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主語和工具賓語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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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引言
  0.1 句法結構和語義結構的對應關系是當代語法學的核心課題之一。漢語語義結構同句法結構、語義成分和句法成分的對應關系是復雜的。早期的漢語語法研究對這種復雜性認識不足,走過一些彎路,這在主賓語問題上表現得最為明顯。80年代以來,人們摒棄了以語義成分規定句法成分的做法,出現受事主語、施事賓語、工具主語等說法。但問題會不會走向另一極端,不考慮句法結構對語義結構的制約而讓某語義成分無限制地映射到各種句法位置上呢?或者說目前被認為的處于不同句法位置的同一語義成分到底有沒有共同的句法語義特點,是不是真正同一的語義成分呢?這是研究句法結構和語義結構對應關系時應該考慮的另一面。本文討論所謂的工具主語和工具賓語,正是基于這樣的思考。
  0.2 就可容納工具成分的句法結構來看,徐杰(1986)、朱景松(1992)都列舉了七八種;就工具可能充當的句法成分來看,除在“用”字后做狀語外,還認為可以充當主語、賓語,從而有工具主語、工具賓語乃至工具大主語、小主語等說法。本文要討論的是,這些處于不同句法位置的所謂工具在語義平面具有同一性嗎?或者說所謂工具主語、工具賓語、工具狀語都是語義結構中的語義成分——“工具”嗎?
  0.3 在思考這一問題之前,必須對“工具”本身的性質有所了解,據陳昌來(1998a)的研究,在語義上,工具具有“與施事同現”、“被用性”、“傳遞性”、“不變性”、“無生性/無意志性”等語義特征,具備這5種語義性質的語義成分具有工具性。句法上,工具的形式特征有:1)有標性,典型標記是“用”;2)狀語性,“Np[,施]+用+I+Vp”是含工具成分的典型句法語義格式(I代表工具);3)當Vp是V[,R]式動補結構時,在“用+I+V[,R]”結構中,R在語義上不指向I,在句法上R不跟I搭配。
  1 關于工具主語
  1.0 過去研究中所涉及的各種工具主語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類型:A.I[,主]+Vp;B.Np[,施]+I[,小主]+Vp;C.I[,大主]+Np[,施]+Vp(I即所謂工具,I[,主]是所謂工具主語,I[,小主]和I[,大主]是所謂工具小主語和大主語)。
  1.1 關于A類(I[,主]+Vp)工具主語
  王書貴(1984)把工具主語分為四類:1)Np+Vp+Np0,2)Np1+Vp+Np[,A],3)Np1+Np[,A]+用來+Np0,4)N[,D]1+V[,D],其中3)類相當C類,1)2)4)類相當于A類。就王書貴所舉的相當于A類的用例來看,多是無時態的非語境句,孤立看很難成句,如:這枝槍打獵、自行車帶人、機器軋油。就林杏光等(1994)等的用例觀察,所謂"I[,主]+Vp"句,有較為明顯的時體或語氣等句法特征,這些特征正是"I[,主]+Vp"不可缺少的完句成分。
  1.1.1 Vp前有能愿動詞或Vp是含可能補語的動詞結構,如:
  (1)噴霧器能把藥噴得很勻。 (4)這樣的梳子梳不了這種發型。
  (2)這把鉗子可以安電燈。 (5)這把鉗子怎彎得了粗鐵絲?
