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代表    ——關于代表的正當性與代表方式合理性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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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D034.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257-2834(2004)06-0014-07
    從政治發展的角度看,代表是人類政治生活文明化的產物。人民代表不是一種榮譽稱 號,而是一種政治職務。它是現代社會表達人與人之間政治關系的一種制度安排,是實 現民主管理的一種政治方式。但是,在現實的政治生活中,人們對于代表的理解依然是 十分模糊的。本文不是以歷史發生學的方法討論代表觀念的歷史演化過程,而是以規范 分析的方法,擬從人類社會為什么需要通過代表進行社會管理、代表的正當性根據是什 么以及如何代表三個方面來解析代表,以期加深人們對我國社會主義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的理解。
        一
    為什么需要通過代表的方式進行社會管理呢?澄清這一問題是理解代表內涵的前提和基 礎。由于生存規律和生活狀況的約束,人類注定要過群體生活并組成社會,也就必然產 生誰來管理社會的問題。然而,由于社會生活是由具有不同的甚至是相互沖突的利益、 愿望與動機的人們組成的,所以人類社會秩序必須以公共權力作為其維系與保障的基礎 。因此,誰來管理社會的問題也就與公共權力的特征緊密地聯系起來,公共權力的內在 矛盾也就成為人類社會通過代表的方式進行社會管理的深層原因。然而,雖然公共權力 是滿足人類社會秩序的需要而產生的,具有公共性的特點,但是在公共權力的運用過程 中掌握公共權力的卻只能是少數人,多數社會成員不可能在具體公共事務的管理中成為 公共權力持有者。正是由于公共權力的這種特性,人們將公共權力賦予代表來進行社會 公共事務的管理也就成為一種必然的選擇。孟德斯鳩在對公共權力的這種特征深刻認識 的基礎上恰當地指出:“在一個自由的國度里,每個人都被認為具有自由的精神,都應 該由自己來統治自己,所以立法權應該由人民集體享有。然而,這在大國是不可能的, 在小國也有許多不便,因此人民必須通過他們的代表來做他們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 [1](P15)由此可見,公共權力的內在特征是人類通過選擇代表的方式解決誰來管理社會 的政治前提與基礎。
    根據人類社會盛衰興亡的規律,任何政權的長治久安都必須妥善地解決公共權力的和 平轉移、規則更替與文明運用的問題。如果沒有公共權力的和平轉移、規則更替與文明 運用,那么任何社會的富強興盛都是不可能持久的。如前所述,公共權力的內在特征是 人們通過代表來進行社會管理的基礎,但是公共權力的存在并不必然保障人類社會一定 能夠通過和平、合理與文明的方式來進行社會管理,暴力的方式也是人們解決誰來管理 社會問題的可能性選擇。事實上,在人類歷史發展的進程中,解決誰來管理社會的問題 往往不是以和平、合理與文明的方式進行的,宮廷陰謀、武裝政變、恐怖暗殺等暴力方 式都曾經在確定誰來管理社會的問題上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甚至發揮過決定性的作用 。從人類理想與追求的角度說,人們參與公共生活的目的是為了與他人平等的和平相處 ,為了實現此種目的人們通過制定社會規則的方法來規范與約束人們之間相互對待的方 式。如果將誰來管理社會的問題建立在以力服人的基礎之上,必然導致公共權力的更替 取決于臨時的暴力沖突的結果,從而無法實現公共權力的和平轉移和規則化更替。暴力 的效用取決于人們之間的力量對比關系,因而也就必然導致暴力沖突的規模、程度、方 式與手段不斷升級,使得人與人之間相互對待的方式不斷惡化。所以,“暴力從本質上 說是工具性的”[2](P437),它與規則相排斥。通過暴力的方式確定誰來管理社會的實 質是拒斥與反對人類的理性選擇原則,它所依照的只是“勝者為王,敗者為寇”的規則 ,因而既不可能確立人們對于暴力的真誠服從,同時也不可能建立對于秩序的理性預期 。盧梭正是在這種意義上強調指出:“強力并不構成權利,而人們只是對合法的公共權 力才有服從的義務。”[3](P13-14)人類社會在長期的磨合過程中,為了擺脫與超越動 物世界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努力尋求在政治生活中實現公共權力的和平轉移、規則更 替與文明運用的治理之道。
