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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滿洲人的作為
面對流寇及滿洲人的內外侵擾,財政早已破產的明朝迅速崩解,清朝大軍隨即在吳三桂等開關延領下,入主中國。盡管他們是來自長城外的異族,盡管他們曾因實施薙發令和文字獄,而大肆屠戮漢人,但在他們刻意弭平滿漢間歧異的努力下并未引發大規模民族沖突。相反的,歷經清初四帝的治世,清朝成為滿洲人和漢人共同的帝國。
滿清入關之后,地方上之抵抗首先在長江下游零星展開,以后又在湖廣與廣西持續進行。看來要是有合適的領導,各地方人士不是沒有犧牲的決心。那么他們何以當初又如此的短視不慷慨捐囊,籌募適當的人力與物力拒敵于千里之外,及至清兵犯境才倉促舉兵?
這一類的問題沒有簡單直捷的答案。
此悲劇牽涉之廣泛,使我們不得不重新檢討當中主要的幾段發展。歷史家似有公議,認為明代之覆亡由于財政之破產。迄至1644年明軍欠餉達白銀數百萬兩,很多士兵已經年累月領不到餉。一般看法則又稱,自軍興加餉以來,各地稅收過高,可是實際上并不是賦稅有附加,超過全國納稅人力之能及,而是現有的財政機構本身,力量脆弱,經不起動員的壓力,在執行任務時先已拖垮。
其崩潰有好幾個原因在。第一,當明帝國兩面作戰的時候,軍費應由比較豐裕的地區担當,可是既無適當的統計數字,又缺乏執行時的威權,戶部只好將額外征收數平均分攤在全國各州縣上,其計算則根據各省的耕地。這數字既不正確,且早已過時,結果使某些原來應受接濟的縣份更為不堪。早在1632年各處繳解中央政府的欠稅數即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以縣計即已為全國縣數的四分之一,當中有134縣分文未繳。第二,即在各縣之內,新增稅也是以同等稅率加于所有納稅人頭上。過去捐資納捐可以使某些納稅人一次向政府整數貢獻,之后就得到了憂免的特權。迄至朝代覆亡前夕,有些縣份一縣即有如此的特權一數1000戶以上,所以付稅的責任只有被轉嫁到低門下戶間去,而他們最無力應命。第三,所有軍費,極少例外,概用白銀支付,而大部分出自長江以南。每年北運數預計約為2000萬兩。當日全國民間所有之銀,據時人估計,可能為15000萬兩,所以其賚付之數量過于龐大。第四,即使此龐大數目之銀兩如計劃北運,其運轉也缺乏民間經濟的支持。在16世紀末期,原來南方各省每年向北京及北方邊鎮輸銀500萬兩,接收之地區即用此數購買棉花、棉布以及其他產自南方的物品,使銀兩回籠。可是因軍需而北運銀兩突增的時候,卻沒有另作安排,保證此數目之南還。向從來罕用銀兩之處拋散大批銀兩只有使物價昂貴。即在公元1619年,總督熊廷弼已提出在遼陽縱有銀兩亦無法買得所需之衣服裝具,因他親見士兵裸體穿甲,無內衣可言。茲后監察官員報告,發付之銀兩并未正常使用而為將領所中飽,并隨即將銀兩送回內地。
滿洲人和造反之農民軍與貨幣經濟不相關聯,完全避免了上述的問題。
改造帝國
對滿洲人講,1644年6月6日進占北京,開始了朝代的接替,為使清朝的權威下達民間永久有效,他們必須在組織期間提出一套辦法。加上漢人的合作,他們可以如計劃執行。由此也可以看出他們有心改造一個大帝國,使之復蘇。所以以清代明,并非等閑。
當他們站住腳跟之后,他們即將八旗制度行于華北。一“旗”并非一個戰斗單位,而像一個軍管區,它下轄若干軍屯單位,在作戰軍需要兵員之際,各按預定之額數供應。公元1646年及1647年,華北地區被指定承担加此之組織.“圈地”開始之日,被圈入的人戶強迫另遷他處,于是留下來的農地房舍,拔為來自東北的八旗人戶之用。前朝所嚴重感覺到的兵員與軍需等問題,至此大為和緩。旗兵以前蹂躪的中國邊區,茲后反成為當地的保護人。