  (3)這把小刀不好劃玻璃。
  帶能愿動詞的句子,胡裕樹、范曉(1995)認為是評議句,表示說話者對句子所表達的事件作主觀的評議。可見,在這類句子中,“能愿動詞+Vp”是用來評議"I[,主]"有或沒有某種功用的,I[,主]是被評議的對象。雖然在物質世界中,I[,主]都是工具,但它們在這種語義結構中并沒有體現出作為工具成分的工具性,沒有“與施事同現”、“被用性”、“傳遞性”等語義特點,因而I[,主]不是語義結構中的工具,當然也不會是工具主語。所謂I[,主]體現為有沒有某種動作行為的能力,可以歸入施事。同樣,帶可能補語的句子中的所謂I[,主]也是施事。
  1.1.2 Vp后帶“著、了、過”或前加時間副詞或帶表結果的補語,如:
  (1)這把鐵鍬曾開過十幾畝地。 (4)爸爸的大手擰得我好疼啊。
  (2)這些刑具折磨死了不少人。 (5)采購員的兩條腿都快跑斷了。
  (3)軋路機軋著路呢。 (6)我的眼睛都望酸了。
  這組句子中,Vp中的V都是動作動詞,整個句子敘述所謂I[,主]完成過或進行著某種動作行為,I[,主]都是動作動詞聯系的必有論元(動元),當I[,主]是人或動物的某種器官(如:大手、腿、眼睛)時,具有明顯的施事特征;當I[,主]是某種機器(如:軋路機)時,具有某種施動能力,也是施事。而當I[,主]在物質世界中明顯是工具(如:鐵鍬、刑具)時,如何確定它們的語義成分類屬呢?這里有必要建立有關范疇轉化的觀念。在這類語義結構中,物質世界中的工具范疇轉化為句子語義結構中的施事范疇,物質世界中的工具被擬人化(personification)為能發出某種動作行為的施事。實質上,通過比較,可以看出“這把鐵鍬曾開過十幾畝地”跟“這臺拖拉機曾開過十幾畝地”、“這個隊曾開過十幾畝地”、“這個人曾開過十幾畝地”在語義結構上是等值的,“這些刑具折磨死了不少人”跟“這種生活折磨死了不少人”、“反動派折磨死了不少人”、“匪徒折磨死了不少人”等在語義結構上也是等值的,只不過施事性有強弱程度的差異而已。由于I[,主]被擬人化為施事,其在動作的過程中就可能引起自身的變化,因而這類I[,主]跟V[,R]中的R就可能發生句法語義上的聯系,R能指向I[,主],如例(5)(6),再如“這把鐵鍬挖地挖斷了”、“爸爸的大手擰酸了”、“那個碾子碾壞了”。I[,主]能跟R搭配,產生某種變化,這跟工具的“不變性”是矛盾的;反過來,Vp是V[,R]且R指向I[,主]的"I[,主]+Vp"結構,I[,主]前不能添加工具標志“用”,如:
  (1)*用采購員的兩條腿都快跑斷了。
  (3)*用這把鐵鍬挖地挖斷了。
  (2)*用眼睛都望酸了。
  (4)*用爸爸的大手都擰酸了。
  可見,1.1.2各句中的I[,主]不是工具成分,而是施事,當然也就不是工具主語了。
  1.1.3 林杏光等(1994)收有下列一些所謂工具主語句:
  (1)棍子都打折了。 (4)木夯砸在地基上。
  (2)刺刀都被他捅彎了。 (5)腳踏在地上。
  (3)斧子砍鈍了。
  這些用例的句首所謂I[,主]在物質世界中確乎都是可以用作工具的,但從句子語義結構來看,前兩例是受事主語句或“被”字句,句中的Vp是V[,R],R又正指向I[,主],表明I[,主]的變化情況,因而I[,主]實際上是受事(工具受事化);后兩例Vp是“V+在+L”結構(L是處所),句義表示所謂I[,主]位移或被位移并附著于某處,因而I[,主]是施事或受事。這類句子I[,主]前也不能添加“用”構成典型工具結構(如:*用棍子都打折了)。
  1.1.4 一些無時體等特征的所謂光桿Vp工具主語句,只有對舉時才能完句,如:
  (1)大杯喝啤酒,小杯喝白酒。 (3)左手交貨,右手接錢。
  (2)毛筆寫大字,鋼筆寫小字。 (4)拳打南山虎,腳踢北海蛟。
  這些對舉句通過對比,旨在說明所謂I[,主]的功用和能力,物質世界中的工具在句子語義結構中并沒有體現為作為語義成分工具的工具性,因而I[,主]不是工具成分,當然也無所謂工具主語。這類句子中所謂I[,主]大體可歸入施事(工具施事化),只不過施事性程度有差別。像“一把鑰匙開一把鎖”、“竹籃打水一場空”等熟語類語句前的所謂I[,主],實際上也不具備工具成分的工具性,也可歸入施事。
