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經濟的性質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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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僅經過短短的18年,中國的個體經濟獲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截至1995年底,全國已登記的個體工商戶達2418萬戶,從業人員4614萬人。僅從人數來看,比1978年的15萬人增長了306.6倍,平均每年遞增84.5%。比1949年城鎮個體戶724萬人增長5.37倍;比1952年的883萬人增長422.54%。中國個體經濟迅速恢復和發展,是進入新時期后黨和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帶來的。其中主要內容是:
  1.1980年8月17日中共中央轉發《進一步做好城鎮勞動就業工作》的文件。提出要采取各種辦法就業,要對勞動體制進行全面改革,提出了“三就業”的方針(即勞動部門介紹就業、自愿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其中“自謀職業”包含有搞個體經濟。在就業去向方面,可在國營和集體企業工作,也可組織合作社或合作小組進行生產經營,“還可以從事個體工商業和服務業勞動”。文件講的第四條出路是“鼓勵和扶植城鎮個體經濟的發展”。文件對個體經濟是如此下定義的:“從事法律許可范圍內的,不剝削他人的個體勞動。這種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不可缺少的補充,在今后一個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都將發揮積極作用”。1981年6月通過的《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保留了后一層意思,表述為“一定范圍的勞動者個體經濟是公有制經濟的必要補充”。
  2.1981年7月7日國務院發出《關于城鎮非農業個體經濟若干政策性規定》。這是一份涉及個體經濟發展的各個方面的政策性規定。文件首先對個體經濟性質作了進一步定義,除了上述提法外,還提出“從事個體經營的公民,是自食其力的獨立勞動者”。關于個體經濟的作用,是如此表述的:“對于發展生產,活躍市場,滿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擴大就業”,都有重要的意義。文件提出了18條政策,包括個體經濟經營的行業、范圍、申辦程序、可以請7名幫手和學徒、解決開辦的物質條件、多種經營、原材料和貨源、價格、資金、稅收減免、國家保護其合法經營和權益、與職工一樣享有同等的政治權利和社會地位(含批準之日起計算工齡)、可以成立個體經營者協會、遵紀守法(提出4個不準)等。其中還提出公有制經濟將“手工業、修理業、服務業和商業的網點,租給或包給個體經營者經營”。
  3.1981年10月17日中央作出《關于廣開門路、搞活經濟、解決城鎮就業人口的若干決定》。決定提出,在公有制占優勢的前提下,“實行多種經濟形式和多種經營方式長期并存,是我黨的一項戰略決策,決不是一種權宜之計”。其中第四點要求“適當發展”個體經濟,增加自謀職業的渠道。新提出“只要不從事違法活動,就不要從收入水平上卡他們”。允許個體戶盡快先富起來。指出個體戶,“是我國社會主義的勞動者”,他們的勞動“都是建設社會主義所必需的,都是光榮的”。符合黨員、團員條件的,可以入黨入團,還要求在他們中成立黨團組織。第五點提出對個體經濟從過去的歧視、限制、打擊、并吞的政策代之以引導、鼓勵、促進、扶持的政策措施,對過去有關文件進行清理和取消。動員全黨和政府各部門及群眾團體都來為發展個體經濟服務、出力。在1981年12月13日的五屆人大四次會議上通過了的十條經濟建設方針,其中重申了個體經濟是公有制經濟“必要補充”的論點。在1982年9月1日召開的黨的十二大會議上,對這個問題是如此表述的:“在農村和城市,都要鼓勵勞動者個體經濟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適當發展,作為公有制經濟的必要的、有益的補充”。1982年12月4日五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第四部憲法第11條,是如此規范的:“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國家通過行政管理,指導、幫助和監督個體經濟”。在此前后,勞動總局、工商總局等部門都發文提出了解決個體戶所需場所、貨源等問題的辦法。
  4.1983年3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于發展城鄉零售商業、服務業的指示》。指示提出飲食、縫紉、浴池、理發、修理、洗染、照相等行業,“可以基本上讓集體或個體去經營”。指示提出發展集體和個體零售商業、服務業,要解決4個問題,其中新出臺的政策措施有:要求商業服務業網點建設要納入國家投資總體規劃;個體戶所需貨源可以從國營公司購進,也可以從工業自銷產品中選購(過去只許一、二級站從工廠進貨),還可以從外地進貨(以前北京市經商業部批準只準許“四大商場”從外地二級站進貨);價格上提出自行采購部分和三類工業品、農副產品自訂價格;服務性收費按綜合毛利率制定;議價商品隨行就市,費工費時、特殊性服務、名菜名點,實行優質優價;關于個體戶經營原則,提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國家征稅,不搞統負盈虧”。個體商業的零售稅可在采購和批發環節一次扣繳。