    一般而言,以和平、規則與文明方式進行社會管理包含著兩種方法:其一是社會成員 直接參與社會管理;其二是通過選擇代表的方式來進行社會管理。在那些主張社會成員 直接參與社會管理的人看來,親自行使公共權力優于把公共權力委托給別人,基于直接 參與的制度比通過代表來管理的方式更安全或更完善。這種思想認識到了社會成員參與 公共事務的價值與意義,同時在某些小型的民主社會中也確實發揮過重要作用。然而, 在現代社會中,它往往只能作為政治理想而存在。現代社會規模過大是妨礙社會成員直 接參與社會管理的直接原因,“我們之所以放棄直接民主,主要是因為社會規模過大, 難以付諸實行”[4](P83)。更為深層的原因則在于,公眾直接參與社會管理的方式往往 是非常脆弱的,易于造成政治肥大癥,使得政治生活缺乏必要的緩沖機制,導致民眾容 易受到少數人的蠱惑與煽動而產生過激行為,因而影響公共權力的和平轉移與文明運用 ,危及政治穩定與社會安定。古希臘城邦直接民主的實踐確切地印證了這一點,“以直 接參與為基礎的民主制度,即使在它這種不可多得的實驗場中,也被證明是非常脆弱的 ”[5](P284)。相反,通過選擇代表來進行社會管理的方式則可以在政治生活中建立起 必要的過濾器與安全閥,避免或者減少人們由于缺乏審慎地思考和理性地反思所導致的 偏頗和沖動,有助于公共權力的和平轉移、規則更替與文明行使。麥迪遜正是基于此種 考慮而認為,“通過某個選定的公民團體,使公眾意見得到提煉和擴大,因為公民的智 慧最能辨別國家的真正利益,而他們的愛國心和對正義的熱愛似乎不會為暫時的或局部 考慮而犧牲國家。在這樣的限制下,很可能發生下述情形:由人民代表發出的公眾呼聲 ,要比人民自己為此集會和親自提出意見更能符合公共利益”[6](P49)。當然,通過選 擇代表來進行社會管理的方式也不排除社會成員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代表制就 是要在不可能實現普遍直接參與的情況下,仍能實現普遍參與”[4](P83)。
    因此,通過選擇代表的方式來進行社會管理在現代社會中成為了人們的理性選擇,它 表達了人類追求合理政治秩序的理想與愿望,體現出人類解決公共事務管理難題的智慧 與能力。
        二
    在最簡單的意義上,代表就是指“某個人為替其他人提出主張或采取行動而作的安排 ”[7](P695)。那么,為什么某個人可以為其他人提出主張或采取行動呢?他的正當性根 據是什么呢?從政治學的角度說,這個問題實際上就是政治權威的來源問題,也是公共 權力的正當性問題。
    在人類社會中,政治權威最終來源于誰是一個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始終困擾人類公共生 活的重大問題。君主專制說、君權神授論、神權至上說等都是人們對于政治權威的最終 來源所作的解釋,同時也是人們對于政治權力的正當性根據所作的回答。例如,中世紀 的君權神授論認為“沒有權柄不是出于神的”,世俗統治者是代表上帝處理人間事務的 ;我國古代許多思想家在論證君主的統治權威時,強調君主是“天子”,君主的統治是 “受命于天”的,他們是代表“天”來管理社會的。上述思想在論證政治權威的來源與 政治權力的正當性時,不是從人類社會自我管理的角度對政治生活進行思考,不是從人 本身出發來尋找權威的來源,而是從人之外尋找權威的來源,將統治者看作是代表某種 外在于人的絕對權威來管理社會的,根據外在于人的標準判定政治秩序良善與否。在此 ,一個值得我們認真思索的問題是,近代以前人們為什么要從人之外來尋找政治權威的 來源呢?在根本上說,從人之外尋找權威的來源實際上是把政治權威神圣化,因為神化 政治權威能使人們產生一種理性無法予以合理化的敬畏與服從以及懼怕不服從會帶來褻 瀆神靈的處罚的意識,從而形成人們對政治權威的依附,不僅是制度上的依附,而且是 內在的心理依附。