  以上四類所謂"I[,主]+Vp"句,有的可以在I[,主]前添上“用”。但一旦加上“用”,句子的語義結構關系就變了,“用+I[,主]+Vp”是省略施事主語的句子。“這把鉗子可以安電燈”評議的是“這把鉗子”,“用這把鉗可以安電燈”評議的則是被省略的施事憑借工具具有的能力;“汽車拉了不少貨物”敘述的是“汽車”的動作行為,“用汽車拉了不少貨物”則是敘述省略的施事主語憑借工具“汽車”所完成的動作行為。所以"I[,主]+Vp"句和“[主]+用+I+Vp”是不同類型的句子。
  1.2 關于B類(Np[,施]+I[,小主]+Vp)工具主語
  這是所謂工具做小主語的主謂謂語句,可分兩類來討論。一類是:
  (1)運動員雙手高高的舉起了杠鈴。
  (2)二嫂一只胳膊把菜籃挎了起來。
  (3)小朋友鼻子聞不到這種味兒。
  (4)他雙腳牢牢的登在地上。
  (5)獵人手里操著一把刀。
  這一組用例中,小主語即所謂I[,小主],從語義上看都是人體的器官,可以看作物質世界中的工具,而且上組用例中除最后兩例可以在小主語前加上“用”形成典型的工具結構。但加“用”后,句子的句法結構和語義關系發生了變化。不加“用”是所謂主謂謂語句,Vp只跟小主語有直接的句法語義關系,像例(1)“高高的舉起了杠鈴”的動作的發出者是“雙手”,“運動員”這個所謂大主語只是全句的主題;而加了“用”后則成了一般主謂句,Vp就跟大主語發生直接的句法語義關系,像例(1)“高高的舉起了杠鈴”的動作的發出者就成了“運動員”,“雙手”只是傳遞動作的工具。所以如果承認主謂謂語句的存在,就得承認小主語是施事,除非認為“雙手”等在句中是省略了“用”的工具狀語。其實,如果不在“雙手”等前加“用”而加“的”,句義也沒什么變化,這樣“雙手”等所謂I[,小主]就只能解釋為施事了(“運動員”和“雙手”之間正是實在的領屬關系)。可見,靠添加格標來解釋、確定語義成分的辦法有一定的隨意性,有沒有格標或加不同的格標,是不同的句法結構,不同的句法結構制約了語義結構、語義關系,也就會制約語義成分的性質。如果把所謂I[,小主]確定為施事,就可以解釋下列帶V[,R]且R指向小主語的句子的合理性:
  (6)運動員雙手舉杠鈴舉酸了。 (8)小王眼睛都看模糊了。
  (7)二嫂一只胳膊挎菜藍挎腫了。 (9)他兩條腿都快跑斷了。
  這些句子中的小主語前都不能加“用”形成典型工具結構,可見所謂I[,小主]不具備工具的語義特點和句法特點。例(5)“手里”是處所詞,不能加“用”,只能加“在”。
  另一類是:
  (1)他們家兩個爐子同時燒菜。
  (2)這位老師傅兩把刷子一塊兒刷。
  (3)他一顆子彈就射死了一頭野豬。
  (4)王先生一張便條就辦了證明。
  (5)這批貨拖拉機兩趟就運完了。
  這類所謂大主語也是主題,Vp只同小主語發生直接的句法語義關系,如果在I[,小主]前加“用”就改變了句子的句法語義關系。由于第二小類句子小主語本身在物質世界里多是工具,因而就容易被看作工具成分作小主語。實際上,在這類句子語義結構中,物質世界的工具發生了范疇的轉化,從而失卻了工具性,被賦予成了具有某種施動能力的動作發出者,轉化成為施事。也只有這樣認識才可以解釋下列帶V[,R]且R指向I[,小主]的句子的合理性:
  (6)他們家兩個爐子都燒菜燒壞了。
  (7)這位老師傅兩把刷子都刷墻刷禿了。
  (8)他兩只筆都寫折了。
  可見,通過對一般所謂"Np[,施]+I[,小主]+Vp"格式的分析,發現所謂I[,小主]并不體現作為語義成分工具的工具性,因而也就不存在所謂工具做小主語了。不過像“他手提雙槍,腳登火輪,沖殺過去”、“他刀砍劍劃,撂到了不少人”等含施事的對舉句中的加點詞語,應當是工具成分,“用”依靠對舉語境而省略,這類句子Vp不能是V[,R],即使是V[,R],R也不能指向加點詞語。不過,從句法上看,加點詞語應是狀語,也不宜看作工具做主語。
  1.3 所謂C類(I[,大主]+Np[,施]+Vp)工具主語
  這類就是“這把刀我切肉”一類的句子,不過句子要合格得有一定的完句成分。如:
  (1)那個鍋奶奶正煮餃子呢。 (4)這個篩子王大爺篩過豆種。
  (2)這把刷子他漆過家具。 (5)那根紅毛線她扎辮子了。
  (3)這支試管我化驗尿了。