  5.1983年4月13日國務院作出《關于個體經濟政策性的補充規定》。文件對個體經濟的功能新提出對“搞活經濟、繁榮市場、方便群眾、安置就業”起了積極作用。補充規定是對1981年7月那個規定的修改、完善和進一步放開搞活。原規定不許使用機動車船和機動工具,現允許購置機動車船攬客搞貨運;修理業擴大到為生產、科研服務(原規定為人民生活服務);原只準許鮮活、農副產品可以城鄉販運,現規定可以批量銷售;關于退休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其退休待遇不變;原規定犯過罪的不許單獨辦個體,現允許刑滿釋放、勞教過的都可以申請干個體;現規定可以到外地集鎮干個體;規定個體戶可以起字號、蓋圖章,在銀行開立帳戶;個體協會所需費用可從管理費中開支;個體戶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解決老年和醫療保險;規定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亂收費,不得侵害個體戶的合法經營和正當權益,否則可以控告和起訴。1984年2月25日國務院作出《關于合作組織和個人販運農副產品若干問題的規定》。提出允許個人長途販運的是三類農副產品和統購派購任務以后允許上市的農副產品,可以出縣、出省,不受路途遠近限制,其價格隨行就市。
  6.1984年2月27日國務院作出《關于農村個體工商業的若干規定》,共有21條。與城鎮個體經濟政策不同的,主要有以下兩點:一是關于農村個體經濟的作用,“有促進農村商品生產、活躍城鄉物資交流、多方利用農村剩余勞動力”等積極作用。二是提出了“十不準”,即不準破壞國家收購計劃,不準破壞國家礦產資源,不準偷稅漏稅,不準欺行霸市,不準哄抬物價,不準缺斤少兩,不準摻雜使假,不準出售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不準買賣票證或用票證換商品,不準偽造、出租、涂改、轉讓營業執照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同年10月20日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我國現在的個體經濟是和社會主義公有制相聯系的,不同于和資本主義私有制相聯系的個體經濟,它對于發展社會生產、方便人民生活、擴大勞動就業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是社會主義經濟必要的有益的補充,是從屬于社會主義經濟的”。還提出“在以勞務為主和適宜分散經營的經濟活動中,個體經濟應該大力發展”。“有些小型全民所有制企業還可以租給或包給集體或勞動者個人經營”。認為“堅持多種經濟形式和經營方式的共同發展,是我們長期的方針,是社會主義前進的需要,決不是退回到建國初期那種社會主義公有制尚未在城鄉占絕對優勢的新民主主義經濟,決不會動搖而只會有利于鞏固和發展我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
  7.1984年2月27日國務院作出《關于農民個人或聯戶購置機動車船和拖拉機經營運輸業的若干規定》,允許私人購置機動車、機動船和拖拉機,即允許生產資料私人擁有,這為私有制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條件和可能。據統計,到1995年底,私人擁有汽車249.96萬輛,各類機動船303437艘和上百萬臺各類拖拉機等生產資料。
  8.1986年1月7日國務院發布《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暫行條例》。條例對孤老、殘疾人和烈屬及勞動強度大而收入低的可以免征所得稅。除此以外,從千元左右到3萬元以上實行10級超額累進所得稅,稅率在7—60%。
  9.1987年8月5日國務院發布《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共有28條。這是一個比較規范的行政法規,是對上述文件的歸納和提煉。首次提出如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可有五種處罚或并處:警告、罚款、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停業、扣繳或吊銷營業執照。同年10月25日黨的十三大報告提出:除國有經濟以外的其他經濟成分,“不是發展得太多了,而是還很不夠。對于城鄉合作經濟、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都要繼續鼓勵它們發展”。
