的損失就算“付學費”了。按照筆者的觀點,《刑法》第167條規定的情形是典型的國家被害,國家必須追究兩類犯罪人(詐騙犯罪和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者)的刑事責任。遺憾的是,我國的司法實踐至今到底追究了多少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者的刑事責任呢?
  1999年12月25日國家主席令第27號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其中將原168條修改為:“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罚。”應當說《刑法》第168條的修改意圖是十分明顯的。只要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且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后果,都必須追究刑事責任。這已經明白無誤地表明了國家運用暴力手段維護其利益的決心。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關鍵就看司法工作者如何用司法實踐體現和表達國家的這一意志了。
  收稿日期:2000-11-30
《江蘇公安專科學校學報》南京30~35D414刑事法學湯嘯天20012001國家具有政治統治與社會管理雙重職能,政治統治職能只能以社會管理職能為基礎才能實施。被害人學的研究范疇應當是直接遭受犯罪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單位)、國家。國家被害客觀存在,國家是犯罪侵害的基本主體。當前我國的國家被害現象十分嚴重,國家的社會管理職能偏弱,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國家統治職能的實現。法學界必須強化保護國家利益的意識,重視對國家被害的研究。犯罪/被害/國家被害/被害人學crime/victim/the victim of state/victimologyOn the Victim of StateTang Xiaotian(Shang hai University Law School., Shanghai 201701,China)The state has two fuctions: to govern to administrate;the fulfillment of the governmental function must be based on the administrative function.The category of the research on victimology includes the natural person,the corporation and the state infringed directly by criminality.The victim of state does exist,and the state is the basic subject of criminal infringement.Nowadays,the phenomenon of the victim of state in our country is very serious.To some extent,the weakness of the administrative function has influenced the fulfillment of governmental responsibilities.Therefore,the jurisprudential circles need strengthen the consciousness of the protection of national interests,and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study on the victim of state.湯嘯天(1950-),男,上海大學法學院司法研究所所長,201701. 作者:《江蘇公安專科學校學報》南京30~35D414刑事法學湯嘯天20012001國家具有政治統治與社會管理雙重職能,政治統治職能只能以社會管理職能為基礎才能實施。被害人學的研究范疇應當是直接遭受犯罪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單位)、國家。國家被害客觀存在,國家是犯罪侵害的基本主體。當前我國的國家被害現象十分嚴重,國家的社會管理職能偏弱,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國家統治職能的實現。法學界必須強化保護國家利益的意識,重視對國家被害的研究。犯罪/被害/國家被害/被害人學crime/victim/the victim of state/victimology

網載 2013-09-10 21:4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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