在南方作戰,滿清以明降人作先驅,壓制了所有的抵抗。亡明的三個皇子,在這時候前后稱帝,但都被各個擊破。當大局抵定之日,滿洲軍駐扎在中部的省份,將部隊集中于重要的城市。福建、廣東、廣西、四川、貴州與云南則劃為三位明朝降將的防區,此三人之中吳三桂當然也不可少。
所以這占領的部署表現出梯次配備的原則。滿洲人發祥之地東北原封不動,華北則以預備戰斗人員盤據,占領軍分置于長城流域的重要城鎮。更南的地區,明朝遺民的力量依然存在,則以漢人對付之。這樣的布置使滿軍不至過度地分散,也無各方受敵之虞。迄至公元1681年“削三藩”(即逼著三位明將造反而將他們討平)之日,此部署維持了30多年。1683年清軍又占領臺灣,自此全中國才被全部占領。
在財政上講,清勝于明的一個因素,乃是用銀的輸送至此改變方向,從此白銀不向邊區投散,而集中在內地周轉。前朝的貢生、監生捐資免稅的人物至此也失去特權,使地方政府松一口氣,同時也開新朝鬻爵之門。將來這捐資免稅的辦法雖構成滿清之累,不過那已是很久以后的事了。當時滿清的另一長處,乃是它有實力執行稅收政策。公元1661年對長江下游欠稅人的懲罚,列舉了13,517個犯者,實際上也將同地區內縉紳階級幾乎一網打盡,內中甚至包括欠稅額白銀千分之一兩的,所以看來其雷厲風行帶有恐嚇作用。明朝對鑄造銀元歷來疏忽,清朝則殷勤將事,起初10年之內所鑄錢數已超過前朝276年所鑄造總和,于是民間得有廉價的貨幣流通。
民族主義在此時期的中國牽涉到報復雜的因素。在本能上講,沒有人會志愿擁戴異族為他們的主子,何況在他們入主之前10年,滿洲人還迂回于內蒙古,越長城而入華北平原,攻略城市、蹂躪居民。在1644年以前,漢人之任職滿洲者,大概為被俘之后被迫降清。當日的習慣法,俘虜若不稱臣換主即罹殺戮,而本國懲罚降人則不僅嚴厲也及于家屬,處在兩者之間,實在沒有自身作主的機會。
從另一方面講,滿清人與華北漢人在容貌上很難區別,同時他們有心漢化。除了強迫執行外表上及儀禮上對新朝廷之臣服外,他們也不另外生事,構成種族間的軒輊。滿漢通婚被禁止,但是兩族沒有法律上的不平等。滿洲人以八旗軍籍世襲,可是漢人和蒙古人也能在旗下入籍。當滿洲人在1644年入北京時,他們命令所有明代官員全部在職,次年即繼續舉行科舉取士。語言文字上由滿人沾染華風,而不是由漢人接承滿習。一般說來,滿清的君主之符合中國傳統,更超過于前朝本土出生的帝王。
從歷史家的眼光看來,滿人成功,端在他們肅清了一個憲法上的死結。他們在17世紀給中國人提供了一種皇帝所具有的仲裁力量,此時的漢人反而一籌莫展。朱明王朝業已失去信用。李自成入北京之前,數度勸誘崇禎帝禪讓,而由新朝廷給他封王,可是始終沒有成功。如果誥天之明命,除舊布新,傳到民變的首領頭上,有了前朝退位之帝的承諾,則事實顯然;可是朱由檢寧死而不屈,他的遺囑在群眾心里上有如致命武器,它給李自成的打擊力量不亞于他自己投繯的繩索。他自殺之后,再也沒有一個明代遺民能夠臣仕于李自成,而能不感覺廉恥喪盡,良心有虧。
在實用的方面,清朝不待財政上的改組,即已使帝國的府庫充實,這也無非是嚴格執行明朝留下來的法律,有如張居正執政時。李自成既使稱為賊,即很難不用暴力而能獲得同樣的成果。
這樣一來,明朝亡國遺老就進退兩難了。傳統上孟子的原則,只要民情歡悅,國君的出處不成為問題。在這條件之下,他們沒有抗清的憑借。可是依照當日習慣,消極的承受就是變節,于是也免不了內心的矛盾。很可能在如此緊張的心境里,名士吳梅村才寫下了一首抒情詩,指出當日混淆的局面,咎在一個漂亮的女人。
有了這些復雜的穿插,反滿情緒也不能一時平息。抗命于新朝的人士感覺到一生的名譽與對朝代的忠忱已不能區分。有些覺得做人的大節在此時受到考驗,有些在故居本地舉兵的,可能覺得保衛鄉土事關自已的身家財產,這也與做烈士的動機有關。