達爾正是在這種意義上指出:“赤裸裸的武力有它的限度,自詡為內 在優越原則化身的那些人,總是用各種神話、奇跡、宗教、傳統、意識形態、排場和儀 式,來掩蓋自己戳穿了其實非常脆弱的要求。”[8](P74)神化政治權威的目的,說到底 是為了在人與人之間建立起一種支配與服從的政治關系提供一種正當性根據。在這個意 義上說,代表“神”或代表“天”的觀念與現代意義上的代表觀念是大相徑庭的。在那 些以代表“神”或者“天子”自居的人看來,群眾服從他們,是因為只有他們才能改變 群眾的生活。實際上,他們不是為了代表人民的利益與意志提出某種主張,而是要將自 己的意志強加于人民,是要為民做主。正如馬克思在分析當時法國社會中小農的政治地 位時曾深刻指出的:“他們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別人來代表他們。他們的代表一定要 同時是他們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們上面的權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權力,這種權力保 護他們不受其他階級侵犯,并從上面賜給他們雨水和陽光。”[9](P693)從理論上說, “為民做主”的思想是以對人的價值的“排他性”理解為認識基礎的,因而與代表觀念 的內部邏輯是完全不同的。所謂對人的價值的“排他性”理解,就是假定在人類社會成 員中,存在著嚴格的、不同的等級,一部分人比另一部分人天生的優越與高貴。這種認 識在不同的時期和不同的地域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如“質料論”(意指人是由不同的質 料構成的)、“血統論”、“種族論”、“等級論”等。根據這些理論預設的邏輯,處 于優越地位的人應該統治和支配處于低劣地位的人,而處于低劣地位的人要改變或者反 抗這種支配關系必然受到無情地鎮壓也是理所當然的。在為民做主的觀念中蘊含著這樣 的價值判斷,人民不是作為主體的、自主的人,而是被作為實現某種意志的工具和被牧 導的群氓來對待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馬克思把“為民做主”的觀念看作是專制制度 的思想基礎,“專制制度的唯一原則就是輕視人類,使人不成其為人”[10](P411)。
    現代意義上的代表觀念是歐洲近代人文主義與啟蒙運動的產物。以批判宗教迷信、封 建專制和愚昧落后為主要內容的,并歷時幾百年的人文主義與思想啟蒙運動,被馬克思 選舉為人類對自身認識的一次真正覺醒。這種覺醒的標志概括講就是兩大發現。一是“ 人”的發現;二是人的“內在平等”的發現。所謂“人”的發現,就是指啟蒙思想家對 一切超乎于人的存在之上的偶像(上帝或神)及傳統價值觀念的否定,徹底破除了罩在政 治生活之上的神圣光環,使“宗教不再是國家的精神”[10](P430),從而確立了人在一 切價值中的核心地位。“人”的發現的政治意義在于,人們不再將外在于人的權威作為 判斷政治生活方式優良與否的標準,而是從人本身出發來尋找權威的來源,相信人們在 深思熟慮的基礎之上通過理性選擇能夠建立起和平、合理與文明的自我管理模式。所謂 人的“內在平等”的發現,是指“每個人的價值內在地與別人是平等的,……作為道德 判斷,個人的生命、自由和幸福,比別人的生命、自由和幸福,內在地既不優越,也不 低劣,因而,我們認為,我們對待每個人,應該把他們當作生命、自由、幸福和其他一 些基本的物品和利益方面擁有同等的要求的人來看待”[8](P72)。人的“內在平等”雖 然是一種價值判斷,但就其本質來說是一種政治上的要求。其政治意義在于,任何人不 再具有天然的權利將自己的意志與利益強加于別人。在社會公共生活當中,在涉及到他 人意志與利益的時候,任何人都不能不經他人同意或者授權而單方面地代替他人提出主 張或者做出安排。