  這類句子中句首Np詞語是所謂的I[,大主],從語義功能上看倒是工具,但由于工具成分是可有語義成分狀元,不是必有成分動元,因而不能選擇為主語。主語既要是謂語動詞陳述的對象,又要是語義結構中的動元,非動元成分不能選擇為主語。所以,這類句子中的句首工具成分只是主題,句子是工具主題句,句中的施事是主語。不過,當句首所謂I[,大主]同V[,R]中的R發生句法語義關系時,即R能指向I[,大主]時,句子表明所謂I[,大主]在Vp動作行為過程中的變化,此時句中句首所謂I[,大主]就不再是工具了,而體現為受事,如:
  (1)那個鍋奶奶煮壞了。 (2)這把刷子他給漆舊了。
  (3)那根紅毛線她扎斷了。 (4)那支試管我化驗臟了。
  其次,在“被”字句、“給”字句中,所謂I[,大主]也不是工具,而是受事。如:
  (1)那個鍋被/給奶奶煮上餃子了。
  (2)那支試管被/給我化驗上尿了。
  (3)那根紅毛線被/給她扎了辮子。
  (4)這個篩子被/給王大爺篩壞了。
  1.4 王書貴(1984)、林杏光等(1994)等還舉了如下類型的工具主語句:
  (1)這只木桶打水用。
  (2)這個案子用來/用于打乒乓球。
  (3)這把斧子我用來砍柴。
  (4)這把刀我曾用它砍了不少柴。
  這組用例中,句首Np在物質世界中是工具,句子中又有“用”,更宜被看作工具成分。不過,句首Np都是被陳述說明的對象,整個句子旨在說明句首Np所具有的或已經發揮過的功用。我們認為,句首Np更多體現了受事性,沒體現出工具性,因為句首Np不僅能跟Vp中的R發生語義關系,表明某種變化(如:這只木桶打水用用壞了/這把刀我用它砍柴砍鈍了),而且還可以變換為“被”字句(如:這個案子被用來/用于打乒乓球)。
  2 關于工具賓語
  “工具賓語”曾被許多學者看作名賓之一種。不過,徐杰(1986)、朱景松(1992)都認為工具賓語使用頻率低、口語化強、不能類推,是一種帶有熟語性質的格式。下面僅以林杏光等(1994)所舉工具賓語句為例來闡明對所謂工具賓語的看法。
  2.1 關于"N[,L]+Vp+N[,I]"式工具賓語(N[,I]即所謂工具賓語,下同)
  (1)上面可以罩上一個罩兒。 (3)頭發上扎了一根紅頭繩兒。
  (2)巷道里支著好些柱子。 (4)大門鎖上了鎖。
  從句式上看,這些句子都是存在句,表示某物(即N[,I])被附著于某處,"N[,L]+Vp+N[,I]"可以變換為“N[,I]+被+V+在+N[,L]”或“把+N[,I]+V+在+N[,L]”,如:
  (1)罩兒可以被罩在上面/可以把罩兒罩在上面
  (2)柱子被支在巷道里/把柱子支在巷道里
  (3)紅頭繩兒被扎在頭發上/把紅頭繩兒扎在頭發上
  (4)鎖被鎖在大門上/把鎖鎖在大門上
  可見N[,I]在這類語義結構中不具備工具的句法語義特點,而是更多地體現了受事性。
  2.2 關于"Np[,施](+N[,L])+Vp+N[,I]"式工具賓語(處所N[,L]可隱可現)
  (1)他在墨里蘸了蘸筆。 (3)他在我心口上捅刀子。
  (2)他往腰上拴了根麻繩。 (4)小王遮上了棉簾子。
  這一類句子表明Np[,施]在動作結束使后N[,I]被附著于某處,"Np[,施](+N[,L])+Vp+N[,I]"也可以變換為“N[,I]+被+Np[,施]+V+在+N[,L]”和“Np[,施]+把+N[,I]+V+在+N[,L]”或“N[,I]+被+Np[,施]+在+N[,L]+V”和“Np[,施]+把+N[,I]+在+N[,L]+V”等類的“被”字句和“把”字句(如:筆被他在墨里蘸了蘸/他把筆在墨里蘸了蘸/麻繩被他拴在腰上/他把麻繩拴在腰上);而且這類句子的Vp若是V[,R],R可以指向N[,I]以表明N[,I]的某種變化,如:他在墨里蘸黑了筆、他往腰上拴緊了麻繩。可見,N[,I]也不是工具成分,更多地體現了受事性。
  2.3 關于"Np[,施]+Vp+N[,I]"式工具賓語
  (1)他趕快剎住了閘。 (3)那個乞丐拄著雙拐。
  (2)女選手挑了那副大桶。 (4)他們在踢足球。
  這類N[,I]更明顯地體現出受事性,V[,R]中的R可以指向N[,I]表明某種變化,也可以變換為“把”字句和“被”字句,如:他們踢破了足球/他們把足球踢破了/足球被他們踢破了。
  2.4 關于"Np+Vp+N[,I]"式工具賓語
  (1)他正在變撲克牌。 (4)林姑娘這會兒正在烤手爐。
  (2)他聽半導體呢。 (5)趕車人喝大碗,學生喝小碗。
  (3)和尚們正在表演長槍。 (6)題目抄毛筆還是排筆?
