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民主集中制的內涵與實質問題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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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武堂 中共南京市委黨校 副教授 南京 210001)
  民主集中制是我們黨和國家的根本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在馬克思主義黨的學說和無產階級國家學說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關于民主集中制問題的研究,一直是個熱點問題。為了更好地把握民主集中制的科學內涵及其實質,筆者擬就此問題談幾點自己的看法,以就教于同志們。
   一、民主集中制是一個發展的概念
  所謂概念,是反映對象本質屬性和某些一般特征的思維形式。它是人們通過實踐從對象的許多屬性中抽象出來的本質屬性概括而成。由于人們對事物的認識不可能一次完成,所以民主集中制理論的形成是一個歷史過程,民主集中制概念也是一個發展的概念。民主集中制概念的形成和發展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
  1、馬克思恩格斯萌發了民主集中制的思想。這是民主集中制概念的萌發階段或曰雛形階段。它為無產階級政黨的民主集中制概念和理論的形成奠定了思想理論基礎。
  民主集中制作為無產階級政黨的組織原則,是伴隨著無產階級政黨的誕生而萌發的。馬克思、恩格斯在創立并領導世界上最早的無產階級政黨(共產主義者同盟和第一國際)時,雖然還沒有直接提出“民主集中制”這個科學概念,但卻提出了無產階級政黨的民主原則和集中原則的一些重要思想。馬恩在領導無產階級政黨的實踐過程中,既提出了民主原則:“組織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員會由選舉產生并隨時可以罷免,僅這一點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獨裁的密謀狂的道路……”。[(1)]又提出了集中的原則:“為了進行斗爭,我們必須把我們的一切力量擰成一股繩,并使這些力量集中在同一個攻擊點上。如果有人向我說,權威和集中在任何情況下都是兩種應當加以詛咒的東西,那么我就認為,說這種話的人,要么不知道什么叫革命,要么不過是口頭革命派”。[(2)]馬克思、恩格斯關于民主集中制的思想為無產階級政黨的建設和民主集中制理論產生提供了寶貴的思想源頭。對此,列寧曾經作了充分肯定:“恩格斯同馬克思一樣,從無產階級和無產階級革命的觀點出發,堅持民主集中制……”。[(3)]
  2、列寧明確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科學概念,初步形成了民主集中制的理論。這是民主集中制形成階段。列寧在創建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和領導俄國革命的實踐中,繼承并發展了馬克思恩格斯關于民主集中制的思想。從1899年至1905年,列寧在建黨過程中,分別提出了“民主制”和“集中制”兩個概念。1905年12月,列寧在黨的代表會議通過的關于黨的組織的決議中指出:“代表會議確認民主集中制原則是不容爭論的”,[(4)]鄭重地使用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1906年4月,正式把民主集中制載入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的黨章。指出:“黨的一切組織是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建立起來的”。從而最終確立了民主集中制原則在無產階級政黨中的重要地位,使民主集中制從理論轉化為無產階級政黨的基本法規和根本組織原則,成為世界各國無產階級政黨同本國反動派進行斗爭的物質武器。
  列寧對民主集中制理論的貢獻,主要在于:(1)明確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科學概念并把它作為無產階級政黨的根本組織原則;(2)把民主集中制思想貫穿于黨的章程之中,從而使民主集中制有了黨內法律和組織的雙重保證;(3)確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黨內既要實行民主制,又要實行集中制;黨內實行“三個服從”的原則和紀律(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部分服從整體);實行選舉制和報告制;黨的中央代表大會是黨的最高機構,有最高最后決定權;加強黨的紀律和監督等等。
  3、以毛澤東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繼承、豐富和發展了民主集中制理論。中國共產黨是按照列寧的建黨風格建立起來的。從黨的“二大”起,我們黨就承認并確立了民主集中制在黨的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1927年6月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議案》,首次規定:“黨部的指導原則為民主集中制”。從此以后,中國共產黨人在領導中國革命和建設的實踐中,特別是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新的歷史時期,在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不僅繼承而且豐富發展了民主集中制的思想,使民主集中制的理論更完善、更科學。其表現在:
  (1)科學地闡明了民主集中制的內涵和民主與集中的辯證關系。列寧雖然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但并沒有對它的內涵作出科學的闡釋。毛澤東根據列寧的民主集中制精神,對民主集中制的內涵作了科學概括。他在《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一文中指出: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的制度。“民主是對集中而言,自由是對紀律而言。這些都是一個統一體的兩個矛盾的側面,它們是矛盾的,又是統一的,我們不應當片面地強調一個側面而否定另一個側面。在人民內部,不可以沒有自由,不可以沒有紀律;不可以沒有民主,也不可以沒有集中。這種民主與集中的統一,自由和紀律的統一,就是我們的民主集中制。”黨的十四屆四中全會《決定》對民主集中制作了進一步概括: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的制度,是馬克思主義認識論和群眾路線在黨的生活和組織建設中的運用。
  (2)充分肯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地位和作用,論述了堅持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毛澤東指出,黨內的民主是必要的,要黨有力量,依靠實行黨的民主集中制去發動全黨的積極性。沒有民主集中制,無產階級專政不可能鞏固。鄧小平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們黨和國家的根本制度,也是最合理最便利的制度。堅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是關系黨和國家命運的事情。江澤民說,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是黨內生活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是實現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必不可少的制度保證。
  (3)進一步豐富了民主集中制的內容。一是提出了以“四個服從”和黨委制、各級代表大會制、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與擴大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維護中央權威、發揮地方積極性和嚴肅紀律、加強黨的監督的思想和制度,以及黨內政治生活的各項準則。二是把民主集中制同馬克思主義的認識論和群眾路線結合起來,指出民主集中制是馬克思主義認識論和群眾路線在黨的生活和組織建設中的運用。民主集中制是同馬克思主義認識論和群眾路線相統一的。它既是群眾路線的反映,又是實現馬克思主義認識論和群眾路線相統一的橋梁和紐帶,離開了馬克思主義的認識論和群眾路線,就不可能有真正意義的民主集中制。三是在黨執政后,把民主集中制用于政權建設,成為指導國家政權生活的基本原則。鄧小平強調指出:“沒有無產階級民主和無產階級集中,也就沒有社會主義,資本主義就要復辟”。[(5)]“民主集中制是社會主義制度的一個不可分的組成部分”。[(6)]
  (4)鄭重制定了堅持貫徹民主集中制的黨內政治生活的基本準則。規定在黨內政治生活中,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都必須堅持黨的政治路線和思想路線;堅持集體領導,反對個人專斷;維護黨的集中統一,堅持黨性,根絕派性;選舉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接受群眾監督,不準搞特權;發展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維護中央權威,保證中央的政令暢通;嚴格黨的紀律,加強黨內監督等重要原則,以規范黨員的政治行為,正確處理黨內關系。
  (5)明確提出了民主集中制度要實現的目標,拓展了民主集中制的領域。指出:民主集中制不僅是黨的組織建設的根本規律,而且是黨和國家的根本領導制度,是社會主義社會的基本特征的思想。
  綜上所述,從馬克思、恩格斯提出民主集中制的思想到列寧提出民主集中制的概念,再到中國共產黨人全面拓展和豐富民主集中制的內容和領域,深刻地說明:民主集中制是一個發展的概念。它的內涵在不斷地豐富、外延也在不斷拓展。我們今天在把握民主集中制的科學概念和深刻認識它的實質的時候,就不能把眼睛定格在“民主的集中制”或“民主的中央集權制”這個名詞上,而要站在現實的角度,以發展的觀點去看待它。正如毛澤東1937年10月在回答英國記者貝特蘭對民主集中制提問時所指出的:“應當不但看名詞,而且看實際。民主和集中之間,并沒有不可越過的深溝,對于中國,二者都是必需的”。“不但看名詞,而且看實際”,這是我們今天研究民主集中制理論的一個正確指導思想和方法論。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準確地把握民主集中制的科學概念和實質,并在實踐中全面、正確地貫徹執行。
   二、民主集中制的實行有一個靜態和動態的運行過程