    “人”的發現與人的“內在平等”的發現,在邏輯上必然得出“人民主權”或“主權 在民”的政治結論。主權在民的原則將人民的意志與利益看作是至高無上的,這正如密 爾所指出的:“能夠充分滿足社會所要求的唯一政府是全體人民參加的政府;任何參加 ,即使是參加最小的公共職務也是有益的;這種參加的范圍大小應到處和社會一般進步 程度所允許的范圍一樣;只有容許所有的人在國家主權中都有一份才是終究可以想望的 ”[11](P55)。然而,在現代社會,由于人口規模過大及居住分散的因素,人們無法聚 集在一起開會以對社會事務進行直接管理,通過選擇代表的方式來解決數量龐大而分散 的人民如何進行社會管理的問題也就成為人們的必然選擇。“代議制,從本質上講,是 人口太多從而實際排除了人人參與的可能性的情況下解決決策參與難題的一種手段。” [12](P298)主權在民原則的確立規定了代表與被代表者的關系,社會公眾的同意與授權 是代表的正當性來源。代表者自身并不具有權威,其權威是由被代表者的同意確立的, 代表者自身也不是主權者,主權者是社會公眾。這意味著,代表所以能夠成為代表,不 是先定的,也不是自封的,沒有經過人民的同意和授權,代表就失去了正當性的根據和 存在的理由。主權在民作為一種政治原則,不僅為代表的正當性提供了依據,回答了代 表是代表誰來管理社會的問題,而且也為代表的存在設定了義務和責任。這是因為當社 會成員不享有權利時,公共權力持有者是主體,并不承担義務也沒有說明的責任。只有 當社會公眾成為權利主體時,公共權力持有者才具有了必須履行的義務和說明的責任。 由此可見,主權在民是社會公眾對代表的要求,而不是代表對社會公眾的要求。這種要 求產生了代表的三種義務和責任,即尊重、保護和促進公民權利的義務。所謂尊重、保 護和促進的義務,是指代表作為公共權力的持有者,要認真地善待和尊重公民的權利; 要努力排除對公民權利的侵害,當公民的憲法權利被侵害,當事人請求國家保護時,國 家不得拒絕;要通過公正的再分配來增進普遍的幸福,確保人人能過上有尊嚴的生活。 就這種意義而言,能否保障和促進社會公眾權利的實現成為評判代表是否勤勉盡責和良 善與否的衡量標準:“使人們能夠用以確定什么是跋扈和暴政的,正是權利觀念”[13] (P272)。
    現代意義上的代表觀念的產生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的政治邏輯、政治思維與政治關系 。在政治邏輯上,人們不再從外在于人的權威來尋找建立政治秩序的根據和理由。而是 從人自身尋找建立政治秩序的根據和理由。社會公眾的同意成為政治管理者具有管理資 格與合法性的標準與依據,政治權威不是先定的,而是后定的。在政治思維上,人們不 再以政治權力為本位思考問題,而是以公民權利為本位思考問題。不僅公民授權成為公 共權力轉移、更替與運用的前提與基礎,而且,促進公民權利的實現成為公共權力行使 的目的。在政治關系上,人們改變了政治生活中單純的支配與服從的關系,而是通過委 托和代理的方式來進行社會的管理,政治生活成為平等個體的共同事業。在這個意義上 講,代表制是人民主權的實現形式,也是使人獲得解放的政治形式。馬克思在闡明人民 代表制的性質時深刻地指出:“政治解放同時也是人民所排斥的那種國家制度即專制權 力所依靠的舊社會的解體……把國家事務提升為人民事務。”[10](P441)
    需要指出的是,承認人們之間具有平等的內在價值與承認人們之間在能力上的差異性 是不矛盾的。事實上,人們之所以通過選擇代表的方式來管理社會,正是因為人們認為 代表具有比其他社會公眾更強的能力和更多的專業知識,因而能夠更好地進行社會管理 。
        三
    在政治生活中,人們對優良政治生活的追求決定了他們不僅要對代表的正當性進行反 省,對代表權威的來源進行追問,而且還必然對代表方式的合理性,即如何代表進行探 討。就其內涵而言,如何代表涉及到代表產生的方式與代表者是如何代表公眾的意志兩 個方面的內容。
    代表產生的方式,從社會公眾的角度講,是社會公眾選擇其代表的方式,從代表的角 度講,是代表獲得其正當性的方式。這是一個過程的兩個方面。一般而言,代表的產生 過程是社會公眾選擇“誰”來作為自己的代表的過程。既然是一種選擇,在邏輯上就存 在一個“誰”更合適、更優秀的問題。在一定意義上講,“擇優”是公眾選擇的根本目 的,而“誰”更合適、更優秀又不能取決于任何個人的自我判斷,必須由社會公眾的意 志來決定。代表產生的這種內在邏輯決定了代表產生的方式必須包括候選人與選民之間 的互動過程。一方面,除了要規定一些必要的候選人資格限制外,候選人有向選民說明 的義務,即候選人有義務面對選民說明自己想成為代表的理由,并接受選民的選擇。候 選人向選民作出說明的前提條件是候選人必須是差額的,否則,沒有了選擇,說明的義 務就失去了意義,“擇優”也就不存在了。另一方面,是社會公眾如何做出選擇的問題 。由于社會公眾的同意是判定代表資格正當性的依據,但問題在于,社會公眾的意志具 有主觀性、差異性與變動性的特征。所謂主觀性是指意志是公民內在的意愿、要求和動 機的表達;所謂差異性是指不同公民主體之間的意志是有差異的;所謂變動性是指公民 的態度與立場是可能經常發生改變的。因此,也就產生下述問題,即:具有主觀性的意 志怎樣才能被人們所“獲知”呢?在各種具有差異性的意志中哪種意志才能真正代表公 眾意志呢?具有變動性的意志怎樣才能有規則的得以表達呢?這三個問題是安排和設計代 表產生方式時必須面對的問題。
