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稅收二十年:回顧與展望(上)

>>>  史地研究雜志方面文獻收集  >>> 簡體     傳統


      回顧:稅收規模日益增長,稅收結構逐步改善。
    (一)稅收收入持續增長,稅收總量不斷躍上新臺階。
  深圳經濟特區成立之初,經濟相對落后,稅收更是微不足道,全市稅收僅為0.16億元。在鄧小平理論指引下,全市經濟迅速發展,稅收收入也快速增長,1983年達到1.3億元,首次突破億元大關;1987 年達10.1億元,突破10億元大關;1993年達63.1億元,突破50億元大關;1995年達125.7億元,躍上100億元的新臺階;1996年達218.9億元,突破200億元大關;1997年達329.8億元,突破300億元關口;1999年達412.5 億元,又跨上400億元新臺階。短短20年間,深圳稅收總量邁出七大步,連上七個新臺階,稅收總量由0.16億元增長到412.5億元,增長2577 倍,創造了中國稅收史和世界稅收史上的奇跡。稅收收入的增加,不僅為全市綜合經濟實力的增強提供了保證,同時也為中央財政貢獻了應有的財力。1999年,深圳全市地方預算由財政收入達184.8億元, 僅次于上海和北京,居全國大中城市第三;同時直接上劃中央金庫達246.9 億元。
    (二)稅制改革先試先行,為全國稅收提供重要經驗。
  和全國的稅制改革一樣,深圳的稅制改革也是在邊試點、邊實踐中逐步發展和完善的,并為全國稅制改革提供了重要經驗。
  第一階段是80年代初的1980—1982年,為擴大開放和吸引外資,逐步建立和發展了涉外稅收制度,對“三資”企業實行稅收優惠;第二階段為1983—1993年,隨著改革開放向縱深發展,主要是對內資企業所得稅政策作出重大調整,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稅收制度,基本上平衡了內外資企業的直接稅收負担。第三階段是1994年以后,在全國統一稅制的前提下,深圳仍保持了原有的部分稅收優惠政策。
  過去20年深圳稅制的變化,突出表現了深圳在全國率先實現五個“統一”,即統一了特區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了企業所得稅計稅標準,統一了特區的稅收優惠政策,統一了特區流轉稅制和率先統一了地方稅制,為全國稅制改革提供了寶貴經驗。
    (三)稅收征、管、查三系列合理分離,現代化稅收征管模式基本確立。
  深圳稅收征管模式的變化,是隨著對外開放的擴大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逐步發展的。1988年以前,深圳的稅收征管模式一直都和全國一樣,實行的是“一員進廠,各稅統管,征、管、查一條線”的老模式,1998年起實行了“稅款征收、稅務管理、稅務檢查相互分離、相互促進”的新模式,并改進了工作規程,進行了計算機在稅收管理中的試點工作;隨著實踐的發展對以前的征管模式進行完善和改進,從1996年1月1日起,深圳實行了“登記、征收、稽查”三大系列機構分設,進行專業化分工的管理模式,進一步實行了征、管、查相分離的要求。
  新的稅收征管模式的主要特點是:
  一是實行了以地域劃分為單一標準的屬地征收原則。納稅人一律按照其所在地的經濟區域向此區域對口的稅務機關辦理各項稅收事宜,取消了過去按經濟性質、隸屬關系,同時兼顧經濟區域、行政區域等條塊結合設置稅務機關的作法,有效地解決了基層稅務機關之間長期存在的稅收征管交叉和重疊、職責不清、界限模糊、推諉責任或者爭搶稅源的現象,最大限度地減少漏管戶。
  二是實現了集中征收。在不斷深化和完善征管改革的過程中,我市相繼撤消了特區的大部分稅務所。通過這種相對的集中,一方面充分利用了人力、物力、財力,降低了征稅成本,提高征管咨詢;另一方面克服了因執法主體層次低、素質低、監控滯后而帶來的稅收政策執行誤差,從而提高了征管質量。
  三是征收和稽查從執法主體上分離。我局1996年的征管改革將征收管理和稽查分為兩個系列,把“征、管、查”從執法主體上分開,設立征收分局和稽查分局,分別賦予征收管理和稽查的職能,從而加強了對各執法主體的執法行為的監督和制約。征收系列在明確界定的區域內負責所有納稅人的稅款征收、發票管理,以及一般納稅人和雙定戶的認定等工作,并同時對納稅人當年度的稅務實施跟蹤檢查。這種“大分離”實現了稅收征管的專業化和社會化分工,有效地加強了兩系列章的監督和制約機制,極大地提高了征管質量和征管效率;同時充實了稽查力量,加大了執法力度,將稅務稽查工作提高到征管的兩大中心之一的地位。
  四是全面推行了自核自繳的納稅方式。取消專管員制度,引進中介代理機制,建立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背靠背的征納關系,使稅務機關從大量繁瑣的事務中解脫出來,將工作重心轉移到研究稅收政策、熟悉稅務法規、掌握稅源分布、加強稅收監控、提高征管水平上來,使納稅人逐步擺脫“保姆式”的征稅方式,不斷增強納稅意識和法律觀念,實現了征納雙方權利義務的理性復歸和法律責任的清晰界定。