在長江下游立即引起反抗的近因出于薙發令。對男子的理發作規定,原來是中國的老傳統,明代即規定頭發挽轡,以針插在腦后;滿洲人則將頭發之前部及于腦頂剃去。1645年新朝代命令全國男子一律照辦,限10天之內辦畢,如不照辦則是違抗天命。漢人越覺得薙發為一種被奴辱的處置,而滿洲人執行命令的態度也越強硬,好像大帝國的出處全靠臣民遵命與否,而一切存亡去就之間全靠剃頭刀作主宰。一位翰林學士私下里議論這政策,立即被判殺頭罪,只因他與皇室接近沾恩以絞死執行。究竟有多少人決定寧死不愿在這命令之前屈服,無從什算,因為這薙發的問題也和其他抗清的原因混為一體。
滿清另一個不榮譽的政策,為大興文字獄。任何印刷文件如有謀反的嫌疑立即被官衙追究,通常并將情節奏呈御前。極少數例子,撰文者會直率地提出他們忠于朱明王朝,多數情形,只在文字之中提及史事,從側面后面看來則似有對新朝廷不滿的嫌疑,例如有諷刺性的詩句、被禁止的字體、非正規的辭語、諧音的文句等等。如果一項文件被認為有謀反的罪名,不僅作者和出資贊助者被懲罚,也連累到讀者、刻板者、印刷者和售書者。在最嚴承的案情中,犯者被凌遲處死,家屬被判死刑,或流放,或發放為奴。即犯者雖已身故也剖棺割尸。當皇帝震怒的,一件案件可以株連好幾百人,可是也有不少案情被告判為無罪而開釋。這類文字獄斷斷續續地執行到清鎮的前半期間,直到18世紀末年才停止。
然則所有殘酷生事的地方,抵不過各處近代史里提及的民族間的緊張。因著漢滿兩方缺乏永久的仇恨,使我們想到現在所謂的民族主義其實是近代社會的產物。在現代社會里,文化上的影響,再加上經濟上的利害,使每個人切身感到集體之間在對外態度上有其獨特之處,如因外界的干預而使這些社會價值有劇烈的改變,必招致強烈的大規模反動。在17、18世紀時,滿清無意將中國傳統作大規模更動,漢人也未曾覺得他們的文物制度整個地被威脅,所以受激動的仍在全人口中占極少數。
清初盛世
對大多數的民眾講,這一個半世紀(大概自清朝入關迄至1800年)是一段和平與繁榮的時代,滿清最初的4個皇帝因之享有盛名。
順治(本名為福臨,在位于1644年至1661年)幼年登極,初時由叔父多爾袞執政。順治宗教思想濃厚,他既受耶穌會教士湯若望的影響,也對佛教極感興趣。康熙(本名玄燁,在位于1662年至1722年)在各項標準上,符合了傳統中國所謂內圣外王的尺度,他既仁慈也不乏決斷力。他在國內主持大政,也帶兵領將馳騁于邊疆。在位61年,也正是滿清在中國鞏固其統治的日子。他的臣民不會忘記,當南巡的時侯,船泊于鄉間,而皇帝燈下讀書至午夜未歇。康熙雍容大度,他的孔子雍正(本名胤禎,在位1723年至1735年)卻嚴刻而有心計。他在這時注重紀律似有必要,但是因本身及家事間的糾紛而對臣僚采取嚴密的監視,引起特務政治的抬頭。因他而流傳下來的偵探政事,帶有驚險的色彩。4個帝王的最后一個是乾隆(本名弘歷,在位1736年至1795年),在位60年。他井未在1795年去世,只是傳位于子而自稱太上皇,仍在幕后操縱國事至1799年駕崩方止。全中國歷史中,未曾有如此數代帝王,繼續不斷將開明專制政績保持到如是之久。四人個性不同,卻都富于精力,也都稱能干。他們對政局之用心,集體說來也是特出。在朝代開始之日,皇位左右備有大批譯員,可是順治朝結束之前譯員已無必要,皇帝已熟悉漢語漢字。雍正只在咒罵時才用滿語。康熙與乾隆本身即是學者,只是他們漢學造詣的深淺,歷史家并無定論。