    社會公眾通過投票的方式來選舉代表,是人類社會經過長期的試錯過程找到的公眾恰 當地表達自己意志的制度性安排。“制度是任何一個組織所以具有強大力量的原因,而 成功的制度必須是一個公正的制度,只有公正的制度才能形成巨大的力量。”[14](P80 )在長期的理性選擇過程中,根據選舉的內在規律,為了保證選舉的公正性,人們確立 了選舉制度應遵循的四項基本原則,即公開、競爭、平等與定期的原則。只有將整個選 舉過程公開,才能保證公民的有效參與及防止“暗箱操作”,公開是保證選舉公正的必 要條件。只有存在候選人之間的競爭,才可能使選舉成為一個“擇優”的過程。在這個 意義上講,競爭是選舉的一種擇優機制。只有當每個人都具有平等的投票權時,社會公 眾不同的意志與利益才能得到公正的體現,每個社會成員才能同等地表達自己的意愿與 選擇。只有定期舉行選舉,才能一方面防止由于社會公眾意志的隨時變化而導致政治秩 序的不穩定,另一方面又恰當地將社會公眾意志的周期性變動反映出來。同時,定期選 舉也給予競選失敗者以機會,此次的失敗者有可能成為下次的成功者,從而避免了使用 暴力來改變權力更替的過程和結果。一種合理的、公正的投票選舉方式,將人們對于文 明與合理的政治秩序的理性設計納入政治過程與政治關系之中,從而有效地解決了公共 權力和平轉移、規則更替的問題。
    在代表產生后,代表者應當如何代表社會公眾的意志也就成為十分重要的問題。事實 上,代表者在代表機構中究竟是應該代表自己所在選區或者選舉單位的意志與利益還是 應該代表整個國家的公共意志與利益,人們對此并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委托論”與 “獨立論”這兩種相互對立的觀點正反映了人們認識的矛盾性。[7](P696)在“委托論 ”看來,通過代表來管理社會的方式并不是社會成員轉讓其主權的行為,而是將他們對 社會事務的管理權委托給代表,代表者應當服務于自己所在選區的利益,只能依據其選 區內選民們的需求和愿望行事,選民們則可以通過隨時罷免代表的方式對代表實行監督 。“獨立論”則認為,代表不能只反映其原選區的選民們的利益與意志,而是應該代表 整個國家的公共意志與利益,“應該堅持按照他根據自己的判斷認為是最好的那樣去行 動的充分自由,而不應該同意按照任何其他條件服務”[11](P173),社會公眾不能對代 表者個人隨時進行罷免。“委托論”與“獨立論”在如何代表公眾意志上存在差異,主 要是因為他們對代表者與被代表者之間關系具有不同的認識,其根源則在于他們對于何 種民主方式更為優良持有不同的理解。“委托說實際上是直接民主觀念在代表制理論方 面的反映”[15](P41),社會公眾對于政治生活的直接參與被認為是更為優良的政治生 活方式。“委托論”的價值趨向使它過分強調選區利益和政治參與,也就在理論與實踐 中不可避免地產生許多問題。例如:即使在同一選區內,選民們的利益、愿望與偏好是 存在差異甚至沖突的,同時也是經常發生改變的,所以要求代表者表達其所在選區或者 選舉單位所有選民的意志與利益是不可能的;代表只對原選區或者選舉單位負責易于導 致選區本位主義或者地方主義等等。“獨立論”則強調間接民主的原理與政治職業化的 要求,堅持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應當成為一項專門的職業。它認為在政治管理日益復雜 的情況下,通過選舉產生的代表比社會公眾具有更多的社會管理的知識與智慧,能夠對 公共利益進行更為恰當的判斷,所以代表者應該根據自己的判斷作出決策。雖然“獨立 論”可能導致忽視地方利益,造成代表者易于脫離社會公眾的監督等諸多弊端,但是它 看到了人類社會發展的趨勢,因而能夠使得代表者更好地代表社會公眾進行社會管理。