  從民主集中制的理論形態看,民主集中制表現為相對穩定。它的基本原則(例如“四個服從原則”)是不能隨意改變的,這時民主集中制是以靜態的形式存在。從民主集中制的實踐形態看,民主集中制又是一個動態的運行過程;一方面,民主集中制的運行過程是黨員當家作主,實現民主權利的過程:另一方面,民主集中制的運行過程又是黨員或黨的組織細胞由分散的、個體的意見逐步通過委員會,各級代表大會和“四個服從”的原則上升為黨的整體意志的過程。這個過程大體包括黨內民主決策和執行決策兩個階段。決策既需要充分發揮全體黨員的智慧和開拓創新的精神,又需要按一定程序把黨員的智慧上升為全黨的整體意志。這個決策過程是在動態運行過程中完成的。在這個決策過程中既有民主,又有集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彼此不可分離。民主集中制的執行過程則是把黨的整體意志變成全體黨員一致行動的過程。即把凝聚起來的黨員的智慧和意志通過執行這一環節使黨員的民主權利得以實現。這兩個過程是彼此不可分離的。在以上這兩個過程中,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有時候民主多一些、有時候集中多一些,這都是運行過程中的正常現象。只有從實踐過程中動態地去認識民主集中制的科學含義以及民主與集中兩者的辯證關系,才能避免從概念到概念的空談。
  民主集中制在動態的運行過程中會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約和干擾。有客觀的,有主觀的,有國際的,有國內的,有政治的、經濟的和社會的,還有領導成員的素質及委員會的人員素質結構等各種因素,會使民主集中制發生偏離正常軌道的現象。有時強調集中忽視民主,搞個人專斷;有時強調民主忽視集中,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搞分散主義或地方主義,削弱中央權威。
  造成民主集中制在運行過程中發生嚴重偏離的原因有三:一是認識根源。有的人把民主集中制僅僅理解為“民主的集中制”,以此而區別于官僚主義的集中制和專制主義集中制,從而斷定民主集中制的實質是民主(制)。也有的人把集中看成是實體,“民主的”看成是“附屬”,以此判定民主集中制的實質是集中制。凡此種種,都是對“民主集中制”認識上的偏頗造成的。
  二是在理解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是手段還是目的的問題上,有的僅把民主當手段,有的則認為民主是目的。僅把民主當手段,必然造成忽視民主的傾向。因為民主既然是手段,既可用,又可不用,既可多用,又可少用,認為有用的時候用,認為不需用的時候則不用,因而民主集中制的實質自然是集中制了。反之,把民主僅僅理解為目的,則民主集中制的實質就是民主了。
  三是用形而上學的觀點和方法去理解民主集中制。有的同志不是把民主集中制看做是一個完整的統一體,把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和民主集中制的集中看做是對立統一體中的兩個平等的實體或側面,而是根據自己的需要去強調或選擇某一個側面,從而不能從整體上、全局上、本質上去把握民主集中制。因此必然造成民主集中制在動態運行過程中偏離正確的軌道,給黨和國家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三、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特征
  任何事物都有區別于其他事物而存在的質的規定性,有它自己的基本特征。科學地把握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特征,才能科學地把握民主集中制的內涵與實質。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特征,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四點:
  一是黨性特征。民主集中制作為無產階級政黨的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是由無產階級政黨的性質、宗旨和歷史使命決定的。無產階級政黨是以馬克思主義為理論指導的黨。它要實現自己的歷史使命,必須團結教育人民群眾,相信和依靠人民群眾,充分調動黨員和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創造性,集中全體黨員和民眾的智慧和創造力,形成統一的意志和行動,無產階級才能在解放全人類后解放自己。這就決定了無產階級政黨必須實行民主集中制。
  二是組織特征。民主集中制是建構無產階級政黨的組織規律。“我們的黨,不是許多黨員簡單的數目字的總和,而是由全體黨員按照一定規律組織起來的統一的有機整體,而是黨的領導者被領導者的結合體,是黨的首腦(中央)、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群眾依照一定規律結合起來的統一體。這種規律,就是黨內的民主集中制”。[(7)]黨在組織上的鮮明特征,就是創造性地運用民主集中制原則,制定正確的、規范黨內政治生活、處理黨內關系的基本準則和具體制度。
  三是政治特征。它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民主集中制又是黨和國家(無產階級政黨執政的國家)的根本領導制度。另一方面,民主集中制又是社會主義制度的一個不可分的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制度本質特征的體現。
  四是功能特征。民主集中制作為無產階級政黨的根本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至少具有兩種基本功能:一是構建組織;二是規范組織的活動。按照黨章和黨內政治生活的基本準則以及其它條例、法規,正確處理和調整黨員個人與組織、少數與多數、下級組織與上級組織、地方組織與中央組織等關系,并保證黨的每個成員和黨的各級組織在高度自覺的基礎上嚴格執行黨的鐵的紀律,從而保證全黨在馬克思主義基礎上的高度團結和統一,以增強黨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戰斗力。
  作為組織規律,無疑民主集中制屬于組織原則,屬于組織范疇;作為領導制度的政治制度,民主集中制又屬于政治原則,屬于政治范疇。看不到民主集中制的雙重屬性,就會犯片面性的錯誤,就不可能科學揭示民主集中制的內涵和本質。