  10.1989年8月30日國務院作出《關于大力加強城鄉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稅收征管工作的決定》。決定提出“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前提下發展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和其他多種經濟成分,是黨和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一項長期指導方針,必須始終貫徹執行”。“提倡在共同富裕的目標下,一部分人通過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先富起來”。要依法保障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的正當經營活動和合法收入,同時要對他們加強引導、監督和管理。決定要求在10月底前對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的納稅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整頓,時間是1988年以來的經營和納稅情況。據統計通過1989年的檢查和整頓,個體和私營從業人數減少了9萬人。同年江澤民同志在國慶40周年的講話中指出:“我們要繼續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發展多種經濟成分的方針,發揮個體經濟、私營經濟以及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對社會主義經濟的有益的、必要的補充作用。”講話首次提出,實行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經濟成分并存,是“為了更好地發揮社會主義經濟的優越性,促進我國經濟的更快發展,絕不是要削弱或取消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地位,更不是要實行經濟‘私有化’。”他還指出“不能簡單地把它(指非公有制經濟在國民經濟中——作者注)所占比重的大小作為衡量改革成績的標志。”黨的十四大將國營經濟改為國有經濟,在所有制結構上首次提出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經濟為主體,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外資經濟為補充的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的結構。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認為經過十多年改革,中國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格局初步形成。今后仍然需要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方針。提出在積極促進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發展的同時,“鼓勵個體、私營、外資經濟發展,并依法加強管理”。
   二
  通過上述回顧,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
  一是個體經濟在改革開放18年來的高速發展,完全是黨和國家制定了“積極發展、大力扶植”的方針政策的結果,是各級政府和各個部門積極為個體經濟發展解決場地、貨源、項目、資金、人才、銷路等困難的結果。由此,可以看出政策的巨大威力。據統計,個體經濟人數從1978年的15萬人猛增到1995年的4614萬人(已在工商局登記注冊的,其中城鎮有1560萬人,農村有3054萬人;不含私營企業雇工人數)。但據各地調查,無證個體戶超過有證個體戶,按1倍的數字計算,將達9228萬人。1984年3月1日中央轉發農業部的《關于開創社隊企業新局面的報告》,中央同意將原社隊兩級集體企業改稱“鄉鎮企業”,將新出現的“部分社員聯營的合作企業、分散生產聯合供銷的家庭工業和個體企業”也歸并于“鄉鎮企業”。這樣在鄉鎮企業就業人數中除了包含原社、隊兩級集體人數外,還包含有大量的個體人數。1995年在鄉鎮企業就業總人數達12350萬人中,按1994年非集體人數占50.9%的比重測算,約有6286萬人是個體勞動者或非公有制就業人員。打破了中國改革開放前幾乎全部在公有制經濟中就業(1978年全國只有15萬人從事個體勞動)的狀況。這種社會變化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帶來的。
  二是對個體經濟的作用和功能給予高度的評估。將上述政策匯總,概括起來大體上有以下四條作用:(1)安置和擴大就業。據統計1995年僅有證個體戶就達2418萬戶,安排就業達4614萬人,比1978年的15萬人增加了4599萬人,增長了306.6倍。(2)發展商品生產和社會生產力。據統計1995年個體和私營經濟創造的工業產值已達11821億元,占全國工業總產值的12.86%;其社會消費品零售額已達6579.2億元,占全國總額的31.91%。1995年上繳稅費382億元,占國內財政收入6.1%。就是說個體私營經濟已占工業生產的1/8、商業銷售的1/3、國家財政收入的1/16。據統計,以工業生產為例,1981—1995年個體私營經濟平均每年以83.9%的速度(相當于國有工業10.6倍和集體工業4.03倍的速度)向前發展,1991—1995年個體私有經濟仍然保持每年47.45%的速度(高于國有工業4.7倍和高于集體工業59.8%)發展。(3)活躍和繁榮市場。到1995年全國僅農貿市場就達82892個,一年成交額達11590.1億元,相當于全國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56.3%。(4)方便群眾生活和購買。從2000多萬個體戶和全國設立8萬多個農貿市場來看,他們從事小商品生產,從事商業、飲食、服務、修理等行業的經銷和服務活動,增設了網點,擴大了貨源,搞活了流通,提供了各種各樣的服務,方便了群眾的生活和購買。