  如果承認工具賓語,這一類應該是最典型的。N[,I]可以加“用”提到Vp前,N[,I]也是完成動作的憑借。但"Vp+N[,I]"和“用+N[,I]+Vp”果然等值嗎?首先,不少"Np+Vp+N[,I]"變換為“Np+用+N[,I]+Vp”后,語義上是不完整的,Vp后明顯存在一個語義和句法的空位,如:
  (1)他正在用撲克牌變( )。
  (2)他用半導體聽( )。
  (3)和尚們正在用長槍表演( )。
  (4)林姑娘這會兒正在用手爐烤( )。
  變換后這種語義上的明顯不完整表明"Vp+N[,I]"和“用+N[,I]+Vp”并不等值,這種不等值正是變換前后N[,I]的不同語義性質、功能決定的。如果N[,I]在"Vp+N[,I]"結構中僅僅體現為工具成分,則"Vp+N[,I]"變換為“用+N[,I]+Vp”應該是自然的事,而變換后由語義上的不完整所表現出的不等值正表明N[,I]在原式和變換式中具有不同的語義性質,也說明N[,I]在"Vp+N[,I]"中不僅僅體現為工具成分。如果在上列(1)~(4)各變換式Vp后依次添加上“魔術、音樂、武術、火”等詞語,句子就十分完整了。從這兒讓我們對"Vp+N[,I]"格式的來源有了新的想法,即"Vp+N[,I]"是從“用+N[,I]+Vp+Nps”(Nps指魔術、音樂、武術、火等詞語)格式演變來的,即:用+N[,I]+Vp+Nps-Vp+N[,I]·Nps-Vp+N[,I],如:
  用大碗喝酒——喝大碗酒——喝大碗
  用撲克牌變魔術——變撲克牌魔術——變撲克牌
  用半導體聽音樂——聽半導體音樂——聽半導體
  用長槍表演武術——表演長槍武術——表演長槍
  用手爐烤火——烤手爐的火——烤手爐
  用毛筆寫字——寫毛筆字——寫毛筆
  “用+N[,I]+Vp+Nps”演變為"Vp+N[,I]",或者說"Vp+N[,I]"表示了“用+N[,I]+Vp+Nps”的含義,從動因上看符合語言演變的“經濟原則”;從方式上看,是范疇轉化的一個基本方式——借代(metonymy)法所造成的,即用工具代替跟工具動作有密切關系的事物(主要是受事或施事);從理解上看,理解"Vp+N[,I]"時,由于N[,I]跟Nps的相關性,N[,I]幫助激活了對Nps的理解。當然,"Vp+N[,I]"跟“用+N[,I]+Vp+Nps”也有差異,Nps是確定的某事物,而跟N[,I]相關并由N[,I]代替的事物孤立地看有一定的泛指性,如“喝大碗”可以跟“用大碗喝酒/茶/粥/水/湯”相對,語用上看“喝大碗”表義更豐富形象精煉些。用借代來解釋"Vp+N[,I]"代替“用+N[,I]+Vp+Nps”所造成的范疇轉化也正可以回答徐杰(1986)、朱景松(1992)所提到的為什么"Vp+N[,I]"格式不能類推這一問題,比如說有“吃大碗”而沒有“吃筷子、吃勺子、吃叉子”,因為“大碗”跟食物容易構成借體和本體的關系,“筷子、勺子、叉子”跟食物不易構成借體跟本體的關系,即不易產生相關聯想,如:
  用大碗吃面——吃大碗面——吃大碗
  用筷子/勺子/叉子吃面——*吃筷子/勺子/叉子面——*吃筷子/勺子/叉子
  可見,"Vp+N[,I]"中的N[,I]是從物質世界中工具范疇因借代法而轉化為語義結構中的其他語義范疇,主要是受事或成事。
  從另一角度看,當Vp是V[,R]的"Vp+N[,I]"結構時,R可以指向N[,I]以表明其變化,如“我畫壞了好多支筆”、“聽壞了半導體”、“挑斷了扁担”,這類含V[,R]的結構還可以變換為“把”字句和“被”字句,N[,I]的受事性更加明顯。而且像孟琮等(1987)所舉的熟語性工具賓語格式,如“打板子、打棍子、吵嘴、頂嘴、做針線”,更不好用“用+N[,I]+Vp”來解釋。 2.5 總之,通過具體分析所謂工具賓語的各類用例,看出各例中的N[,I]沒有工具的語義性質和句法特征,即沒有工具性,既然不能認定為工具成分,當然也就不是工具賓語。