   四、民主集中制是民主與集中全部關系的總稱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對民主集中制的內涵與實質作這樣的概括:民主集中制是構建無產階級政黨的根本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是在民主基礎之上的集中與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的制度,是馬克思主義認識論和群眾路線在黨內生活和組織建設中的運用,是規范黨內政治生活、正確處理黨內關系以及國家政權生活和政權關系的基本準則。民主集中制所要實現的目標,是要把黨組織建成一個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的、有強大戰斗力的統一整體。民主集中制的實質,就在于充分發揮全體黨員和黨的各級組織的積極性、創造性,最大限度地凝聚全黨的意志、智慧,確保黨在行動上的高度一致,提高黨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戰斗力,為實現黨的歷史使命而奮斗。
  以上對民主集中制內涵和實質的概括有其科學性和合理性。其一,它是對民主集中制的本質屬性和基本特征的科學概括。既體現了民主集中制的黨性特征,也體現了民主集中制的組織特征和政治特征,同時還體現了民主集中制的功能特征,反映了民主集中制的本質屬性。
  其二,民主集中制是一個全新的、賦予有深刻內涵的科學概念。它既不是民主、集中和制度三個概念的簡單組合,也不是民主制與集中制兩個概念的算式相加之和,而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的有機結合,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的統一體。正如劉少奇所指出的:“黨的民主集中制,是矛盾的統一體”。[(8)]“民主和集中——這是兩個矛盾的概念。它反映出客觀事實上的矛盾,反映著黨的矛盾的結構。黨的民主集中制度就是反映黨員與黨、下級對上級、上級對下級的矛盾關系的”。[(9)]只講民主就變成了自由主義、無政府主義;只講集中就變成了專制政體,在黨內就成了家長制。家長制不是黨內的正確結構。正確的結構是民主集中制。這里的“民主”,是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即是黨員和黨組織的意愿、主張的充分表達和積極性創造性的發揮,是全體黨員在黨內當家作主的表現。“集中”,是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即是全黨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動的一致。所以,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是民主集中制的集中的基礎和源泉。沒有民主集中制的民主,黨就不能高效地凝聚全黨的意志和智慧,就有可能變成個人或少數人的獨裁。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是民主集中制的民主的體現和歸宿。黨只有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把全黨的智慧、意志高效地凝聚在一起,才能實現黨在意志上的高度統一,從而保證黨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動上的一致。
  其三,它充分體現了黨的目的、民主集中制的目的和意義,從根本上揭示了無產階級政黨的民主集中制同任何形式的民主制、集中制等的最本質上的區別。黨的目的是團結統一,加強戰斗力。民主集中制的目的是為了保證黨在思想上、政治上的一致和組織上的統一。黨只有在思想政治上達到一致才能保證組織上的統一,而組織上的統一又能幫助和推動甚至在某種程度上鞏固黨在思想上政治上的一致。民主集中制就是保證黨在思想上、政治上、組織上團結統一的道路和具體形式。這就是民主集中制的意義。毛澤東說:“我們充分地發揚了民主,就能把黨內、黨外廣大群眾的積極性調動起來,……我們的事業的發展就會順利得多”。[(10)]劉少奇更是直截了當地揭示了黨內民主的實質。他說:“黨內民主的實質,就是要發揚黨員的自動性和積極性,提高黨員對黨的事業的責任心,發動黨員或黨員的代表在黨章規定的范圍內盡量發表意見,以積極參加黨對人民事業的領導工作,并以此來鞏固黨的紀律和統一”。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礎,集中是民主的必然要求和歸宿。“統一不只是集中,而是民主的集中。沒有民主就沒有集中;同時,沒有集中,也不能有真正的統一”。[(11)]因此,民主集中制是一個完全新的質,是辯證統一的整體。從這個意義上說,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與集中全部關系的總稱。
   五、“民主集中制的實質是少數服從多數”的觀點值得商榷
  黨的十四屆四中全會以來,學術界對民主集中制的內涵與實質展開了進一步的深入探討,各抒己見。其中最具特色的是王貴秀教授在他的近期力作《論民主和民主集中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8月出版,以下簡稱王文)所闡述的觀點。王文稱:“民主集中制,即‘民主的集中(制)’,是一個不可分的統一整體”。[(12)]“民主的”和“集中(制)”這二者間的關系,“不是兩個實體的關系”,“而是屬性和實體的關系”。[(13)]民主集中制的實質既不是民主制,也不是集中制,而是“少數服從多數”。其理由是:
  只有以“少數服從多數”作為內在基礎,才能使民主集中制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名副其實的民主集中制,才能使它與專制集中制、無政府主義從根本上區別開來。一方面,就領導機構和領導人的產生來說,只有在實行民主選舉的條件下,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才能說實行了民主集中制;另一方面,就重大問題的決定、決策、決議來說,只有通過集體討論,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的,才能說實行了民主集中制。另外,民主集中制和專制集中制的分野和界限,最根本的恰恰也就在于是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內在基礎還是以“多數服從少數”為基礎。以此“實質”來給民主集中制定義;“民主集中制是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基礎的集中制”。[(14)]
  筆者認為,“民主集中制是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基礎的集中制”這個定義,一方面,在思維內容上它只揭示了民主集中制本質的規定是民主。這是因為:其一,少數服從多數是以絕對服從為前提的。絕對服從不是不民主,正是民主;其二,少數與多數在黨內地位是平等的。少數人的意見允許保留,少數人的權利是受制度保護的,這種平等性正是民主的基本原則;其三,少數服從多數是無條件的。這既是民主的體現,又是高度紀律性的表現。它表明,集中是民主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這個定義,在思維形式或邏輯結構上則顯得有些混亂。按照王文中的原意,民主集中制即是“民主的集中制”。去掉“民主(的)”這個附加語,這個定義就成了“集中制是集中制”。這等于什么都沒有說。再則,既然民主是從屬于“集中(制)”的,則“集中”不就成了民主集中制的本質。這也是合乎邏輯的。就像紅花、白花、黃花,不管花的屬性是什么,其本質還是花。
  按一般下定義的規則,下定義的概念和被定義的概念必須相稱,即兩者的外延必須相等;下定義的概念不能直接地或間接地包括定義的概念。“民主集中制是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基礎的集中制”這個定義是違背上述兩項定義規則的,因而也不可能真正科學揭示民主集中制的實質。那么,究竟如何科學定義民主集中制的概念和正確把握它的實質呢?筆者贊同這樣的意見:“從普通邏輯的角度來看,要弄清和闡明一個對象的實質,最根本的就是要揭示作為該對象之反映的那個概念的特有內涵,即該對象所特有的本質屬性。”最好的辦法就是按邏輯的方法下一個“屬加種差”定義。[(15)]問題是被定義的概念即種概念是“民主集中制”還是“民主(的)”,被定義概念的屬概念是“制(度)”還是“集中制(度)”。這個問題不搞清,就沒法給民主集中制下定義。
  筆者認為,在這里,“民主集中制”是一個被定義概念(種概念),“制(度)”是“民主集中制”這個被定義概念的屬概念。它要界定的是共產黨的民主集中制與西方的民主制或封建的專制制度及聯幫制、自治制等概念的本質區別。我們這里所說的民主,是民主集中制的民主,集中是民主集中制的集中。離開這個前提條件,我們既無法給民主集中制下一個科學定義,也無法把握民主集中制最本質的規定性。如果我們把“集中(制)”作為被定義概念的屬概念,這個“集中(制)”就是一般意義的即抽象的集中制而不是列寧所說的布爾什維克的“集中制”,更不是我們現在所說的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
  按照以上原則和要求去把握民主集中制的實質,筆者既不贊同民主集中制的實質是民主制的觀點,也不贊同民主集中制的實質是集中制的說法。理由很簡單,民主集中制是一個完整的概念(即統一體)。民主與集中是民主集中制這個實體中的兩個平等的側面。它的實質不可能是一個側面而不是另一個側面。如果強調一個側面而忽視另一個側面,那必然導致民主集中制在執行過程中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因而造成民主集中制在運行過程中不能全面正確地理解和執行民主集中制。少數服從多數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內容之一。少數服從多數的目的、意義以至其實質,就是為了體現多數人的意志,集中多數人的智慧、調動多數人以至全體成員的積極性、創造性,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提高黨的戰斗力。這也就是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實質所在。這在上文已經論述過了,在此不再贅述。
  注:
  (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251頁。
  (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第378頁。
  (3)《列寧全集》第二版第31卷第68頁。
  (4)《蘇共決議匯編》第18冊第119頁。
  (5)《鄧小平文選》(1936—1965)第286頁。
  (6)《鄧小平文選》第二卷第175頁。
  (7)《劉少奇選集》上卷第358頁。
  (8)(9)(11)《劉少奇論黨的建設》第322頁、326頁、327頁。
  (10)《毛澤東著作選讀》下冊第838頁。
  (12)(13)(14)(15)王貴秀:《論民主和民主集中制》第162頁、145頁、139—141頁、第138頁。
   〔責任編輯:孫冶〕*
  
  
  
南京社會科學:經濟·政治版32-38D2中國共產黨姜武堂19971997 作者:南京社會科學:經濟·政治版32-38D2中國共產黨姜武堂19971997

網載 2013-09-10 2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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