    在政治生活中,代表者應當如何代表社會公眾的意志上存在的分歧還體現在“專職代 表論”與“兼職代表論”的爭論上。“專職代表論”與“兼職代表論”之間的差異,實 際上體現出他們對社會分工原理與政治職業化要求的不同理解,同時也表現為他們對何 種政治生活方式更為優良的不同判斷。“專職代表論”是建立在社會分工原理與政治職 業化的基礎之上,認為專職代表合乎現代社會復雜性、多樣性和流動性程度越來越高的 要求,能夠更有效代表社會公眾進行管理;“兼職代表論”則強調選民們的委托,認為 代表者在其從事社會各項工作之中能夠更多的接觸到具有不同利益、愿望與動機的社會 公眾,因而也就能夠更好地反映他們的意志與利益。事實上,在現代社會日趨復雜的情 況下,代表必須具有充足的時間才能獲得社會管理的專門知識和能力,從而更好地了解 社會公眾的利益與公共利益,進行科學管理與決策。因此,只有遵循社會分工的原理與 政治職業化的要求,將代表活動作為一項職業并建立起相應的職業標準、職業規范和職 業要求,才能保證代表們具有良好的素質,也才能使得他們能夠更好地做出政治決策。
    通過投票選舉代表來進行社會管理是人類社會的理性選擇,但是,代表制的“政治設 計本身仍然存在著一種無法徹底擺脫的風險,即人民選出的政治代表與人民相背離的危 險。而且這種相背離的危險在通常的情況下,又是以人民的名義進行的,所以又有著極 大的欺騙性”[16](P127)。如何確保代表不違背與偏離社會公眾的意志是現代社會政治 實踐中的重大問題。歷史經驗表明,在賦予代表以管理社會的權力的同時,必須要與控 制權力的有效方式相結合,才能減少或者避免代表借為民謀利之名而行違背與損害民眾 利益之實。法治正是出于規范與約束代表行為而產生的。通過法治的制度安排,人們在 通過選舉代表來管理社會的時候能夠確立起普遍的行為規范和協商程序,防止或避免代 表者的恣意行為,使得社會公眾能夠對代表者的行為進行理性預期。實際上,以代表制 為其核心的現代民主政治與法治是相輔相成的,它們互為條件,互為基礎。托克維爾在 一百多年前的提醒今天讀起來依然振聾發聵:“民主精神如不結合法學家精神,我懷疑 民主可以長期治理社會;而且,如果法學家對公共事務的影響不隨人民權力的增加而增 加,我也不相信在我們這個時代一個共和國能夠有望保住其存在。”[13](P306)
    收稿日期:200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長春14~20D4中國政治周光輝/彭斌20052005理解代表,核心是要說明代表的正當性與代表方式的合理性問題。在人類政治文明化 的演進中,人們所以選擇代表的方式進行社會管理,是由公共權力的內在特征決定的, 也是由公共權力的和平轉移與運用以及現代社會規模過大等因素要求的。現代意義上的 代表觀念是建立在所有人都具有平等的內在價值的基礎之上的,主權在民與公民權利成 為代表正當性的依據,社會公眾的同意與授權成為代表正當性的來源。代表觀念的形成 改變了政治的邏輯、政治思維的方式和政治的關系。通過投票的方式選舉代表是由社會 公眾意志的主觀性、差異性與變動性的特征決定的,同時也是人們的理性選擇。在如何 代表社會公眾的意志方面,委托論與獨立論、專職代表論與兼職代表論之間的爭論是關 于代表方式合理性的爭論。公共權力/代表/代表方式/正當性/public power/representative/representative method/legitimacy本文為2004年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臺灣地區政治文化與政治參與”的階段性 成果。滴石張長浩,西安政治學院武裝沖突法方向碩士研究生Understanding Representative:Analysis of the Legitimacy of Representative and the Legitimacy of Representative System
   ZHOU Guang-hui/PENG Bin