尚沒有充分說明的則是,此期間的和平與繁榮也由于各種有利的條件一時匯集所致。這一個半世紀之內,國際貿易對中國最為有利:茶葉行銷于俄國,生絲及絲織品見愛于日本(自德川幕府初年即如是),而此時歐洲正值啟蒙運動抬頭,沙龍鼎盛之際,中國之磁器、地毯、漆器、首飾,與家具使西歐各國首都表現著富麗堂皇。未漂白之棉織匹頭稱為“南京貨”,初行于歐洲,后及于美洲。在工業革命前夕,中國鄉鎮工業產品仍保持著一種黃昏前的質量優勢,直到西方超越中國為止。中國所賺得的外匯有助益于傳統之農村經濟,由外輸入之白銀主要來自日本及菲律賓,經常又持久,于是使流通的貨幣量增多,加上國庫及各省區的銅錢鑄造,更使流通加速。通貨雖膨脹但為效溫和,在人口增加,耕種地擴大的環境里,也無惡性的后果。
17世紀80年代消滅吳三桂等三藩后,省下不少向南輸送的兵餉。于是稅收所得之銀兩可以向北撥付。這時候八旗制度仍然生效。公元1696年康熙親率兵8萬出塞,與蒙古領袖喀爾丹周旋,軍中有西方式的地車,為前所未有。昭莫多一戰公認為歷史上結束中國邊疆游牧民族以騎兵占優勢的轉折點,戰后喀爾丹可能服毒自盡。18世紀乾隆又繼續占領新疆,所拓領土至巴爾克什湖以西。
在這期間中國與沙皇統治下的俄國接觸,1689年尼布楚條約和1727年的恰克國條約都在有清一代軍威最盛年代所簽訂,于是將北部疆域固定化。當日所轄地區遠較今日為廣。
高麗(今日之朝鮮和韓國)已在滿情入關之前臣服,這時候暹羅(今日之泰國)、安南、不丹和尼泊爾也朝貢的屬國。只有蒙古與西藏另有棲處,滿清不以之為國家,但是其為邊境的屬土,卻又與內地之省份不同。及至康熙在位末年,國庫充實,于是詔令全國人丁稅以公元1711年為淮則,以后人口增加亦不增稅。按其實,皇思浩蕩,但臣民之所得卻不一定為御前所賜,因為中國賦役之“役”內的“丁”一向只是一相對的單位,可能沒有任何年代之丁數與成年的人口數完全吻合。各地區編造丁冊的方法就各不相同,以后按丁冊征取人頭稅,也依中央及地方之需要而向上或向下調整。只是康熙的一道詔令,表現出當日皇帝對現局有絕對的自信而已。
整個說來,清朝對明朝的制度很少更變。官員的俸給仍然是極度低薄,各員的額外收入,從各種既非違法又不合法的“事例”而來,例如熔解銀兩之“火耗”。雍正下令茲后將這一半合法的附加正規化,因之“養廉”成為一種公開的名目,凡是經理財務的官員,都有是項收入。
滿清雖承襲了朱明王朝組織系統,可是它在功用上的表現和以前不同。最顯著的是,清朝前期在財政擴張之際,皇帝能行使之職權,遠勝于明末之帝王,他們在明朝只是百官名目上的首長。清室堅持皇室之繼承問題全系家中事,不容外人置喙;他們也讓皇帝之親王稱為“貝勒”者為御前的顧問。如皇帝未成年,他們正式指定攝政王,而不像明朝還假裝是由幼年皇帝實際作主。這樣使漢人的官僚分為朋黨借此爭辯,及以監察官倚靠抽象的名目爭執的辦法無從實現。清代的宦官一般只在宮中,活動較受節制。
所以除了最初的抵抗之外,滿漢關系與時增進。通用受禁止,實際上則一直未施行。好幾個滿洲皇帝有漢人的妃嬪,傳說 康熙及乾隆的生母均為漢人。漢人參加政府的機會極少限制,只是最高的職位要和滿人分權。每一部的尚書(部長)二人,滿漢各一,侍郎(部長)四人,滿漢各二。大學士為皇帝的秘書,也依法如是安排。1729年雍正創設軍機處,在軍機處“行走”的官員或為大學士,或為尚書,或為侍郎,都由皇帝指派。他們同時又兼理原來的官職,所以這更增加了官僚權力,而減低了滿洲親王貝勒的力量。以后漢人之任總督巡撫者也愈多。
因此,用現代眼光的學者想從清代的紀錄之中尋覓漢人民族主義的導火線,卻找不出來。在清朝入主之后所出生的漢人,仕清已不能算為服侍異族之主。這是“他們的”帝國,他們有出仕的義務。
黃仁宇 2013-08-16 16: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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