  三是充分肯定了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這是1982年憲法的提法。由于中國個體經濟概念的界定,借用了馬克思在講簡單協作和小商品生產時需要有7個人(幫手或學徒)才能辦起一個小企業的提法,這樣就擴大了個體經濟的內涵,將個體經濟定在雇工不超過7人的范圍,超過了的就為私營經濟。因而那種“自食其力的獨立勞動者”的提法就不太恰當。也由于允許雇工7人以下,有雇工就有剝削,雇工的多少只說明剝削率的大小,因而那種“不剝削他人”的提法是不妥當的。新憲法沒有用上述表述法,而只保留它是“公有制經濟的補充”,是慎重的,符合改革開放以來個體經濟的現狀。我認為講個體經濟“是公有制經濟的補充”,是指公有制經濟與非公有制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前者是主體、主導、主要部分,而后者只是補充、輔助、次要成分。并沒有說明事物的性質和內在質的規定性。說“個體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不能認為公有制是社會主義性質,其補充成分也就是社會主義性質。鄧小平多次強調社會主義經濟以公有制為基礎,公有制是否占主體地位是判斷社會性質的一個最根本的標志。1985年8月28日他指出:中國現在公有制經濟“占整個經濟的百分之九十以上”,“發展一點個體經濟”和“三資企業”,“不會也不可能破壞社會主義經濟”。[①a]在視察南方的談話中,他講到特區姓“社”不姓“資”,理由仍然是公有制占主體。他說:“合資經營,外國資本占一半,另一半是我們社會主義公有的,至少發展了一半社會主義經濟。”[②a]由此可見,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性質,而個體、私營和“三資”經濟卻并不是社會主義經濟。這些“補充”成分之所以沒改變社會性質,是因為社會主義公有制仍然占主體,而非公有制只起“補充”作用,影響不了大局。如果把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外資經濟都看成是社會主義性質,那么就沒有必要區分公有制與非公有制及外商控股與中方控股,更談不上發展非公有制會“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從上述提法來看,鄧小平并沒有把個體經濟、“三資”企業等同于公有制,更沒有等同于社會主義。現行法律允許個體、私營和外商經濟作為補充成分存在,但并沒有說這些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性質。
   三
  中國目前存在的個體經濟是一種與公有制經濟性質不同的小私有制經濟。不請幫手和學徒的個體戶是“自食其力的獨立勞動者”,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個體勞動者,沒有雇工行為的才是“不剝削他人的個體經濟”。凡有雇工(或稱“幫手”或“學徒”)的,都有剝削。確定雇工不超過7人就認定為個體經濟的理論根據不足。我認為應以雇工多少、擁有資本的大小或有機構成的高低,還要考慮剝削率的大小來綜合確定(中國過去土改時曾將剝削率定為25%,作為剝削者和非剝削者的界限)。在當代一些高新技術產業,擁有巨額資本而購置較高的有機構成實行自動化生產,只需雇傭少數幾個技術人員就可以進行資本主義生產。不能因為它未超過7名雇工就把它歸類于個體經濟。在現代雇傭7人以下的私營公司大量存在。因此,說中國目前存在的個體經濟是小私有經濟是不為過的。據報道,1995年在2418萬個體戶中注冊資金達到1683.2億元,比1952年民族資本家所擁有的22.2億元資產高出74.8倍。平均每個個體戶老板擁有資產6961元。這種資產既不屬于集體也不屬于國家,而屬于個體戶老板所有。這就是地地道道的個人私有制。
  個體經濟是站在十字路口的經濟。可以走向社會主義,也可以滑向私有制經濟。從中國47年的實踐來看,即使在無產階級專政條件下,這兩種可能性都存在。問題是對“資產階級專政”如何理解,采取何種路線、方針、政策。如采取不讓私人暴富而積累資本、不許私人擁有生產資料(如機器、設備、船只、車輛、廠房、店房等),把人們都組織在公有經濟里勞動工作等措施,沒有人可以被私人所雇傭,這就斷絕了個體經濟滑向私營經濟的道路和條件。然后引導個體經濟走集體合作化道路,如互助組、合作社、辦集體企業,就有可能轉變成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就如毛澤東時代那樣,將億萬分得土地的個體農民引上了集體合作化的社會主義康莊大道。而在上述條件都存在的情況下,如讓一部分人暴富可以積累百萬元、億元資本、可以自由購買生產資料,有大批人可以被雇用,那么個體戶大批雇工、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就必然滑向私有制經濟。
  個體經濟在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中還是一種不穩定、兩極分化的經濟。商品經濟或市場經濟的競爭規律和優勝劣汰規律都促使個體戶、小生產者和小商品生產者兩極分化。這是不以人們的意志和愿望轉移的。到1995年底,中國已有私營企業63.1萬家,比對私改造前的1952年的34萬戶增加了29.1萬戶,增長85.6%;雇工總人數956萬人,比1952年的205.6萬人增加750.4萬人,增長3.65倍;擁有資本2462.5億元,比1952年的22.2億元增加了2440.3億元,增長109.9倍。據調查了解,這些私營企業有占80%以上是由辭去公有勞動的個體暴發戶而來的。而絕大多數個體戶,不搞奸商之道,不雇工剝削,照章納稅,只能勉強度日,如果遇上天災人禍或一次經營失敗,就只能破產歇業,被別人所雇。這也證明個體經濟或小生產者、小商品經濟是兩極分化的經濟。這個規律和現象,從原始社會后期就存在,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和資本主義社會的歷史和現實也得到證明。20世紀八九十年代的中國現狀也無可否認地說明了這一點。