   College of Administration,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Jilin,130012,ChinaThe key to understanding representative is to analyze the legitimacy of representative and the rationality of representative method.In the evolution process of human beings'politics civilization,people chose representative method to manage the society,which is dependent on the inherent characters of the public power.Modern idea of representative is based on everyone has his equal inherent value,people's sovereignty and citizen's rights become the foundation of legitimacy of representative,as well as the consent and entitlement of social publics.The formation of representative idea changed political logic,political idea and political relationship.Representative results from voting,this method is decided by the subject,differential and changeableness of the public willing,as well as people's rational choice.How to represent public willing brings the following arguments concerning the legitimacy of representative method:entrusted representative vs.independent representative,full-time representative vs.part-time.吉林大學 行政學院,吉林 長春 130012
    周光輝(1955-),男,吉林長春人,吉林大學行政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教育 部重點研究基地——北京大學政治發展與政府管理研究所兼職研究員/彭斌(1976-),男 ,湖南長沙人,湖南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教師,吉林大學行政學院博士研究生。 作者: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長春14~20D4中國政治周光輝/彭斌20052005理解代表,核心是要說明代表的正當性與代表方式的合理性問題。在人類政治文明化 的演進中,人們所以選擇代表的方式進行社會管理,是由公共權力的內在特征決定的, 也是由公共權力的和平轉移與運用以及現代社會規模過大等因素要求的。現代意義上的 代表觀念是建立在所有人都具有平等的內在價值的基礎之上的,主權在民與公民權利成 為代表正當性的依據,社會公眾的同意與授權成為代表正當性的來源。代表觀念的形成 改變了政治的邏輯、政治思維的方式和政治的關系。通過投票的方式選舉代表是由社會 公眾意志的主觀性、差異性與變動性的特征決定的,同時也是人們的理性選擇。在如何 代表社會公眾的意志方面,委托論與獨立論、專職代表論與兼職代表論之間的爭論是關 于代表方式合理性的爭論。公共權力/代表/代表方式/正當性/public power/representative/representative method/legitimacy本文為2004年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臺灣地區政治文化與政治參與”的階段性 成果。滴石

網載 2013-09-10 21: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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