  3 關于“被+I+Vp”格式的工具
  徐杰(1986)、朱景松(1992)、金允經(1996)等討論過所謂“被+I+Vp”格式,如:
  (1)他被亂刀刺死。
  (2)我被他的木棍打著了。
  (3)他酒后被車軋手了。
  (4)他不小心,指頭給釘子釘紫了。
  (5)他不小心,被機床軋傷了手指。
  (6)他叫倒下的柱子砸死了。
  (7)他被滾下的石頭砸傷了。
  朱景松、金允經認為“被”可以引進工具格,是工具格的格標;徐杰則認為“被”不能作為工具性的格標,原因是“被+I+Vp”可以看作“由工具結構和‘被’字結構疊用緊縮造成的新格式。‘被’是殘存于工具結構中的‘施事’范疇標記”。我們想判斷的是:1)是不是所有的“被+I+Vp”都可以變換為“用+I+Vp”,2)即使可以變換,變換后句法、語義、語用上是不是等值的,3)是不是所有的“被+I+Vp”都可以恢復為徐杰所推測的“被+Np[,施]+用+I+Vp”格式。1)、2)用以判斷“被”是不是等于“用”,“被+I”是不是等于“用+I”,即“被+I”的I是不是工具成分;3)用于判斷“被+I+Vp”是不是“被+Np[,施]+用+I+Vp”的緊縮式。請比較:
  (1)他被亂刀刺死——( )用亂刀刺死他——他被( )用亂刀刺死
  (2)我被他的木棍打著了——( )用他的木棍打著了我——?我被(?)用他的木棍打著了
  (3)他酒后被車軋了手——?他酒后(?)用車軋了手——?他酒后被(?)用車軋了手
  (4)他不小心,指頭給釘子釘紫了——他不小心,?(?)用釘子釘紫了指頭——他不小心,?被(?)用釘子釘紫了指頭
  (5)他不小心,被機床軋斷了手指——他不小心,?(?)用機床軋斷了手指——他不小心,?被(?)用機床軋斷了手指
  (6)他叫倒下的柱子砸死了——?(?)用倒下的柱子砸死他——?他被(?)用倒下的柱子砸死了
  (7)他被滾下的石頭砸傷了——?(?)用滾下的石頭砸傷了他——?他被(?)用滾下的石頭砸傷了
  (說明:( )表示可以補上適當的Np[,施],(?)表示難以補上適當的Np[,施],句首?表示變換式不可接受。)
  從上(1)~(7)的變換式來看,多數“被+Vp”不能變換為“用+I+Vp”,多數“被+I+Vp”不能變換為“被+Np[,施]+用+I+Vp”,可見“被+I”不等于“用+I”,“被”不等同于“用”,“被+I”中的I不好認定為工具成分,“被+I+Vp”也不好說是工具結構和“被”字結構的緊縮。如果把上述(1)~(7)變換為相應的主動句或“把”字句倒很順當,如:
  (1)亂刀刺死了他——亂刀把他刺死了
  (2)他的木棍打著了我——他的木棍把我打著了
  (3)他酒后車軋了手——他酒后車把手軋了
  (4)他不小心,機床軋斷了手指——他不小心,機床把手指軋斷了
  (5)倒下的柱子砸死了他——倒下的柱子把他砸死了
  (6)滾下的石頭砸傷了他——滾下的石頭把他砸傷了
  “被+I+Vp”跟一般主動句和“把”字句有變換關系,說明所謂I體現了施事性。“被+I+Vp”中的所謂I也是從物質世界中的工具范疇通過擬人化方式轉化為具有某種施動能力的施事范疇,“被+I+Vp”中的所謂I跟“被”字句后的“風、雨、電、洪水”等一樣具有了某種人格化的施動能力。過去在研究“被+I+Vp”變換為“用+I+Vp”時,往往不思考格式中應該出現的施事和受事,而是孤立地把“被+I+Vp”和“用+I+Vp”進行變換比較。如果考慮到這兩個格式跟施事、受事的關系,兩個格式的差別就顯示出來了。“用+I+Vp”跟施事相連,施事優先,“被+I+Vp”跟受事相連,受事優先,分別構成如下格式:
  A:Np[,施]+用+I+Vp B:Np[,受]+被+I+Vp
  A式表示施事主動憑借工具"I"進行某種動作,B式表示受事被動的遭受施事(所謂I)的某種動作發生某種變化。因而當I是某種不可控的具有某種能力的事物而又能對受事施加某種影響時或無法確認施事時,“被+I”不能變換為“用+I”,如:他被倒下的木棒砸傷——?(?)用倒下的木棍砸傷了他——?他被(?)用倒下的木棍砸傷了。A、B兩式語義結構關系明顯對立,A式是典型的主動句,B式是典型的被動句,造成這種差異的根本原因就在“用+I”和“被+I”的對立所形成的它們跟Vp和Np的不同語義關系。如果“被+I”等于“用+I”,B式成了“Np[,受]+用+I+Vp”,語義關系荒謬,如:小王被箭射死了≠小王用箭射死了( );反之,A式成了“Np[,施]+被+I+Vp”,語義關系也變了,如:小王用箭射死了( )≠小王被箭射死了。可見,“Np+用+I+Vp”和“Np+被+I+Vp”是兩種不同句法語義關系的格式,I是兩個不同質的語義成分,“用+I”的I是工具,“被+I”中的所謂I不是工具。同樣,“把鞋踢壞了”、“把刀砍壞了”等“把”后的所謂I也宜看作受事。
  4 結論
  上文討論中的各用例,均是過去有關研究中被看作工具的用例。通過分析,我們否認了工具成分在句法結構中可以表現為主語(包括大主語、小主語)、賓語(包括“被”字句后賓語、“把”字后賓語)等認識,即否認了工具主語、工具賓語。作為句子語義結構中的語義成分“工具”只存在于如下幾種句法結構中:1)Np+用+I+Vp,2)用+I+Np+Vp,3)I+Np+Vp。2)式實質上是1)式中“用+I”提前到Np前的結果;如果1)、2)、3)式中Np(施事)省略,則又構成4)式:用+I+Vp,即3)式中的I是工具主題,不是工具主語。
  綜合起來看,過去關于工具格式或工具成分的種種誤解,究其原因,主要是:1)混淆了概念世界中物質范疇工具和句子語義結構中由語義關系制約的語義范疇工具的區別,以前者來確定后者;2)混淆了不同或相近語義范疇的區別;3)用語感來代替對工具成分的句法語義特點的理性刻畫;4)隨意增減格標而致混淆不同句法語義結構的區別。從對工具成分的句法表現形式的檢討中,可以看出句法結構是語義結構的基礎,句法結構對語義結構及語義關系有制約作用。
《世界漢語教學》京65~73H1語言文字學陳昌來20012001After an investigation of the grammatical forms and meaningsof the socalled"subject of instrument"and "object of instrument",the author concludes that they possess theproperties of semanticconstituent and agent or patientrather than instrument as aregenerally considered.陳昌來,男,1962年生,博士,教授,現為上海師范大學博士后研究人員,聯系導師為張斌教授。發表有關語法研究論文50余篇,出版著作3部。 作者:《世界漢語教學》京65~73H1語言文字學陳昌來20012001

網載 2013-09-10 21: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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