  個體和私營經濟與公有制經濟相比較,是劣質所有制,不能以它為中國所有制的主導或主體。毛澤東早在解放前就指出,個體經濟不是新民主主義社會的經濟基礎,就更不可能成為社會主義社會的經濟基礎。他說“新民主主義社會的基礎是工廠(社會生產,公營的與私營的)與合作社(變工隊在內),不是分散的個體經濟。分散的個體經濟——家庭農業與家庭手工業是封建社會的基礎,不是民主社會(舊民主、新民主、社會主義,一概在內)的基礎,這是馬克思主義區別于民粹主義的地方。”[①b]根據國家統計局1992年工業、商業和上交財政等方面的公有制和個體戶比較分析,可看出經濟效益的優劣來。將公有制經濟與個體私營經濟相比較,人均創工業產值,國有企業比私營企業高出2.24倍(多出27237元),集體企業比其高出98.48%(多出11991元);戶均創工業產值,國有企業比私營企業高出470.5倍(高出1722萬元)集體企業比其高出22.5倍(高出82.34萬元);從人均上交稅費來看,國有企業比私營企業高出8.06倍(多上交2772元),集體企業比其高出67.2%(多上交231元);從戶均上交稅費來看,國有企業比私營企業高出1318.5倍(多上交136.3萬元),集體企業比其高出18.8倍(多上交19422元)。從人均商品零售額來看,國有企業比私營企業高出4.89倍(多出8.65萬元),集體企業比其高出1.36倍(多出24103元)。從經濟角度來看,改掉產值大、勞動生產率高、對國家財政貢獻大的所有制,而大力發展產值少、效率低、對國家貢獻小的所有制,既不符合鄧小平提出的“三個有利于”的生產力標準,更不符合市場經濟“保優汰劣”等基本法則。
  總的看法是,面對改革開放初期城鎮有上千萬人需要就業,搞個體戶是一條就業的路子,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至于個體經濟其他幾條作用和功能,我看在初級階段或許有必要,但放在社會主義整個歷史長河中來看,未必一定要走這條道路。發展商品經濟,走大力發展國有、集體商品經濟比發展簡單商品生產和小私有商品經濟至少在層次上要更高級一些。活躍市場或繁榮市場,按內涵來看不僅是指市場商品多、品種多、花色多,還指購銷兩旺,包括搞好城鄉物資交流,而不是僅指露天市場、原始交換方式。方便群眾生活和購買,多辦商店、多設網點就能達到要求,而不一定非得多搞“個體戶”。現代商業發展方向是商店、商場化,搞大批量的貿易中心和連鎖店及超級市場。河南省的南街村從1984年開始堅持走集體化道路,不搞個體和私營經濟,不僅安排了全村3000多人就業,而且還吸收了外地1萬多人就業。該村沒有貧富懸殊,沒有兩極分化,1995年產值達9億元,全村集體收入達5000萬元,每戶每人都過上了“小康”生活,這才真正走的是“共同富裕”的道路。當年動員家庭婦女走出家門,國家也沒有拿出錢,但很短時間就辦起了數萬個合作組織,安排了幾百萬人就業,成為城鎮“大集體”經濟的來源之一。上述事例說明,安排就業、發展經濟,繁榮市場、方便群眾,至少不只有個體、私營、外企這一條路,還有其他路可走。只要中國不放棄走社會主義道路,引導人們(包括個體戶)走合作集體化仍是必由之路。在當前,必須堅持黨的十四大提出的,以公有制為主體以國有經濟為主導,以個體、私營、外企為補充的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結構。任何要將個體、私營、外企等非公有制經濟上升為國民經濟“重要組成部分”、“新的增長點”、“開辟第二戰場”、“國民經濟主體”等言行、設想、措施,都是削弱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動搖社會主義經濟基礎,加速私有化步伐的行為。按1991—1995年各種經濟成分發展速度測算,這種變主為輔、變輔為主的危險性嚴重存在。應引起決策層高度重視。
  [①a] 鄧小平:《改革是發展生產力的必由之路》,《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8—139頁。
  [②a] 鄧小平:《改革是中國發展生產力的必由之路》,《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增訂本),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17頁。
  [①b] 毛澤東:《致秦邦憲》,《毛澤東書信選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38—239頁。*
  
  
  
當代中國史研究京35-43F13社會主義經濟理論與實踐孫學文19971997作者孫學文,當代中國研究所,研究員,北京,100009。 作者:當代中國史研究京35-43F13社會主義經濟理論與實踐孫學文19971997

網載 2013-09-10 21: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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