  五是推廣計算機在稅收征管中應用的深度和廣度。建立了以計算機為依托的稅收征管網絡,實現稅收征管手段從傳統的手工操作向運用稅收信息電子化技術手段的轉變,形成了較強的內部制約機制。通過1996年的征管模式改革和近幾年的不斷完善,深圳市基本達到了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的“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要求,現代化的稅收征管模式已基本確立。
    (四)“兩個比重”逐漸提高,宏觀稅負趨于合理。
  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指出,要逐步提高財政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同時提高中央財政收入在全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這就是通常所說的“提高兩個比重”。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體,提高“兩個比重”,也就是要提高稅收占國內生產總值(GDP )的比重和中央級稅收占全部稅收的比重。
  從深圳的情況看,全市正常稅收(稅收總量中扣除海關代征工商稅收和股票交易印花稅部分)占全市GDP 的比重(即宏觀稅負)明顯可劃分為三個階段:1984年以前為低稅負階段,這階段宏觀稅負約為5%;1985—1990年為中稅負階段,這階段稅負為10%左右;1991年以后為宏觀稅負成長階段,這階段稅負由10%左右逐漸上升到15%以上,并已超過全國平均水平。可以看出,深圳稅收在GDP 中的比重不僅呈階段性上升趨勢,并且從1991年后基本上是逐年上升的。
  在深圳的稅收總量中,中央級稅收所占的比重明顯地可分為兩個階段:1993年以前基本在20%以下;從1994年開始,該比重從40%開始增加,1997、1998、1999年分別達61.8%、57.5%和59.5%,呈現出上升的發展態勢。
  結合深圳市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世界銀行的有關標準,深圳人均GDP約4000美元,深圳的最佳稅負率應為23%左右。 近年來深圳宏觀稅負為15%左右,若把每年的社會保險費(即西方的社會保障稅和其他有關稅收)計算在內,深圳的宏觀負約為20%,基本接近世界銀行的最佳稅負率標準。這說明深圳宏觀稅負水平正趨合理。
    (五)稅源結構不斷優化,后續稅源潛力較大。
  深圳的稅源結構變化與經濟結構變化密不可分。改革開放之初,深圳僅是一個邊陲貿易小鎮,幾乎沒有工業,因此當時深圳稅收的主體是商業稅收,商業稅收占全部稅收的比重為50%—70%;隨著全市國民經濟的全面發展,深圳的交通、郵電、能源和金融業也迅速發展起來,這些行業的稅收也快速增長,其在全市正常稅收中的比重已達30%左右;從九十年代起,深圳市致力發展電子信息、生物技術、新材料等高新技術產業,整體上推進了深圳工業的現代化進程,在不到10年的時間里就躋身全國六大工業城市序列,工業規模的擴大和工業經濟運行效率的提高,深圳市工業增值稅已占全部增值稅的75%,在全市“兩稅”收入中居絕對優勢。
  由此可見,經過近20年的發展,深圳稅源已改變了當初近乎單一的商業稅源結構,逐步形成以工業、商業、金融保險業和交通郵電等基礎產業共同發展、結構相對合理的稅源結構。
  有必要指出,深圳市政府扶持和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中,電子信息產業已形成相當生產規模,其提供的增值稅也迅速增長,1998、1999年增幅分別為58.7%和35.6%,居各行業和各稅種之首,呈現強勁的發展勢頭。隨著全市高新技術產業的進一步發展,深圳的電子信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等高科技行業提供的后續稅源發展潛力將會陸續釋放出來。
  
  
  
金融早報深圳③F14特區經濟與港澳臺經濟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研究小組20002000研究組長:李永恒;成員:劉軍、桂乃希、何進、刁日華、袁紅兵、劉莞、唐慧斌、童永紅、胡優良、馬敏、劉捷、黃少紅;執筆:劉軍、胡優良 作者:金融早報深圳③F14特區經濟與港澳臺經濟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研究小組20002000

網載 2013-09-10 21:58:27

[新一篇] 深圳的發展對中國現代化的啟示

[舊一篇] 溫州模式研究:回顧與展望
回頂部
寫評論


評論集


暫無評論。

稱謂:

内容:

驗證: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